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异地分行调研提纲

2025-01-21

银行异地分行调研提纲(2篇)

1.银行异地分行调研提纲 篇一

附件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市场准入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六,规范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的市场准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CEPA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银行在粤分行”是指根据CEPA协议中所界定的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行,或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银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支行”是指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且与该分行非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支 行。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广东银监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批港澳银行在粤分行设立异地支行:

(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

(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完善拟设地银行业的服务;

(四)风险可控,审慎经营。

第五条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设有分行且开业1年(含)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在广东省内已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具有合格和充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七)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广东银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设立异地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设立异地支行的营运资金由提出申请的港澳银行在粤分行(下称“申请人”)拨付。申请人是法人银行分行的,拨付给异地支行及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 60%;申请人是外国银行分行的,拨付给异地支行及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60%。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资金。

第七条 根据银监会对异地支行实行发展规划管理的规定,拟在广东银监局辖区内设立异地支行的港澳银行,由其境内总行(或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年底前向广东银监局统一报送其境内总行或分行下一设立异地支行的发展规划。

广东银监局对辖内异地支行设立的发展规划进行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核。拟设立的机构纳入银监会异地支行总体规划之后,由港澳银行在粤分行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广东银监局鼓励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到经济欠发达或金融服务不充分的粤东、粤北、粤西等非珠三角地区设立异地支行。

第三章 申请筹建

第九条 设立异地支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条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筹建异地支行的申请,由广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广东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特殊情况下,广东银监局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所在地属广东银监局管辖的,由申请人向广东银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拟设地银监分局。

申请人所在地属深圳银监局管辖的,申请人应在与深圳银监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广东银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深圳银监局及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广东银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深圳银监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异地支行,应当按要求向广东银监局及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总行的批准文件,内容应至少明确对异地支行的管理架构及有关管理权限;

(二)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异地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组织管理架构;

(四)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开业未满2年的,提供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六)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广东银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开业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广东银监局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验收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广东银监局将注销其筹建许可。

第十四条 设立异地支行,申请人在筹建期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适当数量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三)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复印件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章 申请验收及开业

第十五条 拟设异地支行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前验收,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拟设异地支行筹备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申请书;

(二)开业申请表;

(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异地支行的组织结构及部门、岗位设臵情况;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聘请人员的名单、学历、主要工作经历、所属岗位及职务等情况;

(七)员工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记录;

(八)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九)营业场所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开业前审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对拟设机构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的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应对机构是否满足银行开业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十一)广东银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复验。

第十六条 拟设异地支行筹备组在收到拟设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后,应当向广东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第十七条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广东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广东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银监 会。

第十八条 申请异地支行开业,申请人应向广东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由港澳银行在粤分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开业的异地支行的名称、地址、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二)开业申请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资料,至少包括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广东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经公证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及其未来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由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七)拟设异地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和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八)开业前审计报告;

(九)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

(十)广东银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开业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异地支行获准开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广东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异地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特殊情况下,经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开业。

异地支行申请延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开业申请。申请书由异地支行行长签署。

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到延期开业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延期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广东银监局及银监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异地支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广东银监局将注销其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异地支行在开业前应当将开业日期书面报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广东银监局,并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港澳银行在粤分行在广东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的其他在本办法未具体列明的市场准入事项,参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CEPA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5号)以及《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和相关行政许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是指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新时期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调研提纲 篇二

预算管理方面:

一、分行对明年形势的把握,对息差走势、规模增长、中间业务发展、风险形势做何判断。对明年预算导向的建议?

二、今年,分行与当地同业在营收增长上有哪些差距或优势,具体原因何在?明年要提升收入应重点抓住哪些机遇?经营策略上应做哪些配套的调整布局?

三、对预算与资源配置衔接,预算与市场衔接有哪些可行的管理建议?面对市场不确定性,如何通过机制引导,消除目标制定及执行中的后顾之忧,引导预算主体制定积极进取的预算目标并努力超越目标。

绩效考核管理方面:

四、今年首次实施分类差异化考核,分行对考核分组、指标设置、权重分配等方面有何建议?对等级划分、评优门槛的设置有何建议?对效益与规模指标设置方面有何建议?

五、当前全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在加大风险考核引导力度、对问题资产(含不良贷款、逾期贷款、重组贷款和资产)的总体考核管控方面有何建议?此外,全行类信贷业务增长较快,对类信贷业务的风险考核有何建议?

六、为落实“以客户为中心”战略导向,总行拟加大对客户指标的考核,分行对提升客户产品交叉持有数量、拓展基础客户来源等方面的考核有何建议?从有效引导分行夯实客户基础角度出发,如何设置客户考核权重占比更合适?

财务资源配置方面:

七、近年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 也导致各分行业务增长出现较大分化。在此情况下,(1)目前总行资源配置与效益的挂钩力度是否合适,有无调整必要?(2)部分困难分行可能在较长时期内面临资源持续不足的问题。立足全行来看,有无必要对这些分行进行一定支持?若要支持,应设定什么样的前置条件?若不建议支持,这些分行应如何有效控制和压缩成本?

八、2015年与效益挂钩费用主要挂钩指标为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营业净收入,此外对低成本存款日均及“绿色”中收追加配置了适量资源。明年有无必要对挂钩指标进行调整?

九、分行配置营销费用过程中,如何处理“分散化与集中化”、“当期化与长期化”、“结果化与过程化”之间的关系?目前分行条线部门在营销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于除营销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运营成本,目前有无未来三年的详细测算?有无管控目标和措施?

十、对固定薪酬核定方式和核定比例、绩效薪酬挂钩标的和挂钩比例有何建议? 资产负债结构及资本管理方面:

十一、今年你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情况如何,特别是信贷规模、存款偏离度管理过程中面临哪些困难?你行认为明年信贷需求和存款增长形势分别如何?对明年的管理有何建议?

十二、明年是否应对分行设定资负比或存贷比等管理指标?若对分行进行指标管理,则指标口径如何设计,目标应参考哪些因素确定?若不对分行进行指标管理,则建议如何管理?

十三、你行资本管理情况如何?对当前总行资本管理模式有何意见?执行情况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如果明年将资本内评法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纳入考核应用,你行认为时机是否成熟? 利率定价管理方面:

十四、总行已给予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人民币存款利率管理授权。下一步,将在贷款定价方面给予业务条线一定管理授权,如授权小企业及个人信贷部管理个人贷款定价。对此,你行有何管理建议?

十五、你行内部利率管理授权情况如何?在客户差异化定价方面,你行是否制定了有关业务标准?对于提高差异化定价管理水平,你行希望总行提供何种支持?

十六、今年在用账面利润考核金融同业部的基础上,将市场线定价一并对金融同业部授权。你行对明年同业业务管理模式有何建议?在FTP市场价格调整的形成机制、基础模型、触发机制、决策流程、发布方式等方面有何建议?

流动性管理方面:

十七、银监会取消存贷比监管后,你行认为采用何种指标替代存贷比指标较为合适,以有效引导各分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协同增长。

十八、存贷比监管放松后,银行资金来源属性将趋同(自营存款、同业存款等资金来源将统筹安排)。对于2016年,你行认为如何统筹管理自营业务与同业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模式、指标体系等。

十九、对于自贸区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等,你行有何政策建议?

中间业务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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