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2024-09-10

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精选8篇)

1.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篇一

篇一: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单位教师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籍贯江苏,住:XXXX 工作单位:XX市XX小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X月XX日受伤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小学教师,1983年8月进入学校就职,担任教师工作至今。在2010年X月XX日上午X点上班路上,申请人骑电瓶车路过青山高速公路颜岗立交桥,在下坡时,因路面潮湿,导致申请人摔倒,致使申请人左腿膝盖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在XX乡卫生院治疗,现已治疗近2个月,花费医药费1300多元。

因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故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伤(亡):

1.教师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教师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2.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3.教师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教师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4,教师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5.教师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6.因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师工伤的认定工作,其具体程序包括:

1.负伤教师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材料;2.所在单位应根据教师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教师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列明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校领导能够体谅申请人作为一名老员工的辛劳,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一事为工伤,并报销相关费用。

此致

XX市XX小学

申请人(签字):

二0一0年X月XX日

篇三: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用A4纸打印、本人签字按手印);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作息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2.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篇二

1992年我国就开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纵观全国各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大体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 改革酝酿时期 (1992年~2007年) 。

在199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并指出要在总结中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全国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当时的人事部根据文件精神, 进一步指出要求各省、市、区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在这一时期没有启动, 仍维持传统的离退休养老制度。

2. 改革试点时期 (2008年~现在) 。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滞后。

迄今为止, 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涉及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法律仅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中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目前, 在国家层面还未出台一部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险法》, 各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得不到明确的法律规范与指导, 使得改革带有很大的政策风险。目前, 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强制性法律仍是空白, 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行其是, 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2. 改革的公平性问题受到误解。

众所周知,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 我国就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单位人员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安排。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上是与机关公务员是联动的。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 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时间表。从社会公平的价值导向上看, 一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认为这次改革试点有失公平。

3. 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将明显降低。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 即单位缴20%, 员工缴8%;二是养老金发放办法也基本一致, 但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 即所谓“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制度”。按照这个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因为目前所制定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方案, 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90%领取退休金的。2009年, 全国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080元, 2010年1200元。这说明企业平均养老金太低了, 应该考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而不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正确的养老金制度改革, 应当是让企业的养老金向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靠, 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 而不是让事业单位向企业靠, 降低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待遇。如果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拉平了, 大家都处于低水平, 这绝对不是改革的初衷, 也不是改革的目的。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1. 健全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坚持立法先行, 是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并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目前,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 应当结合中国的国情,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 这部法律也适用于规范指导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基本法律的基础上, 构建一套既有养老保险基本法律、又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的法制体系。

2. 养老保险应在事业单位的合理分类基础上构建。

首先, 事业单位要进行科学分类。事业单位是我们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的,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门类越来越庞杂。笔者认为将现行事业单位分为三类比较合理, 即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在科学分类基础上, 将行政事业类事业单位并入到国家机关,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制度。这样分类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际上就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3. 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三个联动”的改革。

所谓“三个联动”, 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一起进行, 以避免互相攀比, 相互掣肘。作为公共部门, 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再人为分出三六九等。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转型, 由过去的国家保障制养老转型为现代养老社会保险;二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养老金水平, 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4.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 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之所以选择强制性模式, 一是因为强制性职业年金能够解决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 如果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规定的标准。而且企业有补充养老保障即企业年金, 因此, 通过强制性职业年金体现可以对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有效完;第二, 职业年金主要来源于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是管理型、公益性单位, 不具备盈利性, 大多无法承担单位部分的职业年金,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 单位缴纳部分由国家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 只有这样, 职业年金制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李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

3.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篇三

2012年9月,我在某饭店应聘任保安看守停车场。半月后,被从停车场放行的车辆撞伤,该车辆逃逸,因是套牌车,一直没找到车主。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但饭店拒绝赔偿。请问,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能获补偿吗? 安徽 桂 令

法官说法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速公路新增3.3万公里,总里程达到7.4万公里。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路况好等特点,我国70%的交通流量集中于此。然而,高速公路的安全形势并不容乐观。

在本案中,宁杭高速公司作为提供高速道路通行的服务方和管理部门,其服务义务包含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车辆正常情况下安全行驶等内容。乔雅妮驾驶车辆自领取通行卡进入宁杭高速行驶,与宁杭高速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宁杭高速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并无任何过错。但是,因乔雅妮系基于服务合同主张权利,公司即使在事件中确无过错,但在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合同义务。宁杭高速公司虽抗辩乔雅妮驾驶经验不足导致处理不当发生事故,但因事发时行车道上确有废弃轮胎存在,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乔雅妮处理不当导致事故。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碍物,是宁杭高速公司的职责。宁杭高速公司虽证明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此,重点提醒“有车族”在高速公路驾驶应记住十个注意事项。1.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车道,并提高车速。合流时,应不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2.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车道行驶,一般情况下只有超车时才能进入超车道。3.随时注意路上标线和道路路边、上空的标志,并适当靠右行驶,但不能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4.严格遵守速度限制规定,超速行驶易酿成事故,车速太低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雨天、冰雪天行车,车速应相应降低。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而言,在路面干燥的情况下,车间距离不小于车速(km/h)的数值。遇雨雾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6.不准在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央分隔带。7.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8.高速行驶要始终握稳方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要太大。需要制动时,应该分多次制动。9.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会影响视力,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光线的明暗变化。10.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

如今,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管理,并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仍然无法杜绝管理的瑕疵,往往被判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桂令读者:

你好!见信后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与《社会保险法》同日施行。根据该办法第六至第十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按上述规定,你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基金先行给付,但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等情形。二是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工伤的认定材料。三是应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凭据,并在这些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

4.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 篇四

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同志,您好!

您来我局申请办理工伤认定,请认真阅读此告知书并予配合:

一、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两人以上,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伤(亡)者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6、伤(亡)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伤者出院记录、疾病初诊诊断证明、病历(原件、复印件);亡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8、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须提供:上下班作息时间表;职工考勤记录;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9、单位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要以A4纸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时限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我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服务承诺:您提交了完整的资料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欢迎监督。

受理地址: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西园路8号,新仪征市中学东大门旁)

5.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篇五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格式见附件2); 7.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3);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代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

八、规范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及材料格式,是工伤认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认定申请规范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指定专人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配备工伤认定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为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审批表 2.工伤事故报告文本格式 3.证人证言格式

6.单位工伤保险申请书 篇六

您好!我是单位的职工,自入职以来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了解到劳动争议的案件首先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我在和单位协商无果之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我的案件,答复说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我很是不解,难道我的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吗?职工 刘师傅

律师解答:

单位未缴社保致损 员工有权申请仲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您好,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不予受理的决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纪要》还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出现需要被保险的事由时因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由单位进行赔偿,此类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您还可以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法律链接:

7.浅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篇七

(二) 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多, 存在不合理现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层面涉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等四大块, 导致养老金分配呈现不同层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由财政拨付, 企业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则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这种分配结构在无形中给社会成员分成了不同的等级, 导致了养老制度的不合理。

(三) 金融危机减缓经济发展, 群众心理负担大

我们正处在金融危机这一敏感的经济背景下, 由于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普遍放缓, 群众已经背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在这关键时期推行改革措施, 既有可能促进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 也有可能受到强烈的阻力, 致使改革不能如期完成, 进而影响整体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进程。

二、当前我国养老制度改革存在问题

长期的分层管理使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养老体制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现有的养老保障体制暴露出许多与现实经济社会的不适应现象, 具体如下:

(一) 事业单位管理形式存在多样性

我国的事业单位分类界定不是很明确, 从经济来源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功能上可分为具有行政执行功能的事业单位、从事教育和科学研究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公益性服务性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如果对这些单位实行“一刀切”的改革措施, 既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也有失社会公平, 更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理顺关系, 近而科学分类, 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 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企、事业单位的待遇差距是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难题。目前事业单位退休金高于企业,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基本上都在80%以上。企业养老金则是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缴纳, 个人退休时, 根据缴纳年限等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事业单位一旦改由和企业一样形式统筹发放, 很有可能造成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减少, 人们担心改革会影响自身的经济利益, 造成退休后生活质量下降, 也在情理之中。

(三)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让事业单位养老问题纳入社会化管理, 实行与企业同样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目前企业养老金由专职的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而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仍由单位负责发放, 日常管理工作也由单位负责, 这种管理体制造成工作人员退休后仍然隶属于原单位, 现有的专职劳动保障部门作用无法得到发挥, 因此直接影响了实行社会化管理进程, 同时双轨的管理体制无形中加大了管理成本, 降低工作效率。

(四) 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个人负担8%计入个人账户, 体现了投入回报的公平。但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谈不上有个人账户问题, 还有未交养老保险的已退休人员, 当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也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时, 如何建立个人账户的对接, 怎样才能最好的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就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果制定过低, 会造成事业单位老职工特别是即将退休人员的巨大的心理落差;如果制定过高, 对于按月支付养老金的企业职工而言, 也是一种不公平。

(五) 养老保险资金存在缺口

企业员工养老基金经过多年的积累, 尚可承担目前的支出, 事业单位中靠自收自支补充经费来源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大部分事业单位一直由财政负担、单位包办退休养老, 员工不必自负其责, 没有任何个人账户的积累, 现在要通过改革将员工养老完全转向社会, 这势必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一个很大的资金缺口, 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 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三、解决办法

养老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养老保险改革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安定, 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范围较广, 政策性强, 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所以, 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循序渐进, 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早日成熟,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此, 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尽早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改革范围。这次改革没有涉及到同样由财政全额拨付养老金的公务员群体, 这不免引起一些群众的质疑。合理的养老保险改革方向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惠及全体民众的基础上, 承认差异性。及早推行公务员养老体制改革, 既能为事业单位改革做出表率, 又有利于消除改革阻力, 促进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良性循环。只有在全社会成员参与的情况下, 才有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可能。其次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标准, 就目前的形式看, 我国企业职工及农村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都较低, 应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强化社会统筹国民化的政府责任。

(二) 统一城镇养老保险体制, 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全国一盘棋, 建立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总体原则, 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在同一制度内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会统筹方面, 则根据各自的工资构成不同, 建立有别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并与工作年限相联系, 使养老保险能够按良性轨道运行。

(三) 以科学分类为前提, 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要首先分层次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在科学地对事业单位按照具体权责分类改革的基础上, 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则属顺水行舟。事业单位按经费渠道划分, 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 与此相应的是职能与管理方式的不同。大致上, 前者或就直接行使行政职能或进行公益类服务工作, 没有收入来源, 只能靠财政拨款, 后两者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或非行政职能, 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我们可以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一类划归公务员养老保险类型, 主要工作性质是有偿性社会服务性质的, 应与企业统一标准;从事教育、科研公益类服务的要根据其社会属性和功能具体区分类别。至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 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即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对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的办法予以解决,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这样权责明确便于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 中人中办法, 新人新办法”的方案, 对于老人和中人, 按照其工作年限给予补贴, 而对于新进员工, 建立个人账户, 走社会统筹之路, 直接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列。这样保证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公平、公正, 同时又不会造成在统一制度内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待遇不平等。

(四) 加大宣传力度, 统一认识形成共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对我国养老制度动的一次大手术, 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其过程一定要透明公开。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改革方案要兼顾公平, 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强制性实施的措施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人们对这项改革必要性的认识, 提高对这项改革措施的了解度, 打消不必要的顾虑, 进而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五) 改革人事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前提和条件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制度模式、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待遇计发办法、受益资格和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方面, 都与企业完全不同, 传统单位退休金的发放亦与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各异。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转换, 不仅仅是做好资金流转这么简单的问题, 各方面政策措施都要衔接得当, 不然会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 甚至无法正常运行。

四、结论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 是要让退休人员更好地享受社会的改革发展成果, 应当加大对企业职工、农民的保障力度, 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之间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差异性, 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以体现社会公平, 强化社会统筹国民化的政府责任。通过改革破除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福利性”, 同时, 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结合起来。使企业养老金能够“稳中有升”, 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统一有序, 切实体现社会统筹保障特点, 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谐。

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目标定位要适当准确, 要总结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中的经验及教训,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建立起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养老观念。同时, 要兼顾到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险权利和利益, 逐步提高群众的养老标准, 真正实现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具科学性、社会更和谐、经济社会更具发展性。

摘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的, 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已不适应。同时, 养老水平高低不一、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养老保险资金保障存在缺口, 等等, 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并由此推动对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行改革,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 将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提高全体民众的养老待遇水平。

8.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保险怎么办 篇八

我是一名公务员,在省府上班,是贵刊忠实的读者。我很想了解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帮助介绍一下,好吗?

李彬

李彬:

不止你一人来信咨询这个问题。我们特邀山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局的专家为你们做系统介绍,连续载多期,保证你有一个透彻的了解。

本刊编辑部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如何办理养老手续?待遇如何计算?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单位专管员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持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退休待遇审核表》、《合同制员工退休养老金申报表》、《合同制员工退休待遇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障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退休待遇经审核无误,报合同制员工退休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到省社会保障局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障事业局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分别按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35年、满35年以上,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80%、85%、90%。

2.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离退休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退休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5.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变动工作时,其养老单位合同制员工调动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凭调令、商调函、职工调动表或解除合同证明,到省社会保障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合同制员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调往外省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外省调入的合同制工人,单位专管员应持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省社会保障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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