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选7篇)
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一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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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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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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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负责人、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4—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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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国家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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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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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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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省(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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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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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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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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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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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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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二
2011年上半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2.9亿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552.6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420.3亿元。我国遭受两次大范围旱灾,冬麦主产区发生秋冬连旱;入汛后,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4次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灾害,近4成受旱县出现明显的旱涝急转。洪涝和旱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部经济损失的70%。
我国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应急机制存在着一些缺陷。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管理发展的较早,应急机制也比较科学、系统和全面。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存的问题,同时积极借鉴国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弥补现有应急机制的缺陷,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1 当前应急机制现状的诊断分析
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自然灾害救助事业日趋成熟,管理部门的设置更加科学,社会成员的参与更加广泛,救助水平也逐步提高。在应急管理方面,流程管理更加规范,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方案规划也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来看,当前的应急机制在法律体制、管理体系和运行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在我国,灾害救助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尤其是对于灾害救助的应急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任归属与具体执行标准。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灾害处置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后过渡性安置、灾后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等许多内容,都需要在汶川地震后进行充实和完善。
1.2 管理体系不健全
当前应急机制方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性框架,原有的应急机制主要还局限于针对战争及国内政治安全领域,在自然灾害尤其是突发性灾难的应对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每当遇到灾害都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随时组织起来应付灾害,往往造成应急不及时,救灾没有序。
1.3 基础保障不足
信息系统是应急机制的技术核心,当前各部门灾情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综合性的信息平台,对于整体的灾情信息把握不足。体现在上半年旱涝急转灾情的提前预警环节的缺失,导致救助工作的应急响应迟缓。
资源是保证应急机制运转的物质基础,目前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能力较弱。市、区级的物资仓储设施不足,库存应急物资少,不适应救灾的需求;救灾资金实行上下共担,地方财力强弱有别,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目前我国发生重大灾情的时候,主要依赖于部队、武警的支援,地方上缺乏装备精良、反应迅速、技术过硬的专业救灾队伍。另外,随着民间非政府组织和以志愿者为代表的社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这部分力量也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
2 国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
2.1 国外的应急机制的简介
美、加等国都是灾害多发国家,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早,这些国家在处置自然灾害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应急机制,基本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下从实际出发,对这些国家的应急机制进行总结:
2.1.1 美国的三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美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为国家—州—郡三级管理体制,采用属地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灾害应急管理由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负责,全面协调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同时,美国的灾害援助系统还有法律作为其依据,在救灾过程中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
2.1.2 日本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日本政府建立了以首相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应对全国的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的防灾局等相应行政机关来推进自然灾害对策的实施。各级政府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机构健全,工作内容充实,工作程序清晰。
2.1.3 加拿大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加拿大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PSEPC),以“集中化的指导与协调,分散化的执行与反应”为基本原则,同时每个省和地区都有相应的紧急措施组织(EMO),形成自下而上的应急救助管理体系。从省或地方请求的提出,到国家层面做出反应,以及资源的调集和专家的到位,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就可完成。
2.1.4 澳大利亚的应急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应急管理中心(EMA)为州和地区经历的主要灾害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通过联邦政府、州和区政府、社区这三个层面建立起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层级责任清楚,工作方法明确。
现将各国的应急机制的分析比较列示如表1。
2.2 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2.2.1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借鉴美、澳等国的三级管理体
制,建立国家—省—市—乡镇级应急机制,形成完整的体系架构。按照国家、省、地方等不同层次进行部署,做到层级明确,各负其责、职能分担、流程清晰。一个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和处置、信息发布、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社会动员等七大应急机制,这样才可以使应急机制具有全面性,才能在救助过程中,将设备、物资、人员和信息有效整合,达到效用最大化。同时,应加强对流程的监控,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上行下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强对物资资金的监管力度,专款专用,物资调配及时有效,确保救助工作的效率。
2.2.2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要加强我国对灾
害的应急管理能力,必须从加强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的法制建设上着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体系来看,基于法律进行管理是重要的成功因素,灾害应急机制的所有职能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对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法》,这部法律应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2.3 夯实应急机制的运行基础。构建灾害信息系统,借助气象
与水利水文等部门的技术支持,形成灾情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救灾部门及时掌握整体灾情信息;完善灾害应急资源储备体系,优化物资储备结构,从质、量两个维度全面把握资源的储备,进而适应应急救助的需求;加强救助队伍建设,组建政府职能的紧急救援队伍,地方应该具备一支包含了各部门各领域的救援人员的基础应急救助队伍,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程度;同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动员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进行培训实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广泛吸纳国际社会在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方面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结合中国自然灾害特点和行政管理的体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灾害救助水平,是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危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摘要:针对2011年旱涝急转的特殊灾情,以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为切入点。通过对应急机制的现状分析,综合诊断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各国的经验,对我国的相关工作形成启示。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旱涝急转,灾害救助,应急机制,诊断,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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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学栋,张玉平.自然灾害与政府应急管理:国外的经及其借鉴[J].科技管理研究.2005(11):149-151.
3.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三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
1.3编制原则
1.4适用范围
2、基本情况
3、启动条件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应急反应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编制原则
实行村支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分工综合协调、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暴雨、洪水、台风(包括亚热带风暴)、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
2、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中部,由××、长山、周公坞三村合并而成。全村地域面积11.94平方公里,农户1208户,人口3493人。2007年,××村工业总产值12.7亿元,农业总产值3300万元,村集体可支配资金65.5万元,人均收入13872元。
3、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超过本单位人口的3%左右;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本单位当季播种面积的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本单位总人口的1.5%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建立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并确定组成人员及职责。
4.1.1 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分管民政领导、民兵连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负责人担任。
4.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和分析全村灾害动态情况。
(2)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
(4)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
(5)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
(6)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2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村委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救济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领导担任主任。
5、应急措施
(1)启动本预案后领导小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镇防汛指挥部等报告情况;
(2)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
①联络协调组:由村支部牵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村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②抢险救灾组:由民兵连长牵头,治保、调解、联防队参加,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③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团支部、妇联参加,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④查灾核灾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6.1领导小组对灾区可能因灾需转移安置的人口进行预测,对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
(1)撤离信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电话等通知方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成立村支二委成员组成的转移安置小组,负责需转移村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3)
保证撤离群众及时安置,24小时内派出医疗救助分队,并紧急调拨衣被等救灾物资到位。
6.2安置方式:采取投亲靠友、借住、转移安置到村避灾中心,必要时搭建临时帐蓬等。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灾情稳定后,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
7.2召开生产自救会议,组织灾区恢复生
产自救。
7.3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家财毁光重灾户以及饮用水困难户的情况。
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保障预案 篇四
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具有突发性,为减轻灾害损失,必须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前,根据预测、预报、警报的情况,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急措施。
一、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建立健全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煤炭行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加强雨季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
2.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煤矿企业做好信息沟通,当辖区内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全县所有煤矿进行预警。
3.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在雨季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预防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1.必须查清全县煤矿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水库、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辖区的河道、江河大堤、河道中障碍物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对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3.要定期对供电设施、排水设施、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确保雨季时各种疏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4.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5.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6.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7.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要认真组织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的重点:
(1)位于矿井周边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易引发山洪地段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
(3)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4)开采防水保护煤柱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
(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
(6)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7)煤矿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以及洪灾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
(8)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2.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并在当地汛期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四、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体系
1.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抢险救灾队伍并签订协议,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救灾演练。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2.发生因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3.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第三节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针对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等灾害引发的事故成立了煤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的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事故信息的上报。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其相关数据。
第四节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以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监控中心为信息交换平台,形成政府、矿业管理、监察与煤矿企业为一体的信息网络。
第五节 发生自然灾害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常规避灾措施
经验表明越是长时间未暴发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其危险程度越高,危险性越大。因此,当处于长期未暴发的泥石流沟威胁区或正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区时,应高度警惕。通过预测、预报确定为山体滑坡、垮塌或者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需要对矿区内人类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同时应制订和执行必要的疏散计划,按轻重缓急次序将人员及有关重大设施逐步迁移到安全区内(能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者除外),常规避灾计划需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和执行。
1.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洪水的产生和活动程度与生态环境质量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生态环境好的区域,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发生的频度低、影响范围小;生态环境差的区域,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洪水发生频度高、危害范围大。提高小流域植被覆盖率,在矿区附近营造一定规模的防护林,不仅可以抑制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的形成,而且可以降低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发生频率,即使发生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也多了一道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屏障。
2.矿井不要建在沟口、沟道上,受自然条件限制,很多矿井建在山麓扇形地上。山麓扇形地是历史泥石流活动的见证,从长远的观点看,山区的绝大多数沟谷今后都有发生泥石流的可能。因此,在矿区规划建设过程中,矿井不能占据泄水沟道,也不宜离沟岸过近;已经占据沟道的房屋应迁移到安全地带。在沟道两侧修筑防护堤坝和营造防护林,可以避免或减轻因泥石流溢出沟槽而对两岸居民造成的伤害。
3.不能把冲沟当作垃圾排放场。在冲沟中随意弃土、弃渣、堆放垃圾,将给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洪水的发生提供固体物源、促进泥石流的活动;当弃土、弃渣量大时,可能在沟谷中形成堆积坝,堆积坝溃决时必然发生泥石流。因此,在雨季到来之前,要主动清除道沟中的障碍物,保证沟道有良好的泄洪能力。
4.当地面变形速度加大,滑坡征兆越来越明显时,要及时搬迁到安全的地方。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永久性搬迁场地难以找到或搬迁经费短时间内难以落实等原因,还要采取一些临时性的避灾措施,尽量减轻滑坡造成的损 失。
要想成功避灾应从以下几方面准备:
(1)预先选定临时避灾场地:在滑坡隐患区附近事先选择一处或几处安全场地,作为矿区避灾的临时用地。避灾场地原则上应选在滑坡两侧边界之外,不宜选在滑坡的上坡或下坡地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避灾场地距离居住地越近越好,地势越开阔越好,交通和用电、用水越方便越好。
(2)预先选定撤离路线、规定预警信号;要通过实地踏勘选择好转移路线,转移路线要尽量少穿越危险区。要事先约定好撤离信号(如广播、敲锣、击鼓、吹号等等),同时还要规定信号管理办法,以免误发信号造成混乱。
(3)预先公布责任人:要事先落实并公布地质灾害防灾避灾总负责人,以及疏散撤离、救护抢险、生活保障等具体工作的负责人。
(4)预先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有条件时,应在避灾场地预先搭建临时住所,为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群众的财产和生活用品可以提前转移到避灾场所,既可方便群众生活又能有效减少经济损失。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雨具和常用药品等。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做好准备。自然灾害绝大多数发生在雨季,夜晚发生自然灾害较白天发生的损失更大。因此,特别是雨季的夜晚不要在滑坡危险区逗留。
二、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洪水紧急避灾措施
接到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洪水短期预报或警报,某区域即将在数小时或数分钟内发生一定规模的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洪水时,要应对被危害区居民及设施应采取紧急疏散避灾或保护措施,人员需强行迁至安全区,其疏散避灾计划内容包括:
(一)疏散区包括灾区及受影响的所有范围;
(二)疏散时间10分钟;
(三)疏散交通运输工具为现场所能利用的所有工具;
(四)疏散路线安排:由地势低处向地势高、开阔地带转移。
撤退灾区人员
(1)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要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急时撤到安全地点。
(2)救灾时,首先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难人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避灾时,人员在救灾负责人的带领下,有组织的按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撤离时,要至少两个人一组同行,不准单独行动。
避灾措施
一般要建立临时躲避棚,躲避棚的位置要避开沟道凹岸或面积小而又低平的凸岸及陡内峻的山坡下。应安置在距村庄较近的低缓山坡或高于10米的阶台地上,切忌建在较陡山体的凹坡处,以免出现坡面坍滑;当前三日及当天的降雨累计达到100毫米时,处于危险区内的人员应撤离。只有当降雨停止二小时以后方可返回住地,切忌雨小或刚停时即返回矿区;当听到沟内有轰鸣声或主河洪水上涨或正常流水突然断流,应意识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马上就要到来,应立即采取逃生措施。避灾时应注意:不要顺沟方向向上游或向下游跑,应向沟岸侧山坡距,但不要停留在凹处。
三、抢险救灾措施
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或暴雨洪水发生过程中,对遭受危害的人与动物应进行抢救,使危害降至最低程序,其内容包括:
(一)组织抢险专业队伍;紧急抢修各类临时防护工程,使之排除险情;
(二)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护和安置;
(三)密切监视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暴雨或洪水的发展动向,严禁灾害重复出现,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地震、暴雨或洪水发生过后,对灾区应立即进行救灾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灾区人民安排好必要的生活;
2.帮助恢复交通、生产,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3.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上报灾情,争取必要的物力、财力支持。
四、发生透水事故处理
1.矿井发生透水事故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矿办公室汇报,并要求在班组长和老工人的指挥下迅速抢险,就地解决加固工作地点,堵住漏水点,以免事故扩大;如情危急,水势很猛,水压很大,无法抢救时,就要有组织地避开压力水,迅速撤离到地面或上一水平。
2.煤矿负责人接到透水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并通知有关人员撤离。
3.透水后,应尽量将水引入水仓,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全力以赴排水。
4.透水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尽快、准确核查井下人员,如发现人员被堵井下,则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抢救。
5.对被淹区停止供电。
6.迅速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节 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的场所,设计及周围情况的分析,事故现场人员的清点和撤离人员,由现场指挥生产的带班井长负责执行,发生灾害事故后,人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由现场指挥生产的人员带领,沿既定的避灾路线进行撤离。非事故现场人员要做好配合现场的撤离工作,紧急疏散人员及疏通交通障碍。
第七节 险区危的隔离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向井口汇报外,煤矿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可能就地取材,加固工作面,设法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扩大,如水势很猛,无法抢救时,应组织人员迅速按避灾路线撤至上一水平或地面,根据事故点和可能波及的巷道,通知有关人员撤出危险区。
第八节 检测、抢救、救援及控制措施
矿井发生淹井、透水、自然灾害等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县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指令,调动矿山救护队进行检测,探明灾害性质、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和物力、迅速而慎重地制定具体的方案,确定营救遇难的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一、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
1.矿山救护队指挥人员应亲自参加组织和参加检测工作,布置检测任务,保证检测小队所需的器材,说明检测任务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给检测小队以足够的准备工作时间。 2.井下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和检测小队保持不间断联系,检测小队人数不少于6人。
3.进入灾区检测,必须携带探险绳、氧气呼吸器等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4.检测小队进入灾区时,规定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立即救援。
5.进入灾区前,应考虑到退路被堵后应采取措施,小队返回应按原路,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必须有检测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6.检测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7.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线斜交前进。
8.检测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检测结果标在图纸上。
9.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检测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并将他们护送到通风巷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检测任务,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10.检测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检测路线示意图。
11.检测结束后,小队长立即向布置检测任务的指挥员汇报结果,指挥员及时向救援中心汇报,制定下一步检测及救援的方案。
二、抢救遇险人员的规定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的急救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对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等待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难后易”的原则进行抢救。
三、水灾事故的救援及控制
1.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抢救被困人员,并恢复井巷通风。
2.处理矿井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矿井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的地点、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的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的救灾方案。
3.矿山救护队在侦察时,应判定遇险人员的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路线,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损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CH
4、CO、H2S等)浓度及在巷道散步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4.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时,第1个小队一般应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个小队应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5.对于被困的井下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水位时,则禁止打结,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6.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有全矿和水平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装有粘土、沙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7.矿山救护队在处理矿山水灾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前,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快被淹没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指战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位、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8.处理上山巷道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2)透水点下方要有能存水及存沉积物的有效空间,否则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3)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退路。
第九节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治救治
对于伤员的急救工作,有三级急救组织构成:一级是井下现场的急救;二级是井上现场的救治;三级是医院的救治。井下现场的救治工作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急救队员的救治由救护队长负责进行,医院的救治由医院的院长负责进行。
现场救护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抢救伤员脱险并进行急救,对危重伤员的转送做好必要的医疗准备工作,根据伤情及条件,在现场可就地进行下列急救工作。
1.矿工现场急救
当有人受伤后,在急救员赶到之前,由矿工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急救或者是由前往现场处理事故的矿山救护指战员进行急救,主要是进行伤情判断和止血包扎,人工呼吸,伤肢简单固定,搬运伤员等急救处理。
2.急救员现场急救
急救员接到通知后,应奔赴现场,将伤员搬到安全区,立即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全身状态、神智、脉搏、呼吸、血压、疼痛部位有无异常、脊柱四肢有无畸形及伤口出血等,同时,还应检查有无呼吸困难或异常呼吸、口鼻内有无异物、胸部有无畸形或出现血胸、气胞、有无腹痛、腹肌紧张或反跳痛等,以及有无肢体麻木,运动障碍,有无骨摩擦音及异常活动,心脏停跳或停止呼吸者,应立即进行心肺负苏急救,记录伤情并不断观察其变化,如转送应将伤员固定在担架上,若危急不能运送,应转移到安全地带以利挽救。
3.第三级医疗急救组织由医院医务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接受第一、二级急救后转送来的伤员,发现伤员严重出血、呼吸道损伤、开放性胸腹部损伤、休克或开发性颅脑损伤等,应立即手术抢救。
第十节 应急救援保障
一、内部保障
煤矿成立救灾小组,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了各岗位的责任制度、值班制度、培训演练制度。
其主要任务:
(1)做好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初期事。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救护人员需要佩带氧气呼吸器并做好自身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的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外部保障
煤矿与救护队签定矿井联合救灾协议。
第十一节 应急培训和演练
为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应急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的效果,要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或演练是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日常工作。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的任务:
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遇险人员做好防护并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煤矿应急培训范围:
1.职工全员的培训;
2.专业工种应急救援的培训。
煤矿应急培训的内容:
1.报警;
2.疏散;
3.各类灾害的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的培训。
演练的基本内容:
1.基础训练: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基础,主要包括队列、体能、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
2.专业训练: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主要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消以及现场急救;
3.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的必要措施。
5.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五
目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响应措施
3.1.4 响应终止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 冬春救助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附则
附件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含海域,下同)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广东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办,省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省粤电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和省级医药、冻猪肉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保障相关合法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6)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省性救灾捐赠款物和省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
(7)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卫生厅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1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5)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6)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7)省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省民政厅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8)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9)省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0)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保障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1)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工作,并组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南方电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25)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对地震灾害进行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6)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省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
(31)省铁投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所辖铁路、城际轨道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
(32)南方航空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3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和有关设备。
(34)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并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厅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地方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特别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Ш级响应
较大灾害发生,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Ш级响应启动标准的,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1.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民政厅、财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省民政厅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由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气象、地震、工程抗震设防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开展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地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及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省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篇六
珙县观斗苗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观斗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乡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观斗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乡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自应发之日起实行,各村及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制订相应预案,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观斗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珙县观斗苗族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目标任务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观斗乡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气象灾害,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和任务。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人畜饮水问题,幸福2社、白仁6社有2000余米灌溉水渠,大部分村社供水还比较困难;
(四)乡境内有煤矿4个,其中1个已停产,有硫精砂厂1个,目前也处天停产状态,有非煤矿山1个,都分布在前进、幸福两个村境内。
三、灾害风险
(一)本乡在雨季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一般是山体滑坡、泥石流,一般分布在矿区的前进村和幸福村以及山高坡陡的跃进村,在干旱季节容易发生是森林火灾,主要涉及白仁村、幸福村。
(二)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发生主要影响跃进村3、4、5、6社,前进村全村、幸福村全村的各种设施和群众,森林火灾发生主要影响白仁村、幸福村林区的各种设施和群众。
(三)乡工矿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发生事故时,可能影响的群众主要分布在前进村1、2社,幸福村2、3、4、7社和跃进村4、5、6社。
四、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全乡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二)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全乡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二)职责任务
1、综合协调全乡的抗灾救灾工作;
2、召开会议,初步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及时上报灾区的灾情;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作每日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及时传达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落实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乡长: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副乡长: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财政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和拨付;对重大灾情所需资金及时调度。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乡民政办: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劳保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中心校: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乡人武部:根据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供电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讯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六、应急准备
(一)应急安置和医疗卫生场所准备。本乡现有应急集中安置点9处,除前进村有3个外,其他3个村分别有2个;医疗卫生所8个,幸福村2个,前进村3个,白仁村2个,跃进村1个,可安置全乡4000人左右,医疗救助3000人。
(二)全乡拥有救灾储备点5处,可容纳食物、物资。如物资不够可向云南省威信县救灾储备中心、罗布乡,珙县洛亥镇、洛表镇紧急采购补充物资或向上级申请救助。
(三)与电信、移动公司、交通局明确灾情发生后的通信、交通的维修事宜,确保灾情发生后的通信、交通畅通。
(四)选聘乡民政员为专职的灾情信息员,发生灾情后迅速上报,根据灾情大小协调救援队、应急救助队、社会志愿者。
(五)开展减灾进村活动,利用传单或发宣传挂历等的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每年组织1次全乡灾害救灾演习,组织2次学校救灾演习。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村两委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村两委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两委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0时之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村两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村两委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乡汇总数据(含分村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八、预警响应
(一)预警响应启动。
根据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预测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灾害即将临近,并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灾害,灾害已经临近,并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灾害,灾害即将发生,并正在逐步扩大。
一般(Ⅳ级):由相关部门或村两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门或村两委全权负责处置。
(四)紧急转移:由指挥长担任全乡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责任人,各村村支书负责各村的转移工作。
(五)生活救助:由副指挥长担任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责任人,各村村主任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发放。
九、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村两委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2、乡人民政府和村两委配合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以乡政府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拨冬令(春荒)款的报告。
5、根据各村向乡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乡财政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乡镇政府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乡、村配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民政、教育、财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1、本预案由乡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乡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乡人民政府、各级部门、村两委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7.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篇七
关于印发《二道江区桃园街道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
现将《二道江区桃园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救助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桃园街道办事处。
附:《二道江区桃园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道江区桃园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 应急△ 预案 通知抄报:二道江区民政局抄送:电源社区,东江社区,前台社区,双环社区,振兴社区,立新社区二道江区桃园街道办事处2011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二道江区桃园街道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根据区民政局下发的《二道江区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街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街灾害应急救助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因灾害而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灾后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居民生活稳定,特制定适用于突发性危害如洪涝、干旱、冰雹、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国家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安置。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职能
为加强我街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自救互助能力和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效率,我街针对此项工作成立桃园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庚同志、街道办事处主任王辉同志任组长,孙琳、张铁军、牟丽红、莫立峰同志任副组长,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王凤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徐坤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成立电源社区、东江社区、双环社区、前台社区、振兴社区和立新社区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辖区的以下几项工作:
(一)灾害查核工作:负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查核灾情,汇总各项灾情数据,对数据进行初步分析评估,统一上报于桃园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负责人:牟丽红;成员:孙玉春、尹君伊。
(二)紧急救援工作:调配救灾储备物资;灾民的转移安置;妥善安置被转移居民的日常生活;各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负责人:张铁军;成员:王凤娟、徐坤。
(三)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接待上级单位、新闻单位及记者,客观全面的将我街灾害情况和应急救助信息及时汇报积极配合,将我街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等信息及时提供给新闻单位进行报道。负责人:孙琳;成员:徐英兰、王翠、孙蕾蕾。
(四)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负责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事务。负责人:莫立峰;成员:张本宏、辛华。
三、救灾应急的步骤与要求
1、灾害发生前夕。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如我区将有某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征兆,桃园街道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自然灾害紧急会议,制定应急现行措施,密切注意灾情发展动向。在做好本级预防和救援准备的同时,立即通知各社区自然灾害应急小组,并安排人员昼夜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能脱岗漏岗,做好灾情记录,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和报告主管救灾工作的领导。
2、灾害发生后。当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调查小组要密切注意灾
情的发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和上报灾情。
(1)灾情初报:各社区应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初步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及时上报街道应急办。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区民政局。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根据区民政局要求,建立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社区每天8:3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内的灾情及时上报街道应急办。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社区在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办事处。要严肃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纪律,对统计报表实行审查、签批制度、层层把关。对漏报、迟报、瞒报和虚报灾情的,将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区民政局的工作要求,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救灾经费、物资以区、街道两级筹措为主,争取上级给予经费、物资的补助。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救灾工作告一段落时,要及时写出救灾工作总结,包括人员伤亡、民房倒塌和损坏情况、缺粮人口和需救助人口要逐户核准。
3、救灾援助。当灾区需要桃园街道组织救灾物资援助时,由领导小组召开小组成员会议,通报灾情,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救援具
体工作,立即与相关物资供应点联系,落实所需救灾物资。灾情调查小组要及时汇总救援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
四、灾民救济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救灾救济工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落实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上报请示追加救灾资金。
1、备存物资。根据工作要求和需要,备存部分棉被、衣物、粮食等日常急需物品,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适量储备。
桃园街道办事处以现货和合约供货的形式,储备以下数量生活用品。
衣服:现货70套;
方便面:合约供货50箱;
火腿肠:合约供货50箱;
矿泉水:合约供货50箱。
根据区民政局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充分做好防大灾、救大灾的准备工作。
2、应急救济款的发放。群众迁移安置后,有关社区要尽快确定需救济粮款的对象,登记造册,并根据群众需要尽快调配款物,按照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统筹发放。
五、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一)灾情报告制度。各社区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核查、报告灾情,杜绝迟报、虚报或隐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评估
和上报工作,突发性大灾,上报时同时可越级上报。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要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担负责任,加强领导,认真拟订扎实可行的救灾方案。要加强救灾知识培训。
(二)救灾值班管理制度。各社区要设立救灾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讯渠道畅通,确保昼夜值班不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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