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的服务合同(精选12篇)
1.保安的服务合同 篇一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服务客户”的宗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保安服务合同,共同执行。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安全守护服务范围内容:
1、服务范围:甲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厂房、住宅区、办公楼、仓库等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外包给乙方派员守护负责。
2、服务内容:做好约定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工作,确保守护区域内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正常有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犯罪活动。
3、甲方单位、个人及住(客)户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纪念品、古玩等珍稀贵重物品,由其所有者自行妥善保管,不在本合同守护服务内容之内;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章 合同服务人数及期限
第二条 服务人数:6名保安人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终止时限根据甲方需要确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每名保安员每月 元,每名保安员的食宿由甲方提供,全年共计
元/月/人×6人×12月= 元,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2、合同总金额为(大写): 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按年支付服务费,每年第1月10号前由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节假日顺延)。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如发现乙方保安人员不尽其责,违反保安人员守则或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进或改正者,甲方有要求乙方调换该队员的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驻服务的保安人员进行工作考评,发现保安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或着装不整、没有履行职责等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时,按有关考核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考核及要求更换保安人员等处理;
3、甲方不按排乙方保安人员做与其身份、职责不相符的工作,不违反《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保安人员的人数时,在工作时间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履行《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职责;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一个月之内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有单方中止合同并向甲方追回所欠服务费的权利;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内部管理规定并结合保安员职责,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4、乙方根据甲方具体情况为保安员配备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服装、装备等用具(日常易耗品由甲方负责,如电池等);
5、乙方安排保安员的工作时间为3班制;
6、乙方保安人员必须在与甲方协商好的时间前上岗履职;
7、乙方选派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正规保安培训,无犯罪前科,乙方与保安人员已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五章 赔偿责任界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赔偿责任界定
1、甲方防范设施应以保障安全为主,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经乙方合理指出(以书面材料为准)须整改而甲方未及时整改导致守护区域内财物被盗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乙方提供保安服务期间内,若发生甲方财物被盗或损坏的,已参加保险而保险公司赔偿外的,下差部分由乙方按实际价值折旧负责赔偿,未参加保险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安排为甲方服务的保安人员,在工作时因工伤残或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合同条款造成乙方保安人员伤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因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守护区域内财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与保安人员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
7、甲方为乙方的保安人员因工作需要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保安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内的行为及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
8、乙方提供保安人员基本情况需汇总报甲方备案,乙方在保安服务期间更换保安需报甲方同意;
9、乙方提供保安不能继续履职本岗位的,缺岗时间不能超过7天。
第九条 发生责任界定应由乙方赔偿的车辆、财物被盗或被损坏案件,甲方应在发现时及时报警,并同时通知乙方,如隐情不报警或案发超过12小时不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放弃索赔,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 违约责任界定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诚信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未尽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单方中止合同不履行的,由责任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对方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预料不到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一方须提前或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否则按违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签订《解除合同书》,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满,合同效力即终止。合同条款性质如属于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应继续有效至完全履行为止。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出现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或由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九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前15天内,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如需继续签订合同,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7天内与乙方办理完新签合同手续,合同期满7日内,未接到对方终止合约通知的视为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二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3.保安个人服务合同 篇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保安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那么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服务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单位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同和合同期限
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员陆人,对涡阳支行营业大厅及办公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保安员,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期限:自20_年4月1日起到20_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续签保安服务合同,逾期未签,如因乙方原因,保安服务自动终止,如因甲方原因,保安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二条
劳动关系
乙方依法与保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保安员劳动合同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等法律规定的保险)。甲方应按照《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必备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满足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内容的相关信息资料。乙方根据合同有关事宜与保安人员签订《保安员劳动合同书》,两合同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一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l、乙方应确保聘用的保安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各项保安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切实保障保安区域的安全,对所保安区域勤巡、勤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已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拖延。
2、乙方管理人员可以和甲方有针对性地与甲方保安区域实际情况协商制定规范上岗、安全保卫、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发现甲方保安区域不安全隐患通过管理人员或者保安人员应向甲方通报,可以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乙方负责对聘用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定期检查以及跟踪管理和考核,并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工作表现对其奖惩、轮岗或者根据需要更换所聘用保安人员。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l、甲方不得安排保安人员从事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甲方应不断提高保安工作的物质条件,派专人与乙方协调工作,以密切双方合同,共同管好、用好保安人员。
2、甲方对所聘用保安人员有管理使用、监督和批评教育的权利,有权向乙方建议对所聘用保安人员奖、惩、交流、更换,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保安工作的建议。
3、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不规定确定所聘用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延长保安员工作时间的应按加班计算,报酬由甲方解决。保安人员因婚、丧、病等方面请假的甲方应于准予,但乙方应确保甲方安全保卫工作不能间断。
4、甲方应当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并为保安人员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和乙方协商制定适合甲方单位内部实际情况的保安工作制度并确保落实。甲方应教育职工尊重、关心和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加强保安区域重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各种不安全隐患以及乙方就保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落实整改,确保保安区域安全。
第五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每名保安人员每月1850.00元人民币保安服务费用(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税金、社保金、管理费等费用)支付给乙方,甲方凭乙方票据,于每季度初月10日之前将上述费用转入乙方账户,每年保安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133200元),(乙方开户行:中国银行涡阳营业部,帐号:5)如付现金,以乙方收款人签名为准,如从银行转账,以进账单为准。
第六条
社会保险
1、乙方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为保安人员建立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2、保安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未及时给付保安服务费用,工伤待遇由乙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
2、保安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且乙方不予轮岗或更换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业、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甲方安全保卫工作的;
3、存在如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拒不整改的;
(2)甲方提供的保安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安排与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给乙方提出,甲方拒不改进的;
(3)因情势变更,实际保安费用增加,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的协议请求,甲方不予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的;
第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
l、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的法律规规定,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用划交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拖欠达30日以上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和利息。
4、保安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甲方原因而故意或工作失误、违章违纪、玩忽职守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追究保安人员相应的责任。
5、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提出交流、更换保安人员,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流更换,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
l、如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附则
l、本协议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主管部门政策不一致的,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共5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保安服务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保安人员2名,负责甲方营业大厅的安全保卫工作,聘用期暂定为一年,(包括法定节假日)从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如需延期可续签合同)。
二、甲方每月付给保安人员每人每月20_元,须由乙方出具税务正式票据,甲方按月支付,不得拖欠,否则本合同终止。
三、乙方担任甲方如下保安业务:
负责简单的业务咨询接待和协助客户办理业务;
对营业大厅客户安全的保卫工作,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负责维持营业大厅客户在一米线以外排队办理业务秩序;
对自己所负责责任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按银行规定时间上下班,做好上下班开门与关门的保卫工作;
负责营业大厅简单的卫生清扫工作。
四、甲方对乙方保安人员的义务:
1、对乙方保安人员提供饮水、照明等执勤相关的设施;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乙方队员完成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2、对乙方的不安全隐患建议,甲方应及时采纳解决,负责与此相关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保安队员在执勤中不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等。
六、乙方保安队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双方的管理与监督,对不遵守者和不能承担本合同所要求的内容者,甲乙双方都有权调整、更换。
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保安人员执勤情况。七、乙方保安在随送款车护送时,发生的意外伤亡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保安队员不得向甲方借款;
甲方与保安队员的经济往来纯属个人行为,甲方不得扣应付乙方的保安服务费。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洁版保安个人服务合同范文3
聘请方(甲方):
物业
服务单位(乙方):
甲方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
4、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
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6、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
2、费用:拾全月
人,服务费合计元。
四、待遇福利
1、食宿、服装:由甲方解决。保安保险费用由甲方给予支付。
2、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办理。国家法定休假日(如五一等)加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由甲方支付。
3、付款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
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日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
开户银行:
账号: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知照乙方是否续约。
甲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时间:
保安公司:
4.保安服务合同 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和乙方就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保安服务外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范围:主要承担厂区内的保安服务。
第二条 岗位为门卫和厂区巡逻人员,共18人,服务时间为24小时值守。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值守大门。上下班时在门口立岗,指挥、疏导出入的人员及车辆;
(二)查验来访人员有效的身份证件,问清事由,做好登记,通知受访者接访,未经受访者允许不准放入,严禁推销、拾荒、商贩等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内;
(三)外来车辆未办理“车辆通行证”或未经甲方同意,不准进入厂区,进厂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做好外来施工单位进厂物资备案;所有物资出厂必须检查“物资出门证”是否有效,物资与“物资出门证”上登记是否相符,“物资出门证”无效,账、物不相符或未经甲方相关人员同意,一律不允许出厂;
(五)负责出厂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人员检查,防止甲方财物流失;
(六)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好报刊、书信的签收、分发;
(七)巡逻人员对厂区内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巡逻、检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甲方厂区内的安全与秩序,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八)负责大门卫生的清扫工作,保持大门区域的卫生清洁;
(九)甲方交办的其他与门卫、巡逻相关的工作。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 服务费的构成、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服务费由工资、社会保险费、装备费、管理费、税费和责任风险费构成;
(二)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900元,每月服务费人民币34200元;
(三)服务费按月结算,当月费用次月结清。
第六条 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的义务
1、保障乙方人员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不随意辞退乙方人员,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提供值班、办公、食宿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指定专人对乙方人员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管理,告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安全规程等,避免发生多头管理、众人指使让乙方人员无所适从的情形;
4、规范及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对乙方人员进行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5、对工作变动和岗位调整等相关事项与乙方沟通协商,及时反馈乙方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和工作态度;
6、安排乙方人员从事本合同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时,应征得乙方及派遣人员的同意,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甲方的权利
1、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甲方确认必须年满18周岁,45岁以下,身心健康,初中以上学历,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习练“法轮功”等邪教和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等不良记录,出现以上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
2、对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对劳动合同到期的派遣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召回,或在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重新派遣;
3、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动用甲方物品,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删改和扩散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对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胜任工作,严重失职给甲方财产和利益造成损害,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5、对乙方使用服务费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派遣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对乙方的企业资质进行不定期审核,在不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时,有权终止本合同。
(三)乙方的义务
1、按时向甲方派遣人员,管理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及各项社会保险,处理劳动纠纷,实施全面的用工管理,依法履行对派遣人员的各种义务;
2、乙方人员工作时应按规定着装,携带防护、救生器具,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教育派遣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法规,不做与外包服务无关的事情,并为派遣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派遣人员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在举证等程序上给予配合;
4、乙方人员休息休假,应提前一周申请离职,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安排人员接替,不准私下找人接替,不准缺勤空岗,不准擅离职守;
5、乙方应保持派遣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对甲方要求调换的在2周内给予调换;
6、协助甲方处理与外包服务相关的事项,定期与甲方交流情况、征求意见,整改不足。
(四)乙方的权利
1、对甲方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工作的行为,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标准计算;
2、对危害乙方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不予执行;
4、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搜查他人身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产等法律禁止的行为有权拒绝;
5、因甲方克扣、拖欠服务费使乙方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劳动报酬时,乙方有权暂停服务;
6、对甲方需求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在出现违法、经济纠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责任界定
(一)因甲方人员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安排乙方人员从事本合同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现金、贵重物品、临时存放的物品、私人物品、新增看护的物品和第三方存放的物品等,甲方不向乙方人员当面清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提供的监控、报警和消防设施以及其他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失去效能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看护目标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漏洞,乙方人员发现并报告甲方后,甲方未采取措施整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人员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与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八条 责任免除
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强制行政行为等情形,双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派遣人员到甲方提供服务的,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至派遣人员到位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除支付全部服务费外,还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人员是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与乙方存有劳动法律关系,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聘用乙方人员,应向乙方支付转聘费每人3000元;
(五)甲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经公安机关认定,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由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同类财产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按会计制度适用年限折旧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三个月内付清。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5.保安服务合同样本 篇五
甲方:上海丰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安全保卫的项目、范围:
1、2、乙方派驻至甲方的保安人员工作内容:负责做好上海宝山区江杨南路2590号丰驰物流园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丰驰大门岗全天24小时1人,白天巡逻岗周一至周五每日8小时(不包括周末和假日),夜间机动岗每周五日8小时执勤、办公楼前台岗周一至周五每日8小时(不包括周末和假日)遇特殊情况,甲方将对乙方岗位进行临时调整。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2、四、乙方责任:
1、乙方受甲方委托,选派 名保安人员到上海丰驰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保安服务工作乙方负责派驻保安的工资、福利、社保、制服、工作配备等一切事物及费用。乙方派送至甲方的人员须18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嗜好或犯罪记录。
2、乙方派送至甲方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所派驻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无犯罪证明应交甲方人事部门备案;乙方派驻人员更换必须经过甲方物业部同意。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者,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须积极配合三日内替换人员上岗。
3、4、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保安员守则》的规定,忠于职守,责任心强,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保安标志和上岗证件,注重仪表仪容。着装整齐,值班时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嬉戏打闹,不准看书报、吃零食,不准玩手机、不准听收录机及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保持门岗内外清洁卫生。
5、6、甲方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 元,合计为每月 元。
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转帐支票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服务费。
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讲脏话。处理问题时要讲原则,态度和气,不急不躁,以理服人,遇到争执不下的时候,可向甲方相关领导汇报。
严格交接班制度,下班不接,上班不离。交接班时,应明确任务和上一班遗留问题并填写交接班记录。7、8、9、做好来客登记及联系工作,做好考勤监督与信件收发工作,不准私拆单位及个人的信件;不准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必须牢记火警、盗警和直属上级领导的电话号码和无线电通讯呼号,以备急用。每日认真填写保安执勤记录表,在甲方需要时及时提供。
位职责等人员由乙方按考核标准进行扣罚(保安管理备忘录)。乙方人员因病假或其他原因未能到岗的,乙方应及时派驻人员替岗,保证甲方安全保卫工作不受任何影响。
11、乙方派驻甲方负责人一名,与甲方定期沟通,全权管理乙方人员工作。乙方现场负责人每周制定排班表,由甲方监督上岗情况。
12、乙方保安人员应维持库区内的正常工作秩序,如遇偷盗、打架、滋事等治安、刑事事件或火灾等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到场予以处理(必要时可联系甲方后勤部门)。
13、乙方保安应协助甲方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环保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甲方物业部门汇报。
14、乙方人员负责甲方场地内车辆的停放,通行,保证车辆畅通,坚决杜绝堵车现象发生。
15、保安员对甲方场所的以下财物有防盗、防破坏责任:
a、液压车;
b、甲方场地内车辆包括但不局限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等。
C、甲方场地内公共部门设施安全,完整;发生公共设施人为损坏事故应及时处理并
处罚事故责任人,如车辆撞坏花坛、压坏道路路面。
16、如灾害性天气预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通报,并做好相应预防措施。
17、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规定人数到岗,一旦发现实际人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月度服务费的双倍进行扣款。
五、甲方责任:1、2、3、4、六、保密责任
1、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还是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尽保密义务,直至相关内容和信息非因乙方过错成为公共信息之日止。
10、乙方人员必须执行甲方规定作息时间,根据甲方要求规范当值,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七、合同的变更及违约:
1、2、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以下原因外,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a.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b.乙方必须做到本合同第四条:乙方责任中的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甲方将书面发函要求乙方改正,合同有效期内三次发函后,乙方仍不改正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责任。c.乙方人员出现坚守自盗情况,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d.由于乙方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火灾发生,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3、对于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及形象影响,对方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八、其它事项1、2、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向乙方增借人员,加强保安工作或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减员,乙方都应给予积极配合满足甲方需求。
合同期内乙方保安严重失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属于乙方的需由乙方进行相应赔偿。甲方若发现保安员偷窃仓库物品或勾结他人合伙盗窃,有权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已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乙方按公安、司法部门的决定或判决赔偿。
3、4、乙方责任人员有责任监督乙方在岗人员工作质量,定期查岗,确保在岗服务质量。如甲方员工或顾客受到外来人员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等恶劣影响的,乙方保安失职责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消除影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立即暂停在职乙方保安员的工作,并向乙方提出调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据此要求乙方赔偿;如发生第三款情况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元整(RMB3000),该款项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保安费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保留与乙方解除合同或追究乙方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与甲方客户争吵或被客户投诉或在岗期间精神不振,装备不齐,举止不文明,污言秽语者;
2)向第三方泄漏甲方內部商业机密的; 3)被发现有监守自盗的; 4)被确诊患传染性疾病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被证实不符合保安工作要求或不适合担任保安工作的情况。
6、因保安员过错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已参加保险的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未参加保险的,其损失金额由乙方负责赔偿。已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乙方按公安、司法部门的决定或判决赔偿。
7、8、合同期间及解除合同后,甲方和乙方合同满后二年内不得聘用乙方原项目人员(乙方派出为甲方服务的所有保安人员)作为甲方员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本合同及其附件(章进、丰驰保安管理备忘录)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经事宜
(1)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可书面向对方提出续签意愿,如双方均未提出,本合同自然解除。(1)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
(2)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上海丰驰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6.保安的服务合同 篇六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府;非政府组织;承包方
根据各国的社会实践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十年以来,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然是政府改革的最主要的方向之一。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最核心的实现机制,也是政府改革最重要的工具。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同样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模式,解决了财政等很多问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速公路、轻轨、机场等公共设施就是我国很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典型示例。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基本内涵
1.概念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了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目标,通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将某公共服务的项目交给该非政府组织承包。可以看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就是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而政府最主要充当的是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2.特征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明显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目的特殊,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社会有更好的公共服务;其二,主体特殊,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非政府组织;其三,法律地位平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其四,权利义务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政府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有优益权。[1]
3.范围
一般认为,作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经办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众基本利益的可收费的或不可收费的公用事业。[2]大多数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而是有适合外包的标准,最重要的观点包括:(1)该公共服务是否属于政府的核心职能,如果不是政府核心职能则可以外包;(2)该公共服务的质量保证的难易程度,从项目的可表述性、竞争力、监督效果等进行判断,如果较为容易则可以外包;(3)该公共服务项目要求的公共责任性大小,如果要求公益性不高则可以外包。
4.意义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对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整个社会大众都会有很积极的影响。具体有:(1)对政府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2)对非政府组织来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招标、竞标过程中无一不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促使非政府组织不断改革创新,最终突破自己提高生产率;(3)在社会大众看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使该公共服务更专业化,更产品化,更优质化,普通群众对公共服务更加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概括如下:
1.法律缺位导致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利益
我国没有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这明显不规范,完全混淆了政府采购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尽管政府与相对人也是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然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受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在理论上适用于公法还是私法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甚至可能更倾向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导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最明显体现在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没能有效地规制。而实践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往往拥有比较强势的地位,常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直接干预承包方项目的实施,并且在实际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有更多的权利,比如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增加或者减少合同违约金等等。无论是法律的缺失还是政策的变动,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都可能会面临合同变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法律在对承包方蒙受损失后并没有给予补偿等规定,根本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2.政府专业性不够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公共服务外包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同进行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这也是政府给予承包方的相应报酬。政府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在核算整个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的成本上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更需要对该公共服务项目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水准。但是实际上,在招标竞标成本、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成本、交通工具的使用成本等各种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上,政府部门相比较于非政府组织而言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再加上公共服务成本本身的难估算性,使得承包方在价格商定上有很大的优势,这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较高。
3.招标中的竞争不充分导致承包商并非最优
政府进行公开招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最有实力的竞标者来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3]招标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充分保障各竞标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首先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真正完全具备公共服务项目承包能力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无论是非营利性企业还是营利性企业)数量有限,可选择的对象较少;其次,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某些影响,在进行竞标的时候,一些当地的企业可能已经被优先看好,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可挑选的竞争对象更少;最后,还存在“内幕交易”,一些企业贿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整个招标竞标流于形式。种种现状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并没有招到该公共服务项目最适合的承包方。
4.政府监管不足导致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政府订立公共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承包方作为非政府组织往往是营利性企业,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本来就存在矛盾。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全然不顾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必须加强对项目實施的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往往会利用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巧取私利,政府部门也缺乏公共服务技术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政府很难进行监管。另外,因为公共服务项目本身所应该具备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很难估摸,更加导致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不足,主要是以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质量的考核依据。
通过上面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探索相应的完善途径,这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权益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设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完善路径
1.出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门性立法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属于行政行为,也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虽然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政策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提供了一些依据,比如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但是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与调整。我认为日前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逐步推广,需要尽快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变更、解除合同的严格条件与程序以及承包方因政府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蒙受损失后的补偿等。
2.招标中注重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使项目招标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该依法向社会大众发出招标公告,并且公告力争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期刊媒体上发布,争取吸纳更多有意向的企业参与竞标,招标书尽量详细,包括作为招标人的政府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文件获取方法等等,这可以充分保障各非政府组织平等的知情权;其次,竞标过程中列席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该项目有密切联系的公民的代表人物,动员社会的监督力量,保证竞标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最后,让各竞标者提出自己实施该公共服务的具体方案,将各具体方案公布在特定网站上,根据各方案的优势、社会大众的反响以及最有能力胜任与政府合作的竞标者选为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当事人,并将中标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选任原因公开。
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中,限制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和动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4]。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使政府蒙受损失,或者价格不合理导致合同较为不公平,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政府在决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之前,就应该在掌握大量的社会信息的基础之上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市场环境是否适合该项目的外包等。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更重要是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有关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信息,该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而项目完成后也要将定期检测结果或者质量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4.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为防止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克服政府缺乏专业性评估等监管经验,政府可以设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该机构负有法律上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明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前的评估标准、合同履行后的检测标准等等。这些评估、检测的手段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民意反馈、投诉监督、工作记录的查看等,也可以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另外,该监管机构能够享有一定的奖惩权利,对其制定的各项指标都达到,可以给予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之外的一些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而如果低于某些硬性标准,则可以采取处以罚款或者将其纳入到失信企业的黑名单等惩罚措施。
注釋:
[1]参见:陈静.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76.
[2]Joseph Nye,Soft Power[J].Foreign Policy,Fall 1990.
[3]陈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问题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3):44.
[4]MICHAEL JENSEN,WILLIAM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10):309.
参考文献:
[1]宋世明.工业化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2,(4):46—52.
[2]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6):128—134.
[3]李东林,杨海洪.契约合作: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选择与实践——以正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酷中国2009低碳”项目为例[J].宁厦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4]敬嘉.中国公共服务外部购买的实证分析——一个治理转型的角度[J].管理世界,2007,(2).
[5]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6]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
[7]陈松.公共服务事业外包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8]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杨福韬.我国乡镇公共服务外包中的行政合同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10]陈振明.公共管理前沿[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7.保安服务合同 篇七
第二条: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 6 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派出所,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派出所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需在每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金额给保安服务公司。
2、保安服务费由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给保安员。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01月0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20xx年01月01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8.保安服务合同书 篇八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办公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甲方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乙方提供保安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地点
(一)(二)
二、保安服务的主要职责
1、维护所辖区域内财产及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治安防范工作;
2、维护甲方办公区域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闲杂人员及外来车辆入内;
3、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对进出车辆和下班后、节假日期间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对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4、在不影响正常保卫工作的情况下,努力完成甲方指定(指派)的其他工作,但责任由甲方承担;
5、负责值班室、休息室及后院场地的清洁卫生。
三、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名保安员到甲方担任安全保卫工作
2、服务合作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四、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实行包干工资制,甲方按每名保安人员每月整 核定计发,名保安人员每月共计(¥元)。
2、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包含保安人员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障及相关费用,星期
六、星期天、节假日值班及劳保、福利等由乙方负责。
3、在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十日内,以转帐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保安服务费(服务费按月结算,先服务,后付费)。
五、甲方权利及责任
1、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应按财经制度管理,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包括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用品、有价证券、贵重且小件物品等)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在双方协商决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对超出执勤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指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
3、甲方在使用乙方派驻人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对保安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给予解决。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治安及刑事案件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合同期间,根据保安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应锁住长话和信息台);
5、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为乙方派驻保安人员提供适合的防盗和防火预警设施,以协助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6、在合同期间,甲方提供住宿地点,在甲方工作时间乙方保安人员可在甲方职工食堂开餐时间就餐(早、中餐),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六、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派驻保安人员,受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生产、营业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警、自然灾害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场扭送至甲方保
卫部门或扭送至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驻保安人员进行日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保卫部门)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保持甲方指定人数不变;
3、乙方对派出驻保安全员应事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4、乙方派驻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工伤亡的,由甲、乙双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保安人员若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5、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人事管理由乙方负责,并向派驻人员解释;
6、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乙方保安人员的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人员私有财产如: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不在此列)
7、乙方对甲方办公区域提供每天24小时(含节假日、双休日)安全保卫服务,保安人员执勤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文明执勤、严守岗位纪律。
8、乙方保安人员必须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阳市治安管理条例。凡违规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9、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如甲方需要需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10、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中未按照甲方要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保安人员基本要求
乙方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国男性公民;
3、文化程度为初中毕业以上;
4、品行良好,无治安扣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5、乙方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八、共同责任
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由于执行公务、保卫甲方财产而受到的伤害,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处理。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2、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半月书面通知对方;
3、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乙方如无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4、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若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关系,可在合同终止日前一个月,书面通报对方;若甲、乙双方均无意终止合同,但因故不能及时续签,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各项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直至重新签订新合同或其中一方向对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意向书。合同存续期间,一方的终止合同意向书应提前一个月交呈对方。
十、合同解除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经乙方催讨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若乙方提供的安保服务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发生严重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按执勤时间付足实际服务费用之外,另须一次性赔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当月包干工资额×3,即陸万叁仟元(¥6300.00元)]。
2、由于乙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须一次
性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当月包干工资额×3,即陸万叁仟元(¥6300.00元)]。
十一、其他
1、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9.保安的服务合同 篇九
该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点:一是融合家政服务三方法律关系,方便当事人签约。本次推出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首次融合了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的家政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员、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的中介服务关系。
二是明确“服务要求”条款,规范家政服务。不同的雇主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要求各有不同,合同设置了家政服务具体要求的条款,避免了双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
三是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权利,该示范文本除了在服务方式与期限中约定服务时间外,还在雇主的权利义务中设定了雇主应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要求雇主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是明确家政服务机构核验身份及督促体检的义务。合同明确要求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员身份进行核查验证,并保留相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同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督促家政服务员办理健康体检,并提交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五是关注隐私保护,维护雇主合法权益。合同在第七条家政服务员义务中,设定了家政服务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隐私,以及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服务场所的条款。
10.保安服务合同解除协议 篇十
甲方:鄂尔多斯市东仕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鄂尔多斯市泰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胜区分公司
目前甲方人员工资负担严重超出现有运营能力,需进一
步压缩人员编制,以缓解人员工资支付压力,进而与乙方协商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所签订的《服务合同》。
现甲乙双方就《服务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保安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合同解除时间:2014年2月20日,所有合同人员服
务提供及工资计发截止2014年2月20日24时。
二、合同解除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或
其他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11.保安服务合同文本 篇十一
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安服务合同
服务单位:武定县人民医院
合同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印制
合 同 内 容
甲方: 武定县人民医院
乙方: 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依据《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为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保安服务方针,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保障客户单位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安全防范能力”为宗旨,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服务目的、服务区域及要求
1、服务目的:依照《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为维护客户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甲方要求派驻保安员共计1人。
3、甲乙双方约定服务范围和目标: 武定县人民医院办公区域及宿舍区的守护值班。
4、工作时间:
一、县医院办公区域实行24小时守护值班以及定时不定时巡逻,二、宿舍区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定时不定时巡逻。
5、服务要求:(1)24小时守护值班,(2)对值勤区域实行不定时巡逻守护,做好所属区域的消防工作,(3)维护好所属区域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4)以“四防”为主,做好所属区域的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l、向乙方提供服务区域的相关情况和资料,甲方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2、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从事保安执勤所需的:值班室(包括值班工作电话)、宿舍(包括床、桌椅等)、正常的生活用水及照明用电等工作和生活条件。
3、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支付乙方服务费。
4、甲方不得指派或要求保安员实施对公民的扣留、关押、搜查、没收财物、罚款或参与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参与单位处理经济、劳务纠纷,以及讨债催款等《条例》规定的保安员不得行使的非法服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对保安员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在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或更换人员意见,乙方应给予及时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甲方。
6、甲方私下借款、赊账和赊物品给乙方派驻人员所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乙方遵守《条例》第三章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之规定,第四章二十一条“监督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执勤区域、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甲方守卫目标安全或受侵害程度减至最低,主动向甲方反馈汇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乙方对甲方提出超越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及职责有权拒绝执行,并且不承担其后果及相应责任。
4、乙方根据做好保安工作的需要,有权对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应给予配合整改。
5、乙方对派驻保安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保安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并对派驻保安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6、乙方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后有权对派驻保安员进行调整,保安员参军、考学、升迁发生的人员变动甲方应予支持。
四、合同期限、服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l、本合同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壹年。
2、甲方按实际派驻人员每人每月 ¥:2000.00元标准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派驻1人每月合计 ¥2000.00元整。
3、甲方按季支付乙方服务费,合同签订以后开始一周内支付当期服务费_元整。
4、服务费结算采用 □ 转帐支票方式进行;转帐支票支付方式,支票发票当场结算。
5、合同期间如市场物价发生较大浮动和保险基数调整,由双方共同协商调整服务费用。
五、免责条款
1、乙方保安员认真执行合同、严格履行职责仍未能避免守卫目标损失的。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现甲方防范设施、规定、措施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经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甲方48小时内未反馈或采取措施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3、甲方内部人员、违反甲方内部管理规定、物品随意放臵、车辆随意停放、门窗未关锁等等,所造成的被盗、丢失、损失的;
4、在约定守护区域内发生属个人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有价证券、手机、烟酒等易携带的小件贵重物品;不能提供确定证据证明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遗失或被盗的;
5、非甲方单位人员所属、不按规定停放或未明确要求守护的移动目标。
6、甲方人员单元户外随意放臵的物品。
7、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守卫目标损失的。
六、赔偿责任
1、发生被盗案件,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进行调查、侦破裁决、确定责任。
2、事故或案件造成甲方损失的,物品财产所有人须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物品、财产的实际价值及归属问题,经双方确认。
3、案件长期未侦破的,须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物品损失情况证明,(具备物品损失时间,数量、具体发生地点内容及认可的价值)。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解决。
4、由于保安员失职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职,而发生事故或案件,具备赔偿条件的,按下列办法赔偿:
(1)报案后三个月未能侦破结案的,可进行赔偿。(2)损失达不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经双方确认损失后,协商解决。
(3)损失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城市500元,乡村300元)的,乙方按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和损失负责赔偿。
5、乙方承担一起事故或案件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单月总服务费金额。
6、赔偿后,已理赔物品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备案。理赔物品找到后,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果愿意收回理赔物品,已领取的赔款须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保安员按照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因公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上述后果的由甲方全权负责。
2、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30%赔付守约方。
3、甲方不得接纳或聘用乙方保安员成为甲方工作人员,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30%计算。
4、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在72小时后撤离派驻保安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保安服务费,在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超过30日,除支付正常费用外,从超出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违约金,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单方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合同条款,如因情况变化必须更改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需增、减保安员,应提前一周与乙方协商,双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变更。
3、本服务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服务合同的,应即办理续签手续。
4、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合同。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二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签订地为 武定县狮山镇。
甲方:(签章)
代表: 电话: 地址:
乙方(盖章)
武定县泰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2.有关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篇十二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专业安保服务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服务区域:
第二条、委托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2、委托人员数量,进站口、出站口 24 小时门卫岗 共 人、24 小时巡查共 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保安服务费:每月费用合计5000元。
2、支付方式:甲方依据保安服务情况 每月支付服务费用,在每月期满后 10 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保安服务费,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员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权审核并要求乙方修改执勤方案和工作服务标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并完善保安服务工作,并接受乙方对关于安全防范、车辆管理、消防隐患等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甲方负责对乙方保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对发现工作表现不称职的队员,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5、依据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脱岗、串岗、睡岗)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更换乙方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调整乙方保安人员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的权利,乙方保安人员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7、客运站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起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甲方应协助乙方会同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8、甲方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值班室、桌椅、等,每月将对值班室、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卫生环境、物品摆放、物品的完好率等,如发现因人为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外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保安服务的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治安(门卫、治安巡逻、监控、消防)、车辆管理(车辆停放引导、停车场巡查、)、消防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及巡查等)及其他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类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并参加甲方工作例会,对例会中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
5、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执勤方案要求能达到甲方满意的保安服务人员质量和数量。
6、乙方保安人员工资、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7、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或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于 日内更换合格人员。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公安、消防、城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保持良好关系。
9、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发现治安、刑事案件、火情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和报警110,及时报告甲方,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第六条、乙方需配备的条件
1、乙方保安人员年龄须在 60岁以下,身高 175 cm 以上,胖瘦适中,形象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
2、乙方保安人员加强培训、训练,提高队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业务、服务水平。
3、乙方需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统一着装等,并随季节更替变换工服。
~ 2 / 3 ~
4、乙方需为乙方保安人员配备统一的值勤物品,如对讲机、雨伞、雨衣、雨鞋等警械器具。
5、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6、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个人品行端正,无治安拘留等违法犯罪记录。
7、甲、乙双方对保安人员进行月度考勤统计,如发生对保安人员服务行为投诉的情况,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给予相应处罚并更换人员。并于3 日内予以更换完毕。
8、乙方应经常检查乙方保安人员的文明执勤、礼貌用语,注重维护甲方企业形象,确保稳定和安全,尽心尽责做好客运站的卫士。
9、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派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职条件的,视为未提供合格的保安人员。
2、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人数的,一经发现,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遇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属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附则
1、甲、乙双方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企业信息。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法定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定负责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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