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精选8篇)
1.《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要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2.《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在新世纪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合理的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刚刚起步,且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为了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合理、科学、高效、有序的开展,并加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体系的确立已然成为城市管理立法方向的当务之急。[1]
南京市由古至今都是全国的大都市,截至2009年南京市有辖区13个,城镇32个,全市面积6598km2, 其中市区面积4844km2, 建成区面积624.45km2,全市人口629.77万。南京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也是我国较早的城市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大规模建设人防工程,到20世纪末,人防工程面积过100万m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南京市的地下空间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已经进入了空前的发展时期。新街口地区已有10万m2的地下城,南京第一条地铁于2005年9月3日正式运营,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和地铁二号线也于2010年5月28日开始运营。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到2014年底,南京将拥有240公里的线路,到2030年南京市的轨道交通线网将由17条地铁、轻轨线构成共计655公里的网络。目前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总体上以单轴发展为主,轴线主要为地铁一号线,以其串联河西、新街口、湖南路等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随着地铁二号线的建成和其他地铁线网的建设,结合城市建设,南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由单轴发展,走向多轴带环定向放射发展的模式。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体系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制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和重大的进展,但经调查分析发现,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法规在体系和内容深度上还存在这很大的不完善,与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和港台地区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障19亿亩有效耕地面积的底线,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潜力已成为我国一项重大国策。但是就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涌现出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建构体系的不完备。[2]
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现具有的对地下空间规范的法律性文件仅有三部:《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由南京市政府于1985年颁布施行,《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力法》南京市政府于2004年颁布施行,《南京市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由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颁布施行。除此之外,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还受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这些法律法规交叉分属于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土地管理法规体系和人民防空法规体系,纵观全国城市的地下空间管理亦乎尽然。
(二)现行地下空间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个法规体系相对孤立主要表现在没有对地下空间形成统一的认识,首先,在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中,土地与空间相脱离,并且缺少对地下空间的专门规定,特别是针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其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性认识不足。在条款中没有对地下空间做专门的规定,仅仅是涉及交通、工程管线和竖向规划等方面。再次,人民防空法规体系更多的是关注人防地下工程的覆盖面积、工程质量等、战时需要等指标,并且由于工程保密的特殊性影响了与城市规划的相互协调。
这种相互联系又相对孤立的关系,使得各部门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认识不够全面,工作积极主动不高,从而影响工作效率。为解决目前这一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必须将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归纳,将现有的相对联系又相对孤立的关系变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满足当代城市发展的需要。[3]
面对当今相互联系又相对孤立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体系提出了建立以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以及人民防空为基础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系的构架。在这一立法构想中包括了法规体系包括规划管理法规、投资市场管理法规、建设管理法规和使用管理法规四个方面,在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始终贯彻保障地下空间权和有序、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提的立法构想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相关部门的权属责任,为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科学开发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摘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体系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保证。本文以南京市为例, 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分析现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法规体系中的不足并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法规体系,开发利用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赵奎涛、胡克、贾晓晴:《城市地下空间的属性与权属讨论》[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8年第2期。
[3]陆海平、柬昱:《上海地下空间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J]。《上海建设科技》2007年第1期。
3.《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可持续利用;天津市
一、开发地下空间资源的必要性和意义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经济进入持续、稳定、高速发展的新时期。高速的经济发展促使城市化水平大幅提高。1978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41.8%,年均增长速度是改革开放前30年城镇化年均增长速度的3倍多;而全国城市总数在这27年内也由193个增加到660个。城市数量及规模的急剧增大,使得城市人口超饱和,土地资源严重短缺,大量耕地被城市建设占用,道路交通拥挤、堵塞,建筑空间拥挤,绿化面积减小,城市污染严重,这种种迹象表明,人类的生存空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而土地资源的短缺是造成这些现象的关键所在,它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发展的一个首要问题。这就使得我们必须要找到一个合理而又可持续利用的方法来缓解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从而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经过多个发达国家多年发展和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土地资源利用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土地的多重、立体利用。那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就是一条可行并且必须要走的道路。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可以使土地得到多重利用,使得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将一些交通道路以及水、电、气、热、路、通信等诸多管网的系统转入地下,可以缓解地上的拥挤状况,也可以避免大规模的重复建设,节约资源,而节省的土地资源可以用以绿化,增加绿地面积,保护环境。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解决城市资源、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是城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二、天津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途径与对策
1、天津市地下交通道路建设的途径与对策
地下交通道路建设可分为地铁建设以及地下快速路的建设。
地铁作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尤为重要,其不受天气优劣以及路面交通拥堵的影响,且客运量大,安全性高。天津市地铁建设在全国属于较早的城市,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天津市对于地铁重建工程并不完善。地铁重建规划、开发了9条线路,分别为地铁1号至地铁9号,但是,除地铁1号线竣工投入使用,2、3号线正在建设以外,其他线路均尚未开工。而就目前天津市道路运营情况看,天津市公共汽车线路将近300条,地铁却只有1条。如此悬殊的数字对比,我们不难看出,选择公共汽车作为出行工具的人数远远多于地铁。
天津市的建设过程都需要大量资金、较高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设备以及丰富的经验、坚固的材料,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管理作用也尤为重要,应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只有这样,天津市才能最终建设完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地下交通运输系统。
2、天津市地下公共设施建设的途径与对策
近几年,天津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使得城市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短缺,地价昂贵且交通拥堵、环境恶劣,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来建设地下建筑,地下公共设施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类考虑:
3、天津市地下商城建设的途径与对策
近两年来,天津市仅和平区滨江道地区,建起了多个(如伊势丹、乐宾百货、号外等)商场,使得滨江道附近已从原来的两边都为小门脸商铺,变为现在的商厦林立,加之购物人流逐日增大,使得和平区市中心地区道路拥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将这些商城引入地下,将向上发展的楼房转而向下开发,地下商城可以设置为1~3层,增大每层的建筑面积,节约出地上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加大天津市的绿化带面积。诸如此种方法,还可以应用到小白楼、鼓楼商业区、大胡同商业区等,适当的将一部分建筑移入地下,改善市容环境。
对于地下商城的建设可以通过招商来进行,将地下空间有偿的出让,而政府应给于相应的优惠措施,如适当的降低出售价格,延长土地使用时间,或者减免相应的税率等方法,吸引地产开发商前来开发以及商业集团来此投资开办商场。而对于商场的营业应大力地依靠报纸、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天津市本来就拥有一定的地下商业组团,而这些先前的经验为以后的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客流。
4、天津市地铁枢纽商业区建设的途径与对策
地下公共设施的建设总体说来,其资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出售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地下建筑的有偿使用等方法来缓解政府的经济状况。地下公共设施的建设应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尽可能的融入人性化设计,加强地下建筑的通达性、安全性、舒适性,使地下建筑早日融入天津市民的生活中,成为方便、快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對天津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安全性的对策
开发地下空间有利于节省土地,改善环境,但是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要以安全为首要条件,要加强地质环境条件评估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如地下商城、地铁枢纽商业区等人流较多的地区,加强电子监控系统以及各种应急出入口和防火设施的建设,完善地下空间与地上的连通性。另外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形成有效管理机制。地下空间的设计也应满足日后便捷的维护和管理[12],如地下变电站,大型设备的维修需要搬进搬出,那么在始建期间就要进行考虑。总之,一切建设应在以人为安全的前提下稳步进行。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的建设逐渐向国际化靠拢,《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指出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并将努力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如此定位,就要求天津市必将成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际化大都市,土地资源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天津市城市建设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天津市的发展趋势必将是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13],遵循这样的国家政策,结合天津自身特点,结合一些国内外成功事例,加大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找到适合天津市发展的规划布局方法,改善城市环境,早日把天津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1]侯学渊,马忠政.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的发[EB/OL].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http://www.hnup.com/,2003-9-28.
[2]愈慰刚.东京城市轨道交通的利弊及其借鉴意义[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3]徐永健,阎小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成功实例--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地下城的规划与建设[J].城市问题,2000,(6).
[4]宗毅.生态用地集约利用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天津为例[J].商场现代化,2006,(21).
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四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瓦)的生产、使用,保护耕地和环境,节能利废,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领导。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五)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建设、规划、物价、土管、技术监督、地矿、建材、乡镇企业、工商、环保、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
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产量,不得突破县(市) 以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会同计划(经济)、土管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指标。
第八条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在城镇建筑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5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中掺有30%以上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按国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为生产墙体材料主要原料的,其利润所得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确认,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确认,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国家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新墙办应当协助省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新墙办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要求。省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批,须经同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经济)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及设计、施工人员,在设计、施工中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江、河、湖、海泥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做好供应工作。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缴纳专项用费;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砖量每块0.06元缴纳专项用费。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或开工手续。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专项用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经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验收,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40%的,不予退还;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专项用费。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计划(经济)部门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九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企业,应当按其粘土实心砖(瓦)销售额4%的比例缴纳专项用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代征,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征收。所征收的专项用费解入同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其中85%退还该企业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5% 解缴省新墙办开设的财政专户,10%留所在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专款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专项用费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新墙办征收;市(地)、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征收。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征收专项用费,须持物价部门依法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收费票据》( 以下简称票据)。票据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新墙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2%上缴市(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3%上缴省新墙办;市(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5%上缴省新墙办。专项用费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上缴,不得拖欠。
第二十三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缴存财政专户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新墙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等。
用于前款第(三)项的专项用费,实行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新墙办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报上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用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新墙办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 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批准减免专项用费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发放许可证或批准开工的机关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不缴纳专项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上缴,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5.《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五
该规划显示, 虽然我国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迅速发展阶段, 但是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建设发展需求旺盛但系统性不足、有关立法和规划制定相对滞后、现状利用基本情况不清、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挑战。
“十三五”时期, 我国将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工作。到2020年, 不低于50%的城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补充完善城市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同时, 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 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 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
6.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 篇六
21世纪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 随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地铁的建设, 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初露端倪。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指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并符合城市规划, 履行规划审批手续”。2010年12月31日, 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发展空间由地面及上部空间向地下延伸, 是目前世界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1 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必要性
1.1 城市化进程加速, 人口剧增, 用地紧张
2009年7月, 郑州新区工委和管委会揭牌成立, 标志着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域郑州新区的建设进入了统一管理、统筹规划的新阶段。郑州新区西起中州大道、东至开封市界、南至航空港区、北至黄河大堤, 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航空港区、中牟产业集聚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和中牟县, 面积约1840km2。根据规划, 到2015年, 郑州新区人口将达到270万人, 其中城区200万人, 小城镇30万人, 城镇化率85%左右。到2020年, 郑州新区人口将达到400万人, 城镇化率提高到92%。从《郑州市 (1997—20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可以看出, 郑州市是河南省人均耕地面积最少的城市, 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由2000年的132km2将增加到2010年的189km2,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78m2, 去除不可用的土地, 土地资源储备十分有限[1]。城市快速发展, 人口急剧增加, 导致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城市化发展应走可持续集约化的道路, 城市空间必须三维立体化拓展, 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的战备资源[2]。结合郑州市自身特点, 在经济、人口密集区科学地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分担地上空间的压力,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用地的紧张。
1.2 地面交通压力过大, 地面停车紧张。
郑州市交通阻塞不仅与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甚至影响到了城市形象和对外经济发展环境。空间上交通堵塞已从局部的个别地方的“点堵塞”到特定地区的“区域堵塞”、甚至全市范围内的广泛拥堵。时间上已从“偶尔拥堵”到“上班高峰堵塞”、部分地区的“长时段堵塞”。这种大面积、长时间的堵塞, 单纯靠在地面上增加路网和拓宽街道已经不可能疏导过大的车流量和人流量。据国外经验当一条城市干道上的单向客流量超过4~6万人/h时, 就要建地下铁道。车辆数量增多到不可能在道路两侧占路停放, 地面上又没有多余土地可供建造多层停车库, 地下停车场可以满足大量停车的需要。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这些问题促使郑州市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
1.3 地下空间形式单一, 未大规模开发
郑州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在2000年以前处于发展初期, 地下空间在功能用途上以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少量老地铁隧道和过街隧道、污水收集系统以及分散布置的各类地下管线为主。2000年后随着土地资源的减少及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大量投入,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出现上升的趋势。到2007年年底, 郑州市地下工程 (包括人防工程) 开发使用130万m2, 市区居民人均面积0.43 m2, 未达到国家重点城市设防标准。而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广场等地下空间开发形式非常少, 因此郑州市的地下空间开发潜力巨大。
2 郑州市开发地下空间的可行性
2.1 经济发展具备了大规模开发的条件
从国外发达国家大都市发展的进程来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当今解决用地紧张、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城市问题, 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有效的途径。
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历史表明:城市人均GDP达到500美元就基本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条件和实力。1000美元~2000美元则达到了开发利用的高潮[3,4]。2009年郑州是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 2010年郑州市GDP达到4000亿元, 列全国22位。因此可以看出郑州市对地下空间进行大规模开发利用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2.2 世界各国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成熟经验
城市化加速发展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加快发展已成为必然。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有将近150年的历史, 已形成地下交通、城市管网、地下能源、水源储备和地下商业综合体开发等一系列综合开发模式。它们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实践表明, 有序、合理、综合、高效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是城市现代化改造与建设中解决中心城区高密度疏解、扩充基础设施容量、达到人车立体分流, 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寻求人文景观与自然环境的均衡与统一, 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等现代化城市更新与复苏问题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中最有效的途径之一[5]。
进入21世纪以后,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迅速发展, 特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前列,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6]。在城市规模日益扩大的今天, 城市平面空间出现无限膨胀与城市土地资源愈加紧缺, 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城市建设立体化、开发地下空间, 逐步完善城市功能, 实现城市生态化和可持续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走向集约化和效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可以预计, 今后20年或更长时间, 将是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建设的高峰期。例如, 今后十年, 中国将有近30个城市进入城市地铁与轻轨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 预计今后五年城市地铁将增加500-600公里或更多。其中上海与北京将分别以每年40公里或更高的速度发展地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趋于理性和成熟, 逐渐形成良好的规划、设计、建设局面。
3 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对策与建议
3.1 整体规划, 地上地下一体化开发
用“总体概念”来规划整个地块, 包括空中、地面和地下, 做到土地集约化、科学化和上下一体化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立足于城市的整体建设与功能要求, 整合多项城市功能的, 与城市公空间、商业建筑、甚至历史文脉等进行功能和空间的有机结合。空间上是由点、线、面、体等多种形态的空间灵活组合成有机的、丰富的空间整体。发达国家的地下空间开发在城市空间形态上反映出一个共同的新趋势, 地下空间以地铁枢纽站为起点, 以城市空间的视角, 向空中、地下和周围地区辐射发展, 把城市地下、地上空间进行系统的有机整合。城市地下空间正在成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延伸和新的重要组成部分[7]。郑州市正在修建地铁, 应做到整体规划设计, 实现城市空间的三维式拓展。
3.2 地下空间开发形式多样
郑州地下空间开发除了应做到整体化外, 在开发形式上应该多样。除了结合地铁建设修建商业、娱乐、地铁换乘等多功能的地下综合体, 实现与地面广场、汽车站、过街通道等有机结合。还应该开发地下过街通道商场, 在城市中心区繁华地带, 结合广场、绿化、道路, 修建综合性商业设施。形成全市性的地下交通网络, 由点状开发到线状、网络状开发。对于历史名城、地段、风景名胜地区, 为保护地面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不受破坏而利用的地下空间使用也应列入综合开发范围内。建筑物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改建利用, 也是我国近年来利用地下空间的一个主要方向。目前, 我国许多城市已进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 部分大城市已经进入开发高潮, 随着经济、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 (下转192页) (上接65页)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问越来越表现出巨大效益和潜力,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将向现代化、国际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3.3 实现城市的集约发展
城市的本质是集聚而不是扩散, 城市的一切功能和设施都是为加强集约化和提高效率服务。城市的集约化程度越高, 其自我更新能力就越强[8]。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为人类开拓了新的生存空间, 并满足了某些地面上无法实现的对空间的需求, 对人类克服由于城市化引起的一系列生存空间的危机同题以及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9]。开发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三维化拓展, 提高城市集约化程度, 不断挖掘自身发展的潜力, 实现城市发展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历史进程。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最终大幅度提高整个城市的生活质量, 达到高度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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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郝聪勇.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
7.《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七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 大量的土地被开发商建成了高楼大厦, 与此同时, 城市的土地资源开始不断减少, 随之而来的是公共交通拥挤、城市功能不完善、居住环境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明显。在地面、空中空间已接近饱和的情况下, 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是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途径, 是城市立体化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有效解决城市空间拥挤、环境恶化的问题。通过地铁、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商场等建设, 可以增强城市功能。
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作用和意义
1.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
城市的过度拥挤, 会使得绿化面积贫乏、空气污浊、环境破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把交通、娱乐、商业设施转到地下, 一部分生产、生活在下地空间进行, 节约城市用地, 增加地面绿化面积, 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1.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有效地缓解土地资源紧张情况
城市平面辐射发展需要更多的土地。但我国人多地少, 人均耕地面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城市市区面积的延伸, 会进一步压缩农业用地, 减少人均土地资源。而通过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进一步开发利用, 使得城市可以立体发展, 在不影响用地的情况下拓展了城市的发展空间, 有效地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未来的城市发展,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开发地下空间的, 要进行科学规划, 在严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例如北京的地铁, 通过对地下空间的科学开发, 合理利用, 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城市的土地资源压力, 还可以提升城市的便利性, 降低交通压力。
1.3 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助于防护战争和自然灾害
地下设施相比地上设施, 有着更强的防护能力。国际局势变化莫测, 中国仍然面对着恐怖主义和其他国家的军事威胁。开发地下空间, 可以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 提高我国的国防实力。风暴、龙卷风、霜冻等自然灾害很难影响到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发生火灾的概率和伤害都比地面要低。
1.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有效改善城市交通
城市建筑拥挤, 拓展地面交通需要进行成本极高的拆迁工作, 发展前景有限。通过地下铁路和地下公路的建设, 可以回避建筑物的阻碍, 并能有效地疏散地面人流和车流, 缓和地面交通。地下停车场, 可以解决地面车位有限的问题, 地下停车场容量大、用地少、布局接近服务对象, 可以有效改善地面交通拥挤状况。从城市地下交通发展的过程来看, 设计科学, 布局合理的地下交通,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
1.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有效发展商业活动, 丰富人们生活
城市中心区地价十分昂贵, 但城市中心区地下店铺租金不高, 因为位置佳商业利润较高, 吸引了很多小业主进行商业活动。这些小业主与地上大商铺进行差异竞争, 丰富了城市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提高了城市的商业活力和人们的生活水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可以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生活空间, 城市居民地下购物和停靠、使用车辆, 使城市居民生活更加方便快捷。
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常见的问题
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城市地面开发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的无序现象严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往往是独立进行的, 与地面空间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功能互不协调。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时没有统筹考虑地下空间的相互衔接问题, 给城市居民带来的方便程度不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开发的功能单一, 配套设施不完善。如地下商场缺乏停车场的配套, 造成商业活动旺季交通阻塞问题严重。
2.2 城市新区忽视地下空间的开发
一些新兴的城区, 在建设发展前期, 缺少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远景规划, 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大量的高层建筑使得城市新区建筑密度大, 生活环境差, 城市立体空间发展不良。城市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新区可利用土地十分局促, 开发城市新区地下空间潜力巨大, 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
2.3 城市商业中心缺乏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我国城市商业中心地面上的建筑一般都趋于饱和, 但我国城市商业区普遍缺乏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即使进行开发, 也大多是商场的附属地下室、停车场。城市商业地下街建筑严重不足。在我国城市经济实力迅速发展的情况下, 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已经没有资金和技术上的难度, 城市地下停车场、餐饮、娱乐、商业等空间建设急需发展。
2.4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形式单一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主要以地下室、商户和地下停车场等形式为主, 旅游、娱乐、交通、餐饮、市政、体育、教育、文化等有待开发。
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的路径
3.1 城市地下公共设施
城市的发展使得我国城市生产生活空间普遍比较局促, 一些公共设施可以转入地下。如轨道交通、游泳池、商业城、地下水库、停车场、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等。另外可以建设地下水道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甚至可以建立地下垃圾处理厂。
3.2 开发地下运输线
城市的发展, 使得上下班高峰期的公共系统已经很难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 地铁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地铁不仅能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问题, 还能有效减少地面交通的噪声污染和尾气污染。另外, 地铁的建设可以与人防工程结合进行, 使得地铁有防轰炸、核武器、防生化攻击能力等。
3.3 开发地下步行街
地下不行街可以供公众地下步行, 步行通道两侧有丰富的商店, 以及其它娱乐设施, 如电影院、餐馆、健身房等。地下步行街可以促进城市功能下移, 作为城市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的结合带, 改善繁华街道车流与行人冲突问题。另外可以建设行车专用地下街道, 使车辆可以从市中心拥挤地区的地下通过, 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
3.4 建设地下共同沟
将通讯、煤气、自来水等多种管线共同收容在地下同一隧道内, 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城市的发展使得各种供给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改造和增设新的供给管线工程难度越来越大。各种地下管道分散铺设, 给管线的改建、扩建带来了麻烦, 通常是一方施工, 多处停电、停水, 对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通过构筑地下共同沟, 可以减少因管线增加和变化所带来地面反复开挖, 有助于进行地下设施的维修与护养。
3.5 建设和利用地下人防工程
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需要协调考虑人防工程的和平与战争需要, 同时实现社会效益、战备效益、经济效益。我国城市已经有了很多人防工程, 利用这些大量的人防工程资源, 进行改建, 可以合理实现国防、经济、社会多重目标。
3.6 建设多功能的地下设施综合体
随着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技术的日益成熟, 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模式上, 应该逐渐丰富, 工程规模巨大的地下设施, 也应该提高其功能的丰富性, 在这方面, 可以学习国外城市地下开发模式, 建设多功能的地下设施综合体, 提高对公共设施的利用率, 一些占用空间少, 并且可以丰富人们生活的项目, 可以适当提高密度, 共享便利的地下空间设施。
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的条件与注意事项
4.1 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有足够的经济和技术能力
一般来说, 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左右, 城市既有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也有了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实力。所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一般多在大城市进行, 特别是在大城市的中心地段进行, 否则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作用是有限的。
4.2 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考虑项目的长期性
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要明晰地下空间有一定的缺点, 如缺少自然采光、通风, 另外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具有不可逆性, 一旦开发建成, 则改变了地层结构, 很难拆除和改建。所以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需要对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效用进行远期评估。
4.3 城市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在部分阶段, 对地下开发的程度, 规模较大, 或者规划布局不合理, 不可避免地会改变表层的地质结构, 可能造成地下水短缺、地表水径流改变等问题。城市过度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不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限, 同时还会对城市的生态平衡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从这个角度看, 地下空间的开发, 一定要做到科学合理, 较少对地面的影响, 降低对交通情况、经济状况的制约, 只有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才有利于城市功能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4.4 注意调节机制适用性问题
现阶段,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过程中, 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较多, 政府在管理方面, 要切实注意, 提高相关协调机制的适用性, 总体上看, 要逐渐提高市场机制需求的导向型, 在决定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之前, 要进行多方位的调查分析,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方案, 并听取多方认识的意见, 深入了解城市居民的意向, 尽可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投资开发阶段, 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既要保证开发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回投资成本, 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还要考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社会价值。
5 结束语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生活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合理完善城市的功能, 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社会公共价值。因此, 在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时, 作为管理者的政府, 要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人群的利益诉求, 平衡协调其中的关系, 提升作为社会公共物品的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公共价值属性。
摘要:随着城市发展水平的提升,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成为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途径,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 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功能, 可以有效缓解城市的用地紧张状况, 并可以完善城市的整体功能。但是, 近些年来, 我国一些城市, 在地下空间的开发方面, 出现了一些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 本文对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了探索分析。
关键词:城市功能,空间开发,土地资源,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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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文 篇八
关键词: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利用
1 引言
我国当前面临严峻的交通拥挤现象, 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工作和生活出行的方便, 为了有效缓解该问题, 提出了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利用的意见, 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进行生存空间的拓展建设[1]。该方法通过挖掘空间内各组成要素关联性的方式, 利用功能间的相互作用, 实现对于地上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 对于促进城市商业发展、维持城市空间层次性、提高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2 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概述
2.1 2020年我国城市空间状况
(1) 城市拥挤。到2020年我国城市人口将达到9亿左右[4], 城市将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
(2) 城市用地紧张。到2020年城市建筑面积将达到300多亿平方米, 城市将面临无地可用的状况[5]。近年来, 我国城市建筑面积呈几乎级数增长的趋势, 预示着我国城市将面临土地紧张的现实问题。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发展, 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对城市用地紧张的认知程度的提高。
(3) 城市交通问题突出。到2020年我国汽车将达到1亿多辆, 城市交通将面临瘫痪[6]。
2.2 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2.2.1 地下空间与地上建筑的一体化
所谓地下空间与地上建筑的一体化,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功能与组织上的一体化 (见图1) 。功能组织的一体化, 重点在于对人行为活动模式的整合, 因而是为城市空间提供活力的重要基础, 必须重视社会、经济各方面因素及各因素之间存在的各种相互依存关系。
2.2.2 地下空间与交通的一体化
实现地下空间与交通的一体化, 旨在提高交通运转效率、缓解交通压力, 同时考虑到人们出行的实际需求, 方便日常生活。
(1) 地下空间与地面步行空间一体化
地面与地下空间既各具特色又相互配合, 从而共同服务于行人。在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设计中, 如果能够做到彼此之间效率的最大化, 促进地下步行系统、沿街建筑以及地铁建设等方面的有机联系, 形成地下、地上一体化的、连续性的步行空间, 则能够有效衔接商业与各种交通, 从而提高土地的实际利用效率, 进而完善城市的整个交通体系。
(2) 整合地铁与地上空间
地铁与地面空间一体化建设, 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满足合理造价要求, 针对地铁站、站域周围空间等, 采用最优的规划与布置设计, 使地铁建设既能适应城市发展又能与各种交通工具之间有序衔接, 有效配合并协调发展;而一体化建设的地铁车站, 则可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功能、规模的衔接转换中心。例如地铁与地面的步行系统、地面公交系统、城市对外交通工具等各种综合建设, 均可形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大型换乘枢纽。
2.2.3 地下停车场与地上空间的一体化
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空间的一体化, 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今城市中因汽车使用数量日益增多而占据大量的地上空间资源进而影响城市集约化发展的问题, 地下停车场的大量建设可拓展更大的城市空间。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空间的一体化建设过程中, 应尽量避免城市交通量的过分集中和因限制停车而影响地上空间的繁荣发展。
3 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的设计
3.1 设计原则
3.1.1 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主要是将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整合, 使其成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空间一体化设计要求能够充分结合建筑设计、城市设计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城市空间的组织需求和城市整体空间的体系规划, 从而实现合理的地上、地下空间综合设计。
3.1.2 开放性原则
坚持开放型原则, 是在确定建设场所的具体性质和整合空间的具体过程中, 遵循最基本的空间开放性设计原则。城市的地下空间应当具备必要的开放性, 包括行为上、形式上的开放性, 这样才能够充分纳入城市人流, 从而给城市生活带来丰富性与多元性, 产生空间活力, 最终实现建筑、城市之间的密切互动与联系。
3.1.3 复合性原则
复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地下空间与地面建筑的功能空间之间以及地下空间内部各种不同功能空间之间的融合。通过对功能空间的整合, 为城市的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 将商业、休憩、娱乐等各种功能进行混合配置, 从而满足人们对于城市公共生活的多样化要求, 使其更加充满活力。
3.2 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体系结构模型
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体系作为城市中心区的重要交通区域范围, 其组成部分包括地上公共空间、地上与地下过渡空间以及地下公共空间, 在建设一体化体系结构模型时, 通常采用垂直转换方式, 将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纵向联通;利用城市公共功能空间和各种交通系统, 实现轨道交通枢纽与其它各种交通系统之间城市空间的融合。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体系模型建立的重点在于各空间垂直转换点、地上地下过渡空间 (见图2) 。
(1) 建立轨道交通枢纽自身空间的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体系, 并将其作为一个核心点, 逐渐向外围延伸, 实现功能空间的扩散拓展, 发挥出轨道交通枢纽自身应当具备的集聚资源, 并向外辐射扩散的作用。
(2) 以轨道交通枢纽自身的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体系, 作为基本的建设框架, 在水平、垂直方向上进行轴向延展, 并将衍生的空间进行立体化布置, 以建设与轨道交通枢纽衔接的城市空间。
4 地上地下一体化规划的建议
只有将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才能真正实现立体城市的建立。为了实现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建设以建成立体城市, 提出来如下建议:
4.1 长远考虑
地下空间的发展形式多种多样, 从地下商业步行街、地下建筑综合体到地下城, 从浅层开发到深层开发, 从地下停车到城市交通干线地下化, 从地下商业到地下医院、地下学校等, 地下空间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由于我国地少人多、土地资源较为匮乏, 为此可通过开发深层的地下空间并合理利用, 以拓展生存空间缓解土地资源匮乏。在对地下空间进行规划时, 尤其应注重开放性, 保持从水平方向上向周边区域延伸、从垂直方向向地下深层发展的可行性, 以保障地下空间的永续发展。
4.2 与时俱进
规划不能偏离建设需求, 特别是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以指导地块开发实施为宗旨,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为了应对地下空间开发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规划无需对诸如车库出入口位置、数量、地下空间层高等采取过于严格的控制手段, 而应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实际对关键节点部位标高、连通要求、设备要求等提出明确的控制条件。
4.3 找准切入点
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的重点是交通。从国内外城市建设情况看, 城市地下交通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的60~70%, 其中地下停车设施所占比重更大[5];如某地下空间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258万m2, 仅地下停车面积就超过了总面积数的70%, 达到了182万m2[7]。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基础, 轨道交通网络是地下空间布局的骨架, 轨道交通沿线又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市政设施是亮点, 利用地下空间起源于市政设施, 如早期巴黎的地下排水沟、地下暗河等的利用, 这也表明市政设施地下化是必要的结果, 然而要真正处理好市政设施地上地下一体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如综合管廊的开发是未来城市管线建设发展的趋势, 但当前在我国仍困难重重。
4.4 明确开发脉络
寻找开发脉络首先要确定开发骨架, 然后选取重点项目, 而难点在于明确关键部位。蒙特利尔正是将地铁作为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的骨架, 结合重点项目建设, 以步行系统建设作为骨架不断展开的。杭州钱江新城在建设时, 以公共空间为发展轴, 以步行系统为骨架, 以波浪文化城建设为重点和关键部位, 从而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建设。
4.5 争取政策支持
虽然规划已经为一个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描绘了美好的蓝图, 但要真正付诸实施, 仍需健全的政策体系支持:如需要在地下空间开发产权关系、地下空间管理制度、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奖励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才能真正使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从“被动”走向“主动”。当前要特别重视人防工程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中的作用, 这是因为人防工程建设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若将这些政策法规合理利用, 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建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为。
5 结语
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可以缓解城市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之间的矛盾, 在设计的过程中, 应当在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地面空间在功能上的关系的同时, 坚持整体性、开放性与符合性原则, 真正了解并体现出人类行为与实际需求的关系并加以实现。在城市空间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时应争取政策支持、与时俱进从长远考虑找准切入点以明确开发脉络, 从而为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与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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