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协议书(精选18篇)
1.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一
土地承包合作协议
甲方:XX
乙方:XX
为了更好地建设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XX的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互惠互利。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作合同。
一、承包的地点及面积
甲、乙双方共同承包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XX的承包土地,承包面积1600亩,用途为:农业耕地。
二、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0月1日共贰拾年,具体日期以土地开发证到期日期为准。
三、甲方权力及义务
1、由甲乙双方协议一人为此土地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的土地统一管理,自负盈亏。
2、在不违反本合同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甲乙方有充分自主经营权,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以确定自己的经营方式,可自行经营,也可以与第三方联营、合作、出租。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双方经营期间,彼此有义务配合对方解决好与县村镇的关系,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五、承包金租金及出资比例:
1、承包总金额壹佰叁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陆拾伍万元整,出资
比例为各自50%
2、2013年X月X日,付定金贰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拾万元整。3、2013年10月12日,付款捌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肆拾万元整。3、2013年10月31日,付尾款叁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拾伍万元整。
六、其他约定
1、甲乙方在承包期内,需要整块地转让给他人,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办理。
2、甲、乙双方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乙方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本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除出现本合同规定甲乙方不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情况外,双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
5、在合同签约后,此土地所产生的交易费,打井,灌溉等费用各自负担一半。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2.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二
一、农民合作社运作的主要特点与不足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四川崇州市的创新, 主要集中在崇州市和成都市其他部分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史长, 四川全省各地都有探索和实践。从蹲点调研的情况看, 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合作机制比较松散, 运行不够规范, 对社员的组织、带动、服务作用不强。
1. 合作社的作用主要囿于技术咨询和简单培训
米易县普威镇独树村发展樱桃、梨子、核桃等产业已有十多年历史, 2008年成立了果业合作社。合作社平常主要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 没有统一投入品、技术规范、品牌和销售。隆昌县圣灯镇天峰、梨园两村梨树种植的历史也是有十多年历史, 隆昌县农业局于2003年支持成立了天峰果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之初主要开展一些技术咨询和培训, 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 技术培训的组织变得越来越难, 农户不感兴趣, 合作社基本不运作, 梨树管理跟不上, 产业在萎缩。
2. 合作社的组织主要依托村组干部和规模经营业主
普威镇龙滩村烤烟综合服务合作社、圣灯镇天峰村果业合作社和二郎村柠檬合作社、沱牌镇甜橙合作社等都是以村组干部为合作社骨干成员。圣灯镇粮食种植合作社, 则依托业主刘小龙而成立。刘小龙以每亩500斤黄谷的价格, 流转农户耕地1300多亩, 主要搞稻菜轮作。一些不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 加入刘小龙任经理的粮食种植合作社。依托村组干部成立的合作社, 主要是乡镇在引导成立之初, 需要依托村组的力量来推进。成立之后, 村组干部忙于事务, 投入合作社管理的精力有限, 更多的合作社只是挂个牌子。依托业主或大户成立的合作社, 业主和大户一般都成规模流转农户土地经营权, 主要精力投入到自身经营盈利上, 对合作社更多的是利用其牌子。
3. 合作社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与社员的联系和生产协调方面
沱牌镇的白羽鸡合作社, 其成员主要在金川公司带动下的白羽肉鸡养殖户, 合作社相当于养殖户协会。圣灯镇二郎村的柠檬合作社, 是2012年评定的省级示范社, 尽管社员 (代表) 大会制度、议事规则制度、财务制度等已上墙公示, 但具体管理没有规范运作。其他如普威镇独树村、圣灯镇天峰村果业合作社, 合作社的管理都比较松散随意。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 是因为社员之间没有利益关系, 合作社实际上变成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协会。
4. 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主要集中于政策宣传和农户引导
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支持, 主要是起步阶段引导成立合作社。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召集农户开会, 宣传政策, 宣布合作社成立。由于很多农民外出务工难以参会, 实际上连这类情况都不知道。对于为什么要成立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后怎么运作等, 都没对农民讲清楚。合作社成立之后, 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政策的宣传上, 对合作社如何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 开展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研究指导不多。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与服务, 缺乏合理目标, 落实上级项目资金比较随意, 缺乏正确的激励和导向机制, 他们把更多的项目资金落实到了以合作社之名发展规模经营的业主头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土地股份合作社异同分析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崇州市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创新, 其利益机制完善, 成员合作紧密, 统一管理和经营基本实现。
专业合作社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三个共同点:一是成员身份相同, 都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二是组织原则相同, 都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三是经营形式相同, 都是合作或联合经营。
专业合作社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以下四个不同之处。
1. 合作基础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产业进行合作, 其动力在于解决家庭经营中家庭这个组织解决不了的问题。随着目前农村劳动力深度转移, 特别是丘陵地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已从经营性收入转移到工资性收入之后, 农户合作的动力随着农业经营收入支撑作用下降明显减弱。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的基础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 农户结成股份合作社。隆兴镇青桥种植合作社, 621户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1859亩;顺江土地股份合作社, 503户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1648亩;最小的飨田土地股份合作社, 也有102户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348亩。
2. 产业选择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 一般是先有产业再有合作, 因产业而合作。而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先合作再确定产业。隆兴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从事粮油生产。具体到小春种油菜还是种小麦, 种什么品种的油菜或小麦, 大春种什么品种的水稻, 主要由合作社理事会说了算。在合作社发展中, 还出现了多种经营的情况。
3. 内部组织和运作方式不同
从调研的情况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真正实现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的, 一家都没有。家庭仍然是合作社内最基本的生产单元。土地股份合作社, 通过职业经理人的引入, 农户家庭不再具体组织生产, 土地交由职业经理人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崇州市政府采取财政付息的方式, 吸引入社社员按照自愿的原则, 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生产成本开支。政府通过引导支持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农业服务超市”, 对接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农机化、农资配送、专业育秧 (苗) 等服务。在职业经理人的负责下, 合作社实现了投入品、技术规范、田间管理、产品品牌和销售等方面的统一。
4. 利益分配机制不同
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立时大多明确了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对于合作社的具体经营, 虽然明确了经理, 但由于与合作社之间没有明确的利益分享机制, 经理往往形同虚设, 这是导致大多数合作社“空转”的根本原因。土地股份合作社都有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笔者在隆兴镇了解到, 各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不尽相同, 有纯利润的由职业经理人、合作社成员2:8分成, 农户收益不足保底则由职业经理人补上的, 也有纯利润中先扣除农户保底收入, 再按合作社公积金、社员、职业经理人1∶2∶7分成的, 但都体现了职业经理人和社员双方认同、分配易于落实的原则, 确保了职业经理人和社员双方的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把农户的生产经营“统”起来, 农业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难以实现, 农业比较效益难以提高, 导致农户建社入社的积极性不断消解。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农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把合作社的具体经营管理权分离出来并实化 (给职业经理人报酬) 、强化 (怎么种职业经理人说了算) , 构建了利益机制, 形成了监督制约, 使合作社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农业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农民建社入社的积极性高涨。
当然, 土地股份合作社运作中也有不规范的地方, 调研中主要反映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分红的合作社偏少;二是部分社财务制度不够规范, 履行手续不及时, 账目不清晰;三是普遍有利益共享机制, 无风险共担办法。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的条件
通过与崇州市农村发展局和隆兴镇的同志座谈, 并到农户家中、田间地头了解具体情况, 笔者了解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和规范运行是需要一些条件的。
1.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充分
隆兴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占比70%以上。成都市2008年开始实行了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农户耕地保护和种植状况良好的, 可以得到政府400元/亩的耕地保护基金。如果土地撂荒, 则得不到耕保基金。在没有土地股份合作社之前, 农户非常盼望业主流转土地。如果没有业主流转, 农户把田委托亲戚或者邻居耕种, 不仅不要回报, 每亩田还要倒贴200多元。前几年, 业主流转土地经营不善“跑路”, 农户则不愿收回土地, 把“包袱”扔给了政府。这种情况下, 农户有强烈的愿望把承包地的经营权“交出来”。
2. 农业产业经营收益比较稳定
隆兴镇乃至崇州市, 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粮油产业。由于地处都江堰灌区, 水源有保障, 且合作社都购买了粮食政策性保险, 粮食种植的自然风险较小。近年来, 粮油价格稳定上涨, 成都市政府今年1号文件还专门制定了对规模种粮的奖励政策, 进一步稳定了种粮收益, 基本实现了稳赚不赔。
3. 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比较透明
隆兴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分为示范社和规范社两类。示范社是比规范社更规范的合作社, 一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我们查阅了稻香合作社的账目, 发现其十分清楚。职业经理人在履行有关手续时也比较规范。更为重要的是, 粮食种植的各个环节社员非常熟悉, 家庭经营时所需的农药、化肥等各项成本了然于胸, 合作社的账目一摆出来, 老百姓看得懂、信得过, 保证了利益联结的稳定性。
4. 农业基础设施比较配套
崇州市着力建设10万亩粮食高产稳产高效综合示范区, 重点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实现小田改大田, 配套机耕道、渠系。在青桥合作社看到, 有90%的田块实现了机耕和机插, 而且机插秧比较均匀, 作物生长情况较好, 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明显下降, 有利于实现高产稳产。
5.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
崇州市总结了四大服务体系, 我们认为最关键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主要是支持社会资金成立农业服务公司, 建立农业服务超市, 并通过农业服务超市实现合作社与服务主体的市场供需对接。
四、支持农户合作经营的几点建议
1. 分类区分产业引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劳动力转移就业充分、水利农田等基础设施保障功能较强、农业保险跟得上的地区和市场风险较小的产业, 可确定部分县 (市、区) 试点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做法。对于地形复杂、不便统一耕种的地区和市场风险高的产业, 可以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发展, 推广“大园区、小业主”、“大产业、小业主”的模式, 鼓励专业合作社把种子种苗、农资供销、产品品牌和销售等环节统起来。
2. 在合作社的培育中重视经理的作用和利益分配
无论什么样的合作社, 要部分或全部环节实现“统”的功能, 利益机制是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聘任经理后, 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具体实施中, 坚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组织全社统一生产经营管理, 也可以与一部分社员签订协议组织统一生产经营管理, 还可以就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与全社或部分社员签订合同组织统一生产经营管理。这方面可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政策。
3.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培育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没有经营性服务主体, 公益性服务又跟不上, 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严重制约, 也是一般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当前, 农村既要培育生产农产品的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培育为生产主体服务的主体, 应研究专门的政策予以推动、扶持。
摘要: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现代农业、共享农业经营效益的有效组织, 目前实践中大致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两类。四川省米易县普威镇、隆昌县圣灯镇、射洪县沱牌镇、崇州市隆兴镇, 分别属于山区、丘区和平原地区, 几个镇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作者通过对四镇农民合作社的调研, 比较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异同点, 探讨当前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的支撑条件, 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践 篇三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上林村是个纯农业村,原先3500多亩耕地都由农户分散经营,主要种植水稻等传统农作物,每亩年收益仅在250元左右,扣除人工费用,农民种地经济收益几乎为零甚至是亏本。
为更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经营,引导农民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盘活土地资源,改变传统小规模的经营方式,2006年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步解决了一家一户生产的问题。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种植布局,有效地推进以规模化、产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发展,为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从原先三个组试点扩展覆盖到全村。经过三年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目前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近3200亩,全村农户入股率100%,解决本村农民就业318人。
上林村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资源条件,通过成功组建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来打造“太湖恬园”,将土地规划成四大生产区,即500亩常绿水生花卉基地(已试点250亩)、800亩生态瓜果采摘区(已建成500亩)、1000亩生态林基地和近1000亩水稻丰产区。
壮大合作经济发展
加大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沿太湖六万亩现代农业整治及开发要求,合作社加大投入力度,借助村村通公交这一契机,健全道路网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打好基础。规划建设园艺基地1100亩,修建、拓宽、铺垫生产道路5公里、绿化建设5000平方米、生产沟渠5000-8000米、建造电力泵站10座、建造农用桥6座、钢管大棚搭建500亩等配套基础设施,平整坑洼土地1100亩,迁移祖坟近6000多穴,总投入1500多万元。
招商选资,壮大合作经济发展。上林村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托整体规划布局,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加强招商选资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项目建设,发展并壮大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已引进2家农业企业和22户种养大户发展规模农业,整个合作社范围内的土地共生产14 种优质农产品,其中市级名牌 4 只。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规范制度,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在实行合作组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加强农田基础设施投入的基础上,合作社以“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为目标,积极推广蔬菜新品种、新肥药,发挥科技示范作用,带动农民致富。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先后多次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指导、技术专项培训等。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按规定行使职权,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全面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打造上林“太湖恬园”
2012年预计合作社可实现净收入400万元,亩均分红800元。合作社整合土地资源,完善统一发展规划布局。将分散的有限土地资源集中整理起来,统一规划布局,加大投入,将分散、零碎的土地逐步改造成片、规整、标准化建设;搞好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鲜明的片区特色产品;对土壤实施科学检测,对土壤进行改良,推行科学配方施肥。今年,上林村在现有种植面积的基础上再扩大种植规模1000亩,向临近最适合片区发展,并以农产品产业为依托,发展农家乐休闲观光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合理有效规划,着力打造上林“太湖恬园”。结合沿太湖六万亩现代农业整治及开发,合作社将加大投入力度,以村村通公交线路为依托,规划建设3.7公里长的泾南路、新光路、泾东路,更好地健全道路网络建设。进一步科学合理、有效规划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四大生产区,切实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打造彰显特色的上林“太湖恬园”,将使农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发展现代农业,切实加大招商合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招商与合作,招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发展农业项目,继续宣传推广桑林牌系列农产品,打响一村一品,把“富硒大米”、“生态草鸡”、“太湖大闸蟹”、“上林葡萄”、“龙虾养殖”等“桑林”牌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推向市场,提升农产品质量,提高附加值。
加快市场运作,稳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是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加强对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在确保无公害生产的前提下,向绿色健康产品发展。二是打响品牌,拓展市场。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评比,力争在下个三年计划里荣获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称号,全力打造“桑林”农产品的品牌形象。三是加快产品科技创新。加大对产品的科技投入,建立产品科技创新基金,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技术合作,开展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强产品技术推广普及,定期开展成员技术培训,培养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和新型农民队伍。
合作社面临问题
合作社通过多年的运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碰到很多的矛盾与苦衷,需要得到上级帮助。主要是 :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合作社当前还处于成长阶段,资金短缺是现阶段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产业结构尚未成熟的特殊原因,合作社硬件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投入难度大。
需完善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定位。上林村全部是基本农田,无法操作,合作社现有32户零星种植租赁户,在整体看来不成规模型。急需降低用地成本和科学合理的规划定位。
4.土地购买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购买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基地土地,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购买土地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土地面积亩。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出资元,占%股份;乙方出资元,占%股份。
三、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的立项,报批由甲、乙双方组成协调小组共同办理,费用共同承担。
四、项目用地批复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土地开发利用细节。
五、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对该项目用地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双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开发,处理该地块。
六、甲、乙双方若要出让各自股份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1
任何一方均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土地开发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的总体规划,为加快农村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惠惠利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开发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位于廊坊广阳区北旺乡李庄村地块,总占地约亩的一宗土地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以最终测绘部门测量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村民关系,以利于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确保将该宗地挂牌时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该宗地中约有亩土地的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
⑵
3、该宗地所涉拆迁部分,土地征用费与拆迁安置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根据所拆房屋面积大小(以产权证为准),向甲方提供回迁安置房。
4、甲方确保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按评估价每亩人民币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以期顺利完成该宗地的开发工作。该宗地每亩人民币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土地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契税、印花税、过户交易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费、测量费、评估费、招拍挂费用、过户交易手续费等所有税、费,以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至乙方名下前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为加快完成该宗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前期投资款。该投资款在乙方参与该宗地的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竞投时,可直接作为竞投保证金,并在乙方中标后转为首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办妥相关手续,并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
第五条 为回报乙方对该宗地的前期投资,若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中标价在每亩人民币万元以上的,则对于中标价超过每亩人民币万元的部分由双方按甲方占%、乙方占%分成。
第六条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可分成的收益,无论乙方是否中标均为有效。若乙方中标的,则乙方人民币万元的投资款及分成的收益全部转为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首期款。若乙方未能中标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中标方支付的首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并支付全部的分成的收益。
第七条 双方同意,若乙方中标的,双方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乙方中标后,应积极履行义务,抓紧开发建设。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在礼县洮坪乡石青村建设生态农业合作社,发展中药材种植、经济林、养殖业。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合作社成员共 人,名单为:
二、乙方承包土地共 块,面积合计 亩,其中基本农田 亩。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用于从事中药材种植、经济林、养殖业等农业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经营利润分配:
八、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 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盖章)
7.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七
近日, 农业部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 明确提出“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业内人士表示, 此意见的出台“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存在的服务主体实力不强、服务范围较窄、专业人才缺乏、基础条件薄弱等突出问题。”现在该意见只是一份初步的指导意见稿, 具体扶持政策最快将于年内出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扶持农机合作社, 出台优惠政策, 这无疑给现代农业又助上一“力”, 让咱们拭目以待。
8.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八
摘要: 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全国多地均有一定规模发展,其解散时土地处置问题关系着入社农户、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着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在分析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客体的基础上,运用法人财产权理论分析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清偿债务、必须返还原承包户观点的不合理,得出结论: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是否应清偿合作社债务、是否应返还原承包户应视入股期限是否届满而定,期限届满,应当返还;期限未满,应视其他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以及出资承包地经营权的农户意愿而定。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社;承包地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理论;剩余入股期限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033-04
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的特殊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地股份合作社发源于广东南海,之后在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地均有一定规模的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当前科学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尝试,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化建设方面具有很好的作用。
由于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实践探索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理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无规范文件明确指引也无成熟做法可借鉴,因此,农地股份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设计在各地的探索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用于清偿合作社债务、是否必须返还原承包户的问题,便是其中主要问题之一。此问题影响到合作社土地股东的权益、合作社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合作社的信用等,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农地股份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笔者于2011~2013年期间对江苏省内多地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大多地方的指导性文件和合作社章程对入股土地能否用来清偿债务未作出规定,只有少数几个地方,例如:苏州市和南京市溧水县有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均是不允许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清偿债务。调研中还发现对此问题未作规定的多数地方也很关注该项制度的设计,但它们一方面囿于无上级部门明确指导意见,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问题出现时主管部门能出面协调解决,而未作尝试性规定。笔者了解到上述两个地方关于入股土地不能清偿合作社债务、必须退回原承包户的观点来源于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但是,有关专家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比如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孙中华等认为入股土地不能清偿债务规定虽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同时限制了合作社财产权的实现,对合作社的市场公信力和竞争力可能造成负面影响[1]。笔者十分赞同孙中华等人的观点,可是,他们的报告仅提出了这一观点,并没有就上述问题如何解决提出明确办法。本文拟运用法人财产权理论分析入股土地不能清偿债务、必须返还原承包户规定的合理性,在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客体的基础上探讨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入股土地的处置问题,以期为法律法规、各示范章程对题述问题的规定提供参考。由于承包地有家庭联产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之分,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所涉问题更广泛,限制更严格,因此本文仅讨论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的处置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客体
农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特殊性在于主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由国家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对土地只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
理论上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存在不同的观点,按照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来区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地经营权(也有人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25]。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物权法物权法定的原则要求不能在农地上创设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随占有的改变而移转,不能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6,7]。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客体应该表述为:一定期限的承包地经营权,该期限由入股农户与其他投资者协商而定,但不得超过农户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理由在于:第一,由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尚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8],因此,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做分离入股的话,这种股权的可流通性会受到限制,且一旦遭遇风险,被用来抵债于法律意义上在所难免,农民会面临失地风险。要避免这一缺陷,就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变通性的规定[9]。第二,承包权具有成员权性质[10,11],继续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为了不让农民承担失地风险,应由农户保留[12]。这一观点与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流转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承包方采取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精神相吻合。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最有使用价值和实际意义的是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允许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并自由流转,有利于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更集约、规模使用土地。因此,应允许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入股。第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观点与我国目前的“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土地方针政策一致[13],在各地的实践中也有较多运用。比如江苏省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就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以承包地的经营权或预期收益权作价出资”,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可接受程度较高。第五,《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入股的承包地经营权期限不应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综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客体理解为一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这样的观点既能避免农户的失地风险,又能促进农地的流通,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产价值。
二、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产权关系
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虽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明确,但包括江苏省在内的多家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均视为一类特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按照法人财产权理论要求,法人接受全体投资人的投资,法人财产由投资人投资资产以及日后积累构成,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也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投资人投资入股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股权,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权理论运用可以明确法人财产的范围,对股东而言限制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对债权人而言稳定了其获得清偿的预期范围,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和真实对于维系法人的信用至关重要。那么,将此理论运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产权关系应当理解为:
(一)入股农户拥有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
入股农户将一定期限的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到农地股份合作社后,身份就转化为股东,对承包地的权利转化为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农户基于股东身份,享有收益、决策、监督等一系列权利,也承担如实出资的股东义务。农户就其出资的该特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为限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农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
农户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出资入股农地股份合作社,出资完成后,合作社便是该特定期限内承包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农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对包括入股的承包地经营权在内的全部资产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也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三、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的处置
如前所述,农户入股的是特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该特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作为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理应为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那些直接将农业部《流转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适用于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土地的处置的观点,虽考虑到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但没有充分考虑农地入股载体的产权关系,没有充分考虑农地股份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笔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是否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应返还原承包户,应视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期限是否届满、合作社其他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以及出资承包地经营权农户的意愿而定,具体论述如下:
(一)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期限已届满
因入股的土地标的仅仅是特定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因此,合作社解散时,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期限已届满,合作社对承包地已无剩余期限经营权,此时,合作社以其他形式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承包地经营权应返还给出资的原承包户。
(二)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期限未届满
合作社解散时,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期限未届满,合作社对剩余的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仍享有经营权,那么,该剩余的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仍是合作社资产组成部分,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理论要求,对合作社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此时,承包地经营权是否返还原承包户应再分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其他资产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的。当除承包地经营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时,因不涉及到必须要用剩余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清偿合作社债务,承包地经营权是否收回不影响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允许原承包户收回承包地经营权。但是,法律规定不宜强制要求合作社必须返还原承包户承包地经营权,而应尊重原承包户的意愿,由各合作社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该剩余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是由原承包户作价收回,还是由合作社统一转让。若是章程约定由合作社统一转让的,那么,合作社对外转让的客体是该剩余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该期限届满,承包地经营权仍应返还原承包户。
2.其他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的。当除承包地经营权以外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社的破产清算),按照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理论要求,剩余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应负担合作社债务的清偿。若法律强制规定此时承包地经营权不得清偿合作社债务、必须退还原承包户的话,就违背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理论要求,侵害了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
此时,考虑到承包地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合作社法人财产的稳定性[14],可以由原承包户作价填平剩余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如果原承包户不愿或无力收回的话,那么,由合作社统一转让变现偿债。同前,此处合作社对外转让的客体是该剩余入股期限内的承包地经营权,该期限届满,承包地经营权仍应返还原承包户。
四、结语
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清偿合作社债务、必须返还原承包户的观点违背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理论要求,限制了合作社财产权的实现,侵害了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长远来讲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地股份合作社解散时,承包地经营权是否返还原承包户应视入股期限是否届满而定。期限届满,应当返还;期限未满,应视其他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合作社债务以及出资承包地经营权的农户意愿而定。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没有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又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既保证了政策的合法性又保持了政策的灵活性;既有利于合作社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也有利于满足农户继续耕作土地的意愿。
当然,就题述问题的解决而言,实践中尚有其他问题亟待解决,比如:一定期限的承包地经营权的作价评估问题。实践中,很多地方将承包地经营权的作价评估只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不考虑合作社真实资产的数额,这将影响合作社法人财产的确定以及债务承担范围的确定。因此,承包地经营权作价评估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是题述问题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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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云南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地块范围及现状
甲方所有的地块标的物(以下简称为:开发地块)
该宗地块位置:共计105.6亩。
其中集体土地约:43.5亩
国有土地约:62.1亩
二、合作开发地块的性质及权属
两块土地中,43.5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62.1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储,但补偿款尚未到位,且未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开发地块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合作办理两块土地的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甲方需把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其余项目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负责负责解决。
2.乙方承诺在43.5亩的集体土地之上为甲方建设联排别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计算,37㎡/人)及农贸市场、商业区(共5000㎡)。本项目合作中,甲方62.1亩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将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如补偿款达30万元/
亩,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如补偿款未达30万元/亩,则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出资多少作为补充开发经费,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拆迁赔偿及将场地建设移交给乙方。
双方议定甲方为乙方争取国有土地的开发资格、甲方将国有土地补偿款作为乙方开发建设集体土地上所有物业的开发经费,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尽快办理43.5亩的集体土地建设新农村统建房的相关手续,乙方对相关事项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2.甲方需尽快争取已经收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款(30万/亩)到位,资金到位后,由甲乙双方建立共管账户,双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推动开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共同尽快推进62.1亩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后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保证乙方顺利摘牌该土地,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5.甲方应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进行买卖、赠予、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权人、债权人等)的追索。今后因该开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等原因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7.甲方负责上述地块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证在上述地块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拆迁赔偿工作。
8.甲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提供并签署(加盖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9.在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10.乙方在合作开发此开发地块时应取得合法的有关开发手续,如因开发手续不符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而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
12.乙方开发集体土地地块(43.5亩)的所有承诺将于国有土地地块(62.1亩)招拍挂后,乙方顺利摘牌该块土地且完成相关手续,土地已转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该62.1亩国有土地,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开发地块的产权确认出现争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和文件,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实现土地开发目的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或在政府审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出完备的报批报建手续,及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该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合作开发地块项目的框架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补充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以保证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就上述项目完成改造建设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10.土地协议书 篇十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吴府国用总字第号,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该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号,该地转让给乙方,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并负责在二个月之内为乙方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款已包含甲方为乙方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人民币万元,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甲方为乙方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承诺负责帮乙方取得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未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前的转让或办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筹建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方要负责协助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时间:年月日
11.惠普微软达成云计算合作协议 篇十一
投资2.5亿美元
惠普微软达成云计算合作协议
本报综合消息惠普和微软于,上周三宣布,将组建合资公司共同投资2.5亿美元开发云计算技术,与甲骨文和IBM等一站式科技企业展开竞争。
惠普和微软表示,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将部署多个项目,借此帮助企业减少数据中心的部署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双方还将共同销售惠普的硬件和微软的软件产品。
此举将帮助惠普与其主要竞争对手IBM展开更好的对抗。自从2008年收购科技服务公司EDS以来,惠普的科技服务业务便得以壮大,与IBM之间的摩擦也更为频繁。但IBM的企业软件多于惠普,因此与微软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帮助惠普拓展数据中心软件的业务范围。
投资银行ISI Group分析师比尔•维曼认为,惠普和微软联盟的动机是希望帮助用户削减开支。他们希望,不必通过大规模并购获得同样的利益。
惠普CEO马克•赫德表示,该协议是惠普与微软达成的最为深入的合作,双方将整合各项资源,包括工程、营销和服务。微软CEO史蒂夫•鲍尔默则表示,企业对“云计算”的需求提升促使双方达成了这一交易。借助云计算,企业就可以将商业软件转移到公共或私有数据中心。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微软和惠普将共同向用户推广微软的Windows Azure公共云计算服务。
12.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十二
一、中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做法
(一) 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中明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11月19日成立, 合作社由6户农民出资联办, 拥有耕作机械7台、水稻插秧机7台、水稻联合收割机6台、机动植保机6台。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2008年共完成机械作业面积680hm2, 其中机耕216.7hm2, 机插108hm2, 机收355.3hm2, 作业总收入35万元。当年被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评为全区“十佳农机专业合作社”。
2009年在鹿寨县农机局、农业局、农合行和粮食收购企业等单位的支持下, 中明农机合作社以承包农民土地的形式, 在中渡镇背塘村、马安村和英山社区的高椅、背塘、马安、拉链、英山社区共5个自然屯, 租用了375户农民 (人口数量1256人) 的土地共66.7hm2, 每公顷年租金350元。建立了柳州第一个土地流转连片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统一种植优良品种,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 实行“六个统一”管理模式, 即统一机耕、统一品种、统一机插、统一田间管护、统一机收、统一加工。
(二) 合作社承包土地经营效益分析
1.投入成本
(1) 水稻生产成本投入。
每造每亩投入的生产成本如下表:
经测算, 每亩每造要投入的土地租金、种子、农药、化肥、人工等成本合计563元, 则种植1000亩水稻每造需投入的成本为:563元/亩×1000亩=56.3万元, 早晚两造共需投入112.6万元。
(2) 冬种生产投入。
冬种马铃薯投入的种子、肥料、机耕、人工等生产成本为100元/亩, 当年种植500亩共投入成本5万元。
(3) 购置设备投入。
合作社在原有机械的基础上, 购置乘座式插秧机一台 (10万元) 、久保田半喂入收割机一台 (25万元) 、一套烘干设备 (5万元) , 总共投入40万元。
以上三项成本合计157.6万元。
2.产出效益
(1) 早稻收入:
早稻产量按350kg/亩, 稻谷销售价格按2.8元/kg计, 每亩收入为980元, 种植1000亩早稻总收入为98万元。
(2) 晚稻收入:
晚稻产量按250kg/亩, 稻谷销售价格按3元/kg计, 每亩收入为750元, 种植1000亩晚稻总收入为75万元。
(3) 冬种马铃薯收入:
冬种马铃薯产量2000kg/亩, 马铃薯价格产0.3元/kg, 每亩收入600元, 种植500亩马铃薯总收入30万元。
以上3项总收入为203万元。
3.效益分析
种植1000亩水稻一年两造及冬种总投入157.6万元, 总产出:203万元, 则一年纯收入:203万元-157.6万元=45.4万元, 每亩纯收入为454元/年。
从投资效益分析可以看出, 中明农机专业合作社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 投资的利润率可达到28.8%, 收入还是可观的, 中明合作社投资当年即可收回投入农机购置的40万元, 还产生45.4万元的利润。
4.出租地农民收入分析
(1) 土地租金收入;
按年租金收入, 350元/亩, 人均土地面积:1000亩÷1256人=0.796亩/人计, 人均年土地租金收入:350元/亩×0.796亩=278.6元。
(2) 粮食综合直补收入:
按每亩水田国家给予农民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90元计, 出租地农民人均收入90元/亩×0.796亩=71.64元。
(3) 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土地承包出去后, 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农民可以外出或在当地企业打工, 按月工资1000元计, 有两个人外出打工每年增加的收入约2.4万元。扣除生活必需支出, 纯收入约1.2万元, 当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2000元/户÷3.35人/户=3582元。
综合以上3项收入, 可以计算出土地出租后, 农民年人均收入:278.6元+71.64元+3582元=3932元。承包前农民人均收入3820元, 承包后人均增收112元。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土地流转
通过对中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调研, 可以明显看出, 利用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承包土地流转的优势和好处:
(一) 农业机械利用率提高, 合作社经济效益增加
通过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 可以充分发挥农机化在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劳动强度, 提高经济效益, 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巨大作用。从中明农机合作社目前的生产成本测算可以清楚看到, 同样是一片土地, 农民自己种植每亩每年的纯收入仅有300元左右, 而交给合作社经营后, 每亩每年的纯收入可达454元, 其中的原因是机械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明合作社的机械不但可以完全满足承包土地的需要, 而且在农忙时节, 还可以为周边的农民开展机耕、机插和机收作业服务, 使农业机械得到充分利用, 增加收入。
(二) 解放了劳动力, 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民把土地承包出去后, 每年有固定的租金收入, 比他们原来自己耕种的效益还要高。同时解放了劳动力, 给农民提供了外出务工的机会。农民可以洗脚上田, 外出务工, 增加收入。
(三) 提升了农机装备水平, 促进了农机新技术的应用
相对单个农民而言, 农机合作社融资能力更强, 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更强, 更有能力购置大型、新型农业机械。目前高性能收割机、插秧机发展势头强劲, 农机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新科技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示范者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四) 提高了农机组织化程度, 推动了土地流转
中明农机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中, 解决了“农机部门包不了的, 村级集体统不了的, 一家一户干不了”的问题。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 有效解决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与机械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 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农机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推动了农业生产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因为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生产上占用资金量大, 随着种植面积的增加, 资金缺口加大。目前农业、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在项目、贷款、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不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跟不上, 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受工作经费等限制, 乡镇政府未能很好履行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职责, 难于开展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合同签证、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三是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 缺乏可操作性, 实施难度大。
四、加快推进的建议
(一) 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建议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领导, 协调配合, 不断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环境, 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二) 加大扶持。
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 对合作社融资给予必要支持, 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或优惠利率贷款, 简化放贷程序, 放宽贷款担保限制, 延长还款期限, 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三) 加强引导。
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更新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有关农机化建设项目和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优先安排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设立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补贴专项资金, 对开展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农机合作社和农户按规模大小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合作社和农民开展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
(四) 强化服务。
13.土地互换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地块概况
1.甲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合 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 土地面积为 ㎡合计 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3、甲乙双方自愿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自愿等面积互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后永远归对方所有。
三、其他
1、在土地互换过程中,甲方承担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
2、甲乙双方的土地互换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电子打印版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此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中间人:
14.土地征用协议书 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简称甲方)沙河乡卫生院
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为改善沙河乡辛安村村卫生室就医环境,方便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200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辛安村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征用土地四至界限: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甲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三、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2、林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3、旱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4、其它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共计: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计:元)。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因土地增值或贬值对上述土地进行干涉。
六、出让期为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liuxue86.com续约权。甲方若不再续约,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在承包间所修建的厂房及设备属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领款后出具收据凭证并及时把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群众代表(户主)签字:
15.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十五
一、必须清醒地认识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相互关系
近年来, 我省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调整农业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重要载体, 采取政策驱动、典型带动、行政推动等措施, 通过能人带动、基层组织牵动、企业领办、科技引导等形式,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农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它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为其提供支撑保证。而土地规模经营正是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土地规模经营, 可以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发挥大型农机具的作用提供操作平台, 当然土地规模经营还有更多的如解放农村劳动力、推进二三产业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进程等客观优势。从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规模经营运行的现实看, 两者之间相互服务、相互依靠、相互保障, 是作用上相互保障、生产上相互依存、经济上彼此独立的两个新型的生产体。依据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们才能在运行上科学操作, 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
二、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实施土地规模经营面临的困难
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 它所面临的第一个困难就是能否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没有土地规模经营, 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没有“用武之地”, 发展壮大就是一句空话。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当前还存在很多实际问题。一是农民持怀疑态度, 没有利益吸引, 积极性不高。二是政策引导力度不够。在缺乏宣传引导的情况下没有落实政府扶持吸引政策, 影响实施土地规模经营。三是土地流转期短, 土地规模经营机制脆弱。目前我县实施土地规模经营的村屯, 大多是大户经营且租期不超过三年, 有的更短, 有着不稳定性, 致使承包者不能增加投入, 农田基本建设滞后。四是土地流转缺少组织服务。当前, 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对农户的个体行为, 虽然能使土地相对集中到种田大户手中, 但仍然是分散型, 从目前看, 农村土地流转各服务环节作用差, 没有形成统一规模的土地流转市场, 缺少流转中介, 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土地供求信息不畅通, 不能形成集中连片, 导致规模经营受到影响。五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土地规模经营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专业服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三、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实施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对策
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要坚持发挥“四个作用”的原则:尊重农民的主体作用、体现市场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土地规模经营典型的示范作用。目前, 我省实施土地规模经营主要有五种方式:种粮大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户联合经营、场县共建经营、龙头企业经营等五种, 哪种模式适合我县, 应该让农民来选择, 不搞行政命令, 不搞一刀切, 不搞统一模式, 循序渐进地实施推进。
1.尊重农民意愿, 选择适合实际情况、农民愿意参与的经营模式 。
一是以承包为核心, 实施专业户经营模式。由有能力有实力的专业户牵头承包土地, 实施连片种植, 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二是以合作社为核心,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参与土地规模经营, 实施效益的二次分配;三是以租赁为核心, 推行土地反租倒包模式。由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付租金给农户, 把土地集中起来再转租给专业户、合作社或企业等,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2.宣讲效益, 引导农民转变观念。
实施土地规模经营关键是农民情愿, 要靠引导、吸引, 引导靠宣传, 吸引靠政策。要大力宣传土地规模经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实惠, 帮助农民算好收益账, 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3.政府制定出台扶持政策, 吸引农民自愿参与土地规模经营。
对自愿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实施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组织, 可依照土地面积实施一次性补偿, 让农民把土地使用权从资源转化为资本, 盘活土地资源,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4.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要依托小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土地规模经营中所需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体系, 及时提供各种服务, 使土地规模经营从运行初始就能在健康的环境下逐渐发展、巩固、壮大。
5.完善保障机制, 让农民安于土地规模经营。
16.中国4A与杭州政府达成合作协议 篇十六
根据协议,本年度中国4A与杭州合作,不仅把金印奖颁奖典礼设在杭州,更在此基础上,增设高端论坛、沙龙、广告展览展映等一系列活动。行业高端论坛将聚集最优秀的广告作品、最权威的创意大师、营销大师及最具实力的广告公司,就行业趋势、品牌发展等问题充分沟通与互动;就品牌规划及重点企业品牌发展。
中国4A还将组织沙龙活动,进行高端对话访谈,现场诊断互动,指导品牌健康、跨越式发展。配合文博会的主题展览,中国4A将增设金印奖历年获奖作品展览及国内外杰出广告片展映,为文博会及广告圈的受众提供广告创意的饕餮盛宴。
近年来,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杭州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推动下,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已连续成功举办六届。去年文博会设立了二十余个展区,有三十多项论坛赛事和活动在会议期间举办,吸引了大批国内外的文创人士参与,营造了良好的文化创意氛围,其规模和影响力还在逐步扩大。
中国4A金印奖(由中国4A创意金印奖、中国4A媒体金印奖构成)是中国广告业的创意风向标,旨在树立中国广告创意的最高标准,褒奖出色的广告创意。4A金印奖每年举办一次,自2006年第一届中国4A创意金印奖启动以来,历经六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集合国内最优秀的广告作品、最权威的创意大师、营销大师以及最具实力广告公司的专业平台。每年一度的金印奖颁奖典礼更是成为中国广告业的年度盛典,汇聚行业内权威大腕、学术界的著名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创意大师。
中国4A金印奖与杭州文博会的强强联手,不仅会进一步增强杭州的文化创意氛围,还会将金印奖的影响持续扩大。同时今年中国4A在金印奖颁奖典礼基础上组织的高端论坛、品牌发展沙龙、4A金印奖历年获奖作品及国际经典广告作品展映及点评等一系列活动将引爆广告行业全年热点,为杭州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动力。
17.土地租用协议书 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甲方临时向乙方租用变电所门口土地。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地面积
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实际面积亩。
二、租用日期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1、时间从XX年10月25日起直至工程结束甲方不需要为止。
三、租用费用
租用费用以时间长短结算,费用按每亩每年600元计算。最终结束时费用一次结清。甲方在清场撤走时,平整土地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提供所有房屋用砖头(包括地下砖头)给乙方作为补偿。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协议,否则违约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异议,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作协议 篇十八
甲方: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沧源县东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拓宽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 999】3 5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协议、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吸引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实现财政增收、用地保障、经济发展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临沧市双江县布京村等9个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合作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9个项目总建设规模67745、1555亩,总投资14788.0666万元,项目实施后预计可新增耕地49062.144亩(具体项目详见附表:《双江自治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表》)。
第二条项目实施原则
(一)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原则,即公告制、1
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法人责任制。
(二)项目实施:四统一原则,即实行统一招投标、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监理。
(三)项目实行统一实施的原则。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及验收报备(自项目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本协议范围以包括所有9个项目67745.1 555亩土地整改项目中产生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甲方提供成熟的具备开发整理条件的实施计划向甲方指定专用账户一次性注入开发整理资金,由甲方成立“双江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领导小组及各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指挥部全权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并由甲方指定双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开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银行专用账户,项目所有的资金均通过该账户独立运作。
(三)关于项目中的开支、业务管理费和工程款,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按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开支。
(四)项目及资金管理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打入1.5亿(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2、自开发整理资金打入之日起开始计息。,3、待项目完成并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并收回本金及利息。
(五)双方利润分配
1、为保障乙方投资利益,在获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后,甲方应尽快组织指标流转,流转价格不得低于15000元/亩,取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首先提取乙方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所得资金首先提取乙方所投入资金及利息后,所余所得资金再按甲方72%,乙方28%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四项约定,按期支付项目资金。如乙方有违反其中任一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并终止与乙方相关合作。
2。甲方负责完成《双江自治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表》项下9个项目申报并获得立项批准文件。
3.甲方负责开展《双江自治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表》项下9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委托项目工程监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的管理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
4、项目竣工验收后流转期限为两年。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项目的全程实施有知情权及监督权。
2.甲方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后,在1 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乙方项目投资成本和应获得的利润,将资金打到乙方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否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每月3%资金占用补贴。
4、项目具备实施条件,乙方要求甲方在资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并将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流转,及时收回乙方所投入的资金本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否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每月3%资金占用补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甲方应在l 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投资及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若乙方违约,则对甲方作出对等赔偿。
第六条争端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相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附表:《双江自治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_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协议签订地点:云南省双江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