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1.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参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对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出了基本要求,目的是使机械工业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有以下愿望的机械工业组织: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进行自我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标准中提出的要求,旨在帮助机械工业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程度取决于机械工业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危险性、复杂性。
二、术语和定义
1、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审核 audit
判定活动和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验证过程。
3、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
2.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叶明处长主持了会议, 叶明处长向参会代表和来访媒体详细介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编制电热膜标准的有关要求;展磊副处长在发言中对电热膜行业标准编制组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 并对编制电热膜行业标准的重要意义做了全面细致的说明, 并提出了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 指出在此基础上有利于开展电热膜产品与住宅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林润泉副理事长代表标准编制组做了会议主题发言: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 近几年,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 在住宅中推广电热膜产品有利于住宅节能, 有利于实现住宅采暖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因此, 尽快建立和完善电热膜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为建筑供热计量提供技术支撑, 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 落实住宅建设的“四节一环保”要求、健全与完善电热膜产品标准体系, 以促进和推动电热膜行业良性发展,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 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住宅设施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部行业标准《低温辐射电热膜》编制工作, 以便为电热膜行业标准的系列化打下坚实基础。
林润泉副理事长说:编制建设部行业标准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标准编制计划, 电热膜行业标准应当在2008年底完成送审稿, 为了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诚恳希望各位专家重视、关心、支持和参与标准编写工作, 以促使完成的标准报批稿既能够代表我国电热膜生产特点、水平, 又能够和国际接轨, 使该标准起到规范和引导行业发展的作用, 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符合建筑行业要求的电热膜采暖设计、施工、验收工程规范, 使电热膜产品能够大规模进入住宅建筑市场, 促进电热膜行业的产业升级。
参加会议的企业代表在发言中表示:电热膜标准的编制与实施, 有利于提高住宅使用功能, 保障人民的生活健康、舒适;有利于企业规范生产, 确保产品质量;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建筑市场要求、应用广泛的产品, 使生产企业迅速开拓住宅建筑市场, 必然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在会议上, 企业代表建议, 借编制行业标准的时机, 可以考虑成立电热膜行业协会, 来协调电热膜行业活动。
3.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评价,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评价量化考核办法。
一、评价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科学、系统的评价每位教师的教学状态及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评价目的以评促教,以评促改,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评价对象
担任我系各教学班授课任务的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含实践课指导教师)、校外兼课教师。
四、评价内容与评分方法
1、课堂教学(满分30分)
本项由系督导组评审,督导组根据本学期听课情况,依据评分标准(百分制)给定后,再将听评课原始分数折算为满分30分后得出。听课评分标准附后。
2、专业建设与教学工程(满分30分,基础分20分)
(1)服从教研室安排,积极参加系各项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的,可得基础分20分,不服从安排者不得分。
(2)积极参加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加10分,主要参与者加8分;获得省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加8分,主要参与者加6分;获得院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加6分,主要参与者加4分。参与申报各级示范性基地的,负责人加3分,主要参与者加2分。
(3)积极参加优秀教学团队建设,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加10分,主要参与者加8分;获得省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加8分,主要参与者加6分;获得院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加6分,主要参与者加4分。参与申报各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加3分,主要参与者加2分。
(4)积极参加特色专业建设,获得国家级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加10分,主要参与者加8分;获得省级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加8分,主要参与者加6分;获得院级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加6分,主要参与者加4分。参与申报各级特色专业的,负责人加3分,主要参与者加
2分。
(5)积极参加精品课程建设,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加10分,主要参与者加8分;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加8分,主要参与者加6分;获得院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加6分,主要参与者加4分。参与申报各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加3分,主要参与者加2分。
(6)在相关教学能力比赛或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加10分,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加8分;获得国家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加6分;获得省级一等奖的加8分,获得省级二等奖的加6分;获得省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加4分;获得市、校级一等奖的加6分,获得市、校级二等奖的加4分;获得市、校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加2分; 参加各级专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加1分。
(7)积极组织辅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参赛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带队老师加10分,参赛学生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带队老师加8分;参赛学生获得国家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带队老师加6分;参赛学生获得省一等奖的,带队老师加8分,参赛学生获得省二等奖的,带队老师加6分;参赛学生获得省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带队老师加4分;参赛学生获得市、校级一等奖的,带队老师加6分,参赛学生获得市、校级二等奖的,带队老师加4分;参赛学生获得市、校级三等或优秀奖的,带队老师加2分;带队参加各级专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加1分。
(8)积极参加专业建设、专业评估、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定、新专业申报以及其他教学改革项目如行动领域课程开发、模块教学教材开发、专业教学领域课题研究的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经系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认定,负责人可酌情加3~5分,主要参与者可酌情加2~4分。
该项成绩可累计计算,最高累计不得超过30分。
3、教学督查和常规教学工作。(满分40分,本项实行扣分制)
(1)任课教师按照要求编写规范的授课计划,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无授课计划的,每门课扣2分。不按教学计划授课的(±4学时),每检查一次扣1分。
(2)按照学院要求有计划的听课(系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每缺一次扣1分
(3)每位任课教师都必须按学院教务处“教案编写规范”编写教案,按学院教务处要求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未编写或编写不规范的教案,没批改或没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的,每检查一次扣1分。
(4)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院教务处要求提交所任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未按要求提交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每门课程扣4分,所提交试题库不合格者扣1~3分。
(5)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的每次扣1分。
(6)确因有事或病需调课停课的教师,按照学院及系程序安排调课停课,私自调停课
按教学事故处理。
(7)按时提交学院、系、教研室要求的教学进度、电子教案、PPT课件、课程标准、实验实训实践指导书和报告、学生成绩、试卷分析、课程标准、课程总结等教学文件或材料,不按时提交者每次扣1分,提交不合格者每次扣0.5分。
(8)上课迟到、早退者每发现一次扣1分,无故缺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9)出现教学事故者一票否决。
五、其他
1.本评价量化考核每学期末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为上学期考核时间至本学期考核时间所涉及内容。
2.本考核办法作为教师教学质量量化考核中系部、专业团队量化考核的依据,本量化结果按名次取分计入学院教师量化考评结果中。
3.本量化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奖励津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4.本评价量化考核办法从2013年9月开始执行。
规划建筑工程系
4.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着眼为军队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规范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引导国防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广州军区关于做好国防生招收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生的教育培养应坚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奖优汰劣、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双方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军政训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军队要求,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取或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的、与军队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第六条 国防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军队,立志献身国防事业;应当具有奋发进取、坚强果敢、不怕牺牲、乐于奉献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军人行为规范,继承和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培养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学习现代军事知识,掌握现代军人的基本技能,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军政兼通、指技合一的复合型军事人才奠定基础。
第二章 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及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的国防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二)参加军队组织安排的军政教育和训练各项活动;
(三)享受国防奖学金;
(四)享受军队统一配发的装备物品;
(五)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应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及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义务;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上级,服从管理,严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三)积极、刻苦参加军政训练,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达到国防生培养目标和标准;
(四)严格遵守军政教育、训练的管理规定;
(五)严格遵守统一配发的物质装备的使用规定;
(六)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东工业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军选办)是军队在学校设立的专门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职能机构。
第十条 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其中:学校主要负责国防生的学历教育和日常管理,驻校军选办主要负责国防生军政训练教育、军人作风养成教育、假期军营实践活动和国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驻校军选办开展工作。
驻校军选办在业务上接受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双重指导。其中驻校军选办主任及军方工作人员由军队派出,校方副主任及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任命。
第十一条 在国防生中成立后备军官训练营;具体负责实施国防生在校的军政训练、教育管理工作,在驻校军选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后备军官训练营在组织编成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下设若干连、排、班。
第十二条 后备军官训练营营长由军方驻校人员兼任,教导员由驻校军选办校方派出干部兼任,副营长、副教导员、连长、指导员、排长、班长等骨干由国防生选举推荐人选、驻校军选办考核任命。后备军官训练营的国防生骨干列入学校学生干部队伍管理,与普通学生干部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 驻校军选办可根据各学院各专业的实际情况,考察聘请国防生导师、国防生辅导员、国防生助理员等辅助管理人员。担任上述工作的在校学生列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与其他学生干部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防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以学校为主、驻校军选办协助。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国防生加入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社团组织,或参加校外的社会活动,必须报驻校军选办审批同意。国防生参加课外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军政训练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国防生的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生活制度。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进行军政训练时,遵守军政训练作息规定。每天统一出早操,每周一、三、五统一晚自修。
(二)内务制度。国防生要自觉培养良好的内务习惯。宿舍内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集中训练时,按军队《内务条令》执行。
(三)请假销假制度。国防生外出必须请假,请假须说明事由、去向、时间,并按时返校销假;除向学院辅导员老师请假外,还必须向后备军官训练营值班员请假;离开学校所在城市必须经驻校军选办审批。
(四)考勤制度。国防生应按时参加军政训练和其它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后备军官训练营值班员负责考勤登记。
(五)逐级谈心和思想汇报制度。后备军官训练营实行逐级谈心和思想汇报制度,国防生可向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或学院党、团组织汇报思想。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及各级学生骨干应深入细致地做好国防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及时准确掌握国防生的思想情况。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每月与排以上干部谈话一次,每月向学校辅导员老师了解一次国防生学习及日常表现情况;学生骨干与所属人员每月谈心一次;国防生每学期主动做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现实思想表现、学习训练情况、作风纪律养成及完成任务、意见建议等情况。
(六)行政例会制度。连、排、班原则上每月要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连(排、班)务会由连(排、班)长主持,主要听取所属人员思想、学习、训练和生活情况汇报,分析和讲评近期国防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军政训练和完成任务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国防生大会由驻校军选办主持,全体国防生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进行工作总结和讲评工作,传达和布置工作,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七)思想形势分析例会制度。驻校军选办会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每季度对国防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形势分析。学院分管国防生管理教育的领导每季度对国防生的学习、训练、生活及现实表现进行一次讲评。(八)评比讲评制度。驻校军选办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防生进行考勤、内务、学习、军政训练等方面的检查评比,并及时进行讲评。
第三节 仪容仪表
第十七条 着装
(一)国防生要注意个人仪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着装整洁朴素,得体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二)集体出操、集会、军政训练课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军服,其他时机场合需要穿军服时,由驻校军选办领导决定。
军服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严禁外借,不得私自着军服外出。
(三)穿军服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国家和军队统一配发的帽徽、领花、肩章、臂章,除校徽团徽外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第十八条 仪容
(一)国防生头发应当整洁。男生不得留长发和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烫发。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国防生严禁纹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佩戴饰物,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九条 举止
(一)国防生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三)国防生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四)男女交往,应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国防生在校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严禁结婚。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军队《内务条令》相关章节执行。
第四节 内务卫生
第二十条 国防生内务设置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内床铺、桌椅、洗漱用具等生活和学习用品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被子整齐置于床一侧,蚊帐取下叠齐置于被子内。衣物及时清洗晾干收好,不得在宿舍内晾挂衣服。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应保持清洁,地板无烟头、纸屑、痰迹、泥沙等杂物,桌面、床架、门窗玻璃、墙壁、墙角、门角等处无积尘、蜘蛛网等。
第二十二条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务卫生检查。
第五节 国防生假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军选办利用假期组织国防生到军营体验生活1至2次,熟悉部队,增长见识。在非集中组织活动的假期应向军选办说明假期去向,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在假期中应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丰富阅历,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形势。第二十五条 假期结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注册办理手续。凡未经请假同意延时返校的,视情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四章 国防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把国防奖学金与国防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和军政训练情况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国防生学习、训练的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政部《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国防奖学金实行等级评定。
第一节 等级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原则上均可享受国防奖学金。第二十八条 国防奖学金设置五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5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四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500元,五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
第二节 评定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国防奖学金的评定以专业学习为基础,与军政训练、日常管理相挂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三、四年级国防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未达425分者不能享受一等国防奖学金。
第三节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由驻校军选办安排后备军官训练营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按个人申请、班、排、连逐级评议、评审小组审议、驻校军选办审批、国防生大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从获得国防生资格的第二学年开始实施,上学年的评定结果确定下学年享受的等级。获得国防生资格的第一学年统一享受5000元国防奖学金。
第五章 考研与毕业分配 第一节 考 研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经军队和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以及与军队签订“依托培养”协议的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报考专业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主要是部队急需的理工科类专业。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考研前,应向驻校军选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申请时间为本科生第三学年7月20日前。其他具体规定按教学司[2005]35号文件执行。
第二节 毕业分配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不允许延长学习时间。国防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必须在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军政训练科目为国防生的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学校统筹编制国防生军政训练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国防生在校期间除参加学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外,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内规定的军政训练科目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后,由所在学院和驻校军选办从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军政训练、作风纪律、身体心理等五个方面作出鉴定,驻校军选办提出任职建议、分配去向。对于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获得优秀成绩的,驻校军选办向军区部队重点推荐。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毕业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规定的时间到分配单位报到。学生档案由驻校军选办负责递送相关单位。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为了调动国防生的学习、训练、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军政训练、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防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十一条 在国防生中设立四类奖励:一是激励奖,即对受到学校表彰的国防生给予奖励;二是综合奖,即评选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干部、优秀毕业国防生;三是单项奖,即对在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内务设置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国防生给予奖励;四是集体奖,即评选先进连(排、班),对在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内务设置等各项考核中集体成绩优异,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连(排、班)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优秀国防生条件。当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或学业优秀三等奖以上,军政训练成绩和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排名均在前三分之一,没有无故不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献身国防事业的理想信念坚定。
第四十三条 优秀国防生干部条件。军政训练成绩排名前三分之一,综合测评居班级前二分之一,没有不及格课程。了解掌握情况,模范带头作用好,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基础好,所属团队在各项考核中成绩良好以上。
第四十四条 优秀毕业国防生条件。“优秀毕业国防生”原则上从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的国防生中择优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积极要求进步,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献身国防思想牢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学校德育评定每学年均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必修课平均在80分以上,选修课平均在75分以上;每一学年(毕业按第一学期)学习成绩积分(绩点)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或前5名)以内。在大学就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的课题研究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优先。
(三)身体素质良好。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体育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四)军政训练积极。按要求完成全部军政教育训练内容,军政训练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五)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积极参加部队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担任过校、学院、班级、国防生模拟营连或党、团组织骨干并发挥作用好。
第四十五条 评选先进连(排、班)条件。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内务设置等各项考核中集体成绩名列前茅,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
第四十六条 单项奖由民主选举推荐产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报驻校军选办审批。
第四十七条 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干部和先进连(排、班),与每年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同时进行。其他根据需要评选。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防生,除由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规定处理外,驻校军选办视情况也将给予适当处罚:
(一)不服从管理,与骨干争吵、顶撞,或与其他同学闹不团结,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发国防奖学金,直至取消国防生资格。
(二)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早操、军政训练课、集体活动或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降低国防奖学金评定等级。
(三)擅自参加其他学生社团户外活动的,应在国防生大会上作检讨,情节严重的视情处罚。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达到学校相应纪律处分的行为,驻校军选办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缓发国防奖学金、直至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四十九条 由普通高考招收为国防生的学生,取得国防生资格即取得学校学生资格,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即被取消学校学生资格;在校选拔为国防生的学生,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即退回选拔前所在学院、专业。
第五十条 在校国防生违反《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并予以淘汰,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五十一条 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视为违约予以淘汰。
第五十二条 因思想发生动摇在第八学期提出违约的,视为毕业不服从分配,予以淘汰。
第五十三条 被淘汰的国防生,除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规定退回国防生奖学金并缴纳罚金外,按以下规定办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一)因思想发生动摇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国防生资格后被淘汰者,属招生录取的,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所在地;在校递补或选拔的,退回选拔前所在学院、专业。
(二)非人为因素造成身体条件不符合后备军官培养条件被淘汰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约被淘汰的学生在退赔全部所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及缴纳规定的违约金后,凭驻校军选办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取消国防生资格相关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国防奖学金、缴纳赔偿金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四)毕业时不服从分配被淘汰的,一年内学校不录取其就读本校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第五十四条 因取消国防生资格而产生的名额空缺,从现有年级中进行选拔递补。
第七章 党团学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国防生群体视情况成熟时可单独成立党团组织。条件成熟的学院可专门成立国防生党支部,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切实把优秀国防生吸引到党组织中来。
第五十六条
国防生参加集中军训时,视情况成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国防生群体视情况成立国防生学生会、国防生国旗护卫队、国防生军事俱乐部、国防生各类球队等国防生学生社团组织,丰富国防生文化生活,增强国防生凝聚力。国防生参加社团活动在综合测评中享受德育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驻校军选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办法。
5.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含本办法实施前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适用范围的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或出让工业用地上已合法建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四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管理政策、环保要求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七)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已租用部分的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八)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九)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政府规定受让人准入条件的工业楼宇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20年进行整体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七条 工业楼宇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并转让。
工业楼宇分割转让时,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明确宗地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八条 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本条规定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
(一)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中,属于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属于配套设施的,应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适用其他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地价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进行分割转让。
第十条 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
第十二条 未经分割登记的工业楼宇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割转让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改造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图图纸;
(二)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三)测绘部门出具的楼宇分割测绘查丈报告;
(四)转受让方自愿接受本办法有关再转让期限限制、优先购买权、增值收益分成规定的承诺书。
依照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需补缴地价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已补缴地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本条所称工业楼宇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
第十四条 工业楼宇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纳入政府设立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具体收缴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增值收益,是指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扣减该工业楼宇的登记价及转让方受让该工业楼宇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工业楼宇转让时,已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的,应同时扣减已补缴的地价。
工业楼宇的增值收益按下列方式缴交:
(一)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
(二)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
(三)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楼宇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按增值收益额100%的比例上缴。
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转让方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转让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转让工业楼宇的交易价格。
工业楼宇的计税参考价格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负责测算,并经市财政、地税主管部门确认后,供工业楼宇所有人查询。
第十五条 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约定对工业楼宇的使用进行监管。
产业、规划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对擅自改变工业楼宇使用功能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业楼宇转让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规土〔2013〕7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根据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楼宇配套设施的转让适用《办法》及本细则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的规定。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含有工业生产(含研发)功能的混合用地。
《办法》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宗地内建筑物面积之和。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分割转让”,是指同一宗工业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分割转让。
第三条 已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依法处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转让,适用《办法》及本细则;但《决定》及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对其转让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业楼宇所在宗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已明确约定所占产权份额但未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视为《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约定可以分割转让”。
第五条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分割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的,以及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的,已分割转让的部分可以按分割登记的工业楼宇基本单元进行再转让;未转让的部分不得转让,但未转让的部分又发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三)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
(四)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第七条 工业楼宇分割转让测绘前,转让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规定,制定工业楼宇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划分方案,并提交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宗地内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具体范围。
第八条 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但转让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按市场评估地价缴纳地价的,不需要再补缴地价。
《办法》及本细则有关地价补缴的规定只适用于工业楼宇中拟转让的部分。
第九条 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在办理补缴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手续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企业以其工业楼宇作价入股的协议书;
(二)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转移相关证明;
(三)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富余部分分割转让并对受让人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
(四)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租赁满5年的证明文件;
(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进行分割转让的,应当提供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凭证;
(六)受让人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应当提供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确认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转让方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割转让工业楼宇的,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该工业楼宇是否属于改造后所形成的城市更新项目;转让方按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已划分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体范围的,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转让方是否取得经审核同意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方案。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业楼宇优先购买权,由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行使。
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工业楼宇转移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工业楼宇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网站公告通知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土地整备(储备)机构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及工业楼宇转让方;逾期未告知的,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后续房地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楼宇办理初始登记后首次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转让增值收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转让增值收益: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
(二)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增值收益时予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一)工业楼宇的登记价(无登记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
(二)转让方取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
(三)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
(四)按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补缴的地价款。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重建的工业楼宇可进行预售,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不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但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转让增值收益。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免缴情形外,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
(二)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上缴;
(三)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上缴;
(四)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按100%的比例上缴。
第十五条 在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后,工业楼宇转让方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应缴的增值收益。
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负责代收前款规定的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代收费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业楼宇转让取得的增值收益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筹用于土地整备等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发布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效促进工业楼宇资源的有序流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受让人资格限制以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一)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二)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下列方式缴交增值收益,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1.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缴交;
2.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后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三、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属于配套设施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免缴增值收益;属于工业楼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缴交,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以下累进方式缴交:
(一)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未超过二万元/平方米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
(二)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二万元/平方米但未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三)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超过四万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其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项目整体为单位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缴交增值收益:
(一)按照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非自用部分免缴增值收益;自用部分分割转让的,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补缴地价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二)按照《办法》及《细则》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
四、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转让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缴交增值收益;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取价高者)的百分之五征收。
已转移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自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后再转让的,免缴增值收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6.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 (以下称:企业资格) 登记证书的企业,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电建筑应用企业, 是指专业从事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及系统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以下简称:中建金协) 依据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通过行业登记、创建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 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并具体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依据本办法, 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按照技术特点分为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等三个类别。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格, 经审查合格, 由中建金协发给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五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登记的分级。
光电建筑应用产品制造设特、壹、贰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集成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第六条申请企业资格登记, 按以下方式进行:
中建金协会员企业, 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 向中建金协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 直接向中建金协申请。
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 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 向中建金协申请。
第七条申请行业资格登记证书, 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 申请表 (一式二份) ;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 (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上岗证、个人业绩证明等) 复印件;
(四) 办公、生产场地证明 (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
(五) 企业生产设备证明 (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
(六) 企业产品生产、设计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条申请企业资格登记等级升级, 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 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原企业资格证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之日上一年年检合格) ;
(三)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 企业区域性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办公场地证明 (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
(五)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包括合同、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后期质保维护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 代表企业技术进步的证明资料和荣誉证书 (包括新产品、技术专利、工程获奖) 复印件;
(七) 产品质量证明及近期检测报告 (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
第九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依据其实际具备的能力, 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企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一条企业资格登记考核由形式审查和实地考核二种方式组成:
形式审查:由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 负责纸质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
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的对象、方式、考核内容由专家组提出, 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 对决定受理的, 受理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资料受理机构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组审查后, 由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建金协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通过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登记内容将由中建金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向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中建金协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企业遗失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获得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 企业的登记范围将在中建金协、委员会 (www.bipvcn.org) 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格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 对资格条件不再审查, 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中建金协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行业监管, 必要时可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一)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 依据标准对企业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项目售后服务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检;
(三) 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四) 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在项目竣工前, 应及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联系方式、装机量、质量证明等) 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 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 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 发证部门将重新核定其资格范围。
第二十四条被降低等级的获证企业, 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 达到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 可以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 可以撤销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一) 违反登记程序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四) 违反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 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 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光电建筑应用行业市场秩序的;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按时填报资料, 逃避动态管理, 情节严重的;
(七) 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将企业资格登记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 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 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 企业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 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资格的, 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登记申请,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员会将在“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 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一) 涂改、伪造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 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 转让、出借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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