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主要指标解释

2024-06-29

人口主要指标解释(精选4篇)

1.人口主要指标解释 篇一

主要指标解释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填写主要经营活动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众创指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主要形式有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以及企业通过内部资源平台开展的创新活动。

众包指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主要形式有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以及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众扶指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主要形式有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主要形式有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的实物众筹,小微企业等创业者的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

专业空间指从事众创活动的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等。

网络平台创新指从事众创活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内部众创机制指从事众创活动的企业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借助互联网平台分发业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将业务进行分发,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借助互联网平台交付业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业务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生活服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获得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公共资源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

获得企业帮扶援助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获得个人帮扶援助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通过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帮促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募集资金指从事众筹活动的企业在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和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上开展实物众筹,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指从事众筹活动的企业将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帮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

通过互联网借贷指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

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众包业务金额指报告期内第三方企业(个人)通过该网络平台开展众包业务而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总金额。

众筹资金总额指报告期内平台企业(单位)借助平台为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开展众筹业务而募集的资金总额。

2.农村住户调查主要指标解释(精) 篇二

(一)农村住户基本情况

农村住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为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家庭常住人口主要作为计算农村住户平均每人收入、消费和积累水平及分析家庭人口状况的依据。

劳动力: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常住人口中的职工,若这些职工为劳动力,就包括在本户的整半劳动力中。

耕地面积:耕地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耕地面积是指调查期末的所有耕地的面积。

经营耕地面积:是指农村住户年末经营的全部耕地面积,包括承包集体生产的耕地面积和家庭自营地面积(自留地、饲料地和零星开荒地),经营耕地面积中,应包括因各种原因休闲和抛荒的耕地面积、改种植为养殖的耕地面积。还包括经营他人的转包耕地面积,但不包括代为他人临时耕种的承包地面积。

山地面积:指农村住户年末经营的全部山地面积。包括承包集体的山地、家庭自留山和转包人山地的面积,但不包括代他人临时经营的山地面积。

养殖水面面积:指农村住户年末经营的全部水产品养殖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利用滩涂、浅涂、浅海、港湾,放养各种水产品的人工养殖水面面积)和内陆水面养殖面积(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和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水面面积。

生产性固定资产:指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农村家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在乡村企业及其他部门中,规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如果企业的主要设备虽低于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划为固定资产。

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包括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用等在内。村(村民小组)将集体的固定资产折价卖给农民,按实际折价的价值计算。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原 则上按同类资产的国家牌价计价。如无牌价,应按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的劳动报酬及聘请技术人员工资合理计价。自繁自养的幼畜成龄转作役畜、产品畜、种畜,按市场同类牲畜的平均价格计价。国家奖励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参照其新旧程度酌情计价。

房屋及建筑物:指直接用于生产的房屋及建筑物,如车库、仓库、沼气室、温室、牲畜用房等。

役畜及产品畜:役畜指以使役为主要用途的大牲畜。产品畜指生产各种畜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牲畜,如母猪、种公猪等种畜,乳牛、羊等取乳品的牲畜,产毛、鬃等畜产品的牲畜等。

大中型铁木农具:是指大中型铁木制作的农具,如犁、耙、耧、耖、水车、拌桶等铁木器厂家具。

农林牧渔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机械,如大中型和小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机引农具(梨、耙等)、机动船、机动插秧机、机动收割机、机动拖拉机、机动扬场机、挖坑机、植树机、饲料粉碎机、机动剪毛机、机动挤奶器、渔用机动船、抽水机、农用泵等。

生产设备:是指生产中的各种机械和技术设备,包括机械和非机械设备。

新建房屋:是指全年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新建筑房屋。包括新址上新建和旧址上新建的房屋。在原来的房屋基础上按原有规模对房屋进行翻修或一般维修的不包括在内,新建房屋仅包括年内建成的新建房屋,未完工的在建房屋不要统计在内。新建(购)住房的类型、结构、占地面积、住房价值解释同于“年末住房情况”。

新购住房:指当年新购置的商品房屋。

年末住房面积:是指农村住户自有或租用的实际住人或可以用来住人的房屋面积。与住房连成一体的起居室或放置灶具的地方、专用厨房,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用仓库等生产用房面积。

住房价值:购买房屋按购买价格计算。新建房屋价值,可按实际消耗的建筑材料和人工的报酬计算,有的地方,人工不要报酬,只管吃喝,可将吃喝的费用,当作报酬,计入房价内。原有房屋,按房屋质量和新旧程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估价。对原有房屋进行大翻修的,也应考虑在内。

楼房面积:是指二层和二层以上的多层建筑的房屋面积,楼房面积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住房结构:按房屋主要的承重结构(如梁、柱、承重墙等)所用建筑材料来划分。钢筋混泥土结构:是指房屋的梁、柱、承重墙等主要部分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的。砖木结构:是指房屋的梁、柱、承重墙等主要部分是用砖、石、木料建造的,如木房架、砖、石匠、木柱、砖柱建造的房屋。包括石窑洞。

(二)农村居民食物消费

粮食:是指农村住户年内消费的小麦、玉米、稻谷、薯类、大豆、其他各种杂粮和粮食制品的消费量折价。粮食制品是指利用原粮加工而成的食品,如挂面、年糕等,不包括用粮食加工成豆油、豆腐、粉条、酒。粮食消费量按原粮计算。

蔬菜及蔬菜制品:包括鲜菜和干菜及其制品。鲜菜包括根茎块花类、菜瓜类、茄果类、白菜类、绿叶菜类和其他鲜菜类。干菜包括黄花菜、黑木耳、蘑菇、腌干菜、萝卜干、笋干、白木耳等。菜制品包括蔬菜罐头等。

食用油:指各种食用油脂,包括植物油和动物油。植物油包括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豆油、茶油、棉籽油等。动物油包括猪油、牛油、羊油等。

肉、禽及其制品:是指家畜、野畜、家禽、野禽等各种肉食品,包括活的、鲜的、冻的以及各类再制品、熟食品等,包括罐头。其中:猪肉、牛肉、羊肉及肉制品消费量,按鲜肉重量计算。如消费咸肉、腊肉、肉干等,均应折成鲜肉重量计算。用肥肉炼油,不应计算肉的消费量。家禽消费量:按屠宰去毛和内脏重量计算。

蛋类及蛋制品:是指各种禽蛋、禽蛋制品及罐头。奶和奶制品:是指鲜乳品、奶粉、酸奶以及其他奶制品。包括炼乳、活性乳、可可奶、麦乳精等。

水产品:是指鱼、虾、蟹、贝、藻等各类海水和淡水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产品罐头。食糖:包括白糖、红糖、冰糖、方糖及糖果等,不包括糖精。酒:包括各种白酒、黄酒、啤酒、果酒等。

水果及水果制品:是指各类干鲜水果及其制品,包括各种水果、果用瓜、干果、蜜饯及水果罐头等。

坚果及果仁制品:是指各类坚果、果仁及其制品的消费量,包括核桃、板栗、开心果等。(三)农村居民总收入与总支出

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

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在本地企业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到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住户所属乡(镇)地域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产品的计价:凡是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非出售部分(包括自用的和结存的)按出售该产品综合平均价计算。

农业收入:指包括谷物种植业,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植物性纺织原料种植业,油料、糖料作物种植业,烟草种植业,药材种植业,蔬菜、瓜类作物种植业,饲料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业。

种植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承包地和自营地上收获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茶叶、水果、水生植物(如菱、藕)等的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全部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以及野生植物的采集和家庭兼营商品性手工业不作为种植业收入。

林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和从人工栽培的竹林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培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籽、油茶籽、乌桕子、核桃、各种林木子实,以及修剪竹木枝叶(荆条、柳条、蒲葵叶)等等;包括野生林木的采集产品收入;但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花卉,它们算在种植业收入中。

畜牧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家畜(仔畜、架子猪也包括在内)、家禽(包括幼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也包括出售鹌鹑、鸽子等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计算收入;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动物屠宰和死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蚕茧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出卖大牲畜的收入,应作为畜牧业收入;农户出售肉牛的收入和专门饲养大牲畜出售的收入应作为畜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现金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而应计算在出售财物收入中;包括野生动物的狩猎及其产品的采集收入。

渔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捕捞天然水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全部收入。包括养殖观赏鱼类的收入。

工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的个体企业(有固定场所和生产设备、有专业生产劳动力,年内生产三个月以上)利用手工和机械进行自然资源开采、农副产品、工业品加工和修理以及从事手工业(手工业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从事的工业性生产活动,包括各种制作、刺绣、编织、雕刻、加工等手工业。)所得全部产品收入,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成员当年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和维修以及设备安装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参加国家举办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得到的收入。

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收入:是指农村住户成员当年从事对本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送、旅客运送及从事邮电行业活动的收入。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收入:是指从事批发贸易、零售商业和餐饮业活动的收入。社会服务业收入:是指从事于日常生活及社会公共服务等服务活动的收入。包括从事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管理、旅馆、车店、理发、照相、洗染、缝纫、修理、导游等收入。

文教卫生业收入:指在文教卫生等单位从事有关活动的收入。如在教育、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业从事有关活动的收入;在体育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体育队、体育训练机构等从事体育活动的收入;在医疗、防治、检疫及其他卫生事业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各种股息和红利、租金、转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及其他投资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带)回收入、城市和农村亲友赠送收入、离退休金和养老金收入、赡养费收入、救济金、抚恤金、救灾款、报销医疗费、退税、无偿扶贫或扶持款、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

总支出:指农村住户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1.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住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农业生产支出:指用于农业生产活动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此外还包括家庭兼营商品性手工业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种植业生产支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所支付的生产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

林业生产支出:是指经营林业生产而支付的费用。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牧业生产支出:是指经营牧业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草支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牧定用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种植业生产费用支出”。

渔业生产支出:是指养殖水生动物、培养海藻和捕捞生产过程中的开支。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工业支出:是指进行工业生产所支付的生产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建筑业支出:是指为了从事本户以外的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与维修以及设备安装而耗用的建筑材料、电器设备、燃料、电费以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

交通运输业生产支业:是指为从事对本户以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送和旅客运送所耗用燃料和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支出:是指从事批发贸易、零售商业和餐饮业活动时所购买的生产用具支出、租用铺面支出、帮工工资支出、燃料支出、电费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

社会服务业支出:指用于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管理、旅馆、车店、理发、照相、洗染、缝纫、修理、导游等日常生活及社会公共服务等服务活动的费用支出。

文教卫生业支出:指在文教卫生等单位从事有关活动的支出。如在教育、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视业从事有关活动的支出;在体育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体育队、体育训练机构等从事体育活动的支出;医疗、防治、检疫及其他卫生事业的支出等。

其他家庭经营支出:是指上述各项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各项劳务所支出的费用。

2.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指农村住户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

3.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指农村住户在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资产,而转移到新产品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在农村住户调查中,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定为15年。计算公式为: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15年。

4.税费支出:指农村住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村提留、乡统筹、一事一议费和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在已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为农业税、特产税、两税附加、一事一议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各种税费,还包括除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税费外,地方额外增加的各种费用;在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村提留、乡统筹和各种集资摊派费用。

5.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

食品消费支出:指农村居民年内消费各类食品支出。包括主食、副食、其他食品、在外饮食和食品加工费支出。

衣着消费:指农村住户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着用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棉花、丝棉、化纤棉、驼毛、棉布、各种化纤布、绸、缎、呢绒、各类成衣、棉、毛、丝、麻纺织品,背心、汗衫、棉毛衫裤、卫生衫裤、袜子等针织品,毛线、毛线织品、各种鞋、帽等消费品及衣着的加工修理费(指农村住户为加工或修补服装、鞋帽等衣着所支付的服务费)。但不包括用各种布料做的床上用品,室内装饰品。

居住消费:指与农村住户居住有关的所有支出。包括新建(购)房屋、房屋维修、居住服务、租赁服务、租赁住房所付的租金、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用于生活的燃料等支出。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指农村住户消费的各种耐用消费品、其他家庭用品及用品的加工修理费用。

医疗保健:指农村住户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费。包括医药卫生保健用品、医疗保健服务费和医疗卫生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等。

交通通讯消费:指农村住户用于交通和通讯的工具、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用支出。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指农村住户用于文化、教育、娱乐方面的支出。包括文化教育娱乐用品支出和文化教育娱乐服务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指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6.财产性支出:为获得其他住户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费用。7.转移性支出: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没有获得任何对应物而支出的货物、服务、资 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支出。包括寄(带)给家庭非常住人口、赠送亲友支出、交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基金、购买非储蓄性保险、赡养费支出、其他直接税、捐赠、罚款、赔款等。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计算方法:

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

(四)现金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非收入所得: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得到的不具收入特性的款项。非收入所得也可用于农村住户和成员的消费支出,包括:支取的储蓄存款、借入款、贷款、收回借出款、兑换和出售股票及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款,出卖财产(含固定资产)得到的款项、保险赔款、一次性工伤补助及其他款项。

(五)现金支出:指农村住户在调查期内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的税费、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生活消费、财产性和转移性支出。

3.人口主要指标解释 篇三

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我省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增加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

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累计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4.人社指标解释 篇四

AB01 1.单位编号: 该项信息不需要采集。新系统生成唯一标识单位的电脑编号,规则:6位行政区划代码 + 6位流水号;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行政区划。例如:郑州市行政区划410100。该项信息不能为空,不能重复。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的编号。系统允许后可采用单位编号做为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现有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可按现有的保险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号去维护,具体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例如:现有企业单位按养老保险颁发的登记证号填写,现有机关事业单位按医疗保险颁发的登记证号填写。

3.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此字段为必录项。

4.单位名称:单位名称的全称,例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可为空,不能重复。5.单位英文名称:(略)

6.单位简称: 单位名称的简称。单位简称不能为空。

7.单位拼音码: 根据单位名称自动生成的拼音码。拼音码为汉字的拼音的首位字母。此字段为必录项。8.联系人: 单位联系人的姓名 9.联系电话: 单位的联系电话 10.地址:(略)11.邮政编码:(略)12.传真:(略)13.电子信箱:(略)14.网址:(略)

15.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采用单位所在街道3位、社区3位编制的本地唯一识别编码(代码表略)。

16.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自动生成的。17.工商登记执照种类: 采用《LB102-2005》 18.工商登记执照号码:(略)19.工商登记发照日期:(略)

20.工商登记有效期限(年): 工商登记执照的有效期限 21.批准成立单位:(略)22.批准日期:(略)23.批准文号:(略)24.法定代表人姓名:(略)25.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略)26.法定代表人电话:(略)27.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略)28.缴费单位专管员所在部门:(略)29.缴费单位专管员电话:(略)

30.单位类型: 参考《LB102-2005》,指单位的性质。对个体、破产管理时要设立虚拟单位,个体虚拟单位的单位类型为“个体参保单位”,破产虚拟单位的单位类型为“破产单位”。该项信息不能为空。

31.经济类型: 采用《LB102-2005》,经济类型用于企业类型的单位。企业单位此项不能为空。

32.隶属关系: 采用《LB102-2005》,该项信息不能为空。

33.行业代码: 采用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参考《LB102-2005》,该项信息不能为空。

34.主管部门: 直接主管的上级部门

35.缴费开户银行行号: 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开户的银行 36.缴费开户银行户名: 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开户银行户名 37.缴费开户基本帐号: 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开户银行帐号 38.支付开户银行行号: 单位为接收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所开户的银行 39.支付开户银行户名: 单位为接收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所开户的银行户名 40.支付开户基本帐号: 单位为接收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所开户的银行帐号 41.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日期: 该发证日期对应序号2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所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42.单位状态: 采用《LB102-2005》,该项不能为空。43.经营方式(正规五类企业): 采用《LB102-2005》 44.注册资金:(略)

45.主营范围(正规五类企业): 描述单位的主营范围 46.兼营范围(正规五类企业): 描述单位的兼营范围 47.产业类别: 采用《LB102-2005》 48.人员规模: 采用《LB102-2005》

49.经办人: 操作单位基本信息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人员 50.经办日期: 操作单位基本信息的经办时间 51.备注:(略)

52.享受优惠政策单位类型: 采用《LB102-2005》 53.特困企业标识: 选择是否是特困企业。省扩充指标 54.财务联系人姓名: 单位财务的联系人。省扩充指标 55.财务联系人电话: 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省扩充指标

56.行业风险类型: 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等级,参加工伤保险时,此项魏必录项。表说明:

该表保存劳动和社保的单位基本信息。该表主键为AAB001,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索引。一个单位一条记录。

个人基本信息

AC01 1.个人编号: 该项信息不需要采集。新系统生成唯一标识人员的编号,规则:6位行政区划代码 + 8位流水号;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行政区划。例如:郑州市行政区划410100。该项信息不能为空,不能重复。

2.单位编号: 同单位基本信息中的单位编号。社保的单位编号不能为空。3.公民身份号码: 不能为空。

4.姓名: 不能为空。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在系统内不允许重复。

5.个人拼音码: 根据姓名系统自动生成的拼音码。拼音码为汉字的拼音的首位字母。

6.个人英文名称:(略)

7.性别: 采用GB/T 2261-1980 人的性别代码,采用《LB102-2005》,不能为空。

8.民族: 采用GB/T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代码(代码略),采用《LB102-2005》

9.出生日期: 该信息不能为空

10.参加工作日期: 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该信息不能为空。11.户口性质: 采用《LB102-2005》

12.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采用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2位省+2位市+2位区+3位街道+3位社区

13.户口所在地保障中心: 根据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自动生成的名称。14.文化程度: 参考GB/T 4658-1984 文化程度代码,参考《LB102-2005》增加10 博士后

15.个人身份: 参考GB/T 4658-1994,采用《LB102-2005》 16.用工形式: 采用《LB102-2005》 17.专业技术职务: 采用GB/T 8561-2001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采用《LB102-2005》

18.职业(工种): 采用《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 19.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 参考GB/T 14946-1994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分类与代码,并结合劳社厅发(2000)12号文件规定。对应“职业(工种)”,所持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采用《LB102-2005》

20.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号码: 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所持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号码

21.就业状态: 参考《LB102-2005》

22.婚姻状况: 采用GB/T 4766-1984 婚姻状况代码,采用《LB102-2005》 23.特殊工种标识: 采用《LB102-2005》

24.行政职务: 参考GB/T 12407-1990 干部职务级别,采用《LB102-2005》 25.政治面貌: 采用GB/T 4762-1984,采用《LB102-2005》 26.出生地:(略)

27.健康状况: 采用GB/T 2261.3-2003,采用《LB102-2005》 28.血型: 采用《LB102-2005》 29.身高(CM):(略)30.体重(KG):(略)31.视力:(略)32.联系人:(略)33.联系电话:(略)34.通讯地址: 邮寄的通讯地址 35.家庭住址: 实际居住地址 36.邮政编码:(略)37.电子信箱:(略)

38.农民工标识: 采用《LB102-2005》,标识是否为农民工 39.失业证号码:(略)40.再就业优惠证编号:(略)

41.就业困难人员: 采用《LB102-2005》,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42.其它职业技能: 采用《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采用《LB102-2005》

43.登记日期: 人员信息登记注册系统的时间 44.经办人: 操作人员信息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人员 45.经办日期: 操作人员信息的经办时间 46.备注:(略)

47.离退休日期: 离退休人员实际的离退休时间

48.社会保障卡卡号: 标识卡的唯一流水号。目前社会保障卡的卡号用医疗保险的卡的卡号。省扩充指标

49.医疗人员待遇类别: 参考《LB101-2000》,医疗保险人员在待遇上享受的类别

50.银行行号: 自由职业者等需要个人缴费,所开户的银行行号 51.银行帐号: 自由职业者等需要个人缴费,所开户的银行帐号 52.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月数:(略)53.失业保险视同缴费月数:(略)

54.医疗保险视同缴费月数:(略)。省扩充指标

55.居住地址代码: 采用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2位省+2位市+2位区+3位街道+3位社区,用来标识该人员居住地的所属区。省扩充指标

56.居住地址名称: 根据居住地址代码自动生成的地址名称。省扩充指标 57.是否失地农民: 判断是否为失地农民。省扩充指标

58.单位内部工号: 单位内部对人员管理所使用的编号。省扩充指标 59.劳动模范: 养老保险对劳动模范人员的标识。省扩充指标

60.离休证号: 医疗保险对离休人员所要记录的离休证号信息。省扩充指标 61.军转人员标志: 标识军转干部人员。省扩充指标 62.生存状态: 标识人员生存的状态。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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