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税务管理(精选9篇)
1.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一
中国上海市共和路 268号企业广场 18楼 企业重组与并购涉税风险管理之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作者:高顿财务培训 来源: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是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算。资产和负债要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扣除各自的原值或余值 后,确定其收益。在扣除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后,有余额的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法规定:清算时要组成清 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均要进行公开定价。对于税务清算应注意的是资产要进行评估确 定价值。企业清算后,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扣除未分配利润后,超过的原始投资的部分,为股东股权 投资转让收益。
背景: 某私营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投资成立,其中甲占 60%投资额,乙占 40%投资额。2010年 5月向税 务机关申请废业。该企业清算前资产负债表如下: 1资产情况:各类资产合计 7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万元,存货 4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 19万元,累 计折旧 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 6万元,应收账款 20万元。
2负债情况:各类负债 50万元,为应付账款。
3所有者权益情况:所有者权益共计 22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 12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万元。清算期间, 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a处置各类存货收入 50万元,存货处理完毕;固定资产未处置,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可变现价值合 计 10万元。
b收回应收账款 13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7万元,已报税务机关批准核销。
c支付应付账款 42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8万元。d发生清算费用 5万元,清算税金 2万元。
e企业剩余财产由甲、乙投资者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案例分析:(1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在本例中,资产处置损益=(货币资金可 变现价值-货币的计税基础+(存货交易价格-存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计税基 础+(应收账款交易价格-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1-1+(50-45+(10-6+(13-20=2(万元。
(2负债清偿损益。
负债处置损益=负债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当按照规定 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即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清偿金额”栏内填不计入无法支付的债务。在本例中,负债清偿损益=应付账款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50-42=8(万元;这样,本例中企业清算所得 =2+8-5-2=3(万元;清算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3预提或待摊性质费用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 理。其中,预提费用由于尚未发生,并且由于企业已改变持续经营
方式,不需再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可视 为已无法支付的债务,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待摊性质费用由于已经发生,可视为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
中国上海市共和路 268号企业广场 18楼 以确认为清算损失。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 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 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清算后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
私营有限公司等含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注意对资产分配环节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本例中,企业剩余财产金额=1+13+50+10-42-5-2-0.75=24.25(万元;甲投资者分得剩余财产
=24.25×60%=14.55(万元,则甲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4.55-12×60%×20%=1.47(万元;乙投资者分 得剩余财产=24.25×40%=9.7(万元,则乙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9.7-12×40%×20%=0.98(万元。
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一直都是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 GTS 总结了各类重组与并购中税务法规所需注意 的合规要点,以及可能潜在的税务问题。在目前越来越多的重组并购案例中税务高管必须加强其中的纳税 筹划,以走好重组并购的重要一步!
2.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二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 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 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另一方面, 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 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 客观性风险
首先, 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 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 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
其次, 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 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 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 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 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 建立时间晚, 经营时间短, 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 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 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 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 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 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 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 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 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 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 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 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 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
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 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
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 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 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 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 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 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 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 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 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 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 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 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 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 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 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 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 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 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
同时, 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 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 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 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 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 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 以完善相关理论, 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想要在日益增长的压力下顺利地发展, 降低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随着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逐渐增加, 使得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相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就企业如何有效地利用税务资源降低成本提供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风险,成本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 2014 (22) :132-132, 133.
[2]谭缅.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经济师, 2015 (06) :104-105.
3.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三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内涵;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在迅速发展,国家对其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在法律制度上,都有了许多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税收项目,作为国家国库收入的来源,国家对此非常的重视,对企业的税收有着细致的规定。这一方面提高了国家的国库收入及对企业的管理力度,在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的一定的负担,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税务的筹划工作逐渐引起了管理者的重视,成为了管理层的日常工作之一,其具体的应用渗透到企业建设、经营、发展及最终获得利润的各个方面,是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通过调整自身的各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的了解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企业的各项事务,如筹集资金、日常经营、投资活动到最后的利润的分配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制定最为合理的纳税方案,从而是企业在缴完税额后的利润达到最大的综合管理过程。其与偷税偷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偷税漏税是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弄虚作假,获得非法的利益,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税务筹划则是在遵守各项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自身的各项活动进行调整,而达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是一种合法经营策略。
二、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相关应用
(1)资金筹集方面。一是权益性筹资。该类性质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是发行股票、留存收益、吸纳直接的投资等。由于该方式的特殊性,其支付的股息无法在企业的税前利润中减除,减税的效果极其有限。企业将通过各种方式累积的留存收益投入到经营活动中,随之出现的税收需要企业自身进行承担,因此一般来说,权益性资金筹集在减税上并没有较大的优势,不是理想的筹划方案。二是负债筹资。负债资金筹集的方式有银行贷款、企业间的借款、发行债券等。该方式所需要支出的利息等,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利润,企业的应缴税款会相对减少,具有一定的减税作用。如果企业的利息与税收的比值超过年利息率,需要提高负债资本在总体资金中的占比,以一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效率,在财务方面,形成杠杆现象,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保证股东价值达到最佳状态。国家在这一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指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在税前将其减除,如果是通过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一般企业借款进行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当前金融机构的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减除,但是超过的部分则不允许在税前减除。因此从减税的角度看,应将负债筹资的比例作为参考的指标之一。(2)日常经营活动。一是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在发出存货是一般使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方式进行计价,选择上述哪一种计价方式,都会给发出存货的成本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造成销售成本的波动。如果出现物价上涨的情况,可以选择后进先出的方式。年度的后期存货量较少,成本较高,应将其利润押后到下一个年度,一边将缴税的时间一并押后。在回落后,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方式,年度后期的存货的成本为当前成本,销售成本则按照高价计价,也让可以将利润押后至下一年度,也将缴税时间延长至后一年度。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式计算出的折旧额是有较大区别的,成本的计算项目也不尽相同。在同一比例税率的制度下,每一年的所得税税率没有搏动的环境中,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若果出现今后所得税的税率有变化,且越来越高,应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计算,能够有效减少税收额。三是销售过程。在销售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包括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混合销售行为两个部分,二者均是对税收额度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各种不同的付款方式,确认销售收益的时间有许多区别。企业则应通过各种方式将该确认时间延后,即延迟纳税履行的时间,降低该时期内的现金流动量,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混合销售方面,我国的税法中明确指出,如果混合销售中,增值税为主要,需要一并缴纳增值税税额,若营业税为主要,则需要一并缴纳营业税税额。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配置需要缴税的货物及无需缴税的劳务的占比,确认税额最少的安排计划。(3)投资活动。一是投资方式。企业从事投资活动是,其出资方式十分丰富,包括现金投资、机器设备及厂房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产权等。如果企业的投资方式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在上述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应分期计算折旧或者摊销项目,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在税前进行减除,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税额。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可以将其视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将其减除。另外,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产权变更现象,应先对资产准确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升各项设备的使用价值及其他附加价值,并通过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降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及计算基准,从而发挥出减少税收额的的作用。二是投资行业选择。国家在进行税法的指定时,出于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或者限制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对于各个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是高新技术产业,为了鼓励该类行业的发展,符合相关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国家对公益性产业也有政策鼓励,如从事绿色环保事业的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业等,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额的鼓励政策。基于该类政策,其偶也在投资时,应将国家对该行业的税务政策有清晰的了解,权衡利弊后,全面考量,再进行投资决策。(4)利润分配方面。在利润分配为方面,如果企业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将股利作为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上述两种利润的分配形式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现金股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则不需要。所以,基于上述政策,企业在股利的实现形式上,应合理调整相应比例,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动量,适当减少股东的税负负担,保护股东的利益。
三、总结
税务筹划并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而需要管理者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控制,在企业的资金筹集、日常经营、投资活动及利润分配等整个企业活动的环节,及其各个细节方面进行系统的统筹规划。现代我国的企业税务筹划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完全形成完整的理论及实践机制。上文仅从一般理论的角度阐述了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而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会有许多区别,管理者需要在企业的实践活动中对本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并针对企业经营的特点、方向及任务目标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计划,探索出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充分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使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团团.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2010(32):86~87
[2]蔺维红.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0):41~42
[3]徐安赛.浅谈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0(10):245~246
4.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四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 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
5.企业税务管理分析论文 篇五
1.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税收成本是一项具有高弹性与高风险的企业外部成本支出,我国企业中税收费用往往占其利润的比重很高。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款负担风险、税收违法风险、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等内容,企业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通过谋划、分析、评估、处理单位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能有效降低涉税风险。
1.2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位的业务流程、开展多层次的员工教育与培训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增强业务处理能力,从而有效规避被税务机关查到偷税、漏税问题,提高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1.3有利于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在及时、准确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有效保障单位筹资、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的合理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4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盈利,企业制定各项财务目标都是围绕如何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科学的`税务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提高盈利水平,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
2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识不全面
我国学术界主要侧重于从税收征管角度进行研究,而较少从企业税收管理视角出发,导致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科学、全面的理论指导。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为税务工作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即可,无须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注重被动的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管理层及员工进行税务知识的教育培训,税务信息滞后;没有进行全过程的税务管理,认为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事后管理,而忽视了事前与事后税务管理;将税务管理等同于税务筹划,认为只要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是做好了税务管理工作,没有认识到税务筹划仅是税务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层面。
2.2缺乏健全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
一些企业虽然一直在开展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却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在纳税筹划环节过多的关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技巧性的减少税款,如果纳税筹划方法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主要采用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管理,手段单一,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的预测和协调作用。
2.3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到位
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是企业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与资料的有效保障。我国多数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仅仅按照应付税务执法部门关于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而没有建立完善的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信息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税务管理机制,也没有充分借助外部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代理等税务实务管理,从而阻碍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构建科学、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的策略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出发,构建科学、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增强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促进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3.1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随着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和网络信息技术,更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较高的纳税筹划能力和交流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管理层和员工要树立全员参与的、正确的税务管理观念;税务
管理岗位配备的人员要具有专业的资质;对相关人员开展关于职业道德、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以及税务理论知识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与培训,从而让税务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并全面掌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
3.2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宜的经营方式和纳税手段,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和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管理活动,包括测算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纳税方案的选择与优化、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分析与控制税负成本、科学纳税等内容。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在投资、筹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其中,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分析研究国家税收法规中对纳税时间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等内容、并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以制定科学、周密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缴纳税款;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计价方法、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费用分摊等的会计处理,实现在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的所得税以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3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企业涉税业务的日趋复杂化,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工作已不能满足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企业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人员。一方面做好单位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企业各项涉税行为的规范、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滞纳金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要建立及时、准确获取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以动态的把握国家的宏观经济动向和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从而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指导企业进行税收的统一筹划和管理;税务管理机构还要定期分析单位的税收实现情况,设置税负率杠杆,并依据税负的异常变动情况及时分析、编制和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促进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4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
企业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自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只能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产生涉税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防范与控制,努力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水平,而无法实现完全回避与消除。企业要建立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以强化自身的内部稽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的收集行业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强化内部税务评估水平,努力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分配专人负责办理纳税事项,相关复核人员要认真分析并复核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对业务复杂、规模较大的涉税事项要交由综合素养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
4结论
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当在掌握国家各项税收法规、政策,以及客观经济发展规律与税收分配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不断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增强税务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投资方向与产业结构,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与税收成本,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其成本的决策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04).
[2]张小红.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3,(02).
6.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第四章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针对其存在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第五章 调查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 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在选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审计之前,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
(一)根据审计情况,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1.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2.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有关帐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重点分析内容: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高低;
5.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案头审计时,依据审计内容,分别填制《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和《各项费用分析表》。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调查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帐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
(一)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参加人员,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二)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适用涉外税收人员使用)。
(三)提前3-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函告企业。
(四)需要从企业调阅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企业。
(五)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必须要进行记录,并要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若被调查方人员拒签,可由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认备案。
(六)调查人员对调查的有关企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其中须写明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内)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括: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二)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应用计算机,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总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的信息资料在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和信息的提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与调阅。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地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收费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总局办理。
总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30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总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第六章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等。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证材料,应在进行认真的整理汇总、统计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填写有关《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核实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料的核实可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见本规则第五章)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也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第七章 调整方法的选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四)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八章 税收调整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查取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
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员2人以上签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批。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三)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追溯调整。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调查的纳税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的下一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涉及以前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八条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如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税款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申请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九章 复议和诉讼
第四十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案卷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15日内,应负责编写案例,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案例收集汇总,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保管。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价格信息资料原件按分类装订成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录入电脑的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及时备份保管,以便当电脑系统受到破坏时恢复原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应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被调整的下一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三)通过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
第五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局负责解释。
7.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篇七
一、税收筹划与企业运营之间的关系
企业发展追求的目标其实就是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其中对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非税收型成本, 具体就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用到的工料、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费用;二是企业税务成本, 其中包括缴纳的税金和税务的管理成本, 比如企业税务工作人员的工资, 员工的福利待遇, 企业实施避税或者是节税的过程中所需要的风险成本, 比如企业中发生的罚款支出, 并且因此而产生的一种信誉或者是企业形象方面遭受到的一些负面性的影响。一个企业中税务筹划同样也属于一项成本, 也就是企业实施管控的一个方面, 而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税务成本的增长和下跌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企业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工作就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相应税法规定的范围内, 通过企业对投资、运营以及理财活动来实现实施筹划与安排, 最大限度地去节省企业税收的成本和提升税收的效益。
(一) 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 企业中的资金就好像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因此, 企业筹集资金对企业来讲是运营活动的一种先决性条件。企业的运营所需要的资金, 不管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 都需要对应的资金成本。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 存在不同的税负差异性, 从而产生了不同类型的融资成本。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选取。企业中的资金筹集可以通过相应的债务筹资以及权益的维护这两种形式;2、企业租赁。企业的租赁可以具体的分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运营租赁租入的固定型资产, 其主要是为了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和运营存在的季节性、实时性的需求, 租赁的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的短暂, 对于承租人员来讲, 企业资产可以不作为企业的资产计价, 同时也不涉及到折旧。而融资租赁在租期上比较漫长, 和租赁的资产上相关的风险性与利润转归到承租人, 所以说企业可以将融资租入资金作为企业中一项固定型的资产来计入账目。
(二) 企业在进行投资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中税负的轻重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其实施综合性的考虑, 并进行税负的解决和优化。1、投资地点的选择。为了最大化实现企业生产力的战略性的布局和调整, 有关部门已经相应的制定出了不同区域的税负差距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2、企业组建方式的选取。投资方需要建立企业有很多种方式, 企业中所设立的方式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要是选择成立子公司, 而且子公司也是相对独立的法人, 则就可以享受由政府所提供的包含税收减免期中所包含的很多种的优惠和政策;比如企业需要设立起分支机构, 但是因为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法人, 并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政策的优惠, 但是对于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亏损, 其亏损的经济和总公司的利益是相合并的, 子公司可以避免一部分的所得税, 所以说企业需要依照本身发展特点来针对性的选择建立方式。
三、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 企业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断突显, 税务筹划工作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而对于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来讲, 税务筹划工作在我国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很多企业的纳税人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理解和认知程度还不是很全面, 具体的表现为纳税人缺少纳税方面的意识, 税收筹划和纳税意识方面可以相互推进和相互制约, 对纳税人员的认知和态度上, 关系到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纳税人的基本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有一方面就是纳税人治现象较为严重, 我国税务征收部门长期以来已经比较习惯企业的征管工作, 通过企业税收任务来进行指挥, 提升企业税收任务效率高于了法律性效率。
四、结束语
8.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篇八
纳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鼓励性措施。虽然有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纳税优惠,但是通过并购活动,则可以享受到纳税优惠的待遇。一般情况下,与并购有关的纳税优惠可能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折旧资产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并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并购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按照会计惯例,企业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折旧的计提是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如果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则通过并购将资产重新估值就可以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并购企业的资产反映其购买价格,企业资产基础的增加导致它所享受的折旧避税额超过目标企业在同样资产上所享受到的折旧避税额。
二是将常规收益转化为资本收益。有些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对高额的留存收益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以吸引一批偏好这种股利政策的股东。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时,如果继续不分红,因此而积累的大量留存收益就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并购,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的股东支付的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付价,目标企业的股东可以只就股票增值部分(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
三是经营亏损税务抵免递延。对于有较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并购一家具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可以显著改变整体的纳税地位。通过并购使盈利与亏损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缴纳。
四是负债融资税务抵免。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因此,并购企业通过大量举债筹集并购所需要的资金,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五是资本性利得推迟转化为现金。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迟缴税总比早缴税好。税法的一个普遍的立法原则就是资本性利得在转化为现金之前,不作为税基进行纳税。因此并购企业就可以通过股票支付方式来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票,使目标企业的股东获得延迟缴税的好处。
二、并购中不同实现方式税务筹划
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现金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和股份交易式并购。不同的并购实现方式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
第一,现金购买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是指由并购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此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所有权益。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转让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所得税,目标公司股东税收负担的加重,势必会增加并购成本。在现金购买式并购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收益的弹性空间,减轻股东的税收负担。并购公司可以利用目标公司资产重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
第二,承担债务式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是指目标公司资不抵债或资产债务相等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部分或全部债务为条件,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目标公司的股东被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股票,无需交纳所得税。并购公司因承担了目标公司的债务,可获得债务利息的节税利益。
第三,股份交易式并购。股份交易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股票或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它的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并购和股票转资本并购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9号)中对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是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他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比例下,目标公司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目标公司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无需纳税,到出售其股票时才需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可起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在并购过程中,不同的实现方式导致并购企业所接受的目标企业资产的计税依据不同、亏损是否能够弥补的处理不同、目标企业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不同等,从而使并购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在选择时要考虑经营活动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定时期的税收变化和现金流量的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案例1:某股份有限企业甲并购企业乙,乙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 3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 400 万元。经协商,甲拟从以下方案中选择一种并购乙:方案一,甲企业以 130 万股权和 10 万元人民币购买乙企业;方案二, 甲企业以100万股和 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企业;方案三,甲企业以40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企业。甲企业合并时股票市价为3元/股,已发行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 股)。假设合并后,被购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后企业每年应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每年年末现金股利支付率为50%,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所得税税率为 25%,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现就三个方案对企业的影响分别计算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知,方案一的现金流出现值最小,应采用方案一,即利用股份并购达到减税的目的。
三、并购融资方式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其融资方式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依靠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并购价款,这种方式受企业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外部融资是向公司以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卖方融资、杠杆收购融资等方式。并购时选择哪种融资方式要考虑多种因素,税务成本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税法对不同渠道获取资金的成本列支方法规定不同,因此不同的融资方案其税负轻重程度不同。
按照税法规定,债务融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能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而企业支付的股利则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相比之下,利用融资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越多,企业综合的资本成本就越低,税收利益也越大。但按照资本结构理论,过多的债务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债务利息的抵税利益会被财务破产成本所抵销,有时反而得不偿失。
案例2:某股份有限企业A并购企业B,实行并购需融资500 万元,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75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甲,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50万股;方案乙,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4,即发行股票40万股,同时借入资金100万元,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0%;方案丙,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3:2,即发行股票20万股,同时借入资金300万元,因风险加大,债务资金成本率为15%。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现对三个方案分别计算如下:
由上可知,方案乙的每股收益最大,应采用方案乙,即利用适度的债务融资达到减税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回报率,其节税效果显著。但随着负债比率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随之增加,如果企业债务利息率大于企业息税前利润率,则债务融资会带来负效应,如方案丙。
参考文献:
[1]孔玉生、徐惠珍:《高级财务管理》,江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编辑向玉章)
9.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 篇九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成为房地产企业不可缺少的管理内容。然而在税务管理中,涉及到一个税务风险理由,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点而言,税务风险无可避开,只能降低。那么,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就成为企业发展降低风险的必要条件。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依靠《指引》,房地产企业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那么,从反面也证明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合理制约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避开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害[3]。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相对来说较多,据统计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费用)[4],如此之多的税种,对于房地产税务管理来说并不容易。无论哪一类税务处理不当,都会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重大,必须认真分析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1.非公允关联交易增加税务风险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其业绩虚报,利润不实,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利或权益[5],使得国家税收减少。以S公司期末关联交易为例,截止20末,S公司购买关联方材料项目金额合计为230500万元,向关联企业销售金额合计为 118000万元。年关联方较多。总计10个。关联交易额较大,无论是买入还是销售合计金额,排名第一位的都是远东公司,金额为128000万元。该公司是S主要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同时又购买S公司的房产。并且从S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中还看出,S公司2012年期末对该企业的应付账款高达7000万元,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人,说明收入的真实性有理由,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其通过转让定价,多列成本费用,从而增加税务风险。
2.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
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期长,资金投入大,回款较慢,而在银行的贷款数额较高,成为负债经营企业。在负债经营期间,市场经济存在货币膨胀因素,此时,就会影响贷款利率而提高,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再度缩减,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利率变动风险在某种作用上是房地产企业面对的诸多风险中最为致命的不测风险[6]。这种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是不可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非常有必要针对这种风险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3.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税务风险的高低。国家要求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而且需要专设财务管理部门,配套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从而降低其税务风险。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管理,大大增加了税务风险的比率。另外,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业绩,应用违法手段,减少纳税比例,使自身面对重大的税务风险[7]。
此外,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法人对纳税的认识不够、税务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以及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等理由同样对造成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大。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措施
1.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为了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方案和准备,有必要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由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财务人员、有风险意识的上层领导人员和信息收集人员组成的一个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依靠以往税务风险总结的经验,对目前的经济信息或动向进行税务风险预测,并将风险的信息传送到房地产各部门,使得房地产从上到下做好充足的准备,以把税务风险引发的损害降至最低。
2.加强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由于税务管理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征收何种税,征收比率在哪个范围,是用最高比例还是最低比例等等,这种自由掌握的度能否被房地产企业所应用,主要靠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上有必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详细了解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基础上,以便在理解税法这一方面与税务机关具有相同的看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税务风险[8]。
3.优化房地产企业资本组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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