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2024-08-05

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精选12篇)

1.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篇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 福建省

国家税务局)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答:部分资管产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额管理费的约定。常见的情况如约定基金整体收益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额的回报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额管理费。超额管理费为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八、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答: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因此,对于不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九、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深港通业务和沪港通业务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则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尚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因此,对于沪港通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期货?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建议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可以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贷款服务”的范围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确定,即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其次,财税[2017] 90号文规定的是“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而不是“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是否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

答:财税[2017]90号规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时买入价的确认规则,其中并未对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据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亏情况,分别选择买入价确认方式。

十四、转让货物期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对于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因此,商品期货不管是到期交割,还是未到期买卖或平仓都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十五、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是否属于外汇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所有权是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并在这个业务中产生价格的变动(包括原价转让)。纳税人在汇兑业务过程中,将外汇兑换成特定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因此,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

答: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一般应按照投资对象类型分别判断: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2.投资对象为再贷款债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再贷款债权,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3.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

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资产支持计划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4.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

专项计划购买信托收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则专项计划持有信托收益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投资对象为未来收益权:

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考虑到投资对象为远期合同项下的债权,其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该项资金提供一般也无法被认定为计划就该投资可获得确定的本金收回和回报(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中国财税浪子注:上述口径是福建省国税局口径。2018年3月1日在该省局网站营改增专栏挂出,其后不久该网站将其撤出。这是我们当时复制粘贴的版本。这个问题解答整体质量较高,分析的很中肯。大部分观点浪子也比较赞成,近期我们也会在群内进行讨论。我们认为以公开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窗口指导是一件好事,我还是坚持要为福建省国税局点赞。

2.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篇二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没有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 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税率,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动因何在?韩绍初 (2009) 指出我国现行增值税尚待完善。首先, 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多选择性和不定型的特征;其次, 现行增值税制度改革不到位的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步显现;再次,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我国增值税制亟待改革。而张新 (2009) 则分别从长期和短期来看待增值税转型。从短期来看它有助于凭借投资和出口拉动GDP增长, 以应对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全球经济放缓乃至局部衰退的不利局面;从长远来看, 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 不仅能够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技术, 还能够加速资本的形成、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 进而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 保证财政收入与经济的长期协调增长。

增值税改革在我国处于金融危机这样一个国际大背景下实施, 对于复苏我国长期低迷的经济, 提高就业, 加大财政税收收入等都有好处。高瑞 (2009) 认为,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很大的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 对我国亟待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次发展的契机, 但是同时也会可能会使财政收入减少。尤其是对那些税收占财政收入大头的省份, 对它们是很大的压力。而蔡昌 (2009) 则认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有很大的影响: (1)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2) 增值税转型可降低企业资产价值, 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增值税转型提升设备购置当年的现金流量。

2 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全面实施, 对我国的经济来说,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增值税在试点范围取得的效应来分析, 增值税转型有很大的可取性。但是我国在金融危机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将会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降, 并伴随着就业难问题的压力等。下面, 将就转型预期带来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

2.1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预期产生的正面效应

第一, 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优化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微观层次看, 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 刺激企业投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固定资产, 不仅要收取商品价款, 而且要收取并缴纳该商品应当缴纳的税金。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 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从宏观层次看, 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可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就经济增长速度而言, 固定资产投资是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固定资产投资会形成资本, 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可为经济增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经济发展质量而言, 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结构。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负担的降低和规模的扩大, 经济结构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新企业生命力旺盛, 老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金, 企业技术改造的成本相对降低, 资金相对充裕, 改造的速度会适当加快。

第二,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转型, 并不是单纯地扩大增值税的扣税范围, 还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事实上,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转型, 在缩小增值税税基的同时, 并未相应地提高增值税税率。这等于将增值税税率由23%降低到17%, 降低了近30%。并且, 随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降低,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由4%和6%降低到3%, 分别降低了25% 和50%。一般地说, 对居民实施的减税, 可以增加消费或储蓄, 对企业实施减税, 刺激投资。因此,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转型, 将对投资产生扩大扣除范围和降低税率的双重激励作用。

第三, 可以规范增值税制度, 提高增值税的管理水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不要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 对提高税收的确定性, 降低税收管理成本, 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无疑是十分有利的。此外, 增值税转型后, 增值税的税基有所缩小,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有所扩大, 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将略有降低, 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将略有上升, 税收结构也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2.2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预期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一, 将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税收收入, 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尽管业界此前多次建议政府早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但不可否认的是增值税转型转型将给财政增收产生明显压力, 尤其是在今年三季度财政收入增长持续下滑, 而增值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中唯一保持稳定增长的税种。

第二, 会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 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 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 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 所需生产人员减少, 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 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 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第三, 由于推出时间略微仓促, 从此次具体的转型安排来看, 整体完善的同时, 在某些细节上人存在改进空间, 规划增值税和营业税延续抵扣问题并未得到妥善安排。

3 完善增值税改革的设想

根据增值税转型我国已具备的条件状况和已转型地区积累的经验, 在我国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过程中,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将增值税同现行的营业税并轨。增值税应税范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先在工业产制环节实施, 然后向批发零售业延伸, 再向劳务服务行业拓展, 条件成熟时可以延伸到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农业生产等领域。从国际增值税发展的趋势来看, 保证增值税机制良好运转, 更好地发挥其中性税收作用的增值税制度, 应尽可能宽泛, 扩大覆盖面。我国的增值税改革, 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同时, 必须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 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根据调查, 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 最低的服装业为3.41%。我国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20%左右, 按税率17%征税, 税收负担应该是3.4%左右。商业批发企业多数划为一般纳税人征税后, 商业零售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15%-20%, 按法定税率17%征税, 税收负担应该是2.5%-3.4%。

第三, 适当提高起征点。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使那些经营规模很小、营业额很少、增值率很低的经营者不再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可以在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经营者的毛收入按家庭赡养人口平均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应课税。这样调整起征点, 一方面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怀, 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 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 在税制设计时对税源“抓大放小”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态度。

参考文献

[1]绍初韩.抓住时机, 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J].涉外税务, 2009, (4) .

[2]张新.增值税转型与百姓衣食住行[J].涉外税务, 2009, (2) .

3.留美热点问题解答 篇三

最近这些年,美国留学成为很多学子的留学基地。美国不仅教学质量好,而且美国的人文、社会环境也是吸引学子赴美留学的原因。

美国留学不易就业的专业

虽然商科是美国留学关注热点,但是我们也必须很客观的告诉大家,选择文科及商科的学生在美国的就业优势并不强,当然,如果你愿意回国发展,其就业形式将大不一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学习文科和商科美国人更具优势,美国人热情外向的性格会让他们在这个行业更如鱼得水。而在国内内敛和谦虚的传统下中国人,即使有非常好的性格,在美国也很难出类拔萃。而毕竟英语是他们的母语,他们的交流会更具优势。这也好比在中国的美国人,能够靠中国话挣钱的人恐怕太少了。

美国留学专家提示:商科虽然在美国的就业形式不佳,为何大家还纷纷涌入美国就读商科,因为商科在中国的市场还是非常广泛的,美国商科良好的教育质量,不可多得的人脉环境以及众多优秀的实习公司将给中国学生难以计量的财富。对于什么样的人适合美国留学读商科,除了商科还有哪些途径在美国就业市场取得立足之地-低龄留学在未来就业竞争中起到什么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妨进入世界名校咨询会进行详细了解,或在线咨询美国留学专家,获得针对性答复。

在美国什么专业好就业

美国留学专家表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拥有一技之长都是就业的必备条件,所以很明显,美国留学对中国学生来说,容易就业的就是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所以理工科是美国留学一个热门专业。因为众所周知,相对美国学生来说,中国的数理的基础课程都非常优秀,中国留学生在数理含量高的专业上优势更为明显一些。

4.申请留学的热点问题解答 篇四

在菲律宾期间将统一在大学校园内住宿、学习和生活。费用按照大学标准执行。

13.去菲律宾需要多少费用?

大学国际公寓每人每天约人民币100元,伙食每餐人民币10-30元。按照四次到菲律宾集中学习80天计算,机票费用约1.5万元,常规食宿费约1万元,全部加起来2-3万左右。

14.除学费、食宿交通费以外,还有哪些必须支出的费用?

学费、食宿费用外,还包括办理护照、第一次赴菲签证费用、认证费用、转学生签证费用、国外体检费、材料公证费、总统府认证费、大使馆认证费等,大约6000元左右,按照各项规定的标准收取。

15.海归有哪些优惠政策?

5.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篇五

1、问:哪些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都可以按免税申报。

3、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与“起征点”的把握是一样吗?

答:略有不同。为体现公平原则,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这与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当月申报未达起征点的略有不同,起征点是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包含2万元整)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问: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次月符合条件,是否还能享受免税?

答:可以。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

5、问:已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已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问:某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3万元,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答:该小微企业当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应按3万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当月申报的全部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公平起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不能按扣减2万元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问:混业经营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小微企业中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若有混业经营的,可以按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即销售货物及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 篇六

自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开始征收以来, 其成功的解决了传统销售的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被很多国家借鉴实行, 征税范围基本涉及了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在1979年开始实行征收增值税, 替代了传统的销售税, 征税范围涉及机器机械等。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 (草案) , 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主要包括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货物、出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业税则涵盖了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所有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这些范围。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开始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企业新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列入抵扣范围。2011年11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现已在上海,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省市正式试行。2012年1月1日起, 开始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第一个是上海, 其次是北京等8个省 (直辖市) 。

1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现状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渐实行, 每个地区展现出不同的特点。2012年1月1日, “营改增”选择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简称“1+6”行业) 先试先行。上海市在进行新的税制改革中, 总体表现出税负降低的现状。在试点范围涉及12.9万户企业, 其中68.2%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初始阶段, 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结果显示财政税收减少, 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但与此同时, 部分企业却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首先, 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据统计, 2012年1月, 67%的试点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均有增加。其中, 税负增加超过5万元的企业占57%, 超过10万元的企业占24%。第一季度的纳税申报税负增加的企业约2000家, 他们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 季度累计税负增加到了3万元以上。个别大型物流企业集团超过100万元;其次, 超过40%的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

2013年8月1日, 内蒙古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试点以来, 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行业的纳税人普遍反映税负明显增加。比如仅2013年上半年, 安徽省有910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 占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37%, 其中超过50%的企业月增加税负超过1万元。2013年初, 内蒙古国税局对8000户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评估发现, 改征后的一般纳税人样本中, 税负增加的有近700户, 绝大部分是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据测算, 这些纳税人的总体税收将增长86%。内蒙古纳入试点的2.5万户纳税人看, 一般纳税人只有1500多户, 纳税额却占试点企业总纳税额的近95%,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很多, 但是纳税额只占5%左右, 但是占用的税务机关的工作精力多。

2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试点城市存在的问题

虽然“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为多数企业带来利好, 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目的在于减少重复征税, 优化税收结构,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然而, 部分企业在适应新的税收制度的过程, 税负不但未减反而增加。同时, 新税制下相关企业的管理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

(1)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销项税率提高,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保障, 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以典型的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行业为例, 税负增加现象较严重。对于内蒙古试点企业来说, 物流业之前的营业税率为3%, 实行新的财政政策后, 变为增值税率11%, 税率增加了8%。物流业主要的成本是柴油费和过路费, 按国家规定, 只有油料消耗和修理费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在实际业务发生时, 存在异地加油频次高, 但属于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所以相当一部分的柴油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过路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 得不到的合理的抵扣, 缺乏抵扣项, 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缴纳的税款增多。

(2) 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要求较高,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缩小。

试点纳税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即工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低于该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例如上海试点的企业68.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减税的企业仅占31.8%, 且必须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的税收制度所发挥的减税作用。

(3) 部分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存在问题, 财务人员的要求提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于企业抵扣税款十分重要, 但由于进项税发票管理不当, 导致了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 影响了抵扣的效果。新纳入增值税业务的交通运输业和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需要领购增值税专业发票, 但程序较复杂。企业需填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和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规定的企业准予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程序进行购买。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也变得相对复杂, 由原发票转变成了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要求开具规范且必须经过认证, 否则发票作废或不准许抵扣进项税, 票据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

(4) 试点企业对新政策的了解不够充分, 对新政策作出的反应较差, 仍处于适应的阶段。

部分试点企业还没有充分的利用新税制, 在某些领域了解的不全面。山东一些基层税务人员表示, 由于“营改增”试点时间不长, 且行业范围有限, 不少公司对其业务是否应列入试点范围没有清晰的认识, 许多业务还处在“模棱两可”状态。新税制相关界线不明确, 企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 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 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竞争力的不同这一时间的长短有所差别。

(5) 税制转换对于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加大。

“营改增”税制转换, 也意味着财务和税务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方式上的转型。由于业务涉及的行业不同, 发票类型不同, 且数量较多, 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限, 同时还可能存在人为控制的情况, 所以管理难度加大。而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税源控制存在缺陷, 监控信息存在重复、缺失与浪费等现象。征税制度和程序还不统一, 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因此增值税可抵扣额的真实性不能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我国进行税制改革需要经历一段辛苦历程, 从各方面不断调整到逐渐适应的阶段。针对我国“营改增”试点企业出现的问题, 我国财税部门应积极面对, 对不完善的财政政策进行改进, 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各企业应配合新政策的实施, 调整企业内部管理与发展方向, 加快融入到新政策的实施。

(1) 我国应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增加“营改增”试点数量, 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试点城市的选择上, 财政部门应注重考虑与现有试点企业有密切业务联系的地区, 以及营业税负较重地区, 更大的发挥出新税制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可以进行各试点城市和周边城市的调研, 鼓励企业与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 筛选及总结。对可行性的建议可以采纳实行, 并紧密观察其试行的效果, 结合各试点城市相对比, 发现其存在不足加以调整。

(2) 完善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拓宽一般纳税人标准。

新税制下, 想要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较多, 缩小了可抵扣企业的范围。根据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 涉及服务业和交通运输各行业微型企业的标准, 大多数为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因此, 为了加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使之接近大多数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财税部门也可以鼓励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进行宣传讲解活动, 使企业更加了解新的财税政策的优越性。

(3) 调整国税部门的办税程序, 加强增值税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程序应适当简化, 减少部门内部要求及程序的步骤。精简的程序既可以提高企业和国税部门的办事效率, 节约社会成本, 又可以起到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作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 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严格的核准机构是必需的, 其他手续及程序可以简略进行。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较高, 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 按照标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程序, 使企业在抵扣环节不受到影响。

(4) 税务部门应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进行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税务部门应针对试点纳税人,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明确税收政策内容、征管方式变更及与试点纳税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须知内容。企业只有在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合理运用, 促进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国税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和宣传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对新的税收制度进行全反面的讲解, 同时建立一个信息反馈平台, 对试点企业出现问题及时的进行解答。

(5) 税收监管各部门应进行调整, 从业人员需进行培训。

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 税收制度的完善, 我国税收监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这一的改变, 我国税收监管也需进行强化。由于新税制实行, 税收监管工作量增大, 国税部门应对试点范围的企业全面调查, 合理调配资源, 准确掌握“1+6”行业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 对已有档案信息进行整理与补充, 不断更新确定掌握最新信息, 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税收的立法监督应加快推出新的立法, 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对监管人员需要进行系统培训, 熟练掌握征管程序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4 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行是我国税收政策改革的关键一步, 通过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 发现及解决我国企业在改革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 进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实行。然而, 改革的路上必然出现各种阻碍, 为了发挥出先进财政政策的优越性, 促进我国服务业及物流业等的发展。我国企业应加快对新的税收制度的适应与运用, 结合我国现有经济现状, 推动企业进行结构的优化, 促进在经营方式上的转变, 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展现出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高峰。

摘要:我国的经济正在迅速的发展, 面临着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但是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成为一个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我国现行税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但无论是从我国行业的发展要求考虑, 还是国际上的已有成功经验, 都要求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因此, 为了避免营业税的种种弊端, 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我国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计划, 进行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但在试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为此, 针对试点城市在实行新的财税政策后出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的方案, 有助于试点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营改增”,抵扣,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郑晓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 2012, (18) .

[2]陈金隆.上海“营改增”的现状与完善建议[EB/OL].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node4836/node4838/u1ai63054.html, 2013, 07 (03) .

[3]姚玉洁, 任会斌, 张紫赟.“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政策及配套措施仍需完善[EB/OL].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131022/090817067332.shtml, 2013, 10 (22) .

7.注册会计师考试热点问题解答 篇七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在30万人,而目前包括非职业的加起来不过12万,缺口亟待填补。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一直是比较难考的一项考试,全国考生中5门一次通过人数为41人,仅占全科报考人数的0.36%。全国37.4万名考生中,只有91个考生5科全部合格。有人说:“如果不难,注册会计师的价值就很难体现了。”这话不无道理。目前,200

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有关这项考试的具体问题也浮上水面,中华会计网校任教老师、会计辅导专家张志凤、杨闻萍,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CPA会计科目辅导老师李景辉帮助大家求解。

问题:首次参加注会考试,应该先报考哪一门?

求解:第一次报考注册会计师,应该报两到三门好一些,注会考试规定五年之内必须全部通过5门考试,第一次多报几门,不仅为以后的考试在时间上多留余地,还可以熟悉考题,一旦这次没有通过,也可作为来年考试的一次试考。考生可考虑本人所学专业选择合理的报考方案。如果是会计专业的.学生,可首选会计、审计、税法等科目;如果是非会计专业的考生,可首选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科目,因为会计和审计科目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如果没有非常强的实力,考生不要一次报考5科。

问题:考注会一定要上辅导班吗?下些功夫自学会通过吗?

求解:要看自己的水平,如果自己的悟性很强,看书比较明确,习题也能顺利地做出来,当然自学也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对考试规律、特点掌握得不够准确,自己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走一些弯路。而辅导班讲课的老师都是比较有经验的,哪些是重点,哪些是难点,学习的时候应该怎么学可以在课上直接求得答案,并且授课老师有的习题集相对来说也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之下,做一些题,少走一些弯路,效果也许会更好。

问题:考前上辅导班好,还是在网上在线辅导好?

求解:每个学员的情况是不同的,所在的位置和所居住的环境都是不同,考前上辅导班可以直接面对老师,跟老师沟通,但是如果说因为个人原因和其它因素,有时候去不了,或者时间紧张,可能会少听一些课,课后再找同学去补就比较麻烦。线上的辅导就避免了这些问题,同时也可以跟老师进行语音在线交流。尤其在临考前,和老师做在线的语音交流,对于学员是非常有帮助的。这两种学习方式是因人而异,相辅相成的。

问题:如何复习才能过关?

求解: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题范围和标准答案,考生必须认真学习指定教材的内容,理解指定教材的观点,灵活运用指定教材的方法,才有可能顺利通过考试。有些考生舍本求末,过分追求做大量的练习题,而忽视教材,往往不能通过。因此,应该在牢固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进行灵活的知识运用,以不变应万变才是最有效的学习方法。

8.热点问题 篇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

水是生命之源,水务事关民生。

涪陵水利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拼搏,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为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安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但较多的历史欠账和薄弱环节,客观上老百姓关注水利建设,特别是中央1号、市委37号、区委33号文件出台后,水务工作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集中体现在水利建设、水行政管理、执法、招投标和资金管理几个方面。

一、大木和焦石等喀斯特地区缺水

2011年7月22日,区委办、区府办印发了《江东喀斯特地区水利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1]33号),明确了喀斯特地区的焦石、白涛、罗云、大木、武陵山等五个乡镇、街道三年总体水利建设目标为10亿元和20116069万元的的建设投资任务,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建设。7月份全面启动项目前期工作,8月份启动五小水利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目前,截止2012年3月10日,江东喀斯特地区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4318万元。

1、重点水源工程:双江水库、杨家湾水库、土地沟水库、纸厂沟等水库前期工作完成投资1475元。土地沟水库、纸厂沟水库完成了工程施工技术设计并完成了招投标。

2、水利工程修复:建设大堰、渔碑大堰防渗整治工程进展顺利;后沟水库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岩凤沟水库完成初步设计初稿。

3、五小水利建设:完成小渠道、蓄水池、山坪塘等五小水利工程投资1930万元。

为加强对喀斯特水利建设攻坚行动的指导督促,区水务局成立了各项攻坚工作组和监督组,由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别联系五个乡镇、街道。在每个工程施工现场,竖立了区水务局监督管理公示牌,将主要领导、联系领导的手机号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同时,区水务局下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技术管理办法》(涪水务发[2011]255号),作为喀斯特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区水务局、区财政局下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涪水务发[2011]号),指导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二、山坪塘高标准整治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涪陵委办发[2011]34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将完成30%共3000口山坪塘高标准整治。为此,我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了2011—2015年山坪塘高标准整治计划。根据该计划,“十二五”期间,山坪塘高标准整治共需资金11751.50万元,其中,拟争取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灌区高效节水项目等市级以上补助资金7250万元,区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4501.50 万元。

2011年,全区完成了100口山坪塘高标准整治,完成投资410万元,其中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小农水项目资金350万元。2011年年底,下达了2011700口山坪塘整治计划,目前各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工建设。该项工程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行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3.5万元/口。为保证建设质量,区水务局下发了《涪陵区山坪塘整治技术标准》,并在建设工程中进行监督指导。对部分整治质量差的工程,区水务局责成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了返工。2011年的山坪塘高标准整治掀起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热潮。

三、农村饮水安全 1、2004年,我区有城乡饮水不安全人口43.2万人,“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开展城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4亿元,全区解决了31.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还剩下11.4万人没有解决;

2、按照市水利局工作计划,2013年内,将解决剩下的11.4万人的饮水安全。今年,计划投资5000万元,修建饮水安全工程39处,解决6.72万人饮水安全。同时完成城市拓展区石沱供水工程和蔺市镇供水工程,改善供水人口2.8万人。3、2009年,全区重新核定了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17.7万人。按照规划,将在2015年内(即“十二五”期间)全部解决,届时全区将累计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60.9万人,实现饮水安全整区销号。4、2012年,已下达解决2.55万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后,全区将共计完成解决43.2万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实现2004年核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整体销号。新增的17.5万余人饮水不安全人口将于2013—2015年解决。

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

城区排水设施陈旧,排水管网过水能力不能满足现实排水要求,董家湾加油站、区政府门前、南门山、中山路等地段每逢暴雨内涝严重,市民怨声载道;排水涵洞(也是城区主排洪通道)设计断面小,检查井少,设施严重老化,大多超期超限使用,加之部分地段埋于居民区房屋下,管网错综复杂,疏通、维护难度大,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滨江路排洪通道高程较低,均为淹没出流,三峡工程正常蓄水后,在江水倒灌下,易形成拥堵,存在隐患一时还难以界定;城区排水系统没有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一遇暴雨因污水处理能力有限只能对部分污水进行收集,多余的雨水和污水直接排入了长江;排水管网(管沟)长度超过170公里,管理战线长,巡查范围广,维修事项多,而区水务局现无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每年安排的预算内维修经费又及其有限(15万元),无法满足管网日常维护需要;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存在多头建设和无序现象。

排水职能职责划转后,相应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并未做相应的调整和划转,没有专业的机构、人员和运行经费,城区所有的排水设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任务全部有我局供排水 科具体承担,(供排水科现有编制1人,外借2人)给我局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排水设施管理方面,由于人员缺乏、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造成排水设施损毁严重,难以发挥作用,安全隐患大,时有堵水、涌水、污水横流现象发生,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大。在排水执法方面,由于执法主体不在我局(属综合执法局),工作衔接缺乏力度,执法力量不足,一些破坏排水设施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排水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

面对重重压力涪陵区水务局没有退缩,而是顶着压力只难而上。2010年10月为了顺利完成重庆市市政府城管目标考核任务和涪陵区2010年“创模”工作的具体要求,区水务局在时间紧任务重的特殊情况下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班加点,不分昼夜,仅用50天时间就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城区11个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共完成投资600多万,铺设管网5公里左右。为我区2010年城管目标考核和 “创模”工作考核争的了时间打下了基础,确保了以上两项考核的任务顺利通过了重庆市政府和重庆市政委的考核,并得到了重庆市政府和重庆市政委的高度评价,涪陵区水务局也因此被评为“重庆市2010年水务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区水务局从城区排水现状出发、立足长远、着眼未来,针对我区急需解决的“江东廉租污水处理工程”、“洗墨路、顺园路等5条道路的雨污分流工程”进行了规划、设计并迅速启动了建设改造工作,于2011年11月底全面完工。通 过整治彻底改变了“洗墨路、顺园路等5条道路”的排水现状,确保了排水畅通,保障了周遍居民和企业的的污水的排放和收集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污水横流”问题。“江东廉租污水处理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江东廉租住户顺利、按期入住,化解了矛盾,减轻了政府压力。2011年全年共完成排水管网改造15公里左右,完成投资2000多万元,圆满完成我区城管目标任务,获重庆市市政府和重庆市市政委的一致好评,区水务局荣获“重庆市2011年水务工作先进集体”。

五、水行政执法(一)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在25个乡镇建立了水行政执法队伍,共有基层水政监察人员76名,按照“委托执法、独立调查、联合办案、共同监管”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促进我区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的整体提升。

2011年我局共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160余次;依法调解了江东群沱子八组、江东辣子村、李渡锁口丘水库等水事纠纷,水事纠纷调处率95%以上;调查各类水事违法行为35起,立案查处8起其中,涉河建筑3起,违反水土保持法3起,非法采砂2起,罚款43.5万元,无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事件发生。通过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了水行政主管机关的地位,维护了水行政法律法规的威严。

中铁大梁隧道局及涪丰石高速公路第一工程处两家单位在 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书》要求,将工程弃渣随意堆弃在龙驹河沿岸,堵塞河道,影响河道行洪。我局多次要求整改,但对方不予理解,仍继续倾倒弃渣。6月17日,涪陵区境内连降暴雨,因龙驹河河道堵塞,无法溢洪,在施工现场造成“堰塞湖”险情,被区水务局及时发现并立即组织抢险,挖通溢洪通道,排除险情。涪陵区水政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并按今年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做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工程弃渣并对两单位分别处18万和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已办结,弃渣已清除完毕,正在进行河道恢复工作。

(二)建立了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为保证涪陵区水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及时向区政府汇报,主动协调部门关系,争取支持。年初,我区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件频发,如不有效制止,维护正常河道采砂秩序,将严重威胁长江河道生产安全及对我局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我局就此问题专题向区政府报告,得到了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府指示区公安局打黑办介入,分别找非法采砂业主谈话,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使非法采砂得到遏制。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我局还加强与海事、航道、公安、港务、交通等部门联系,建立了长效联动执法机制。水上,联合海事、港航等部门开展执法联动,对发现的非法盗采的采砂船舶,相互通报,依据各单位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岸上,港务码头管理部门,对装运非法盗采河砂的运砂船,不准靠岸销售。路上,联合公路管理部门,对装运非法盗采河砂的车辆加强管理。联系公安部门,对因盗采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从重处理,对屡教不改,暴力抗法的盗采违法责任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力度,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上半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共同管理下,对非法采砂从源头到销售严厉打击,规范了长江河道采砂秩序,非法采砂案件逐步减少。目前我区已初步形成了信息共享、装备互用、部门联动的长效执法机制。

六、河道采砂方面

今年,我局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公开拍卖,收取砂石资源费5639万元,创历史最好成绩。多数采砂业主能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有序的开采,但有少部分采砂业主因利益驱使非法采砂、越界采砂,不仅破环了河道采砂秩序,造成生产安全隐患,还影响了河道通航安全。我局把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列为水行政执法重点,克服执法人员少,砂场点多面广,调查取证难等困难,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突击、流动督查与驻点蹲守相结合的综合执法模式,对全区的河道采砂实行了全面有效地监控,较好地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今年我局共主动巡查60余次(其中夜间巡查20余次),出动水政监察人员280人次,车辆50余台次,发现并责停违法采砂行为29起,立案查处4起。其中涪陵区境内上梁沱水域,顺天号采砂船未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此水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我局水政监察人员多次对非法采砂作业的船舶给予警告并下达 《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顺天号采砂船船主对此置之不理,继续进行非法采砂作业,我局于2011年4月1日、2011年5月16日,对顺天号采砂船两次非法采砂作业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限期撤离上梁沱水域,分别处15万元和20万元的行政处罚。通过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长江河道采砂的规范治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在今年长江委举办的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经验交流会上,我局作为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典型单位,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得到了专家及领导的充分肯定。目前,我区长江采砂秩序良好。

七、水资源方面

组织开展了“水资源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等专项清查行动,清查全区水资源使用状况,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大力开展了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努力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今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65万元。为更好地加强水资源管理力度,我局积极与区级有关部门协调并多次向区政府汇报,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审查等8项涉及水资源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并联审批,目前区政府已正式同意,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八、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业主

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区政府的为水利建设公司、农投集团等,区水务局不是项目业主。

(二)招投标

9.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及对策分析 篇九

1 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征税范围稍窄, 行业间税负不均, 不利于公平竞争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行业不征收增值税, 征收营业税, 这样使得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狭窄。而对于资本或技术密集型行业, 由于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 但是相关的税金不得抵扣, 使得这些行业比其他固定资产投入少的行业税负要高得多, 这样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削弱了竞争力。

1.2 税率设计偏高, 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我国增值税税率是17%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是23%, 但是国际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大概是在8%~20%之间, 这税率明显低于中国税率。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已纳税金进行一次性抵扣, 就能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 技术进步, 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例如。企业购进一项价格为200万的固定资产,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时, 这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入账成本就是234万, 但是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 34万的进项税额就是可以抵扣的, 此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就只有200万, 就减少了14.53% (34/234=14.53%) , 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减少了14.53, 企业利润就会增加14.53%。所以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增加企业利润, 增强企业竞争力。

1.3 出口产品成本增加, 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不利于扩大出口, 发展对外贸易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购买国内设备可以退税, 因而导致同样的国内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时, 内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竞争力减弱, 严重挫伤了内资企业购置进口设备的积极性, 影响本国企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是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一般的做法, 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 出口产品退税常常难以彻底实现, 那么出口产品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 不能以公平的价格进行国际竞争, 削弱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 增值税转型的利弊分析

2.1 增值税转型的有利之处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纳税人购置的固定资产所纳的税额在当期全部扣除, 因而可彻底消除重复征税, 保证生产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有利于促使企业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发展。另外还有利于创造鼓励企业投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环境, 可促使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也有利于解决地区间税负不均的问题, 促进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 体现我国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的协调。例如:B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那么适用的增值税率是17%, 所得税税率是25%。购入一台生产设备, 设备的价款是1000万元。在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所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是1170万元, 进项税额的170万元通过折旧的方式计入产品成本, 在产品销售时在再次征收17%的销项税额, 这样重复征税额就是170×17%=28.9万元。而在增值转型后, 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1000万元, 那么设备的入账价值较转型前减少了14.53% (170÷1170) , 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也减少了14.53%, 最终结果是:企业的利润将增加14.53%, 净利润增加10.89 (14.53× (1-25%) ) 。所以增值税转型不仅彻底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还增加了企业利润, 基础产业有意愿更有能力更新设备、引进高新技术, 生产出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更有竞争力的产品,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研发的最新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 最终形成基础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 企业的发展必将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增长。

2.2 增值税转型的弊端

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往往很大, 相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数额也是很大的, 增值税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样使得增值税基骤然缩小, 那么国家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也就减少。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势必使得财政收入短期内减少, 最终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但鉴于增值税转型后减轻企业税负, 鼓励投资, 更新技术、设备, 进而增加就业, 促使中国经济的长期良性发展, 最终将增加国家的税收, 增加财政收入, 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增强。

3 增值税转型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谨慎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的试行范围

增值税转型的试点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行业、石油化工等八大行业开始, 随后又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大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 (盟) 和汶川地震灾区进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首先在这些老工业基地进行试点, 大大地鼓励老工业基地更新设备, 引进先进技术, 调整产业政策, 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 这样会引起行业和地区税收负担不均, 甚至会出现关联企业之间, 在试点区的企业购置设备转移给非试点区的企业使用的避税现象。所以国家要实行先在国家鼓励发展、重复征税严重、影响国家税收小的行业实施试点, 随后在扩大到全国实施的措施。

3.2 逐步调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完善增值税抵扣的链条

我国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时对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服务业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但在2012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时对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行动产租赁服务、见证咨询服务) 征收增值税, 逐步调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之前把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等划分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这样人为的切断了增值链条和课税之间关系。目前实施的营改增正在逐步实现增值税的完整。

3.3 深化改革, 完善税制, 使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

从全国范围来看, 近年来虽然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30%多降低到26%左右, 在逐年降低, 但依然是第一大税, 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很大。增值税的“一税独大”严重制约着其他税种, 不利于税制的合理发展。再者, 财政过度依赖增值税, 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物价的波动, 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那么增值税的改革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很可能会加大改革的难度。在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 要适度的降低增值税的比重, 使得所有税种协调发展, 税制更加合理。

增值税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是时代的选择, 更是适应世界贸易环境的选择。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我们的国家在吸取之前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渐进式经验, 在税制的改革过程中也运用了渐进式改革思想, 这样就使我国的税制同我国的国情结合在一起, 使得增值税的转型更完美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摘要: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不仅极大地鼓励了企业投资、更新设备、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而且对扩大内需, 缓解就业压力, 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 首先阐述了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其次进行了利弊分析, 最后针对转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弊端,对策

参考文献

[1]汪华.增值税转型及其会计处理浅析[J].财税统计, 2014.

[2]付冬梅.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J].实务与操作, 2009, (9) .

[3]刘永泽, 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 2011, 6.

10.申论的热点问题 篇十

一、大政方针:1和谐社会2 科学发展观 3社会主义新农村 4节约型社会 5棵叫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科教文卫:1自主创新2教育问题(教育公平、教育乱收费、学生学业负担过重)3文化问题(如电视广播、节目媚俗、庸俗、格调低下,博物馆如何服务社会)4医疗问题(医药费、检查费居高不下,好像是说政府投资医疗太少,医院为了创收向医生下指标)

三、社会问题:1弱势群体(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如弱智、艾滋病患者、肢体残疾者)2社会文明风尚

四、行政执政:1依法治国2政府公开(包括乡村村务公开)3腐败问题4上访问题5官员问责制6服务型政府

11.人民关注热点问题 篇十一

商 学院 2011级 社保4 班姓名 宋亚楠学号 2011204928

得分题目及要求:

1、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利用所学哲学原理谈谈你的认识。

2、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的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谈谈我们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坚持群众观点,做到以人为本。

(观点明确、层次分明、原理运用恰当、展开论述、任选1题、宋体小四号、题目加粗、回答不加粗,A4纸打印)

于实践中坚持群众观点,做到以人为本

随着时代的剧变与发展,全国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主人翁意识也日

益加强。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使一些问题日益滋生并逐渐显露出来,它与人民的权益相冲突,而近来构建和谐社会一直是不变的旋律,政府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一直关注民生问题。而唯物史观强调: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而要做到以人为本,而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也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而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观点和

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群众观点就是坚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以及虚心向群众学习的观点。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依据唯物史观的这一哲理近几年来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解决有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减免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免除农业税、物权法的出台,以及近年来不断受到关注的收入分配问题、环保问题、城镇居民受惠医保和农村低保的实施,以及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加大大学生助学金覆盖面和额度”的问题。而这些都关乎着居民的切实生活,真正体现了政府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并于实践中证明了坚持实践观点,做到以人为本。政府这一系列的措施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支撑,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体制的改革。

而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应该在实践中做到树立群众观点,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也越来越看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各种实践活动以及毕业之前的实习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同时也使我们在实践中明白以人为本的重要性,多关注时政及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听取群众的心声,应用于实践总结之中,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群众观点,做到以人为本。

12.生育权热点问题探析 篇十二

生育权概念的提出始于2001年初南京一位八旬老翁孙某状告妻子侵犯其生育权的案件。孙某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 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 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 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 在寻求律师帮助之后, 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提出诉讼。该案虽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但继此之后, 北京、四川、河南等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涉及生育权民事纠纷案件。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生育民事纠纷, 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有关生育权方面的立法过于粗疏, 法院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而理论界对生育权主体、性质、内容及如何限制等问题充满了争议。笔者试对生育权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一些浅析和探讨, 以期能对我国生育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作些浅显努力。

二、生育权概念之辨析

生育权 (Reproductive Rights) 是一项颇受争议的权利, 它的首次提出是在1968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中,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 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作了重申, 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

我国法律对生育权没有明确规定, 学术界对其的认识亦存在一定分歧。不过, 一项权利的存在, 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因此, 对于生育权涵义的理解, 我们既要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出发, 又要兼顾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既要从公法角度去研究又要从私法角度去考量。结合我国现实和世界各国乃至国际人权相关文件的规定, 笔者认为, 生育权是指民事主体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自主负责任地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以及在行使该权利时有权获得信息、教育等权利。

三、生育权的性质之评析

准确把握生育权的性质是研究生育权的前提。对于生育权的性质, 目前学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一种身份权。有学者认为,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 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 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当把生育权界定为人格权时, 生育权的性质与价值才得以澄清与回归。也有学者认为, 生育权是一种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的这一特定身份, 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 由夫妻共同享有。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1. 生育权是维护权利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其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而生育行为恰恰是夫妻或个人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行为, 本质上属于人的行为自由, 它所体现的生育意志自由是主体精神存在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育问题既关乎个人的安全和生命的健康, 又是人类追求生命永恒、延续自我生命的一种方式;同时, 生育权涉及人对自己私生活最隐私的, 但又与个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生活方式及未来发展最密不可分的重大事项的自主权有关。因此, 对维护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及培养主体独立的人格意识具有重大的意义。

2. 生育权建立的基础是人类繁衍的需要, 繁衍又是动物的本能, 而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等发展的结果, 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属性。因此, 生育的需要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合理性, 而非婚姻的存在决定着生育的正当。婚姻就是婚姻, 生育就是生育, 生育权与婚姻自主权是并列关系, 而非从属关系, 它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与夫妻身份无关而自成一体。

3. 现代科技的发展, 使得生育摆脱了夫妻、家庭的束缚, 主张生育权属于身份权的观点, 不仅剥夺了那些无配偶的人要求生育的正当权利, 而且也无法对由于生殖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人工生育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享有生育权与生育权的能否行使和实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丧失生育权利能力之人只是丧失了依自然方法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条件, 并没有丧失生育权。生育权与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人权。

4. 生育权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表明生育权是人格权。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中不仅赋予了夫妻而且赋予了个人生育的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单身男女也可依法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生育权, 这些均已证明了生育权并不仅属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身份权, 而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如果把生育权定性为身份权, 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当生育权行使发生冲突时, 社会作出价值选择时将面临非常困难的取舍;而确认生育权为人格权可从根本上避免法律设计上的权利冲突, 从而达到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夫妻间的生育权纠纷予以有效救济的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 包括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等。它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也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其本质上应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四、生育权主体范围之界定

从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将生育权的主体确定为“夫妻”后, 到1984年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人权进行了阐述并重申了上述概念, 从而使生育权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 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

具体到我国, 虽然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生育权主体为“妇女”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公民”, 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承诺的生育权主体为“个人和夫妇”来看, 似乎目前在我国生育权主体范围极其广泛。但因生育问题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等方方面面, 同时, 也为了使过于膨胀的人口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范围实质上仅限于已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对于非婚生育、未婚同居生育、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等问题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至今仍无定论。应该说, 为了保护大多数公民特别是未出生权利主体的利益, 协调人类—环境—社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适当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 笔者认为, 在未来的有关生育权的立法中, 下列几类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应引起更多地思考和重视:

1. 未婚者的生育问题。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 使得传统的生活方式、伦理道德备受挑战, 一部分人开始选择单身、同居的生活方式, 婚姻在现实和将来似乎已不再是部分公民的唯一生活方式, 婚姻和生育不再是一对孪生姊妹, 不结婚的人不一定不选择有血缘关系的后代。基于这样的现在和未来, 不得不让我们有以下的思考:我们是否应在不违反社会秩序、伦理道德及保护未出生孩子最大利益的基础上或前提下, 制定选择生育伙伴的法律规范、人工生殖技术应用的法律规范等, 以给予未婚的成年男女生育权主体地位呢?2002年吉林省颁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赋予了未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这无疑是我国生育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但从人们自身的生存能力、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考虑, 这一权利只有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保证优生优育、子女健康成长, 从而提高国民素质。建议法律规定:达到结婚年龄、身体健康的公民都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对自然人行使生育权时也应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包括: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不得超生;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 应当以生育身体健康、智力优良的子女为目的, 不得进行违背善良道德的生育;服从国家人口规划需要, 接受宣传教育, 对违反规定的怀孕采取节育、终止妊娠等措施。另外, 国家还需立法规范生育技术服务、代孕市场及生育侵权救济等。

2. 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

按照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可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授权立法, 再婚夫妻的生育作为问题也被纳入各省制定的地方法规中。但绝大多数的规定是将再婚夫妻排斥在生育权主体之外, 也即再婚前一方若已生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另一方虽未有生育的子女, 也无权再生育。笔者认为, 这一限制只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个体利益的特殊保护。况且, 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律规定, 并没有说明仅是指“原配的”是一对夫妻, 再婚的就不是一对夫妻, 以前的夫或妻还计算在内。那么, 由此推断再婚的夫妻 (除非是复婚的夫妻) 也是名符其实的一对“新”夫妻, 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法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这样的理解并不是强词夺理。

3. 关于罪犯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

2001年浙江的一起妻子想通过借助人工受精的方法给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丈夫生育后代而最终未被法院获准的生育权案件,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 曾一度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时间成为众议的热点。这一事件再次给我们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该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就是公民在剥夺了生命权同时是否也剥夺了其生育权?其实, 死刑犯只是罪犯的一种极端类型而已, 我们完全可以把该问题的讨论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罪犯。我们知道, 法律只是对这一类人的人身自由做了不同程度限制性的规定, 但对该类人的生育权问题并没强行规定。那么, 这是否就意味着犯人在不具备人身自由权的条件下也可通过人工受精技术行使生育权呢?笔者认为, 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女犯, 如果允许其以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 鉴于我国对怀孕妇女采取的是特殊的服刑方式, 女犯人可能就会以此为由来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因此, 对于该类女犯应不予允许其享有生育权;而对于男犯, 无论是采取自然生育的方式还是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让妻子怀孕, 只要不影响其正常服刑, 在对他人及社会未构成任何危害, 并在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 应允许其有条件地行使生育权。

五、结束语

生育权是一较为复杂的论题, 其内涵极为丰富, 它融法律、生物学以及伦理学等于一体。对生育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范围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不仅能加深我们对生育权的认识, 而且有助于推动生育权成为真正的权利, 实现其作为权利的价值。

摘要:生育权作为公民所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经济等许多方面, 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 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婚姻家庭的稳定, 协调人类—社会—环境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性质,生育权主体

参考文献

[1].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2].许莉.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 (4)

[3].朱建忠.论罪犯的生育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 (11)

[4].王歌雅.生育权的理性探究[J].求是学刊, 2007 (6)

[5].樊林.生育权探析[J].法学, 2000 (9)

[6].[德]卡尔.拉伦茨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7].樊丽君.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 2005 (4)

[8].张继承.生育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 2008 (1)

[9].史尚宽.民法总论[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上一篇:《致橡树》学案下一篇:2015初二英语课前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