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1.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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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重点罪名
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为出售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
(2)运输,贩运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对毒品,掩饰、隐瞒的,本罪。
(2)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竞合。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洗钱,对现金的隐匿,本罪。
(3)共犯,事先通谋。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非出售、贩运意图。
二、普通罪名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⑷强迫他人吸毒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
3、毒品再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重点罪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⒈组织卖淫罪;⒉强迫卖淫罪;第358条,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1)组织,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卖淫”,以钱财为对价的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的卖淫。(4)罪数:组织卖淫可包容同时伴随的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罪。(5)协助组织卖淫,独立罪名o正犯行为,排斥组织卖淫帮助犯(共犯)适用。
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⑴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⑵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不同种数罪;引诱幼女卖淫与介绍的区别?已有卖淫经历和意愿幼女。(3)关联罪:与组织卖淫o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组织”行为是否成立。
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卖淫嫖娼中发生之奸淫卖淫幼女。“明知”幼女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5.传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发生。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o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此目的。
§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二、普通罪名
⑴传播淫秽物品罪;⑵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故意的认定:有事实层面认识即可认定故意。不需要有“性质”认识。
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与侵犯人身、毁坏财物的竞合 ⒈放火罪、失火罪
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条类型:第114条o第116条o117条o118条危险犯o第115条o第119条结果加重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⒊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体危险→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
⒋组织、领导、参加怖组织罪→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自关闭舱门时到开启舱门时止。跨国犯罪的属于国际罪行→普遍管辖。
⒌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⑴主体修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另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与生活过失的界限;(2)与其他事故型犯罪的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
⒎交通肇事罪:(1)结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过失的标准不同。
过失犯罪的认定与适用
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真题,单选)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1)过失判断:违反造作规程,即暗示具有过失排除D意外事件。
(2)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排除A.(3)“违反操作规程”而非交通规则,选C排除B.第二节普通罪名
⒈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⒉资助怖组织活动组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在结果要件上不同。
4.丢失枪支不报罪,故意犯o不作为犯o→结果→超过(故意认识范围的)客观可罚要素。
5.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之危险品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犯o身份犯→有报告职责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
第九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国家安全罪·军职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重点罪名
⒈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阻碍军人执行军务
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公共安全破坏罪的区别,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普通罪名
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⑵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重点罪名
⒈间谍罪,第110条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谍报任务
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与间谍罪关系;(2)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发送至境外电子信箱的,本罪。
二、普通罪名
⒈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及其煽动行为。
⒉叛逃罪:在岗时擅离岗位叛逃。
第三节军职罪
一、重点罪名
⒈战时自伤罪;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军人“涉密犯罪”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⑴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其特点是:①主体均为“现役军人”,②对象为“军事”秘密。
若非军人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军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非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普通罪名:⑴投降罪;⑵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其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
① 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② 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③ 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有认识。
(4)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5)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1)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也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与玩忽职守罪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1)相似点:一是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重点罪名
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为出售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
(2)运输,贩运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对毒品,掩饰、隐瞒的,本罪。
(2)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竞合。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洗钱,对现金的隐匿,本罪。
(3)共犯,事先通谋。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非出售、贩运意图。
二、普通罪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⑷强迫他人吸毒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
3、毒品再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卖淫罪;⒉强迫卖淫罪;第358条,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1)组织,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卖淫”,以钱财为对价的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的卖淫。(4)罪数:组织卖淫可包容同时伴随的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罪。(5)协助组织卖淫,独立罪名o正犯行为,排斥组织卖淫帮助犯(共犯)适用。
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⑴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⑵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不同种数罪;引诱幼女卖淫与介绍的区别?已有卖淫经历和意愿幼女。(3)关联罪:与组织卖淫o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组织”行为是否成立。
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区别:卖淫嫖娼中发生之奸淫卖淫幼女。“明知”幼女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5.传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发生。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o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此目的。
§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二、普通罪名
⑴传播淫秽物品罪;⑵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故意的认定:有事实层面认识即可认定故意。不需要有“性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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