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住房问题论文(精选8篇)
1.合理分配住房问题论文 篇一
合理分配赌注问题
合理分配赌注问题(problem of rational divisionof stakes)被认为是概率论的科学起源,一 般表述为:一场赌博因故中断,已知两个赌者当时的赌分及赢得赌博所需点数,求赌金该如何分配。问题亦称「点的问题」或「得分问题」。
最早于1494年由意大利数学家帕乔利 提出,16世纪中期的卡尔达诺和塔尔塔利亚等人也讨论过这类问题。17世纪中叶法国人 梅雷向数学家帕斯卡重提这类问题,引起帕斯卡与另一数学家费马在1654年7月至10 月间的通信讨论,数学史上称这些通信为最早的概率论文献。
他们研究的问题有:两个赌徒各出32个 金币,约定先赢三局为胜。如果其中甲赢了二局,乙赢了一局时中断,赌金如何分配;如果 甲赢了二局,乙一局未赢或甲赢了一局,乙一局未赢时,赌金又如何分配。帕斯卡用纯算术 的方法,费马则用组合方法都得到正确解答。费马区分了独立概率事件和条件概率事件,还 讨论了某一赌徒在第一次轮到他掷骰子时不掷让出而应该得到的赌金比例,甚至应用了n重 伯努利试验的思想。帕斯卡则进一步提出了三个赌徒间分配赌金的问题。1657年荷兰科 学家惠更斯在此基础上潜心钻研,写成了《论赌博中的计算》一书,第一次提出数学期望的 概念,成为概率论的较早论着。到1713年雅各布.伯努利的《猜度术》出版后,概率论 已成为数学科学的一个分支了。
2.合理分配住房问题论文 篇二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
(一) 初次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
初次分配对人民的收入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 初次分配的合理与否, 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否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匹配, 初次分配所得的收入在人民所得的所有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初次分配是否合理将影响到人民对待工作的态度。近些年来, 在初次分配中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这三个分配主体中, 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增长速度远大于劳动者的收入增长速度。有数据显示:1997—2007年,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之比从53.4%降到39.7%, 而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从GDP的11%上升到20.6%, 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 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另外1996—2005年间, 企业分配比率也不断上升, 由1999年的16.7%上升至2005年的22.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向政府和企业倾斜, 重视资本的价值分配, 而轻劳动的价值分配。
(二) 行业收入差距拉大
在收入分配格局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同时, 各行业的收入差距也在逐年拉大。1985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为1406元, 最低的行业是社会服务业, 为777元, 两者相差629元, 比1978年拉大了1.37倍, 扣除物价因素, 实际拉大了1.02倍。1995年, 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为7843元, 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副、渔业, 为3522元, 前者是后者的2.23倍。2000年收入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当中的航空运输业, 为21342元, 最低的是采掘业当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为4535元, 两者相差4.71倍。2004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 为50529元, 最低的是林业, 为6718元, 前者是后者的7.52倍。此外, 电力、金融、电信、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 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从以上数据比较中可以看出, 相对处于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长幅度要快于其他行业的增长幅度, 甚至这种差距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基本上呈现垄断程度越高收入越高、竞争程度越高收入相对越低的局面。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到了亟须调整的阶段。
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的必要性
(一) 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是扩大内需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过上享有自由、安全、平等、尊严的幸福生活, 这首先必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拥有合法的、合理的财产以满足人民的正常需求。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看,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期, 尤其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了一个转型的助推器, 经济发展模式应尽快转变, 要从外贸依存型向内需驱动型转变。而扩大内需的基础就是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 即通过增加人民的工资收入和提高劳动者稳定的安全预期,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消费的增长, 使这驾带动经济发展的“马车”快速驰骋起来, 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合理分配国民收入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
行业收入分配也要依据行业的效率水平, 并依据给国家创造的财富多少进行分配。从上面列出的数据中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收入倾斜, 使职工的收入更多地与行业性质有关, 而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变得弱化, 这不仅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而且也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扩大了贫富差距。这既影响了企业效率的提高, 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又由于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部分都是国有控股, 这直接削弱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将国家的财富变相地转移到了一部分行业人员的手中, 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 也不利于行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 合理分配国民收入, 降低行业收入差距, 打破企业垄断地位和特权是当前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题中之义。
三、我国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原因
第一, 历史原因。
在垄断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中, 行政垄断为其积聚大量财富, 创造了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人为条件。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是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并直接转化而来, 行政权力参与运作较多。由于企业惯性我国目前的垄断企业多带有行政垄断的意味, 有代表性的行政垄断行业主要有: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石油、烟草等。行政垄断存在于垄断行业之中, 并且扎根于自然垄断, 使得行政垄断问题更加复杂, 带来的危害更大。
第二, 垄断行业缺乏竞争力。
我国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划分不清晰, 竞争性业务领域竞争性不强。尽管在改革的过程中, 竞争元素逐渐被引入垄断行业, 但只是引入了几家竞争公司, 或是将原来的全国垄断变成了地区垄断, 竞争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 效率也并没有经过充分的竞争得以最大化。在自然垄断性业务当中, 由于受历史沿革的影响, 自然垄断往往受到行政垄断的庇护, 形成了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双重垄断特征, 使得垄断行业缺乏竞争活力, 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成为了必然结果。行政垄断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
第三, 政府投入变相为企业收入。
由于垄断企业大部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 因此, 每年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给予补贴。由于受现行垄断企业产品定价方式的影响, 这些资金的注入在形成垄断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同时, 也增加了垄断企业的固定资产, 进而形成会计核算当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而这些折旧费要转变成企业的生产成本, 无形中就提高了产品的价格, 使消费者花自己的钱又买回了自己缴纳的税收, 却将利润转移到了部分垄断行业当中去, 变成了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来源。
第四, 对垄断行业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垄断监管机构仍隶属于某一产业主管部门, 不能独立行使监管的权力。对某一行业的监管权力由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分享。同时, 我国法律对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表述, 没有赋予完全的、绝对的监管权力, 将监管权模糊地分散在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机构, 使监管职责不清, 加之信息沟通的成本以及协调的不顺畅, 使得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此外, 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也使垄断行业的利益不断强化, 垄断行业的收入中隐含着不少无法计算的“灰色”收入, 而恰恰是这些“灰色”收入加大了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打破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措施
第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是前提。应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目前我国大部分垄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筹划控制, 企业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产业主管部门既是行业的裁判者又是经营者, 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经营的效率, 同时由于垄断企业受到行政权力的庇护, 不同程度地获得了比其他行业更丰富的资源, 也间接形成了行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因此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使政企分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行业秩序, 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从根本上将这部分垄断利润回归到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当中去。
第二, 加大垄断性行业内的竞争力度, 以促进竞争性业务领域健康发展, 提高效率, 给社会带来优质、丰富、价格合理的产品, 增加社会的总财富。例如电力行业中的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 应引入竞争机制, 提高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减少电力行业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
第三, 改变对垄断企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加强对成本的监管和研究。可以通过增收资源占用附加税, 改变垄断企业以前无偿占有国家资源的状况, 这样可将企业的高利润转变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用于二次分配, 使所有国民的生活状况都得以改善, 这也体现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社会价值。
第四, 明确监管地位, 集中监管职能。我国监管部门目前在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因此首先就要在法律上赋予监管部门明确的地位, 明晰监管权力, 将分散在各部委的监管权力尽量集中。只有监管部门拥有权威性的、独立的监管权, 监管部门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不受其他机构与部门的影响。同时为了防止监管部门发生“被俘获”的可能性, 要加强社会监督, 提高监管部门的透明度。
第五, 对垄断企业制定收入分配指导线。收入分配指导线既可以是弹性的, 即规定企业收入分配控制在某一范围内, 也可以制定最高指导线。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变化,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 指导线也要适时调整, 以避免挫伤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 对薪酬也要实行结构性管理, 即将垄断企业的职工岗位在市场上找到与之相应的价格加以参考, 这样可以对垄断企业每一个职工的薪酬进行准确评定, 对工资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范若虹, 孙雷.收入分配格局优先突破什么[N].财经国家周刊, 2010-06-14.
[2]赵振华.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J].南方月刊, 2009 (6) .
[3]王俊豪, 肖兴志, 唐要家.中国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112-114.
[4]吕晓兰.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与我国行业收入差距[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 (2) .
3.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刑法控制 篇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刑法控制;必要性分析;罪刑分析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2-0048-04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未来5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年三年建设1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在政府加大资金、土地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速度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公平分配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目前影响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各种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一、刑法控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骗取保障性住房社会危害大
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一般的财产性犯罪。一般的财产性犯罪侵害的法益只限于财物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很少对社会分配秩序造成较大的损害,即使个别案例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骗取保障性住房其危害的不仅仅是作为财产权的住房所有权、租赁权或者货币补偿,更重要的是其危害了社会分配的公平。而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罚除了一定数额罚款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准申请保障房外没有更为严厉的处罚,即使是这种轻微的处罚现在也很难落实到位,导致“赢就赢间厂,输就输粒糖”的怪相,显然违法成本过低。这对于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显得非常脆弱,因此,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有必要用刑法进行规制,遏制破坏公平分配的行为。
(二)社会诚信危机严重,审查很难到位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立国之基。个人失信,害在数人;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而政府缺乏信用,则德治难行,权威不立。尽管诚信如此重要,不幸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表现为假冒伪劣、金融诈骗、拖贷逃债等等商业无赖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注水肉、黑心棉、假冒药、毒大米等让人深恶痛绝。减信危机案件数不胜数,各种弄虚作假、严重的失信行为已到了让人惊呼的地步。而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现象又是我国诚信危机的又一个例。
此外,按照现有地方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查机关依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外,还有社会的监督。但是,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的审查,由于受权限的限制,或者与税务、工商、银行、车管所等机构数据不能共享,审查机关根本无法完全查明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特别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一般只能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由于目前我国诚信危机比较严重、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信用惩罚机制失效等导致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屡屡发生,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且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未来三年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即将建成,用刑法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用刑法保护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是普遍现象
在我国香港地区,任何人士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经济适用房可以判罚两万港元和监禁六个月。新加坡对违规申请保障性住房者施以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甚至两者兼施。美国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也是严惩不贷。据美国媒体报道,一对男女住着价值百万的湖景豪宅,开着捷豹车,却从2003年起一直从美国政府领取租房补助金,每月领取1272美元,近10年来累计领取了大约13.5万美元。美国执法官员搜查了这对男女的豪宅,正式起诉了他们。这两个人已被指控犯有社会保障欺诈、盗用政府资金等罪名。
二、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分析
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和不及时退出保障性住房两种形式。
(一)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
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即家庭或个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作假,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错误处置保障性住房,进而达到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目的的行为。
1.行为主体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身个人也可以申请。家庭在刑法上有别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此申请行为主体应该是自然人。
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有时还涉及为申请人开具虚假财产、收入证明单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保障性住房审查工作人员。
2.主观罪过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保障性住房审查部门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国家错误处置保障性住房,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因此,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
3.侵犯的法益
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侵犯的法益即保障性住房所有权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使用权以及货币性补偿等财产性利益,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秩序。
4.客观方面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审查机关陷入处分保障性住房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审查机关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申请人所希望的保障性住房处分。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从以上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分析,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破坏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构成诈骗罪。
(二)不及时退出保障性住房
退出保障性住房是实现保障性住房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地方《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对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未依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合同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因收入(资产)或者住房面积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处一定罚款或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不及时退出表现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繼续自己居住保障性住房或擅自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对于上述行为可以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条件,不向审查部门如实申报,使审查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错误处置保障性住房,进而达到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目的的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条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或搬离保障性住房,其拒不退还或搬离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显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虚假申报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具有一致性,都是在不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达到获得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区别在于二者所处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已经合法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为了继续非法享受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后者则是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初始阶段实施的诈骗行为。而对于第二种行为则可以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等方法解决,没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此外,在骗取保障性住房过程当中,具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并符合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典型的牵连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是方法行为,骗取审查机关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三、共同犯罪分析
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由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包括家庭、单身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以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因此可能会形成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以家庭为单位骗取保障性住房共同犯罪分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诈骗罪作为一般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必须达到16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家庭人员无论其在骗取保障性住房中发挥何种作用都不应当纳入刑法控制的范围。因此,以家庭为单位骗取保障房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必须有两名家庭人员年满16周岁。其次,家庭人员对骗取保障性住房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要求家庭人员均知道自己的家庭不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并知道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欺骗审查部门会导致其错误处置保障性住房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再次,在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过程当中家庭人员必须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即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完成这些活动。如果是几个家庭人员独立地去完成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行为,那当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最后,家庭人员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共同共谋后,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实行行为应当是从填写申报表以后的一系列行为。预备行为应当是为骗取保障性住房伪造资料等一系列行为。共谋应当指为骗取保障性住房共同出谋划策。
(二)为骗取保障性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首先,从主体上分析,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体,但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成为诈骗罪的适合主体。其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当知道其开具的虚假材料的用途,如果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隐瞒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事实真相,让单位开具虚假证明,由于缺乏共同的故意,则出具虚假材料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承办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直接承办人明知道行为人要求其开具用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当然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三)保障性住房审查人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前文已经提到审查申请人资料的依次有四个主管部门。首先,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与申请人合谋骗取保障性住房,能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申请人与审查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申请人既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又是贪污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而审查人员既是贪污罪的实行犯,又是诈骗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基于这样的理由,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案件,既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也可能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至于最后确定为何种犯罪的共犯,笔者倾向于申请人和审查人在骗取保障性住房中谁扮演了核心角色。
其次,保障性住房审查人员还可能触犯诈骗罪以外其他罪名。如果是保障性住房审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单独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如果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包庇申请人,致使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由于这两个罪名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个非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在履行国家委托其履行的行政职能,因此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当然,除上述相关人员为骗取保障性住房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为骗取保障性住房出谋划策,提供帮助等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四、既遂与未遂分析
骗取保障性住房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其行为过程相对较长,特别是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现有的地方《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从申请到获得批准有很多环节,因此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既遂与未遂分析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定罪量刑。
申请保障性住房一般要经四道程序审查,最后进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册,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给申请人。轮候册应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现在通行的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理论以财物或财产权利是否为行为人获取、控制作为分界线,虚假申请保障性住房包括骗租、骗买和骗取住房补贴。对于骗租和骗买,是进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册视为既遂,还是当配租或者配售完成后才视为既遂?作为行为人而言,通过了四道审查程序后,对保障性住房审查部门实质性的骗取行为已经完成,但是此时并未占有或控制保障性住房,只是享有了一种期权,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尚未有实质性的损失。同时,轮候册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说明骗取行为还要经过社会的考验,如果此时有人举报,骗取行为最终达不到骗租、骗买的目的。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国家对行为人进行配租和配售之前,行为人无法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利,骗取行为仍无法达到诈骗罪的既遂状态。只有当国家对行为人进行了配租和配售,行为人通过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获得了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利,并开始享受保障性住房带来的优惠权利时,其已经对国家的财产权利进行了控制,且国家因此受到了损失,此时应当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对于骗取住房补贴可以参照上述分析认定既遂与未遂。当然,“已经着手实行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利,才是诈骗未遂”。前面已经提到,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实行行为应当是从填写申报表以后的一系列行为。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条件,不向审查部门如实申报,使审查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错误处置保障性住房,进而达到不法侵占保障性住房目的的行为。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享有保障性住房的权利是一种既成事实状态,所以判断这种行为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条件这种情况为界限。
五、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作为一种财产性犯罪,基本上是以非法占有财产的多少来确定量刑的轻重,凶此,如何确定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犯罪金额对于量刑极为重要也亟待解决。
骗取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赁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货币补贴三种形式。骗租的诈骗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市场同类房屋租金价格一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租赁时间;骗购的诈骗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市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一保障性住房价格)×面积;骗取补贴的诈骗金额就是骗取的补贴款总额。骗租、骗购及骗取补贴进行投资得到的收益是否要纳人诈骗罪的诈骗金额,比如说把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获得的收益,把骗取的补贴款投入股市赚取的收益等。笔者认为,以受害人直接經济损失来作为诈骗罪的金额较为合理,这一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也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诈骗金额划定了范围。因诈骗行为产生的其他影响均可以纳入量刑的其他情节当中,至于用诈骗取得的财产获得的收益,在有确凿证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因此,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量刑,要以诈骗的金额为基础,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及犯罪的其他隋节,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对其进行量刑。
六、预期效果分析
骗取保障性住房是一种侵财性犯罪,而追求经济收益是侵财类犯罪的主要目的。在刑法领域,我们会发现一种现象:许多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收益有一定的联系。尤其是在经济类犯罪和侵财类犯罪中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关系非常明显。侵财类犯罪收益主要是经济收益;犯罪成本主要包括:诈骗过程中的时间、劳动、费用开支;法律制裁的风险;社会对犯罪分子评价的减损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损失。犯罪分子在实施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之前往往衡量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具体考虑他们的犯罪成本,一旦认为实施某种犯罪的收益大而风险小或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相对于犯罪获得较低,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而目前地方性《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甚至没有把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引入刑法,只是当做一般的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就是一定数额的罚款和一定期限内不允许申请保障性住房,这使得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大行其道。
将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入罪后,首先,把其由一般违法行为转为犯罪行为,大大提高了心理威慑力;其次,不管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由于特殊共犯构成贪污罪,或者由于犯罪预备、未遂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一方面可能会判处监禁刑,另一方面会判处较高的罚金刑,甚至没收财产;最后,还要承担社会对其评价的减损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损失。因此,把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入罪,会大幅度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提高破案率和强化刑罚执行力度,从犯罪收益与成本理论角度分析,相信这类犯罪行为会大大减少。
4.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安排分配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某某、某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纳院教(职)代会有关意见和建议,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某某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某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某某、某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某某、某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并给予受贿人党纪政纪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第二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XX年三月十二日
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5.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篇五
实施意见(试行)
(永委办〔2016〕45号)
为全面落实人才工作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和三明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条件及程序 1.申请对象
(1)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持有客商证满1年人员,或企业纳税满1年、年均纳税金额满2万元持有股份最多且为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已被我市企业、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正式录(聘)用在职(工作满一年)的以下人才,可以申请购(租)房补贴或租赁人才公寓。
一类:①设区市的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特支计划”人选及“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②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③符合申报当《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三明市导向专业人才。
二类:①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②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③永安市优秀人才。
三类:①符合申报当永安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②入学时为“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③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限申请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补贴(指工作单位在市区且父母在市区无住房)。
(2)对以下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购(租)房补贴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省级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名校长及其他省级高层次人才等;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缴纳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位列前10名的企业核心专业人才;
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一事一议”人才。(3)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申请:
①申请人及配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②申请人及配偶“两违”(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整改的;
③申请人及配偶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欠缴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失信的;
④申请人及配偶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后重复信访的;
⑤申请人及配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债务未清偿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⑥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⑦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⑧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申请或享受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的。
2.住房条件
①申请首次购房、租赁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交易行为。申请人住房离婚析产满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且属于无住房的一方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
②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仅有一套普通住房(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可以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仅限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完全产权方可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1)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
(2)审核。市房管局将符合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分类认定。
(3)评分。市委人才办牵头对申请人根据其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和申请时间等情况制定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办法及其标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公示。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结果,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工作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分配。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管局按评分的分数和配额进行配租选房或发放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或发放补贴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同类别申请人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的顺序,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对不同类别申请人的配额按照一类人才优先安排、二类人才优先于三类人才、三类优先于全日制本一批高校毕业生的顺序进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积加分。
申请本单位主导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认定、公示、分配。
4.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各类人才公寓住房或购(租)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异未再婚提供未再婚承诺书1份、离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2份;丧偶未再婚提供承诺书1份;未婚提供承诺书1份;
(5)申请对象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申请前12个月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证明材料(须体现在我市工作时间、主要业绩贡献)、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9)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前12个月企业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单据,持客商证申请人提供客商证复印件;
(10)家庭中有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市委人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第(6)项材料、第(7)项中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凡提供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随带原件送市委人才办验证,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时随带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验证。
二、人才住房保障的形式
(一)租赁补贴
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因单位或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已满或没有相关房源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可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自行租赁住房,实行租房分类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按申请人在我市市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一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平方米;二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60平方米;三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50平方米。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照三类人才补贴标准和面积。夫妻双方同属人才的按就高标准予以享受相关政策。家庭人口指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市房管局根据认定的租赁补贴名单和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按月计算,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所需补贴资金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补贴期限
租赁补贴自发放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0年。
(二)实物配租 1.房源筹集(1)房源筹集渠道
①单位投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本单位配套设施用地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配租给本单位或周边其他单位的人才。
②政府出资购买。根据市政府人才住房筹集方案,由市财政出资购建、长期租赁或划拨政府存量安置房等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人才公寓,并配套基本服务设施,集中供应给各类人才。
③在已有保障性住房中统筹解决。经市政府批准,可从我市政府主导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租赁给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
(2)户型面积。人才公寓的户型建筑面积以35-130平方米/套左右为主。享受面积标准:一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平方米;二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60平方米;三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50平方米。
(3)优惠政策。对企业单位筹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待工程基本竣工后,市财政按不超过6000元/套的标准补助给建设单位。
2.分配方式
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单位负责分配管理,其分配对象可为本单位人才家庭,也可统筹用于解决临近片区单位的人才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市委人才办的监管;在租赁情况变动时,及时将变动结果书面报备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
市财政出资购建、长期租赁或政府划拨的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分配管理。
3.租金标准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承租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在享受面积标准内免租金,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的70%缴交,承租期间水电、网络宽带、通讯、燃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户自行缴交。
4.租赁期限
承租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由所在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续租。
(三)购房补贴 在永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各类人才,实行购房分类补贴。
1.购房补贴标准
(1)首次购房。在我市无住房且首次自行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购买一套补贴标准为:一类人才25万元,二类人才15万元,三类人才10万元。
(2)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符合相关条件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购买一套补贴标准按首次购房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购房补贴金额按以上购房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政府同时期相关购房补贴、契税返还奖励等优惠政策。购房价款低于购房补贴款的,按实际购房价款补助。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获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各类人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签订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提交发放购房补贴申请,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合同,市房管局将购房补贴款项一次性转到商品住房销售企业账户,补贴资金可抵首付款。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一次性转到申请人账户。所需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权属登记
享受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登记机构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住房(购房补贴)。”
三、人才住房保障的管理 1.动态管理
享受相关住房政策的人才要将家庭成员及在本市的住房变动情况及时报告用人单位,调(聘)入新单位应将享受的人才住房政策情况报告新单位,用人单位将上述情况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书面报告。用人单位与享受相关住房政策的人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应在离职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书面报告。以上书面报告要同时抄送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各类人才家庭,按照“一年一复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在每年10月份将复核材料(具体材料要求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房管局另行制定)报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报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审核,审核程序按本意见第一条第3款规定办理,经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复审、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资格复核的或逾期3个月未参加复核的,取消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资格。
2.退出管理
对以下情形之一,取消租住人才公寓或购(租)住房补贴资格,并退出购(租)住房补贴款、人才公寓住房。
(1)以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购(租)住房补贴、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
(2)已通过工作单位或者承租我市保障房、购置住房(不包括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等方式在我市解决住房的;
(3)调离我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或在我市变动工作未到市委人才办备案重新认定的;
(4)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分租、私自调换使用、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住房的;
(5)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3.人才公寓维修管理
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购建的人才公寓,一般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更新、改造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政府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其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政府人才发展基金支出。
4.购房补贴房产管理
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下同)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满10年后,个人可获得补贴100%产权。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应自终止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将补贴金额(免计息,下同)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其余50%补贴金额归个人。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应自终止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将补贴金额全部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全部退还上缴市财政。对离婚析产归人才持有的产权部分(产权份额不低于50%)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个人获得补贴100%产权。
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后,在相关工作单位退休,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前在我市相关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入作为个人取得补贴金额产权比例的工作年限。
同属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夫妻双方离婚析产,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等方式处置该房产,根据在我市工作时间按上述比例取得对应类别补贴产权,超过对应类别补贴部分金额退还上缴市财政。同属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夫妻出现丧偶,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等方式处置该房产,根据在我市工作时间按上述比例取得补贴产权。
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下同),其在我市企业纳税(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满10年后,个人可获得补贴100%产权,满10年其年均纳税额未达2万元的,取得100%产权比例时间延长至达2万元为止。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满5年不满10年终止,且企业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将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其余50%补贴金额归个人。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不满5年,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将补贴金额10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100%退还上缴市财政。对离婚析产归人才持有的产权部分(产权份额不低于50%),创办(领办)企业满10年且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的,个人获得补贴100%产权。
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终止,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享受住房保障人才被我市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或其它企业录(聘)用,符合以上纳税条件的创办(领办)企业时间可连续计入我市工作时间。
具体购(租)房补贴处理按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与申购人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5.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购(租)房补贴、承租人才公寓的人才建立申报档案,对因离职等原因应退回购房补贴、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待遇或人才公寓住房的,应立即报告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相关变动信息导致购房补贴款未能及时退还、多发租赁住房补贴款、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未能及时退回的,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多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款、应退出人才公寓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算)由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督促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无法追缴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申请人以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待遇的,由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购(租)房补贴款或承租的人才公寓住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自被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同时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房屋进行拆改、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用人单位及其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6.组织实施
成立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人才办。领导小组职责:(1)对人才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协调;(2)根据我市各人才发展基金安排及各类人才申请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需求和人才的行业、单位分布,研究制定人才购(租)房补贴配额及人才公寓房源分配方案;(3)组织、抓好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管理、实施。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并组织发布人才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具体申请时间、配额等。
市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相关直系亲属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确认,组织做好购(租)房补贴、人才公寓配租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后续日常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职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后续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及购(租)房补贴资金的拨付。市教育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学历、学位、录取批次、985、211高校毕业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市商务局负责企业客商证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确认。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相关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6.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需求,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政府引进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公租房保障,但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专科(含鞍山职教城)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2、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且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
(二)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我区引进特殊技术人才需有区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在本区居住,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持有暂住证;
2、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且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内转让、赠与住房。
(三)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城市户籍,并在本区居住;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鞍山市政府2015 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21513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1年内转让、赠与房屋的,该房屋面积记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中。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内转让、赠与住房的。
(五)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的;
2、已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
3、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
4、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未安置周转用房的。
第三章
受理、审核及分配 第四条
申请、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户籍或暂住证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充分理解 《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自行确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后,填写《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
2、区保障办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采取一对一配租电脑摇号派位方式确定拟配租家庭。再由拟配租家庭向社区居委会上交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最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拟配租家庭在递交
申请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立山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电脑摇号派位过程将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公证处以及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三)申请材料:
⑴在我区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⑵政府引进人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政府引进人才证明;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⑶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分配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⑷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⑸我区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④申请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缴纳代建费收据;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申报,由街道办事处确认后,上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侯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租赁家庭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一年期限(含一年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区保障办,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应当退出承租住房。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价格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区房屋产权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
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第十条
由申请人自行核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且已确定配租的,一经查实,5年内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准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布其信息。
第十一条 2016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9日。
7.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探究 篇七
1.1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性住房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惠民政策,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的住房政策起步晚,虽然说目前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是从开始就缺乏一部非常统一的法律,仅仅依靠几部 《条例》,根本无法规范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在实践中产生的很多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分配混乱的现象,这就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速度。作为政府部门,它们的责任就是要为广大的居民谋福利,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的公共服务体制,政府部门承担着居民能否幸福的重大责任。虽然我国的经济在现阶段已经取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行业已经跻身到世界前列的背景下,为什么还有很多的弱势群体仍然生活困苦,连基本的居住都是问题,在自己的国家没有自己的容身之所,更不要说得到所谓的幸福。人民的居住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影响到我国的长远发展。所以说,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居民的住房问题,把人民的住房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制定 《住房保障法》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了。
1.2有一定的户籍限制,保障的力度非常弱
从政府制定的关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对于申请对象的户籍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让保障性住房具有了非常强的地域色彩, 从根本上对进城务工的人员以及在本地就职的工作者进行了彻底的排出。农民工想留在城市发展以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如果他们这些人想通过保障性住房得到一些优惠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不具有本市的户口,因此早已被挡在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之外,靠自己微薄的工资来支付高额的房价对于他们来说相当于杯水车薪。因此,我们国家现阶段的保障房申请条件中对于户籍进行限制是非常欠考虑的,单纯的解决本地区居民的住房难问题,对于跨区域的人才交流非常不利,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良好发展。
1.3缺乏完善的审查机制
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基本账户机制并未建立起来,金融系统与财税系统也不是非常完善,申请人单位给政府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可信度非常的低,这就导致了个人收入的真实性很不容易把握,同时,还有非常多的隐性收入是没有办法计算的。对那些工作单位与工作形式不固定的居民,如果想要准确的核实这些人的收入状况就更难了。由于信息核准上的这种弊端,给了人们很多弄虚作假的机会,其真实性和公平性让人怀疑。除了我们国家的基本体制不是非常的健全外,保障房的审查程序也有很多的不足,刚开始提供的申请书只限于几页纸,需要回答的问题太过于简单。在审查与公示分配时,权力都集中于当地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他们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确定,其他部门的检查程序也只是种形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就造成了信息的虚假与权力的腐败,事发后各个行政部门都相互的推诿,把人民的利益完全忘记在脑后了。
1.4退出监管机制不合理,影响了保障房的循环使用
我国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只售不租,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到5年的,只拥有有限的产权,不能转让。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实施动态的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应对象的具体家庭收入以及人口结构等情况。但这种规定一般都只是流于形式,监管机制的缺乏导致申购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在5年内基本上就没有相关部门去核实家庭基本信息, 这就致使经济适用房在实践的分配过程中不断的走样,出现了经济适用房空置的现象。然而,社会福利是有限的,这些人占据着不属于自己的资源,而真正需要它的人却依然露宿街头,与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这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社会矛盾。
2针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不断的建立与完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保障性住房需要法律的制约。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调整广大居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国家和居民之间、国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是维持社会关系稳定的纽带,一个国家如果非常的重视法制建设,将会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非常的有利。我国的住房改革之路已经走了20多年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然而,这些经验教训都需要国家立法加以保护,只有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它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府与居民个人的行为。
2.2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
满足弱势群体对于住房的需求是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社会难题,居住权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政府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政府需要逐步的放宽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逐渐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了,人口流动对于城市经济发展非常的有利,国家也在不断地采取政策鼓励城市人口之间的交流。因此,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象,应该因地制宜,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或者城市,应将保障的对象设定为经常居住性的居民,取消原来的户籍限制,规定只要居民在本地区工作一定年限,同时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就有资格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加有利于城市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2.3建立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
保障房的审核必须要有严格而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每个环节的负责单位都必须严格把关,全面落实上级交给单位的工作任务与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于申请者的信息必须认真审查,同时还要多种手段并用,让群众明确了解政府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便于居民对负责单位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到社区进行抽查访问,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对象,以及他们的家庭人口、收入与住房变动情况。运用强有力的审核机制,有效保障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已经真正的让需要它的居民得到了实惠。针对保障性住房对象的审核过程,既要充分考虑政策的限制性,同时还要结合申请者的实际生活情况,有效地克服政策的滞后性。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国家政策的不足之处,从而保证分配工作的公平。
2.4采取多种退出措施,促进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
保障房的退出措施直接影响着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问题,想要让政府部门的措施能够很好地实施,保证居民的合法权利,就要通过各种方法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首先,实行租金累进。通过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对审查已经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给定期限退出住房,如果不退房,就增加租金,超期的部分按照原租金的1倍到3倍收取,腾退超期的时间越多,收取的租金数额也越大。其次,实行罚金并举。腾退超期的,按租金比的30% 缴纳罚金。利用这种形式,能够有效地制止那些不法分子钻政府政策的空子,给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们更多的机会得到政府的政策优惠。
3结论
8.如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篇八
考前5分钟——充分利用
一般规定,在发卷后5分钟之内不能答题,考生应先检查试题的名称、页码顺序有无错误,每一页卷面是否清晰、完整,试卷有没有破损;同时一定要听清监考老师提出的要求及更正试题错误之处,是否有缺漏,如果发现有问题,要及早举手报告监考老师。如果没问题,考生应利用这5分钟的时间,从头到尾把试卷中所有的题目浏览一遍,了解试题结构、题型、分量。当读到熟悉而有把握的试题时,应暗示自己,这里可以得分,树立信心,切忌将注意力集中在吃力的试题上。这样做能让考生在整体上了解题目的数量、考查的主要内容等等,做到心中有数。这为考生在考场上合理地分配各题的答题时间,打下良好的基础。若通读全卷后尚未到答题时间,则可认真完成大题的审题,最好将试题多读几遍。
在历史考试时,可充分利用考前5分钟的时间大致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度有一个总体把握,规划一下各部分的时间安排。如果后面的题目难,可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前面的题。如果后面的题有眉目,就要留点时间给后面的大题。
答题顺序——先易后难
正式答题开始后,由于考试时间很紧,所以应把时间放在得分效益最大的地方,即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这里的“刀刃”并不是指个别的难题,而是大量的普通题。因为普通题所花时间与所得分数之比是最大的。做完有充分把握得分的容易题,才能做难题,做了难题却丢了容易题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试卷上试题的分布一般是先易后难的,从题型的安排也可以看出这一点。考生基本上可以按题号的先后顺序答题。但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情况,一看就会做的先完成,需要思考一下才能解答的题目放在第二梯队完成。
先易后难的好处在于,容易的题目先做出来,能使紧张的心情逐渐平复下来,这时再去想难题,会比较从容。如果一开始就去做自己不熟悉的难题,越做不出来心态越坏,花的时间也多,最后可能导致本能轻松完成的简单题目也没时间去做了。
对难题——取舍有道
高考没有足够的时间让考生反复验算,更不容考生一再变换解题方法,往往是拿到一个题目,就需凭感觉选定一种方法,并将这种方法进行到底。如果试题较难,考生应用的方法行不通,或者没有思路时,就要注意原来的时间安排,譬如,一道题计划用5分钟,但5分钟过后,若一点眉目也没有,你可以暂时跳过这道题;但若接近成功,延长一点时间也是必要的。切记,千万不要把复习中一道题扣半天的习惯带到考场上来。
对于这些较难题目,能做多少算多少,争取拿到其中较容易的部分或是一些步骤分。考生应采取的最佳做法应该是,剩余每道题目中,将一下子就能做出来的部分都做一做,因为阅卷时是按步给分,这样做既可节省时间,又可使考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比较多的分。倘若剩下的是短时间内做不出的题目,在有限的时间内,应该学会放弃,能做多少算多少,把容易的步骤写出来,剩下的时间则用来检查,将更有利于你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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