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联营保底合同

2024-09-12

公司联营保底合同(精选4篇)

1.公司联营保底合同 篇一

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诉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英村南宝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华新大厦B1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冠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涛,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宗伯,新华集团总裁特别助理。

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公司)、(原审被告)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贵、委托代理人田海,新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宗伯、庄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贵、委托代理人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新基公司与恒星公司、电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虽系双方自愿,但合同中约定恒星公司、电子公司以土地等前期投入作为投资,新基公司负责后期全部建设投资,而恒星公司、电子公司收取新基公司的固定收益7200万元,实际上是借联营之名,行项目买卖之实,既未办理联营审批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补充协议亦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恒星公司、电子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收取新基公司的1080万元应予返还。由于联营合同的.无效,导致项目用地长期闲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给双方均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当时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双方的其它经济损失应各自承担。虽然联营项目用地的合法使用者为恒星公司,且在联营合同中未明确电子公司在该项目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但电子公司在联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委托书中甲方一栏签字盖章,并直接收取了新基公司依据联营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且就该项目事宜与新基公司的往来函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与恒星公司共同的名义发表意见并签名盖章,实际上一直把自己作为合同甲方在履行合同。而新基公司也一直视电子公司为甲方,与其协商该项目的事项。电子公司实际上为联营合同中甲方的一员。故电子公司以其为恒星公司主管单位是监督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恒星公司在答辩中称新基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恒星公司、电子公司返还新基公司人民币1080万元。二、驳回新基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34元、保全费50520元,共计170254元,由恒星公司、电子公司负担109469元,新基公司负担60865元。

宣判后,恒星公司不服上诉称:恒星公司与新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土地转让合同,恒星公司的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新基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内容,交付了首期款项,并接管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及相关资料,独立委托设计了新的建筑方案,在该地块上竖起"新基房地产"的广告牌,时间达三年之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合同之所以未履行完毕,原因在于新基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新基公司支付给电子公司房款定金100万元后,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与电子公司的下属公司恒星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新基公司以7200万元的价款购买恒星公司开发的南宝电子国际大厦项目。协议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即日新基公司向恒星公司交付定金100万元,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前签署正式合同。协议还就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新基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支付房款定金300万元,由电子公司收取。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新基公司与恒星公司分别签订《南宝电子国际大厦项目建设联营合同》、《南宝电子国际大厦项目建设补充合同》和《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开发位于海口市金融贸易区第A9-1区块的南宝电子国际大

[1][2]

2.联营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联合经营事项订立契约,共同遵守。甲方自愿

以其坐落在玄武区太平门街2号佳源公寓03幢一楼(建筑面积73平方米)一套房作为联营资本为双方联合经营使用。乙方以对该处作了充分了解,同意上述方案。

二,甲乙双方协定联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

日。在联营期限中,乙方应按税后纯利润分成支付给甲方每年元整,盈亏由乙方自负。

注:甲方收入为纯利润收入,即甲方不在承担联营期间内的所有经营税收包括工商税及营业税等。

三,甲方收入的收取方式: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并预付甲方半年收入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注: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应提前一个月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土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乙

方保证上述房屋仅作为美容院用房使用。如改变用途,须得到甲方同意。

五,联营期内,甲方保证承担以下责任:联营期间不可对外出售或转包,联营期满后

如仍需对外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联营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 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右乙方自理。

2. 如需转承第三人使用,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 乙方将在联营期届满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联营,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续订契约。

4. 每月的水、电、气及各费用由乙方应按时支付,不得拖延,如遇拖延,后果一律由乙方负责。

七,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仲裁。

八,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诸如司法诉讼、经济与刑事、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九,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全面旅行此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

币2万元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十,如果甲方单方违约,需赔付乙方装修及其其他一切损失。

十一,本合同中文文本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以双方签章既生效。十二,附件:

1. 如双方到期限不再续签联营合同,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

2. 乙方要求改造、装修房屋,甲方原则上同意,在改造过程中,对各方有关单位一律由乙方应付,各付其责,如遇阻挠,应将房屋修复原样。

3. 关于该房屋用电增容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甲方乙方

3.联营合同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营双方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兴建的联营企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联营公司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联营公司是紧密型的有限责任经济实体,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联营公司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联营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联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

第七条 联营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各方出资额比例及出资方式。

甲方以_________投资,具体投资总额视当地情况而定,折价_________元,投入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______%

乙方以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等投入,作价________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__%。

第九条 联营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它负责统一核算盈亏,并向联营各方分配利润。

第十条 联营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将投资转让第三人,如确需转让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 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退出联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联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由各方委派,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联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第五章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第十四条 联营公司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联营公司运营后,各方如自愿增加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在分配利润前,联营公司提取各项基金的项目和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联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的后两个月内,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向各方分配利润款项。

第十七条 联营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亏损不承担责任,发生亏损时,各方以投入的投资额为限,按投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联营各方分工、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

1.按时投入机器设备。

2.委派联营公司人员。

乙方负责:

1.负责办理用地、用电等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各方联营公司人员在筹建期间食宿,工作条件。

3.负责办理各项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减免税及各方联营人员长住、暂住证。

4.负责为本公司的业务洽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自动售货机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联营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___人。经理、副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联营公司下设_________个职能科室和____________________,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

第二十二条 联营公司设定员_________人,其中干部_________人,工人_________人。

第二十三条 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章 税务保险

第二十四条 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联营公司的财产(指自动售货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六条 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_________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联营公司会计记帐方法采取

1.权责发生制度。

2.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八条 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

第十章 联营期限

第三十条 自_________起计算,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定情形属违约

1.不按合同的约定出资。

2.中途退出联营。

3.以各种方法阻碍联营。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联营各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4.合伙联营合同(精选) 篇四

甲方: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白龙寺佳园小区茶苑

乙方:昆明正德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吴井路

联营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特订立本协议。

一、联营组织名称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联营主要业务系新疆烧碱的厂方代理(表)和云南无水硫酸钠等工业用化工原料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国内经营化工原料外,还可进行国贸进出口业务。

二、烧碱联营方式由双方共同出资100万,甲方出资50万,占出资额的50%,乙方出资50万,占出资额的50%;双方将出资全额交与新疆石河子氯碱公司作为货物供应订金使用,双方以昆明青禾商贸有限公司名义销售新疆烧碱。

无水硫酸钠联营方式由甲方负责供应货物,乙方负责在缅甸的无水硫酸钠的销售。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烧碱和无水硫酸钠的销售成立专项营销组,负责烧碱和元明粉在越南、缅甸的销售,以及烧碱在国内的销售。

四、出资日期:甲乙双方一次性支付清联营应支付的数额,日期为合同成立后日内。

五、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六、联营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联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七、甲乙双方的责任:

乙方负责开辟新疆烧碱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甲方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货物国内销售由甲方负责,国外销售部分由甲乙方双方负责,一切国内外经销事项均以甲方公司名义出面。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组织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 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国内销售产品按国内市场价格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成交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甲乙联营的组织机构

由双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由甲方推荐;副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公司的主

管会计由甲方推荐,甲乙双方各推荐一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受联营双方监督检查。

九、财务会计制度

联营组织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联营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各类报表均报双方备案。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其它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由甲方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十、税收、利润和亏损

合作双方按税法条例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烧碱利润:在扣除由双方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半分成。

无水硫酸钠利润:在扣除由双方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成。联营发生亏损时,经双方协商讨论通过,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它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1.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每月人民币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本联营部门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

2.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经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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