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2024-07-08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共10篇)

1.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篇一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教师管理工作,全面系统地了解教师情况,及时记载教师教学工作、教学科研和教学成果等情况。

第一条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历年任课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学术研究成果等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考核得分的重要资料。

第二条我院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均应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条教师业务档案具体入档材料:

(一)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教师业务工作登记表;

(三)教师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价材料及奖惩材料;

(四)教师进修和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材料(含外出进修和在职学习);

(五)教师的教学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译文、教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六)教师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任等材料。

第四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一)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师实事求是填写,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每年9月份由系部负责组织教师认真填写。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

(二)教师在填报自己相关成果时,必须交验原件并附复印件。

(三)凡经审核的教师业务档案中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四)教师业务档案由系部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档案。

(五)教师业务档案不得带出档案室。因工作需要,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查询。

(六)教师调离本院时,其业务档案按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教师业务档案表

教师业务档案表

:编号:姓名:

填表日期:年日

教师个人业务档案表

2.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篇二

一、系统需求分析

系统需求应从业务需求和设计需求两方面考虑。业务需求决定系统设计的管理对象, 系统需求决定系统设计的功能目标。

1.1系统业务需求。

老师档案的完整信息至少包括: (1) 教师基本情况档案。 (2) 教师成长档案, 包括学习、培训、进修、考察、调研等材料。 (3) 教育教学档案, 日常的教学经验总结, 成果报告, 课程教案, 课件, 资源等材料。 (4) 教师考核登记表, 这部分档案是量化教师每学期任课任职、工作绩效等的考核记录[3]。 (5) 学术研究成果, 反映教师在某一学术领域的贡献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

1.2系统设计需求。

系统的设计属于小型的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以对高校的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 通过系统可以达到以下目标[1]: (1) 界面设计美观友好, 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 (2) 显示教师档案的详细信息。 (3) 有较好的权限管理。 (4) 实现后台监控功能。 (5) 设置强大的搜索功能。 (6) 要求数据查询方便, 支持多条件查询。 (7) 系统最大限度的实现易维护性和易操作性。 (8) 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9) 支持打印功能。

二、系统的建设目标

(1) 全面统一的信息依据。变分散管理为系统管理, 融基本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培训档案为一体, 提供全面综合的整体信息, 服务于决策者及管理者, 为领导决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具体工作提供依据[4]。

(2) 快速准确的信息存取。准确及时的收集、处理、存储与师资管理有关的信息, 对教师档案的信息化、系统化、建立集中、统一、准确的教师档案数据库,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快速查询, 满足现代化高校管理对师资信息的要求, 为快速、准确地统计、分析和预测师资结构, 方便快捷地了解教师情况创造条件。

(3) 合理便捷的资源配置。强化管理功能, 辅助学校编制各种计划, 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质量与办学效益。

(4) 效率得力的办公处理。辅助师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事务处理、减轻师资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 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 使管理业务条理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

三、系统的功能模块

作为网上教师档案管理系统, 它所涉及到的对教师档案的管理将会渗透到每一个功能页面。教师和管理员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自己的任务和信息进行处理。管理员拥有对所有教师信息的维护权, 包括分配用户权限、删除不合法的用户、添加合法用户以及对自身信息的修改等。系统功能需要根据用户对象的不同分为教师、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部分。具体列举如下: (1) 基本档案管理模块:管理教师的基本信息, 学习培训, 任职工作, 挂职锻炼, 出差调研等资料档案的管理。 (2) 师资队伍模块:教师队伍的资料, 不同角色可对不同范围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修改。如教师个人只能查看个人信息, 申请修改个人资料, 而管事员则可以查看所有教师信息, 并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3) 教育教学模块:教师的课程资料, 教师可以对教案、课件、大纲、计划、资源等相关课程资料进行管理, 而管理员可以对所有教师课程信息进行管理。 (4) 学科管理模块:管理学科建设、学科研究成果管理。 (5) 科研学术模块:可以管理教师的科研项目、论文发表, 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6) 其他模块:退休人员管理以及辅助功能。

四、系统流程分析

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主要是从高校的实际应用角度出发的, 考虑到高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身份的不同, 则分为教师和管理员两种身份登录。系统流程图如图1所示:

教师登录后, 当系统处于开放期, 教师可以添加、查看、修改、删除自己所填写的资料, 当系统处于关闭期, 教师只能查看自己所添加的资料, 不再具有任何的管理权限, 如果此时需要对资料进行修改, 必须联系管理员。管理员登录后, 不管系统处于开放期还是关闭期, 都享有添加和管理的功能, 并且管理对象是系统的, 同时还享有对权限进行设置的权利。

五、系统实现

5.1系统前台。

当教师或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可以看到系统的功能, 可以对教师信息资料进行修改、添加、删除等, 系统前台实现的功能如图2所示。

5.2系统后台。

后台功能只对管理员有效, 当管理员登录后台后, 可以添加、删除、修改教师的基本信息同时也可以设置系统的开放权限和搜索功能的开放权限。后台功能图如图3所示。

5.3开发过程。

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联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共同开发了高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系统, 本系统采用Visual Studio 2005作开发平台, C#作编程语言, SQL Server2005作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设计过程中, 采用模块化的管理, 迭代式的开发, 最终形成达到符合设计要求的可行系统。本系统针对高校的一般教师档案管理模式, 按照高校的现代化档案管理要求设计, 实现了对教师的基本档案信息、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指导学生获奖情况、退休人员信息、教师活动信息、培训信息、师资队伍信息等档案材料的综合存取、查询、维护、备份、还原等管理, 并有辅助功能如:系统设置、管理用户、条件查询、修改资料, 以实现学校领导对学校教师队伍信息的全面把握并实现学校管理者快速准确的查询、增加、修改信息。

六、结束语

由于时间仓促, 系统的一些功能还不是很完善, 而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必将还会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还有许多地方仍需要改进, 比如信息的打印、转换、安全共享等等功能还比较薄弱, 这都需要我今后继续努力, 从而进一步的完善高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谢泽奇, 张会敏.基于WEB的高校教师档案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 2010 (11) :146.

[2]王红梅.浅谈如何提升学校教科研档案管理的能力[J].经济管理者, 2011 (11) :269.

[3]刘昊瑜.关于高校教师档案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 2011 (12) :482-483.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篇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概况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五险”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门类和载体记录的总和,它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事社保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过程。实践工作中,社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存管理内容,也主要包括社保经办部门所从事的“五险”业务。其主要特点有下述“五性”:

一是广泛性。随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几年新农合、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我国参与社会保险的对象已从城镇职工延伸拓展到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并最终惠及到社会所有成员。而每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时都会形成社保业务档案。社保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保业务档案的广泛性。

二是动态性。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险后,社保档案都会随着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险种的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人员收入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这些情况都要在其社保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这种动态变化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性。

三是权益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参保对象个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具有明显的权益性。

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要求来办理的,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统一缴付费标准、统一的表册,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必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五是共存性。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推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业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参保对象的各种情况和动态信息,完成各类报表生成和管理。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不够重视。长期以来,相当部分社保经办机构领导“重业务经办,轻档案管理”现象较为突出,总认为档案工作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不能给单位增形象、创效益,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这些轻视档案工作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社保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相当部份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健全职责明晰的档案工作机制。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档案未实行统一管理,各门类档案分散保管于各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等问题,且管理方法各异,没有一个完整的档案信息中心能够查询到一个人的全部社会保险档案信息。

(三)管理手段滞后。档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能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很少,且多数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够熟悉,日常档案收集整理意识比较薄弱,存在该归档的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甚至丢失等情况,没有按《规定》要求及时规范整理归档,严重影响了档案归档质量。

(四)设施不够完善。受经费与场地等条件限制,许多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配备专用的档案室,导致“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措施跟不上,时间一久,不仅造成业务档案材料霉变、虫蛀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也影响了社保业务档案的美观、整洁及完整。

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契机,加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构成了社保业务档案。这些档案材料关系到参保对象的权益记录与待遇享受,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險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本着既方便归档管理,又方便检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分类方法,合理划定保管期限,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准确、科学、完整和规范,实现社保业务档案规范管理“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最终目的。

(四)夯实基础,完善设施。要把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纳入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全局之中统筹考虑和安排。通过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相关综合管理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中存在的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五)开发利用,信息共享。在管理好社保业务档案和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为各参保单位、参保群众提供档案资料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必须集中统一和系统化,以满足参保人员、相关民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自身对社会保险档案系统利用的需求。因此,要在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上,全力整合社会保险档案资源,努力构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综合利用平台,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保险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为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信息中心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松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4.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为了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及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业务档案的装订

第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须用穿钉或装订线装订。装订应牢固、整

齐、美观,且不得随意改变装订方式。每册档案应以与A4复印纸尺寸同等大小的纸张装订,超出尺寸的部分需折叠整齐,每册厚度不能超过6厘米,装订成册时应取下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品。对于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业务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收。

第二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的原则进行组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应在每册的封面上注明此项业务共计多少册及每册顺序编号。

第二章 业务档案有关事项的填写

第三条 业务档案的封面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客户名称、负责人、、期间,右上角应注明此项业务的报告编号及业务类别,以上内容部门不能有缺少项目。

第四条 业务档案内文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卷内文件目录

2.报告书流程控制表

3.相关符合记录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业务约定书

6.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

7.被委托单位说明书,被委托单位地未审计报表

8.工作计划

9.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10.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11.被委托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12.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3.与被委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

函件

14.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15.与被委托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16.与被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17.其他与完成业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18.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编写该页底稿的索引号

19.备考表:放置于每卷卷尾,具体填写事项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签字部分。

以上文件的排列顺序按照工作底稿的索引号顺序排列。

业务档案的归档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及充分行进行复核后,业务档案方可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总负责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收缴

第五条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必须将业务

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对逾期未交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将负责进行催缴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对业务报告出具后超过2个月期限且经档案管理部门催缴后

仍未交存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合伙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所属事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报经注人会计师批准,在全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业务档案交存时,业务人员应将电子底稿与纸质底稿同时

交存,电子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及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档案保管人员会对交存的业务档案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有关要求,经检查合格后,由交存人填写交存记录表后,放可归档。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存放

第七条 在事务所内部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按照“—业务类型—

报告号”进行分类存档管理;在档案管理局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执行当地档案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档案安全,严格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承做的业务档案原则上存放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如果事务所档案室无法存放所有业务档案,可只存放本及最近两个内档案,其他的业务档案可移至当地档案局存放。

第九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保

存十五年。对于事务所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终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节约及利用

第十条 为维护事务所利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借阅业务档案的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毁损、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均按报告编号进行存放管理;档案借阅人

员在借阅业务档案时必须提供所要借阅档案的报告编号,同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档案及报告编号清单供各业务部门查阅。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仍需继

续借阅的由经办人向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对于借阅期限超过1个月未归还也未重新办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追查原因,追缴档案,并报告项目总负责人,必要时报告主任会计师。

第十三条 凡借阅工作底稿人员,一律持经营班子成员以上领导或事

务所合伙人同意的借据,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主任会计师批准后,放可借阅。

第十四条 业务档案的借阅,原则上只能借阅本部门(借阅人本人承

做的)业务档案;若确因业务需要借阅其他人承做的业务档案时,须经原项目承祚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并须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十五条 借阅业务档案时,应该详细填列借阅记录。

第十六条 事务所外部有关政府极其他机构因故调(借)阅事务所业

务档案时,应由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按所内节约办法办理相关的借阅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外部调(借)档案证明。第十七条 对于事务所内部需要复制的档案,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由经办人所在业务主管合伙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所外单位需要复制的档案,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件”并加盖“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归还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归还记录

(表样由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归还时,由档案管理部门适时协同质量监管部进

行抽查,如发现有毁损、涂改、伪造等情况发生、将上报主管领

导及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业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 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事务所在进行“二次”鉴定确认无

利用价值后,必须按照北注协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具体销毁程序依次如下:

1.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将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呈报合伙人会议,做

出销毁业务档案的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根

据决议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事务所必须派两至三名合伙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外)到

销毁现场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对销毁档案进行复核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5.业务档案销毁完毕,由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将销毁决议

5.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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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 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 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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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融资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投资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投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评审会会议纪要、各类法人客户投资业务投资合同(协议书)、融资凭证、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逾期投资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投后检查记录和投资业务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以及涉及投资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项目融资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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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融资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保全类档案包括:项目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项目档案,以物抵押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押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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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有关批示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契约,社企三方或四方签订的借贷关系转移协定,兼并方企业承接被兼并方企业积欠贷款本息协议以及分年还贷计划。

呆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我公司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坏账核销后收回投资款的重要凭据、帐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有关投资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投资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等。

第十三条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市场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投资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收集:市场部人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项目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资料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项目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

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投资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附件一),从项目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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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

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项目档案立卷盒中,法人客户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五块,分门别类,权证类中的抵押、质押等权证类(他项权证等)应填写收样凭证(附件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移交会计部门按规定保管,另一联收样凭证,存放立卷盒中的权证类袋页中,自然人以每一户一档,不分类别。

归档:对已还清投资款的随笔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项目资料从本年项目立卷盒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编写页码,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分类装订后存放在档案盒中,编制移交清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管理。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移交清单逐一核实,并对卷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其齐全(附件八),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排序,放入固定位置,记载档案归档登记簿,载明案卷号、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原件、存放位置等要素,对权证类档案,同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九)、管理、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建立投资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本级相关人员调阅项目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附件十)。

外借:投资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报风控部门备案,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保险库的权证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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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律不得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投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项目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尚有投资关系的项目档案作永久保管,清理全部投资业务的档案从客户与本公司的最后一笔投资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五年。

综合类投资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汇总表为永久保管。

投资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销毁: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项目档案销毁清册(附件十四),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风控部门审核,总监签字同意。

档案管理人员和市场部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风控部的总监。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投资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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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方式保存的投资业务档案归集在综合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业务档案内容是各投资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条 市场部人员收集好资料应在次日按移交清册交档案管理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由于投资对象不同,项目档案管理也略有不同,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具体细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

6.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篇六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明确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归档形式(或方法)、保管期限、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评估业务与办理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本单位办理其他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可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业务档案是指资产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依据。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考查业务工作的依据,是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

第五条 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由 副总经理(副所长)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管理工作,由 部门负责评估业务档案的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一至两名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配合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是本项目档案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不得丢失。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负责业务档案管理的本单位领导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该岗位。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整理

第八条 业务档案首先由业务部门负责整理

1.项目负责人在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及时将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应归档资料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2.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

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评估业务未完成就终止而形成的底稿,自行决定保存或销毁。

3.针对同一基准日,不同评估目的,委托资产范围重叠的评估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评估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类型的业务档案。

4.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5.资产评估档案的归档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第九条 整理后的评估工作底稿,要按工作底稿目录顺序排序,底稿需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人员整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整理是业务档案的最终把关,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顺序做进一步整理。在整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拆除底稿中所有的金属物,以防装订时发生意外。2.纸张超出规格的,在不影响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可剪裁,不能剪裁的可加以折叠,折叠的纸张要确保装订后不影响阅览全部内容;破损、卷角、折皱、装订线过窄和纸张小于规格的,要用白纸予以裱衬;传真资料要复印后才能装订。

3.如发现底稿中有问题,如:评估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没有签字,主要归档资料不全、页码混乱等,要及时将档案退回给相关人员,补齐后重新整理、验收。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业务档案的同时

应填好《业务档案登记表》。《业务档案登记表》上的主要信息应与本单位的《发文记录》保持一致。

1.资产评估报告《业务档案登记表》应包括:序号、报告文号、签发人、项目负责人、参加评估人员和签发日期,被评估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产总额,评估类型和报告类型,收费情况等信息。

2.利用计算机登记的,为防止停电或计算机故障等因素影响档案的使用,每次登记后应及时形成纸质文件。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装订和护封。将整理并登记好的底稿进行装订、打页码,并附封皮、封底。

1.装订。装订要做到牢固、整齐、美观,不压字,不漏页,不影响阅读。

2.打页码。

3.护封。业务档案的封面应有事务所的全称、业务单位全称、报告文号、卷数、页数、入档盒号、审核人和立卷人盖章、存档日期等。应用黑色水笔、正楷字体填写以上内容,字体要清楚工整。

4.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已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整理、登记和装订。

第十三条 业务档案装盒。档案装订、护封后应及时装盒。本着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档案盒封面写清本单位名称、档案类型和年号;档案盒脊部写清档案类型、年号、档号、卷数和盒流水号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业务档案的码放。档案盒应以档号从小到大、从上往下、从左往右的顺序码放,档案码放不得过挤,方便于档案的查阅和

整理。为了节省空间和开支,对于比较厚的、卷数多的业务档案,可以在档案的脊部贴上醒目的标有年号和档号的标签,直接按顺序竖排在档案柜里也可。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设专柜保管业务档案,要做好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档案柜上应插有注明柜号、档案种类、年号、档号的卡片;对于档案较多的评估机构应做档案查找索引,该索引只要包含档案的名称、年号、柜号、层号就可以了,有些比较特殊的档案需要单独存放的,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等的管理。在评估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分别保存。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调(借)阅 第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调阅

1.本单位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然后在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阅。借阅后应及时归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周,自借阅当天起算。

2.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有关情况,应同时出示介绍信和能够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办理查阅手续。

3.资产评估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应同时出示介绍信和能够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办理借阅手续。

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5.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原委托方商业机密时,也不得外借他人。

6.档案借阅人应当保持案卷整洁,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拆页,损毁和丢失,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确需抄录、复制的,应征得本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并在抄录件、复印件上注明来源。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归还

1.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档案收回后,借阅人要记得办理退还手续。

2.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必要时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说明原因并由责任人签字盖章、档案管理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3.借阅人员若将档案丢失,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丢失原因,由责任人签字盖章、档案管理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拆卸。业务档案装订后不得随意拆卸,如因业务报告的补充、修订等原因确需拆卸的,须附上“业务档案更改说明”,按规定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拆卸并及时装订。

第二十条 涉及离职员工档案清理。当业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清理有关业务档案,并在其流程表上签署意见;若存在有欠交工作底稿或未归还业务档案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若已将责任转移给其他员工的,应办理转借手续;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制度处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业务档案自评估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业务档案删改或者销毁。保存期届满后,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销毁并进行监销。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应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销人员在档案销毁前,应认真审查、核对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后,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书面销毁意见、档案销毁清册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件应作为永久性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评估档案的组成范例

一、管理类工作底稿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业务约定书;

(三)评估计划;

(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二、操作类工作底稿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 1.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 2.现场勘查记录; 3.函证记录;

4.主要或者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 1.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 2.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 3.询价记录;

4.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 5.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 6.证明和承诺; 7.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

1.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 2.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 3.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

7.装备机关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研究 篇七

档案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 扫描技术、 数字成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以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联结,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及时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基层档案工作规范化的推进和社会信息化整体进程的加快,数字档案室已成为城镇、社区和机关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2000年起,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开始机关单位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试点工作[1]。 在此基础上, 2011年初制定的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 》要求 “在试点基础上推动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加强对在办公区域相对集中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文件(档案)管理中心’的指导”。 一批国家部级单位以及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市级机关数字档案室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标准制定、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推广、制度规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要实现机关数字档案室的顺利运行, 对传统档案进行数字化并对数字化档案进行高效管理, 最重要的解决方案即是构建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这种系统将开发先进的管理模块、软件和档案信息资源库,并强化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更加规范、高效地管理档案工作。 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能够实现档案收集、管理、提供利用、上报移交、年检、业务指导及监督指导等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档案部门管理、监督和指导的需求,使档案管理现代化迈上新的台阶。

2军队装备机关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内涵

军队装备机关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 就是在部队主管装备工作的各级机关, 改变以纸质资料形式存储保管业务档案资料的传统方式,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借鉴和运用档案数字化管理理论及先进方法,开发建设装备机关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将部队各级装备机关日常业务工作及各专项活动中形成和积累的各种计划、方案、批示、报告、规章制度、法规标准、会议材料等文档资料及图片、视音频多媒体资料进行采集、归类、整理、维护,实现装备机关各种业务档案资料数字化存储与管理,并提供检索查询服务。 通过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可解决装备保障业务工作档案资料的积累、储存、管理、查询等难题,对装备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辅助支撑作用。

3装备机关业务资料管理现状及问题

军队各级装备机关负责本级部队军事装备建设与发展、使用管理、维修保障、器材筹供等装备工作,每年都会形成和保留种类复杂、数量庞大的工作资料。 从内容上讲,包括年度业务工作文件、专项活动工作文件资料;从形式上讲,包括各类报表、文本文件以及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料。 这些资料记载和反映了装备工作的发展,是装备保障业务工作的成果积累,对装备保障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应给予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目前,装备机关文档资料的存储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传统的以实物形式保存,手工立卷加纸质目录的档案管理方式在装备保障系统普遍存在。实物化的方式占用空间大、不利于储存管理和及时收集整理,容易造成文件失存,查询检索困难,已经不能满足文档资料储存管理需要。二是部分能够电子化的资料在各业务信息系统中分别生成和保存。部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化文档分散存储于不同业务信息系统中,存档文件不能集中存放,查询不便,不利于对车辆装备保障工作文档的整体掌控和运用。

应用数据库技术, 实现数字化档案资料管理是当前条件下文档资料管理的必然趋势。 将装备文档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存放管理,有利于形成装备保障工作的历史积累,有利于文档资料的科学管理,能够显著提高资料信息查询使用效率。

4装备机关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目标

装备机关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 是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设基于数据库的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 将装备保障系统工作档案资料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电子档案接收、档案资料整理加工、检索利用、档案编研、档案鉴定等功能。 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安全性,适应海量存储需求,易于管理和维护, 并具备较高的开放性,即能够提供各种接口及服务,以利于其他业务系统的调用,与相关业务系统紧密耦合,使得业务数据能自动归档到系统中,提高工作效率。

5装备机关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功能规划

装备机关数字化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包含两大部分: 档案资料数据库和档案资料检索维护系统。

5.1档案资料数据库

装备保障档案资料数据库是以特定方式组织起来的文档资料数据集合。 装备保障档案资料数据库由目录数据库、业务资料数据库、文档资料数据库、多媒体资料数据库组成。

(1) 目录数据库: 将各类档案信息按照一定格式录入到计算机中保存形成的数据集。 即过去手工抄写的案卷目录、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形成机检目录,以备查询利用。

(2) 业务资料数据库: 是装备保障业务数字资源的数据集合。 具体地讲就是借助数字设备及第三方软件将以纸质等载体形式存在的、 需要存档的重要业务文件转化为可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的电子文件信息的数据集合。 具体包括:装备保障维修文档资料、 器材筹措供应文档资料、 训练工作文档资料、科研学术项目情况及文档资料、经费管理文档资料、专项重大活动文档资料等。

(3) 文档资料数据库: 具体包括已经颁布实施的装备保障系统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的数字化文档。

(4) 多媒体资料数据库: 业务工作或重大活动形成的需存档的图片、音像资料等多媒体数据集合。

5.2装备保障档案资料检索维护系统

(1) 装备保障档案资料分类管理功能。 能够进行装备保障档案资料数字资源分类管理,能够完成类别的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

(2) 数字档案录入功能。 系统能对文档、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内容进行录入、上传。 在录入时可设立多级目录,分类存放各部门文件。 用户端可上传、浏览文件,并可设定共享单位,指定共享、不共享或有限共享,显示上传时间及用户名。

(3) 数字档案检索功能。 可以基于资料文件名、创建者、编号、属性、创建时间、更新时间、目录和关键字(主题)等属性组合搜索, 从海量文档中快速准确定位所需文档。 支持联网远程访问,使资料得以多人共享,方便协同查看,工作人员需要访问调阅某些文件时,只需登录系统即可查看,再也不用重复传输及复印,节约了成本。

(4) 统计功能。 主要根据发文时间、资源上传时间、资料类别等进行统计。

(5) 用户级权限管理功能。 系统应能够创建用户,并根据用户的不同等级,实现对访问各类档案数据的授权和管理,并确保用户不能越权访问数据。

(6) 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功能包括:系统数据的备份、查询用户登录系统情况等。 系统管理功能的使用者是系统管理人员。

(7) 系统帮助功能。 一是系统操作使用的电子教程,二是系统版本说明。

6系统建设中的难点与关键问题

6.1档案文件的系统分类

工作文件资料涉及装备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有业务资料,也有首长重要批示和讲话、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法规标准、 行政规范;既有手写文档资料,也有油印和打印资料,还有照片、 音频视频等多种资料。 总体数量庞大,种类复杂,需要按照档案电子化需求重新进行梳理分类, 构建装备保障档案资料分类框架体系,为下一步方案管理和查询奠定良好的基础。

6.2档案存储与检索技术

一是要科学设计各类档案资料的存储方式和存储结构,做到低冗余、全覆盖、安全高效;二是对于文档、资料进行存储时, 是将其转换成图片进行存储, 并没有直接存储该文件资料的全部文字性内容,同时音视频文件在存储时,存储的只是具体二进制文件,为了进行检索,还需要在保存文档时,对文档的主要内容进行描述,比如采用关键字方式对该资料(文档图片、音视频) 进行描述,如何根据用户输入的查询关键字进行文档匹配,保证查全率和查准率,对查询结果进行排序,保证系统的检索速度等都是建设系统时需要研究的内容。

6.3档案资料数字化过程控制

8.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防病业务;档案管理

1.前言

疾控业务档案是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防病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为了提升疾控中心的工作水准,务必对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及時解决当前管理所存在问题。运用合理科学的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为疾控中心的卫生防病业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利保证。

2.当前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档案管理所存在问题

从当前疾控中心卫生防病档案管理工作看来,在工作上难以开展的原因,是因为目前存在部分问题,具有表现问题如下:

2.1档案管理模式待有改进

随着当前社会的进步,我国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当前档案管理要求,传统管理模式主要采用纸质档案为主,这就导致了医疗记录均通过文字形式进行,造成保存之间过短,记录过程花费大量时间等问题,从而与电子信息技术脱节,不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因此,档案管理模式待有改进。

2.2档案管理人员未能达到专业需求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上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有着极高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聘用的管理人员在专业技能未能达到专业需求,这就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管理人员执行力度不到位,疾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导致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这就让档案的利用率大幅度下降。出现“弃档”的情况[1]。

2.3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

由于当前卫生医疗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深,加上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欠缺,导致对档案管理重视度不够。在资料进行归档时,没有按照归档规范进行存放,资料整理没有按照重点与次要进行编排,编排顺序也是胡乱一通,造成档案管理保存不科学、不合理等混乱状况。

2.4信息的利用程度低

虽然各科室有意识的开展了档案的管理与收集,但结束归档工作后档案资料就没有再进行利用,针对不同的业务信息资料综合利用就更为匮乏,加上档案管理人员对资料的保管与编制没有按照相应的业务档案保管规范标准执行,使得归档编排顺序存放换乱,不方便查阅,以此造成大量的业务档案资料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作用[2]。

3.改善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档案管理的有效对策

3.1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电子档案库

在电子信息时代下,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利用计算机建立电子档案能够更好的对档案进行存放以编写,同时还能够立即进删除及修改档案内容,加快档案资料的更新,提升工作效率,不仅如此,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方便管理人员及时查看,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传统模式存档多数利用纸质,不但不方便保存,而且还占用空间,利用电子档案存放安全且方便,还不占用空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质量,为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依据。

3.2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学习

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保密性、政策性等特征,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有着极高的要求,针对各项工作环节务必保证工作进行的完整度,落实到方方面面。包括资料收集、编写、修正、鉴定、编排、存放等。因此,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尘埃落定,必须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学习,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组织省、市相关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交流学习,加强同行之间的了解,提高综合专业素质。以专业人员的身份为档案管理工作献上一份力量。使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3.3 规范档案管理管理标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为保证档案完好存档,档案管理办公中心应制定相关文件管理规范,明确各项档案依照规范标准,进行编写、修正、鉴定、编排、存放等,确保档案保存科学合理。严格对照编排日期,明确保存期限,保证档案的利用价值,同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工作汇总,对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或者建议,通过工作报告总结,后由总管理负责人提取其精华纳入管理规范,不断完善管理规范,从而出色完成档案管理工作[3]。

3.4明确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责任

管理人员工作完成率需要考核机制进行定数,同时也是为了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规范,防微杜渐,避免档案资料散失在个人手中,因此需要进一步制定《档案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担当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档案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根据工作管理人员每日进行的档案录入,一个月进行一次工作达标情况检查,当月无法生任何档案资料不完整,丢失等可作为完成,若达不到将按星级评比,每一失误以此减一星,次数多者,将要开展批评大会,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员工升职考核环节。明确员工个人职责,管理人员担当的各项工作相互明确,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出现问题的个人负责环节推至其他人身上,除特殊情况外。在职岗位负责的工作进行如何将直接对个人今后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4]。

4.结束语

综上所诉,在现阶段现阶段的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档案管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依旧没能解决档案管理所存在问题。档案管理工作还是未能实现尘埃落实的局面,为了让疾控中心卫生防病业务档案管理能够得以落实,就需对当前管理存在进行问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一部加强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学习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将档案管理工作迈向更高的层面[5]。

参考文献:

[1]陆秀芳.疾控业务档案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江苏卫生保健,2014,(02):187

[2]祝小平;唐雪峰;方刚;刘伦光;杨超美;张成云;罗湘蜀;刘兆炜;邱东川;邓佳云;兰真;刘玲玲;朱洪斌;张灵麟;吴建林.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的卫生防病工作[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0,(04):136

[3]唐雪峰;吴先萍;吴建林;祝小平;张成云;方刚;罗湘蜀;刘伦光;袁珩;邓斌;吕强;钟波;陈丹.芦山地震后2周卫生防疫绩效评估[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3,(05)

[4]辛清华.探讨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模式[J].中国卫生产业,2015,(03):123

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业务环节”或“—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10.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像、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记录着参保单位和个人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反映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经办管理运行过程,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别保存的原则。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统计和考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形成业务档案的保存、使用。

第六条 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经办机构内设机构要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维护档案和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经办过程中填报、打印的业务报表和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需留存的重要审核凭证,统计报表,稽核监督文件,以及省级经办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第八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养老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

第九条 按照国家对民生档案的管理要求,根据利用价值,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0年、50年、30年、10年。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执行如下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一)文件材料收集

1、文件材料形成岗位经办人员对办理完毕的业务文件,根据企业养老保险档案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组卷,按照主表在前、附件在后,审核结果在前、审核依据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排序,文件材料的字迹、印章、日期应齐全、完整、清晰,案卷内的件数、页数编制准确,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

2、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兼职档案人员,定期将分散在本部门经办人员手中办结完毕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齐全,做好预立卷。

3、经兼职档案人员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编制《档案资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兼职档案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给本机构专职档案员进行整理立卷;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经办人员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文件材料整理

1、业务文件材料一般按年、月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的业务文件材料不得混合组卷。

2、养老保险稽核类按项目的稽核周期组卷,依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次序排列。

(1)结论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报告征求意见书、意见书、回访报告等审计稽核结束期间形成的材料,按逆审计稽核程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底稿、证据(含回访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审计稽核实施期间形成的材料,按审计稽核工作方案所列事项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指各类方案、通知书(含回访方案、通知书)等立项期间形成的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指其他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3、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剔除金属物,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进行复制;装订时文件材料应折叠整齐,确保案卷的美观。

4、编制页码,用打码机按顺序在每页归档文件右上角2cm*2cm处,背面有内容时在左上角相同位臵打印页码,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建立索引目录

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索引等手工检索工具,同时建立计算机索引目录。

(四)案卷装订

1、案卷包括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备考表应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标明立卷时间。

2、案卷装订时按照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的顺序排列,采取三孔一线的左侧边距为 0.9cm位臵装订。

3、卷合脊背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等项目应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和中文数字印章,红色印油加盖。

第十一条 短期保管的业务档案采取简易方式组卷,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不再打印页码,金属物可不剔除。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著录打印封皮、目录、备考表、排列文件材料顺序后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侧面用黑色记号笔标明案卷号。

档案袋竖立按由左向右顺序内外两排装入档案箱,按统一格式打印箱体标识,项角粘贴于箱体正面右上角位臵,顶端、右侧与箱体边缘对齐。

第十二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部门要定期接收本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经办人员要填写《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一式两份,档案部门按交接单逐卷审核案卷质量和目录数据,确保档案真实、完整、账物相符。经档案部门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负责人复核监交,签字或盖单后,档案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由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业务部门作为工作资料保存满一年后销毁。

第十三条 集中管理的业务档案,按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和归档日期排序,按照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架保存。柜架上标明案卷所属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归档、案卷起止号等。

第十四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统计月(年)报表》。县级经办机构于每月5-10日、每年1月5-10日分别将月报表和年报表上表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10-15日、每年1月10-15日分别将汇总后的月报表和年报表上报省社保局。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由借阅部门或人员向档案部门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利用登记单。归还时双方清点、核对档案内容和页数,确保档案齐全、完好,并做好利用效果统计。借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时,须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不超过两星期。借阅档案部门或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上打点、划线、折角、做记号以及涂改、撕、拆档案。未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第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向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提交鉴定申请,工作小组鉴定后提出存毁意见。确实推动查考价值的,编制《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定销毁人、监销人负责销毁,销毁清册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管。严禁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转让、出卖和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传输的养老保险数据应保存电子文件。按照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档案类别、案卷名称、归档日期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管理应严格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健全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霉变、防尘、防高温工作。

第二十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人员应重视档案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档案数据的异机和脱机备份。

第二十一条 当经办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时,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9、实现了处机关业务、文书、会计、声像、荣誉、电子档案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库房、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的目录

会 计 档 案

文书档案

声像档案 科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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