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选10篇)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一
**镇**建材项目建设工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建材项目顺利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建材公司周边住户进行拆迁。为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迁概况
**建材公司周边住户拆迁涉及居民18户,属**居委会住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1396.35㎡,评估拆迁补偿费为360万元。
二、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依据《**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电力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市近几年实施的新洋港拓浚、沿海高速和沿海电力大通道三大工程拆迁补偿标准,经县主管部门与镇政府反复讨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
1、市场价拆迁的原则;
2、严格守法、依法的原则;
3、集中安置、合理安置的原则;
4、涉及安置的重大问题交居民代表讨论的原则。
四、拆迁方法和程序
1、由**居委会发布拆迁安置公告。
2、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3、评估报告公示后,由拆迁工作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被拆迁房即属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安置区域宅基地编号公示。被拆迁人按钥匙交给拆除公司的顺序,凭拆除公司出具接收钥匙的认可书,立即到居委会设置宅基地编号公示处现场选号并签名。详细情况见《**居委会安置区规划情况说明》。拆迁安置补偿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不需集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000元/户宅基地补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钥匙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补偿费由拆迁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补拆迁人,以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3、确因经济困难等因素,原住房拆除后无能力自建新房的困难户,控制在拆迁户的10%左右,经居民代表讨论,由拆迁人提供二室一厨的毛坯平房(约50㎡,简易水、卫设施,即抽水马桶1只,水池2只)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4、被拆迁人自找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4元/㎡,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每户最少250元,每户最高600元。
5、拆迁奖励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分时间段予以奖励:
在2012年6月25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70元/㎡;
在2012年6月25日后至2012年6月30日24时前达到上述要求的,奖励40元/㎡;
③在2012年6月30日24时后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
享受任何奖励;
六、工作责任主体
拆迁工作责任主体为**居委会,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城管队、派出所相关人员协助。
七、拆迁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建材项目周边住户拆迁工作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镇长***任总指挥,副镇长***、***任副总指挥,镇村建服务中心、企发中心、综治办、派出所、城管队、**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两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指挥部、工作组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任动迁一组组长,***任动迁二组组长。具体分工见附表。
八、拆迁时间1、5月25日-6月15日,时间20天,宣传发动,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安置房位置情况,拆迁动员,动迁小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答疑、发放拆迁通知等相关材料;(在宣传发动阶段可以签订协议)
2、6月16日-6月30日,时间15天,签订协议;
3、6月31日-7月4日,时间5天,旧房拆除。
九、拆迁经费拨付
该项目拆迁总经费由拆迁工作指挥部申请,经镇主要领
导审批,由财政所直接拨入拆迁经费专用账户。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家让房交钥匙选好新宅基编号后,由动迁工作组负责人填写拆迁经费拨付单,经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二
一、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基本情况
1. 征地补偿及安置的概念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安置是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必须遵循社会公平原则, 遵循土地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市民化进程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2. 征地补偿标准
(1)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地补偿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其标准是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方法确定依据较为单一, 计算简单, 易于操作, 是全国最常用的补偿方法。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按照各省实际情况, 根据政府要求,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级物价、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3.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 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 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 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 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 重新择业安置。积极创造条件, 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 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 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 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 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 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 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 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 异地移民安置。该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 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 可由政府统一组织, 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4. 制度缺位暴露的问题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一直在探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方向, 笔者研究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2个方面问题: (1) 补偿标准体系不健全; (2) 失地农民安置保障体系不健全。
二、曹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
1.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创新点
(1) 严格征地程序。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于2010年制定并实施《曹县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严格征地程序, 实施“七步走”的工作方法:一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实地勘测调查, 填制清单并捺印;三是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求意见 (听证) ;四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五是组织报批;六是县人民政府批后公告;七是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
(2) 建立长效责任机制, 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群众的权益保护涉及诸多部门, 曹县从实际出发, 明确了四大机制:一是征地工作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实施负主体责任。二是实地勘测调查工作由政府组织, 国土部门牵头, 成立由财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承包农户以及测量单位参加的七方工作小组, 共同参与完成。三是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三方拟定, 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人社部门接续制定社保方案。四是建立协作机制, 确保农业、民政、住建、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征地工作。
(3) 强化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措施。一是规定被征地农民补偿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有效保证“同地同价”。区片价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施行“二八分配”原则。二是确立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制度及标准。三是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必须推进多渠道安置的措施, 对就业安置、留地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2.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多年来从事征地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来看, 征地工作难做主要是源于征地行为涉及部门较多、失地农民的利益需求与现行机制的冲突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1) 补偿标准与群众预期差距较大。土地最终出让价格与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较大, 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区域, 被征地农民对提高补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有的地方已经提出要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三
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资源
国土资源部表示,在征地制度改革中,首先将明确征地范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同时,拓宽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等多种安置模式,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
完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在征地制度改革中,还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有改善,对农民房屋拆迁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要单独给予补偿,重分宅基地的采取房屋重置价安置,不再分配宅基地的则按当地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安置。
此外,法律修订中还将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文 篇四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 ㎡(其中: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4人× 75元/人•月×12月=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第四条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5.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民。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司法、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报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拆迁征地人。
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被拆迁征地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征地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公证,作为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公告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和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议定。凡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征地告知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依法公告5日以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拆迁征地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拆迁征地人逾期拒不领取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交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征地补偿标准按全县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测量并认定的被征地面积。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参照《平坝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征地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差。
被拆迁征地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含转户居民)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结构、用途、质量、面积和使用年限为依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安置补偿。拆迁未到期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被征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 条平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第十六 条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混凝土坟墓1500元,石砌坟墓1000元,有石碑土坟墓600元,土坟墓400元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含搬迁完毕、签订弃房协议的)拆迁户,实行拆迁奖励,奖励人民币3000元/户。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六
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补偿标准(元/m2)
等级
标 准
条 件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特等 680-750
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甲等 610-680
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乙等 540-610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丙等 480-540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
补偿标准(元/m2)
等级
标 准
条 件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甲等 390-46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乙等 320-390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丙等 250-320
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
补偿标准(元/等级 ㎡)
条 件
标准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甲等 350-400
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乙等 310-350
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丙等 260-310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
补偿标准(元/等级 ㎡)
条 件
标 准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甲等 330-380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乙等 280-330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丙等 230-280
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补偿标准(元/等级 ㎡)标 准
条 件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 类
补偿标准 调整后标准
条 件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 m
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100-300元/ m
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 池 50-85元/ m
3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 塘 7-12元/ m
30-40/ m
3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 塘 20-30/ m
3块石、卵石
鱼和水面。
7-12元/ m
3土埂
水 井 1700/口 压水井
(机井抽水机电 200-290元/m
3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1200-1500元/m 偿)
400-450元/m
3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120-170元/m
3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50-65元/m
2砖砌、粉饰
围 墙 320-360元/m
315元/m
2土墙
50元/㎡
晒 坝
25元/㎡
混凝土、石板
三合土
堡 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100-140元/m
3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
3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
3砖石砌、混凝土
680-1100元/套
灶
340-51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 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 台 50-85元/m
3砖、石砌
1500-2000元/座
坟 墓(明坟、有主坟)
1000-15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土坟
苕 窖 30-70元/m
3土窑、石砌、砖砌
2-5元/m
室外引水管
10-16元/m
塑料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
2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
3砖砌、混凝土结构
280-320元/m
3混凝土
路面
道路 150-220元/m
3泥结石
80-120元/ m
3三合土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路基 10-15元/ m
35-10元/根
果园架桩
3-5元/根
水泥桩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
3石砌、砖砌、混凝土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 类 幼 树
条 件
地径小于或等于2㎝
补 偿 标 准 5-20元/株
备 注
地径大于2cm, 果 树
盛挂果 初挂果
小于或等于5cm
60-200元/株 20-6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地径大于20cm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地径小于或等于2㎝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10000-30000元/亩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地径大于5cm,猕猴桃
小于或等于20cm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200-300元/株
50-100元/株
初 树 干 果 树
盛挂果 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葡
初挂果 萄
盛挂果
等于5cm 等于3cm
等级下调20%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
30-100元/株 5-10元/株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
10-3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成 片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4000-10000元/亩
30000-50000元/亩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油 桐
米径大于10cm
10-40元/株
40-100元/株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花 椒
等于20cm
100-200元/株
经 济 树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
10-20元/株
等于10cm
杜 仲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
20-30元/株
等于20cm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桑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地径大于3cm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5元/株 3000-4000元/亩 的1.5倍补偿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树 木
胸径1.3m处 胸径8-14㎝
5-10元/株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新栽竹丛
竹 丛
成材竹丛
灌木林 薪炭林 成片林 成片林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16元/㎡ 1200-1800元/亩 1000-1400元/亩
10元/㎡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园 林 绿化树木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苗 圃
6000-10000元/亩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7.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七
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高速公路发展从1988年沪嘉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实现中国大陆高速公路零的突破, 到2013年底, 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0.4万公里, 已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仍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的发展, 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 如何做好原土地使用人即失地人的补偿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高低与高速公路的概算及投资成本有着重要的关系, 为了控制投资成本, 降低造价, 或者降低工程建设难度, 项目业主就会想方设法减少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 增加征地拆迁范围。被征地拆迁的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等相关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征地拆迁的补偿纠纷及矛盾, 从而造成项目建设用地无法按时移交, 影响公路项目建设的进展。征地拆迁补偿的矛盾是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在现实征地拆迁补偿方面, 政府存在干涉征地补偿的行为。征地拆迁补偿金额主要是依靠政府行政手段进行定价, 其定价远低于市场价, 这种现象对于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有一定作用, 却损害了原土地使用人及失地人的应得利益, 从而造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满意度低。一项调查研究发现, 民众征地拆迁的补偿满意度仅为20%。
现阶段来看,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立法, 关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地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制定的规章之中。下面仅就主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1) 宪法。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就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应给与补偿的制度。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法给与拆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7条等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及补偿标准 (3)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的程序。201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同地况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 (4) 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1. 缺乏明确的补偿原则
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国内外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来说有三种: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相当补偿原则。我国学者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原则存在争论, 有相当补偿、合理补偿、折价补偿等观点, 从这些观点也能看出, 我国征地拆迁补偿主导原则基本遵循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这也仅仅是我国学者的观点, 未被纳入现行法律中。2011年1月开始实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规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公平补偿”原则, 但是这条原则是概括性的原则, 对于征收中的补偿方式、标准等不能提供明确的依据, 所以从现行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来看, 缺乏明确的征地拆迁原则的相关配套执行措施。
2. 征地补偿内容上存在不足
(1) 补偿范围狭窄、标准低。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于不同的地况给与不同的补偿。以征收的耕地为例,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补偿范围仅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损害并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而且对于原土地使用人享有的其他土地权利例如土地承包权也没有考虑, 补偿范围比较狭窄。另一方面, 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计算的, 没有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这样的补偿并不是完全补偿, 补偿标准较低。在实践中, 由于各种问题的出现, 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根本无法实现完全补偿, 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2) 补偿方式不合理。我国对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采取的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 这种方式具有局限性。原因在于:土地作为商品, 是具有剩余价值的。土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可以直接经营、收获农产品、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获得经济利益等, 这些使得土地使用人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我国采取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则切断了这种生活来源。另一方面等数的货币对于不同家庭水平的土地使用人效用是不同的, 对于对土地依赖较高的土地使用人来说, 一次性补偿并不能保证以后的生活水平, 所以一次性货币补偿适用于对土地依赖程度低的土地使用人, 对于依赖性较高的使用人则应该选择其他的补偿方式。
3. 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异议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规定可以看出, 在征地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上只有一种———行政裁决。在实践中, 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属于公益性的, 政府与征地拆迁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若存在出纠纷争议时, 政府机关既是既得利益者又是纠纷裁决者, 在行政裁决中保持中立性存在质疑。原土地使用人在行政裁决中胜率很低, 导致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失去信任, 不愿对纠纷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形同虚设。
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要想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出现的矛盾, 必须着手完善土地制度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应该得以兼顾各方利益为前提, 优先保证原土地使用人、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最大化, 只有这样才是完善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是高速公路在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制度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直接决定着被拆迁人受补偿的程度。正如上文所说,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为了更好地发展高速公路, 就必须明确征拆迁补偿原则。国内外学者关于补偿原则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合理补偿、相当补偿、公平补偿、完全补偿。立足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应该确立完全补偿原则。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属于公益性质的征地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 被拆迁人即使受到侵害也必须忍受, 但是由此发生的损失, 再让被拆迁人承担不符合常理, 所以对于被征地拆迁人的损失应该使用完全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2. 完善征地补偿的内容
(1) 增加补偿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对征地拆迁进行补偿时, 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还应该增加间接利益损失、预期收益的补偿等。间接利益应该包含原土地使用人利用征地进行盈利活动而产生的利益。而预期收益是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受到的一大损失, 如果不能对此进行补偿, 不利于社会公平。对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非住宅房屋中的经营性用房的预期收益和住宅性房屋 (主要指房屋所有人民用改商用) 经营预期收益应计算至补偿标准里。
(2) 修正补偿标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 是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使用产值等来确定补偿费用的, 没有参考土地的市场价值, 不符合土地估价原则和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我国对于补偿的标准的规定虽然几经修改, 但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仅仅是补偿了部分的损失, 所以在对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时, 不仅要考虑土地自然属性的价值, 还要考虑土地社会属性的价值。这样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补偿费用在建设成本和出让价款中的比例, 使补偿标准更加合理、科学, 有效的维护被拆迁人、被征地人的利益。
(3) 改变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在保障原土地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 根据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同, 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对于离高速公路建设较近的高辐射区的被征地人和拆迁人, 根据依赖程度不同, 将原土地使用人分为完全依赖型、兼职型、可离地型。对于完全依赖土地的, 可以在给与货币补偿的基础上, 采取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等手段。对于兼职型则可以鼓励和帮助其转从事其他行业, 从其他行业获得生活所需。对于可离地型可以直接给与补偿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对于高速公路较远的低辐射区的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补偿, 根据高速公路的修建对本地区的经济影响程度不同, 采取差额补偿方式, 保障公平合理分配征地拆迁补偿。
3.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纠纷而言, 仅仅由决定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还不够:一方面, 地方政府在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争议进行裁决时, 由于存在利害关系, 并不能做到不偏不倚, 另一方面, 被拆迁人处于对政府的不信任, 不会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 司法救济上又没有其他方式可供选择, 因诉讼无门而采取一些不理智的做法不在少数。所以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完善时, 应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 明确人民法院对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现阶段, 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争议, 只能针对征地补偿的分配进行诉讼, 所以在完善司法救济途径时, 可以将征地拆迁的程序的每个阶段都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扩大诉讼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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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雪红.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特殊性分析与法律制度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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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芝.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探析[J].中国不动产法研, 2011, (01) .
[5]崔建远.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8.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八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 1
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积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积0.9亩以上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二)专业鱼塘、专业菜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专业菜地是指经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大棚等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统,为城镇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产基地。
(三)征地拆迁时,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的补偿,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300元/㎡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6.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补偿。合法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室外设施的,参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等的补偿,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四)改变原合法住宅用途作冷藏、冻库等用房的,按照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包干补偿,不再另行给予补偿、补助和进行安置,其营业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
(五)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拆人不得在农村购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并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人员的责任。
(六)设立支持征地拆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不享有支持征地拆迁奖。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补偿:
1.抢搭、抢建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农村村民经合法批准建设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照实际建筑
面积计算补偿。建设规划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证书载明建设层次的,按载明的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未载明建设层次的,按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层次(原则上不超过2层)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农村村民在1986年以前一次性建成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保持原貌至今的,其实有面积原则上按有证房屋标准计算补偿。
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因政府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一次性整体建成住宅的,征地拆迁时,原则上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建住宅时实际人口人均建筑面积60㎡之和。2010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经批准一次性建成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其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积建房部分按主体结构类别标准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户实际人口人均15㎡之和;2010年1月1日后,超面积建房部分不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以上三类情况在补偿前,需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
4.征地拆迁时,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与有证住宅相连的配套用房,按该户实际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5㎡认定,按其主体结构类别计算补偿,但认定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75㎡。
(二)征地拆迁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拆迁户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部分,由拆迁户提供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在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后,按照该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进行补偿;仍继续建房的部分,依法不予补偿。已办理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动工建房的,按其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被同时征地拆迁的,按有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但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但未同时征拆且未征拆的住宅人均宅基地面积在30㎡以上的,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给予住房安置。
(四)征地拆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住宅,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给予住房补助。
(五)属房屋出租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
行终止租赁关系。
(六)征地拆迁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安置问题
(一)住房安置(补贴)人口,是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1.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结婚证尚未政策内生育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四)虽为被拆迁户户籍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补贴)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原则:
1.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和建设。
2.安置房小区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生活方便、布局均衡的原则。
3.安置房建设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由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关于城市规划区外自拆自建房屋安置问题
(一)实行自拆自建分散安置,并按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宅基地补助的,其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积210㎡。湘政函„2010‟10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补助费400元/㎡包括原宅基地的“多通一平”、超深基础、重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实行自拆自建集中安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先期做好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的规划定点工作。集中宅基地安置区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用地单位负责办理。
(三)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一栋房屋中有符合分户条件并申请建房的,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的宅基地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地拆迁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被征地拆迁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参照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原宅基地计算面积最多不超过210㎡。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需要,合理预测农民住房征地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防止出现“重复征拆”。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应就近到规划的居民点进行集中建房。
五、关于统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问题 为确保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统一,市城区均须严格遵循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擅自制定标准。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程中,确需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城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未明确的事项,可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函告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九
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补偿标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不及时,就业门路少、无保障等。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方法失当,甚至动用警力强征强拆,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处理好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切实安排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规模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各类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政绩,既要看经济发展速度,又要看群众的满意程度;既要看城镇化建设的成绩,也要看拆迁安置工作的成效。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迁规模。对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项目,不予审批;对没有认真贯彻川委发[2004]1号文件,造成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理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迁;对补偿费用不落实、补偿安置房资金不落实、征地拆迁政策不落实的新征地拆迁项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二、适当提高标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快当地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省政府将制定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手续和程序,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要向群众公开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把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的规定,规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合理确定被拆迁房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农民合不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抓紧修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地要切实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必须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改变一次性发放生活费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各地要对政
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归还,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于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具体比例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确定。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在今年内,对符合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其所需经费在土地收益中优先解决。省上将在成都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逐步落实。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失地无业农民,用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以及政府补助资金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告知、确认、听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拆迁中的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各市(州)要将排查情况于今年9月10日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排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报。对于“钉子户”的问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要慎用警力,在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准使用警力,确需使用警力的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对个别恶意串联、煸动群众闹事的,对别有用心向境外敌对势力、境外媒体传递有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势力“维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减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规模、形成气候。各级干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新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地方,要严格追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反规划以及审批程序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对拖欠、挤
10.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十
一、钦州市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意义
(一) 提高了城中村土地的价值, 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城市的发展和其规模的扩大都需要大量的土地, 而城郊的土地利用率低, 政府通过征收农村用地可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充足的备用地, 这部分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土地, 没有被充分开发、利用体现其价值, 还没有被投入到城市建设中去。所以, 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可以盘活这部分土地, 推动城市发展, 所以说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二) 改善村民生活条件, 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城中村虽然在地区上和城市一样, 与其融为一体, 但是村民生活方式没有改变, 仍然是继承旧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 和城市有较大的差距, 比如文化素质、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上等和城市居民相差甚远。并且城中村也是农村, 具有农村的特点, 比如布局规划不合理, 卫生意识较差, 居住环境乱, 村民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城中村出租的房屋一般较便宜, 这里居住着很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人口结构十分复杂, 没有专门的维护治安的人员, 治安环境不稳定, 甚至会发生一些恶性事件, 影响周围的城市形象, 为其带来负面效应。因此, 十分有必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 将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这样既可以改善村民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还能促进城市形象的整体提升。
二、广西钦州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存在的问题
(一) 补偿不合理
补偿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钦州市城中村改造中, 被拆迁的房屋很多都是一些破旧的房屋, 年久失修, 结构功能老化, 如果对其评估时以市场交易价格为标准, 肯定会出现补偿偏低的情况。而被拆迁的村民他们大多收入较低, 甚至还有一些是低保户, 这样的补偿标准使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在同一地段换到适合的房屋居住, 很可能会出现拆迁之后没有房屋居住的现象, 如果不拿出具体的方案改善这种情况, 被拆迁人肯定不会积极配合配合拆迁工作。另一方面, 城中村中的村民有很多人依靠房屋出租获得生活来源, 租金是家庭的主要收入, 拆迁之后村民的收入会大大减少。在补偿中没有考虑房屋的收益能力, 仅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 这显然对于村民来说, 房屋补偿不合理。
2. 工业用房、交通用房与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存在很大的差距, 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 从而激化拆迁矛盾。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工业用房、交通用房和工业用房, 其补偿标准不一样。交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按照四级工业价值进行评估, 得到的补偿价格比住宅和商业用房要低很多。此外, 城中村改造还会涉及到划拨土地, 对划拨土地上的经营商铺进行拆迁补偿时,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被拆迁人还要缴纳增值税和收益金。政府可以用这部分钱建设廉租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或者是发放居民住房补贴。但在实际的补偿中是, 没有征收增值税, 根据市场评估将补偿费用全部给了房屋产权所有人, 征收的收益金也偏少, 而出现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明显比其他用房的补偿偏高。
3. 补偿标准的执行不一致, 具有个体差异性。
由于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 补偿程序没有公开, 拆迁人为了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常会出现“暗补”情况。对于一些容易闹事的群体补偿标准高于政府的补偿标准, 对于实实在在的老实人则按政府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此, 出现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二) 安置不到位
“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 涉及到两个概念“安置”与“补偿”, 其两者意义不一样, 不能混为一谈。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对改造范围内村民拥有的产权住宅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 (回建安置和公寓房安置) 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 产权房屋货币补偿按现行标准执行。但是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机制, 都是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但是由于安置房和公寓房的房源十分紧张, 廉租房建设的数量偏少, 致使城中村拆迁区域周围的房价不断上涨。由于被拆迁居民的经济条件有限, 导致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住房, 面临新的困境。虽然房屋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四部分, 其总额为这四部分之和, 这部分费用能解决被拆迁人眼前的房屋居住问题, 但是, 安置问题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所以, 政府要加强“安置”的理解, 安置才是拆迁最终的目的。如果安置的问题解决不当, 就会影响拆迁的顺利进行, 产生新的矛盾。
三、“城中村”拆迁改造后, 实现村民到市民的转变障碍很多
城中村改造之前, 村民依靠房租就可以维持生活。改造之后, 虽然可以得到补偿款, 但在他们没有相应的社保, 生活开支大, 很难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平。由于城中村的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劳动技能, 他们再次就业的几率较低, 使他们面临生活的困境。所以, 城中村实现村民到市民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改善其居住环境, 提升城市形象, 使城市更加和谐。如果政府没有采取相应的就业措施、技能培训措施等, 只是单纯的改变他们的身份, 那么改造是不成功的, 这种不成功的改造还会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除了居住条件的改善之外, 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融入城市的生活, 最终实现农村向城市的转变和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四、结束语
城中村改造拆迁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拆迁人及被拆迁人 (村民) 。在这个过程中, 如果政府对一方有偏袒, 肯定会影响拆迁的结果。因此, 政府要保持中立的态度, 从拆迁的执行过程中脱离出来, 尽到规划监督和协调管理的责任。并且在这个基础上, 政府、村民和拆迁人三方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 做出相应的让步, 实现拆迁的“共赢”目标。比如拆迁人可以预留部分土地建设村民安置住房, 使村民的安置更加合理;政府还可以提高对被拆迁困难户的补偿标准, 让利于民;被拆迁人还理解政府的相关法规, 积极配合, 尽早达成拆迁协议。除此之外, 政府还要采取就业措施、技能培训措施等, 加强对村民的培训, 促使他们顺利就业, 从而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完成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洪运, 陈岚君.征地拆迁中的农村住房安置补偿制度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 2012, 03:78-81.
[2]陈国强, 马西恒.城市动拆迁:作为公共事务的分析[J].学海, 2011, 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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