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2024-09-26

个人所得税调整表(共12篇)

1.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一

对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作用,能够调节收入差距,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法也应时做出了调整。本文主要以新个人所得税法为出发点,对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进行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正文:

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具有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法却有负众望,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反而越演越烈。为此,社会上要求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由此也引发了对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思考。下面我将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意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前景这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800元/月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薪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为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此次税法修改还适当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与申报缴纳其他税种的期限相一致,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优化了纳税服务,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意义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

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调节功能”作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的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国家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明智选择。

(二)改革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薪所得、经营所得等采用综合征税,对利息、股息、特殊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在远期,随着人均收入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外部环境的改善,可以逐渐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范围,转向完全的综合制,更好的促进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三)规范税前扣除,实现量能课税原则。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要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设计税负水平。《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前景

(一)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要想制订出一套合理、高效、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首先要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一般认为,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很多学者提出,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采用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具体的建议是是: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属于投资性质的没有费用项目的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各类劳动所得加以合并计征, 执行超额累进税率, 对非劳动所得分类计征, 分别按适当的比例税率计税。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人们综合纳税的观念的逐步树立,为个人所得税最终向综合所得税演变创造条件,。

(二)规范、统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特别是当税率分级简化、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后,合理设计扣除、减免政策可以保征充足的税基。在扣除额度与标准上,随着综合所得税式的引入,应逐渐与费用联系起来,否则会大幅降低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虽然人们的收入曾加了,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作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另外,对于国民的一些必要的大型支出,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应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允许适当扣除,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此两项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制定一套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

税法应该规定一套可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具体讲,有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强化纳税人和第三方的申报义务。对高收入群体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是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推行双向申报制度是一种加强税源控制, 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相互牵制的制度, 是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措施。二是,加强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监控。而由于我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的复杂性, 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 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纳税主体, 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很少纳税,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变成了逆向调节。针对这种现状, 税法改革应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 对其收入情况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高等院校等高收入行业的监管力度。

以上就是我对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的调整的思考,我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应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国际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只有吸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优点,结合我国实情加以利用,我国才能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个人、社会、国家发展的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1-9-14 [2]降蕴彰、李晓丹、苏海南 《收入差距已达23倍》 2010-9-3经济观察报 [3]侯金艳 《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思考》 2008-11 辽宁经济

2.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类调整项目, 另一类是扣除类调整项目, 分别说明如下。

1. 收入类调整项目

收入类调整项目对收益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益, 不计入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 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 按照税法的规定要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 实际工作中, 对于符合“纳税收入”确认条件的, 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制度规定, 对于确实无法支付、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 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实是一种“利得”) ,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3) 接受货币性捐赠。会计制度规定, 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是一种“利得”) , 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4)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规定, 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价值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能冲减在建工程。

5) 国债的利息收入。根据规定, 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由于会计和税法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 所以在收入的确认上产生“会计收入”、“税收收入”之差别。在实际工作中, 财务工作者对于一些特殊的收入业务要重点关注, 以便正确计算、归集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 扣除类调整项目

对于成本、费用、损失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 要重点关注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扣除项目的确认也分两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费用和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 不计入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1)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 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准扣除。

4)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不得扣除。

5)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6)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不得扣除。

7) 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 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不得扣除。

8)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会计制度规定, 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 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 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 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9) 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 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 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 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除上述扣除类所列调整项目外, 企业还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佣金支出、担保支出、会计差错更正等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辨析[J].财务会计, 2002 (1) :17-18.

[2]刘晓北.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财会研究, 2006 (02) :32.

[3]陈珍.所得税会计及其核算方法[J].会计之友 (中) , 2008 (04) :23.

[4]邵文斌.小议所得税会计及其处理方法[J].税务与经济, 2008 (12) :25-27.

3.关于企业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 篇三

[关键词] 永久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处理可能不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税收和会计对于收益实现、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除性不一样,由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不相等,二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下面仅对企业纳税调整中几个重要的方面进行阐述。

一、 收入的永久性差异

1.国债利息收入

在会计上收到国债利息收入时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会计上把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则分回的税后利润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小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只就差额部分上缴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基本建设、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

企业如果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以上方面,会计上会按照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结转,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则要求用于这些方面的产品应作收入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的永久性差异

1.借款利息

会计上把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财务费用”或“资本化”。但税法要求借款利息只能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扣除或资本化。

2.工资、薪金

会计上把本期发放的工资全部计入本期的成本和费用。但是,在税法上规定了一个计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则本期的工资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本期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标准,则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上述三项经费应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计入各成本费用。如果会计上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提取的上述三项费用大于税法上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提取的三项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4.捐赠支出

会计上把企业用于捐赠的部分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税收入中全部扣除。但税法规定,企业只有通过非盈利性组织、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最高扣除额度也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特殊情况可以全部扣除),用于其他方面的捐赠不能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会计上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计入本期的费用。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下列范围内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销售收入小于等于1500万的部分,扣除的比例为5‰,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的部分,扣除的比例为3‰,此税额的计算要使用于超额累进税率。

6.违法经营的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会计上把这些罚款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而税法规定只有经济性的罚款才能扣除,这些行政性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

会计上把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全部扣除。而税法规定这些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8.各项准备金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期末要提取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全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但税法规定这些提取准备金不能从应税收入中进行扣除,只有当跌价、损失、减值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

4.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对1993年以来陆续发布的多种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整合、修订,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张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外,其他申报表均有变化。根据公告内容,该报表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即9月份申报8月所得时用新的申报表。

此次升级为全国统一升级,面向纳税人部分涉及福建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和福建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两部分的升级。本升级操作手册针对当前福建省四类用户群:已使用易税门户软件的用户、即将使用易税门户软件的用户、已使用自行申报网站系统的用户和即将使用自行申报网站系统的用户,详细地介绍了升级操作流程。请各类用户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选择升级步骤。

一、易税门户软件操作

(一)已使用易税门户软件的用户

福建省已使用易税门户软件的用户中分为有网络用户 1 和无网络用户两大类用户群。为保证纳税人顺利完成总局报表调整并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有网络用户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自动在线升级方式实现软件更新,而无网络用户通过安装手工升级包实现。

1.有网络用户选择自动在线升级

步骤一:数据库备份,在升级前请务必做好软件数据库备份工作。软件备份操作如下:

⑴双击【易税门户】图标,进入软件系统;

⑵双击软件左上角【系统管理】下的【数据备份恢复】,选择需要备份的“系统名称”、“数据库连接名”以及备份设置后,点击【备份】,即可完成备份操作。如图1:

图1 步骤二:用户于9月1日后启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若此时电脑联网,软件将自动获取在线升级文件进行升级。如图

2、图3:

图2

图3 步骤三:进入软件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后会进行数据库的字段更新。如图4:

图4 步骤四:升级后点击软件右上方的“关于”,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版本是否最新版本号,从而确认升级是否成 功,如图5:

图5 2.无网络用户选择安装手工升级包离线升级

步骤一:升级前请务必做好软件数据库备份工作,具体步骤参照“有网络用户选择在线自动升级”操作中的步骤一。

步骤二:下载或拷贝软件手工升级程序(三种途径,任选其一)

途径1:找一台可以上Internet的电脑,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网站(http:///)的“下载中心”下载“升级程序”,并将其拷贝到报税使用的电脑,如图7:

图7 途径3:到主管地税机关税管员处拷贝“升级程序”,然后将升级程序拷贝到报税使用的电脑,实现升级。

步骤三:解压“升级程序”,然后点击【个税代扣代缴系统V1.2.110-V1.2.146手工升级包.exe】,如图8:

图8

步骤四:系统自动搜索安装路径,在弹出的升级对话框 中点击【开始升级】,如图9:

图9

步骤五:等待程序自动完成升级工作,软件自动弹出升级成功窗口,此时软件升级工作完成,如图10:

图10

步骤六:升级后确认已使用的代扣代缴软件版本不小于V1.2.146,查看软件版本号如图11:

图11 步骤七:此次升级主要对易税门户新增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扣缴义务人下含有外籍人员申报数据,无论外籍人员是否离职,当用户完成升级工作后,首次登陆易税门户代扣代缴系统时,点击【纳税人信息】会弹出外籍人员信息补全窗口,用户只需根据外籍人新证照类型填写或修改新证照号码,保存后即可。若涉及人员信息调整量较大,可通过提示框中的“导入模板下载”,补充完整后批量导入。如图12:

图12

(二)即将使用易税门户软件的用户

步骤一:下载或拷贝软件完整安装程序(三种途径,任选其一)

途径1:找一台可以上Internet的电脑,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网站(http:///)的“下载中心”下载“安装程序”,并将其拷贝到报税使用的电脑,如图14:

图14 途径3:到主管地税机关税管员处拷贝“安装程序”,然 后将升级程序拷贝到报税使用的电脑,实现升级。

步骤二:按照下列详细步骤安装软件程序

1.解压“安装程序”,双击【install.exe】直接进行安装,如图15:

图15 2.选择默认安装步骤即可自动完成安装过程,如图16:

图16 步骤三:易税门户初始化操作

1.双击桌面【易税门户】快捷方式,弹出登录界面,如图17:

图17 10 2.操作员代码为admin,原始密码123456,完成后点击“登录”,第一次使用会弹出“设置向导”,请根据要求填写相应信息,“通行密码”为税务登记证号后六位,如图18:

图18 3.点击“下一步”,如果是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需要填写“代理设置”,具体内容可咨询单位网管。再点击“下一步”,填写“注册单位信息”。如果电脑能连接互联网,填写完成后会提示“恭喜您,已经完成注册的信息”,点击“确定”就会进入易税门户主界面;否则,会弹出输入序列号的页面,可以拨打省局四部免费电话获取。界面的左侧为功能模块区,【系统管理】模块主要是进行软件基本参数的设置,例如:参数设置、数据备份恢复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模块是本系统主要组成部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录 11 入,报表的填写、申报和反馈信息的获取都是在这里完成,如图19:

图19 4.在第一次使用该系统时,进入【系统管理】,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系统的登录密码。点击【修改密码】,进行密码的修改,如图20:

图20 5.密码修改完成后进行参数设置,点击【参数设置】→【网络参数设置】→【业务服务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服务器地址http://218.5.2.50 端口:7888,升级服务器为默认值,如图21:

图21 步骤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初始化操作 1.首先点击主界面左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弹出【时间提示】,如果您是第一次使用,会弹出一个【系统时间确认】对话框;

2.确定后会弹出注册向导,让您进行扣缴义务人信息的录入,填写扣缴义务人编码(税务机关确定的13位电脑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3.有两种获取税务局信息的方式,电脑能连接互联网的选择【网络下载】;否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拷取初始化文件进行【介质导入】,选择相应初始化文件,点“下一步”就会提示软件获取信息后提示“成功”。

步骤五:按照软件首页右上角的【帮助】说明,完成纳 税人基础信息登记和报表填写申报。

二、自行申报网站操作

该部分操作仅针对税法规定的五类自行申报用户使用。此次升级修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表》。

(一)已使用自行申报网站系统的用户

步骤一:对用户信息进行补充(途径二选其一)途径1: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网站(http://)的“网上办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对外服务中心”-“自行申报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普通用户登录”或“CA用户登录”进入主界面,选择“修改个人信息”,补充纳税人信息,如外籍人新四证号码等。如图22:

图22 14 步骤二:根据调整后的报表及相关税法政策,选择所需报表进行填写申报。

(二)即将使用自行申报网站系统的用户 步骤一:新用户注册登录(途径二选其一)

途径1: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外服务网站(http://)的“网上办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对外服务中心”-“自行申报系统”,选择“新用户注册”,税管员针对上传的身份证扫描件及纳税人信息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即可使用该系统。如图23:

图23 途径2:用户联系所属税管员,申请开通自行申报网站系统使用权限并获取登录密码。

步骤二:根据自行申报税法政策,选择所需报表进行填写申报。

三、支持与服务

(一)在9月1日发布升级包之前,用户可通过登录易税门户软件或税友软件公司网站获取相关升级操作说明书。其中,易税门户软件自动弹出通知说明,如图24:

图24

(二)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技术或业务问题,用户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免费咨询热线:0591-87858160/ 87858172/87886670/87886770;

5.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说明书 篇五

莱州市得利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数控机床等,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根据烟台市财政局下达的烟财企指„2010‟57号文关于下达2010年市级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7‟33号)精神,烟台市财政局与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区选报的软件项目进行了评审论证,莱州市得利安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数控机嵌入式系统软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符合支持条件,于2010年12月下达市级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伍万元,专项用于软件研发及应用。此款列2010年2150510“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预算支出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已按规定备案。

6.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改变了原来按一次性奖金全额来确定税率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则正相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新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税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个人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王先生年底获得“一次”性奖金70000元,按照过去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35%-6375=18125元。而按照新规定,平均月收入=70000/12=5833.33元,则: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0×20%-375=13625元。可见,按新规定可以比旧规定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新规定的缴税方式要比以前多缴了。

7.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七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尽管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在税收差别待遇的情况下,其实是将外资企业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转嫁给内资企业,这无疑加大了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限制其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固然外资企业的引进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立足于本国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更能够在发展本国民族经济的基础上,提高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实现平等的税收对待已是“国民待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其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鉴于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1、扩大居民企业的范围

新税法将按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列入了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外成立的外国企业,只要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位于我国境内,也属于我国居民企业。这就将原来的一部分非居民外国企业纳入了居民企业的范围,其在我国的纳税范围从原来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变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2、名义税率降低,实际税负水平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实施后,不再区分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将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从税率变化看,实施新税法后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税率、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税率等,所以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实际税负偏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为14.89%。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其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实际负担率将由14.89%提高到20%左右。(此数据来自解放日报)

3、增加税前扣除的限制

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整。其中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额没有限制比例,允许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0.5%,与原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也存在差异。对税前扣除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也可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特定优惠,包括取消了经济特区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24%的优惠税率,取消了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及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值达到50%以上当年可以减半征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会造成原适用该优惠税率或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提高。但是新税法也新增了农林牧项目、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水节能项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因此具体到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的不同,税负影响是不同的。

(二)、对外资流入的影响

1、两税合并对不同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美国公共财务学者乔尔·斯拉姆罗德 (Joel Slemrod) 的著作《我们自己的税收》 (Taxing Ourselves) 研究了实行免税制国家 (包括对境外所得征税很低的国家) 和实行抵免制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率变化的反应,发现来自于免税制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率的变化较敏感,当东道国税率提高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减少在东道国的投资。李宗卉 (2006《两税合并问题探讨》) 也发现,当东道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国投资者时,实行税收抵免制国家的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得东道国让渡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采取饶让抵免,从而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获得发展中东道国提供的税收优惠。所以,对实行免税制及与中国签订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其在中国经营的税负代表了其经营的成本,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及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这些外资企业的税后收益产生影响,而对实行抵免制且未签订饶让协定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影响。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地中,实行抵免制但与中国签订税收饶让的有日本、德国、韩国、新加坡,2004年这些国家在华的直接投资占外资总额的24.36%,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萨摩亚、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 (其中,开曼群岛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维尔京群岛对境外所得征收极低的所得税,其效果均等同于实行免税制的国家) ,它们的投资占47.66%。台湾对自然人的境外所得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行抵免制,但不给予税收饶让。美国实行抵免制且不给予税收饶让。可见,超过70%的境外投资的收益会因对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减少,这些投资者的在华投资决策很可能受到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则不受影响。

2、两税合并对不同投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中,一部分是为了进入中国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而进行投资的。例如,全球500强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很多跨国公司纷纷将地区总部迁往北京、上海等地,这些企业进入中国更多的是看中了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对全球经济波动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具有市场“蓄水池”的作用。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对它们的在华投资影响不大。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仅仅是为了实现避税的目的而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两税合并必然对这些来源于国际避税地的外资企业的税后收益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大大影响其在华投资决策。

在上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国家和地区中,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率极低,香港、萨摩亚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来自于这些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额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50.97%。因此,大约50%的境外投资受两税合并的影响较大。

3、两税合并对不同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对大规模的投资,企业决策往往较谨慎,总是需要考察一个地区的综合投资环境,包括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质量劳动力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水平、产业集聚情况等因素,税收只是一般影响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对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小。进行小规模投资的企业往往较灵活,当一个地区的经营成本上升而导致利润下降时,企业往往选择离开。例如台商投资企业的迁移潮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台商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2免3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由于这些台资企业规模较小、采取厂房租赁的形式生产,因此其迁移的成本较低。对这样的外资企业,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会对其产生较大冲击。

4、两税合并对不同产品流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产成品的最终流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服务东道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和以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以中国市场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外资企业对税收政策变化的敏感度不高。因为这些企业如果不在中国生产,它们需要重新选择生产地点,然后采取出口的方式销往中国。远离中国市场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同时使企业面临贸易壁垒等不确定性政策,还使企业远离了消费者,难以对消费者的偏好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来料加工的外资企业,它们进入中国就是为了获得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当税收政策改变而带来税收负担增加时,它们很可能会在全球范围重新考虑最佳生产地点,两税合并可能使其投资决策发生变化。

5、两税合并对不同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相对于重工业而言,轻工业,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服装及纤维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具有技术含量低、投资规模小、生产设施简单的特点,这些行业的企业对生产条件的要求较低,只需要简单技术劳动工人,对投资环境的要求不高,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受两税合并的影响可能较大。重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中技术含量较高、生产设施较复杂的企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小,因此两税合并对其在华投资影响不大。

三、我国将如何应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优惠税收制度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导致在没有发生实际活动相应转移的情况下利润转移的可能性。一旦有一个国家引入这种制度,其他国家就会发现必须也采取类似的措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这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经过国家之间的这种税收竞争,获益最多的将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引资国,相反还会减少引资国的财政税收。所以说我国统一所得税的决定是正确的,如何把统一所得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下是笔者肤浅的建议:

1、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新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者势必更加重视投资综合环境的好坏。要继续保持和增强引资的吸引力,关键在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继续加强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建设,包括不断完善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

2、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外资使用质量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流向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产业和地区,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外资能力,提高使用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时,既要注重规模,更要注重质量。同时要发挥外资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带动全国经济发展和产业水平提高,着力提高外资技术与管理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能力,把吸收外资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区域协调发展、企业改组再造相结合,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外资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将外资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克服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现象,促进外商转让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逐步提高外资在我国的使用质量。

3、加强国际合作

从国际层面上看,我国引资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会受到其他周边国家引资政策的影响,为避免、减弱周边国家引资政策对我国外资政策实施效果的负面影响,保证我国引资政策可以稳定、良好地实施,我国也有必要积极参加国际直接投资激励政策竞争的协调活动,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投资激励政策协调。关注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和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投资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在这方面,我国可以与周边国家先确立一个激励政策信息披露、交换的机制,然后达成一个灵活的激励措施或幅度限制安排。

综上所述,尽管新税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但税收优惠不是外资选择我国的主要原因,从长远来看,两税合并不会削弱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相反还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使外资的引入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的税收主权。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结束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 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的实施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笔者从所得税合并对外资税负和外资流入等方面的影响, 我国应如何应对此次所得税的合并等方面做肤浅的分析, 从而得出所得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只是短期的, 长远来看两税合并是不会削弱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相反更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使外资的引入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 保障国家的税收主权。

8.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八

伪作完成后,多数流向缺乏专业鉴定能力的“暴发户”或小画廊

成功售出一件伪作,便可获取高达几百倍的惊人暴利

雅昌艺术网《中国艺术品市场调查报告》中论述:“2012 年将持续一个谨慎平稳的交易环境。几年来的高速发展,积累起来的对高估价的攀比心理,以及对艺术品价格连续递增的期望,都将在市场现实中得到调整。”艺术品拍卖市场自2011下半年进入调整期,2012年上半年进入调整持续阶段,收藏机构、藏家对拍品的态度依然保持谨慎、理性。古典家具拍卖作为艺术品拍卖中的重要部分,也遵从目前的市场规律,受大环境影响不轻。那么,2012春拍中,各大拍卖行是如何应对的?本文挑选了国内最具风向标性质的四家拍卖行,分别从他们针对2012古典家具春拍的战略和表现分析,试图总结并寻找出古典家具在2012上半年的市场规律。

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新战略

(数据来源:中国嘉德;数据统计:《古典工艺家具》)

图1为中国嘉德历届家具专场拍卖会成交率,图中2011两场拍卖会遇冷,成交率不足50%,而2012春拍,成交率回升到正常水平。其中缘由何在?

其一,2011年,国家宏观调控,货币供应量M1 和M2 下滑,卖家逢高出击,拍品估价虚高等等导致2011秋季拍卖不是很理想。

其二,2011家具专场拍卖中,上拍量大幅增加,通过前后两年的对比我们能够看出(图2):2010年秋,“简约隽永-明式黄花梨家具精品专场”中,共60件家具,总成交2.19亿元。2012年春“胜日芳华——明清古典家具集珍”三场46件家具总成交1.74亿元,而2011秋“姚黄魏紫——明清古典家具”两场共推出的家具达到了113件,相当于2010与2012两年的家具总和。最终成交率超低,严重超出了收藏爱好者增加的购买力,加上买家对后市的不乐观,2011狼狈收场也就不足为奇。

其三,上拍精品数量过多,透支了购买力、分散了买家的注意力。2011秋“姚黄魏紫——明清古典家具”专场拍卖中,一场以紫檀家具,一场以黄花梨家具为主,其中重器频出,前所未见。但最终大批流拍,网友热议可能冲破亿元大关的乾隆御制“清乾隆

紫檀雕西番莲“庆寿纹宝座”,也仅拍得5750万元。此外,以往拍场热门黄花梨“一块玉”家具在这年秋天也备受冷落:“明末清初黄花梨独板翘头案”,仅以345万元成交,“ 明末清初黄花梨圆腿独板翘头案”未成交。

2012年中国嘉德春拍“胜日芳华——明清古典家具集珍”专场对拍品做了调整,减少精品数量,多了普品,满足不同竞拍者的需求。专场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拍品2821~2854号)家具比较普通,但以“少”“怪”为卖点,估价与门店价格近似,成交率达97%。第二部分十二件家具(拍品2855~2866号),是英国著名古董商丹尼斯·埃斯肯纳奇送拍的,也是此次拍卖中的精品部分,成交率高达100%。第三部分的四件家具是本场拍卖的真正精品(拍品2867~2870号),成交率达75%。平均下来,三场总成交率达95.83%,与2011年秋“姚黄魏紫—明清古典家具(两场)”34% 和45%的成交率相比,尽管仍处于市场调整期,买家非常冷静,但取得这样的成绩可谓物有所值,期望所归。可见,中国嘉德2012新的战略调整取得了良好成效。

北京传是:首场家具拍卖“蹊径获胜”

(数据来源:北京传是;数据统计:《古典工艺家具》)

图3为2012年北京传是春拍除“古董珍玩专场”外,各专场成交率柱状图表,其中除了“乾坤清气·沙孟海书法专场”成交率为100%,“物得其宜—黄花梨专场”成交率为93.14%外,其他专场成交率不足80%。“乾坤清气·沙孟海书法专场”中21件拍品是当代书法名家沙孟海的得意之作,数量不过20来件,100%的成交率不足为奇。作为北京传是首场家具拍卖会——“物得其宜—黄花梨”专场拍卖会,拍出了5375万元的总价、93.14%的成交率,成交率第二,总价仅次于中国书画,显示出北京传是对这场拍卖花的心思。

“物得其宜”黄花梨家具专场中收录了2011年7月北京首都博物馆举办的“物得其宜”黄花梨文化展的部分精品,以及国内知名藏家的藏品,共计102件拍品。涵盖明清黄花梨家具、明清黄花梨文房用具,以及现当代黄花梨老料新作家具。前面两大类精品多被收藏者所了解与关注,如“明黄花梨六柱架子床”通体由黄花梨制成,各部位均用活榫衔接,设计精巧,雕工精细,估价300~450万元,最终成交483万元。

此次拍卖妙处在于“黄花梨老料新作”专题,老料新作的黄花梨家具兼具实用性和收藏性,备受竞拍者喜欢。其中“20世纪80年代黄花梨宫廷式圈椅”(一套)源自清中期宫廷“紫檀工”经典样式打造,做工精致,估价80~120万元,成交价115万元;“20世纪黄花梨镂雕花卉背靠椅一堂”,估价250~300万元,最终以345万元成交。

北京保利:混场出标王

从北京保利家具拍卖数据来看,保利历年来拍卖数量都不多,除了2011年第16期精品,拍卖数量与成交率都不错,其他拍卖专场都差强人意。保利2012春拍,21件拍品,成交率100%,成绩算是喜人,其中一张“清乾隆沉香雕仙山楼阁嵌西洋镜座屏”,拍出2070万元的高价,位居2012最高价家具成交第三名。

遗憾的是,保利作为国内拍卖行“四大金刚”之一,家具拍卖基本是被归纳在瓷器杂项与其他宫廷御用品之中,很少有家具专场。但保利的特色是“混场出标王”,2004~2012年十大创记录的家具中,有3件都是来自北京保利,其中一件至今为止都是标王。它们分别是“紫檀方角大四件柜”(2007年秋拍,成交价2500万元),为当时最贵的柜子;“沉香雕仙山楼阁嵌西洋镜座屏”(2012年春拍,成交价2070万元),是史上最贵的沉香家具;“御制紫檀雕云龙纹宝座”( 2010年秋拍,成交价7168万元),是有史以来最贵的宝座。

南京正大:家具拍卖市场晴雨表

(数据来源:南京正大;数据统计:《古典工艺家具》)

图5、图1分别是南京正大与中国嘉德两家拍卖行历年来家具成交率的曲线图,都是家具拍场上重要的拍卖行,两家的曲线却不尽相同。南京正大从2006年春拍至2012秋拍,一年至少春秋两场家具专场,从未间断;中国嘉德在2010年以前,家具基本在其他杂项中,专场并不连续。从南京正大成交率曲线图表中看,2006~2012年,家具拍卖成交率呈上升曲线,其中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成交率一度达到谷底;2011秋拍后,成交率也略有下降,与市场经济情况反映相当一致,堪称反映古典家具市场状况的晴雨表。

图6(数据来源:北京嘉德;数据统计:《古典工艺家具》)

图7(数据来源:中国嘉德;数据统计:《古典工艺家具》)

总结

雅昌艺术网《2011中国艺术品市场调查报告》中,对2012年中国艺术品市场做出如此预估预测:“倘若2012 年外部经济环境没有显著利好,2012 年春季相较于2011年春季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将出现负增长形势。”但,从图1、图6、图7来看,作为行业内标杆的中国嘉德的家具成交率、拍卖家具总数、成交数量,以及成交金额都是呈上升趋势的,其它拍卖行的家具拍卖成交率也趋于稳定,特别是2012上半年,成交金额与数量已经超过2011的一半。整体表现良好,未见颓势,反见潜力。可见古典家具拍卖仍处于上升期,并没有其他艺术品起落强烈,2012秋拍我们拭目以待。

9.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九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对上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问:

1、其他如“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纳税调整事项在哪项里面填列?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应列报为哪一项?

3、如果特殊的纳税调整事项均不在以上内容中,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减项目?

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允价值调整引起的利润总额的变动,这个应该填列在哪个项目下?

5、如果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但属于征税收入,应该列入哪个项目?纳税调减事项应该列入哪个项目?

6、如果当期坏账核销,做的纳税调减,又该如何反映呢?

7、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账面未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勾稽所得税费用?

8、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产生贷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但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因此借方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我理解需要调整啊?反之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借方当期无需纳税,因此不需要调整。我的结论正好相反,错误在哪里?还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为什么表格里没有调整?

9、利润总额是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数字,那合并抵消影响利润的数字放在哪里?

10、企业前几年严重亏损,本年盈利,但仅仅是微盈,因此本年仍然无法合理确定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年盈利弥补以前的亏损,这部分可以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还是要单独列?

11、环保设备抵免所得税额是否需要单列?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不再确认将前期确认的转回是否列示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12、权益法单位核算的投资收益放在“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可以吗,货币基金的收益是免税的,那么持有货币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以放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这里吗?货币基金是红利转持有份额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部分收益已经实现。

13、原未计提递延,本期股份支付行权,企业按行权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之差税前抵扣了,在这个表中体现在哪里呢?

14、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确认销项税)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调节过程里放哪一项合适。

15、税法视同销售收入即使确认递延所得税,当期也得转回,最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这块其实当期的发生额是0。但是利润表里面收入是不含这块视同销售收入,那么利润总额乘以25%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肯定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对不上,这块就必须得调节吧,应该放哪项?

16、对于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我想请教您。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除了因为资产减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外,没有计提其他所得税,那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业务招待费超标等)是否仍需要在此列示?

答:

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填列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项目内。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如果因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确认的,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因预计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变动而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计量金额的,填列在“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项目内。

3、也可增加,但预计增加项目的情况应比较少见,因为上面这些项目已经概括了绝大部分情况。

4、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该事项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同、金额成比例。

5、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递延收益如果在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该事项对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反、金额成比例,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

6、如果当初坏帐准备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在该表中也不需要特别考虑。如果原先没有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7、如就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无需作为特别调节项目反映;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填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一行内。

8、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本期纳税义务来计量的,此时只有递延所得税而无当期所得税。

9、如果合并抵销未实现损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则无需在该表中作为调节项目;如果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本期发生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列入该表。

10、可以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无需增列新的调节项目。

11、对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等对所得税费用影响,可在该调节表中增设“额外可扣除费用的影响”项目予以反映。以前获得的税款抵减(如购置和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享受的税款抵免)延续到本,但以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末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条件,或本实际享受了相应的税款抵免的,其对本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中反映。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不再确认将前期确认的转回,应反映在“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项目内。或者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12、权益法投资收益为“不征税收入的影响”;货币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已确认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不作为该表中的调节项目。

13、如果确定前期未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不构成前期差错的,则在本期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节表中,建议增加一项“额外可扣除的费用”来反映该项影响。同时,如果截至期末股份支付计划尚未结束,还应根据最新的发展变化考虑是否需对尚未行权部分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补确认的,则其影响反映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

14、这些项目通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此一般不纳入该表中调节项目的范围。

15、如果视同销售收入造成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但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条件的(即永久性差异),则需要新增调节项目。但我理解视同销售形成永久性差异应是比较少见的情形。

10.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十

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0月起,新参保人员(指从未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五险报增材料变更为:

1、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洗印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白底);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以上材料需要说明的是:

1、上述变化提到的新参保人员,泛指全部新参保人员,不受户籍性质的限制;

2、身份证复印件仅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对于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的情况,员工可填写《户籍性质确认声明》代替;

4、对于照片的要求请参见《照片的要求》,与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工作中对照片的要求保持一致;照片背面需工整注明员工姓名;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需填写完整后机打,不能手工填写;照片需粘贴在右上角指定位置,登记表右侧背面与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原《表二》、《表三》自10月起将停止使用;

6、基本医疗长期驻外业务所需材料保持不变。

除上述参保材料发生变化外,社保中心于10月起不再为新参保员工出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而是改为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经我司与社保中心协调,该证明发放后,仅作为员工在使用期限内就医的凭证,领卡前不回收该证明。

为了保证员工及时参保,以下注意事项请贵单位引起重视:

1、以上要求自2010年10月起执行,10月新参保人员将按照新政策的要求收取相关材料;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表格可通过我司网站“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新政策中对照片、表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请贵单位及新参保员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因材料审核不合格造成无法按时参保,导致医疗报销、工伤申报等受到影响;

11.区分项目作调整 篇十一

一、股权投资差额及摊销的处理

1、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应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对于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则不需要摊销,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股权而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即对权益法核算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税法不予承认,其摊销计入损益的部分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这样,按会计规定计入与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当期摊销额,就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亦即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计入投资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

该纳税调整反映在会计处理上,则应视企业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应按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差,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以上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由于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其计算及会计处理都相对简单。故下文不再对在此方法下的会计处理加以说明。

二、投资后对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的处理

1、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对于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被投资方当年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减记至零为限),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会计核算方法,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对被投资方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股权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2、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这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产生的纳税调整事项为:被投资方当期盈利,投资企业应以按所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份额,调减利润总额;反之,则以按所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被投资方净亏损的份额,调增利润总额。

从而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当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上述时间性差异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经纳税调整后的当期应纳税所得税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时(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额税率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处理

1、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根据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会计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的原则进行计量。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方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在以后年度又得以恢复,应在恢复当期,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地,对于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在投资价值恢复时也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具体而言,计提减值准备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当期利润总额加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金额;转回减值准备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当期利润总额减去计入当期损益的转回值准备金额。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对所得税的影响,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在计提减值准备当期,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在转回减值准备当期,企业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的递延税款贷方金额的合计数,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处理

1、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未收到的应收股利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合计数,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

2、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由上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当期应确认的纳税调整金额,等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其中:

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净收入-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至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上述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经上述纳税调整后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12.个人所得税调整表 篇十二

一、从投资地点的筹划转向投资方向的筹划

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 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方, 因上述地区往往能享受到1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待遇, 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 选址经营已失去纳税筹划的意义。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纳税筹划时, 必须调整策略, 从投资地点的纳税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转变, 如向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等方向发展, 以确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下仍然能够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给予了形式多种多样的所得税优惠。例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技术转让等的所得,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 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同时亦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税前扣除新变化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福利费、捐赠支出、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 扣除限额提高:取消计税工资制度, 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广告费支出由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调整为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薪金、福利费、捐赠支出、广告费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 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 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税法不允许扣除, 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相反, 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应尽量减少列支, 并尽量避免发生赞助支出等不得扣除的支出。

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 低成本寻求更好的发展。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 支付给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另行规定。既为政府排忧, 又使企业受益, 企业在招聘时可尽量考虑。

总而言之, 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 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 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三、调整会计政策, 延期纳税的筹划

1.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 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 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 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同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相比, 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相对后延。

2.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折旧的最低年限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 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前期利润后移, 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 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 数额较高, 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 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调整组织结构, 改变纳税方式的筹划

以往税法规定,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 外资企业则为法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为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在设立连锁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时, 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进行税负测算。

一种情况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店、分公司有盈有亏的情况下, 汇总纳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 能减轻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尤其在分店、分公司创业初期, 有限的收入将不抵大量的支出, 亏损居多, 抵税效果将会很明显。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的行业一般应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 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 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注重临界点的应用。

当然, 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 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甚至其他方面, 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对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等。

五、在合理范围内寻找关联方交易筹划途径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方交易作了一些规定, 但对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下, 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变动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因此, 只要在合理范围内, 企业仍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的转让定价等关联方交易手段来转移利润, 如母公司可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子公司, 以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另外, 企业可以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 达成有利于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 以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

六、涉及税收优惠过渡期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过渡期作了规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企业, 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而言,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 按照规定,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 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同时,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 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 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可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合理的范围内, 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是, 在《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尽量将收入提前, 把费用分摊到过渡期后。例如: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 将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提前;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在过渡期少计提折旧而将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 将广告费后延等。

参考文献

[1].王淑霞.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把握新的纳税筹划点.财务与会计 (综合版) , 2007;6

[2].文孟婵.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审计月刊, 2007;12

[3].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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