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的保密协议(精选12篇)
1.价格的保密协议 篇一
商业价格保密协议
甲方:青 有限公司乙方:注册地址:青路 78 号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购买甲方海xxx网点,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价格底线。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山东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项目网点的成交价格。乙 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对于甲方的定价政策、财务收据、合同、乙方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形式公开。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购买甲方项目网点的客户。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甲方的商业定价政策,或向同行业甲方的竞争对手公开其商业定价政策。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因其购买甲方开发项目网点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 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甲方开发项目海xxx未全部售尽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甲方商业成交价格。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甲方开发的此项目海xxx已经全部售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 1000 0 元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 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署:
2009 年 月 日2009 年 月 日 乙方本人签署:
2.价格的保密协议 篇二
对客户承担保密义务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违反对客户的保密义务直接构成违约或侵权, 一旦发生, 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1994年中国青年旅行总社与中国旅行总社客户档案纠纷案, 到2002年深圳华为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2004年Google (谷歌) 全球副总裁兼中国区总裁李开复与微软竞业限制纠纷案, 再到如今的百度诉员工泄密争议案, 这无不说明了“员工泄密”情况一旦发生, 就会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 在1995年至2005年这10年间, 全国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约6547件。其中员工泄密案件, 就占到了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98%。
在国外, 绝大多数企业非常注重在受雇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限制等合理合法的层面约束员工,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例如美国福特、波音等跨国企业均要求雇员在受雇期间将有价值的信息的所有权转给公司, 并根据涉密范围、程度、时间签署不同的保密协议, 作为受雇协议的附件;当雇员离职时, 公司会书面重申其离职后应继续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同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 公司也要求员工交还全部商业秘密文件及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等。
在中国内地, 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对较晚,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对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国内多数内资企业的做法是借助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对保密资料加强管理等措施, 很少有法律上建设性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 保护力度普遍还较薄弱。企业在保守业务秘密方面的不规范性, 造成的潜在风险是雇员在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后随意跳槽, 擅自泄露原企业的技术信息, 截留原单位的客户等, 给原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国内企业亟待采取适当措施, 制约接触到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 使其也须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保密合同、劳动合同中单独的保密条款、离职保密承诺等等保密协议, 是企业加强保密工作最有效力的约束方法之一。
二、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是企业制约、管理员工、防止员工泄密的重要制度保障, 也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
有关的法律规定: (1)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这是劳动领域中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追究依据,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 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签订保密协议的具体操作方法
1. 签订保密合同。
首先, 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岗位特点, 决定保密、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可以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或竞业禁止条款, 也可以单独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 商业秘密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要防止员工泄密, 就得先确定企业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需要结合企业经营状况,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企业的现有信息进行一个系统的归结整理, 明确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
最后, 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违约责任是企业牵制、限制职工违约行为的最有利工具之一。但是企业应当做到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合理。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或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予以明确, 不宜对违约责任作出较高或超出正常人所能承受范围的约定。
2.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并书面确认。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 应当明确告知员工有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密制度等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适当增添规章制度内容, 也可以向雇员出示书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告知书》, 由雇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今后企业在引用规章制度时有合法的证据, 法律程序上做到规范完备, 同时也对员工遵守企业规范起到警示作用。
3. 规避保密费用的必要约定。
保密补偿费用应当具体明确, 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用是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在制定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时, 应当明确两种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
4. 离职时可再次约定保密承诺以加强保密效力。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前, 还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涉密人员, 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对于重要涉密人员, 企业应当要求其留下一定的联系方式, 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保证今后另谋职业时不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 在竞业限制期间与企业保持应有的联系, 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做好了保密辅助工作, 不仅可有效防止离职员工的私自泄密, 更可以威慑涉密员工离职后竞业行为, 使其投鼠忌器, 从而达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泄密的主要目的。
四、结论
企业在认识到商业秘密重要性的同时, 必须做好保密、竞业禁止合同等法律文件起草签订工作, 要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 “不战而屈人之兵”, 以威慑为主要目的。建立本企业统一、规范、高效、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企业经营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挑战, 依法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千华.关于技术秘密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北法学, 2001 (3)
[2].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3].严亮奇“劳动合同”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4].唐海滨主编.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出版社, 1999
3.价格的保密协议 篇三
关键词:纵向最低价格协议 证明责任 合理原则
一、纵向最低价格协议
纵向最低价格协议是指卖方固定买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对他们强加一个最低的销售价格,其在具体的商业行为中通过两个层次的协议实现:第一个层次的协议是供货商与销售商(包括批发商)之间的订立的固定转售价格协议,以实现供货商对其交易对手的定价自由权限制;第二个层次的协议销售商与其交易对手(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订立的协议,这个协议的特点是销售商是没有定价自由的,进而将价格约束传导到销售商的交易对手或者影响消费者。最低价格协议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首先会限制同品牌间下游经营者通过价格手段进行竞争,如在垄断的市场上会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一个高价,其次,其会同非价格纵向协议共同作用,封锁商品市场,再次这种协议有助于不同品牌的生产商之间协调价格。固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一般出现在垄断性的市场上,目的是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高额垄断利润。因此,固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对市场竞争一般有着严重的不利后果。[1]当然纵向价格协议也有其有利的一面,比如在固定价格后可以使销售商集中精力通过提高售后服务来进行同品牌的竞争,同时在同品牌竞争压力不大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同横向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促进同类商品的品牌间竞争。
二、美国和欧盟的处理规则
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价格协议有两种处理方法-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反原则是指对于那些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对市场竞争起到不合理限制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而不问其行为目的和后果。合理原则是指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时,需要考察行为的合理性,即对行为进行利弊衡量的一项认定垄断行为的原则。在美国,本身违法原则针对的对象是有严格范围的,主要是针对共谋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联合抵制行为。对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法院在审理时直接认定为无效,而不考虑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行为正当性或产生合理经济效果的证据材料。而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采取严厉的处理态度。美国反垄断法对控制转售价格的态度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演进进程,[2] 1911年Dr. Mile案就确立的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直到2007年才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一案判决中,9位大法官以5:4的表決结果推翻了在1911年Dr. Mile一案中确立的对固定转售价格协议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3]欧盟竞争法将纵向最低价格协议作为违法行为处理,这种行为不得获得竞争法上的豁免。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5月24日发布的 《关于纵向协议具体豁免条例适用指南》第4条(a)明确指出,如果卖方固定买方的转售价格,或者加强一个最低销售价格,这个协议不能得到豁免。虽然欧盟委员会2010年的《纵向协议具体豁免条例》对2000年的适用指南纵向价格协议的豁免事项进行了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纵向最低价格协议。在欧盟,纵向价格协议属于包含有对竞争进行"核心限制"的条款,无论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多少都不可获得豁免。[4]正是由于在欧盟,纵向价格协议是按违法行为处理,且不能得到豁免,这种处理方式虽然没有使用本身违法文字表达,但在实质处理上与本身违法原则相差无几。
对于纵向最低价格协议的处理到底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体现的是执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证明的程度或者证明标准不同。对于本身违法原则,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只需要认定客观行为存在即可,执法机关就可以做出执法决定,法院也可以做出司法判决,行为人提供的任何抗辩材料或者证据对定性都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而对于适用合理原则的案件,执法机关和法院必须对行为人提供的抗辩材料或者证据都必须予以考虑,综合分析案件,得出相应的结论。欧盟对于纵向最低价格协议是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只需要认定客观行为存在就可以了。
三、我国关于纵向价格协议的法律规定
以上是美国和欧盟在执法和司法中对纵向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理。那么我国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对纵向最低价格协议的是如何处理的呢?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和15条是对纵向最低价格协议规定的相关法条。我国反垄断第14条规定了纵向价格协议的三种情形。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5条则规定了豁免纵向最低价格协议的事由。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最低价格协议进行审查时,必须进行合理性分析。而在司法实践中,核心问题是进行合理性分析的论证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笔者可以从我国反垄断法条文中读出两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第一种是,原告(仅指主张协议构成最低价格协议的一方,下同)证明了存在客观的纵向价格行为(行为要件),仍需证明该客观行为为垄断协议(效果要件),即证明该协议符合第13条第2款,这样执法机构和法院才能根据原告的证明认定行为是垄断行为;第二种是,原告只需证明存在客观上的纵向价格行为(行为要件),不需再证明该行为符合第13条第2款,而被告(主张协议不构成最低价格协议的一方下同)则需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第13条第2款(效果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四、两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取舍
上述两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各有其的支撑,具体采用那种分配方法,有待于司法解释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种分配证明责任的解释更符合法条文本的字面意思,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加重了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削弱了竞争法的实施效果。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解释。理由如下:首先,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在2007年以前,纵向最低价格协议按照本身违法原则处理,即便美国最高院在2007年推翻之前的判决,大法官之间也存在的争议很大,美国对纵向最低价格协议采取严格的态度,另外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原告证明了行为存在,对行为不具有垄断性的证明义务就转移到被告一方。在欧盟,认定纵向价格协议为违法行为,其豁免条件的证明义务也是有原告方承担的。我国反垄断法也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只需要证明到行为要件即可,不应给原告方强加过重的证明负担;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第二种分配责任的方法更能公平地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实现原告举证能力和诉讼效率的平衡;再次,纵向最低价格协议的限制排除竞争效果是不言而喻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一旦因此发生争议,私人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各国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对其的态度应该更为严厉,更多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第二种分配证据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竞争的实现。最后,比照13条和14条的规定,第13条的各类协议和14条面临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相同的,而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解决13上述问题采用的却是第二种分配证据的方法。那么反垄断法第14条也应该采用上述的第二种方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
五、结论
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对纵向最低价格协议证明责任分配无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竞争,公平的分配证明责任,提高我国的竞争法律效果,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纵向价格协议民事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当然,原被告间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按上文中的第二种而非第一种方法分配。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137
[2]刘蔚文.美国控制转售价格判例的演进及其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
[3]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144
[4]欧盟文员会第330/2010号条例第4条
4.价格的保密协议 篇四
XX公司是从事高科技精细化工产品的科研、生产、进出口贸易企业。企业所属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及国际市场的商贸信息是公司平稳发展的保证,也是全体员工稳定就业的基础。为此公司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极为重要,每个员工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执行公司专有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
第一章 企业技术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的总体布局、综合能力、远景规划和反映工业经济、技术实力的重要文件、统计资料。
2、公司科技开发、生产、国际商贸的建设方针、政策和经济活动的重要事项。
3、公司下达的企业内部文件、计划、总结。
4、公司科技开发、生产、贸易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图纸、传真、记录等文档。
5、公司所属的专有技术工程、工艺设备资料和图纸。
6、公司人事安排与工作分工。
7、公司对国际市场的信息分析、外商动态、产品价格。
第二章 在职工作的保密要求
1、员工各负其责,保证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涉及其他岗位工作内容。
2、涉及公司技术、商贸、财务等方面的资料,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上,应随时入柜加锁。
3、各部门技术档案需统一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得带出公司。
4、保管好技术商贸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废弃不用的资料必须烧毁或用碎纸机处理。
5、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复印公司的文件、资料。
6、不得随意使用由他人负责的电脑。
7、不准传播尚未公布的内部消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不准擅自扩大。
8、不准翻阅和顺看别人桌上不需要自己知道的文件、资料。
9、与外单位接触,不得随意谈论涉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商贸、财务等问题。
10、若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补救。
11、不是本职责范围,无权向外单位介绍公司产品开发、生产价
格、商贸情况。
12、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和生产岗位。
13、外单位的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大厅。
14、不得带公司公章或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
第三章 应聘或离职保密要求
1、凡到公司应聘者(简称乙方),在开始试用期之前,必须与本公司(简称甲方)签订技术、商贸保密协议。
2、试用期间未被录用者,或经领导同意离职者,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者,必须将分管的技术资料、商贸资料、财务账款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凡在甲方及其所属单位所从事的一切科研、生产、商贸活动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
自使用或从事相关业务。
5、所属甲方商业机密,均受法律保护,无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有效。
6、乙方离开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披露公司的相关专业和商务秘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7、乙方因有意或无意披露、窃用所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将诉讼法律,要求经济赔偿,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泄露或侵权的经济赔偿条款
凡公司员工或离职的员工违反本条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以下责任:
(1)在甲方工作期间,退还社会平均工资以外的其它收
入。(2)退还甲方解决的住房或租房租金。
(3)退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缴纳的社会保险额度。(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50,000.00元。(5)乙方应聘甲方时,甲方代缴纳的教育补偿费10,000.00元。(6)甲方为解决乙方工作,户口调动的费用由乙方自付。(7)赔偿造成甲方经济直接损失的60%。(8)赔偿造成甲方经济间接损失的30%。
公司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修订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XXX公司
5.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因为在甲方担任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
乙方在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均未承担(或不再承担)任何有关秘密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或不再承担)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工作,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所述不实,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信息保密的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包括甲方专有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网络组织、路由计划、网络考评方法、技术指标、系统及应用软件、数据库;未公开的公司科技成果、技术文档、商务合同、招标方案、评标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计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经营分析、财务、统计信息;公司市场营销策略、客户资料、重大商业活动计划及安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合作伙伴相关业务信息;公司重要会议内容及记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客户信息:是指在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客户隐私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证件信息、联系信息、住址、资质信息及相关图片信息等;
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账户关联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及关联账户的其他信息等; 交易信息:包括客户在公司各类交易信息等;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客户信息。
4.人事信息:包括员工薪资、福利、员工花名册、通讯录、档案合同等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人员信息等。5.文档资料信息:包括公司内部邮件、内部规章制度流程等。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所承担的通信保密义务。
7.其他一切涉及甲方的企业运营状况、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甲方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特别管理的资料、信息等。
三、乙方须对甲方承担的义务: 1.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通信秘密;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专利公告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专利申请关键内容有关的任何信息;自离职之日起,不得将甲方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不得利用这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新的关联剖析、研究和开发;
3.未经甲方许可,公司的内部资料、邮件、规章、制度、流程等,不得外传或对外界发布,不得超出工作使用范围;
4.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下载和使用免费软件或共享软件,不得访问公共网站和接收外部电子邮件; 5.应当严格保管公司分配的权限、密码等安全信息,禁止告知任何第三方,或在其它任何媒体上显示; 6.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工作涉及到数据受理、保存、传递和销毁时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并且承诺对不遵守《规则》要求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不得篡改、出售客户信息;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未被授权的个人或机构,或用于其它用途。承担因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8.在日常工作中互相监督,如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9.无条件配合公司进行有关客户信息安全的检查;
10.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数据、光盘、工作手册等;乙方个人工作日志中如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信息的,亦应清退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乙方须列出清退清单(一式两份),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并分别保存。未办理清退手续者,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须对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 1.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前12个月的工资及奖金、福利的总额,且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乙方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公司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
五、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本职工作或者原分配的任务有关、或者主要利用甲方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4.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或报酬;
5.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六、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告知乙方或乙方通过工作知悉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6.项目保密协议 篇六
甲方(商业信息密码拥有方):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鉴于:
1、乙方系甲方合作方,与甲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乙方为甲方建立网站,在工作中,乙方将获知甲方的大量商业信息秘密。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确乙方作为甲方合作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老实、信用及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商业信息秘密
1、乙方须予以保密之“商业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在从事指定工作中所获悉的甲方之近、中、远期业务发展计划、资金及融资状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划、商业计划、合作对象、方式、协议、客户名单、技术笔记及文档、设计方案、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方法、技术和配方,和甲方的行销企划、业务(客户资料、交易价格、定价政策)、财务会计、物料采购、人事治理、品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系统有关之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体及其他与甲方营业活动和方式有关之资料等。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信息秘密”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载体。
二、有效期间:永久。
三、保密义务
1、乙方应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信息视为商业信息秘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乙方接受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任何方面,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其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的披露依法律要求必须向有关政府司法部门透露。但该披露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披露。
2、乙方只能将其把握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用于甲方许可的事由,或者用于完成甲方的工作。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信息秘密用于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于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的任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出于甲方的需要,乙方在终止和甲方合同时,乙方应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把握的所有商业信息秘密资料。
4、在日常工作中,乙方应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与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保证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资料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资料不致泄露。
5、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于废弃不用的保密资料应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应及时销毁;磁盘、视听资料或其他不易销毁的实物应当及时交还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6、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使甲方能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因商业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故意情事,一经查核,甲方得依第七条“违约责任”追溯既往。
四、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能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公司保密协议 篇七
一、总 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
不属于保密范围
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3、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
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
销毁由行政部安排专人负责
2、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
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 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
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 元以上500 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3、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5、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技术保密合同书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商业秘密已被甲方应用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的公司各项事宜。
3.甲方已有的事项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商业、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
方保存。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4.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 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
院提出上诉
8.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篇八
甲方: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为维护企业与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守工作秘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践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
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
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未公开资料。
(八)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以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二条 保密原则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和制度;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后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甲方各类秘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措施,否则若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甲方的秘密。
第三条保密责任
(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发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他人的各类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二)乙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翻阅甲方加有秘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有关软件等,亦不得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打探有可能涉及到甲方各类秘密的有关资料。
(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属甲方保密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回家、出差、外出参观、旅游、探亲、外出公共场所和出境;也不得利用信件、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泄露公司秘密。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得擅自保留和带走原在岗位时得到的任何文档、图纸、资料、磁盘、胶片等载有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复印件。
第四条保密责任的除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须承担该项秘密的保密责任:
(一)某项秘密已经公开或已经甲方解密。
(二)乙方实际上不知悉或者没有接触到某项秘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公司保密事项外泄,乙方应按公司《XXXXXX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身份证号码:
9.商业保密协议 篇九
甲 方乙 方
单位:XX工业有限公司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地址:九龙坡区九龙园区XXXXXXXXXX号家庭地址: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合同编号:[])中的约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保守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业、技术秘密是指由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他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技术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商业、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附后)。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年月日
1、甲方依法享有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乙方利用甲方该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及工作条件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涉及商业、技术秘密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守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1、对在工作期间所知悉或掌握的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无论乙方在甲方任职或离职,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用来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2、乙方离职后,利用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获得新的技术成果,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征得甲方的同意、订立相关协议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的前提下,可以就新的技术成果予以实施,否则视为乙方侵犯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竞业禁止
1、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须受甲方竞业禁止,期限为贰年。
2、在竞业禁止期内,乙方不得在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谋职、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得自行组建、参与组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销售渠道劝说、诱使客户脱离甲方的业务关系,不得参与及通过提供甲方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方式帮助他人进行同甲方技术本质相同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不得将甲方的技术用于他人的产品生产。
3、补偿金发放:竞业禁止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与新单位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新单位5名以上证明人(姓名、部门、电话)签名手续,或向甲方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失业证明。在竞业禁止期内,甲方每月按上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向乙方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因乙方责任导致补偿金从规定支付日起一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履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乙方违
反本协议,未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万元。
3、甲方逾期三个月未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万元;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万元。
以上第2~3类违约责任,可以累计计算。若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蒙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因岗位变更,仍从事甲方其他涉密工作的,其竞业禁止期、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按甲方规定作相应调整,本协议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因岗位变更,不再从事甲方涉密工作,从事甲方其它工作且满六个月的,可以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满六个月,仍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另订有法律协议的,继续有效。
第七条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因岗位变更,不再从事甲方涉密工作,竞业禁止期、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按甲方规定另行协商。
2、关于甲乙双方竞业禁止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八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系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商业、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
1、甲方未公布的长远发展规划、重大经营决策;
2、产品调研、技改技革的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及其图表资料;
3、产品、零部件配套方案,配套网络,产品价格、配套价格及其产品、配套价格调整;
4、新开发和重点开发产品的相关信息、研究报告;方案、论证、设计草图、产品图纸、技术资料、试生产中的产品零部件及其样品和记录;
5、产品的关键部件、零件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产品内控质量指标消耗定额、成本、价格、利润等重要数据;
7、质量管理和监控的信息、数据、报告、结论;
8、重要的质量、计量、理化、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结论;
9、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科技成果、关键性的设备、工装、工艺流程等设计、图、表形资料;
10、关键性的生产现场、试验场所;
11、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和生产人事劳资、财务月度以上计划、统计报表、总结等数据以及证券处未公开的披露的信息;
12、营销的重要计划、策略、营销网络、客户名单等经济信息;
13、对外学术交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贸易、商务洽谈、承担保密义务的;
14、计算机资源和应用系统的管理;
15、商标创意资料;
16、甲方有内部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不能宣布的数码及其他信息;领导的指示作为秘密办理的事项;
10.机密和保密协议 篇十
此协议于2014年4月4日在马来西亚冲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UNCH)和香港弘钰模具有限公司(HONGYU)中生效,鉴于 为了拓展双方和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双方同意就双方的业务关系进行讨论,同时,在此期间,双方能够从对方那里得到某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其他有关各自的业务和技术。
鉴于 双方要确保此次讨论的内容在没有经过双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能透露给第三方以及被第三方利用。
本协议证明考虑到此次谈论,以下所提到的信息的公开和双方的合同以及协议,双方要同意遵守以下款项和条件并严格保密。定义
(a)双方指PUNCH 和HONGTYU,以及签署人。
(b)保密内容包括
1.商业技术的问题,例如图纸的信息,成本,研究和发展计划,以及客户的信息
2.任何与以上相似的信息不能在公共领域看到;包括在执行此协议之前及之后透露给接收方的信息,但是不包括以下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的同时已经公开在公共领域,在透露给接收方之后由于接收方的无过失错误被公开或者在公共领域被看到(但是只有当这些信息被公开或公共领域被看到),接收方能证明此信息在被揭露时为其所有。。接收方在没有参考透露方的保密信息的前提下私自发展,Receiving Party 指 按照协议 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的那一方Disclosing Party 指 按照协议 此方透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保密信息以及其中所有的权利(根据协议已经或将要透露给对方的信息)仍是透露方的专属所有权,并将由接收方为透露方代管。接收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揭露机密信息,只能作为双方讨论的目的以及评估双方未来的业务关系。3 非公开
双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手段以及预防措施来阻止双方各自的保密信息泄露,阻止对方泄露保密信息给第三方。接收方有权将这些保密信息透露给自己的上级,员工,代理方和咨询方,以评估交易的可能性。在把所有机密信息或者其中任何一项透露给其他人之前,接收方会告知他们一些适当的指示并获得一些有必要的担保来确保此人会遵守此协议中的保密信息。除以上所述,接收方在没有经过透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将任何信息和技术透露给第三方。此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某一方受法律,官方,或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透露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在没有透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根据此协议拷贝或复制保密信息或透露信息。所有经允许的副本应该包含透露方的专有和保密声明,这些在保
密信息的原件中附有。双方应立即回应对方,将保密信息和所有的副本返给另一方,作为此协议下的接收方这些副本归其所有。违约后果双方承认保密信息包括重要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透露给第三方或越权使用会对透露方导致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双方同意透露或越权使用保密信息在法律上得不到足够的救济,透露方有权减免临时或永久禁令,或其他一些减免措施也被认为是公正和合理的。有效期此协议中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的日期起 有限期2年辅助条款
8.1 此协议在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下生效。双方同意马来西亚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由账单或票据而引起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
8.2 任何一方在某一场合没有放弃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将被视为在任何场合放弃该权利和补救措施。
8.3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此协议。
8.4 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能因此被影响和削弱。
11.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篇十一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信息:业务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销售方案、物流配送、产品价格、产品包装、加工流程、电商销售数据、网络渠道、客户信息、推广活动、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招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义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不得与竞争企业或个人透露甲方任何工作内容与公司任何信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渠道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告,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第1.2.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4.乙方因个人过失造成的甲方商业机密泄露,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依照上述
四、违约责任 第1.2.3.款酌情执行处罚。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乙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本保密笑意,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12.公司保密协议 篇十二
《劳动合同》附件
保 密 协 议
甲方(商业秘密拥有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
一、总则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
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在乙方入职或《劳动合同》续签时达成签署以下商业保密协议。
二、细则
第一条:双方确认,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公司内部通讯录、广告
行销计划、采购资料、人事行政资料、人事档案、企业战略计划、公司发展计划、定价政策和价
格、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营业激励政策、技术方案、服务咨询、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
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公司内部网络资源、产品或市场研究开
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
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商务函电等甲方有密级的资料(详见《员工手册》)。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均属于甲方所有。
2)甲方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3)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
4)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文件等,履行保密职责。
5)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或告知或公布或网络(化)或
出版或传授或转让甲方有密级的资料。
6)保护客户、合作伙伴等单位的信息。
7)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
责任。
8)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或事
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
问等。
第三条:乙方承诺,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等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
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
三、说明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乙方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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