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学生程序

2025-03-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处分学生程序(共11篇)

1.处分学生程序 篇一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材料的通知

各系部、全体辅导员及班主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材料,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范处分程序及文件草拟,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处理和引导,现将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分流程

1、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系部要立即组织查证,做好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处审核;

2、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理意见明确并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组织犯错学生进行填写,同时,由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批。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4、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长决定是否公布;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主管校长审批,并需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材料方面

1、材料包括:学生检讨书、辅导员关于该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处分文件(草稿);

2、事件调查报告必须体现有关方面(包括辅导员)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施及态度等等。

3、草拟处分文件须慎用“可能”、“也许”、“他认为”、“我以为”、“大概”、“大约”、“必须”、“应该”等词语。

三、申诉受理

1、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望各系部严格按照处分流程及相关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及时处理和引导,加强学生违纪处分的严肃性、严格性,保证处分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促进违纪处分工作规范,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有序进行。

2.处分学生程序 篇二

一、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现状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 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 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 (1)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 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从以上可看出, 在我国, 听证程序主要使用于立法、行政方面, 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最为普遍,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

然而, 近十几年来, 因学校作出违纪处分而引发的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据调查每年每所高校只是因考试违规而受到违纪处分就有大约100-200人, 其中受到记过处分的平均有80人, 留校察看处分的就有15人左右, 更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也平均有5人, 那全国2000多所高校整合下来, 每年受到严重违纪处分的学生数量就是一笔不小的数据了, 这还并未包括因其他原因受处分的学子, 如何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的问题, 是不容忽视的。

在200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申诉制度以前, 大多数学生都寻求司法诉讼方式解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如1999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1996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等等, 然而, 中国是“厌诉”的国度, 家丑不可外扬, 学生告母校是不可思议的, 往往即使“赢得了判决”, 却“输了诉讼”;2005年之后, 情况有所变化, 如在2005-06-16京华时报有“北京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高校开除学生先听证” (2) 为题的文章;相继而出的是2005年12月13日, 在新华社社会新闻版面刊登了“武汉一高校处分考试违纪学生实行听证后‘改判’”的文章;2008年12月浙江工商大学制定了《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将听证程序搬进了校园, 在2009年经过修改后在2010年即得到了实施 (3) ;此外2011年10月甘肃政法学院也出台《甘肃政法学院叙述违纪处分听证规则 (试行) 》;而且2013年搜狐教育记录了一名13届浙大毕业生因毕业证而产生纠纷, 呼吁听证程序的事件 (4) ……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 越来越多校内纠纷都选择了听证途径来解决, 也越来越多的高校制定并颁布听证程序, 可见, 听证不仅能缓解直接诉讼造成的不利影响, 也在学生权益保护上作出重大贡献。然而事实是, 这些制定了听证程序的高校仍然只是寥寥几十所, 这与全国2000多所的基数相比, 相距太远。作为一项能将学生权益保护力度最大化, 使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化的救济方式, 不得不说是高校申诉制度中的缺憾。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笔者就目前各高校 (主要为武汉地区) 针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做了收集、统计和分析, 发现多数学校在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涉及到了听证受理机关的确定, 与会人员的组成类别, 与会人员权利义务的确定, 听证过程公开与否 (5) , 听证笔录制作及其效力以及听证会期限等方面。然而, 尽管这些高校对以上几点作了概述, 但这些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根据七所高校关于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程度, 可将其分为两类:提及式与深入式。这两种模式下的听证规则都各自存在着如下弊端:

1.提及式

大多数的高校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 关于书面申诉制度的规定非常完善, 但对于听证会形式的申诉的有关规定, 只是点拨式 (6) 的提出, 大都仅仅在处理办法中提到“听证”, 可并未具体的规定听证实施细节。何时进行听证, 如何进行听证都无据可依, 受处分学生即使想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诉, 也无从下手, 只有被动的选择书面申诉, 甚至放弃维护权益, 这无疑会导致申诉制度最终形同虚设。

2.深入式

相对于“提及式”而言, 深入式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在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中, 则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听证程序一些基本的实施规则, 但它的主要问题在于:虽然制定了听证程序性规则, 但该类规则在整个申诉制度中却显得略有些零散、混乱, 未有系统性的专章或专节对听证程序进行规定, 更多的是穿插于书面申诉规则中, 分散地缺乏逻辑性地冒出些关于听证的规定, 不易理清听证从申请到举行到结果执行的流程, 反而更容易让申请听证的受处分学生“望而却步”, 不了了之。

此外, 在这些散乱的规则中, 仍存在以下几点不妥之处:

(1) 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许多高校的《申诉处理办法》中都未明确的指出5种违纪处分 (7) 中的哪些种类可以或应当适用听证会形式的听证。对校方来说, 受理范围的不明确性会导致申诉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审核听证准入标准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对学生来说, 没有一个统一的申诉标准, 往往使一些本应进行申诉的学生被拒绝, 自身申诉权利不能得到行使。

(2)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不清。某些高校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申委会组成人数, 而针对组成人员类别的比例分配却未作说明, 事实上, 往往领导占据着较大的比重, 学生权益的代表仍处于微弱的地位, 这直接影响申诉委员会作出的一系列决定的公正性。

(3) 听证会形式各异。据调查, 各高校目前存在的听证会有三种模式: (1) 另行挑选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最后由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作出处理决定; (2) 单独设立听证委员会, 由该委员会专职负责听证会的相关事宜, 并作出处理决定; (3) 从申诉委员中挑选出人员临时组成听证处理小组, 主持听证会, 并作出处理决定。笔者认为, 前两者是有可取性的, 而后一种值得怀疑, 因为本来就是由申委会决定该处分决定是否听证, 就已经有了一个对案件初步的判断, 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容易导致最后听证处理结果带有偏颇。

(4) 听证人员回避问题。在很多高校规定的听证制度中, 都规定了回避制度, 但是却未对人员回避后人员如何替补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5) 听证笔录的公开与否。大多数的高校在确定如何作出听证处理结果时都明确的指出应以笔录为最终的依据, 但却未对笔录是否对大众公开作出规定, 如此一来, 公众就无法查明、监督其是否真实得按照笔录作出的听证处理决定。

(二) 执行阶段保障缺失

1.处理结果缺乏强制性和外部监督。许多高校现行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对于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结果, 都是建议性质 (8) , 并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该决定能否有效执行也是值得怀疑的。

2.后续的司法救济。针对学生对听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者作出不受理决定时, 往往规定可向教育厅提交书面诉讼, 然而这条仅有的途径仍是行政手段, “自家人管自家人”, 救济途径单一是不足以保障学生权益的。

三、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调查问卷情况分析

鉴于以上分析, 笔者开展了针对“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为主题的调查研究, 通过收集当代大学生对听证程序上述某些方面的意见, 以兹完善现有的听证程序模式, 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使之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以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为例, 对其发放了356份问卷调查, 其中1份无效, 问卷有效率为98‰。

(一) 调查对象基本分析

1.此次的调查对象均为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 分别为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且均为七所高校的在校生, 包含了本科生以及研究生, 且本科生中的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均包含在内。调差对象的范围及层次都是较为广泛的。此次调查的高校均为211高校, 还包含了两所985高校。

2.据数据显示, 86.8%的学生都不知道有学校是否存在听证程序, 这表明大多数学生对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是无知的, 直接引起的后果就是学生在校权益收到侵犯时, 是不会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的, 这也表明国家应尽快促使各高校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 在校园内进行推广, 提升听证程序的知名度, 增强现代大学生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 调查问卷分析

1.针对上述听证程序关于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问题, 根据问卷得出的数据显示, 认为可以听证的违纪处分有309人选择开除学籍, 占36.2%;224人选择留校察看, 占28.3%;203人选择记过, 占18.9%;117人现在严重警告, 占10.9%;61人选择警告, 占5.7%。可见, 更得民心的是较为严重的违纪处分, 集中在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项上。

2.针对听证会模式的问题, 如笔者上述所说, 目前各高校听证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笔者更赞成前两种, 但笔者也提出设想, 是否可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9) 共同投票决定, 因此关于该项问题, 当代大学生更倾向于哪类模式, 调查数据显示198人选择听证人员投票, 占总人数的55.9%;143人选择听证委员会, 占40.4%;13人选择主持人, 占3.7%。从这些数据中可以明显发现听证参加人员投票是最符合学生意见的, 投票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决定处分内容的, 综合上述的三种处分决定权的归属主体模式, 参加人员投票模式因其组成人员的多样性, 促使处分决定的作出也具有较大的中立性、客观性, 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学生的权益, 在学生看来是一种很好的处分决定作出方式。

3.针对听证笔录是否应该公开的问题, 数据显示有229人选择公开, 占64.7%;125人选择不公开, 占35.5%。听证笔录是对整个听证会真实情况的再现, 是检验听证处理结果公正合理的依据, 学校是否充分尊重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是衡量听证制度真伪及听证程序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一块试金石。大部分的学生选择公开笔录也正是看到了笔录在整个听证中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开更能加大监督力度。

4.针对听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 据调查显示有195名学生认为可以, 占54.9%;123名学生认为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的, 占34.6%;37名学生认为不可以, 占10.4%。若单纯的从数量上看寻求司法救济明显是获得了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 是一个优势选项, 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出仍有部分学生选择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 是考虑到对于较轻程度的违纪处分譬如警告, 严重警告等, 提起上诉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笔者认为, 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能经过听证会形式审理的违纪处分决定就已经将此类轻度的处分排除在外。

四、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完善对策

大学生受到处分后, 理应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听证程序的开展与完善对于学校法制建设和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起着日益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于武汉七所高校听证程序的调查研究, 并结合了高校的一些经验教训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 校方增强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 并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学校是展开听证模式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述分析, 学校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和普及度都还远远不够, 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 让规章制度进入学生的生活, 正是顺利开展听证模式的第一步。

(二) 丰富和细化听证程序性规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高校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屈指可数, 造成想要维权的学生不知道该如何行使听证权, 只有通过具体化听证程序的操作过程, 才能使听证程序切实可行, 特别是对听证结果又决定性影响的因素, 譬如回避替补、笔录公开、听证会模式等。学校在此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 (1) 直接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利用专章或者专节来规定听证程序相关事项; (2) 另行订立一个独立于《申诉处理办法》的《听证程序条例》。无论哪种方式, 都可以使得整个听证制度体系化, 规范化, 避免了目前分散、凌乱的弊端。

(三) 平衡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 强化其独立性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听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例来“软化”学校内部对申委会无形的压力, 是较为可行的做法, 既不会违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组成人员类别的要求, 有保障了申委会中立的地位, 一举两得。

(四) 植入高校内部监督机构, 增加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申诉制度的本身及程序的不成熟, 没有书面化的听证处理结果后续保障制度, 听证处理决定又常常被界定为建议性, 因此常常很难得到贯彻执行。针对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增设高校内部监督机构, 专门审查听证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对于听证处理结果不服的, 增加诉讼救济途径, 打破“行政-行政”的管理监督模式, 扩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范围, 增强执行力度。

五、结语

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的探究, 不论是对高校教学管理带来更加合理化、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还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 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 这也是法治中国理念在校园里的一次展现。从学校层面出发, 在日常的教学活动过程中, 难免会处理到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务, 如何对学生进行处罚, 怎样处罚, 处罚是否得当, 都是校方要考虑的问题, 处理不公必然会加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 甚至引发冲突;从学生层面讲, 大学四年生活, 是多姿彩的, 当然也会有一些学生犯错误, 触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当面对学校的处罚时, 难道只能处于被动的接受?面对不公的决定, 难道也只能默默执行?显然, 学生需要有应对这种风险的缓冲机制;从社会层面讲, 当前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 让自由、民主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去, 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处理违纪处分事件的意义。

因此, 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模式探究, 并建立完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校违纪处分听证模式, 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 要将理论付诸于实践, 将制度践行于生活, 并不是说说这么简单, 这需要我们继续在领域内摸索, 不断前行。

摘要:近年来, 国家加强对于高校的重视和管制, 学校、学生数量剧增,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问题突出, 矛盾激化。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生总是被动地全盘接受学校作出的任何行为, 这不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 特别是具有消极后果的违纪处分行为, 更是有着潜在的巨大侵权危险。因此, 如何保护学生权益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听证程序因此被引入进高校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中并受到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关注。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设立, 很好地为大学生的申诉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平台, 对于保障学生权利, 促进学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模式只有适合我国国情, 符合现状, 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和价值。本次实践研究就是通过调查问卷、文献查找等方式针对当前环境下大学生听证制度存在的情况, 分析其弊端和拟解决的措施, 以推动听证程序的完善发展和高效运行。

关键词:违纪处分,听证程序,高校

注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2 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 (试行) >要求,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 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332010年11月6日在中国教育部有登载“浙江工商大学首开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的报道.

442013年7月搜狐教育“浙江大学毕业证书盖书记章?听证程序不可缺.”

55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听证应公开举行.

66 例如<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处理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 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再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申请, 或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7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88 如<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十六条“对于作出变更和撤销原处分 (或处理) 决定的,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3.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处分;申诉;复议;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3.143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

《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

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

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

(一)越权制定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

(二)以下犯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

(三)责惩失当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四)救济不畅

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

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

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根据其内容和精神进行细化,但绝对不可创设。

位阶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层级效力,低位阶的不得与高位阶的内容和精神相矛盾或抵触。应努力逐步完善教育立法,依据《立法法》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将违反上位法内容和精神的下位法修改或废除,尽可能地避免冲突,进一步形成一个层级分明、逻辑严谨、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高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该与比它位阶高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更不能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应严格依据宪法、各部门法、教育法、教育部门规章制度以及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目标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之中”。③行政主体在所有能够实现合法的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最小、损害最轻的方法。高校对学生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应该坚定地牢记育人的初衷,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处分方式之间的合适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应实事求是,责惩相称。另外,对于一些可量化的处分,比如旷课时数等,应该由《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比例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严格落实,避免出现以前不同的高校之间学生错误相同而处分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

四、扩展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④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是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⑤学生认为高校在违纪处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审查请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违纪处分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这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却被称为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对照行政复议的定义,此申诉很明显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可见目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名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却实际实施了行政复议制度。为了让该行政行为名副其实,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早已明确将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理于法都应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这类申诉修改为“行政复议”。

司法是救济的最后环节。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程序问题上,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因对学生影响较小,考虑到诉讼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和社会影响,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顺序逐级进行。凡是因开除学籍而引起的纠纷,因剥夺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学生认为高校开除其学籍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决。开除学籍可以按照“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即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顺序逐级进行。

注释:

①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47.

②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9.

③ 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高教探索,2005(3):45-47.

④ 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1999(1):41-49.

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9.

4.处分学生程序 篇四

近日,《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颁布后,市直纪工委认真组织学习并开展讨论。大家认为,《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原则、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工委今后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

市直纪工委书记魏松波要求工委纪检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同时要准确把握《规定》的具体运用,全面掌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提升实践运用能力。

5.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篇五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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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6.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六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7.处分学生程序 篇七

一、高校对学生受处分后教育的必要性

处分学生的目的是使其真正面对自己的错误, 认识错误, 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误, 要“将心比心”。对于健康心态的学生, 磨炼也是一次收获。对脆弱的学生, 要给予热情的帮助。帮助不是为了纵容, 减轻学生错误, 推卸某种责任, 而是帮助他们摆正心态, 唤醒面对困难的勇气, 这才是违纪处分的本质。

目前很多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后关心和教育不够, 强调处分程序, 轻视教育过程。少数教育工作者以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为由, 淡化了对受处分学生的关心和教育, 使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保护还有待加强, 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要将处分决定如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然而许多教师作为学校管理者, 往往工作止于此, 没有较完善的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 不能有效消除对受处分学生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工作的建议

1. 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疏导。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往往很痛苦, 压力很大, 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自暴自弃的想法, 甚至认为自己一无是处, 干脆破罐子破摔;或对教师存有疑心、戒心等盲目的自我防护反应。因此, 教师应了解受处分学生的心态和性格特征, 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心理辅导工作, 使他们对自己和处分都有正确的认识, 克服自卑心理。教师应用爱去温暖和感化他们, 只有体会到教师真挚的爱, 学生才会向教师投以信任的目光, 消除心理隔阂, 吐露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教师应针对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 引导他们一分为二地对待处分, 给学生列举名人、有成就者也曾犯过错误的事例, 以理服人, 让学生认识到犯错误并不可怕, 改正就好。

2. 平等对待, 适时鼓励。

任何一个学生身上都有优秀的品质, 我们应该帮助受处分的学生找到自己身上的优点。相当一部分学生受到处分后, 非常想通过努力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因此, 教师应以平等、关爱的态度去对待他们, 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 并适时给予鼓励和称赞, 帮助他们增强自信心。

3. 对个别学生心理辅导。

对于多数大学生来说, 在受处分后能够自我调整, 避免心理危机。处分对他们来说有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 只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关心和支持, 对他们进行转化教育即可。但个别学生, 特别是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由于处分会影响到学位和学业, 这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诱发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或心理危机, 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情绪低落、焦虑不安、自我封闭等。因此,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观察学生受处分后的各种表现, 主要从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方面来判断个体的危机承受能力, 及时分辨出存在异常表现的学生, 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专门辅导。

4. 建立系统的受处分学生教育体系。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受处分学生教育体系, 是加强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针对受处分学生要有一支教育帮抚队伍, 主要由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学生党员等组成。还要有一个完整的教育计划, 按步骤实施, 并建立一套完善的教育写实档案, 真实地记录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的变化情况。同时, 也要从受处分学生的心理、情绪、身体健康、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 观察和全面了解学生的动态, 在学生遇到困难时, 及时给予引导和帮助。

5. 完善对受处分学生的保护措施。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这就意味着小到警告处分, 大到开除学籍处分, 都要记入学生档案, 这就可能影响学生今后的就业和发展。这就要求学校要不断完善处分的程序, 重视学生的申辩、申诉和听证的权力, 依法处分, 强调过程中的教育。并在教育过程中完善各类记录, 对学生态度的转变, 学生成绩的进步、获奖情况、综合素质测评等以文字形式存入学生档案, 作为对学生受处分后的鉴定材料, 为学生今后发展提供良性参考。

此外,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 可撤销其处分, 并在档案材料中有所体现。例如, 学生在重要期刊上发表文章, 乐于助人、拾金不昧, 获得国家级奖项等应考虑撤销其处分的可能。

高校最重要的职责是培养一批又一批的杰出人才, 而为了让每一位受到处分的学生能健康成长为国家未来的栋梁, 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不抛弃, 不放弃, 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善加栽培”的责任和义务。对学生的处分, 是高校对少数人的管理行为, 因可能对学生产生较大影响, 我们需要在处分学生时格外慎重考虑, 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一生, 这就要求我们处分前要以教育学生为第一目的, 在对学生日常教育中使学生远离“高压线”, 能够悬崖勒马, 及时悔悟, 避免处分的发生。学生受到了处分, 学校也要以“治病救人”为宗旨, 在教育过程中时刻不忘对学生身心、发展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6, (4) .

[2]杨敬秀.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 2006, (5) .

[3]史小力.学业受挫大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调查及成因与对策研究[J].心理科学.2004, 27, (4) :974-976.

8.处分学生程序 篇八

【关键词】有纪律;心理压力;抵触情绪;作弊诱因

1.因作弊受处分学生思想情况调查方法和内容

目前高校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一般给予取消学籍留校查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受到处分学生最揪心的就是将其得到的处分记录写入学生档案并伴其终身。处分对学生的影响也较大的,面对不同类型的学生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地做好因作弊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辅导工作。我们根据为期一年零4个月,跟踪调查26位因作弊而受到处分学生的实际情况后,分析此类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精神状态、思想健康变化状况,并分别与部分年级和专业的受处分学生座谈,走访部分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寝室室友,通过他们了解这些学生的具体情况,经过归纳、综合比对、综合和补充,主要总结为消极沉沦型、将功补错型、极端抵触型、无关痛痒型四类思想状况。

1.1 消极沉沦型(如表1所示成绩较处分前是有明显下降的)

这类考试作弊学生思想本身就有一定的负罪感,被发现作弊后往往感到被同学看不起,自然不自然地调整与同学交流的方式与尺度。往往表现较多的是自我封闭、上课睡觉、无精打采,感到前途渺茫、悲观失望,自我定位较低,消极地看待以后的学习,体育成绩也随之下降。

1.2 将功补错型(如表2所示成绩较处分前是有一定进步的)

此类学生自知考试作弊是因为平时没有好好复习,自觉吸取教训,努力学习,但这类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心理压力很大,担心那怕自己再努力,将来档案中还是会有不光彩的一笔,成为就业发展的障碍。在自己今后的学习中往往表现的较为努力、刻苦,成绩也有了较明显的改进。

1.3 极端抵触型(如表3所示成绩急剧下降)

此类型学生因受到处分对学习产生抵触情绪,有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开除学籍的严肃处分,心理不平衡,无故将其它同学打伤并威胁抓住他作弊的监考老师,造成了恶劣的校园影响,从此学习兴趣急剧下降,存在自我彻底否定倾向,将自己放在比较危险的境地,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身边学习上进的同学。

1.4 无关痛痒型(如表4所示较处分前后是没有明显变化的)

此类受到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作弊行为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认识不够,甚至单纯地“后悔”自己的作弊的技巧还不高,总结经验到下次考试作弊时“小心”!并将自己的“经验与教训”传授给其他同学,造成更加不良的影响。我们从这类学生的成绩单中发现其本身受到处分前后的成绩波动不大,似乎处分对他学习状态的影响不大,但不排除其侥幸心理的依然存在,防止死灰复燃。从某种情况来说,这类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较之其他都要大。

2.调查结果及分析

对于第一种消极沉沦型学生,状态上表现出悲观、木纳,很容易陷入自我孤立的深沉之中,行为上表现出自我封闭,心理上不断自我失败暗示,在大学生活学习中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情况,在心理上将自己在同学中的形象定了一个范畴,对于涉及到荣誉内容的话题时就会变得比较敏感,上课注意力不能集中、不愿意参加校园集体活动、考试恐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我们对于此类学生可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班级交流活动,在活动中使得悲观且自我封闭的学生能尽快重新融入到集体生活之中。在集体活动中只要融入进去并有一个角色的参与,就会有很好的体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学生就会比较容易转移心理障碍,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建立自信。

对于第二种将功补过的学生,这类学生内心是不甘失败的,盼望有一个可以改过的机会并将好好珍惜。他们一般是乐观向上的,并能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表现出愿意主动承担班级工作,努力改善自己在同学中间的形象,比平时更加积极地帮助同学,上课也会较从前认真,这类学生比较在意同学对自己的看法甚至将他人的意见当成其日常行为的“指导规则”。将功补过也正是我们辅导员需要鼓励的,但如果学生为了将功补过而过分注重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形象,给予自身巨大的心理压力,就会影响到此类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容易造成自负心理的产生。

我们要给予这类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考验的机会,使得他们能够不断地增加成就感,并给予他们充分的信任。

对于第三种极端抵触学生。多因受到处分后,感到自己为此所付出了太高的代价,心理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按实际情况区分对待,如果是平时就不好好学习,惹事生非的学生就可以给予其批评加鼓励的教育方法,最大可能地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逐步走入正轨。而如果是偶然的一时冲动,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时我们首先应该设法使他镇静下来,同时注意与他交流,给予其适度的尊重和倾听,真诚地倾听他的“隐情”。给予这类学生以最大限度的宽容与耐心。

对于第四种无关痛痒型学生,应给给予频率较高的关注,不能放任自流。这类学生无所谓的态度将会破坏正面榜样所应该起到的提升作用,容易给其他同学一个印象 “受到处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他不照样和没事一样”,制度的严肃性从某种程度上说被削弱了。我们要加强考试作弊规定的警示宣传力度,开展以正反两方面案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或其他团日活动。一方面提高与这类学生的沟通频率,有针对性地给予正反两方面案例事实的教育,让他真正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害人害己性,另一方面以理想教育为主,帮助这类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理性规划阶段性的学习目标,引导其树立明确的使命感,提高其责任意识。

3.思考及建议

关注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消除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学生的心理压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受到诸如家庭生活环境、校园学习氛围和整个社会的宽容程度以及学生自身成长所具备的情感素质、承受挫折的能力等。抓住作弊学生的主要心理矛盾并把握住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主要方面是我们关心的重要内容。当抗拒挫折能力不高的学生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时,我们应该考虑,在制度建设上,做到以人为本,给予这类学生以更多的关怀,体现和谐育人理念与明德至善的精神内涵。

3.1 引导受处分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我们要教育和引导这类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对自己曾经的失败要客观正确地进行分析,帮助他们正确运用归因理论,修正消极的自我评价,坦然地面对现实,积极地悦纳自己。引导他们认识到处分对纠正自我不良行为,建立良好素质有着积极而宝贵的教训,从而敞开心胸,吸取教训,满怀信心地融入到大学学知、求真的学习之中。

3.2 引导受处分学生甩掉沉重的心理包袱,明确阶段性学习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即加强自律又完善自我

我们要尽最大可能帮助这类学生甩掉心理包袱,认识诚信的重要意义,人生因为诚信才会变得更加充实和更有意义,使得他们相信,只要勤奋努力,摆正心态,准确定位,将自己的心理注意力转移到阶段性的专业学习任务和目标上来,抓紧时间改正和充实自己,告诉他们大学时间的宝贵,没有时间去自卑和沉沦。

3.3 引导受处分学生理性规划发展目标,提高随意放松自我的警惕性

以理想教育为主,一方面要辅导此类学生以处分为契机,深刻检讨自身不良价值取向,提升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树立远大理想,仰望天空,学会思考,学会做人,做一个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有志青年。

3.4 坚持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

对于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学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体教育,尤其在处分结果公布的初期,应针对考试作弊问题组织专门的诚信教育和自律教育,突出教育的实效性。要注意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个别教育,解决个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此外,还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应对挫折和社会现实竞争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他们尽快重新上路,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3.5 注重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专业学习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我们辅导员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处理学生工作的原则之一。学生考试作弊与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密切相关,能否在平时更关心他们的学习和思想困惑,会直接影响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善于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困难,使他们不再迷茫中为了分数的提升而作弊,帮助他们找到一条正确提升自己专业学习成绩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曹国杰.经济全球化与大学生素质教育[J].经济师,2005,(1).

[2]连玉明.学习型人才[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9.学生处分决定 篇九

本学期开学以来,绝大部分同学都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但仍有少部分同学不遵守校规校纪,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了维护学校纪律和考勤制度的严肃性,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教育其本人,根据《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李巨明等20名同学以下处分(见附表1)。

希望以下各位同学吸取教训,遵守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工商管理系

10.学生打架处分通告 篇十

当日下午15时30分,龙窝镇洋头圩街发生多名中学生打架事件。接报后,龙窝派出所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了事态。

据初步了解,打架双方因口角摩擦等矛盾引起。目前,事件已进入案件程序,4名涉事人员正在接受调查。另外,3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及时救治,其中2名经治疗已离院回家,1名在医院继续治疗。

公安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校园安全,警方将联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治理,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紫金县公安局

11.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十一

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

码:1/10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2.1.2.1 警告; 2.1.2.2 严重警告; 2.1.2.3 记过; 2.1.2.4 留校察看; 2.1.2.5 开除学籍。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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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2.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2.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2.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3.1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2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4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2.4.1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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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2.4.4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2.4.5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5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7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7.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7.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2.7.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5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7.6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2.8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2.8.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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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8.3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9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9.1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10.1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10.3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2.11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12 考试违纪处分

2.12.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12.1.1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2.12.1.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12.1.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2.1.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2.12.1.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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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2.12.1.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12.1.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12.1.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12.1.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13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13.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13.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13.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13.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13.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3.6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2.13.7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3.8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14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14.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14.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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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2.14.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15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2.16.1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6.3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2.16.4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6.5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17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17.1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17.2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2.17.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17.4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18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2.18.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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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8.2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8.3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19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19.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2.19.2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2.19.3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2.20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2.20.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2.20.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20.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2.21.1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2.21.2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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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2.22.1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各种奖励的资格;

2.22.2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23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2.23.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23.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23.3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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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1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3.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3.3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3.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3.4.1违纪证明材料; 3.4.2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3.4.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3.4.4处分决定书;

3.4.5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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