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2025-01-09

罗尔斯正义论简介(共10篇)

1.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一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知道什么是正义,就要知道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必须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责任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没有一定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那么他只有通过二条途径来反击。1,就是通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意义。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篇三:《正义论》读后感作文】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篇四: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篇五: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2.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二

关键词:公平,正义,罗尔斯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沥血之作, 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 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 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 这一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古典的非怀疑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 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一、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契约论出发, 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 从而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

(一) 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但罗尔斯的《正义论》不再是以往社会契约论的空想而是科学的论证———罗尔斯直接承认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原初状态, 它纯粹是一种假设的状态, 是一种思辩的设计。在罗尔斯所谓的原初状态之中, 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契约, 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所影响。罗尔斯想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契约论, 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的理论。

(二)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人并非一无所知, 而是假定他们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虽然知道有关社会结构的一般事实和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 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 即不知道任何足以产生个人偏向的因素。无知之幕排除了由于自然机会或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使人们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 也排除了由于偶然事件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三) 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后, 人们选择的正义原则有两个: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二是基本自由应该尽可能广泛。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 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有利情况下才符合正义。

罗尔斯在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强调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正义, 并希望通过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获得公正。因为在现实社会中, 人民并不像设想的原始状态那样处于平等地位, 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对其加以补偿。“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 或更严重些, 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但是, 罗尔斯的这种为了对最少受惠者特殊关爱的制度安排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而是在对基本自由权的平等尊重的前提之下进行的, 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是按“词典式的序列”的先后顺序排列的: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对平等自由权的尊重优先于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关爱。

二、理论上的回应

不同于逻辑重建主义, 罗尔斯采用逻辑构造主义的方法, 从高度直觉的前提构造出了几近完美的正义论体系的。由于其逻辑的严密、理论的深度, 以及其正义设计中表现出的全面和综合的倾向, 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 而为包括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理论家所热捧, 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 其理论价值可见一斑。

同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自公开以来也受到来自各方的批判, 主要来自两种思潮, 一是渊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传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 另一种是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社群主义, 其主要的代表有M·J·桑德尔、A·麦金泰尔、查尔斯·泰勒等, 甚至包括同属于罗尔斯自由主义阵营的诺齐克的质疑, 这一系列的批判和探讨为我们深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认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也使得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有了更进一步的完善, 继而推出了其完善的《政治自由主义》。

三、现实的对应

虽然众说纷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理论价值和精神实质。尽管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是适合西方政治社会的政治哲学论著, 但其理论价值不仅仅在西方社会, 对我国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制度创新也有借鉴意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 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是我们社会共同发展和向往的未来。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 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必将影响经济发展, 加剧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激化贫富矛盾, 甚至会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因此,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缩小收入差距有着深刻指导意义。

第一,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指出: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 在差异上要遵从机会均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也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公平竞争, 这需要政府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种种机遇和条件, 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要求政府采取相应手段, 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同时, 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保证社会公民发展的平等、机会的平等, 诸如通过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等, 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采取各种对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保障每个公民公平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 我国之前实行的“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 给在沿海地区的经济主体以很大的政策优惠, 同时又实行“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计划”、“中部崛起”计划等, 也充分体现了平等基础上的差异原则。

当然, 根植于西方土壤的正义论其理论实质还是为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提供解释和改革的依据。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拿来主义原则, 为我所用, 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3]薛长绪.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述[J].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2.

3.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篇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24-02

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

1.新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罗尔斯虚拟设计出有共同正义感能力的现代理性人,能通过选择普遍使用的正义原则达成契约,据以构建正义的社会体制,理性人正是罗尔斯新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罗尔斯讲的“契约”不是为了参加一种特殊的社会或为了创立一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而订立的,目的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

2.理论假设:原始状态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的目的是想要不受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干扰,做出一个纯粹假设的理想状态,使人们制定出正义的原则,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的选择是完全无知的,也就是对外部环境和人们的状况一无所知而做出的理性的有利于自己的契约或者规则。这种理想的假设状态包括四个核心概念:正义的环境、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理性。将这种原始状态进一步解释为,假如有一个灵魂要投胎转世,他不知道投胎为人后是男是女,是美是丑,是富裕还是贫穷,是聪明还是愚笨,他也不知道自己将要投生的社会是什么状态,什么意识形态,而且对别人的状况也是一无所知,但是,他们有足够的知识和社会经历,他们前世积累了无数的知识,经历了无数的人情冷暖和世态炎凉,就是他们知道自己富裕是什么样子,贫穷是什么样,聪明是什么遭遇,愚笨是什么遭遇,他们就是在这样的无知而又理性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建立一种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契约和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原始状态。

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1.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二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使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如下表所示。

“自然的自由体系”是指所有人都凭借自己的能力,自由发展来掌握自己的命运,也就是说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成为强者,反之成为弱者。“自由的平等”就是凭借外在力量(国家或社会等)给所有人提供同一个起跑线(相同的机会),然后让有能力的和没能力的人自由发展自己的命运。“自然的贵族制”就是外在力量通过优胜劣汰,给予有才能的这部分人以职位优先权,他们自然就成了贵族,而没才能的人就成为贫民。“民主的平等”就是这种外在力量不只提供同一个起跑线,不只给予有才能的人优先权,同时也得照顾没有才能的这部分人,给他们以利益和帮助,以缩小差距,改善他们的状况。显然,罗尔斯的第二个争议原则所体现的就是“民主的平等”,即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要维护弱者的利益。

2.罗尔斯的两条优先规则

第一条,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即不广泛的自由权能够使整个社会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不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使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即机会的不平等要能使享有较少机会的人拥有平等的机会;差别的存在能使最少受惠者也能获利[1]。例如,有两个赌约,一个是要么输10块钱,要么赢100块钱,一个是要么输1000块钱,要么赢10000块钱,在风险决策准则中,最小风险的情况下,坚持“小中取大原则”,我们最终会选择第一个赌约,因为第一个只输10块钱,风险比较小。这就是照顾弱者原则,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利益。如果把这个原则用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我们要尽可能地使社会产品按平等原则分配,若是把一个蛋糕,要使最小的那一块也最大,那么必定是要把蛋糕等分。然而,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时绝对的平等也是不可行的,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平均分配,结果就是大家共同受穷,若是一定要允许不平等存在的话,那就要使最贫穷的人也要比共同受穷时的条件好。因此,“小中取大原则”的另一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的存在才是正当的,也就是罗尔斯所讲的差别原则。

四、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1.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罗尔斯认为要坚持自由平等原则,在我国,民主政治指的是人民通过某种组织形式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

2.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现阶段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在收入分配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允许人们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合理存在,我们要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局势,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征税起点等,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过于严重;地区建设上,我们应着力加大贫困地区的投资力度,全面推进西部建设和中部崛起,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保障贫困地区的受教育权等等[4]。

3.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要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就启示我们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和完善社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相互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低保制度,加强农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提高下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帮助弱势群体减轻生活和心理压力,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5]。

五、结论

罗尔斯正义论是修正主义的,他主要想用公平的正义观取代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对资本主义制度做出某种修正,从而推动社会变革,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6]。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如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高于一切功利主义的考虑;无知之幕全然是理想主义等等,而且罗尔斯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它不可能超越社会基础而凭空产生,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罗尔斯试图通过改变正义观来改变社会的想法是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他忽视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比如中国对于效率与公平的提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平均主义到先富带后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八大的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随着我国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逐步提出的,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因而具有可行性,所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所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有缺陷,我们要吸取其合理的部分加以运用,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变革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沪宁.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序[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85.html.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3]王颖.浅议罗尔斯正义论[J].网络财富,2010,(16)

[4]郑欣.浅析罗尔斯正义论[J].法制与社会,2008,(6).

[5]蒋雪群.罗尔斯正义论二原则及其现实意义[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4.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四

罗尔斯为了论证其正义理论体系的合理性,批判了功利主义理论的不足,主张用两个正义原则来取代功利原则;金里卡区分了功利主义的`两种形态,提倡一种平等的功利主义,反驳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不管是反对还是赞成功利主义,两人都较好地阐释了一种平等理论.

作 者:刘格华 LIU Ge-hua  作者单位: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003 刊 名:长沙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年,卷(期):2007 21(4) 分类号:B82-064 关键词:罗尔斯   金里卡   功利主义   正义原则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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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五

在人类思想史上, 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早在古希腊时期, 公平与正义就开始倍受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并逐渐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议题。哲学家苏格拉底将德性、理性与正义结合在一起, 认为一个公民服从法律才是正义的。柏拉图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正义观, 他认为, 正义是人的天性和行为, 天性忠厚, 天真单纯, 并将正义作为构建理想国的准则,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就个人而言,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亚里士多德则认为, 人类在本性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在这个意义上,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作是德性之首, 认为正义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 不正义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他还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 可以是均等的, 也可以是不均等的。而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 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古希腊这种以人的行为和理性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的冬眠后,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 近代启蒙思想家又从自然法的角度开始对公平和正义进行诉求, 并逐步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罗尔斯正是在吸收前人这些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从而创立了制度正义论。正如他所说,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4]

此外,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继承了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了满足后, 其他的原则才能发挥作用。”[4]但是对自由坚持的同时, 罗尔斯新自由主义通过“词典序列”使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中心转为了“平等”。“在实质结论方面, 我们看到, 罗尔斯理论的基本倾向是结合与调和自由与平等”[5]。由此可见, 两者在理论前提、哲学基础, 方法论等方面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6]。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批判吸收前人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是迄今西方思想史上有关公平正义问题最有代表性和最有系统的论述。其核心内容包括:

1.“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假设前提之一。他认为, “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 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4]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 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 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在他看来,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所谓“无知之幕”是指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 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他们完全是在“无知”的条件下运用博弈理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进行选择的。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又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无知之幕的设定排除了由于自然机会或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使人们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 也排除了由于偶然事件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这样, 就避免了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所造成的对一部分人 (特别是少数弱势群体) 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2. 两个正义原则。

在假定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后,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4]。第二个原则是“公正原则”。包括“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它所涉及的是基本的“善”, 即基本的自由的一个集合。它包括两个要求: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基本自由应该尽可能广泛。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 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有利情况下才符合正义。罗尔斯在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强调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正义, 并希望通过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获得公正。因为在现实社会中, 人们并不像设想的原始状态那样处于平等地位, 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对其加以补偿。“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 或更严重些, 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3. 新契约理论。

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仅仅简单地回归古典契约论, 而是将古典契约论和道德建构主义结合起来, 建立了一种新契约理论。他明确指出, 契约论实质上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 其核心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 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他认为, 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的原则, 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 但是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 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因此, 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 而在于“如何选择”, 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 那么, 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通过程序正义, 条件的公平能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在新契约论中, 程序比结果重要, 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 而“原初状态”的设计则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现实观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也是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现实的一种批判, 也是对世界现状的一种反思。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当前我国实践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 要重视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合理。正义是社会的基础, 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罗尔斯所言,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 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 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例,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4]可见, 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 而是一个善于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往往表现在它能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前, 我国的各项改革从本质上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如果这种利益调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则社会将和谐稳定, 否则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所以, 在制度的安排上, 我们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形成一个能包括所有阶层、反映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制度框架。正如他所指出的“社会制度应这样设计, 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 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而“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4]。

第二, 要强调社会分配的正义与公平。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 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 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罗尔斯认为,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4]“一个正义体系给予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一份, 换言之, 它分配给每个人以正义体系本身规定的它有权得到的东西。”从我国现阶段来看,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 尤其是分配问题, 已成为决定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 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 关键要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当前,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参与分配者可以按照他们各自提供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大小, 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同时, 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利益, 否则, 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必然导致新矛盾的出现和激化, 社会和谐则无从谈起[7]。因此,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分配。

第三, 要发展可持续的代际正义。代际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正义, 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和推进正义制度所负有的自然义务。在原初状态中, 订立契约的各方都把自己当作是代表着家庭延续线, 带有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代际的储存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后代在一个较为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罗尔斯关心实际资金的积累率, 一般来说, 应该由社会状况来确定并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 就应该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 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如果储存率太高, 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要么不能形成恰当的储存, 要么由于负担过重而大大干扰经济效率。因此, 必须找到一个适度的储存率, 既能照顾当代人的利益, 又考虑到下一代人的利益。可见, 代际正义“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地对待它们”, [4]强调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借口而损害现代人的公平份额, 更不能为满足本代人的眼前利益而损害下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可见,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原则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径。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5]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6]李建芳.罗尔斯正义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广西大学学报, 2007, (12) .

6.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六

关键词:正义;德性;仁政;政治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141-01

一、先秦儒家的德性正义

儒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支配性地位,其中包含着较为完备的正义理论体系。“道”“仁”“礼”“义”这些概念是儒家对正义问题探讨的经典理念,儒家正义理论正是建立在这些理念之上的。

“道”在儒家思想中指自然与人世的普遍规律,是儒家正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孔子曾说:“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中庸》中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中庸·第一章》)宇宙万物各有其道,如果整个社会符合了道的要求,那么这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仁”是儒家伦理规范的基础。孔子孔子提出了实现仁的简易方法,即“忠恕之道”或“爱人”。从积极方面来看即“忠”,要求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从消极方面看即“恕”,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孟子也认为,一个人应当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在政治主张上,儒家竭力提倡实行“仁政”。在儒家看来,在权威与服从之间所建立的教化关系,与其说是一种依恃强力或特权的“统治”的关系,毋宁说是一种富有人道色彩的交互性的感化互动关系①。这正是“仁”这个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以此通过实行“仁政”达到教化于民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

“礼”、“义”是正义的实现方式。“礼”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孔子曾说:“不知礼,无以立也。”礼是建立在人的地位与身份划分基础之上的一整套普遍的行为规范,它是道的体现,是“正名”的结果。“义者,事之宜也”,在儒家思想中,这里所指的“义”就是说正义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具体说,如果‘礼’指的主要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的话,那么‘义’则主要是对人的内在约束。义利之辨集中体现了儒家的正义观念。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在义和利之间应该把“义”放在首位。孟子甚至只讲仁义而不言利,把义与利相对立。荀子也认为“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在儒家看来,只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正义。

先秦儒家主要是把正义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价值追求,主张正义就是道德,追求正义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德性修养,凭借伦理道德的内在力量来约束自己的外在行为,并通过推己及人的方式将这种道德发扬光大,帮助他人提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从而提升自身人格修养、追求人生理想境界,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目的。

二、罗尔斯的政治正义

现代西方对正义研究最为具体的当属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正义论》,他把正义的主题转到了制度层面,崇尚法律制度的建设,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发展。在《正义论》开篇,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②

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正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地社会,亦即,它是这样的一个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③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总结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④它阐述了两个正义原则,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另一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2)依稀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三、正义与德性的融通

在中西文明史的进程中,政治建构对于伦理道德的依赖,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文化现象。无论是儒家德性正义理论,还是现代西方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理论,都体现了伦理道德对政治建构的作用。道德治理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发挥道德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活动。道德治理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先秦儒家的正义思想主张修心养性,知礼义,遵守伦理道德,教化民众,映射到现在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以德治国”,把德作为治国的工具。政府首先要修德、立德,建立一个德治政府,以身作则,维护正义的存在,为正义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此外,通过道德教化感化人民,让他们自觉培养自身的德性,主动修德,遵守正义的道德规范,以正义驾驭私利,这样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极端利己主义这些不好的观念就会渐退于社会之中。但是单靠道德的力量往往不够,应该还有制度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依靠法律的正义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才能保证和实现公民的人人平等,以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才能更好地解决人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国政府就要借鉴罗尔斯政治正义理论中的制度建设思想,建设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守法持正,嶷如秋山”。在这些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以德治国的理念,必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

注解:

①赵文静:《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年

②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92页

③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5页

④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宝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03页

7.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七

关键词:辩证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

一、辩证法

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主体在成长过程的起步阶段,它是抽象的潜在,仅仅有实现自己的决心(合),但主体实现自己是不能单靠自己的,主体是借助客体(分),并”扬弃”客体最终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合)。所以,主体是自为的,客体是自在的,主体借助客体称为主体的对象化、外化,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也因此出现。但主体对于客体毕竟是优先的,主体必将解决矛盾“扬弃”客体而实现自身。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马克思继承并发展了它,把人自身和社会现实而非精神视为主体,创立了社会运动的辩证法。其中,生产力是主体,生产关系(私有制)是客体。而就作为主体的个人而言,自主的劳动是主体,劳动产品是客体。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普遍化,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发生分离,这就是“异化劳动”。异化劳动本身是一个中性的实践概念,它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根基,但其结果是人的异化,因为主体被物化,客体奴役主体。“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

二、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的起点

罗尔斯指出,《正义论》所关注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即一个社会的制度在分配“社会基本善”(包括:基本自由体系、财富和收入、职务和地位)是好还是不好、甚至很坏?鉴于这样的认识,罗尔斯完全有理由把正义视为作为主体的正义、自由的实现过程。

“按照契约论的观点,自律的概念和客观性是和谐一致的:在自由和理性之间不存在矛盾。” “最初状态观念是整个理论的核心,其他的基本概念都是由它规定的。” 所以,社会契约的原初状态就是罗尔斯构造正义原则的起点。

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设计是对家庭状态的理性描述。

(1)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自由的,而不是家长独裁的或者等级的。

(2)家庭成员互助合作而不是竞争。

(3)整个家庭追求物质利益并实现利益共享;在物质利益上,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因天赋、偶然的运气而出现“应得”和“不应得”;但在荣誉上,会出现“应得”和“不应得”;家庭里,尊老爱幼,既在物质上也在精神上。

(4)家庭的物质利益处在“适度匮乏”而不是丰衣足食的状态(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否则就没有进入社会的必要了);家庭成员“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家庭生活是计划的而不是“铺张浪费”的;家庭会有储藏室,以防风险的袭击。

(5)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家庭的首要期望是平安保险而不是行险徼幸(最大最小化规则);风险(主要是自然方面的)不是单个家庭成员的而是整个家庭的风险,所以,在家庭事务和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由成员共同商讨并众志成城。

(6)家庭成员之间促膝谈心,彼此熟悉,知己知彼。

(7)每个家庭甚至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或者没有宗教信仰(图腾)。

(8)一个家庭不会刻意关心别的家庭的事务,甚至保持一定程度的“冷漠”,并希望也相信别的家庭也是如此。

(9)家庭尽最大努力保证每个家庭成员的天赋能力和抱负的实现(这个抱负暂时不带社会性)。

三、正义原则中的辩证法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优先原则: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称为自由的优先性;以上(2)优先于(1),称为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或者正当对善的优先性。

以上原则中,“基本自由体系”系指重要的自由领域;“相似”意指“别人的权利就是你自由的边界”;差别原则不是指对一些具体人讲差别,而是最大最小原则的改革方案。

按照辩证法,在正义原则中,自由原则是(关于)主体的原则,差别原则是(关于)客体的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就是作为主体的人、人们、自由通过客体并”扬弃”客体的实现过程和条件。首先,我们是自由的,这是不能妥协的(自由原则);其次,我们要借助作为客体的社会和经济(俗称“身外之物”)来实现自由;如果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威胁到自由,我们就必须把这种不平等纠正过来,使其平等进而有利于自由的实现(差别原则)。这里实际上假设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分配是保证自由实现的条件,罗尔斯是这样的,马克思也是如此。那又如何保证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分配呢?罗尔斯认为:只要“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社会)向所有的人开放”,既可以保证收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分配的,也保证了公民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性(否则就是冷漠和抱怨)。于是,社会和经济的分配都是平等的。

显然,在正义原则中,第一,自由是主体,是目的,是人自身;平等是指作为客体的社会和经济对所有人的平等分配;第二,根据辩证法中的主体在价值上优先于客体,自由原则当然优先于差别原则;而根据社会的平等可以保证经济的平等,而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是自由的基础,(2)当然优先于(1)。关于优先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

两个原则就是解决社会状态中平等和自由之间的矛盾的方案,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社会正义、自由的实现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辩证的圈:自为但抽象的家庭正义(合)——外化为社会经济客体(分)——主体从客体回到自身,使分化的伦理再次走向统一的社会正义(合)。

注释: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

[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3]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9页.

[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9页.

[5]姚大志著《罗尔斯》,长春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02-303.

[6]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8.平等: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基本向度 篇八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分配正义,平等,应得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与基本善的提出

罗尔斯强调: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总和, 通过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来调节政治和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 实现基本善的平等, 以达到对社会结构合理安排的效果。罗尔斯所说的善是goods, 指好处, 资源。而基本善是指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善, 基本善又可以分为自然的和社会的, 自然的基本善多是不可控的, 而社会基本善是可以进行调节控制的, 罗尔斯所指的基本善是作为正义的分配对象的社会基本善, 具有多元性, 既包括人们政治领域的合理期望, 也包括经济领域的期望, 主要指以下五个方面: 权利, 自由, 机会, 收入和财富。这些社会基本善分别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终的定义是: “第一个正义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 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差别原则) ; ( 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 可以将社会基本善的五个方面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和权利;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 差别原则分配的是收入和财富。第一个“对应”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的, 后两个“对应”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的, 这反映出正义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调节。基于上述陈述, 可以得出分配正义的概念, 即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对社会基本善进行分配。

二、正义与平等

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分配正义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 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把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的一个首要原则。平等作为一种观念, 是我们时代的首要迷信。平等主张无处不在, 并且有一种强大的吸引力让人们所偏爱。从直觉上接受平等很容易, 但是我们需要在理论上证明平等却不是那么容易, 有人简单地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证明平等正当性的一个根据, 这显然是错误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表达出人生而天赋, 家庭不平等的观点, 联系实际这是毫无疑义的, 因此可以说“人生而不平等”, 正是因为人生而不平等, 平等的正当性可行性才需要加以论证。如果不对平等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很容易被反平等主义者进行攻击反驳, 而以平等作为首要原则的分配正义也就无法坐实。因此, 在分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平等向度之前, 首先需要论证平等的正当性。

三、平等与优先论

关于优先论是否是一种平等观念, 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在我看来, 我赞同优先论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观念的观点。传统的平等主义认为每个人得到平等的一份就是最好的, 很容易走向平均主义的道路, 经不起功利主义的质问和拉平反驳。对此, 传统平等主义无力反驳。基于以上两点考虑, 优先论更为合理。姚大志教授在《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中写到: “从本性上看, 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 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2]”, 而优先论则不是关系性的, 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在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时, 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论的反驳, 而优先论则能够避免这种反驳。”从姚教授的这段话中可得知优先论能够在选择分配方案时更为理智一些, 不会为了平等而平均, 会综合考虑功利效率等其他因素。因此, 优先论是一种比传统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平等观点。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首要关注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 那凭什么就认为其他人就会同意这个分配方案?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没有得到所有相关者的同意, 那么, 根据契约主义的论证, 它就不是正义的。对此, 罗尔斯是这样解释的: 在无知之幕下,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 根据最大最小规则,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想象成最不利者, 因此他们都会接受一种对最不利者有利的分配方案。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10.

9.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九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 。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差别原则) ; (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

由这两个原则又形成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 (或者说基本善)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 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体现这个正义观原则的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 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其中,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 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 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原则来分析基础教育中存在的择校问题和差生问题。

一、择校现象

如果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现在的“择校现象”, 即使有条件择校的家庭也是要通过托关系、花钱的方式付出代价才能达到择校的目的, 而那些没有关系或者没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只好按照划片入学的政策入学。从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看, 不存在任何一种使一方利益增加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的状况, 所以这种择校的方式是有效率的 (尽管它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 所以名校使许多家长趋之若鹜。择校现象无疑损害了社会公平, 造成了社会公平的缺失, 因为教育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 每个适龄儿童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受教育权。若任由这种现象持续下去, 势必会加剧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 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且, 就近入学政策的制定是把自然赋予的条件作为一个既定的标准来执行的, 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先实现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纯粹程序的定义概念可以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例如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 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相等的一份, 怎样才能保证这一结果呢?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一份, 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划分蛋糕, 因为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的最大的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 一是对什么是公正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 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因此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无法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只能是不公平的。只有通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平衡, 将教育资源尽量平等分配 (绝对平均是不可能的) , 在几乎不存在资源分配差异的基础上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才可能是公平的。还有, 招生政策的制定也可以化解这方面的矛盾, 如2008年山东烟台市芝罘区高中招生政策所规定的那样,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部分招生名额分到每一所有毕业生的学校, 使一些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学校的学生即使在分数达不到录取线的情况下, 也有可能被高中录取,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只有上好学校才能上高中的思维定势, 有助于加快教育公平的步伐。

《义务教育法》也体现了这一公平原则, 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并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这些都是从教育资源平衡的角度体现了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实行的教育公平原则, 即通过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来追求教育资源的最有效的期望值。

二、差生现象

不知从何时起, 在教育中有了“差生”这一名词, 好像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一个称呼, 在教师的教学计划或者总结中也经常见到这一名词, 可见, “差生”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是何为“差”呢?“差”的标准是什么?似乎只有一个标准是最重要的, 那就是学习成绩差, 更确切地说是分数差。只要满足这一标准的学生就会被列入“差生”的行列, 尽管他们的意志、品质、能力等各方面并不差。他们往往被置于教室里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 可能教师曾经对他们花费过不少心思想提高他们的成绩, 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起色, 甚至家长也不再抱有信心。然而相对于那些得到了教师较多关心的学生来说, 差生是一个被漠视的群体。我们的教育是一种追求效率和功利主义的教育, 尤其是将分数放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上, 学校如此要求教师, 教师如此要求学生, 于是教育成了分数的教育, 为了提高分数的一切措施都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教师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了那些分数较高者的身上, 差生们被剥夺了接受平等关爱的机会。从直观上来看, 仿佛学校和教师的这种做法能在单位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效率, 但根据帕累托优化改进原则, 要达到最优的资源分配, 必须在不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 至少保证有一方的利益增长, 所以这不是一种朝着最优化方向改进的教育方式。那么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何以存在呢?不可否认“差生现象”是应试教育的痼疾, 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现有的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评价学校教育的成果和教师的劳动, 它是直接导致差生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教育部门的评价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教师的观念需要更新, 对教师的培训不能只限于优秀教师而要面向全体, 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素质。

在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原则中, 公平是放在效率前面的, 而且根据补偿原则, 那些最少受惠者应得到最大的利益才符合公平原则。罗尔斯认为可以利用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 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 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罗尔斯看来, 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 应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 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 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有这样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这是差生利益获得法律保障的鲜明体现。当然, 作为教师, 同时也应关注那些优秀学生的成长需要。

在现实的教育中, 只有尊重学生的不同需要, 才能更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使教育中没有所谓的“差生”;才能使学生找到认同感, 朝着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而不是单单以分数来评定成败;才能让学生养成自信、自尊、自爱、自我管理的品性和习惯, 真正为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因为即使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他们将来也是社会的一分子, 是要谋求生存自立的, 我们的教育既要培养社会精英, 同时也要注重平民百姓, 毕竟我们的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的人所组成的, 每一个阶层都应该有他们自我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而这与他们所受的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对从事基础教育的工作者来说, 既要为了让受教育者将来有一个完满的人生, 同时也要为了培养出合格的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公民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教育的公平正义内涵。

历来, 我国的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制度的取向是一致的, 所以造成了强调效率甚于公正现象的存在, 忽视了教育中的不正义, 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正义与效率并不是矛盾的, 但是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 追求效率的教育制度无法真正地实现社会效率, 也不会自觉地或自动地实现正义。教育本身的不平等和不正义, 一方面忽视了人的基本权利, 破坏了人们参与治理共同生活的热情, 另一方面加大了社会合作的边际成本, 削弱了人们对正义和道德的追求。这样, 反而不能实现效率, 不能实现公共生活的质量的提升, 所以正义价值是更为基本的价值。[3]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公平更应该关注那些较不利者的利益, 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 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认为, 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 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 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 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较差而非智力较高的人们身上, 至少在某一阶段, 比方说早期教育期间是这样。所以差生是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的群体。

由于教育本身更有可能以“假定的能力”评定和挑选学生, 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 并根据分类来分配教育资源和机会, 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更容易受到自尊的伤害、权利的侵犯, 教育正义因此包括促使这些学生获得补偿的教育。教育作为促进每个人精神发展的力量, 必须平等地尊重、关怀和保护每个人平等的基本权利, 确保所有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教育行动的公正性。因此, 教育领域中正义价值是绝对优先于效率和功利的。[4]

当生命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来到这个世界时, 就具有了天赋的差别, 只有通过社会制度、法律程序、道德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平衡, 才能弥补这些差异的缺憾。我们可以说, 教育公平既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 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 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素文.论基础教育改革的正义诉求[J].当代教育科学, 2006, (4) .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292.

[3]金生鈜.什么是正义而又正派的教育──我国教育改革的症结[J].教育研究与实验, 2006, (3) .

10.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篇十

摘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我们时刻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又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正义观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影响。

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一、问题缘起及概念界定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種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随着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尽管福利制度完善了,但是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欠缺,分配正义的元素在现在的福利制度中还是存在缺位的现象。在分配的过程中,正义的天平总是无形的偏向了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秩序问题。是一个关涉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秩序的大事。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通过对正义论的分析,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去总结其正义观。

首先,从社会结构上说,因为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旦被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就应该考虑如何正确的利用分配的正义观去调整好社会结构。弱势群体是区别于强势群体的一个需要社会更多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等很多方面的不足和欠缺,需要社会结构的补充,让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往上提高一个层次。

其次,从制度上说,罗尔斯说过,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我们要保证社会在良好的制度下良性运行,那么就要在制度中充分体现正义,罗尔斯将这些正义表述为几个原则。归结起来就一个基本观点——“所有社会基本善一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不像现在社会下的福利国家一样的社会制度,而是可以在社会保障的领域里,给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关注,更多的福利,而不是大多的福利都属于公务员,属于政务人员,属于高生活水平的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我们把正义观深入到社会的底层,深入民心。

三、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

从正义论问世到现在,学界对正义的观点众说纷纭,学者们分析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发展,得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从正义的观点出发,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真正义务是创造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劳动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就目前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

再从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两个相对的阵容来看。学者们分析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后者对前者是负有义务的。因为强势群体之所以处于社会上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因为他们优先占有了社会资源,而这种社会资源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是开放的。因此,强势群体不可避免的负有义务,这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休漠认为一个无以为生的穷人抢夺食品过剩的富人的面包是正义的原因,也是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其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还是一种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决定了高度协作,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生存发展的需要。无论弱者还是强者,都只有相互依靠着才能共同发展。因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其实都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而将问题与公平和秩序相联系,保护弱势群体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的问题。管理学上的“木桶理论”为此提供了旁证。就像由长短不齐的木板做成的木桶所能装的水位是由最短的那块决定的一样,社会发展的水平是由最底层的人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一方面,如果不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任其过着前景黯淡的日子,会诱发社会动荡,影响稳定,从而阻碍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经济文化水平处于落后状态,就会直接阻碍社会前进的步伐。只有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才可谈论民主自由的新时代,也只有共同提高,才能推动历史的车轮向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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