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停工复工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共1篇)
1.开工停工复工及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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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之四
4.2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
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办事指南
(2011年4月)
第一部分 申办资料清单
特别提示: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等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凡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出具的批复文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复文件文号。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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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9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四、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情况 1.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2.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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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3)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个人信息备案;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五、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资料:
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9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并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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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9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9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八、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资料的,应补充该部分资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九、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十、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指南4.1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9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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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案)第二条。
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二、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准备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需要缴费的出具缴费通知单;
3、需要缴费的,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5、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许可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四、行政许可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违法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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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73条规定,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0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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