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精选8篇)
1.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一
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
晋中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方)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
根据总包方与业主(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施工合同)的原则,经协商,发、总、分包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晋中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 1.2工程地址: 榆次区龙湖街南、定阳路西侧 1.3分包工程内容及范围: ①15#楼CFG桩基础施工(合计5060.5延米)、②桩置换淤泥和现场淤泥清理、③将所清理的淤泥堆置发包方指定的地点、④CFG桩的直径不小于400mm。1.4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5质量等级及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合格 1.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税)1.7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暂定:(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 290000元
1.8结算方式: CFG桩按不含税价55元/米,含税价58元/米。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2条 总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蔡晓丰 职务: 项目经理
第3条 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职务: 第4条 总包方工作
4.1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 1 套和建筑物标高、轴线的标识。4.2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和协调,协助分包方办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与发包方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4.向分包方提供电源位置。
第5条 分包方工作
5.1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办理和负担一切与其自身施工有关的手续和费用。
5.2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总包方报送施工方案 4 份。同时报送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3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建筑法规、规范。
分包方在现场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承担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
分包方安全责任的划分,以总包方的安全交底和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为准。凡安全交底和安全责任书中提到的注意事项和要求,视为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均已经知晓、同意。
5.4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形象进度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做到活完底清,所有材料堆放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做出危害总包方企业形象的行为。
5.5分包方应接受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的质量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有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自负。
5.6有关分包工程施工的各项技术质量资料,分包方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报与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核验。施工过程的工序报验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工程竣工时,分包方须将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资料 4 份整理成册,交由总包方归档。
第6条 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本合同的分包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
工程量的确认由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款的支付由总包单位签字同意后,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
第7条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如遇到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
2、在施工中新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
3、总包方及分包方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8条
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所有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整理完毕符合规定要求并交付总包方后开始。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认定,须经发包方批准。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由分包方直接对建设单位。
第9条
工程保修
11.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国务院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第12条
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
12.1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
12.2分包方应提前将原材料进行报验,应该见证取样的材料应在总包方和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复检(费用自付)。
第13条
违约负责
13.1 根据发、总、分包方协定,桩身成型检测桩径(d)≥400mm。如出现负偏差380mm≤d≤400mm,则每延米单价扣减壹元;出现d<380mm,将处以壹万元罚款(在结算中扣除)。13.2分包方不能按期完工时,每拖延一天按 壹仟元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按结算价款的 5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返工损失。
第14条
其他
14.1 分包方在接受总包方对工程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注意与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的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改进工作,对拒收整改通知和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总包方有权利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2 分包方要保证桩置换出的淤泥在24小时内钩、清、运到桩基施工区域外,定点集中堆放。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淤泥不及时清理,现场施工达不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造成建设单位罚款的,此部分费用由分包方负担。
14.3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对方的工程半成品和成品,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14.4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下道工序无法展开施工或施工垃圾清理不及时,经总包方书面催促后,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处理时,总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总包方直接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以上费用的支出不需要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总包方同时有权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14.5当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总包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总包方有权接管该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总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14.6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由
太原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双方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7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总包施工合同执行或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8本合同共计 6 份,其中总包方 3 份,分包方 1份,发包方 1份,监理 1 份。14.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
第15条
补充条款:
1、使用现场材料的费用;
2、政府部门收取的环保费、排污费、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3、特殊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
4、安全文明施工费;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应由分包方承担的费用。费用分包单位自行交纳。发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总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分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分包单位:施 工 合 同
晋中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 晋中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二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法律特征,合法要件
2002年全国的施工企业在完成资质就位以来,施工企业被划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和劳务专业承包三个层次;按照承包关系,全国的建筑市场逐渐形成工程总承包市场、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市场和劳务作业分包市场。从目前建筑市场来看,分包交易活动的数量远远超过总承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通过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恰恰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占到建筑领域法律纠纷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暴露了总、分承包人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缺陷。为了有效地减少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参与人都应当加强合同审查工作。
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
1.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概念
1)工程施工分包的概念。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将中标工程项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分包给另一分包人完成所签订的合同,由分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分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工程转包合同。所谓工程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
工程转包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工程转包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在名义上可能相似,必须从概念上进行区分。
1.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特征。合同主体是特定的,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发包人)不是分包合同的主体,但是总承包人(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构成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客体特征。合同客体是特定的,是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施工劳务,标的物是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部分。3)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施工总承包人(分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相对于劳务分承包人。
1.3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分类
按照承揽方式的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法要件
2.1 实质要件
1)主体要件。
分包合同的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首先,一般而言,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均应依据企业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其次,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意思表示要件。
意思表示要件有两层含义:首先,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客体要件。
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
2.2 形式要件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不能成立。
3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书》: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组成合同的文件;分承包人向分发包人承诺;分发包人向分承包人承诺;分承包人向分发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分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2)《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解决;保障、保险与担保;其他,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文件、不可抗力、分包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件数和补充条款等约定。3)《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相对应的,《专用条款》具体内容是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协商将工程的具体要求填写在合同文本中,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源于《通用条款》。
3.2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GF 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工量级工程量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补充条款。
4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审查
4.1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常见的法律缺陷
1)因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或发生经济纠纷后当事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3)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各异,而合同中未能做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4)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4.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
1)审查分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分承包人的主体合法性时,应审查分承包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信;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要求分承包人提供担保的,要审查担保人的能力和资格。2)审查分包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审查分包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违反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审查分包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分包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时,要结合分承包人的设备、技术水平、资质范围、商业信誉等情况,加以核实对查,看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4)审查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可依照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两个示范文本进行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确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5)审查分包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确定分包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6)审查分包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重点审查分包是否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合同是否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如果约定分承包人提供担保,是否履行法定的担保手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是否真实有效等。
4.3 审查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方法
合同的审查一般通过编制合同审查表的方式进行。
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中,关键在于确定合同审查的内容。一般,合同审查项目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但在确定审查项目过程中,应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性质、特点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以及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来实施具体的审查。参加审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类似工程项目分包工作经验,最好是参加本工程项目分包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员。
合同审查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合同审查无疑可以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为依法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法制化打下了基础,为实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目的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陈平东.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秘笈[J].施工企业管理,2009(4):104-105.
3.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的入世,我国建设行业的发展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给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国内建设工程企业要想提升自身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必须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管理劳务分包合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任务。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1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不太注重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缺乏一整套严密的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法制性。劳务分包合同的授权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流程不明确。有些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些应该执行的手续不能够及时地执行,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审查与评估。一些建设单位在遇到一些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没有余力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将监督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有关监理企业。但当前这些监理企业的设置往往是不规范的,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的力量是不足的,无法肩负监理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过分地重视财务预算管理与媒体公关,比较轻视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发生。
1.2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务分包合同内的文字措辞相对不严谨,合同中的条款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与监督;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关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法规相当陌生,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有失公正;四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可以变更的地方没有得到有效地变更;五是一些工程的承包商不想自己担责任,就利用其他建设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来套用当前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形成合同风险。
1.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劳务分包合同由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专业面比较广,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来支撑。但目前很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也缺乏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是简单地把合同管理看成是一种日常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2. 防范管理劳务分包合同风险的方法
2.1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设置专门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与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其次要制定严格的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给予严厉地处罚,规范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2.2规避劳务分包中的转包风险
建筑工程当遇到转包情况时,承包全部工程的转包人要把任务转给转承包人,这其中有工程任务的经济责任、劳务作业责任以及合同管理责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劳务作业的发包人把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作业承包人。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是转包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好既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要承担项目管理机构派出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要具有匹配承包工程规模、复杂技术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经济管理人员。这些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等需要和本单位签订过合法聘用合同,并且是本单位的人员。合同要明确出约定承包人需要对工程施工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施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查责任等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外约定的承包人还需要提供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等义务,这些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属于合同承包人自有或者是合同承包人租赁的,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3规避劳务分包工程分包风险
要想防止劳务分包合同误认为是工程分包合同,需要做的以下内容。首先是劳务分包合同有工程劳务的标的,劳务分包只能用在工程用工上,合同任务还有有劳务属性。合同的任务要按照规定资质的企业范围或业主应许的类型进行归类,这其中劳务内容要通过劳务工作量的状态表现出现。其次还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里的工程单价要和劳务活动对应,结算依据是工费和工天。约定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以及技术指导义务要进行明确,劳务分包方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管理的义务。劳务队伍不能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以及试验检测。承包人通过合同承诺的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要由承包人所有或者是承包人租赁,租赁施工设备、施工大型机具的人员也不能是劳务分包人。
2.4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要提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就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首先,企业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之前,要制定相关的招聘规则与要求,在新员工入职之前,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与素质;其次,企业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与时事信息的培训,提高他们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水平;三是企业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实行岗位竞聘制,对于企业内部的优秀员工,要给予充分的信任,选择他们担当合同管理人员;四是要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合同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对于工作积极认真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结语: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单位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再是企業管理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细致地研究,找出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措施,是当前建设工程单位必须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刘文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2008(03).
[2] 封金财,王炳生.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04).
[3] 温冉,佘立中,杨锋杰.基于CCPM技术的大型集群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实证分析[J].建筑经济,2008(S1).
[4] 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07).
[5] 陈良华,吴大勤.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游说行为”双向效应研究--基于信息租金理论(information rent theory)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篇四
承包人(全称):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咸阳项目经理部
分包人(全称):中铁一局房建分公司咸阳项目经理部、水电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铁一局新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总包合同所包含的水、暖、电等各安装专业所有相关工作内容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贰万陆仟壹佰零陆元整
小写:6626106.00(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XX年2月18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XX年6月30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0天
四、工期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优良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
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咸阳市渭阳西路2号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6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8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9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1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
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
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有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纸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转包与分包
11.1除11.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1.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12.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分包人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愈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14.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5、工程竣工
15.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6.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6.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安全施工
17.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施工过程中所需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与调整
18.1分包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中相应部分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8.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下: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8.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未进行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9.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9.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0.2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它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0.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0.4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
21.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设计变更;
(2)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
21.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1天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1.4分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1.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提交日期和份数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2.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2.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竣工结算及移交
23.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3.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3.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质量保修
24.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5、违约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5.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6.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6.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7、争议
27.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8.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保险
29.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过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29.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9.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一、其它
30、材料设备供应
30.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0.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0.3除30.2款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或由分包人自购,并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但必要时应参与分包人自购材料的考察工作。
31、文物
31.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1.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用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2.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2.4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分包合同解除
33.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3.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0.4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过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3.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3.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签定后生效。
34.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在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分包人仍须履行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保修责任及义务。
34.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合同份数
3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1本合同遵循现行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1.2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XX年2月25日。
2、图纸
2.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XX年2月1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2套。
2.2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黄水福职称工程师
4、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杨新红职称工程师
5、承包人的工作
5.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XX年2月18日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XX年11月10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XX年11月10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进行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分包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分包人自备,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给分包人使用。其费用按产值分摊。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分包人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用电至三级配电箱。三级电箱以后部分由分包人自理。电费、临时设施、水费按产值分摊。
(5)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后24小时内予以批准或要求分包人更改调整。
(6)审核分包人上报的材料计划,并供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6、分包人的工作
6.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按上述顺序)为:
XX年2月25日,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5日,每月25日,每周五。
(2)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XX年2月25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XX年2月28日。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直至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
(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分包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安全教育;向承包人报书面材料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配合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做好分包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配合承包人办理分包工程相关的签证;整理分包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
三、质量与安全
7、质量检查与验收
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总包合同中相应部分的约定。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8、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8.2本合同价款采用除合同外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
9、工程量确认
9.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4日
10、合同价款的支付
10.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经承包人审核后,应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验工计价事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供材料款以及承包人应收取的5%的管理费、税金,按照剩余部分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给分包人。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11、竣工图
11.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XX年6月30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3份。
11.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双方即办理分包工程结算。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可向咸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九、其他
13、材料设备供应
13.1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采供给承包人后,再由承包人供应给分包人使用。
(2)除上述第一条以外,分包工程中的以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给分包人:
电气专业:电缆、桥架、母线槽、配电箱、管材;
给排水专业:消火栓、阀门、钢塑复合管;
通风专业:各类风机、风机盘管。
以上材料由分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材料计划,报承包人审核后,再报发包人采供或由承包人采供。
13.2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及的自购材料,除专用条款13.1所规定的部分以外的其它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购买。
14、现场管理制度
14.1分包人所属现场人员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遵守现场各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4.2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关于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关于工程施工的总体安排,做好土建与安装专业的配合工作。
14.3分包人应爱护承包人的周转材料,并注意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禁止随意破坏周转材料及成品、半成品。
5.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五
建筑施工行业流行一句俗话:“成也分包,败也分包”。
一、审查专业分包商的资质,杜绝以个人名义或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以不具备相应等级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商或个人的名义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院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后果,显然对总承包企业非常不利。其一,总承包企业构成违法分包;其二,该工程发生的事故责任或违约责任,总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无法依据无效的分包合同条款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其三,只要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等等。因此,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分包商的施工资质条件,杜绝以个人名义或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名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二、全面考查分包单位资信状况,谨慎选择分包商
正如上文所述,下游分包商的专业化施工能力对总承包管理非常重要。为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对分包单位的资信状况全面考查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东情况、合同履约能力(如施工业绩)、近期同时施工的项目情况、垫资能力、企业信用等等。签订分包合同时,应要求分包商完整地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明确界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
根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收集的问题,发现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合同施工范围约定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明确,引发争议。对策:总承包企业应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在过程中不断收集施工范围界定不清、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形,并反馈到合同起草和签订部门,不断完善分包合同条款。常见的例如:总包在配合专业分包过程中,对于门窗洞口塞缝、收口、收边及洞口修补工作,到底由门窗专业分包负责还是由总包负责,常常引发纠纷,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加以明确。
四、合理约定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看视无足轻重的条款,却能发挥很重要的作用。通过灵活运用该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条款,可以解决在不同合同文件之间就相同事项的约定发生冲突的问题。总承包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该条款。
五、专业工程质量管理条款不容忽视
在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质量管理条款往往不被重视,即使是建立了合同评审制度的企业,对于质量管理条款的评审大多也流于形式。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又苦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难以约束分包商。质量问题是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重点和核心。在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信息收集过程中,项目部提出了很多关于专业分包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列举部分问题如下:
1、专业分包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因此导致总包受业主罚款。罚款大多由总包承担,而总包却很难落实对分包商的处罚;对策:其一,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并在履约过程中开展技术交底,特殊事项加以明示,同时应做好交底记录,要求分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其二,分包合同中设置过程质量监控程序,并在履约过程中加强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发整改单,做好发文记录,并及时拍照收集证据。其三,为落实罚款,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罚款程序,并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加以明示。
2、专业分包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移交时很难一一发现。进入保修期后,保修责任均落到总包身上;对策: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根据专业的性质分别约定质量保修期并扣留部分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内分包商应履行保修义务,如果不履行,总包有权代为履行,同时加倍扣除保修款。保修期满扣除保修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分包商。
3、专业分包施工对总包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没能及时落实责任;对策: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商支付赔偿款的程序,如收到总包的索赔通知及索赔证据资料后N个日历天内向总包支付赔偿款,或约定在当期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对专业分包队伍的施工监管部分存在失控现象。过程中隐蔽施工作业完成后,分包商没有通知总包参与验收,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总包因此很可能承担维修费用;对策:分包合同中应完善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同时区分情形约定处罚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列举的上述问题仅仅是专业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小部分问题。因此,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当总结施工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专业分包合同中关于规范质量管理的条款,为专业分包管理
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规范专业分包管理。
六、完善经济签证条款,做好分包成本控制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和分工专业化,低成本竞争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的趋势。在向项目部收集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信息时,项目部反映最多的就是关于专业分包签证管理的问题,例如:项目部反映,在结算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突然整理出很多的变更签证单,过程中没有确认,但事实属实,在协商过程中不得不给予考虑。可是分包报送的量价往往水分太多,往往项目部因为时日已久,当时情景难以再现,结算时被分包单位占尽便宜。对策:经济签证管理也是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的核心内容。为杜绝上述现象发生,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完善签证条款:首先,明确分包商办理签证的申请期限,以督促及时办理签证。其中对分包单位提交签证申请的期限作明确限制,并约定逾期提交视为放弃签证权利。签约时应将该条款进行明示。其次,对提交签证的辅助证据资料完整性作明确要求。证据不充分,或只有复印件,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总包方有权不予结算。最后,完善签证流程和签证单格式。为避免乱报签证,合同条款应对有权签字人员的权限及签字流程进行明确。关于签字流程,应由多人参与见证。
七、明确工期计算方法,加强工期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工期进度慢,总包管理压力大,催促加快进度,而分包单位却要求支付赶工措施费或赶工奖励。为顾全大局,总包不得不支付一笔赶工费或工期节点奖励,这是总包管理过程中很常见的现象。为什么分包工期延误,总包还得为其违约买单?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工期处罚执行很难,实践中几乎没有工期违约处罚的先例。一方面与合同约定有缺陷有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工期处罚催促加快进度,难以操作。总包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往往存在着以下缺陷,如:(1)工期要求不具体,难以追究工期延误责任;(2)没有过程工期监控措施约定;(3)无工期违约处罚条款,或处罚只作泛泛约定。结合上述问题的分析,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改变合同工期约定方式,以便工期要求更加明确。分包合同大多是模糊地约定“配合总承包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总包苦于工期进度滞后,向分包商问责时,跟分包商又扯不清。分包合同中工期要求之所以无法明确,原因往往在于施工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互相影响的问题,导致专业分包工程工期难以明确约定自何年何月何日起开工,至何年何月何日止完工。对策:为解决这一约定模糊不清
的问题,总承包单位可以结合施工组织计划网络图,约定自总承包企业提供工作面后多少日内完成。如确实存在客观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由分包单位办理工期签证。但为避免分包单位乱报工期签证,应当约定逾期办理视为不影响工期的条款。其次,增加过程监控措施条款,并在履约过程中认真执行,做好过程发函等证据收集工作。如发生专业分包单位延迟进场、工期延误(严重),总承包方应及时发函催促,告知工期延误的事实及违约责任条款。除发函外,还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的形式,收集相关证据。再次,需要改变过去单一的工期违约处罚形式。工期违约处罚条款仍应设置,不可删除。另外,为加强工期违约处罚的可执行性,总承包方可以将工期延误与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款审批)挂钩,唯有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才能依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分包商工期违约,总包方有权追究分包商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同时相应减少支付比例,甚至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
八、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交底
往往分包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分包逃避责任,或只承担其中的部分赔偿责任,而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外,近期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不少总包管理人员因此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专业分包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包方逃脱不了干系。结合上述问题,总承包企业在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应当如何规避责任?对策:首先,在分包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在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该条款约定应尽可能详尽,明确分包单位的事故责任。其次,在专业工程招标过程中,应当做好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工作。个人承包应当杜绝。再次,明确约定保险缴纳主体问题。尽可能不约定由总包代扣代缴,由分包按造价分担的约定形式。
九、竣工验收资料的盖章问题
业主单独发包专业工程不符合法律关于总承包管理的规定,但实践过程中却非常普遍。有一中海地产项目,除土建外,其他全部为甲分包,所有甲分包均由业主直接管理,土建施工方不参与其付款、过程管理等。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业主却强令土建主包单位无条件与所有甲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办理备案手续、收集整理其竣工资料等。对策:总承包单位不享有总包职权,却要承担总包职责,显然对总包不公平。如果要求总包配合,业主应向总包具出承诺书,总包不承担因甲分包单位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等所有合同义
务;同时因总包实际并不直接管理甲分包施工,不负监管职责,也同样不应承担总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因盖章给总包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首先,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应由总承包收取,之后再支付给分包商。出于风险及监管考虑,总包应当避免专业分包商直接向业主收取工程款。其次,关于延迟支付问题,因业主延迟支付,或企业内部运作等原因,总包对专业分包商延迟支付现象难免会发生,如何降低或规避延期支付的法律责任?对策:第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因业主拖延支付导致总包无法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不视为总包违约,总包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应配合总包共同向业主索赔。第二,为避免因总包自身原因无法及时支付导致违约,建议分包合同中设置一个宽裕的付款期间,并且约定在此期间内无须支付利息。
十一、甲方强行指定分包工程的问题
大部分甲指分包均在招标文件以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却也时常发生业主违反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总承包范围,分割部分专业分包工程另行指定分包的情形,损害了总承包的预期利益。对策:开发商直接发包专业工程,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分包。如果业主仍强行单独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商在签订专业分包工程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将业主列入协议签订中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
2、总承包商主张收取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等条款;这里注意一个问题,应尽可能明确总承包商提供哪些配合,切忌模糊不清,否则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3、明确该专业分包商由开发商指定,规避总承包商承担选任不善的过错责任;
4、约定该专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进度、质量保修、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义务完全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商负责,与总承包商无关。因此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的,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5、约定由开发商直接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而与总承包商无关。
十二、有关税的约定
根据现有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明确约定由专业分包商提供分包发票,除额度很小外,总承包方一般不代扣代缴。另外,专业工程分包计价条款,应当明确分包价是否含税,避免在税收缴纳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十三、合理规避工程结算款延期支付责任
工程结算款延期支付的因素很多,有开发商的原因,如开发商迟延办理工程结算,即使已办理工程结算,但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也有分包商自己的原因,如迟延提交竣工结算书,或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竣工结算的进度;对策:总承包商在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免除条款。如:
1、首先应当结合以往的结算实践,在分包合同中设置合理的结算期和结算款支付的宽限期,避免违约。
2、业主拖延办理结算,或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导致分包工程款延期支付,不构成总承包方违约,总承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包商延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报告,或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经总承包商提出审核意见后迟延回复,影响竣工结算的进度的,总承包方不承担结算延迟的责任。
4、在结算期内,分包商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构成违约,总承包方有权主张履约抗辩权,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等等。
十四、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在施工实践中,专业分包工程,特别是防水工程,保修机率非常大,因此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商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及总承包合同约定设置保修期和保修责任条款。对分包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应当明确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总承包商有权中止支付竣工结算款。
十五、其他问题
(一)现场材料管理(失窃)专业分包管理过程中,现场材料管理是一项老大难的问题。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关于现场材料的保管责任划分。分包合同针对总包方提供的分包工程材料进场后,应约定材料移交及验收程序,并明确约定材料的保管风险自材料移交转移,总承包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二)甲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统一管理问题现场分包队伍多,给总承包协调与管理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和压力,尤其是甲指分包队伍不服从管理问题很严重。对策:分包合同提供有力的处罚依据,即制度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体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施工管理奖罚制度,并列入分包合同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落实奖罚,除加强执行管理力度外,分包合同应当赋予总包方享有对分包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
6.消防工程分包协议消防分包合同 篇六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南通二建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枣庄市腾达服务中心
由 枣庄市房产管理局等六家单位 开发的 枣庄城市发展大厦工程 由甲方中标总包施工,本工程分项 消防工程 由乙方分包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分包工程内容和范围
1、分包工程内容:
枣庄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工程施工图纸:含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消防电话及联动、事故应急疏散指示及照明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封堵、阻火圈等的安装与调试。
2、乙方承包形式:
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包料)。
二、分包工程造价
分包工程造价:以审定价为准。
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项目结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合同造价。
三、工期及质量要求
1、工期
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四、施工现场代表
甲、乙双方均指定一人为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施工过程中双方一切问题的处理解决。
甲方现场代表: 沈强 乙方现场代表: 李亚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安排交叉进度计划,协调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甲方利用现场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等)及脚手架为乙方提供方便。甲方并承担该项所发生的人工费及电费等一切费用。
3、凡土建图纸已明确的预留洞,由甲方负责预留,如有遗漏,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4、为乙方提供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和水、电的接驳点。
5、负责该工程建筑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及公共部份施工照明的敷设。
6、因甲方原因造成对乙方的安全伤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安排,及时配合甲方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竣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甲方停工、窝工和工期损失,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奖罚条款(包括补充说明)执行,由乙方负责,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后支付给甲方。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乙方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由监理公司组织会议决定如何对丙方进行处罚。
4、乙方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工程竣工资料,接受甲方工程资料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6、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需使用甲方的现场材料时,必须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办理有关合理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法制教育,不得违章作业,接受甲方安全人员的安全检查,甲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有权对违规人员按管理规定处罚。
8、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未经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拆除,并悬挂警示牌,使用完后及时恢复。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
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甲方按建设单位结算价下浮20%与乙方结算,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后支付给甲方。
2、工程款支付方式:建设单位拨款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拨至项目部负责人(甲方)账户,由项目部负责人(甲方)给乙方结算。
3、工程款支付办法:
1、工程无预付款,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拨款给乙方70%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结算后,甲方工程款支付证明开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工程款支付证明开至合同价的95%给乙方,余款5%为质量保修款,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返还委托付款证明给乙方。
2、因建设单位需要设计变更和增加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项目造价,由甲方报建设单位审定造价,并追加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保修:
1、保修内容: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全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
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通知乙方二天内未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七、其它条款:
1、如需在甲方的食堂搭伙,应按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的条款,任保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贰年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7.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七
阿联酋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文化、旅游事业, 各种地标式的建筑与时俱进, 遍地而起, 与此同时, 酒店、商住楼、商业综合体、 别墅群等一系列建筑大规模地被市场所需求。在这个追求先进技术的富足国度里, 政府对城建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同样, 在工程市场中, 对施工技术、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等多方面都有着高要求, 并规定运用的技术和材料均需满足环境可持续发展, 这就意味着承接项目时, 总包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业性和高标准的执行, 面对专业性强的分包, 如何控制成本、降低风险, 便极为重要。
2工程市场分包商情况说明
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凭实力获得项目成为总承包商后, 自主完成主体结构等土建部分, 专业性强的工程承包给有经验的分包商完成。在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 每个项目的业主和监理都会给出当地市政认可的有资质的供应商和分包名单, 以及指定的品牌名单, 供承包商选择。但在分包商的选择过程中, 总包会向多家分包询价, 因为在业主和监理提供的选择名单中, 报价普遍偏高, 故总包需运用现有资源, 向市场上多家有相关资质的分包询价, 通过综合对比, 选出商务方案和技术方案均较优的分包, 在其资质和样品获得业主和监理认可后, 与其签约。
3分包合同付款条款设定和现存风险分析
3.1预付款的设定和释放
分包合同付款条款中基本都会设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和保留金, 分包为确保资金的顺畅, 多会提出较高的预付款比例, 而作为总包, 为降低风险, 必须确保分包合同和主包合同付款的一致性, 并要求分包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或抵押支票。预付款一般都在分包提交的样品获得监理和业主认可后释放。对于一些体量较小、专业性又高的工程项来说, 分包商不太愿意先做样品, 再签合同。为了推进项目的进行, 总包不得不先同这样的分包签合同, 然后在合同上说明在其样品和施工图获批后支付预付款, 但在实际执行中, 由于监理批复需要一到两周, 而分包商准备的样品和施工图在很多情况下第一次的提交都不会完全获批, 需反复修改, 于是分包商便在样品, 材料, 施工图部分获批的情况下向总包要预付款以确保某工程项的启动, 而总包为节省时间成本, 也会满足其要求释放预付款, 此时, 潜在隐患便已形成。在阿布扎比洲际酒店扩建项目中, 泳池旁边的假山工作便遇到这样的问题, 假山分包在重复提交样品和施工图后, 始终没有获得监理的完全认可, 但是业主每天都在督促着项目的进展, 于是项目经理便让分包商着手安装, 结果由于假山外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监理便彻底否定了假山分包的工作, 并要求更换分包。此时总包已将假山合同的全部预付款支付, 但是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 虽然根据分包合同, 此笔预付款不应支付, 但是分包商拒绝退回此笔付款, 理由是他们确实已经应项目经理要求完成安装。此时的总包, 看似掌握主动, 却也不能兑换分包的预付款抵押支票, 不仅因为理由不充分, 也由于法律会保护弱势的一方, 此情形下, 僵持的局面只有一种结果:总包在损失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同时, 也损失掉了这笔没有进展的开支。故选择专业分包时, 签约前的深入了解以及对监理给出的相关工程项规范的分析必须予以重视, 不可在对某工程项完全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受制于分包。
3.2工程进度款款项的支付
在一切进展顺利的情况下, 总包会及时同分包结算支付其进度款, 以推进分包工作进度。进度款支付方式或为验工计价, 或为节点支付[1]。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 支付方式一般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以确保结算支付的同步性, 但基于项目实际情况, 总包也得根据不同情形来解决不同问题。例如在阿布扎比轻钢结构仓库项目中, 搭建轻钢结构时, 业主和监理会以单项工程来结算, 如果一开始每月结算工程量较小, 业主则会要求累计至一定量再结算支付, 而此时的轻钢结构分包并不能接受上百万的货款要在几个月后收回, 所以, 总包必须根据分包每月工程进度来支付其进度款, 于是, 总包从一开始便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 并要接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收款速度远落后于放款速度的状态。因此, 只有掌握好进度, 完善细节, 才能保证资金流的顺畅。
3.3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分包某工程项未能获批, 或者分包某工序的不合格导致了不良后果等, 业主和监理会把责任完全归在总包, 总包向分包追责, 可分包却不能为改变现状做出改善, 于是总包便得为此买单, 同分包的结算纠缠。此时, 总包必须留存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档案文件, 否则在法官面前, 在没有有利文件的支持下, 总包会损失更多。
对中资企业来说, 在选择分包商时, 若各家方案相近, 会选择同为中资公司的商家。但很多时候, 这部分群体商务能力薄弱, 需要总包给予多方面的帮助, 可当这些商家突然因为其所承包范围未能盈利或暂时无法偿还总包的垫付款时, 便会离开项目, 形似 “失踪”, 于是其欠下的工程款和风险将会全部转移给总包。对于 “以和为贵”的中国人来说, 是不会首选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 但这就意味着总包已经要承担这些损失, 而何时会有对损失的弥补却是未知数。
所以除了对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图纸、规范认真分析外, 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规范执行项目[2], 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分包, 且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可存有恻隐之心。
3.4保留金的释放和质保期的风险把控
在分包完成的工程项调试运行成功或验收成功后, 总包便可支付其全部进度款, 直至项目初交后, 支付分包一半保留金。分包合同中, 一半保留金会在项目初交时释放, 另一半保留金会在质保期满一年和项目终交后释放, 或在分包提供等额保函后释放[1], 但为了保证同项目主合同收放款的一致性, 通常选择项目终交后释放尾款, 因为一旦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 银行保函已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作为抵押, 起不到及时的、有力的作用。
主合同的质保期通常为一年, 但多数项目都会延期, 因为质保期发生的各种维修问题多涉及到与分包的合作, 然而在通知分包去维修时, 分包已不再像接新项目时那样积极了。这期间的维修多为总包在通知分包维修未果的情况下, 安排别的分包维修或自己完成维护, 所发生费用通知分包从其尾款中扣除。如果是小范围的维修, 那么分包的尾款还满足扣款, 如果是大范围的维修, 分包尾款显然已不足以满足扣款, 在总包通知分包这些问题时, 分包会完全拒绝尾款的全部扣除, 但即使在总包有充足理由和证据并扣除分包尾款后, 总包已然形成或大或小的损失, 此时应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4结语
阿联酋建筑工程市场已趋于成熟, 在承接项目时, 面对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与种类繁多且专业性强的分包能否有良好的合作便颇为重要。总包在承接新项目时, 对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有严谨认真的分析, 对当地市场的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商的执行能力有深入的了解,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来执行, 并积极推动项目的进展, 掌握主动性, 降低风险, 合理有效控制分包成本。
参考文献
[1]FIDIC条款.施工合同条件[M].1版.Lausanne:FIDIC, 1999.
8.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 篇八
【关键词】效益;管理;合同;竞争机制
根据公司历年工程成本数据分析,近几年工程成本费用增长较大的就是分包商费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此项费用有着逐年增长的趋势。2008年,公司的三大管理重点之一,就是分包商管理。成本超支和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困扰着我公司的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现金流断流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作为一名公司初涉计经管理的成员,对公司的各施工现场的运行过程和结算工作中所出现的承包商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分包商的发展史
简单回顾一下分包商的发展历程:上世纪70年代前,送变电施工基本是靠公司自有员工承担的,只有少量的技术含量低的运输、土方开挖等工作是雇用当地农民工的。80年代开始,随着施工任务的骤增,有限的员工队伍已经不能满足工程数量,开始陆续引入“成建制”施工队伍,纵观其发展20多年的轨迹,是施工队(分包商)从零散用工到成建制队伍、由弱走强的过程,现在的分包商已经不仅仅是过去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包工队,他们有一定的人员、技术和机械设备储备,随着电力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一些有实力、善经营的分包商已经走向前台,自行承揽国内外的输变电工程。分包商的快速发展,给送变电国营企业带来更大的生存压力。
二、目前分包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流程不完善,对分包商约束力力度不够。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普遍反映分包队伍不好管,完工后与其结算结不下去,更有的分包商在工程急、难、险、重的时候,向项目部索要更高的价格,苦于工程特殊情况和来自工期等方面的压力,项目部往往不得不在大大高于投标预算价格时妥协,导致工程成本增加。为今后的结算工作,大大增加了难度。致使资金回收紧张,严重影响公司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从规范合同,强化分包商管理
為了加强资金回收过程,防止企业应得效益的流失,减少分包商不合理要求,提高管理的有效性,让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严肃分包商管理工作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几年现场经验和对结算问题的理解,浅谈对分包商管理方面的几点建议:
1.重视施工前的合同签订管理
在以往的工程中出现过合同签订时间滞后的情况,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基本上都在两个月左右签订施工合同,使我们不能及时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帐户,自身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施工准备、前期赔偿工作不能及时开展。
近两年公司注重施工前的合同签订管理,意在成本的事前控制。从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虽然事先签订了分包合同,但分包单价过高,成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成本超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成本超支的压力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分包价格过高,没有给后续阶段留下利润空间,使后续阶段成本超支的可能性极大。工程公司在与分包商结算时,分包商往往出现漫天要价,夸大不实的工作量,对先前在施工中的约定,抵赖否定、不断扯皮,造成成本超支的风险。
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强调严肃分包商的管理注重合同签订,应该做到没有合同不允许开工,没有合同不给支付费用,这是控制我们费用超支的一个必然过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应当采用“纵向管理”,合同单价包死制度,避免与分包商之间相互扯皮的情况产生,影响施工进度。
2.细化合同内容
施工合同是项目部对承包商管理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中,必须详细了解和非常熟悉合同文件,并针对本工程各自的需要,不断完善。
合同起草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劳动效率、消耗情况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当前分包商的实际发生成本有客观的监督比较作用,同时对于报价越来越高的分包商可能会有一定警醒震慑作用。同时施工合同中要必须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的合同文件。
3.奖惩明确、注重合同索赔管理
当前工程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不仅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经营水平科学管理,控制工程开支,严谨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发挥技术和设备的优势,通过自身潜力的挖掘来赢得效益,而且也应通过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对分包商管理工程中,应当奖惩分明,制度严格。对于在急、难、险、重、公司重点窗口工程中,表现突出、能够更好展示公司形象,赢得口碑的分包商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阻碍工施工进度,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对分包商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随着公司项目部建设的不断深入,加大对分包商控制力度成为了新的课题。笔者对公司未来分包商管理问题提出几点初步的想法:
⑴企业应当引入“招标竞争机制”
《孙子·势篇》说:“善战者,求之于势”。势者,形势、态势也。竞争中的“势”有优劣之分,强弱之别。优胜劣汰,能者居之。对于那些资质好、素质高、工作效率强,表现突出的分包商,企业可以优先采用。
招标竞争机制能激发了分包商的的主动性,分包商之间有了竞争和比较,才更能便于施工企业的管理。
⑵对分包商采取考核管理
在分包商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考核的方式。做到以目标为牵引,以考核为推动力,加强对分包商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在分包商签订合同后,项目部要针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如:①合同履约能力情况;②是否存在二包现象;③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④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服从项目部管理,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偷窃盗用等影响公司形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
项目部可以依托对分包商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对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分包商,应严肃处理,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在新工程上优先考虑。
(3)互利共赢 可持续发展
在送变电发展史中,分包商在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互利共赢”既有对以往战略的继承和发扬,也有新形势下的新内涵,未来还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完善和充实。公司更需要培养一些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与熟悉电力施工全过程的专业人员,来开展对分包商的管理。管理人员在处理与分包商的矛盾方法是否得当,将直接取决于能力的发挥。运用心理学的方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心理沟通,只要有利于工作,大公无私,大胆地使用,目的是为了心理沟通和解决问题。比较复杂的间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强调生硬的管理,要进行面对面的口头沟通和交流,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平等地双向交流,关注分包商的心理变化,真诚地以心换心,有情、有理、有利地开导和劝说,必要时化整为零多沟通几次,这样既能改善、协调、融洽心理关系,又能借助良好的心理关系促进心理上的认同和接受。
【工程专业的分包合同】推荐阅读:
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09-10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1-14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09-15
工程专业承包合同10-09
国际工程分包合同11-20
市政工程分包合同08-07
回填土工程分包合同08-09
工程项目分包合同08-30
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09-02
通风工程分包合同模板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