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精选18篇)
1.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规范自聘员工离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自聘员工管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现对各子公司自聘员工离职管理做如下规范:
1、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自聘员工离职
(1)自聘人员办理离职时,需递交个人离职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各子公司人事专员发放《自聘员工离厂通知单》,离职人员到各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单位人事专员;
(2)《自聘员工离厂通知单》签字完毕后,人事专员向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各子公司人事专员需向人力资源部人事科提供“自聘员工离厂通知单”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以供人事部门办理档案、保险转移工作。
2、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自聘员工离职,各子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严格办理,并及时将《自聘员工离厂通知单》交至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管理工作,涉及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办理、认真做好员工离职工作。
附件一:解除/终止合同关系证明
附件二:自聘员工离厂通知单
人力资源部
2012年3月2日
附件一:
解除/终止合同关系证明:为我公司员工,因,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我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2.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一、通知文种功能的变迁
通知作为法定公文使用时间较早。1942年制订的《陕甘宁边区新公文程式》中设置了主要公文、辅助公文各五种, “通知”为第五种辅助公文。建国后, 相沿设置通知文种。1951至2012年颁布的历次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都被列为法定公文文种。
1951年9月, 由政务院秘书厅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通知用于传达“对于使特定的机关或人员知道的事项”, 是当时法定文种中最为单一的文种。
1957年10月, 国务院秘书厅颁布了《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 通知文种的功能扩展, 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通知应该知道或者办理的一般事项”;“发布某些行政法规”;“对下级机关工作有所指示, 按照内容不适宜于用命令或者指示发布的”;“国务院和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秘书工作部门, 传达它的领导机关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领导上的指示”;“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互相通知需要知道的事项”共五项。
1981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形成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 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对通知文种的功能界定更加明确, 语言表述更清晰, 在当时较有争议的是取消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职能。
1987年2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文种的功能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恢复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文种功能;二是精简了“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功能。
1993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通知文种“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此次修订扩展了通知文种“批转”的对象范围, 同时精简了通知文种的“转发”功能。
2000年8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 通知文种恢复了“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功能, 同时“批转”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修订。
2012年4月, 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批转、转发公文。”将“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精简为“批转、转发公文”, 体现了语言的精准性。
二、通知文种的使用规范探析
2012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 通知文种的功能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二是批转或转发公文。在实际应用中, 通知可分为发布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每一类通知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规范。
(一) 发布性通知。
此类通知的主要功能是将某一事项或公务传达给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公文标题中多使用词语“印发”, 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 发布性通知主要用于将非法定公文以“通知”的名义进行发布, 而意见、公告等法定公文文种是可以直接发布的。
(二) 指示性通知。
此类通知应兼有指示和通知的双重特点, 一方面要传达重大精神和事项, 以便于收文机关及相关人员知晓;另一方面, 要明确提出相关要求, 有助于收文机关具体执行和办理。
指示性通知的内容必须具有鲜明的执行性, 这是与意见文种功能的重要区别。新《条例》中规定,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因此, 在撰写指示性通知时, 内容上一般应包括行文目的、所涉事项的分析 (性质、内容、意义) 、要求 (方法、时间限制、反馈信息等) 以及号召等部分。
(三) 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
此类通知是以通知文种作为载体来行文, 属于载体型通知。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的行文目的都是利用通知文种来引导某些已经成形的文件, 使之能够顺利地流转。在写作中, 两类通知都是以需要运载的文件为核心, 并对其意义、作用、执行要求进行必要说明。
在批转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的撰写中, 所需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与批准或转发意见都属于正文内容, 所需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不能以附件的形式发布。新《条例》中规定, 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 而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属于公文正文的一部分, 故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应直接写于批转或转发意见之后。
3.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三
关键词:出具规范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c)-0240-01
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顾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质量的集中体现。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自身形象和信誉。
1 不合格检定证书表现及危害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是对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结果的权威体现,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为社会所信赖、对政府负责的技术文件。在许多计量检定证书报告中,时常能发现多出不规范的地方。如出具虚假证书、不严格按检定规程出具证书、检定证书必要信息显示不全、无资质开展检定工作的、有资质无能力开展检定工作的、超范围开展检定工作的、检定人员无证从事检定工作的、检定工作不作原始记录的、只收费不检定以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开展检定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质监系统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形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严重地消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政府开展计量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损害相关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严重制约技术机构自身的发展。所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保证检定证书报告质量的意义,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出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要种后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本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高水平、高质量地做好检定、校准、检测(检验)工作,切实保证出具证书的质量。
2 出具检定证书应遵循的原则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应满足JJF1069及相应规程(规范)的要求,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按《计量检定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应加盖“强检”章。出具的证书、通知书应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一定要与原始记录信息一致,结论明确、正确,有相关责任人员的亲笔签名,不得涂改。检定证书、通知书的有效期严格按检定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遵循下列原则:(1)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样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并负责定点监制。(2)检定机构对检定印、证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归还签收等制度。(3)计量检定印、证不准转让和租借,对伪造、盗用和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要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只有经持有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出具检定证书,或标以检定合格印、证。(5)填发检定证书要有高度责任心字迹要工整,加盖的检定印必须清晰完整。发现检定印有磨损、残缺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同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制发新印。检定合格证必须粘贴牢固。(6)计量检定人员要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的每个数据要准确无误,维护检定印、证的权威性和法制性。
3 检定证书内容必须充分显示,格式必须规范
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计量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作了规定。2005年10月31日,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根据这个要求,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一律使用A4纸型,210×297mm(宽×高)。
(1)检定证书要求的信息如下:(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检定单位专用章)、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
(2)检定结果通知书要求的信息如下:(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检定单位检定专用章)、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 EMAIL。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填写说明
(1)字体字号可作适当调整(推荐:“检定单位名称”为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为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EMAIL”为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为黑体小四号字)。(2)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他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3)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6)“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7)“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8)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機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至少还要包含如下信息:(1)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2)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或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编号。(3)检定环境条件。(4)按检定规程规定应给出检定结果,还可以说明该结果是直接检定的结果还是经修理或调试后的检定结果。(5)标明“第×页共×页”。(6)空格处加“-----”或“/”。(7)结尾处加“以下空白”。(8)多页检定证书要加骑缝章。但是对于内部顾客检定证书可以做适当的简化。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在发布后要做内容修改时,必须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对新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重新编号,并声明该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代替“检定证书XXXX号”或“检定结果通知书XXXX号”,原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作废。检定证书的电子传输、修改和管理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预备知识培训教程,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计量标准考核讲义.
[3]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实施指南[S].中国计量出版社.
4.关于规范管理门诊出诊医师的通知 篇四
关于规范管理门诊出诊医师的通知各临床科室:
按照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针对门诊有关要求:“有出诊医师管理措施,公开出诊信息”、“医务人员按时出诊,特殊情况无法出诊应有替代方案并及时告知患者”、“根据门诊就诊患者流量调配医疗资源”。对照我院门诊业务量不断增长、出诊信息滞后、不按时出诊、随意变更出诊医师、更改不能提前告知等实际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规范、管理出诊医师制度,奖惩分明,各临床科室医师门诊工作量纳入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保证出诊次数,严格控制出诊更改率,违反管理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扣罚科室管理分;
2.专家门诊由已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担任。专科门诊及普通门诊由在职已取得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担任。
3.专家出诊时间及专科出诊时间由各科室统筹安排,保证相对固定,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处、门诊部审核汇总制表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备案,备案后多渠道公开出诊信息,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
4.出门诊医师要按时出诊,因故不能按时应诊者,必须于前一天(正常工作日)下午5:00前到门诊部办公室办理书面停诊手续以便
及时提前公示、告知;出诊当日不得停诊,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主任安排其他相应职称医师代为出诊,并报门诊部同意。
5.出门诊医师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提前处理好病房和教学等事宜,不得以其为由延误开诊时间,特殊情况提前或中途离开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否则视为早退或脱岗。
6.出门诊医师违规或违纪而引发投诉与医疗纠纷,经核实后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一个月累计违规两次者,取消出诊资格半年。
7.在职专家出专家门诊者,因各种原因停诊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者,如需恢复专家门诊出诊,须由科主任重新安排并签字。
8.各科室提供半年内相对固定的周一至周五出诊名单(专家出诊名单、专科出诊名单,)科主任签字认可后报门诊部,汇总制表后报医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批,然后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9.每月周六、周日出门诊值班名单需在每月1号前报门诊部,及时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10.节假日出门诊值班名单需在节假日前报门诊部,及时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11.遇门诊流量大时,为保证诊疗质量,动态调整出诊医师遵从医务处相关规定,实行弹性排班制。
5.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五
为减少员工加班、加点情况,规范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提高员工幸福指数,现将员工加班、加点管理规范如下: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1.加班: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
2.加点: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日的时数以外连续工作的时间,也称延时加班。
3.加班加点分为三种:加点(延时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二、加班、加点的管理原则
1.依法合规、合理有序、严格控制的原则。
2.实行加班、加点事前审批制度。
三、加班、加点审批程序
1.加班、加点的事前审批
员工加班、加点应事前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单》(附件1)并履行审批手续。
(1)员工加班加点审批程序:员工本人申请—班组长、专业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
(2)中层管理人员加班加点审批程序:员工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3)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生产(工作)任务,必须加班加点的,事先口头请示部门负责人后,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但补办审批手续要求24小时内完成。
2.管理要求
(1)各部门按照经事前批准的加点审批单,编制各部门《加点统计分析台账》(附件2),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简要分析后,提交行政部(人力资源)。生产部门加点情况与检修维护、设备治理、运行管理情况相结合进行分析。
(2)生产部门及各班组晚间值班暂不按计算加班。晚间值班期间进行现场作业、抢修,按实际时间计算加班。
(3)公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要求实行加班事前审批制度。
3.值班管理
(1)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暂按照加班计算。
(2)各部门期初排定值班表(附件3),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行政部(人力资源)备案,作为值班申请。个别员工值班安排有调整的,经部门经理批准。
(3)一个考勤周期内,部门如实统计每月值班情况,经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行政部(人力资源),但不能超过期初安排的值班总人次。
四、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1.为保证员工权益,防止出现加班过多的情况,各部门加班工资实行总额管理。各部门加班工资支付总额超过控制总额的,各部门不能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只能通过换休/补休的形式处理。
各部门加班工资总额根据各部门加班的历史数据和值班安排,由行政部(人力资源)统一核定。
2.各部门月度加班工资由部门按照实际加班及换休情况填写《加班工资支付统计表》(附件4),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考勤一并提交至行政部(人力资源)。
3.运行倒班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综合计算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的其他规定,详见《员工加班、加点管理制度》(附件5)。
五、换休规定
1.在部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加班加点可换休。加点和双休日加班可换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直接支付加班工资。
2.员工加班加点换休时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附件6),按审批程序履行换休请假手续,并附相应的加班加点申请单。
3.员工加班、加点换休后,换休时间对应的加班时间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六、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措施
1.各部门合理安排工作,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审批,行政部(人力资源)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加班加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通报。
2.行政部(人力资源)将对每月各部门加班加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加班加点过多的部门进行提示,并与相应部门分析加班加点过多的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行政部(人力资源)每月在公司内网公布各部门加班加点情况,请各部门、各班组、各位员工互相监督。
七、各部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原则
详见附件7。
八、意见反馈
请各部门对公司加班、加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行政部(人力资源),以便公司对加班、加点管理工作的改进,持续提高员工幸福指数。
九、监督检查
行政部(人力资源)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加班情况、加班审批、换休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严肃考核。
十、附件
1.员工加班加点申请单
2.加点统计分析台账(XXX部门)
3.各部门值班申请和统计表
4.加班工资支付统计表
5.《员工加班、加点管理制度》
6.休假申请单
7.各部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原则
行政部(人力资源)
6.关于规范员工慰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分工会:
为落实公司《“十二五”员工关爱规划》,把组织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位员工,增强员工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充分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精神,根据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员工慰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慰问范围
1、慰问对象:公司员工。
2、慰问事由:员工生日,员工结婚,三八节、八一建军节,员工患病住院,员工身故、元旦春节前慰问特殊困难员工,慰问劳动模范;退休员工重大节日慰问等。
二、慰问管理
慰问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市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全区性慰问,各分工会组织本分工会会员的日常慰问,在市公司工会下拨的工会经费中报支。
公司内以各部门或员工个人名义的慰问活动费用,均不得在工会经费或以工会名义报支。
三、慰问种类及标准
1、员工生日慰问:员工生日当天为员工赠送祝贺礼物,礼物由各分工会自行选定(礼物可以是:读书卡、健身卡、电影卡、小礼品、超市卡、蛋糕卡等)。礼物由各分会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或管理人员在员工生日当天赠送,并在员工生日当天发给生日祝贺短信。慰问标准:100元/人。
2、员工整生日慰问(30岁、40岁、50岁、60岁):市公司所在各分工会员工过整生日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按季度进行,祝贺形式(茶话会、聚餐、联欢会等),县区分工会参照执行。慰问标准:200元/人。
3、退休员工生日60岁以上(逢5或10)上门慰问:由退休员工所在分工会领导带队上门慰问,赠送礼品。慰问标准:200元/人。
4、员工结婚:员工结婚当天为员工赠送祝贺礼物,礼物由各分工会自行选定。慰问标准:300元/人。
5、员工生育慰问:公司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小孩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上门慰问。慰问标准:200元/人。
6、三八节慰问:各分会每年3 月8日前要认真做好慰问女员工的计划,组织女职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三八”妇女节活动。各分工会活动前要上报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活动总结和信息报道。慰问标准:100元/人。
7、八一建军节慰问:各分工会建立退伍军人台帐,在每年的建军节期间组织进行慰问。慰问标准:300元/人。
8、员工献血慰问:员工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后,由组织献血的分工会,根据100元/次的标准,发放献血营养补助费。
9、儿童节慰问:每年“六一”节前,人力资源部按照100元/小孩的标准,对员工在14周岁以下的子女进行慰问。
10、劳动模范慰问:各分工会建立各级劳动模范台帐,每年五一期间,各分会开展劳动模范慰问活动。慰问标准:200元/人(市级)、300元/人(省级)、500元/人(国家级)。
11、退休员工重大节日慰问:在春节、重阳节期间,退休员工所在分工会组织上门慰问、座谈。慰问标准:200元/次。
12、员工子女入学慰问:员工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由会员所在分会进行祝贺。慰问标准:500元/人。
13、员工患病住院慰问:员工生病住院,各分工会应主动关心其情况,会员手术治疗(门诊小手术除外)或患有危、重病症,住院满5天以上的,由所在分会负责看望慰问。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市公司工会。慰问标准:一般住院200元/人,手术住院500元/人。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不含配偶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一周以上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派人进行慰问。慰问标准:300元/人。
14、员工丧葬慰问: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去世的,由公司领导出面慰问,员工不幸去世,由公司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等前往吊唁,协助其亲属办理丧事,慰问标准:1000元。
员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的,由员工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派人慰问并协助其亲属办理丧事。慰问标准:500元。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祭送的花圈等费用控制在200元之内。
15、特殊困难员工慰问:员工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工会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当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在每年春节前组织上门慰问,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慰问要求 各分工会要根据省公司《“十二五”员工关爱规划》的精神,依据《淮安分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认真及时做好员工各项慰问工作,并做好台帐,市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核查。
特此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淮安分公司
委员会
7.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委、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 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 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87号) 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 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 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 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 供货不及时, 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 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 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群体性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 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 (区、市及兵团、农垦) 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8.地方金融管理的规范 篇八
【关键词】 地方 金融管理 规范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地方金融以其定位于区域、服务于微小、成长于地方的特点而受到当地政府的特别青睐。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1.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1.1.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
1.1.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1.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2.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1.2.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積极进行政策扶持。
1.2.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1.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3.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1.3.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1.3.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2.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2.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2.1.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
2.1.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
2.1.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2利弊分析
2.2.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2.2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
3.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3.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3.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因掌握的资源较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内容较丰富,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3.4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行与地方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优势,继续加大差别化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风险,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稳定。
9.关于规范会议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篇九
各分公司: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会议培训费用开支,总公司现对会议培训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如下:
一、完善会议培训计划申请及审批制度
1、各职能中心及分公司组织地区性质会议培训,需提前制定健全的会议培训主旨和目标、会议议程等,并填写《会议培训申请表》上报总公司总裁办公室申请;
2、经总公司对会议培训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会议培训工作。
3、各职能中心及分公司内部自行组织员工进行的业务培训及办事处经理管理会议无需申请。
二、完善会议培训开支标准
1、各职能中心及分公司组织会议培训应在公司自有场会场举办。
2、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严格按公司《奖惩条列》中出差补助执行。
3、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内部及区域性)用餐,统一安排食堂工作餐,用餐标准按伙食费标准执行,禁止以会议培训名义大吃大喝或违规消费的行为。
4、来沪参加总公司会议培训需要安排住宿及晚宴的,经副总裁审批后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完善会议培训质量标准及会议纪要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的目的和预期目标,严格遵守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
2、公司各职能中心及分公司组织会议培训,需建立完整的会议纪要制度。会议培训后由召集的部门负责会议纪要工作,同时通过佳吉传媒平台及OA系统下发。
10.关于规范商品住宅交楼管理的通知 篇十
索 引 号:GZ***162 发布机构:
名 称: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交楼管理的通知 文 号: 穗建开[1999]350号
主 题 词: 主题分类:住宅建设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2日
穗建开[1999]350号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交楼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交楼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现就规范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管理通知如下:
一、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楼时,必须同时向购房者提供《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
二、《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由市建委统一监制。
三、开发公司在向市建委领取《广州市商品住宅交楼书》时,须向市建委开发处提供《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按市建委的样板填印的《广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一式三份)并办理验核手续。
四、经市建委开发处验核的《广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应放在交楼现场,以便业主查核。
五、县级市商品住宅交楼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广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1999年11月02日印发
11.论电动车的规范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电动车;政策;规范管理
一、各地对电动车的管理
中国的电动车行业由无到有,由零星分布到大范围普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群。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电动车的管理,大致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包括北京、上海、苏州、杭州和南京等,电动车按非机动车辆实行交通管理,可在非机动车道开行;二是禁止销售,禁止上牌照。包括广州、珠海、海口、厦门等地;三是国内大多数城市对此既不明确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如辽宁、江西、湖南、广西、新疆、内蒙、西藏、甘肃、青海、黑龙江、重庆等地。这些不一的意见人为地分割了全国市场,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形成稳定预期,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极为有害。
二、一些政府禁止电动车使用以及带来的问题
针对电动车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政策。理由大同小异。即一是事故多发,带来道路安全隐患;二是与人与车争道,妨碍交通;三是污染环境,一般电动自行车使用2~3个月必须更换电池,这部分废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远远超过了汽车尾气的污染。事实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电动车的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并不是电动车的使用导致问题的出现。而且电动车所用的大都为铅酸电池,我国对铅酸电池已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回收利用技术,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均有回收工厂。电动车行业内也制订了废旧电池回收公约,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回收协议。虽然在电动车电池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漠视环境保护的行为,但是,只要监管到位,电动车的电池污染是可控可防的。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只要是不违反交通法规,电动车就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在广州等地,用电动车载货做小生意的人很多,中小企业和商户在数量、就业规模上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电动车的禁止使用无疑让这些商户“断了腿”,由于交通运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原来的生意不再有利可图,只能关门歇业了。如果说对于依靠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白领以及图其省力快捷的妇女和老人而言,“禁电”损害的是他们的出行权;那么,对于靠其谋生的小生意人而言,“禁电”改变的则是他们的整个生活。强行禁,搞一刀切,不合情理,也很难达到实际效果。在禁止电动车使用的城市,禁令并没有阻止市民使用电动车,而且政府对于强制报废的电动车实行“不回收,不补偿”的“双不”政策。许多市民和警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面对政府的封杀,消费者与经销商几乎是与政府在打游击:偷着买卖。明着不让卖,交易双方就在柜台后面交易。
三、如何达到利益最大化
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应该兼顾到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才能获得公众的支持。职能部门在制定涉及多方公共利益的行政政策时,普遍缺乏科学细腻的考虑。政府应该听取生产厂家和电动车用户的意见,考虑到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电动车的规范使用问题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首先,完善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使电动车的管理有法可依。对电动车的管理应尽快制定有关专门的法规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把电动车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电动车的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应遵循“多管齐下”的原则。对电动车进行科学合理的日常管理,不仅是保障人们出行权的需要,同样,也是对政府管理智慧的一次考验。随着电动车进一步普及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动车替代自行车,给道路交通的压力也在加大,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仅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显然是不够的,还需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合力做好电动车的管理。无论是站在环保还是能源安全的角度,无论是立足于服务大众还是发展民族产业,电动车的发展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怎么管理才是正道,而不是一刀切。
通过各级政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作为新时期发展前景良好的电动车一定能够规范有序地发展。通过规范和管理电动车市场,对于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和谐发展,完善交通管理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建立良好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96~97
[2]马吉军.发展电动自行车刻不容缓[N].中国消费者报.2006
[3]王坤,孙小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多[N].北京日报.2007-10-12(3)
12.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一、学习班内容
(一) 髋关节置换部分:
a) 髋关节置换的适应证和假体选择;b) 髋关节置换的围手术期处理和术后康复;c) 髋关节置换的骨水泥技术;d) 髋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及处理;e) 髋关节置换术中、术后假体周围骨折及处理;f) 髋、膝关节置换术后并发症的处理 (神经血管损伤、脱位、双下肢不等长) ;g) 髋、膝关节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的预防及处理;h) 髋关节置换术后随访 (方法学) 和疗效评价。
(二) 膝关节置换部分:
a) 膝关节置换的适应证和假体选择;b) 膝关节置换的围手术期处理和术后康复;c) 膝关节置换的软组织平衡技术;d) 膝关节置换截骨面的确定;e) 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及处理;f) 膝关节置换术后随访 (方法学) 和疗效评价。
(三) 技术操作演示:
a) 髋关节置换的操作技术要点、模型操作和手术录像讲解;b) 膝关节置换的操作技术要点、模型操作和手术录像讲解。
二、学习班费用:
会务费为6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住宿地址:煤炭大厦 (太原市府西街46号, 山西国贸大厦对面)
商务标房:165元/床;普通标房:115元/床
三、会议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国贸大厦西楼三层大宴会厅
四、联系方式:
闫富宏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6号天津医院内《中华骨科杂志》编辑部 邮编:300211
电话:022-28334734/28278929
张志强 太原市五一路382号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骨科 邮编:030001
13.敬老院规范管理通知 篇十三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敬老院日常管理,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敬老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强敬老院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农村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幸福新峄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充要分认识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敬老院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强化措施,扎实抓好敬老院管理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建立健全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敬老院入院率和防范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一)优化院内环境。要充分整合敬老院现有资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做到院容院貌整洁、附属设施齐全,环境幽静,方便生活。
(二)完善管理制度。在抓好优化院内环境的同时,不断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要建立健全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财 1
务管理、考勤和值班、请销假、会议学习、医疗保健、接待、物品管理、食堂管理、卫生保洁、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守则、供养人员守则等各项制度。同时,要按照程序和要求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配齐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入院供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标准配齐。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同时,鼓励志愿者队伍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将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供养对象标准及时、足额配套拨付,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同时,建立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要充分利用敬老院内现有闲置土地和设施,通过种植、养殖、加工等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经济创收,实现以副补院。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劳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丰富供养对象生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供养对象衣着要整齐,膳食结构要合理;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要及时落实资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好这些人员看病问题;要经常性开展健康有益的适合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加强生活安全管理。要注意食品、消防、自然灾害和日常生活等安全工作,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供养对象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娱乐活动、生活护理等方面情况;敬老院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等方面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管理服务情况;供养对象遵守守则等情况。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夜间值班,确保居住供养对象的安全。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根据有关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敬老院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并进行实地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对火灾、食物中毒、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能力。
三、严肃纪律,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严把供养对象的审批关;要实事求是地统计和上报集中、分散供养对象人数,严禁虚报供养对象数量;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严禁克扣、挤占、挪用供养对象的资金。要切实加强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切实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敬老院规范管理服务纳入年 3
度的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把规范管理服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老年公寓(托老中心)参照此通知执行。
14.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十四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一配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范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加大多层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建设力度,对一般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流通业等可以入驻标准化厂房或各类综合体的企业,原则不再单独供地。确需单独供地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定额标准》供地。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对中、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2.0。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格。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七、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78号文件要求,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九、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划拨)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交易。
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规范、如实、详尽地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未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履约保证金缴纳、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一、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追缴责任,限期收清。否则,应由发证单位追回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管理。禁止设立或变相设立土地价款过度账户,禁止土地收入游离于制度规定管理之外。
十三、实行土地供应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各级对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供应宗地总数的40%。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信息查询制度,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融资时,可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宗地的供地情况进行查询,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供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1、附件2)。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新闲置土地收回办法,认真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等价置换、有偿收回、纳入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对供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供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五、加大违规供地问责力度。对供地管理不规范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应按本通知二、三、四、六、十、十二条等执行而未执行,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供地标准、规避招拍挂出让、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地供地、干扰闲置土地收回、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低于基准价供地、以及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2.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供应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和土地受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节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质量评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或土地供应完成之后进行。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模块,实现对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全程监管。省对市、市对县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供地宗数的40%)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供地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出让金(划拨用地价款)缴纳是否符合政策。
三、工作程序
省对市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由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 ①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②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划拨用地批复文件; ③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纪录; ④《成交确认书》; ⑤具有国土资源部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⑥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
2、质量初审:资料提供后,由厅征地服务中心接收,按中省现行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单件(下同)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会审: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3日内完成会审,提出正式评估意见。
4、审签:会审没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5、印发评估结论,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
6、要求整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情况复杂的在1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整改结果。
7、省厅对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整改验收。市对县的评估办法参考以上程序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对所辖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在初审、会审、审签阶段,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补正或者说明情况的,以补正后提交材料的日期为起始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主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厅执法局或监察室进行核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是规范各级供地主体供地行为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此项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质量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负责,不仅要配合省厅做好对市级评估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做好对所辖县的评估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要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均通过评估模块上报资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预防虚假不合规办证融资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查询范围
金融机构受理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前,应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宗地办证在县级的,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办证在市级的,到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模块,为金融机构提供宗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查询宗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土地供应是否依法合规、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是否依规合法,由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金融机构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工作程序
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省级工作程序如下:
1、金融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申请。
2、宗地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提供相关资料。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已进行全过程评估的不再重复提供)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受理。由厅征地服务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事项的初审意见。
4、出具查询告知单。厅土地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金融机构回复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
市级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参照省级工作程序进行。查询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管辖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抵押、融资、担保等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既是倒逼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供应和土地证书办理的有效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金融机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避免由于自身工作不当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抵押、融资、担保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防控土地抵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查询模块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市、县相关办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材料,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 篇十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9月和2010年8月先后发布了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50571-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
为了帮助建筑行业及所有陶瓷、石材、水泥、砂石、砂浆、砖、混凝土预制件、墙体、资源综合利用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检测机构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有关标准内容及要求, 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和广东省质量监督水泥制品与混凝土外加剂检验站联合, 拟于2011年月上旬举办以上两个标准的宣贯班。组织全省生产、销售、检测、施工等建筑材料机构的厂长、研制、开发、技术、质量、检测 (包括环境检测) 、采购、销售专业技术人员, 学习国家强制性标准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GB50571-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内容重要, 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积极派员参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1、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2、GB50571-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危害和抽检案例分析与处理;
4、墙体材料抽检分析及研讨;
5、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
6、答疑。
二、授课老师:广东省质量监督水泥制品与混凝土外加剂检验站、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具有丰富的高级工程师严玉梅、袁红霞。
三、时间:2011年01月04~05日2天。
四、地点:广州 (具体地点待通知) 。
五、收费:每人700元。含2午餐、资料、证书等;食宿费用自理, 统一安排。
六、凡参加者, 请将报名回执于2010年12月23日前传真到广东生标准化协会或广东省质量监督水泥制品与混凝土外加剂检验站、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准备免冠1寸照片1张。以便办理“广东省标准化培训”证书 (已有此证书的, 可将证书在报到时交到会务组, 以便登记培训实况) 。
七、联系:
1、广东省标准化协会 傅曼芬
020-84493931、13149380858
传真:020-84404316
2、广东省质量监督水泥制品与混凝土外加剂检验站 黎韬
电话:020-81932937、13926477432
传真:020-81930600
3、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袁红霞
电话:020-81947505传真:020-81933961
16.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机制 篇十六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学校都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的领导体制。但从其背景来说,一般还没有接触到当代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有的部分来源于工作经验,有的部分则是借鉴外埠做法。总之,大多没有超出以往的传统习惯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我们如今之所以强调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其原因就是旧有管理理念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之需要,如果用传统的管理方法,不仅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也扼杀了创造性,而且有意无意地践踏了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其结果必然会滞缓学校的发展速度,或走弯路,造成人力、财力不应有的损失。
一个简单而且流行的管理方法就是所谓的“三勤”,即勤督促、勤检查、勤指示。学校的事情千头万绪,领导事事过问,如果有精力的话,应该说是件好事,但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管理章程和程序办事,显然就是领导“率先”违背了“章法”。勤督促、勤检查在有些时候是很必要的,但是要营造一个高水平的长期稳定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机制,不遵循规定的组织程序和规定周期,也就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说到“勤指示”,领导指示过多,使人难以把握其中主旨,甚至出现前后矛盾之情况,使人无所适从。尤其是领导的所谓跨级“指示”,会打乱他的直接下级原来的工作部署,伤害他们的积极性。
面对新的形势,以往的学校管理模式必然会暴露出以上弊端。从中可以看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管理机制势在必行,新的学校管理体制将会是什么样的呢?
这个问题在孙灿成主编的《学校管理学概论》已做了全面的阐述。其中最主要的观点就是用现代先进的科学理念来管理学饺。所谓先进的科学理念,主要指:《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简称三论观点来设计,构建学校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今的时代发展需要。
所谓“三论观点”首选是系统论。学校里的校长室、教导处、备课组、总务处、少先队、学生会、共青团等可谓学校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他们之间如何排列或置放,即按其性质、职能及相互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使其能够产生整体功能。在明确规定了子系统的职责功能后,进行构建运行系统的排列组合,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考虑到,在充分设置中,是否都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必要的设置中,是否已经充分了。除此之外,还须考虑到学校这个大系统与外界的联系。因为《系统论》中讲到:一个封闭的系统为使有序变为无序,而一个开放的系统则会从无序变为有序。显然学校是存在于“社会”这个大环境。我们只有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保持协调,学校方存在,方可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如果我们把《控制论》的基本观点引入学校管理中,其中最重要观点就是:世界上的万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自在自为”系统,都能接受外界信息,并通过信息传递,向其发出指令,以求对外部世界作出反映。用这样的观点来看,我们的校长、主任都应成为学校管理系统的指令发出人,既要控制这个系统,又坚信自己设计的运行系统,其内部具有自我调节能力,最好的指令是简洁明了的,是具有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切忌指令繁琐有悖逻辑。领导者应研究反馈信息,慎审指令。对外部世界应该说:要想实现有效控制,系统中的反馈是不能缺少的。在机械设备中的反馈机制容易设计,而且十分有效,但在社会活动中的反馈过程就不是那么严谨了,这一点非常值得研究学校管理者的深入思考。
从信息论观点来看待学校管理,有一点是应该指出的:在层出不穷的信息中,什么样的事件信息量高,最有价值?对于学校管理的研究者来说,搞清这个问题十分必要。信息论中说:发生概率较小的事件,一旦它发生了,它所含的信息则较高。当然,这里不包括纯粹的偶然事件,如冰雹打坏学校的玻璃,这纯属自然界造成偶然现象。这里举个例子,日前媒体报导某地小学因走廊栏杆损坏,而摔死学生一事,这样的事情的确很少发生,但它一旦成了事实,给我们认识上的启发就会接踵而来。当然,发生概率小的事件不只局限于不幸事件。对于不幸事件之出现,我们要找所有相关的管理漏洞,对于忽出现的顺畅、喜乐的事情要冷静分析缘由,因势利导。
17.关于规范考勤管理及补卡的通知 篇十七
集团各子公司(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避免考勤出现“虚假”现象,针对员工考勤打卡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各子公司(部门)擅自对考勤记录的修改和补打卡,除集团人才资源部按规定可进行补打卡外,其他考勤补卡一律无效;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请假,请假时间必须与打卡时间一致;员工因公外出必须按相关权限提交钉钉外出审批,若不能在下班时间回公司打卡的,须在外出地点打卡,打卡地点必须与因公外出地点一致。不按此规定打卡的按旷工处理;
三、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未打卡的,个人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早会(夕会)照片作出申请,并有证明人签字,报本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交集团人才资源部补打卡;副总经理、总经理未打卡的,个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请,报集团总裁签字同意,交集团人才资源部进行补打卡;
四、缺卡人须于缺卡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补打卡申请,三日内不进行补打卡的,人才资源部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并按旷工处理;
五、针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补打卡申请,集团人才资源部一律不予受理;
六、补打卡申请的签字确认应实事求是,签字人应核查情况属实后方可签字,并对本人的签字负相关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8.关于规范集团工作服管理的通知 篇十八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工作服的统一管理,统一着装,提升集团整体形象,接集团领导指示,现将集团工作服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权 责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自行确定工作服的款式、颜色和统计相关数据后上报集团行政部,由集团行政部负责统一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登记存档备案等工作。
二、工作服的发放标准
1、工作服发放时间
工作服发放时间由集团总行政部统一规定。
2、工作服套装标准
春秋装:西服上衣一件,西裤两条,长袖衬衫两件,领带一条(男),丝巾一条(女)。
夏 装:短袖衬衫两件,裤子两条(裙)。冬 装:工装式样羽绒服一件
3、更换标准
除夏装中的短袖衬衫每两年更换,其余工作服均为每三年更换。(目前已发放两套同季节服装的部门、公司员工,将延长下次购买时间)
三、离司人员工作服折旧费标准
1、离司员工工作服折旧费标准:
1.1自工作服领用之日起未满1年者按采购价扣除75%折旧费; 1.2未满1.5年者扣50%折旧费; 1.3未满2年者扣25%折旧费; 1.4满2年者不再收取费用。
2、由于个人原因需领用的,其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着装要求
1、在上班期间必须着公司规定的工作服。
2、员工着装要干净整洁,注意仪表形象,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服的样式和穿着方法。
五、各子公司把需制作的春秋、夏季服装人员名单及要求式样等,于4月15日前报到集团行政部。
六、此通知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附:员工工作服上报信息表(请于4月15日之前汇总上报)
【规范发文管理的通知】推荐阅读:
荆门市教育局发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11-06
关于规范考勤请假管理的通知06-27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11-05
【201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06-23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12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07-13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09-07
规范内部市场的通知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