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8篇)
1.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一
市农业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及岗位职责
局机关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消防、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管市农业局内部资金、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管市农业局内部资金,负责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做好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
3、科员职责:负责文秘、档案、信访和保密工作。
4、工勤职责:负责消防、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与外事外经科合署)
(一)主要职能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人事、劳动工资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工种职能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对局属下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农牧系统的内审工作;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措施,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负责市级农业招商项目规划以及机关、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做好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人事、劳动工资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工种职能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对局属下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农牧系统的内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科员职责:组织种植业、畜牧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措施,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组织举办农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及农业展览、展销;负责市级农业招商项目规划以及机关、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科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综合性调研,负责农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它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建议意见;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全市农牧业信息调研,承办《农牧信息》简报和揭阳农业信息网工作,指导基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综合性调研,负责农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科员职责: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建议意见;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 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建议意见;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全市农牧业信息调研,承办《农牧信息》简报和揭阳农业信息网工作,指导基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四、发展计划科(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的统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制订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农业机械化的示范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性能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承办重大农业建设 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制订其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科员职责: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制订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农业机械化的示范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性能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加挂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研究提出涉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关事项意见,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落实好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减轻农 民负担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工作;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科长职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建设等工作;做好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资料和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3、主任科员职责: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工作;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龙头企业、一村一品等资料和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协助科长做好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现代园区等有关资料和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
(一)主要职能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以及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工作;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以及管理科技成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科员职责:拟订农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指导教育培训体系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七、种植业管理科
(一)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措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一乡一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督办。
(二)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研究提高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协调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调研,及时掌握全市种植业及农情动态,向局领导汇报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科长职责:提出制订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措施;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现代标准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并验收、责效考核工作;负责“一乡一品”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督办工作。
3、主任科员职责:提出、制订科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负责农情系统的调度、管理、上报工作;协助组织农作物适应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标准的审核工作以及灾情等资料汇总工作;协助做好科内各项目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做好相关资料汇总、上报、档案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加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并负责行业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法》,根据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做好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预防和扑杀工作,落实防制措施,杜绝疫情的蔓延、扩散,切实保护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了解并掌握全国、全省以 及周边地区、本地区的疫情动态,做好预防注射,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工作和畜牧业的结构调整。贯彻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省人大动物防疫工作议案,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组织调研,及时掌握全市畜牧兽医新动态并向局领导汇报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职责: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种畜禽、牧草生产及畜牧业有关技术标准的管理。组织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主任科员职责:负责拟订兽医、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标准,并对相关标准的监督和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的管理工作。组织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日常具体业务。落实报疫制度,按时上报疫情动态。
4、工勤职责:指导基层发展水牛挤奶、秸秆氨化养牛等项目的利用、总结、推广等工作;组织办好示范点。协助组织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及上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办公室的文件、资料管理及保密工作。
九、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上级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上级批复计划、组织农发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参与农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工作和项目区干群的业务培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科员职责:拟订农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参与农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做好农发办资料收集和计划及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规划,起草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做好挂钩扶贫工作;负责扶贫资金、扶贫基金及老区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规划,起草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
(一)职责:协助组织落实扶贫办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3、副主任
(二)职责:负责扶贫资金、扶贫基金及老区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4、副主任科员
(一)职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做好挂钩扶贫工作;起草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5、副主任科员
(二)职责:组织、指导山区、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扶贫开发及革命老区建设规划。
6、科员职责:负责对口帮扶组织协调工作及新时期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实施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所属事业单位
一、揭阳市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工作人员
(一)职责:负责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3、工作人员
(二)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揭阳市种子站(加挂揭阳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站)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种子法》,受揭阳市农业局委托,承担农作物种子的登记、质量监督、检测、行政管理和种子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审定、推广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站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工作人员
(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繁育、审定、推广工作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查、审核;负责种子站综合材料和档案工作。
3、工作人员
(二)职责:负责农作物种子的登记、质量监督、检测。
三、揭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揭阳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揭阳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一)主要职能 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作为市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实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管理动物防疫监督证章标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受市农业局委托,负责兽药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受揭阳市农业局委托,负责畜禽牧草品种改良工作;负责牧草种子质量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负责畜禽、牧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畜禽资源保护工作。
(二)岗位职责
1、所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所长
(一)职责: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畜禽、牧草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3、副所长
(二)职责: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和牧草种子、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4、工作人员
(一)职责:负责牧草种子质量监督,牧草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5、工作人员
(二)职责: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管理动物防疫监督证章标志,上报有关防疫监督报表。
6、工作人员
(三)职责:负责动物疫情调查,实施疫病控制、扑灭,畜禽品种改良和畜禽资源保护。
7、工作人员
(四)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8、工作人员
(五)职责:负责所有关资料的打印和后勤工作。
四、揭阳市植物保护站(加挂揭阳市植物检疫站、揭阳市土肥站)
(一)主要职能
履行《植物检疫条例》赋予的植物检疫任务;接受委托或授权负责农药行政执法、监督,植物检疫、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的田间药效、农药质量和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的调查、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推广;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引进和推广改良土壤的先进技术;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组织改造中低产田;对农田实行地力监测;指导开展旱作节水农业示范,推广先进的节水灌溉设备和技术;负责化肥质量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对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肥料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推广科学施肥;发展绿肥生产,推广使用有机肥;负责土肥试验、测试网络建设。
(二)岗位职责
1、站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引进和推广改良土壤的先进技术;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组织改造中低产田;对农田实行地力监测;指导开展旱作节水农业示范,推广先进的节水灌溉设备和技术;负责化肥质量的检验、检测、监测工作;对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肥料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推广科学施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工作人员
(一)职责:履行《植物检疫条例》赋予的植物检疫任务;接受委托或授权负责农药行政执法、监督,植物检疫、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的田间药效、农药质量和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测工作。
3、工作人员
(二)职责:负责农作物病虫的调查、预测、预报工作,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推广;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工作人员
(三)职责:负责发展绿肥生产,推广使用有机肥;负责土肥试验、测试网络建设。
五、揭阳市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站(加挂绿色食品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农业资源,审核农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参与农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测、认证和管理工作;引导农村开展生产、生活节能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工作;研究、引进、推广、开发节能技术,承担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的认证的审核、申报工作。
(二)岗位职责
1、站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测、认证和管理工作;引导农村开展生产、生活节能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工作人员
(一)职责:负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 业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农业资源,审核农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参与农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
3、工作人员
(二)职责:负责研究、引进、推广、开发节能技术,承担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的认证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揭阳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一)主要职能
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农业局下达的各项检测工作任务,受生产部门委托承担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检测;承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级的检验,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检测技术的培训;承担揭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网络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主任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及完成市政府、市农业局下达的各项检测任务,分管中心后勤工作。
3、工作人员职责:负责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以及相关仪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八、揭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加挂揭阳市农牧业研究中心、揭阳市农科中心、揭阳市种子储备调运中心)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负责全市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研究、繁育、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农业种子的储备和运输工作。
(二)岗位职责
1、所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所长职责:负责全市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繁育工作。
3、副所长职责:负责农业种子的储备和运输工作。
九、揭阳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所(加挂揭阳市农业机械推广站)
(一)主要职能
负责全市各类农用机车驾驶员和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开展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有研究引进、鉴定、示范和推广工作;受市农业局委托,依据国家农业部《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法规,实施对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二)岗位职责
1、所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受市农业局委托,依据国家农业部《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法规,实施对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行政执 法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股长职责:负责对全市各类农用机车驾驶员和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工作人员职责:负责开展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有研究引进、鉴定、示范和推广工作。
2.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二
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立法模式及相应登记机关设立方式决定了该国登记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等客观情况, 我国的房屋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 其依照职权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原因行为或基础行为, 即当事人双方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如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 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申请行为, 即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意思表示;三是房屋登记行为, 即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簿的行为, 于此阶段, 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及其相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对此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是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确认抑或准行政行为
通常认为, 房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决定的一种行为形态, 即行政主体对既存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还有观点认为, 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或准行政决定。该行为只以单一的判断、认识与观念等精神作用为要素, 行政主体通过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该种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 而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 上述确定行政行为属性的意义在于对房屋登记行为审查强度及审查方式的确定, 理由是:首先, 对于实质审查而言。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事项存在判断余地, 在经过审查之后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进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 并不属于准行政决定。典型的如婚姻登记行为, 民政部门必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姻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进行判断, 该经过实质审查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决定。其次, 对于形式审查而言, 作出登记行为的行政机关仅仅审查申请在程序上、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行政机关仅仅对登记事项的完整性等负审查职责, 对于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分析, 确定了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属性似乎便可以确定审查方式, 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 目前对于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争论并未停止, 至少《物权法》未给出明确答案, 而是采取模糊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仅局限于登记行为的行政属性对审查职责进行定性分析似乎仍无法找到令人信服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答案, 因此有必要大量借鉴民商法学对登记问题的研究成果, 往返于民事与行政之间, 着重围绕房屋登记行为本身的独特属性着手找寻答案。
三、房屋登记行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具体的审查职责
房屋登记行为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除了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属性和特征外, 由于不动产物权法律规范的独特性, 房屋登记行为还具备自己特有的原则和属性, 该原则及特性决定了登记行为审查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 房屋登记审查应体现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属性
房屋登记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套用“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法谚, 对于申请人合法的房屋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不能拒绝登记”。由于房屋登记内容和形式法定、程序法定, 登记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办理房屋登记, 没有或较少具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
(二) 房屋登记的程序性特性决定了登记机构应履行严格的“程序性”审查义务
房屋登记本身即为一种程序, 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过程行为亦属程序行为。因此, 房屋登记行为是为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权利, 使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清晰、明确,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的程序性机制。房屋登记为提供程序性保障的特性决定了登记机构应履行严格的“程序性”审查义务。对于登记程序问题, 登记机构应尽到“实质”审查的职责:首先, 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即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办理登记。如《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了一般程序, 即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 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的“查验”程序;就申请登记有关事项的“询问”程序等。其次, 在具体程序中能够做到严格审查, 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时应能够鉴别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的真假, 受理申请后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能确保是真证;对于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屋灭失注销登记必须“实地查看”并应确定登记房屋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三) 房屋登记机构履行审查职责就是要遵循其独特的房屋登记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送审稿) 确定了房地产登记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登记原则、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法定机构登记原则、依申请登记原则、在先登记原则、依法查询原则。除此之外, 学者还总结了合法原则、申请原则、同意原则、在先原则、房地一致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上述基本原则, 作出登记行为时如果违反上述原则, 则应认定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查职责, 或者说如果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查职责则肯定违背了一项或数项房屋登记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 依法登记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物权法》第12条规定的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 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亦即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3. 法定机构登记原则, 即该登记机构对于房屋登记申请具有管辖权。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4. 依申请登记原则。
首先, 原则上登记机构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其次, 登记申请界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 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再次,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存在登记的障碍时, 登记机构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调查, 只能给申请人一定期限以排除障碍。最后, 在登记完成之前, 当事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可能会与实体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意或者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相符, 但只要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 则即应认定登记机构受理该申请时尽到了审查职责。由于以登记程序中的合意即形式合意替代了实体法上的物权合意, 所以登记机构对于物权原因行为的合法性、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等并不做“实质”审查。
5. 在先登记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不得办理其他登记,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处分房地产而申请登记的, 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当已经登记。如果遗漏办理在先的登记, 则登记机构因违反了法定程序而未能尽到审查职责。
6. 依法查询原则, 即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准确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如果不提供或提供了错误的登记簿信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 对于是否符合“限购”限制条件的查询, 该项原则尤显重要。
另外, 房屋登记机构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意义还在于:房屋登记原则可以解决实务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当事人申请作出登记行为时, 若遇复杂情况、疑难问题, 在没有法律法规之具体规定甚至没有相关规定因而无法直接适用时, 在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述房屋登记原则。
四、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审视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房屋登记行为应为合法, 并能够经受得住司法审查而不被撤销。司法审查对于房屋登记行为的要求是“合法”, 对于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标准是“合理审慎”。因此, 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审视, 从更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 我们应能够探寻并准确把握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法院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针对作出登记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职权和裁量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 运用证据规则来检讨登记中对登记资料的审查
证据, 即登记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依据。登记机构受理的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登记机构掌握的其他资料 (如房屋档案) 是做出登记行为的证据, 该证据所展现出的法律事实在登记程序机制内是真实的, 但未必与客观现实完全相符, 因此基于上述证据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通过正当程序运行产生的正当结果。基于“合法”及“合理审慎”的要求, 对于上述“登记程序中”的证据, 登记机构应参照司法审查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审查标准为“证据充分、确凿”, 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三性”, 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由于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掌握的证据材料 (有的来自原告或第三人而不为登记机构掌握) 会比登记机构更为充分, 通过庭审中的质证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会更为全面, 所以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要高于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降低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审查标准, 法院对于房屋登记采取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登记机构亦应与之保持一致。
1. 对于程序性审查义务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登记机构对于法定程序应保留相应的事实证据, 以达到近似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 对于登记审查的物权原因行为的实质性内容, 只要登记机构能够证明对当事人的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可, 即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3. 对于“明显违法”的内容, 或只要具备法律常识的理性人都能发现其交易的不合法性时, 就应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 对于上述情形, 登记机构应进行严格审查, 避免出现失误。
4. 对于申请材料、证件、签名、印章真伪的证明标准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化标准来证明审查的合法性。该证明责任限定在是否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 若有相关证据表明登记机构有合理根据怀疑却未尽此注意义务则应认定登记行为违法。
(二) 正确适用法律是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审查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审查标准, 亦为对登记机构作出合法登记行为的基本要求。首先, 房屋登记适用的法律应与登记事项直接相关;其次, 法律适用的层级应为适当;再者, 适用的法律规范应具有效力;最后, 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应为正确。
(三) 登记行为程序应为合法
登记行为本身属于程序性机制, 因此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尤为重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登记行为“程序合法”的标准有:应遵循全部的法定程序和步骤;应遵循程序公开的原则;应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调查核实应为合法。
(四) 登记机构作出登记行为时禁止“超越职权”
登记机构作出登记行为时应禁止超越职权:不能超越地域登记管辖权 (亦违背了“合法原则”) ;超越部门登记权;超越级别登记管辖权;登记人员人为越权。
(五) 房屋登记机构不应滥用职权
房屋登记机构应注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避免滥用职权:受理权的滥用;收费权的滥用;审核权的滥用;公告权的滥用;登记权、发证权的滥用;拒绝权的滥用。
五、房屋登记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未依法履行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首先, 房屋登记行为引起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房屋机构赔偿性质问题争议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至少在司法界该争论已经尘埃落定, 即该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赔偿。其次, 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应界定为“合理审慎”, 登记机构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订前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规责原则, 修订后确定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 即“以违法原则为主, 以过错及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国家赔偿法》排除了合法行政行为致损赔偿的情形, 规定“违法”或“过错”时才赔。但鉴于房屋登记行为的特殊性, 应从合理审慎角度来区分“主观违法”、“客观违法”。客观违法是指登记机构已尽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仍造成登记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客观不一致的情形 (如第三人善意取得) 。此时虽然为了保留登记结果不判决“撤销”, 但仍应认定该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只是该违法的状态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登记机构造成的, 因此房屋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违法”是登记机构及其登记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 即《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登记机构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的, 应被认定为主观违法。所以, 登记机构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避免出现主观违法及承担赔偿责任。
六、登记风险及其防范
(一) 登记风险的主要情形
风险, 即可能发生的危险。对于房屋登记的风险, 作者认为可做广义解释, 即房屋登记风险可分为行政风险、服务风险、刑事风险、政策风险 (历史遗留问题) 、协助执行风险等。
1. 行政风险。
主要是指因登记机构的原因造成登记违法引起的行政纠纷及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
2. 服务风险。
房屋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服务性强, 在保民生、促稳定的同时会因登记工作人员的态度、服务方式、超过承诺时限、合法但欠缺合理性等方面的问题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从而影响登记机构的形象。
3. 刑事风险。
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登记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由于房产价值高, 很容易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所以构成渎职犯罪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 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风险较高。
4. 政策风险 (历史遗留问题等) 。
因政府出台政策未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或因各种原因“朝令夕改”, 使得政策缺少连贯性、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或缺乏合理性, 经常会出现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群众上访等影响登记机构正常工作的现象。
5. 协助执行风险。
除因登记机构自身原因外, 执行法院之间因执行争议 (如轮候法院在查封法院解除查封之前将房产执行并要求登记机构协助过户) 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对登记机构采取处罚措施, 诸如此类问题而引起的协助执行风险。
(二) 防范登记风险的主要措施
1. 以登记官考核培训为契机, 大幅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登记业务素质, 保障审核质量, 不断增强登记从业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2.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防范虚假登记申请。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有前瞻性地大胆地采取相应的“打假”措施, 有效防范风险。如对于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识别:可编制微机程序, 添加专门方便查看原档身份证复印件、已扫描及已拍照的图象进行比对的功能模块;采用“面部识别”的仪器或程序, 将提交的身份证与原档中的图象数据、新拍照的与电子原档中已拍照的面部图象数据进行识别和比对, 或直接通过“面部识别”仪器在对申请人拍照的同时进行比对;采取指纹采集及识别仪器等。有关识别措施可以结合使用, 着重加强受理环节的查验强度。
3. 不断健全、完善登记操作规范, 除了部里推广的行业标准, 即《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外, 还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具体制定房屋登记的操作规程。如《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房屋登记技术规范, 并赋予该技术规范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使之既灵活又具有较高的效力。
4. 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平台。为了防范不法申请人提供虚假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公证书、法律文书等, 应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平台, 便于核实相关证件的真伪, 有效防范受理环节的登记风险。
5. 建立与法院系统的联动机制。通过与法院行政庭、民庭、执行庭 (局) 等建立合法、健康、有效的联动机制, 达到如下效果:
(1) 化解官民矛盾, 促使登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规范、合法化、降低败诉率;
(2) 通过向法院咨询、研究相关判例等多种方式解决房屋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定性、确认的、复杂的相关法律问题;
(3) 通过在协助执行工作中与法院的相互联动, 避免出现协助执行风险。
6. 加强房屋登记业务的宣传, 提高当事人维权、与登记机构共同防范登记风险能力, 形成良性互动。
(三) 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好、经营好登记机构
“准确性”是房屋登记的最高目标, 保证“准确性”就是要确保房屋登记审核的“质量”。房屋登记行为具有程序性的显著特点, 因此, 合理、科学地设置房屋登记工作流程是高效地生产出“优质”房屋登记“产品”的根据要求。由于登记人员是房屋登记“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登记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及激励机制, 在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为适应房屋登记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 不断提高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 登记机构应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通用标准 (9001) , 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全面建立规范严谨的房屋登记质量管理体系。下面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正在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1) 建设工作为例, 对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1) 的主要组成部分、达到的目标及具体措施予以简要介绍。
1. 登记质量管理体系
(1) 登记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以《济南市房屋登记操作手册》的贯彻实施为重点, 实行登记业务全流程的统一规范化操作;
(2) 建立完善房屋登记质检制度, 根据《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等规定, 采取定期定量方式, 以日常检查为主, 重点检查为辅, 对房屋登记案卷采取全部质检、业务抽检、业务巡检, 形成质检报告, 以减少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 确保房屋登记的工作质量;
(3) 建立登记风险防范机制、测绘成果入库备案机制, 推进同规划、土地、建设、金融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防范虚假材料, 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程度。
2. 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1) 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以《房屋登记服务手册》的建立为重点, 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 对微笑服务、上门服务、站立服务等服务形式制定详细标准, 完善标准化体系;
(2) 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测评回访制度, 利用评价设备, 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回访工作, 定期形成服务质量报告和通报, 创建服务品牌;
(3) 建立完善服务咨询制度, 进一步加强业务咨询管理, 提高咨询质量。
3.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以错件及超时限办证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建设为重点, 完善错件责任认定制度、超期件责任认定制度、奖惩制度, 实现对质量监督的常态化管理。
4. 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1) 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建立以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等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为重点, 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选好人、用好人,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优化人才结构和专业梯队;
(2)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确保登记机构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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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三
关键词: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各岗位负责人
前言
不同的项目施工内容不尽相同,但都需要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工作和日常工作进行专门管理。管理机构各岗位职责制定的是否完整,决定了该机构能否有效运行。
轨道公司上盖物业开发项目“牛角沱新增设备用房”是轨道公司重点项目,该项目地理位置复杂,为了牛角沱轻轨车站和重庆外事办之间,施工环境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轨道公司通过招投标引进一家有实力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业主的协助下,成了专门项目经理部,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项目管理部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领导小组
(1)领导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严格按公司的质量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运行。
(2)对项目经理部与公司的生产安全、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物资供应、人力资源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强化管理和相互协调工作。
(3)针对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责成和协调各分公司及时对施工人员和工器具、机具、物资进行调配,以确保最大限度保证施工现场之需。
(4)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5)与甲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使甲乙双方职责明确,互惠互利、合作愉快,关系融洽。确保合同条款顺利执行。
2、项目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承接的项目施工进行全方位有效管理,承担承包合同和公司内部管理对施工要求的全部责任。
(2)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施工经理、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与甲方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场地划分和搭设。落实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以及现场各种标语牌、告示牌、宣传栏的制作和设置。
(3)与甲方协调落实项目施工图等各种设计文件及施工相关资料。
(4)组织安全、技术、质量等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计划、HSE方案进行审核和修改,并经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向甲方和监理报批。组织相关人员对甲方和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向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
(5)审批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负责土建、对外加工、物资零购等外委落实,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根据施工进度和特点每周或每天组织召开内部施工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负责与甲方和监理联系,通知和组织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参加甲方和监理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7)对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成本控制、服务质量、施工协调等负全面责任。
(8)抓好项目经理部“两个文明”建设,掌握现场员工思想动态,做好现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现场员工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9)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认真参加由甲方和监理组织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10)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资料完整后交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送公司预结算中心进项目费用结算。项目完工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编制和移交。
3、项目施工经理
(1)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直接负责对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各施工作业队、组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工作、施工进度、服务等实行有效监督。
(2)与项目经理共同落实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地、物资场地、机具场地、施工人员住地以及水电气、通讯、道路、消防等临设。
(3)与技术负责人共同认真熟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根据设计要求、安全法规、甲方相关规定,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报相关人员等审核。
(4)根据施工进度,认真组织编制施工作业项目总体施工节点网络计划、周月季进度计划、用工计划、材料需用计划、机具仪器使用计划,并向监理报验。
(5)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编制开工报告,并向甲方和监理报批。
(6)合理进行施工人员、施工机具仪器、施工材料等施工资源调配,建立健全材料、机具仪器等使用和管理措施。
4、技术负责人
(1)认真组织技术员共同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领会设计意图。掌握相关专业的特点,积极配合甲方、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好施工图等文件资料的审核工作。
(2)根据施工特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与项目经理共同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3)负责施工材料审核,按施工进度编制和申报施工物资需用计划。
(4)扎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各施工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参与项目部内部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参与由甲方、监理组织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积极与甲方和监理的专业工程师进行协调和沟通,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向监理提交工程联络单。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5、安全工程师
(1)组织施工安全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指导安全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实施、监督、指导各专业班组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
(3)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汇同甲方、监理一道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作业。
(4)作好施工装置现场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组织好反事故演习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按要求上报各类事故,各类事故档案齐全、完善,对发生的任何事故必须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7)做好各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器材的配置合理及性能可靠,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训练,以提高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
6、质量工程师
(1)组织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各种施工标准规范,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指导质检人员的业务工作。对现场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对进场物资材料的复检工作,并向监理进行报验。
(3)负责审核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正确,组织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工作,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监理提出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检查的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监理共同进行检查(A级:重要质量控制点,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B级:较重要的质量控制点。C级:一般质量控制点,为施工承包方质量检查部门进行自行检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组织对C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
(4)及时组织开展施工工序、分项、分部施工的质量验评(自评)工作。
(5)参加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6)项目完工后,认真参与由甲方和监理组织的“三查四定”、“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等项目交接验收工作。
7、资料员、材料员、施工队队长、施工技术员等也都是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4.销售部门人员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四
一、公司组织架构图
二、销售部部门职能及扮演角色
(一)部门职能
1.产品的销售、配发及门店货品调控; 2.销售信息的掌握及销售数据分析; 3.货款回笼; 4.客户档案管理; 5.售前、售后服务。
(二)扮演角色
1.企业销售目标的实现者; 2.企业息客户的沟通员; 3.产品推销配发员; 4.数据分析员;
5.客户售前、售后服务员。
三、销售部人员组织架构图
(一)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1.职位目的:负责销售部门日常工作及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考核评估。
2.主要职责:
(1)制定全年的销售指标规划,并分解分配区域的销售指标(2)制定全年的销售预算,并分解分配区域的销售预算(3)参与商品中心年度,季度商品品类规划(4)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促销活动计划(5)根据年度销售指标,对开店计划提出建议(6)参与各季度波段商品的审样会(7)参与年度广告推广计划论证会议
(8)提出过季商品市场定价建议(由供应商管理部协调,营销总监审批,财务部备案)
(9)评估市场投入的销量产出(10)审核调拨策略及追补单策略
(11)提供畅滞销货品分析信息(ABC级别分析及应变方案)(12)制定货品配发调拨指令
(13)处理好团购商品的下单审核与回复(14)参与财务部对销售价的制定(15)安排处理他部需要协助的工作(16)参加公司会议,及主持部门会议 3.工作关系
4.绩效重点
(1)销售指标制定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2)部门团队建设和管理,对部门人员的招募、培训、提升、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3)上司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和效率和质量 5.岗位权限
包括工作权限、费用权限、人事权限 6.工作权限
(1)本部门内部培训活动组织权(2)本部门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权 7.费用权限
(1)本部门费用预算建议权
(2)本部门人员工资和奖励分配建议权 8.人事权限
(1)本部门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调职、奖惩、降职、解雇等决定权(2)本部门人员工作纪律监督考核权 9.工作开展方式
(1)每月
日前赂营销中心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
(2)每月日召开部门会议,检讨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部分于日前提交解决方案报告提交营销中心审批,并组织实施
(3)每年月日前向营销中心提交年度销售工作计划
(4)每年月日前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销售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费用预算计划,提报营销中心及总经办批准执行
(5)每年月日前根据销售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并及时的做出调整方案
(二)商品销售组长岗位职责
1.职位目的:协助销售部经理开展各项工作,启到本部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工作顺畅进行 2.主要职责
(1)汇总所有各区域提交的所有数据、计划、建议方案
(2)对所有汇总的数据、计划、建议方案提交个人的建议、处理方案供销售部经理参考
(3)接收客服部的市场反馈意见,并下达执行
(4)实时把控各区域各单店商品波段换季时间,及时安排上市计划及配发(5)下达货品调拨指令,及呈报区域制定的货品调拨策略
(6)接受VIP管理组及企划组促销赠品的计划指令,并下达执行(7)参与各季度波段商品的审样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8)提供销售品类历史分析报告,依各店库存周转率报表实行调拨策略及追补单策略
(9)提出合理的产品销售价建议
(10)处理好团购商品的下单呈报与配发
(11)周、月、季年的部门会议及临时会议的组织
(12)做好与他部的衔接工作,及时呈报及安排处理解决 3.工作关系
4.绩效重点(1)部门所展开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完成
(2)协助部门经理做好部门团队建设和管理,对部门人员的招募、培训、提升、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3)上司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的效率和质量 5.岗位权限
包括工作权限、费用权限、人事权限 6.工作权限
(1)本部门内部培训活动建议权(2)商品销售组人员工作绩效建议权 7.费用权限
(1)商品销售组费用预算建议权
(2)商品销售组人员工资和奖励分配建议权 8.人事权限
(1)商品销售组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调职、奖惩、降职、解雇等建议权
(2)商品销售组人员工作纪律监督考核权 9.工作开展方式
(1)每有日前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给销售部经理(2)每年月日前年度销售计划给销售部经理
(3)每年月日前提交本部门的实际年度费用,并提交建议报告
(4)每年月日前根据销售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提交解决方案的建议报告
(三)销售代表岗位职责
1.岗位目的:执行本部门分解的年度计划 2.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域的年度销售指标及年度销售预算,并分解、分配到各单店(2)本区域各商品品类的畅、滞销数据的分析,并提交各单店库存周转率报表
(3)收集汇总本区域侃活动计划及竞争品牌的促销活动计划实施情况
(4)根据销售数据及区域情况了解分析,提出本区域过季商品市场定价建议(5)追踪落实分析本区域年度广告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
(6)执行上级下达的货品配发调拨指令及制定本区域内的货品配发调拨指令
(7)提供本区域畅、滞销货品分析信息(ABC级别分析及应变方案)(8)提供本区域销售品类历史分析报告并提出畅、滞销货品的追单建议(9)执行上级下达的新品上市计划,制定本区域的新品上市计划(10)组织好适合本季节单店的商品特色
(11)对商品中心的商品搭配师,品牌中心陈列师提出的首铺货建议(12)提交本区域开让计划的建议
(13)跟踪门店每日财务销售数据及回款数据(14)根据销售回款金额及时配发应季的畅销产品(15)外理滞销货品的退货(16)及时召回批量劣质产品
(17)把BI商业智能化系统列入日常分析作业
(18)按开店日期准时的把完整的商品结构配发到店里(19)及时处理客服部反馈区域市场反馈意见(20)每月单店单品进、销、存核对(21)实时把控好商品在店里生命周期(22)分析制定各的商品波段换季时间
(23)执行配发VIP管理组及企划组促销赠品的计划(24)店开所物品的执行配发计划
(25)提交团购商品的下单数据及货品配发(26)接收他部反馈信息,及时处理解决(27)参加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 3.工作关系
4.绩效重点
(1)区域销售指标的及时有效性的完成(2)货品配发的及时性
(3)滞销、劣质产品的及时处理
(4)数据录入的准确性,上传的及时性
(5)上司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的效率和质量 5.岗位权限
(1)本部门内部培训活动申请权(2)负责区域一般性工作的决定权 6.工作展开方式
(1)每月日前赂营销中心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
(2)每月日召开部门会议,检讨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的部分于日前提交解决方案报告提交营销中心审批,并组织实施
(3)每月日前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4)每年月日前提交负责区域的年度销售计划
(5)每年月日前提交负责区域的实际年度费用,并提交建议报告
5.综合管理部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五
1、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内外、企业上下沟通协调工作,上传下达及下情上达;
2、负责公司会议及大型活动的组织、会务筹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及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文件、信函收发、传递及督办工作; 4.负责公司重要合同、协议的归档管理工作;
5、执行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建立企业档案;
6、负责公司办公环境、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8、负责公司车辆日常调度及管理工作;
9、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部部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综合部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协调公司各部门的相互工作关系,建立企业高效运行机制。
2、负责建立健全并完善企业各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绩效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做好督查考核工作。
3、负责做好公司安全、卫生的检查监督工作及内部协调,确保办公区安全、环境卫生整洁。
4、负责做好公司及本部门的各类文字材料的书写及文件下达,准确 传达公司领导意图。
5、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重大会议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6、负责公司办公会议的通知、组织及会议记录,监督各部门的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
7、负责公司重要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存档;
8、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综合部人员工作,聘用、解聘权限内人员,并对本部门出现的问题负总责;
9、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提出公司用人编制,报常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同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负责选拔聘用合格人力,保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3、负责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4、负责拟定推行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5、负责拟定推行员工考评方案,推进公平竞争,激励产生突出成效;
8、负责监察公司各单位、部门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9、负责加强劳资管理,保证劳资计划的实现;
10、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监督和执
行;
2、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负责编制后勤用款计划,搞好行政后勤预算工作;
3、负责做好公司财产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用于行政后勤生活服务的物资台账;
4、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搞好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5、负责做好公司用水、电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水、电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计量器具,搞好电器设备和线路的保养维修工作;
6、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前台岗位职责
1、负责来访客人做好接待、登记、引导工作,及时通知被访人员。
2、负责公司电话接听、收发传真、文档复印等工作,并按要求转接电话或记录信息,确保及时准确。
3、负责保持公司前台清洁卫生,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4、负责公司快递、信件、包裹的收发工作。
5、负责整理、分类、保管公司常用表格并依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增补。
6、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活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公司进行人员招聘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填表、引导)。
8、协助上级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董事长岗位职责
1、深刻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正确传达董事长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负责董事长日常经营工作中文件的起草,协助董事长起草信函、报告、文件等各类综合性文件,并负责董事长各类文件资料、来电、来函处理、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3、熟悉董事长的各项习惯,负责董事长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提醒,并安排董事长出席各类公务会议或商务差旅;
4、负责董事长来客、来访接待,行程安排,为董事长接见访客做好预约工作,接待访问董事长的重要来宾;
5、参与董事长日常工作中的各种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各项准备工作;
6、负责收集公司内部各种经营信息和数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负责撰写董事长决策相关的各种分析报告;
7、负责准备董事会与经营班子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
8、负责组织和安排总经理以上级别会务工作,并对决议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
9、负责董事长相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办公室环境维护管理工作;
6.商业运营部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六
一、部门概述:
1.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管理思路,制定和实施本项目招商计划,确定招商思路、招商方法和招商步骤,完成公司对本部门下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
2.做好对顾客、对厂商、对品牌的服务,通过管理手段,保证商街经营有序开展,并不断提升项目人气、服务档次、商街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部门职能:
1.招商职能:
⑴制定本项目招商计划,完成公司对本部门下达各项绩效考核指标;
⑵现有铺位及品类的合理布局调整工作;
⑶行业内个品牌商户资源的收集、筛选、整理、汇总及客户资料管理存档;
⑷项目内外及周边广告位的招商与布局调整工作;
⑸负责各项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终止、执行;
⑹配合营销策划部与商家衔接开展促销活动;
⑺现有商户的综合评定工作;
⑻控制铺位的招商工作;
⑼备选及淘汰商户的确定。2.营运职能:
⑴商家进退场次手续及装修管理;
⑵商家品牌及商品价格管理;
⑶商家营业员的管理(营销培训、服务礼仪、日常行为规范);
⑷营运现场经营秩序及内外环境、卫生的管理;
⑸商家的接待、综合评估、引进和淘汰管理;
⑹商家各项费用的收取及管理;
⑺顾客的咨询接待、投诉的处理及管理;
⑻如有大型卖场,则负责商户营业用品的售卖、领用及管理;
⑼如有大型卖场,则负责商户统一收银及管理;
⑽项目范围内公共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及管理;
⑾项目内外宣传广告形象检查监督管理; ⑿商户撤场物资处理参与及配合管理;
⒀负责为商户提供服务设施的领用、保管和管理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
1.招商运营部经理:
⑴根据规划和公司中心工作,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监控实施过程与效果,负责制定本
部门的整体计划和各品类的招商计划;
⑵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制定营运管理整体规划,参与营销推广年度规划;
⑶执行公司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商街正常的营运秩序、营业现场及项目内外环境、设备设施
例行检查与管理;
⑷负责各品牌进场签约的政策把控;
⑸负责对各楼层各区域布局和品牌的合理性调整;
⑹负责空置铺位及广告位的整体招商业绩考核;
⑺联合营销部对大型促销活动促销商品的整体结构合理性调整,各商家、品牌促销活动内容的建议
与指导,实施营销策划部组织的营销推广活动;
⑻制定招商政策及策略,完善招商工具包;
⑼组织商户各类会议;
⑽预算和控制本项目年度招商及管理、营运、推广等活动费用;
⑾发动和组织商户,利用商户资源参与各项营销推广活动;
⑿顾客与投诉处理指导监督,重大顾客投诉及突发事件的接待处理与反馈;
⒀商户退场时争议解释、手续跟进、善后等;
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培训与评估;
⒂协调处理与其他部门的工作。2.招商运营部主管
(1)协助招商经理、副经理进行日常管理、招商管理及协调管理工作。(2)带领本部门招商专员完成公司下达招商任务。(3)协助招商经理制定部门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协助招商经理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5)做好本部门招商专员的招商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6)及时掌握本组招商专员的客户情况。
(7)协助招商经理组织本部门招商专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招商专员专业水平。(8)及时处理招商专员遇到的疑难问题。(9)配合招商经理做好本部门招商专员的日常工作分配。
(10)协助招商经理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协调相关工作的实施及做好工作分配。(11)协助招商经理完成各项招商计划的制定。(12)定期组织本部门招商专员进行市场调研。(13)组织本部门招商专员的日常工作例会。
(14)协助招商经理安排本部门人员值班及调休并记录考勤。(15)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招商专员:
⑴按公司招商流程及工作制度要求进行日常招商工作;
⑵负责招商工作和开发客户,完成每月;
⑶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为上级及时提供有效的商业信息;
⑷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并有效的开辟新的商户,拓宽招商渠道,不断收集目标商户信息,建立
翔实的商户档案
⑸负责客户拜访及回访,定时拜访客户,积累招商客户资源;
⑹负责接听每天客户咨询来电,登记好每年的客户来电来访资料;
⑺负责每日客户来访接待,认真讲解招商政策,做好客户问题的回答工作;
⑻定期例会汇报各自招商工作进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⑼负责跟进有希望但尚未成交的客户;
⑽帮助客户挑选适应其经营业态的场地铺位,热情向其推荐;
⑾负责与招商客户签订《意向书》、《租赁协议》,记录客户档案,整理客户资料;
⑿协助招商客户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及相关证件;
⒀协助客户办理开业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客户能够顺利开业;
⒁定期开展商家拓展计划及拜访计划,并按时提供商家拜访情况报告;
⒂整理招商相关资料,确保资料整齐完善;
7.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七
所谓形式审查, 是指登记机构仅对反映相关法律事实的材料进行审查, 查验其内容是否完备, 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加以审查。所谓实质审查, 是指登记机构不仅要对材料进行审查, 还要考察材料反映的法律事实即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从这一规定来看, 首先, 登记机构查验的是材料而非相关事实本身, 对于有关事实不清楚的, 登记机构也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而非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其次, 登记机构的询问也是围绕有关登记事项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来展开;第三, 在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就要“如实”也就是严格按照登记申请书的请求进行登记。显然, 这些都是登记机构在对材料而非相关事实进行审查, 换言之, 登记机构是在进行形式审查。而只有在特定情况下, 登记机构才需要实地查看。因此,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 我们认为, 实际上确立了登记机构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的原则。
基于登记机构审查能力、审查权限以及审查错误后承担的责任相匹配的考虑, 《房屋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 对《物权法》确立的登记机构审查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办法》第17、18、19条对登记机构的受理、查验及询问以及实地查看进行了规定。而第20条则在前三条基础上对何种情况下予以登记加以规定, 从而实际上确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审查内容。从这些条文尤其是第20条的规定来看, 其实际上确立了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实质审查的审查职责。当然, 考虑到《物权法》的规定较为抽象, 我们认为, 应当区别各种具体的登记申请材料来分别具体确定其审查标准。
二、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在登记实践中,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对于这些材料, 基于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和审查能力, 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1. 对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审查
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合同、继承关系证明等。权利来源即房屋权利变动原因, 也就是导致房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 对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也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审查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或者说对导致房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们认为, 登记机构无权对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进行实质审查。这是因为, 一方面, 如果登记机构有权审查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合法性, 也就意味着登记机构能够对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加以判断, 从而最终确认房屋权利的归属和内容。因为在房屋买卖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 依据该合同完成的房屋登记显然构成了错误登记;反过来说, 如果登记机构能够判断实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只要完成房屋登记, 就能够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依据《物权法》第32条, 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 显然其并未授予登记机构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权力。
另一方面, 房屋权利变动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登记机构审查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合法性, 也主要是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但《合同法》第127条只是授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的权力。换言之, 只有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后, 行政机关方可监督处理, 行政机关无权确认合同效力。在此情况下, 登记机构的确权完全无从谈起。此外, 从我们对登记机构人员构成的调研也可以看到, 其很难达到《法官法》、《仲裁法》对法官和仲裁员要求的业务水平, 因此无法胜任判断实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
故而, 《办法》并不要求对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进行审查, 换言之, 对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 登记机构只是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合法性, 如作为物权变动依据的合同、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问题, 本身不应属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职权范围。登记机构只需加以简单核对, 判断其主体是否是登记申请人, 客体和内容与登记申请书是否一致即可。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登记机构是否对申请人的身份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登记机构应当确保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 且申请人系身份证明记载的民事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 登记机构只对身份证明负有合理的审核义务。
我们认为, 鉴于第一代身份证较难辨认, 而且容易伪造, 而第二代身份证虽然很难伪造且比较清晰, 但绝大多数地区登记机构尚无法与公安机关的查询系统联网, 从而无法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因此, 登记机构仅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属实负有合理的审核义务, 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登记机构的具体审核义务。申言之, 在目前的条件下, 原则上登记人员只要比对身份证明, 如果该身份证明没有明显伪造痕迹, 身份证明号码与登记档案记载一致, 且申请人形象与身份证明上照片基本吻合即可。如果条件具备, 则登记机构应当对身份证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即应当确认身份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对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负有实质审核义务。之所以如此, 是考虑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系登记机构颁发, 故而登记机构有能力也有义务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4. 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其他文书、证明文件
这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等等。严格地讲, 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属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 但为方便起见, 在此一并介绍。
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公安机关对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名称加以核准的文书, 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内出具;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更是对相关民事纠纷的终局判决。登记机构当然无权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加以判断。故而, 登记机构对此也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判断其系对申请登记的房屋出具, 且主体、客体、内容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一致即可。
5.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主要包括竣工证明、测绘报告、公证文书等。这些证明是有关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 对相关事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而且登记机构也没有能力对其证明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故而, 登记机构只要核对其符合《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即可, 而无须对其准确性加以审核。
三、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
《办法》第20条逐项列举了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条件, 明确了登记机构的具体审查内容, 申言之:
1. 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本项是对登记申请过程中主体一致的要求。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登记申请人的身份, 从而为依据登记簿判断申请人一方是否对房屋享有权利奠定基础。要求主体一致, 也就为避免他人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登记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在登记实践中,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 (合同、继承关系证明、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等) 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依据本项, 这些材料在主体上应当是一致的。实现本项的要求, 登记机构应当完成如下步骤:
第一, 登记机构应当首先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无法提供, 则应当告知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如果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系伪造、变造或者已因补发、换证等情形而失效, 则应当依据《办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 登记机构应当比对申请人及其身份证明, 判断申请人是否是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当事人。如前所述, 在此, 登记机构应当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该身份证明明显系伪造, 或者已经过期, 或者身份证号码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 或者申请人与身份证明上的照片区别较大, 登记人员因过失没有发现从而导致错误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登记机构应当比对登记簿、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以及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等其他申请材料, 确认其记载的申请人姓名、名称是一致的。
依据《办法》第15条规定,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场。申请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 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此时, 登记机构应当比对代理人与其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的记载, 并检验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本项是对登记过程中客体一致的要求。房屋登记是对特定房屋的登记, 房屋登记过程中各项申请文件指向的房屋必须是同一特定的房屋。而且, 房屋登记原则上以一方对特定房屋有权处分作为前提, 如果某人对某一房屋没有处分权, 其就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自然也就不能申请相应的登记。因此, 客体的一致, 不仅有利于确定需要登记的特定房屋, 也有利于登记机构判断房屋的权属从而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客体一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对于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鉴于此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簿尚未建立, 故而对房屋的特定化应当依据规划证明材料完成。登记机构无权对规划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加以审查, 但其首先应当对规划证明材料加以核查, 判断其真实性。其次, 登记机构应当比对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 确认其指向的房屋是同一的。在这一过程中, 可能出现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后, 其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情形。登记机构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要求其补交材料等方式, 确认登记客体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 对于其他登记来说, 其以初始登记的完成为前提, 故而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登记簿,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予以特定化。登记机构应当首先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书的记载是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 再比对登记申请书、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以及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等, 确认其指向的房屋是同一的。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本项是对登记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要求。这就是说,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书记载的申请登记的内容, 应当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一致的。
房屋权利的变动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因登记完成而发生, 但是之所以发生此种效力, 本质上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变动房屋权利的意图或者法律做出了直接规定。但是, 考虑到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 故而《办法》强调以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书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及其他房屋权利变动原因以供登记机构审查。因此, 就房屋权利的登记, 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继承关系证明,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申请登记内容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相一致, 具体来说:
第一, 在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如买卖、互换、出资、抵押、设立地役权等) 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的申请房屋登记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中房屋权利变动内容一致。登记机构无权审核当事人之间房屋权利变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但是其应当对该合同中是否具备房屋权利变动的内容以及该内容与登记申请书是否一致加以比对。
首先, 登记机构应当确认合同中当事人要对哪一特定房屋进行权利变动。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具体房屋, 或者该房屋与登记申请书不一致, 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提交书面补充协议, 明确约定该具体房屋;如果当事人拒绝补交材料或者补充协议确认的房屋与登记申请书记载不一致, 则应当不予登记。
其次, 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权利变动的具体内容, 也就是说该合同欠缺主要条款, 例如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的主债权, 地役权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用方法, 则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此提交书面补充协议, 对缺失的主要条款予以规定。
然后, 登记机构应当确认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表达了何种房屋权利变动的意图, 究竟是转移所有权, 还是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 并比对其是否与登记申请书的记载相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 需要通过询问、补交材料, 来保证二者的一致。
第二, 因继承或者遗嘱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申请书的记载是否一致加以审核。
因继承或者遗嘱发生房屋权利变动的情况下, 鉴于登记机构无权也没有能力对继承关系加以判断, 依据有关行政规章, 应当首先通过公证文书对继承关系加以确定, 再据此办理相应登记。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其中对继承、遗嘱、赠与中的公证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此需要强调的是, 一方面, 登记机构不得对公证文书中公证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另一方面, 登记机构应当核对公证文书记载事实的完整性及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相一致。这里所言的完整性, 就是说该公证文书应当就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进行全面描述。实践中, 有些遗嘱继承人仅有遗嘱公证书, 而没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则只能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在立遗嘱时的合法性, 而不能证明遗嘱继承人能够依据该遗嘱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例如, 某甲立遗嘱将其唯一的财产某一房屋给其长孙继承, 但其死亡前可能另行立了一份遗嘱将该房屋给其次子;或者其虽然没有另立遗嘱, 但是其次子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依法必须获得一定的遗产份额。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必须就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继承关系进行全面的核查, 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
第三,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对此, 登记机构无权审核其效力, 但是仍然要对其内容是否与登记申请书一致加以核对。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请登记的房屋, 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 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不予登记。但是, 如果系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登记要求, 基于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即便存在不一致或者与登记簿记载权利冲突的情形, 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登记, 并同时告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由其提出执行异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 合法建造房屋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必须与其提交的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登记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本项强调, 一方面,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这是因为, 房屋权利主要是物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的要求,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 (他项权利) 。而房屋登记中各种事项的登记, 往往涉及对权利处分的限制, 一经登记, 就可能限制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因此, 在房屋登记中, 登记机构应当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加以审核, 判断其是否与在先的房屋权利相冲突。
另一方面, 登记机构只对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与申请登记事项相冲突加以审核。这是因为登记机构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无权加以审查, 故而, 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 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 而仅需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换言之, 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替代了真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 在抵押权被协议注销后, 抵押人与买受人申请转让抵押房屋, 登记机构审查后认为并无权利冲突, 从而办理了转让登记。此后, 即便认为该消灭抵押权的合同无效, 也不能认为登记机构的转让登记不当。
8.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 篇八
【关键词】集团化管理模式;会计机构;职能设置
一、集团化管理模式下会计管理的意义
第一,集团化管理模式下的会计管理有利于实现会计管理的科学规范化。因为会计工作人员受主观意识的影响,难以保证会计账目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而通过集团化管理模式的实施,可以有效实现会计预算和审核工作的公开化,进一步监督和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推动集团会计管理更加规范化,进而促进会计部门积极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使集团公司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集团化管理模式下的会计管理有利于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分散化的管理很容易造成财务管理过程中受到领导人的思想影响,很难真正实现财务的公开透明化,而通过集团化管理能做到会计预算、核算的标准化、公开化、统一化以及财务使用情况的清晰化和数据统计的准确化,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人员有效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支配工作,强财务分析和掌握工作的统一,从而提高会计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三,集团化管理模式下的会计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控制。通过集团化的会计活动可以帮助集团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内部资金情况,并通过预算、风险分析等深入了解并把握风险情况,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宏观政策和形势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做出科学的判断,降低企业投资的风险,对于加强企业决断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集团化管理模式下会计机构的设置
1.集团化管理模式下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
为了确保集团财务集中管理机构的设置科学化、系统化,需要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集团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要充分考虑集权程度和分权程度的平衡,这样才能明确集团财务管理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利明确、责任清晰。第二,集团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整个集团的机构设置,服从企业的发展规划,按照企业的财务计划进行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和下属公司的发展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支撑。
2.明确会计机构设置,保证权责利
(1)会计处。会计处的职责是审查各企业的会计工作,负责企业整体的会计核算事务,对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在进行会计处的设置时,要注重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核算等相关工作的效率和条理性。
(2)资金处。资金处的职责是统筹集团和各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工作。负责筹集、合理安排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制定和修改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帮助企业降低资金风险。负责企业对外的抵押担保和中长期投资工作。
(3)预算处。预算处的职责是制定财务预算并落实其实施细则。预算处通过对预算管理体系的研究和实施,对企业下一发展期运营所需要的资金做出科学的预算,以确保集团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集团化管理模式下会计机构的职能分析
1.会计综合管理及核算职能
会计综合管理及核算职能主要体现了集团公司内部会计的管理和控制体系,主要包含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档案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及综合事务管理等。对于下属公司而言,应该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级的指示及时的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预算管理职能
对于集团财务部门而言,应该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形势的、有利于集团和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还是下属分、子公司的指导性纲领。下属公司需要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集团的预算做出自己公司的预算实施细则,并上交上级公司进行审核和修改,待审核通过后按照该方案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
3.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职能
集团的财务风险的管控主要是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对财务风险进行预判和识别,然后制定相关的财务措施进行防范。同时,作为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应该负责对下属公司的财务进行定期的评判,构建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集团财务部的管控风险的职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较少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的财务损失。
4.投资管理职能
集团下属公司是具体投资行为实施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管控相关风险。按照流程来说,首先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投资规划,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实施和落实相关细则。整体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对资产投资行为进行管控。
5.基金管理职能
对于集团化企业而言,集团内部的及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及调配都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下属公司的所有收入上交集团公司,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调配下属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资金。此外,集团要时常了解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保证企业资金的均衡流动,以此保障集团的年度财务计划得以落实。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才能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集团化模式下会计机构的设置有利于现代企业会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对于企业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意义重大。因此,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履行集团化管理模式下的会计智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会计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发挥实效。
参考文献:
[1] 陈伟祥. 如何加强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控[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6(21) .
[2] 宋晨光. 大型国企管控模式探讨[J]. 现代经济信息. 20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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