委托方(精选17篇)
1.委托方 篇一
委托收款协议
委托方:太原市万柏林区新视维科技电子产品经销部(简称“甲方”)受托方:郭晓亮(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装监控设备工程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方式为:□非风险代理;□风险代理;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第二章 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2.委托方 篇二
委托银行放款实际就是一种委托行为。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贷款行为的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
委托贷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三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这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依理应该是清晰明确的,即:委托人是委托贷款资金的所有权人,是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人;代理人(即受托银行)是委托人实施贷款活动的法定代理人和监管人,负责委托人的贷款资金发放、监督使用和收回。但在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上却是混乱、错误的,即把负有监管职责的法定代理人——受托银行变成了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人,而真实的权利人——委托人却与此无关。国家设置委托贷款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民间信贷活动的监管,本身不取代委托人实施信贷活动。在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上,贷款的实施主体仍然是委托人,受托银行承担的法定义务只是负责对委托人的贷款活动进行监管和向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收回贷款。但这一规定却混淆了自营贷款资金与委托贷款资金的所有权主体的不同,人为剥夺了委托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直接使委托人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物权法》第179条和《担保法》第32条均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显然,委托银行放款,贷款方以房屋做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中,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放款单位即委托放款人为债权人,也是当然的抵押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受托人只是代理人。如果把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抵押登记比喻成婚姻登记,借款人和放款人就像是婚姻登记中的男女双方,而银行只是婚姻的介绍人,抵押登记就是为了使借贷双方的“自由恋爱”变为“合法婚姻”,而“合法婚姻”即使破裂,“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至少还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尽可能的善后和保护。婚姻登记时,登记的主体肯定是男女双方,而绝不可能将“媒人”登记成为婚姻的任何一方。
从委托代理分析,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委托贷款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受托人只是委托代理人。《民法通则》的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委托给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委托给有放款资质的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所以说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从风险防控来看,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3.委托方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资产评估委托方的承诺函 篇四
评估机构名称:
我单位因委托贵所对截止年月日的(资产评估范围)进行评估,我单位特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综合的会计核算,所提供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能承担会计责任;
2、本单位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是有充分依据的:
3、各币种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包括本企业全部的货币资金,无帐外存款和金额:
4、本单位委托评估的资产已全部列入清查范围,其实存数量与各项资产清查申报明细表中清查数量相符:
5、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清查申报明细表中反映的债权、债务数额,都是实际发生的:
6、评估基准日前所有的财产交接、交易事项及其有关成本费用已全部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7、所提供的下属公司及关联企业资产的有关会计资料是完整的;
8、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均已提供,与本次评估有关的重要事项已作专项说明;
9、所提供的与本次资产评估目的有关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企业内部文件、决议等资料是完整的;
10、本次资产评估清查申报明细表所列的动产:包括各类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库存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等财产,产权属本企业合法所有。
11、本次资产评估清查申报表中所列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权属证明是合法真实的;
12、本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产权已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财务已在“长期投资”科目反映,所投出资产在本次资产评估清查申报明细表没有重复;(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申明)
13、我单位经资产清查调帐后编报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能承担会计责任;
14、评估基准日前后有关资产抵押、担保、诉讼情况(说明事由、过程、涉及的资产存量及金额,文件资料附后共页)其中:
(1)以有形资产抵押的借款计人民币元;
(2)为外单位担保的金融机构借款计人民币元;
(3)在诉讼中尚未结算的债权计人民币元;
(4)在诉讼中尚未结算的债务计人民币元;
15、评估过程中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16、其他需作承诺的事项:
评估委托单位(签章):评估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委托方 篇五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
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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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买房委托书 篇六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香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香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
购房付款人: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_________)为我向购房付款人收取广州市________区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________栋________房的购房款,购房金额以受托人所开收据为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委托方 篇七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指出“两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他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 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 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使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事钱财用途, 像私人、合伙伙伴那样容易周到是很难做到的。疏忽与浪费, 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惟其如此, 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 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 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 成功的固然少, 即使取得了专营权, 成功的亦不多见。”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所谓委托代理理论, 是指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但这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 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该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制度出现以后,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建立起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后, 由于信息不对称
有受到并购影响或者影响为负, 并且从长期来看具有正的综合效应。
参考文献:
[1]杨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价值创造[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财务效应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以及代理人自身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致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企业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一) 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差异
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不明确的, 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初始委托人无法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 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来实现, 过程冗长, 责权利模糊不清, 效率低下。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6个层次:1.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即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5.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6.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导致了诸多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行为角色相悖的问题, 因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作为委托人, 他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企业经营保持高效率, 完成上一级委托人所委托的任务;而作为代理人, 他的行为动机又是努力扩大个人利益。所以, 若对代理人没有有效的激励约束, 企业经营效率就不会提高。
而在民营企业中, 其所有者是明确的, 所有者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一种直接的资本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委托代理关系可描述如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会, 董事会再将形成了法人财产的企业资产委托给企业的总经理和经理部门。反过来, 经理部门代理董事会委托的任务, 董事会代理股东大会委托的任务, 股东大会代理各个股东委托的任务,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民营企业的股东更有能力和意图通过改善公司薪酬契约, 缓解代理问题。
[3]李善民, 朱滔等.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配对组合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2004 (06) .
经济研究, 2003 (06) .
[5]陈信元, 张田余.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1997年沪市资产重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1999 (09) .
(二) 代理人产生方式的差异
法马认为“经理 (特殊的劳动力) 市场的竞争会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代理人市场的竞争选拔出来的, 代理人市场的存在, 一方面为委托人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目标而选择合理代理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每一个代理人现实的、外部的竞争压力, 代理人只有积极代理, 产生好的代理业绩, 才能保住代理人的地位。同时, 在这种规范委托代理中, 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订立的资源性契约为基础的, 代理人为了完成委托人的目标, 掌握了委托人转让的部分利益, 这部分利益是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和保证的, 委托人不得随意收回或干扰, 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这就为委托代理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条件。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首先, 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代理人, 依据政权强制性获得对公共产权的代理, 且国家代理并不是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 而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 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初始委托人即全体人民的授权, 它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 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这样, 政府在不可能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的情况下, 其代理目标和行为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就缺乏了严格的保证。其次, 终极代理人, 即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委派的, 并不是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经过选拔获得的, 公开的代理人市场基本不存在, 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经理的选拔不充分, 经理人压力较小。
(三) 激励约束机制的差异
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委托人是真正的所有者, 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真切关怀, 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各种手段, 严格挑选合格人选, 以保证经营权不落于败德无能之辈手中, 并尽可能准确的对代理行为绩效进行度量和评价, 激发代理人尽可能的发挥聪明才智。与此同时, 代理人还受到来自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由于其具有随时可替代性, 代理人会倍感压力, 增加努力程度, 以防止代理权旁落他人。这也构成了规范委托代理中有效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难以形成。首先, 全体人民虽然作为初始委托人, 但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资产运营的收益情况与其没有直接相关性, 故其对代理人缺乏实行激励约束的积极性, 并且其实际上也无权对代理人实行激励约束。其次, 代理人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没有直接关系。企业盈利, 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清晰, 无法激发经营者的动力;企业亏损, 即使是巨额亏损, 只要是经营者没有违法行为, 充其量只是丢了工作, 名誉受损。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 投入的所有者们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将会更好的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 尽可能促使报酬支付与生产力相一致。如果报酬是随意的, 不与生产力相对应, 那么该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力负相关, 那么该组织将很容易遭受破坏。再次, 由于缺乏代理人市场, 委托人即使有权激励约束代理人, 也会因代理人的不可替代性而最终无法形成较强的激励约束。
(四) 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
米塞斯指出人类社会处理各种事务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官僚体制的管理, 另一种是利润管理。官僚管理是运用于行政事务的手段, 这种行政的结果, 不具有市场的现金价值。利润管理是受利润动机驱动的管理, 在这里盈亏报表至高无上。公共行政目标不能用金钱去衡量, 也不能用会计方法去核算。所以, 官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利润, 而是服从规则和条例。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 这一领域存在过多的政府干预, 也不完全是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场结构中, 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等市场化政策, 政府参与企业经营的程度明显降低,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 充分发挥绩效激励机制的效用。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市场结构中, 表现为市场垄断。在完全没有竞争的市场中, 企业产品无替代性, 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来增加企业的利润收益, 这样不会刺激管理者增加努力与投入, 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增加利润收益, 绩效激励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由于缺乏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高管可以操纵会计绩效;而民营企业一般都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 行业竞争的存在, 隐瞒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比较困难。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差异的分析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 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的尝试:首先, 减少委托代理层次, 缩短委托代理关系链, 提高代理效率;其次, 应看到代理人市场的存在性, 逐步改变委派任命代理人的行为, 通过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选拔有才华的代理人进行代理, 提高企业业绩;再次, 构建恰当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 使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其获得的报酬挂钩, 同时制定各种规则来约束和限制代理人的变异行为;最后, 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 使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参与到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去。
摘要:经过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 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发生改变。西方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是非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而我国还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的公司制企业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链,代理人产生方式,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政府干预,国企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有贵, 蒋年云.《委托代理理论述评》.《学术界》, 2006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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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淑敏, 刘军.《委托代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建》.《财经问题研究》, 2006 (07) .
8.委托与代理 篇八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9.委托合同(供委托培训用) 篇九
培训单位:____学院(或学校),以下得称甲方:
委托培训单位: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广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辞,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样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第二条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方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第学期评定一份,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输。
第四条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第学期____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的生活费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食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第六条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第八条丙方必须自学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与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争当“三好学生。”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第九条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一般在____年内不得提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选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院或学校(甲方):____(公章)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代表人:____(盖章)
电话:____职务:____
银行帐户:____电话:____
银行帐户:____
丙方:____(盖章)
____单位职工或干部
10.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十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委托书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4、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5、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2我司委托本司员工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到贵单位办理____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仅限办理本事项
委托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3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代理人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4致:xxx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xxx(姓名)身份证号:xxx,开户银行:xxx,账号:xxx
由xxxx年xx月xx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x(公章)代理人:xxx(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5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
兹委托你单位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估价费用按规定结算。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委托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负责,并对评估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委托人: 委托日期: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经办人: 电 话:
承诺函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6致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我司委托本司员工XX性别:XX,身份证号:4306241983XXXXXXXX 到贵单位办理 消防报警主机面膜更换及调试,费用共计:贰仟肆佰元(2400元)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将费用打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西沙路支行
账号:622700035XXXXXXXXXXX
名称:陈胜 委托期限: xx年9月3日至xx年9月30日
委托人(盖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7法________(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__________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8xx公司:
我公司为(单位名称),因本公司对公账户无法转帐原因,现委托,付款银行,付款账号,以转账方式代为缴纳保险费 元。
特此证明。
20xx年 月 日(盖公章)
1、本委托书中包含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名字,委托付款金额,付款银行,付款账户等信息,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2、需要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9授权委托书
致_________:
兹从 年 月 日起,我公司(公司名称)委托(被委托公司名称)作为我公司的,代表我公司处理 相关事宜。授权期限(根据需要看是否需要加期限)
委托人代表签章
日期: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0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1委托单位: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x,工作单位:xxxxxx职务:xxxx,职称:xxxx
姓名:xxxx,工作单位:xxxxxx职务:xxxx,职称:xxxx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xxxxxxxx因xxxx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xxxx代理权限为:xxxxxxxx
代理人xxxx代理权限为:xxxxxxxx
委托单位:xxxx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xxxx(签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2委托方: XXX
受托方: X
身份证号码: X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 X在其与 X(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款项)的收款代理人。代收金额: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 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3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 _____
被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编号: _____
本人是_____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xx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4委托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代理与贵单位就有关业务进行磋商、谈判、并与贵单位签署相关合同及其附件和其它相关文件,跟进和处理该等合同/文件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公司均于承认,由此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15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______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
11.委托代理行为须合法 篇十一
被申请人某广告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申请人吴某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6年,从未休息,从未领取过一分劳动报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合计72万多元。吴某某持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申请人吴某的陈述都是事实,愿意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并请求仲裁委尽快结案。被申请人经营者陈某对吴某某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委托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
目前案件中止审理。
案例分析:
从当事人双方的观点来看,他们对事实毫无争议,此案似乎是一起很简单的劳动纠纷,但仔细分析,又存在诸多疑点。用人单位为何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案件标的巨大,为何双方却态度平和?既然态度平和,双方为什么不愿意和解而一定要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仲裁员怀疑此案有可能是吴某与吴某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结案方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经查,吴某和吴某某是父女关系,而吴某某与广告商行的经营者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因夫妻关系不和,正在进行离婚诉讼。陈某根本不知道有此案,而吴某也从来没有为其提供过劳动,他本人也没有委托吴某某作为广告商行的代理人处理此案。至此,案件背后的真相已经揭开:本案的申请人吴某为广告商行经营者陈某的岳父,为了帮助女儿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女儿吴某某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方式,恶意炮制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仲裁员中止审理案件,陈某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吴某某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
12.委托贷款账务处理例解 篇十二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对于一年期 (包括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企业的“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本金、应计利息) ”科目下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如下:
一年 (含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按支付的手续费, 借记“财务费用”, 两者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时, 按应计的利息, 借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委托贷款时, 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 按其应计的利息,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A公司于2006年6月1日,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 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5万元。银行将这笔100万元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 年利率为12%。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银行每季度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30000元 (1000000×12%÷4) , 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1500元 (30000×5%) 。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 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28500元 (30000-1500) 。收回利息后,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例2]承例1, 将贷款期限改为2年。
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收回利息,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 篇十三
您好: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xxx,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xxx
14.试述委托书公证 篇十四
提出申请, 不能由他人代理。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 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委托人除填写公证申请表外, 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授权委托书的正本或草稿。委托人不会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的, 公证员可根据委托人的口述代为草拟授权委托书, 经委托人确认后, 由委托人在公证员代写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以下事项: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
⑵委托的原因。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⑸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委托人应亲自向公证员确认该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或者印章, 公证员应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公证员在办理委托公证时, 应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法理精神, 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具体问题,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主体是否适格, 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是由法律规定的,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体所签署的委托书是无效的。
委托书公证的效力主要是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行为真实合法性, 证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印鉴的真实性等。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应由本人亲自实施, 公证处不予办理委托公证。
如何去鉴别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同属于一人, 公证员只能尽量通过身份证核对、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等措施来鉴别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同属于一人, 由于公证员没有专业技能水平, 因此公证员在认定是否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这一主体资格的审查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公证处在办理委托书公证过程中, 故意隐瞒事实, 雇人冒名顶替的现象时有发生。
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确定和完善, 是认定委托书是否有效的主要条件。首先, 委托书内容不违反法律,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如是转委托行为, 则必须审查转委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 转委托的授权的有效期限是否超过原委托书的权限和期限。其次, 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完善, 文字是否准确, 签名、印章是否真实、齐全等, 当事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后, 还要认真询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有无受欺骗或者胁迫等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委托书, 其有效性必然会被否定。
二、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
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进行审查把关, 认真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对公证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审查应认真仔细, 注意居民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特别应注意当事人的出生日期, 它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主要依据, 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留卷存档。
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⑴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 如是复制件, 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⑵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⑶证据的来源、形式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⑷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公证员对全部证据的审查, 应当从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 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规范、严谨地收集、审查证据材料, 充分收集与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让证据形成锁链, 以使公证事项得到充分证明, 认真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和实质上的审查, 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严把证据审查关。
由于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 其证据材料的取得, 主要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公证处也没有自己的《证据规则》。对于公证证据的确认, 《公证程序规则》虽有审查这个环节的规定, 但由于公证当事人自主申请、当事人自己举证, 只要公证员查不到相应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其是假证、伪证, 即使查出来, 谎言和伪证最后被揭穿也无所谓, 至多就是公证处拒绝公证。若成功了则非法的目的便达到了。
三、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说明, 笔录制作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道必经程序。所谓谈话笔录, 是指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的公证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通过询问方式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 体现的是当事人完全自我的意思表示。
制作谈话笔录, 应当秩序渐进, 层层深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询问。谈话笔录中应当记明谈话日期、地点、作为询问人的公证员、作为记录人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作为被询问人的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包括公证的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之、公证权利和义务告之、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的谈话内容等。履行告知义务时语言应通谷易懂。在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时, 应告知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 但应当到本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的声明书公证。
15.秘密9:委托拍卖须当心 篇十五
由于涉及一起经济纠纷无力还债,高先生的一套房产被当地法院强制拍卖。然而令高先生感到不解的是,他处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精装修的90平方米的房子才被拍卖了50万元,比最初设定的拍卖底价低了将近一半。更让他想不通的是,第一次拍卖时,由于法院大幅缩短了公示期限,导致流拍;底价下浮20%后第二次拍卖时又通过大幅提高竞拍门槛和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方式把许多社会公众客户挡在了门外,再次流拍;底价再度下浮20%后,第三次拍卖时,现场只有两名竞买人参加竞拍,最后房屋被其中一人拍得。而让高先生感到无比愤怒的是,房产交易过户时他得知了拍得自己房产的人的姓名,几经打听后发现这人原来是拍卖行的关系户。
分析:
在委托拍卖领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另一种是企业(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债务人无力还债而对其名下资产进行委托拍卖,其中以法院委托拍卖居多。这两类拍卖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必须尽快出售拍品以套现,而委托拍卖的拍品也不是常见的艺术品、古董等,而是以房屋和汽车等较易估价的商品居多,因此竞拍者很容易在这里淘到物超所值的便宜货。然而由于基层法院委托拍卖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一些拍品很容易被人为操控,比如只在拍卖前一天在一个小报的中缝刊登很短一则拍卖公告,以封锁消息,不让社会公众进入竞价,最后以极低的价格把拍品“保送”给关系户。假如有社会公众“意外”拍得拍品,破了“潜规则”,也可能会在交易执行过程中被诸多刁难。
在此,我们呼吁最高院加强司法委托拍卖的监管力度和拍卖透明度,尤其提倡通过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来打破暗箱操作的空间,最大程度发现市场价值,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力保障。另一方面,竞买人足不出户就能参与竞买,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最大便利。
点评:
尽管司法委托拍卖存在一些猫腻,但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等新型拍卖形式的兴起,将来司法委托拍卖将会越来越规范、透明。去年淘宝网已专门开设了司法拍卖平台,投资者想要参与其中,首先要经常关注这类拍卖信息。其次看到自己感兴趣的拍卖信息后,应与相关拍卖公司咨询联系,了解拍卖房产的有关信息。尤其要了解确定竞拍标的物产权是否清晰。如果有可能,最好亲自去现场看看房屋、汽车等拍品,尤其是房屋拍卖,更要仔细观察房屋结构、面积、装修、周边环境等重要指标。最后,委托拍卖的往往都是金额较大的商品,因此需提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如果到期付不了全额款项,那数千甚至数万元的保证金就会被没收了。
16.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 篇十六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力时,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委托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1本授权书声明:我xx系xx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xxxx的xxxx为我公司代理人,办理xxxx手续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2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xxx(公司法人)系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委托xxx公司代理我公司组织xxxxx工程招标工作。
我公司将按xxx建筑业协会发文“关于《x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公约》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本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代理人无委权,特此委托。
招标人: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3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于xxxx年xx月xx日因工作中意外受伤,现委托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前往贵局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单位法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xxxx年x x月xx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4委托单位:
经营许可证号:
被委单位:
法人:
经营许可证号:
本公司因业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单位,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5今委托,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租凭事宜。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签名):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6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投标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XXXX学院图书馆xx年学生作业本定点供应资格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协议谈判过程中所签订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代理人无权委托。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公章)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从签字日起天内有效。
授权日期: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委托书4范文7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系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____________项目招标活动。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并签署上述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以及处理、签署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特此证明,受委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________(盖章)
委托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7.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十七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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