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危险化学品

2024-07-11

生物危险化学品(精选11篇)

1.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报材料:(一)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复印件)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提供清单)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原件)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原件)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复印件)

(十)辨识、分级记录(原件)

2.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二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从以下几方面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1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实施分级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规定, 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后,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1)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4)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部分属于压力容器, 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 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 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 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 并保存检测报告。

3 加强巡检和夜间值班

由于事故发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要求我们必须时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经常性的巡查。首先, 将需要重点巡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附件合理设置巡检点, 尤其是容易产生泄露和危险的位置, 应设置成重点检查对象。其次, 对巡检的路线进行规划, 按照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 确保每次巡检都能把危险源点检查一遍。最后, 根据巡检的路线确定合理的巡检时间间隔, 并制定相关巡检记录表, 将每次的巡检情况如实、及时的记录在案。

鉴于国际和国内的一些安全形势, 加强夜间值班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 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危险化学品不被人为破坏, 保证职工安全。

4 加强应急管理, 成立应急消防队

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指导下, 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 明确应急状态下主要人员职责和通信渠道, 使相关人员了解各自在应急状态下的责任, 保障在应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地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将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初衷。

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适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急管理实施方案, 并成立由企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消防队, 应急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一次综合的应急演习, 并对演习结果进行评估。企业还应针对厂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化学性质等对应急消防队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使应急人员心中有数。

总之, 安全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也不尽相同, 但是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

摘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监管越来越严格,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尤其是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刘铁明, 张兴凯, 刘功智.安全评价方法应用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2]吴宗之.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与控制措施[M].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社, 1998, 8 (2) :57-61.

3.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篇三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科普意义正在显现。因为700吨的巨大数量,氰化钠很快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危险化学品(下简称危化品)的管理漏洞成为关注焦点。

事实上,除了氰化钠,包括电石、汽油以及无水酒精等,日常生活中危化品并不鲜见。而仅在2015年8月份,除了发生在天津港的爆炸,西安快递员氰化物中毒以及山东淄博的化工厂爆炸等有关危化品的事故密集发生。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320余起,其中约80%的危化品事故为危化品爆炸,2200余人因此遇难。

“随着经济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新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天津港爆炸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化品导致的最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对危化品的监管主要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在更高的全国人大层面,尚无专门法律。

“我觉得全社会都应该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天津港的爆炸事故,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杨伟程说。

GDP的动力

“危化品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危化品的需求与这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秘书长刘宇航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危化品生产和应用国家。

危化品,通常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和放射性等特征的化学物质,如果监管不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比如有些遇水、遇晃动就会爆炸,有些挥发后有剧毒等。而每种危化品的储存和运输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22项,每一项都包含着大量具体的危险货物。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在册货物已达2763个品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每年都在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刘宇航说,危化品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比如由于规划不当,很多化工厂和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距离过近,有的甚至突破了1公里的安全底线。

“化工产业拉动GDP的能力比较强,不仅自身有市场需求,还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这也是很多地区对化工产业情有独钟的原因。”NGO组织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刊记者,包括天津在内的很多沿海、沿江地区,已经形成了化工产业聚集的局面。“我们的产业规模已经非常巨大,风险在不断积累,但监管却没有同步跟上。”

以危化品运输为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运输分会在2015年初的统计,中国每年通过道路运输的危化品超过3亿吨,占公路年运输总量的30%以上。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万余家,运输车辆超过30万辆,驾驶、押运和装卸从业人员超过120万。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特大危化品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刘宇航说,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中的隐患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甚至有时驾驶员根本不知道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危化品。

比如2014年8月,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杭州方向距离义乌出口5公里路段,一辆运输33吨保险粉的货车尾部冒出浓烟。保险粉学名连二亚硫酸钠,遇水、遇潮湿会分解发热,可能导致燃烧并释放有毒的二氧化硫气体。此次事故中的司机只知道货物是保险粉,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和危险所在。

2014年7月,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境内路段,一辆运载乙醇的货车与一辆客车追尾,乙醇泄漏起火导致50余人死亡。更早的2014年3月,晋济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运输的甲醇爆燃,结果导致40人死亡,数十辆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中国各地危化品事故频发,特别是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北京市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学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鉴于危化品的特殊属性,针对危化品的管理理应受到社会的重视。“目前在危化品的审批、生产、存储直到监管,各方面都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

政出多门

危化品货物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现在已涉及各种行业,比如化工、生物医药、民爆、食品、农业、电子电器、邮政等产业。刘宇航告诉本刊记者,各行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又各不相同,这都让危化品的管理和运营更加复杂。

“我国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确比较少。”吴文学说,从现有法律来看,仅在《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等更广泛的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范。

事实上,在针对危化品的一系列环节的监管中,涉及包括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等10余个部门,几乎每家都有各自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办法。

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还有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在各个垂直部门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危化品出台过诸多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

“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出多门,管理的角度和要求不同,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其他地方无法衔接甚至相互冲突。”刘宇航说,我国针对危化品物流缺少综合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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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而工作中又缺乏协调,使政策执行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刘宇航介绍说,比如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采取分段式管理,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两次年检间的时间段,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正是造成路面违法运输危化品物流车辆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规定非常少,处罚力度也不够。“民警遇到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往往无计可施,监管难度非常大。”刘宇航说。

根据相应规定,新增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车型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备案公告,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危化品物流标准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危化品货物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但目前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挂车都没有进入公告目录,这样,危化品物流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就无法查询到准确的备案信息,因而无法购置标准化的危化品物流车辆。”

危化品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工业化大发展的阶段,也经历过类似的混乱。”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钱大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危化品运输的事故比例超过20%,仅在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就发生了11万余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这个时间段的欧洲同样教训深刻。1976年7月,意大利北部靠近塞韦索的梅达市发生了一起二噁英泄漏事故,这起因为压力阀失灵而导致的事故,造成约2吨化学物品扩散到周围区域,大量居民出现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由于缺乏对危化品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经验,两星期后人们才被安排撤出这一区域。此次事故共造成2000多人中毒,几十名孕妇被建议堕胎。

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化品的监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

“近年来,美国危险货物运输引起的事故越来越少。”钱大琳说,这与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而意大利在发生塞韦索泄漏事件6年后,欧盟前身欧共体颁布《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被称作《塞韦索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还详细规定了临界量标准。

“安全生产的底线不能突破,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杨伟程说,危化品在生产、管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权威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国家应加紧危化品立法,通过法律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这已迫在眉睫。

“企业也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地位。”杨伟程说,危化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整个链条都应该被追责,“现在我们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引起企业以及社会对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的重视,我们还没有把危化品的安全看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教训足够大,对危化品的立法则是一个契机。”吴文学说。

钱大琳则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个部门的统筹和配合不足,“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更有效地统筹有关部门。”

4.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第六条

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二)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一)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

(四)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

(五)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

(六)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第三十条 发现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三十一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系统,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前,须办理工作票,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 发电部负责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技术监督人员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及时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在安全环保例会上通报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公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专项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每三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篇五

为了贯彻垫江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果

成员:冷洪军、卢道平、高财物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

化学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高春老师具体负责,总务处主管,检查组督促。

四、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2.学校应将危险、剧毒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建立单独的保管室或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剧毒药品要作经常性检查。药品柜、橱门上应贴上橱签,药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所有标签均已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标签均已保持字迹清晰。确保药品容器的密封性。

3.实验室管理人员均已将危险、剧毒化学药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已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批准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应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5.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化学危险、剧毒药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五、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实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和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加锁。

4、有药品使用登记记录。

5、实验室、化学仪器室均有锁。

6、化学实验废液处理有记录。

7、仪器室有急救箱。

八、存在的问题

1、过期药品还在保存。

2、仪器室药品不全。

九、改进措施

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过期药品,我们将与相关部门联系,予以处理。实验室仪器室药品补全,我们将尽快完成。

为了配合我区的这次化学危险品检查工作,我校将仔细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进,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6.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六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取得较为长足的进步[1], 但与国外同类法规相比,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空白, 特别是近些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暴露出我国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本文在将欧美与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 欧美及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1.1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是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研究中提出的概念。各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中对重大危险源概念的定义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按功能单元来确定, 如欧共体颁布的《塞韦索法令Ⅰ》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装置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 国际劳工组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174号公约) 中也采用此概念。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 主要采用过程安全管理 (process safety) 的概念。另一种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2,3]。

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参考《塞韦索法令Ⅰ》定义为单元。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 (GB18218-2009)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中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 (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因此, 现在我国重大危险源概念更接近《塞韦索法令Ⅱ》中按整个工厂区域确定。

1.2 欧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0世纪70年代, 欧洲发生的英国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意大利塞韦索毒物泄漏事故两起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促使欧洲针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82/501/EEC) , 为纪念塞韦索事故, 该法令常被称为《塞韦索法令Ⅰ》。有鉴于1984年博帕尔等危险化学重大事故的教训, 欧盟在1996年12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 (96/82/EC) 。《塞韦索法令Ⅱ》与《塞韦索法令Ⅰ》相比, 主要有以下变化:重大危险源设施 (establishment) 概念替代了原来重大危险源装置 (installation) 的概念;提出重大危险源的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求制定预防重大事故方针 (MAPP) 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SMS) ;增加公众参与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多米诺效应的要求。2008年欧盟颁布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CLP) , 对化学品分类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该法规的化学品分类, 2012年7月欧盟颁布了《塞维索指令Ⅲ》。《塞维索指令Ⅲ》与《塞韦索法令Ⅱ》相比主要变化为:危险物质按照《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进行分类;对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4,5]。

1.3 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鉴于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198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石油公司爆炸事故等近些年发生的重大事故,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990年7月17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990年11月15《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该法第304节要求劳动部长和环保署长协调, 依据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 颁布预防化学品事故泄漏的化学品过程安全标准。该法第301节 (r) 要求环保署制定风险管理计划。1992年6月1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29CFR1910.119) 。环保署1996年6月20日发布了《化学品事故预防规定》 (40CFR68) , 也称为《风险管理计划法规》。不论是《过程安全管理标准》或《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安全监管对象都是指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类似欧盟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6,7,8]。

《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员工参与、过程安全信息、过程危险分析、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承包商、试运行安全检查、设备完整性、动火许可、变更管理、事故调查、应急计划、审核、保密事项。

《风险管理计划法规》的要求与《过程安全管理标准》类似, 主要是将企业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另外要求企业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1.4 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 我国在2000年首次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为重大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我国颁布修订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2011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

2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目前, 我国在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存在立法空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很难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这一“源头控制”的手段得以有效落实[9]。

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阶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但两个部门之间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并无关联关系, 难以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安全进行监管。另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至少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安全许可。但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周边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居住区) , 由于不需要实施安全许可, 而具体负责规划许可实施的城乡规划部门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难以从安全角度进行科学审查, 存在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域。

2.2 缺乏公众参与

近年来, 厦门、大连、宁波和昆明等地PX事件、天津聚碳项目事件频频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也暴露出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中对于公众参与和向公众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规定。美国环保署发布的《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40CFR68) 也明确规定公众可获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报告。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未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但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可操作性差。目前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前, 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 这样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2.3 监管重点不突出

国外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多实施分级管理, 不同级别企业安全监管要求不同。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把重大危险源分为高级和低级重大危险源两级管理。美国《风险管理计划》 (40CFR68) 也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分为三级。对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则也没有以上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化工生产的企业均实施安全许可, 与欧美国家主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许可相比, 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实施范围较大。另外我国现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化工企业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 基本上是等同于欧美国家对于高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欧盟只要求高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和提交事故应急预案, 而我国则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进行备案。这些相对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 企业管理水平低, 人员素质差等基本国情, 在一定时期, 可能是必要的, 但是从发展来看, 这些制度增加企业负担, 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成本, 有限的监管资源未能主要用于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 也削弱了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

2.4 某些安全监管提法重复、混乱

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我国提出“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思路, 从监管目的看, 主要是为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其实质内容就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目录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复, 对于危险化工工艺在欧美国家也是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管范畴, 这样重复内容多种提法, 不利于统一思路, 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也容易造成企业理解混乱。

过程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属于同一范畴, 都是针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提出的, 美国的过程安全主要是采用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安全要求, 并给出具体安全控制要素, 基本类似于欧盟塞维索法令中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方针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在相关法规、标准中这两种提法并存, 容易造成企业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混乱。

2.5 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欧盟塞维索法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运营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与欧盟的规定类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我国政府常制定一些直接介入企业具体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 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 安全生产投入比例, 领导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具体规定出32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经常组织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本属于企业自身职责, 企业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如何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的权利应当交给企业。

2.6 安全监察落实不到位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组织系统, 制定安全监察计划, 监察包括例行安全监察和非例行监察。对于例行安全监察, 高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低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三年一次。对于重大投诉、重大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 则实行非例行安全监察。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在实施《过程安全管理》, 也配套制定了专门的《法规符合性指南和执法程序》 (Compliance Guideline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PL 02-02-045) 和《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国家重点计划》 (PSM Covered Chemical Facilities National Emphasis Program, CPL03-00-014) , 对于例行监察企业的选择、监察过程、监察程序、监察资源和监察有效性评估等都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配套的操作程序、指南和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及方案还很不完善[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而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察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目前我国多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难以适应其要求, 造成现场监察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

2.7 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近些年, 我国化工园区急剧增多, 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对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都提出有关安全要求。但由于目前化工园区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如何有效落实该文件的各项要求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标准。

欧美各国对于化工园区安全未提出专门法规要求, 其对于化工园区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多米诺效应安全管理要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要求政府根据重大危险源企业提交申报登记材料或安全报告等, 来确定哪些重大危险源企业会发生多米诺效应。政府要确保可能发生多米诺效应的企业之间要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报告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交流有关信息。另外, 在公众告知和提交政府部门制定厂外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信息中要相互合作。

目前, 我国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而欧美各国在法规中没有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 从安全角度应该各有利弊, 集中在一起便于安全管理, 但有造成局部区域固有危险性过大、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另外可能出现园区内个别较差企业因多米诺效应而影响整个园区安全风险的问题。

我国要求化工建设项目进园入区, 主要是从城市安全布局角度考虑。在国外, 城市安全布局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安全控制的方式来保证。

3 建议

3.1 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1) 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规

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

2) 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措施

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关系, 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在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3.2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1) 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权和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的信息公开要求。

2) 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可以考虑在安全条件审查许可前召开有关听证会, 主动邀请重大危险源选址周边社区的代表、媒体、相关意见代表参加论证。

3.3 重点突出、科学监管

1) 参考欧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 建议简化和合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 建议不再分为生产安全许可、使用安全许可和经营安全许可, 统一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监管、突出重点, 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区别对待, 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监管重点要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主要实施企业依法自我管理, 政府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

3) 鉴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 且已深入人心, 把过程安全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领域, 作为建立和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并, 只强制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建议提出强制要求。

4) 合理界定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的界限。颁布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规范, 要充分征求监管对象的意见。

3.4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明确界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的职责, 尽快制定安全监察配套操作程序、执法指南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和方案。建立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机制和平台。

3.5 规范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1) 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区域安全风险评价、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米诺效应分析等方面的相关标准或导则。

2) 在化工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中要增加多米诺效应分析的内容。化工园区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多米诺效应的影响。

3) 建议通过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的手段来保证化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而不是通过简单要求化工项目进园入区的方式。另外化工园区整体也要注重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问题, 避免出现整体性布局安全隐患。

4 结语

1) 本文针对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对比分析表明, 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立法层面还存在不足, 没有专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或法规, 导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空白, 有关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和公众参与等内容无法在立法层面予以保障。

3) 在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时, 应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不宜片面拔高法规要求而又无法监督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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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师立晨, 魏利军, 罗艾民等.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问题探讨[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08, 8 (2) :163-166SHI Li-chen, WEI Li-jun, LUO Ai-min, et al.Discussion on the ways to identify the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J].Journal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 2008, 8 (2) :16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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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七

【案例】

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说:“这怎么能罚款呢?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杨某说的不对。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为什么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氯化亚锡,产品销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杨某到该厂谈妥15吨购货合同,并交清了货款。不曾想,在提货时,出乎杨某意料之外的是,该厂要求杨某另交1万2千元稳定剂添加费,说这是多年的规矩,如果不交,该厂将不在产品中添加稳定剂盐酸,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概不负责。杨某对此非常气愤,声明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厂方不加添加剂,他将上报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试问,本案中,运输氯化亚锡到底用不用加稳定剂,该由谁来添加?如不添加,过错方将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氯化亚锡很不稳定,在运输时,必须添加稳定剂盐酸,如若不然,就会氧化生成氯化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据此可知,厂方应在托运氯化亚锡时,添加稳定剂盐酸,并向承运人说清楚。至于费用问题,可以在订货时,向购货方约定清楚,绝不能以此要挟购货方。因为,在此情况下,假如厂方因购货方未付稳定剂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亚锡中添加盐酸,那么受到处罚的,将是厂方而不是购货方。

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由于许多危险化学品稳定性差、反应性强,如果不加控制,就可能发生分解、化合反应,一是影响产品的质量,二是因许多反应具有放热、产生气体、生成物有毒有害等因素,会造成中毒、爆炸、着火等事故,因此,在储存、运输时,必须要添加相应的稳定剂和抑制剂,这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措施。正因为如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8.危险化学品紧急通知 篇八

危险化学品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教训极其深刻。截至8月14日10时,事故已造成51人死亡、住院治疗701人(含重症71人)。该起事故暴露出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领域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力,港口危险货物进出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货物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各级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亲自深入生产作业场所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的暗查暗访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各相关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货物站场、港区、机场、车站、危险品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绝对安全。特别要严格落实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走过场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坚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二是危险货物港口要根据储存介质的危险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建立危险化学品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安全可控。三是严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经营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源头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安全合理选址,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坚决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项目。二是严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项目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立即停建,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三是加快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提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针对此次事故救援工作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二是加快整合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平台,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三是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依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门装备和物资。四是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快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尽快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省、市、县、乡、村“五级五覆盖”和严格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安,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事故查处,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继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要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加大各级政府和企业安全投入,抓预防重治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请各地区将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

9.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 篇九

10月某日下午,某化工公司设备科组织5名机修工更换合成车间二楼中和反应B釜搅拌轴。5人先将反应釜盖打开,夏某从反应釜人孔处架设的竹梯上进入釜底部捆绑搅拌轴,宋某站在反应釜操作平台上扶住竹梯,约10秒钟,夏某感觉釜内气味大,眼睛睁不开,赶紧爬出釜口。这时,宋某戴上一只曾经使用过的防毒面具,进入釜内。大约30秒后,夏某发现宋某倒在釜内,立即呼救,现场袁某赶紧进入釜内对宋某进行施救;当夏某从公司仓库取来新的防毒面具时,已发现袁某也倒在釜内。维修负责人王某戴上新的防毒面具进入釜内,将袁某用救生绳捆住,釜外的其他工友合力将袁某拉出釜外;此时,王某爬上竹梯准备出釜,当爬到竹梯中部时摔倒下去。公司负责人刘某闻讯后,赶紧跑到维修现场,安排他人进入釜内依次将宋某、王某救出。3人经送医院抢救后,宋某死亡,另2人受伤。

10.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十

摘要:化学工业是我国的基础工业之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化工产品。化学工业因其对温度、湿度、酸碱性、大气压等多方面环境因素的严格要求,化工产品的安全标准化标准是企业十分重要的一项生产和管理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尚属推行阶段,对不同类别化工产品的安全标准有所不同。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推行有利于化学工业充分调动人力、财力、物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企业社会信誉度,激发员工生产积极性,成为化工企业提升生产效率,创造更大收益的助推剂。本文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特征、重要性,对实现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考核标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考核标准

前言

化工企业既是我国基础工业的一部分,也是高新技术研发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化学品的危险系数极高,却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冰箱中的氟利昂。这些特殊商品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人们对其安全隐患的认识远不到位。每年化工产品安全事故中,比例最大的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何细化并量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考核标准,如何让普通百姓和化学工业相关从业人员树立安全意识,是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推进化工企业健康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理原则

企业在从事安全生产的过程中,要始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原则。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从“人”和“物”两个方面齐抓共管,统筹兼顾。首先是对传统化工生产技艺的改进与创新,企业应不惜投入大量资金,专注于国际最新化工产品生产技艺的研发,在技术可行的基础上提升化工产品的安全性。与技术改革配套进行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从国外引进最先进的化工产品生产设备,结合本厂实际生产能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进行机器的检查和维护。在“人”的方面,要确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在生产流程、加工工艺、产品检测等工序上严把质量关,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实施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处于持续上升的态势,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出现问题原因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安全许可证获取标准,一般重视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许可证的获取,而不重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许可证的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管理部门不能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业进行完善的约束和管理;二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管理人员和不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而是重视产品的市场和效益,在生产和设备发生矛盾时重视生产,忽视设备,长此以往最终导致伤亡事故,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危险化学工业较一般工业

复杂,对于操作有严格的规定,而就现在的一些中小型危险化学工业来说,企业员工素质相对较低,人员流动频繁,员工上岗之前只是做简单的培训,而不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或才做规范培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根据已有知识和技能熟练的操作,错误几率相对较高,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严重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使企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人员进行管理控制,使其能化工企业实际运行中能有据可依。考核标准可以通过测量或考评的方式对化工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时依据个人和企业群体实际工作状况和成果进行的,且明确各项考核细则,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考核标准能更进一步的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可靠依据。

三、实现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考核标准对策

(一)完善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是具有法律效率的,能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内部考核提供标准化依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从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出发,结合《条例》中的内容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相关的实施和管理标准,对达到一定数量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约束,使其能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流通,并由国家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一是应该明确规定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企业,在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之前,应该结合本企业化学品配置专业技术人才,才可以申请危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确保危险品质量和为人员考核提供标准化依据;二是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与国家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相符合的应急措施和准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械,以确保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考核评价时,能依照标准规定进行。

(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

我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有着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并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因此,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明确的目标责任,同时使安全生产措施更加有效,检查的任务更加明确的落实,员工的奖惩要分明,这样才能够有效发挥出安全管理部门的真正作用。(三)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任何一项制度最终都是要人来执行的,因此员工的素质对于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提高员工素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添加一些必要的设施,投入一定的经费,以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能够拥有全面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操作流程、业务技能。企业必须要做到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绝对不能上岗操作。培训工作具体要涵盖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对安全管理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对危险化学品的主要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四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考核力度

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管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与考核,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这样才能够保证培训与考核的严肃性。企业内部的培训与考核则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技术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与考核工作则由车间主管组织进行。同时对于负责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经营的管理人员,必须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确定其安全生产知识与业务技能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才能够准其上岗。

四、结语

安全生产是任何工业领域的生产企业都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作为高危的化工企业,产品安全的检验更为重要。结合本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能够有效约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工产品质量。对市场监管也起到一定调节和震慑作用,降低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政府层面上,减轻了质量检查人员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负担;企业发展上,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百姓生活上,增强了百姓对购买化工产品的信心和可信度。所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应更加完善,更好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旋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浅谈[J].甘肃石油和化工.2010(01)

11.生物危险化学品 篇十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量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 而化学物品在工业生产中应用的也越加的广泛, 虽然危险化学安全生产的状况在逐渐好转, 但是从近些年重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来看, 形式依然不容乐观, 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首要原因, 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力度, 并完善管理内容和细化管理要求, 总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的共性问题, 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1. 国内重大危险源事故统计分析

近些年来, 随着石化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崛起, 化工生产经营已经占据了整个制造业的30%以上, 带动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发展, 成为经济产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06年—2010年期间全国范围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49起, 事故造成879人直接和间接死亡, 给国民经济和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在这490起化学品事故当中有70起属于较大安全事故, 5起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下图1为历年事故发生的次数和造成的死亡人数。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次数在逐年减少, 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也在逐渐下降, 但是安全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从事故发生的类别来看多数属于火灾和容器爆炸以及中毒窒息, 在这些事故中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较多分别为227起和168起, 属于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 这主要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以及生产工艺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从整体上来看事故发生的概率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如下图2所示。

从图2中分析可知, 江苏、山东、湖北三个省份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概率极高, 这与地区经济水平和产业结构有关, 这三个省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较为频繁, 因此事故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其他的省份, 该统计数据可以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制定防范措施提供重点监管对象。

2. 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

本次研究选择某农业大省, 该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模较小, 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 监管方面也存在较多的漏洞, 因此分析研究江西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以大致了解国内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情况。

该省多数化工园区的规划不合理, 很多化工生产企业之间只有一墙之隔, 没有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也因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导致化学品事故频繁发生。截止到2013年10份, 该省有备案的危险源共162个, 从2005年开始至今共发生事故26起, 造成42人死亡, 其中较大安全事故6起, 而且该省份的事故发生次数与月份有一定的关系, 如下图3所示。

出现图3中所示的规律其实不足为奇, 这是因为当企业出现事故之后, 园区内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严格,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和时间的推移, 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意识就会淡化, 管理出现松懈, 导致事故再次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 随着工业技术的高速发展, 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则相对比较落后, 因此引发了一些列的重大安全事故, 例如近几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爆炸事故、化学品的火灾和泄露事故、化学品的环境污染少回顾等, 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000年6月30日, 广东省江门市某烟花生产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 造成36人当场被炸死, 200多人被炸伤, 事故造成附近厂房和多所民居遭受严重破坏, 事故调查总结为: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 并得出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不到位

未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虽然危险化学品辨识标准作了修订, 但是相应的分级和申报等文件和标准却没有更新, 导致很多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辨识之后无法与后续的分级、建档和管理等工作有机的衔接, 因此很多企业依然沿用着已经废除的辨识标准, 增加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2. 重大危险源档案不完善

2011年152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40号令, 在正式实施之前对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并没有具体详细的内容和, 因此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档案, 而当56号文件出台之后, 与新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有很多不同之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档案梳理工作[1]。

3. 重大危险源监控有漏洞

同样在40号令颁布实施之前, 国家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 强制性的要求很少, 多数条款是推荐性的, 同时企业在建立监控网络时, 无法对内部的危险源做全面的监控, 监控对象遗漏、监控点位不足等, 无法切实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4. 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不全

多数企业没有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警示标志, 虽然有部分企业树立了安全警示牌, 但是内容却不全面, 而且安全警示牌破损之后没有及时进行更换和处理, 难以切实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5. 重大危险源管理内容不清晰

就目前而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内容相对比较新, 颁布的时间较晚,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例如: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配备等没有具体的要求, 也就很难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 而且重大危险管理工作和相关文件与企业其他的安全管理工作交叉、混合, 无法形成系统性的管理体系。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降低危险化学品危害的第一步就是对危害性的物品进行识别, 这也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要分析和判断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有毒性以及腐蚀性等, 针对这些特性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然后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登记, 为了防止重大拿权事故频繁发生, 必须从政府、企业以及群众等多个方面开展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将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1. 政府相关部门应各尽其责

首先是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化工生产和经营企业实行重大危险源登记、上报制度;其次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提供的重大危险源信息, 制定有真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并制定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减灾措施;再次要建立三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体系, 包括:国家、省和市。各地方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调查、评估和监察, 主要是为了检验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2]。最后要建立国家、省和市三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突发的重大危险事故要确保将后期灾害降到最低, 减少对公共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企业要根据国家颁布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法规, 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有正确的认识和辨识, 并将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上报给政府的主管部门, 为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其次, 企业自身要对内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主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发生之后产生的后果, 并结合评估的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最后要采取完全的安全技术和组织管理措施, 如:建立危险化学品组织管理措施是避免化学品产生危害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 并组织和建立应急救援工作队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 因此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应急救援方案, 并且要在企业中经常性的进行救援演练, 不仅可以提高工人的防患意识, 而且遇到危险事故时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人身伤亡[3]。

3. 将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是执法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当前国内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 只有将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才能从根本上改善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尴尬局面。

4. 企业要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同时也是企业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职工是接触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主体,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赋予职工监督企业安全管理漏洞的权利, 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重大危险源对群众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危害。

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容易忽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需要对当前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 为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可靠的依据, 本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态度,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并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 坚决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唐敏康, 郑宇, 黄同林, 夏巍巍.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事故统计分析研究[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4, 11 (03) :1-6.

[2]吴宗之, 张圣柱, 张悦, 石超, 刘宁, 杨国梁.2006-2010年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 14 (07)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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