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精选7篇)
1.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4─2017)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到2016年底,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调查工作,建立调查工作档案。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辖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经营性加油站、储油库和现有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须进行地面硬化或绿化,在出入口设置冲洗台、排水沟、沉沙井,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对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地出入口未硬化,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建设,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发现施工行为,依法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给予罚款处罚。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逐步对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实施在线监管。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的矿山企业的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和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城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低空排放或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已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坚决纠正将油烟引入城市下水道排放的行为。禁止城区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
4.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划定燃煤、秸秆、烟花爆竹、生活垃圾等禁燃区,逐步将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6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及各种可燃废物。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公安局
5.扩大绿地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公园绿地建设,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建设绿色廊道,推进单位、居住区绿化,开拓立体绿化,拓展绿地空间。大力实施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农村绿化、水系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提升燃油品质。各加油站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7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质监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强化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监管,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在用车检验,免费为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采用划定禁行区域,加大老旧车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商务局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达州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6年明显降低。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大力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发展天然气、分步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1.5倍削减量替代。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能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局、人行**分行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科技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
3.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科技局、投促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制定《**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联防联控工作;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污染整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同时,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全力以赴抓推进,凝聚合力抓落实。
(二)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将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污染源监管信息;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和油品使用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场尘控制情况;城管局负责发布城市综合管理和扬尘控制情况;公安分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相关信息;国土分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林业局负责公布农村面源整治和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四)鼓励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以防治大气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工作参与平台,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激励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2.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二
天钢联合特钢公司实施“四清一绿”行动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为打造美丽天津做贡献炼铁厂厂貌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 是由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公司现有炼铁高炉、炼钢转炉、连铸、白灰窑、竖炉、烧结、制氧、轧钢等先进的冶炼设备及设施, 是集炼铁、炼钢、轧钢连续生产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主要设备设施情况炼铁系统:230 nf烧结机二台、500m3高炉两座、1080m3高炉三座及相关配套设施o炼钢系统:120t转炉三座;五机五流矩形坯连铸机一台;六机六流方圆坯连铸机一台。七机七流方矩坯连铸机两台;120吨LF精炼炉两座;120吨乂口//〇0炉一座;铁水预处理三座, 三座_d白灰竖窑。车L钢系统:二条型钢生产线, 年产能100万吨、二条带钢生产线, 年产能150万吨。公辅设施;20000万m3/h氧气站、煤气柜 (转炉8万m3�高炉20万m3) 等。公司产品目前以低合金钢为主, 主要品种为Q460/Q420/Q345及HRB400/HRB500系列品种及Q235/Q215/Q195普碳系列, 钢坯规格为150、160方坯, 矩形坯规格为165*225/280/300, 圆坯规格为< () 210、中270、4>310, 巾350。角钢产品主要为铁塔、工业结构用钢, 规格从9#�25#大中型角钢, 带钢产品覆盖国内同类产品的各种规格。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加强能源的循环利用, 倡导循环经济。现已投入15亿元, 采用煤气发电技术、饱和蒸汽发电技术、烧结余热发电技术、螺杆膨胀发电技术、烧结烟气脱硫、封闭式料场、BPRT节电技术等二十多项节能减排新技术, 实现了清洁生产、绿色经营。节能环保工作成缋联合特钢的环保工作得到国家工信部、市发改委、经信委和县环保局认可。2013年联合特钢公司成为全国第二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达标企业, 并获得天津市减排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3年企业通过了环境、安全、能源、测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是天津市钢铁联合企业唯一通过质量、环境、能源、安全、测量“五体系”认证的企业。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联合特钢公司距七里海国家湿地咫尺之遥, 环保工作任重道远。公司要继续贯彻市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要求, 实施“四清一绿”行动, 积极推进联合特钢公司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为打造美丽天津做贡献。
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三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新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阿克苏地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阿行署办„2016‟4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全面依法监管和落实责任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为地区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2016年,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60%以上,首要污染物PM10年均值浓度较2012年下降3%,与地区年度目标保持一致。
三、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县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成立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章焕然成 员:
(环保局局长)王晓明(公安局局长)
梁理军(发改委主任)孙于兵(畜牧局局长)刘俊华(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军(商信委主任)
庄永宏(财政局局长)杨 杰(文体广电局局长)杨福军(卫生局局长)李朝志(园区管委会主任)郑成云(住建局局长)张建军(林业局局长)玉山江.白克力(农业局局长)周新智(教育局局长)刘 军(安监局局长)阿斯古丽〃吾斯曼(气象局局长)艾合买提〃阿皮孜(交通运输局局长)艾买尔江〃买买提(油管办主任)李永弘(供电公司经理)
刘 江(供排水公司经理)周安定(目标考核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室主任由章焕然同志兼任。
四、大气污染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扩建和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予以清理。建立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台账,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的禁止开工,正在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在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臵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2.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和工艺落后产能。制定年度淘汰工作方案和综合整改方案,对新和县英买力作业区燃气发电机组实施淘汰。
3.严格环境准入和优化空间布局。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臵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严禁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对重点控制区内已建排污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迀或改造。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全部进驻工业园区,实现产业相对集中,污染 3
集中治理,加强园区环保监管,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二)推广清洁生产
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新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编制完成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2016年底,完成星河实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对城镇煤炭消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加大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太阳能、地源热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在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划定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内原煤散烧,无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采用清洁能源进行供热。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
3.提升燃油供应品质,全面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辖区加油站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四)实施燃煤锅炉整治
1.全面整治辖区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拆除淘汰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各种燃煤锅炉、炉窑及茶浴炉,年内累计完成 4
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2.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10吨以下燃煤锅炉改用电、地源热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建燃煤设施。3.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利用热电联产机组或园区规划的集中供热锅炉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蒸汽。对已有集中供热热源和天然气管网的工业园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五)加大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加强火电、水泥、钢铁、热力供应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重点督促星河实业脱硫工程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加大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焦化等行业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露天堆放产品、原料,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全面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有机化工、印刷包装、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源的调查统计。加强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加大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力度。2016年底,全面完成我县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强化扬尘污染控制
加大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大力提倡文明施工,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须全封闭设臵围挡墙,严禁敞开 5
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施工场地釆取围挡、遮盖、洒水 等防扬尘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大力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和“绿化工程”,减少城区及周边的裸露地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严防清扫道路等造成的人为扬尘污染。严禁漏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废弃物。
(七)矿山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和植被恢复
制定清理整治城镇周边无证采矿、采砂和采石企业工作方案,加大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关停城镇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针对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等制定治理恢复方案。2016年,完成新和县清源沙石料厂的关停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治理恢复任务,40%的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八)推进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加大城镇绿化和森林建设的力度,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 绿化,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城镇 防风林工程建设、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建设力度。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
(九)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年内对运营的“黄标车”全部实施强制注销淘汰,有序推动其他“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阿克苏地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外地转入机动车管理规定》,全面开展机 6
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机动车黄绿标发放工作,加强对外地转入车辆的管理,对未达到国IV标准的车辆严禁在地区注册登记。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对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在城镇道路新建、改扩建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等建设,全面提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安全性、方便性,促进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十)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地源热等技术和装备。推进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十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落实污染治理资金。有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污染治理,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行业资金支持。县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十二)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加大环境监测用房、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投入,完成县级环
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地、县两级联动环境执法机制,提高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 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臵并与地区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推进在线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
2.进一步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及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未达标或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按照“应征尽征” 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推动排污单位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3.完善空气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气象信息共享。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联合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逐步提高对灾害性污染天气的预警能力。年内完成我县大气空气自动站建设。
4.严禁焚烧秸秆。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
5.实行台账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要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大区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县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园区、水利、农业、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油区、招商、农机、旅游、道路运输等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明确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将各项工 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同时,全面负责辖区所有污染源的治理,将相关任务责任划给街道办事处、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安 9
全。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洽工作各项措施。
(四)完善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末通过县考核办扣除相应分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树立全社会“同呼 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目标分解:
(一)继续对超年限运行的老旧机动车及高污染排放的黄标车辆进行强制淘汰,完成2000年以前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争取“十三五”前两年淘汰辖区内所有黄标车。
责任单位:公安局 责任人:张明远
责任单位:交通局 责任人:艾合买提阿皮孜 公安局负责制定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方案,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进行公示,并已于淘汰。
交通局负责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 10
车中的黄标车进行淘汰,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计划。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以发放道路运输运营证。
(二)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建立指标体系,从重查找问题及原因,对养殖辖区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标,对粪便随意堆放,散发恶臭的,督促畜禽养殖小区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 畜牧局 责任人:孙于兵
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的养殖场(小区)数量,存栏数,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建立整治台账。
(三)清理整治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情况和矿山植被恢复情况。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
2016年实现30%以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40%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2017年实现40%以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50%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 任人:刘俊华
统一规划辖区内的采土和采石区域,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计划,对无证开采粘土、砂石的砖窑、沙场进行治理。对破坏植被和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督促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
(四)严格控制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以及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发改委负责加大产业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防治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进入。
商信委负责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工艺清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编制粘土砖厂关闭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除尘升级改造。加大对星河实业脱硫设备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备稳定达标运行。重点推进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英买燃气机组的关闭淘汰。
(五)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工程建设。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制定完善天然气、煤制天然气利用政策。优化 12
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抓好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城市污水设施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工程,编制辖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完善天然气、煤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新增居民用天然气方案、计划,编制辖区燃煤锅炉清单,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继续推进新和县宝地热力有限公司10蒸吨燃煤锅炉淘汰和20蒸吨锅炉消烟、除尘、脱硫改造项目。
(六)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负责制定煤改气,改用电供暖的方案,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推动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
(七)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责 任人:章焕然 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八)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完成星河实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负责编制清洁能源生产推行方案,继续做好新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九)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臵,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臵。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责 任人:章焕然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环保局负责对宝地热力有限公司20蒸吨供暖锅炉的监控。加强对已建成的星河实业堆煤场、泓宇洗煤自动喷淋装臵进行监督。
住建局负责治理辖区内煤炭交易场所,制定实施方案,14
年度计划,对未安装喷淋装臵的交易场所,进行关闭。
(十)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施工工地出口设臵冲洗装臵、施工现场设臵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责任单位:公安局 责 任人:张明远
城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辖区内机扫率达到85%以上,建立清扫台账。
公安局负责对运渣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禁止无密闭措施运渣车辆进入城区,制定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措施。
(十一)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制定年度城区内的绿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城镇绿化覆盖率比上年增加1%以上。
(十二)城市防风林工程建设、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建设情况。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每年实施城镇防风林工程建设,每年对沙化土地进行了治理。
责任单位:林业局 责 任人:张建军
负责制定防风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沙化土地治理建设方案,计划。
(十三)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15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区道路均应设臵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臵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编制城区内道路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规划方案。
(十四)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县域内的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确保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均达100%。
(十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 16
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 财政局 责 任人:庄永宏
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确保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之和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比例不小于1.5%。
(十六)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局 责 任人:玉山江.白克力 负责建立秸秆焚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主体,严禁违法焚烧秸秆。
(十七)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口,提高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防止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进驻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商信委负责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盒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发改委负责对过剩产能、工艺落后、装备水平低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
(十八)建立部门联合准入机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责任单位:国土局 责 任人:刘俊华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责 任人:李永弘 责任单位:供水公司 责 任人:刘 江
(十九)目标管理考核部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4‟76号)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建立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制,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办 责任人:周安定
(二十)加大对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责任单位:教育局 责任人:周新智
责任单位:妇联 责任人:姆瓦南木达依木
责任单位:文体广电局 责任人:杨 杰 各单位负责制定年度宣传方案、宣传计划。
(二十一)发改委和电力部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责任人:李永弘
(二十二)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督促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组织协调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实施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档案建立、档案审核等。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三)城建局负责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二十四)环保局负责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财政局 责 任人:庄永宏
(二十六)环保局负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 19
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信息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执法机制创新,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七)环保局负责全面摸清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各种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八)气象局负责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气象局 责 任人:阿斯古丽.吾斯曼(二十九)监察局负责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方案,对存在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监察局 责 任人: 艾尼玩.吾守尔(三十)环保局负责定期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三十一)环保局负责在关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20
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英买燃机电站项目,并确保本年度完成新和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三十二)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责任单位:卫生局 责 任人:杨福军
(三十三)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十四)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环保、统计、建设、发改、经信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园区、水利、农业、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油区、招商、农机、旅游、道路运输等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并严格执行附件二的材料上报制度,形成符合行业规范档案,报送至新和县环境保护局业务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另请各责任单位收文后3日内将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21
联系方式(附件一)报环保局3楼综合业务室,并加入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群,以便学习交流。
联系人:王保国,联系电话:8126806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群(QQ群):464250442 附件:
(一)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二)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详解及材料报送概要;
4.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四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20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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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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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臵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臵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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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臵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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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臵;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臵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5—
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臵。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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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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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臵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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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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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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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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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5.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五
随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尤其是2017年以来,针对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的情况,连续三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效明显,2019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6年同期下降33%,重污染天数下降52%。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仍是全国pm2.5浓度最高的区域,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5%以上,2020年年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出现两次重污染过程,群众反映强烈。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存在完不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第4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每档相差2天,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2020年10-1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
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5天以内。2021年1-3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均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2天以内;
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均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13天以内。
(三)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五)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六)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地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重点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按照重点区域要求,同步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导致改造工程滞后的地区,应抓紧谋划,科学统筹施工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完成既定任务目标。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要加强农业大棚、烤烟叶、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0年10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共完成散煤替代709万户。其中,河北省337万户、山西省96万户、山东省163万户、河南省40万户、陕西省73万户。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倾斜,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九)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十)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
“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十一)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2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1.1亿吨、天津市完成1200万吨、山东省完成4000万吨、河南省完成1300万吨、山西省完成2000万吨、陕西省完成600万吨,各省(市)至少树立1-2家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区域内引领带动作用。首钢、河钢、太钢、德龙、建龙、山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集团位于区域内的钢铁企业力争2021年3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十二)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文件重点项目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铝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各地要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位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火电企业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十三)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按照本地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落实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安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完成淘汰100万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2020年12月底前,天津市钢铁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左右,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其中唐山市控制在1亿吨以内。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石家庄、沧州、邢台、邯郸、滨州、安阳严格执行“以钢定焦”政策,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十五)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
2020年12月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
(十七)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鼓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
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
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继续支持清洁取暖试点地区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运营补贴。各地应确保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差异化补贴政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特困群体采取兜底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二十)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汾渭平原各地级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十一)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按节奏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洁取暖保障、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任务,同时,根据不同城市特点开展“公转铁”重点铁路项目建设、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燃煤小机组关停淘汰、“散乱污”企业清零、黑加油站点排查、扬尘管控、秸秆禁烧等专项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6.我国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篇六
为了向不同阶段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基础理论和技术支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试点工作已启动, 目前进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国家科技部日前就这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 我国大气污染来源多样、成因复杂,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从重霾天气的应对向大气PM2.5和臭氧的协同防控转变, 控制技术重点需要从以往末端治理为主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管理技术要求从城市向区域尺度的空气质量监管转变, 这些都对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提出了新的迫切的需求。
这一专项的总体目标是支撑治理雾霾及光化学烟雾等大气问题, 按照“统筹监测预警、厘清污染源头、关注健康影响、研发治理技术、促进成果应用”的思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顶层设计, 完善协同攻关和成果共享机制, 协同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理、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污染高效治理技术、大气质量改善技术策略等研究, 提升大气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 为不同阶段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基础理论和技术支撑。
7.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篇七
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推进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详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工业炉窑脱销深度治理、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三项重点治理工程,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我区的建材、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严格环评准入,提高对涉及大气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传统产业集群包括铸造、包装印刷、家具等。要结合我区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推行厂房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牵头)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市里明确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推进工作。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要求,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5.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完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6.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纳入停产治理清单,对停产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关闭。(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有效推进清洁取暖。以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为前提,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统筹考虑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集中资源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发挥电厂供热潜能,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治理任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8.严防散煤复烧。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落实)
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市煤炭压减的工作部署,依据2020年年底需完成的煤炭消费压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分确定任务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争取提前或超额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目标。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消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区发展改革局牵头)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严防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及农业大棚、畜禽舍保暖设施等)“死灰复燃”。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按时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制定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按照省、市制定的排放标准,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因地制宜,根据我区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加强对“油改气”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车辆定期检验监管,严禁“油改气”车辆在定期检验时使用汽油通过检测。(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利用6063交通违法处罚代码,采用路检路查和黑烟抓拍等方式,加大对超标车辆的违法处罚力度,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限要求,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企业单位自备油罐监管,省、市直有关部门出台自备油罐监管制度规范后,严格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及时调整优化布局规划,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经营;把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列为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要内容,提升监管效率。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依法依规使用车用柴油;加强成品油流通监管,引导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合法经营;加大对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核实超标油品来源,查处不合格油品来源企业。
依法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罐车,追查油品来源企业;依法严查无照及相关无证油品生产经营行为。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打击成品油犯罪行为;加强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依规处理发现的擅自设立加油站行为,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区成品油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牵头做好具体工作)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公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路局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执法)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全面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确保我区降尘量达标。
16.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区住建部门联网,鼓励5000平方米以下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区属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轨道交通施工工地推行封闭化作业。鼓励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水利局按职能管辖范围分别牵头)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小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按职能管辖范围分别牵头,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加强堆场、料场等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物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地方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要派网格员驻村驻点,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落实〕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深化区域应急联动。积极配合建立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当我区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通知,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指导辖区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19.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的要求,落实XX市重指办安排部署,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铸造、农药、涂料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差异化管控。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积极配合省、市将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工业园区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用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等工业炉窑,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逐步实施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3.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积极配合市级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镇(街道、园区)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直各部门按照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2)的工作职责,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区财政局牵头)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配合市直有关部门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采暖用气单独阶梯价格制度,确保“煤改气”用户不增加负担
;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煤改电”电价政策,力争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配合市级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全面推动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
(三)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区发展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供电公司、燃气公司配合)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XX市委常委会要求,一律顶格处罚。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联合监测等部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露天焚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和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牵头,区发展改革局配合)
(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的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秋冬季期间,重点配合监督各镇(街道、园区)督办问题整改和群众信访案件办理、“煤改气”“煤改电”、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执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公转铁”项目建设等方面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镇(街道、园区)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六)狠抓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落实工作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况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导检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1.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及时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按照《XX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XX办发〔2019〕X号)(以下简称《问责规定》)文件要求,对镇(街道、园区)凡是当月在全市空气质量乡镇排名后三分之一,位列全市97名之后(含97名),且在全区空气质量排名后三位的进行提报约谈,也就是双“三底线”。连续两个月突破双“三底线”的镇(街道、园区),对分管负责同志启动问责;连续三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启动问责;连续四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启动问责;连续六个月突破双“三底线”,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予以组织调整。
2.按照《问责规定》的文件要求,属镇(街道、园区)管辖范围的,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及镇(街道、园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1)区域内在国家和省、市、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污染防治督查检查行动中,每月累计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3个,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3个的,应当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负责人,环保专职网格员及分管科级干部实施问责。
(2)区域内在国家和省、市、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污染防治督查检查行动中,每月内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6个,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6个的,除对问题所在村(居)、管区(社区)负责人,环保专职网格员及分管科级干部实施问责外,还应当对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实施问责。
(3)区域内出现涉大气污染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突出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应当对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书记及镇长(主任)实施问责。
对镇(街道、园区)纳入问责的问题清单及数量认定(详见《问责规定》的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问题情形》),统计时同一事项同一问题不重复统计。
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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