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2024-10-19

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精选9篇)

1.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一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证明申报指南

一、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发票原件;

3.申报系统打印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一)录入退运已办结证明申请表

图1 1.如图1,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证明申请”进入录入界面。

图2 2.点击【增加】按钮,据实录入相关资料。

图3 3.录入数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出口岸关别码”项目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地直属海关两位关别码录入。具体而言可按出口报关单右上角18位“海关编号”的前两位录入,如中山海关由于隶属拱北海关,按“57”录入。

(2)“出口报关单号”项目共12位,录入规则:出口报关单右上角18位“海关编号”的后9位+0+两位项号。

(3)“退运数量”是指企业本次申请办理退运货物的数量,“退运数量”必须不大于“出口数量”。

(4)“退货计税金额”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退货计税金额=退运数量×外汇单价×出口当期外汇人民币牌价”。

(5)“原退税率”是指原出口记录对应货物的适用退税率。(65)由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将于下期免抵退税申报时用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故在录入退运证明申请表时,“已冲减免抵退”、“冲减所属期”、“已补增值税额”、“缴款书号码”、“入库日期”等项目,一般无需录入。

4.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序号重排】按钮,按图3所示进行序号重排。

(二)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图4 1.退出录入界面,选择菜单“免抵退税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图5 2.如图5,先点击【设置标志】按钮,在弹出窗口选择“设置单证申报标志”和“当前筛选下的所有记录”后,再点击【确定】。

(三)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图6 1.选择菜单“免抵退申报——打印单证申请表”,按照系统提示打印《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图7 2.选择菜单“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3.输入所属期,点击【是】

图8 4.如图8,选择申报数据保存路径,按【确定】完成数据保存。

(四)撤销单证申报

假如税务机关反馈申报数据错误,用户需要撤销申报数据,修正数据后重新申报。

图9 1.选择菜单“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进入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窗口。

图10 2.点击【筛选】按钮,系统弹出“筛选条件”窗口,输入筛选 条件后点击【确定】,筛选出用户需要重新申报的数据。再点击【撤销申报】按钮。

3.返回第(一)步操作流程,修改数据后重新申报。

2.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二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2010〕72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区、分局和龙岗宝安所辖各基层分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收入规划核算处的职责

负责“免抵”计划的编制、“免抵”调库指标的统筹管理、通知国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2.直属税务分局的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政策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引及业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查询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3)负责“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退库计划的编制和退库指标的管理;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收入核算规划处。

3.宝安区局、龙岗区局的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各基层分局的“免、抵、退”税工作,对各基层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培训等。

(2)负责汇总各基层分局“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上报。4.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免、抵、退”生产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受理“免、抵、退”申报、延期申报核准、审核审批、检查、单证证明的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2)报送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到直属税务分局;(3)“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和后续监管管理工作;(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及岗位职责 1.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2)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收入规划核算处的分配计划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将清单交收入规划核算处,同时将清单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收入规划核算处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清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岗位及职责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程序,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根据“免、抵、退”税管户数量设置一到两个税源管理科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并合理配置“免、抵、退”税岗位人员。每个税源管理科都应涵盖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岗位。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岗位职责如下:

(1)认定管理岗

负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录入并提交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2)申报受理岗

①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②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③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通知书销号及督促企业补缴税款; ④“两表衔接”业务的出口退税导数异常批号查询及上报。(3)初审岗

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免、抵、退”税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需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相关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②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如期末留抵是否准确等;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月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结转项目是否一致;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③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a.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b.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c.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以下简称“六类企业”)的,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在审核“六类企业”以外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应开展事后核实工作。对于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

对试点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进行审核时,不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电子信息的比对,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④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核实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是否正确。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逾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或已按时申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单证或未及时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⑥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复审岗。

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首12个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新办企业 初始申报期****年**月,****年**月期满后一次性办理退税”印章。

⑦建立所审核企业的电子台帐。

⑧对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⑨核实“免、抵、退”税无电子信息情况,确实无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直属税务分局处理。⑩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⑪负责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审核前的实地调查工作。⑫协助调查岗进行后续管理。

⑬负责所审核企业的其他“免、抵、退”税相关工作。(4)复审岗

①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及在纸质资料上签章,并核实申报数据及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资料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③负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确认,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5)调查岗

①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后续管理,负责“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征管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异常企业实施调查、跟踪管理,对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移交条件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二)生产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问题

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与稽查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骗税线索,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知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稽查部门每年检查“免抵退”税企业户数应不低于 “免抵退”税总户数的2%。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 〔2002〕147号)、《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7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附件2.迁移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说明书.doc

附件3.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doc

附件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xls

附件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doc

附件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doc

附件1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xls

附件12.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doc

3.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三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

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办理程序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2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4.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四

-------------------------

编号:

国际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平凉路988号2号楼602室

邮编:200082

电话:021-51534418传真:021-51534418-801

1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运输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此承诺:甲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有权签署该代理协议,并保证其有资

格开展本协议所指的国际空运、海运运输的代理资格。(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基于本

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书面材料。(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条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及代理海关报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与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相关的事物。

第四条乙方应在每票货物要求出运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邮件等方式

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书并做出确认,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当批货物运输的委托。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应注明: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要求出运日期、交货地、中英文品名、件数、毛重、体积、委托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并加盖其有效公章。乙方的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绝委托。

乙方委托出运的货物的包装必须适合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规定。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其他有特殊要求货物的运输,乙方应按照航空公司与船公司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提交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受和付运。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对于当批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甲方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订舱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乙方承担实际出运货物若与委托书内容不符而可能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后,应尽快订舱,并以传真等形式确认航次、提单号

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传真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操作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的相关

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安排每票货物出口时,必须将正确的、填写完整的出口报关资

料提前书面传真通知甲方,报关单证内容必须与出口货物一致。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核销单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乙方如需甲方代为填制报关单证,须将空白的报关单证提前交给甲方,并须书面通知甲方所需填制的内容;甲方在填制报关单证后,须传真给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须当天之内回复,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报关单证内容正确。

第九条乙方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漏报,不把乙方的空白单证、印鉴挪为他用,并作好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关所需文件应符合中国航运的规定,否则甲方可

以不予报关。乙方应对其所提供报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对于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倒签、预借提单、电放、退关等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口头通知。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代为安排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

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无论甲方使用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第十四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不错报、漏报,遗失,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及时递交乙方,便于乙方及时付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运费的确认,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其他费用在业务发

生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甲乙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条如以人民币费率结算各项费用的,就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以外汇

结算各项费用,应以甲方开具发票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第十八条对于“运费到付”的运输,如收货人届时不付运费的,乙方将承担该

批货物的运杂费用和合理的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在结算限额内,按月结账,月结规定

如下: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对账单清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于30日前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支付义务是否完成以相应款项是否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结算限额规定,如果乙方在当月中的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了 30万元的限额,则必须付清所欠款项后方能继续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的时间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

分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委托甲方所管理的货物或扣发属于乙方的业务的任何单据。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事件处理,任何一方不应采用拒付、拖欠或抵扣

运杂费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其规定对运输货物的处理

有异议的,应直接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提起,本协议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力。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的认可,并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本

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2011 年 07 月 27 日起至2012 年 07 月26 日 本协议壹式贰份,均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的附件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表:

日期:2011

乙方:

代表:

5.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篇五

(一)概念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主要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货物的产地国别,以便实施相应的贸易措施及作为调控依据。

(二)出口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与说明

﹡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

﹡收货人(Consignee):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收货人的名称一般是出口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运输单据的被通知人。若进口商或信用证要求此栏空白则可以接受不填,或填为“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填写海运、空运或陆运;路线应填写启运地、目的地和转运地,并应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为签证机构使用栏,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填写货物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具体详细,货物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用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是散装,填写的商品名称后要加注“散装”(in bulk),所列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保持一致。该内容填完后要在其后面加结束符号“****”或“××××”,以防伪造或添加。

﹡商品编号(H.S.Code):四位数的H.S.税目号与报关单一致。

﹡量值(Quantity):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计量单位联用,若以重量计算的则可填打重量,但要注明毛重或净重。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

﹡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 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签证机构证明: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

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 关系。

什么是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的内容和作用?

什么是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书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简介

1、什么是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 “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2、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关税方面的差别待遇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一般原产地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政府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最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原产地还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一般原产地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各国海关都承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职责,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进入九十年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非关税壁垒形势日益严重,数量设限、反倾销等贸易磨擦不时出现,作好一般原产地签发工作对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缓解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贸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国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3、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4、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现在我国多数出口商习惯于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

5、原产地证书如何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见附页)此处显示一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图5-1(国际商务单证103)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③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④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6、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⑴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⑵运输方式及航线;

⑶商品唛头和编号;

⑷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⑸证明文字等。

7、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⑼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⑽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8、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第一次做外贸单子,原产地证明的事。对方说我们给他开具原产地证明,他们才打预付款,是合理要求吗。

2011-8-18 18:06

提问者:wanghu1985042

3| 浏览次数:90次

前段时间和深圳一家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我们制造,他们出口。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懂,说我们需提供原产地证明,他们才打预付款,可我们去问了检验检疫局和贸促会,说只有产品生产出来以后,装运前才能开具。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没预付款我们也没发生产,请外贸高人指点迷津。谢谢!

2011-8-18 18:30

满意回答

1)建议你要先了解清楚产地证的定义、类型和应用等基础概念;

2)对应你们所生成的产品或出口地(欧盟?东盟?)以及合同或L/C来准备产地证,切忌将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混为一谈;

3)你们是生产厂家,那么肯定就是有你们来提供这个原产地证明

4)在具体外贸操作时,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

5)外贸公司的做法有点不合道理,还没听说过预付款前就出具原产地证的第一次做外贸单子,原产地证明的事。对方说我们给他开具原产地证明,他们才打预付款,是合理要求吗。

2011-8-18 18:06

提问者:wanghu19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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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和深圳一家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我们制造,他们出口。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懂,说我们需提供原产地证明,他们才打预付款,可我们去问了检验检疫局和贸促会,说只有产品生产出来以后,装运前才能开具。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没预付款我们也没发生产,请外贸高人指点迷津。谢谢!

2011-8-18 18:30

满意回答

1)建议你要先了解清楚产地证的定义、类型和应用等基础概念;

2)对应你们所生成的产品或出口地(欧盟?东盟?)以及合同或L/C来准备产地证,切忌将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混为一谈;

3)你们是生产厂家,那么肯定就是有你们来提供这个原产地证明

4)在具体外贸操作时,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

6.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它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 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规律的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第七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船租、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运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装、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条规定的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的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任由总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审批程序时限同第九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

(四)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工作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具体事宜由商务部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1日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36号)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3]第12号)一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宫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四、本办法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七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见附件1);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见附件2);

二、适用范围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三、办理机构: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注册备案科(以下简称注册科)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出口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认监委 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中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提出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

1、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青岛局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3)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1项和第9项材料格式见附件4和附件5。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如:2011年12月1日到期,企业至少应在2011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向注册科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对未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企业,或在延续备案评审时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6),声明由此引起的延误换证、暂停报检等问题由企业自己负责。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评审时,企业都要全过程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不包括仅部分工序生产加工或 为应付评审组织的临时生产加工)。

2、备案变更/重新办理

备案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变化后15日内,向注册科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事项包括: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改建生产车间(引起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的);增加、减少备案品种;其他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注册科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申请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的企业,按照《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事项变更和重新办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7)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2项材料格式见附件8.对企业发生上述事项而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的,将暂停该企业的出口报检,直至问题得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按照总局142号令相关 规定执行。第二步 受理

注册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 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步 评审

对于初次申请的出口肉类、水产类、速冻蔬菜类产品,由山东局认证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在上交整改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与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光盘2份(包括整改报告及随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其余产品的初次申请、所有产品的延续备案及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由注册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在评审合格后,注册科将相关材料上报山东局认证处。

对评审不合格的,由注册科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出 口备案申请。第四步审批制证

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说明。第五步 证书发放

注册科在收到山东局认证处颁发的《备案证明》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电话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凭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包含领证单位名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号、领证人姓名、证件及编号、联系电话、领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领取《备案证明》,同时注册科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返还企业一份供企业存档。申请延续备案和变更证书载明事项的企业在领取新证书时还需将原证书交回。

在通知企业领证30日后仍未领取证书的,按行政许可证件无法送达规定处理——企业此次申请无效,证书将注销。若企业有异议,可以向青岛检验检疫局或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五、监督管理

1、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企业整改完毕,经我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2、《备案证明》的注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注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并收回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3、《备案证明》的撤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撤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因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备案证明》被撤销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申请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企业需缴纳备案/注册考核费500元。

七、办公地点、时间、联系人和电话

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1楼行政受理办理大厅,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业务咨询办理台。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 值班电话:80886289 联系电话: 80887151 80887210

八、文件下载:

以上附件可从“表格下载”中下载。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

附件2.《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

附件3.《青岛局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附件5.《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 附件6.《情况说明》

附件7.《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事项变更和重新办理申报材料目附件录》

8.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篇八

一、出口免税申报:(一)作业时间:每月1至15号做上个月出口的货物,系统进来的时候,所属期间写上个月的。当月没有货物出口也要进行出口免税零申报,做完才能增值税申报。(二)作业步骤

1.由于此时还没有收到报关单,先跟物流要“报关预录单”,作为“出口数据明细录入”的依据,此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务必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完成录入。

2.擎天出口退税系统-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全)-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A.报关单号:报关单上海关编号+001或顺号 B.出口日期:与报关单相同,可查电子口岸日期

3.有发生运保佣(CIF价)的:在出口退税系统-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运保佣调整(单证齐全)中录入

4.完成以上录入后,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征免税明细申报,生成SB…XML文件,用以进行增值税申报用(零申报只需要做这一步)

其他说明:单证不齐全是因为此时报关单还没拿过来,一般寄物流后3-4周才会有,自己主动跟物流要,否则可能遗漏。

二、出口退税申报

(一)作业时间:每月1至15号,在完成本期免税申报后做。做上个月之前申报免税的货物,每月没有货物出口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二)作业步骤:申报了免税后的次月,也就是拿到报关单证后申请出口退税,申请退税的当月月底,一般能收到退税。每月没有货物出口也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 1.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收齐前期数据录入(输入报关单号,相关数据自动带出)(有出口才需要)

2.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点新增,然后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入,录完后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生成文件(有无出口均需要)

3.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申报→预申报,生成文件:SCY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同时免抵退销售额会自动生成。

4.将预申报文件进行线上报送,会生成预审反馈文件。原则上,每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对照预审报反馈的疑点对录入差错进行修改,在此期间预申报可多次操作。

9.货物进出口运输代理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广州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将其进出口货物交给乙方代理承运,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承诺尽力确保甲方货物安全、准确、及时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二、出口货物运输

(一)、甲方责任

1、货物装运前天向乙方提供托运资料并确认运价,以便乙方及时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及安排拖车。

2、及时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以确保货物按时装船。

3、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按规定时间向乙方结算有关运费及一切垫支费用。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托运单证后,乙方应提前将柜号、船期、船名、截数期及到达目的港通知甲方,按时拖柜前往通知地点装货,并确保货柜适货和适航。

2、乙方自接受订舱日起负责跟踪货物出运的全过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甲方。

3、乙方代为从船公司拿取提单交给甲方,并先代向船公司支付一切相关费用。

三、进口货物运输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起运港货物装运前天向乙方提供托运资料,以便乙方通知船公司在起运港安排预订舱位及货柜。

2、书面向乙方指示提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及办理起运港的货物出口手续,以确保货物按时装船。

3、甲方需提前天向乙方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详细、准确的资料(甲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经由甲方确认后,应视为甲方提供),以便乙方办理相关的运输、报关、报检等手续。

4、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装船、清关所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5、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6、根据双方达成的支付条件按时支付运费(甲方已确认的运费不论乙方是否已向承运人支付,甲方必须按所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付给乙方)及乙所有垫支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接到甲方的托运单证后,按甲方要求向船公司预订舱位及安排货柜给甲方的发货人装载货物。

2、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同甲核对提单,如有不符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提出。

3、头程船开船后,跟进船公司代理将全程提单尽快交给发货人,并协助甲方在目的港提货。

4、货物到达中转港后,乙方必须立即安排从船公司或空运公司提取货物,并代甲方垫付提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安排船公司或空运公司将甲方的货物从中转港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

5、乙方须谨慎处理,保证甲方货物的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如属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延期到达、货损货差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属于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延期到达、货损货差的,乙方尽力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四、报价及支付条件

1、运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月结30天,每月的20日前乙方将货运发票送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20日前将运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上。

3、由于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其他还处于乙方控制下的货物直到甲方付清应付的费用。

五、争议

1、本协议除本文内容外,记载于提单背面的内容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2、适用法律:除适用中国法律外,还包括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和国际公约。

3、本协议的规定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按法律的规定处理。如本协议未作规定的,而法律对此有规定的,则按法律的规定处理。

4、如有纠纷,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一方还应承担另一方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

六、有效期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再合作的话,则重新签订合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乙方:广州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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