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涉税问题浅析
1.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涉税问题浅析 篇一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涉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应按着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一.涉及到营业税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收取利息的企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开具发票.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二.涉及到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涉及到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第四,涉及到票据使用。
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因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为此,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利息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模糊点:
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禁止企业借贷,资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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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找到说法: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但是,“有关金融法规”是哪个法规?
1.中国的银行已不同以往的国有性质,大多改制成了商业银行,甚至是外资占着相当多的股份....这部法律继续生效下去可能成为保护银行股东群垄断放贷收息权的“恶法”.现在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性质的企业遍地都是,国家对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行为有普遍性,不损害国家的金融体系,社会利益,或许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但商业银行银行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分子,不需以损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资金运用效率为代价作特殊保护.如果这个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界定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的话,那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是无效的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也是没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没有领取许可证。
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太普遍了,都应属无效吗?
2第二十二条中,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有权没收“非法金融机构的非法所得,实施罚款”吗?这个似乎应该归银监会管吧?
3.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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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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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其他法律对企业借贷效力没有明确表态,最高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前作的司法解释,如果与合同法冲突,应可不再适用。
但是谁也没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失效,法官依然可依此认定企业间借贷是无效。
理由*.依据立法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立法法的规定是界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标准。即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是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所属部委办制定颁布的才是规章。)
4.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又无担保人,因此向职工个人借款,请问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个人是否要提供发票?支付个人利息时需要哪些有效凭据?是否要代扣个人的利息所得税?谢谢!盼回复!
从财务会计、税法及税务稽查角度,对你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确定
(一)税法对借款费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存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准予扣除。
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严格区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借款利息的不同处理
借款利息属于借款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予以资本化,要严格把握确认原则,注意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或资本化的标准的规定不同,影响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借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损益的部分),即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纳税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对利息支出有关规定
从我们税务稽查角度,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和其他单位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构成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利润和确定应纳税税所得额时应当允许扣除。
一方面,将重点检查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借入资金利息支出标准,是否高于国家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标准,高出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另一方面,检查利息扣除范围,企业在固定资产建造、购置竣工决算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均构成固定价值,不允许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利息应严格依照上述税法标准、范围确定,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应凭发票入帐,个人可以到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由税务局代开发票。
四、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这里的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你单位职工借款利息属于上述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券利息、企业集资利息)应属于征税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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