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解析

2024-08-31

行政管理学解析(共9篇)

1.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一

浅谈行政强制法

--------市委组织部第二期培训班 赵红军

行政强制与每一个人都有密切关系。从市容环境到规划拆迁,从市场秩序到质量监督,都涉及行政强制。有专家形象的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同法院打交道,但是他从出生报户口开始直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都要受行政强制权的约束。”

正因为如此,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过乱现象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过去存在的行政强制过乱现象的关键。

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目前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可能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2005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曾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财务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务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法制统一,草案还规定:“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二、地方法规可设定部分强制措施

针对草案中的”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后,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做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四次审议的草案中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了解,上述规定中的“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草案原则规定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特殊事项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有一些事项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规定。

三、应将行政强制设定权收到中央

对于草案的上述修改,一些常委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不同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这是本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个委员指出,新的草案规定,对没有制定法律的,而且属于国务院职权事项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并且对地方也开了口子。这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原则的突破。为什么开了口子,是因为要承认17件行政法规继续有效。立法要考虑长期效果,能否有一个更妥当的表述,在现阶段法律和法规没有完全衔接好时也可以正常运作。从长远来说,还是应该坚持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如何设定行政强制权,一直是行政强制立法中讨论的焦点问题。”任茂东委员说,草案四审稿有进步,但仍有两个问题可能发生:一是,如果某一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但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那就是允许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二是,如果某一事项虽然没有制定法律,也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如果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就等于允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权行事。任茂东建议,将行政强制设定权规定在中央,将草案对地方的授权内容删去。

严以新委员也建议删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他的理由是,地方政府权利缺少制约,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应当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收回中央,不给地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四、地方设定的行政强制需报人大

“草案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口子开得比较大,缺少约束和监督。”吕薇委员认为。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但并没有提到设置法律为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需要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来监督,要不要报地方人大等。这样,地方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比较任意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约束性规定”。吕薇建议。

侯建国委员也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增加限制性条款。

吴晓灵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要分别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两年之内由报备机关对效用进行评估,作出继续保留或者取消该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这样既可以满足行政机关和地方的需要,又可以对行政强制权的设置有一个制约。”

2.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二

一、气象执法工作的现状

市局成立了政策法规科, 有6名持有执法证人员, 各县区局各有2-3人有执法证, 全市有执法证人员20多名。我局成立了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每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后, 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了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 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与各科室签订了《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 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岗位、个人。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 对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分解细化, 明确了各科室的具体执法责任, 完善细化了内部执法责任体系。

二、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工作

(一)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首先, 我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 党组成员任副组长,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其次, 认真落实重大事项集体论证制度。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制定了各类行政执法制度, 对气象行政执法重大违法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 作出决定。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在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的前提下, 特别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掌握“一法两条例”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法规, 做到知法、懂法, 文明执法, 严格执法。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省局组织的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班, 不断补充行政执法人员队伍,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 加强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一是完善执法工作制度, 进一步做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市局先后制定了《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承诺》、《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气象行政执法备案统计报告制度》等制度, 使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 严格落实用制度管人、管事, 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对气象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职责进行分解,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制定了目录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实行“阳光政务”, 对气象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进一步规范完善气象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减少审批环节, 缩短办事时限, 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对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工作流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事项, 在气象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宣传栏上予以公示、公开,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增加社会透明度。在实际工作中, 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认真学习市政府行政审批文件精神,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 促进办理审批事项提速、提效, 实现了及时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现场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工作目标。在近几年办理的行政审批件中, 没有受到过投诉, 实现了符合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的“双百”标准。四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备案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备案工作, 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的通知》、省局《关于建立气象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关部门, 报告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 加强执法宣传,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 我局高度重视气象宣传工作, 将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贯穿于政策法规工作的始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 通过“3·23”世界气象日、安全生产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召开座谈回等多种形式, 积极开展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 不仅使全体职工熟悉出台的气象法律法规, 也要使社会公众知晓与其切身利益相攸关的气象法律知识,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4月之前通过滨州市电视台发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通告》和《人影作业公告》;每年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 围绕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 营造良好的气象防灾减灾氛围。同时, 在我局门户网站设置专门网页, 对条例进行宣传。

(四) 加强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 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我局先后牵头组织开展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信息传播、防雷、施放气球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收到了良好效果。为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每年积极协调市安委会下发防雷安全隐患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同时联合各级安监、建设等部门对全市重点防雷单位进行防雷安全专项检查;通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治理活动,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针对近年来各类庆典活动施放气球增多的状况, 积极采取措施, 将安全关口前移, 进一步加大施放气球活动巡查力度, 切实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严厉查处未经审批、作业单位无资质施放、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施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

三、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 存在问题

我局虽然在落实执法责任制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但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公众气象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全市防雷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相关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落实不到位;主要原因是部分部门或单位的安全意识不高, 在强调简化程序和发展速度的同时, 忽视了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

(二) 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气象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气象影视资源、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 加大对《气象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扩大社会影响, 全面提升全社会气象法律意识素质。二是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程序, 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 全面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三是加大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坚持严格执法, 文明执法, 依法查处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非法施放气球、不按规定办理防雷竣工验收手续等气象违法行为, 杜绝有案不查, 查处不力等不作为行为。四是积极邀请市相关部门就我市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调研,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解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

参考文献

3.行政法的人性化解析 篇三

关键词:立法执法;救济

行政法最核心的内涵,即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也就是说,公权力是为私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和服务的,公权力虽源自于私权利,然而,相对于单个的公民权而言,公权力是极其庞大的,一旦没有好的制度措施将其与与约束,它就极可能膨胀扩大,从而侵害公民权,以致,违反行政法的宗旨和本性,也最终违背公民最初让渡权利的初衷,进而违背公民意志。那么,行政法怎样才能有效体现公民意志和意愿呢?人性,行政法的人性化。我认为,解析人性行政法,首先面对的就是对“人性”这一词汇的理解和阐释。在下认为,“人性”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简单概念或某一学科领域上的专属概念,它没有唯一的定义。到底何为人性的行政法呢?笔者认为应该在静态的立法制度和动态的法律运行的双向层次上分析和看待这个问题。具体的说:立法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法律的内容彰显人文关怀;执法时,在法律界定的限度內,提高执法的质量,提高公民对执法的满意度;在救济制度上,在不违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维护的维护,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权。

一、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行政法的人性化,首先要从立法层面来推进,只有从立法的泉源上体现人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体现人文关怀,才能确保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能体现人文关怀。在立法层面,行政立法必须体现最广大公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公民的意愿和诉求,而之所以让行政机关通过立法形式来实施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主要在于可以由此汇集民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顺畅进行。所有这些要求人必须成为立法的主体,立法者与被立法者达成身份上的一致,也就是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只有公民为自己立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公民意志时,才有人性适用的基础。行政立法应做到内容的民主和立法程序的民主。实现行政立法内容的民主首先就要强调行政立法对公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其次要确保立法内容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保障。由于行政机关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出的民意机关,加之,公权力与生俱来的侵略性、扩张性、腐败性,为了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维护和实现,因此,行政立法时要特别注意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权力机关在授权立法时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监督作用,严格限定授权事项、范围、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幅度等。要保证与授权立法规范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一定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见,以此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二、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人性行政法”,在行政执法领域,顾名思义,即“人性化执法”,它包含两层含义:①人性化;②执法。“人性化”强调提高执法服务的质量,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要求。而“执法”的本质,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把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化为实实在在的具体行为,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法律评价。两者貌似相去甚远,相互背离,实则联系密切。“人性化执法”是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在规范执法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给与相对人柔性的人文关怀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动地或被动地适当满足当事人的一些合理的“要求与愿望”,维护人的权利,顾及人的感受。因为在现代行政执法中,简单的行政处罚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与对立,会损坏“官”与“民”两方的感情,不利于和谐,并且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往往导致,案了事儿不了,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因此,在执法层面,我们应该在不违背立法宗旨和法律权威的前提下,给予双方更多协商解决纠纷的空间。

三、行政救济的完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能通过完善的救济制度来最终弥补行政相对人权利受损的状况,这才是人性在行政法中最充分最完备的体现。我国已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但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仍存在不足,并不能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而根据以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把可诉的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就使得法院在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中存在很大的不便,然而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已将可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而2015年我国立法机关也将如期启动《行政复议法》的修法工作,可以预见,在新的《行政复议法》必然也会做出这样的修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我国对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法治事业的重大进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法注重人文关怀,体恤民意的人性化进步。行政立法中如何体现人性是在静态的立法制度上分析和解释人性行政法,而动态运行中的行政法如何实现人性化,则是人性化最为直观的体现,因为它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环节,影响着人们对行政立法是否达到人性化的判断。

4.行政职业能力解析常识判断 篇四

常识测试考查的是考生的常识判断能力,它反映了考生在日常生活中涉猎社会百科知识的广泛程度以及是否对社会各种现象进行过留心观察和深刻的思索,也就是说它考查考生是否是一个生活的有心人。一个人如果根本没有用过电脑,对于什么是网上聊天这种题目肯定是一头雾水;一个人如果从来不看电影,遇到让他分析中国电影业为何不能作出大的成绩时只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常识测验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政治、经济、天文、地理、哲学、历史等等无所不包,但其问题一般不会很难,大多是人们平时熟悉的问题,在这部分的题目中,属于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题目以及比较基础性的政治、哲学题目,对于一般考生来说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因为其基本道理在中学都学过了。另有一些题目是属于社会现实问题探源的,做这种题,一是要在平时注意观察生活,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二是要在题目给出的选项中寻找正确答案,可以用排除法进行解答。另外有些社会最新事物如计算机、网络等常识性的考查,也是比较简单的。总而言之,做好常识测验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定要在平时多获取信息,多留心生活。

这部分内容的复习,政治、经济、法律、管理部分可以参考本套书的《公共基础知识》分册。其他基本的历史、地理、国情国策、科技知识等,应该在平时点滴积累,多掌握一些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识。

【例题1】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这表明()。

a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b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只打击抢劫、杀人犯罪

d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解析:答案为b。c项表述存在错误,a、d项表述本身没有错误,但与题意不合。

【例题2】尽管我们关于太阳能的研究和议论已经相当多,但今天对太阳能的利用还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原因是()。

a尚未开发出有效的收集和储存太阳能的系统

b核能仍然更有效

c太阳能系统尚不安全

d难以将阳光有效地聚焦

解析:答案为a。关于太阳能的利用可能很多人都没有系统的知识,但是仔细地分析这四个备选答案,考生可以根据常识看出b、c、d三个理由都过分具体,似乎不应成为不能充分利用太阳能的充分理由,只有选项a所说的原因概括性高,更为全面,也更符合目前关于太阳能的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故a为正确答案。

【例题3】《资治通鉴》成书于()。

a西汉b东汉

c北宋d南宋

解析:答案为c。《资治通鉴》是司马光所编,司马光是北宋时期人。

【例题4】如果采用夏令时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日光,节约能源,那么1992年中国国务院决定暂停止使用夏令时,最不可能的原因是()。

a中国幅员辽阔,日照时 间地区性差异大

b夏令时制节约能源效果不明显

c改换时制给工业、交通、人民生活领域带来一定的混乱

d人体生物节律稳定性大,很难适应时差

解析:答案为d。关于夏令时 间的问题,很少有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我们都耳闻目睹过有关夏令时制优越性的宣传、报道,并且我们都有实行夏时制及不实行夏时制的亲自体验,这些经验和常识就构成了我们解答此题的基础。通过对这四个选项的观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a、b、c三项所述的原因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应该成为暂停采用夏时制的最不可能的原因,而d项所述的人体生物节律稳定性差,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实行夏时制对人体机能没有多大的影响,不论是时差还是温差,人的适应性都很强。虽然说时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但随着时 间的推移,人们是完全可以调整适应的。故此题的正确答案为d。考生应该注意,这一题采用的是否定式提问的方式,不要按照习惯的肯定方式去思考和作答。

【例题5】克隆技术属于生物技术中的()工程。

a细胞工程b化学工程

c系统工程d遗传工程

解析:答案为a。虽然我们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关于克隆技术的系统知识,但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四个选项,就会发现b、c、d都不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为a。

【例题6】在电磁波谱中,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三个波段的频率大小关系是()。

a红外线频率最高,可见光频率最低

b紫外线频率最高,红外线频率最低

c可见光频率最高,红外线频率最低

d紫外线频率最高,可见光频率最低

解析:答案为b。紫外线的波长比可见光的波长短,红外线的波长比可见光的波长要长。根据波长与频率成反比这一关系,可知红外线频率最低,紫外线频率最高。

【例题7】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成立的。

a上海b北平

c长沙d广州

解析:答案为a。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中国工人阶级最密集的中心城市上海首先建立的。

【例题8】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不含()。

a投资需求b消费需求

c储蓄需求d出口需求

解析:答案为c。这道题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经济常识,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出口需求三项,而储蓄需求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因素。

【例题9】对科学技术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

a社会制度b社会生产方式

c生产关系d生产力

解析:答案为d。社会制度的先进与落后,生产方式的优劣,生产关系的好坏,都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作用,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

【例题10】孙中山为推翻清朝,在檀香山成立了()。

a兴中会b华兴会

c光复会d同盟会

解析:答案为a。孙中山为推翻清朝,最早在檀香山成立了兴中会。华兴会是黄兴创立的,光复会是陶成章等人创立的,蔡元培任会长,而同盟会则是孙中山联合光复会、华兴会、兴中会一起创立的联盟。

【例题11】目前我国正大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其最主要原因在于()。

a由于资源、人口、环境的限制,粗放型增长已难以为继

b经济学家认为这样比较好

c我国已实现了初级工业化

d国际经济的竞争日益激烈

解析:答案为a。如果对我国国情了解的话,做出这道题是轻而易举的。我国经济效益低,资源消耗严重,如果这样继续下去,后果将是发展后劲不足。b、c、d项没有说出根本原因,只有a项切合题意。

【例题12】在西方发达国家建筑业中,普遍用塑料门窗代替木制门窗和金属门窗,政府也对此大力提倡,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

a金属门窗价格昂贵

b塑料门窗成本最低

c使用塑料门窗的建设商可以享受减免税

d使用塑料门窗有利于保护非再生性资源

解析:关于塑料门窗的使用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很系统的了解,但是仔细分析以上四个选项,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看出a、b、c三个理由只是陈述了塑料门窗的一些优点,当然就谈不上所谓的根本原因了,只有d选项使用塑料门窗可以有利于保护非再生性资源具有根本的意义,符合常识,故正确答案为d。

内容概述

常识测试考查的是考生的常识判断能力,它反映了考生在日常生活中涉猎社会百科知识的广泛程度以及是否对社会各种现象进行过留心观察和深刻的思索,也就是说它考查考生是否是一个生活的有心人。一个人如果根本没有用过电脑,对于什么是网上聊天这种题目肯定是一头雾水;一个人如果从来不看电影,遇到让他分析中国电影业为何不能作出大的成绩时只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常识测验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政治、经济、天文、地理、哲学、历史等等无所不包,但其问题一般不会很难,大多是人们平时熟悉的问题,在这部分的题目中,属于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题目以及比较基础性的政治、哲学题目,对于一般考生来说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因为其基本道理在中学都学过了。另有一些题目是属于社会现实问题探源的,做这种题,一是要在平时注意观察生活,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二是要在题目给出的选项中寻找正确答案,可以用排除法进行解答。另外有些社会最新事物如计算机、网络等常识性的考查,也是比较简单的。总而言之,做好常识测验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定要在平时多获取信息,多留心生活。

这部分内容的复习,政治、经济、法律、管理部分可以参考本套书的《公共基础知识》分册。其他基本的历史、地理、国情国策、科技知识等,应该在平时点滴积累,多掌握一些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识。

【例题1】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这表明()。

a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b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只打击抢劫、杀人犯罪

d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解析:答案为b。c项表述存在错误,a、d项表述本身没有错误,但与题意不合。

【例题2】尽管我们关于太阳能的研究和议论已经相当多,但今天对太阳能的利用还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原因是()。

a尚未开发出有效的收集和储存太阳能的系统

b核能仍然更有效

c太阳能系统尚不安全

d难以将阳光有效地聚焦

解析:答案为a。关于太阳能的利用可能很多人都没有系统的知识,但是仔细地分析这四个备选答案,考生可以根据常识看出b、c、d三个理由都过分具体,似乎不应成为不能充分利用太阳能的充分理由,只有选项a所说的原因概括性高,更为全面,也更符合目前关于太阳能的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故a为正确答案。

【例题3】《资治通鉴》成书于()。

a西汉b东汉

c北宋d南宋

解析:答案为c。《资治通鉴》是司马光所编,司马光是北宋时期人。

【例题4】如果采用夏令时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日光,节约能源,那么1992年中国国务院决定暂停止使用夏令时,最不可能的原因是()。

a中国幅员辽阔,日照时 间地区性差异大

b夏令时制节约能源效果不明显

c改换时制给工业、交通、人民生活领域带来一定的混乱

d人体生物节律稳定性大,很难适应时差

解析:答案为d。关于夏令时 间的问题,很少有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我们都耳闻目睹过有关夏令时制优越性的宣传、报道,并且我们都有实行夏时制及不实行夏时制的亲自体验,这些经验和常识就构成了我们解答此题的基础。通过对这四个选项的观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a、b、c三项所述的原因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应该成为暂停采用夏时制的最不可能的原因,而d项所述的人体生物节律稳定性差,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实行夏时制对人体机能没有多大的影响,不论是时差还是温差,人的适应性都很强。虽然说时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但随着时 间的推移,人们是完全可以调整适应的。故此题的正确答案为d。考生应该注意,这一题采用的是否定式提问的方式,不要按照习惯的肯定方式去思考和作答。

【例题5】克隆技术属于生物技术中的()工程。

a细胞工程b化学工程

5.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 篇五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注: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但毋庸讳言,《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年,是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十年,成效与问题同在,动力与阻力共存。“民告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令人欢欣鼓舞,但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阻力又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让人忧心忡忡。可以说,“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在许多地方,用‘走入困境’来形容并不为过,也并非危言耸听”。(注:陈有西:《对行政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我国的行政诉讼,令人堪忧。一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困境一:行政诉讼案件少。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比,显得较为冷清,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案件受理的数量极低。以1996年为例,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结数仅为79527件,而法院审结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273544件,仅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52%;即使是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凤毛麟角;同时有资料表明,这几年行政案件的增长速度也明显减慢,比如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为13006起,1991年为25667起,上升率为71.35%,1992年以后上升率急剧下降;从1993年到1998年的6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37万多件(但各年并不平衡,1998年一年的行政案件为98463起,就占了这几年总和的27%),这个数字与全国现有12亿人口的绝对数量相比,总起诉率只有万分之二点三。比如1997年,在我国每100万人中,仅有60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有些国家,每100万人中就有几百人提起行政诉讼(注:高娣:《行政诉讼: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载《法制日报》,1998年9月23日。),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可怜。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少,这是由于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较少受到侵害的缘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要看一看各级信访机构收到和接待的近于天文数字的来信来访就知道,事实并非如此。行政案件少,并不是行政争议发生的少,而是大量的具有行政意义的案件没有诉到法庭。困境二:行政案件撤诉多。行政争议案件不仅起诉率本身就很低,而且行政案件审结时的“撤销率”远低于“维持率”,“维持、撤销案件率”远低于“撤诉率”,而撤诉案件中“正常撤诉率”又远低于“非正常撤诉率”。例如据南阳地区统计,在该地的五县市法院的裁判中,平均撤诉率就高达37.5%,几乎等于平均维持率(23.4%)与平均撤销率(14.4%)二者之和。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些撤诉属于正常撤诉,但大多数属于“非正常撤诉”,“非正常撤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对原告威胁、恫吓、欺诈,或对原告行使诉权设置障碍,进行刁难,导致原告违心撤诉或者被迫撤诉;二是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为照顾行政机关的面子而打“和牌”、“变相调解”,他们或者说服被告,让被告给原告私下许诺,满足原告的要求,或者动员原告申请撤诉。(注: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127页。)行政案件撤诉率与非正常撤诉率高,导致案件中途流失,这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empirenews.page--] 困境三:行政诉讼审判难。一方面,由于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法律,凡是有可能被诉的行为,都交由党委或党委书记去做,事实上许多行为都是由党组织作出的,而《行政诉讼法》尽管实现了对政府的法律控制,但却控制不了党组织,由于党不能作“被告”,所以党的部门往往成了违法行为的“避风港”,正所谓“党委作报告,政府作被告;书记出点子,乡长挨板子”;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压力也很大,法外干预很严重,领导作“批示”,走后门,托关系,整个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也很难避免。正是基于上述的压力,许多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敢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而大量的是借助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强迫撤诉等非正常的方式结案,一种“异化”了的非正式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正在形成。困境四:行政裁判执行差。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而且执行难、执行差,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大多成了“司法白条”,尤其是判令行政机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难以得到兑现。在现实中,一些被执行组织由于“履行不能”、“囊中羞涩”,自己的工资都发不上,哪能管得上相对人的死活?还有些行政机关,即使有能力履行,但横行跋扈,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你判你的,我干我的”,常常以法院裁判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名,拒绝履行法院裁判。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犹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行政行为失范,行政诉讼低迷,“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严重失衡:“书面中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严重脱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治,犹如一盏“不发光的灯”,任重而道远。二 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 我国的行政诉讼陷入困境,被学者们称为“宪法意义上的挫折”,即构成宪法本质的那些意义的失落,宪法规定与行政法治“没有表达为一种现实的机构与制度,没有被公民与政府的意识解释或主张”。(注:杨海坤、朱中一:《90年代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1999年年会论文;)具体说来,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主要有: 成因一:观念上严重滞后。首先,从整个社会的观念来看,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在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贵民贱”、“下不能犯上”、“民不能告官”、“怕官”、“忌诉”、“息事宁人”的思想严重,“官本位”、“等级制”的权力观念和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崇尚人治,轻视以至否定法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往往是掌权人的一个表态、一张条子,就足以使法律扭曲变形,使办案人员不得不唯命是从;实践中的“条子案”、“首长案”、裙带关系、门户关系、尊卑关系,不仅给社会带来不正之风,同时也阻碍了行政诉讼现代化的实现。其次,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公民在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不知道告、不会告。由于许多事情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服从,不容质疑。稍有不恭言行,轻则受到批评斗争,重则遭到打击迫害,甚至被“专政”——这致使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不敢有任何不满的表露,何来奢谈什么“告”行政机关。况且,即使今天将行政机关告到法院,明天仍在它管理下生活;今天把行政机关告赢了,明天它还可以以其他理由或借口来惩罚你,正所谓“赢了一阵了,输了一辈子”,“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告了不值!况且在许多人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都是“官府衙门”,必然会“官官相护”,告了也白告,所以许多老百姓只能“民不与官斗”,一忍了之。并且,现实中也有许多人并不知道行政诉讼为何物,即使有的老百姓听说过,但也不知道如何告,到哪个“衙门”去告,要经过哪些程序,履行哪些手续,缴纳多少费用等,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实践中就很少起诉。这也是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少的直接根源。[!--empirenews.page--] 再次,从行政机关来看:“胜诉了喜笑颜开,败诉了怒气冲天”,不少行政人员“官本位”观念极重,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行政诉讼不利于行政管理,妨碍[1][2]下一页 了行政效率,观念难以改变,不敢或羞于当被告,于是就对原告威胁、恐吓、打击或报复,对法院行政审判不配合,利用手中各种资源分配权制约法院,对法院审判施加直接或间接压力,有的直接向法院扬言“你给我输案子,我就不给你票子、房子、车子”,甚或搬动上级领导说情,采取“组织措施”,撤换行政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以达到干扰、阻碍行政审判的目的。最后,从法院方面看,一些法院对有些行政案件,如计划生育、城市拆迁、乱收费、农民负担等,不敢管、不敢问,怕踩“告压线”,以为一旦受理了,就是对政府的“大不敬”,给政府“找麻烦”,“支持群众告政府”,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它不能从根源上疏通解决渠道,而是以高压手段,强迫人们就范,以求得一时的“稳定”。这种观念存在于一些掌权者心中,行政诉讼面临着不应有的责难、压力和困惑。总之,上述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整个社会观念上的缺失,乃是导致我国行政审判面临困境的主观原因。成因二:制度上的先天不足。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于市场经济尚未建立之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它的弊端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这主要体现为:一是《行政诉讼法》本身不完善,某些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给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带来不便;三是行政诉讼法还缺少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说来: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狭窄。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对大量抽象性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无权进行审查,这大大制约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2.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不完善。首先,就原告资格而言,法律仅规定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诉权,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害或不利影响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则未明确,这导致在实践中,该类被间接侵害的人大多被排斥于行政诉讼之外;而在被告资格上,法律对委托与授权的界限区分不明确,造成规章授权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能否作被告,以及对某些临时性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被告资格的认定也不明确,由此造成行政诉讼工作量的增加和度的难以把握。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不力。我国行诉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审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对监督的方式、途径、效力等方面规定的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现实中行政监督行为的失范。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行诉法对原告举证的性质、被告举证的范围、程度,被告补证的限制以及人民法院调取、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等,都缺少操作性规定。5.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的重合、冲突现象严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层次多,数量大,相互之间发生抵触、矛盾,甚至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而行政诉讼立法对其在审判适用中遇此情况如何处理,所做的规定较为原则,仅规定了报请上级或国务院进行解释或裁决的制度,致使一些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结,某些行政争议长期不能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empirenews.page--] 6.行政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完善。由于我国还没制定出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执行难”,执行中混乱状况甚为严重。可见,由于我国行政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营养不良”,导致了现实中行政审判的不规范。成因三: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在我国,行政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除了上文列举的部分情形外,最主要的体现为“行政审判不独立”。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对此表现有四:(1)审判机关相对于人大来说不独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但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超常“个案监督”,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独立审判,更会导致立法权僭越司法权;(2)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来说不独立。尽管立法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行政权高于司法权,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3)审判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上,仍未理顺;(4)人民法院没有独立的用人权、财政权,法院的人、财、物,审判人员的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的等都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对行政机关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这样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很难保证。以上四者,构成了行政审判外部不独立。第二,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在审判机关内部,行政审判组织不独立,表现为:(1)行政审判组织没有独立的裁决权,合议庭一个案件审理后,要向庭长、院长“层层汇报”、“层层审批”;(2)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判人员不独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以上三者,构成了我国行政审判内部不独立。综上所述,由于以上“观念上的严重缺失”、“制度上的先天不足”,以及“执法环境上的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难的现状。三 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 通过上文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困境与成因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诉讼在我国陷入困境,有着逻辑上的必然性。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用“困境”一词来概括,似乎有失偏颇,但笔者很难找到更合适的用语。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了,但我们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欢呼雀跃,因为“时间”代表不了什么。我们需要的态度是慎重而求实。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这些“成就”绝非象有的学者所吹捧的那样“光辉”、“伟大”,因为任何“成就”都应得到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该项制度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的印证。至于我国行政诉讼面临困境的成因,本文的分析难免牵强附会,因为任何“分析”都不过是学者们的“猜想”与事后的归纳而矣。我国行政诉讼陷入困境的真正根源,则极可能是多方面的、“非条理”、“非系统”的。如何走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但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路径,笔者预言,肯定是“多方面”的,而绝非是“单一”的。任何谋求“一针就灵”、一蹴而就的努力都只能是一种徒劳。因此,本文仅仅只是奢望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的透视,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思考,而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千文字中,开出什么“灵丹妙药”。以下几点也仅仅是作者列出的、自认为较为重要的、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empirenews.page--] 出路一:观念更新——克服官本位,树立民本位,政府不得为非,民权神圣不可侵犯; 出路二:制度重创——修改行诉法,消弭立法冲突;明确法律规定,扩大受案范围,提升主体地位,加强检察监督,确立行政违法推定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落实裁判执行; 出路三:审判独立——走出行诉困境的根本出路在改善执行环境,建立行政法院,加大司法审查,严格党政分开,真正实现我国行政审判的“内部独立”与“外部独立”。综上所述,如何摆脱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现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我国的行诉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6.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六

(1994年6月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

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

(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

(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

(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

(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

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四、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律师执照;

(五)于开庭前五分钟通知法警进入审判区值庭;

(六)安排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七)书记员入座,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五、准时开庭,不随意推迟开庭时间。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进入审判区入庭就座。

六、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七、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并请审判区、旁听区内的全体人员起立,书记员本人也应起立。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审判长示意大家坐下。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就座后,脱帽并整齐放置于本人席位台面的左前方,帽徽朝向旁听席。

八、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应当起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发言时除外。

九、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布:上海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二)宣布案由:本庭今天对原告×××(公民姓名或法人的全称)不服×××(行政管理的性质)处理(或处罚)决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涉及许可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宣布案由)诉

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

(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核对其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第三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庭的应询问其原因;

(四)核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权限,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应当说明特别授权的具体事项,并核对与委托书是否一致;

(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宣布他们的姓名、称谓和职务;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告知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一、当事人申请回避并提出回避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按法定回避的权限分别处理: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审判长应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以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判长简要叙述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发送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及具体日期,并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十三、审判长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和理由,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原意。

法庭调查

十四、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事实。法庭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实分段进行调查。

十五、询问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书面形式。有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出示并宣读书面材料全文;无书面形式的由被告当庭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应查明被告接受原告申请的事实,原告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十七、对行政赔偿案件应查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原告受损害的事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侵权造成损害的事实。

十八、法庭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并质证:

(一)被告当庭列举的证据;

(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提出的证据;

(四)人民法院直接调取的证据;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

十九、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

(一)被告陈述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印章称谓;

(三)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列举的执法主体资格证据分别质证。

二十、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方面的事实。事实证据较多时应告知被告分组列举。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予陈述。被告在开庭前已提交证据材料的,亦应以其当庭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无书面证据材料的,以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准。

十一、被告举证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证据分别质证。对证据可逐一质证,也可以分组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有权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二十二、对于当事人法庭提供的书证、物证,审判长应指示值庭法警将证据材料交由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辨认。

二十三、合议庭调查核取的证据及委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当庭宣读,并询问诉讼当事人的意见。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也可以由其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合议庭可以适时出示物证或播放视听资料。

二十四、证人出庭作证的,在作证前不得进入法庭。传证人入庭后,法庭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庭应就需要证明的事实发问证人。证人作证后,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可以质证。

二十五、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同意,可就有关事实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问。

二十六、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具体内容,或提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内容;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四)询问原告和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项、目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十七、调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事实:

(一)由被告陈述行政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法庭认为此节已明确并无异议时可以从简;

(二)由被告列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的相关证据;

(三)由被告列举行政复议过程或送达行政文书过程的相关证据;

(四)对被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二十八、分别询问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补充陈述。

法庭辩论

二十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辩论前,审判长可对案件事实调查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认识的一致之处和争议焦点作简要归纳。

十、审判长可按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顺序主持辩论。

十一、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听取诉讼各方的辩论意见。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内容应予指出;辩论内容纠缠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时应予引导;遇有言词激烈、讽刺挖苦的情况应及时制止。

十二、辩论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确需再行组织法庭调查的,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十三、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十四、开庭审理结束,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对不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宣布另定日期进行宣判。对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分钟后继续开庭。

十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陈述所作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允许在笔录末尾补正。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评议

十六、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组织合议庭成员围绕以下内容评议并作出结论: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八)本案裁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项、目,参照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

(九)诉讼费负担问题;

(十)需要合议的其他问题,如司法建议、判决后疏导工作等;

(十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案裁判结论。

十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确定原告申请或请求内容是否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二)确定被告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

十八、对行政赔偿案件还应评议如下事项:

(一)行政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三)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当事人之间有无调解的意愿,有调解意愿的应研究调解方案。

十九、评议中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判决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和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宣判

十一、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审判长宣读裁判结论时应当起立并示意全体人员起立。

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事实部分应简要,适用法律要准确。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事宜并说明法院将在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还应说明口头宣判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时,以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为准。

十三、定期宣判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出庭。宣判前,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判后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十四、合议庭认为所有庭审活动业已完毕的,应由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原告×××不服×××诉被告××××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内容: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1994年06月02日

7.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缺失问题,优化方式

近几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面临不断的挑战。财政部于2012年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国家也更加关注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内部制度建设问题。优化与改进内控制度, 可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有效预防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在反腐倡廉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 进一步优化内控制度建设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当下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内控制度的基本作用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 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还有以下积极作用:

其一,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主要经济活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环节, 针对主要风险点进行有效防控,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稳定运行, 同时明确各环节人员的岗位职责, 利于监督考核;

其二, 保障单位财务信息可靠、完整, 促进内部信息传递的及时通常, 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其三, 充分利用各项资产,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其四, 改善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公信力, 有利于行政和公益职能发挥;

二、内控制度建设缺失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出台已经两年多时间, 然而行政事业单位普遍执行情况较差,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思想认识不完全, 风险意识不强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 大多数人员特别是负责人认识不到位, 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经济业务构成较为简单、资金来源途径相对固定, 不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开展设计和风险控制工作。一些单位虽然提出了内控实施的具体细则, 然而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单位负责人将内部控制混同于财务预算与控制。风险意识薄弱, 思想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与具体开展。

(二) 内控制度建设科学性不强

内部控制建设是系统工程。在外部环境上, 内控建设较为缓慢。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内控建设与具体的会计控制存在出入, 在适应性与针对性中表现出不足, 要求不具体。在内部环境上, 内控建设不健全。例如, 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针对财务或其它经费管理提出具体的制度, 以此充当内控制度的基本组成, 但所包含的内控制度表现出单一性, 无法从整体层面取代内控制度。当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均不具备系统、综合、健全的内控系统。近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逐渐建立起了一些制度, 但是表现出业务流程不规范、职责权限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 上述制约了内控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落实开展。

(三) 预算管理较为薄弱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虽然采取零基预算方式, 但是实质性仍是固定预算与增量预算相结合, 并未对预算内的每一个项目实施具体的核定。预算编制水平不高, 造成在具体的预算执行过程执行力不够, 擅自增减预算项目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足, 制约了预算管理的约束力。预算编制准确性不足的其中主要原因一是项目目标不明确, 二是对外部市场环境面临较大挑战, 造成预算编制水平不高和预算管理执行困难。

(四) 资产管理较为薄弱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 面向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时, 其在管理层面表现出认识不足, 管理方法不科学性等问题。如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计量不准, 不规范, 容易形成账外资产;资产信息不健全, 致使资产信息出现流失, 制约了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即便在资产购置中强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且控制程度较高, 然而, 在资产利用与管理上仍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全的问题, 例如, 管理方法不适宜、产权不清晰等问题时常出现。为让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求应不断优化内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融合, 参与市场经济的形式和程度逐渐加深, 愈加复杂,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 如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 行政事业单位面临较大挑战。

(五) 外部监督力度不足

现阶段,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工作并不具备强制性, 缺乏强力有力的外部监督, 也是单位认识与重视不足的重要原因。审计与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围绕资金使用展开的审计, 在内控制度和落实情况方面缺少有效的监督与严格的审查。

三、优化措施

(一) 提升人员内控意识和综合素质

为顺利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应从人员自身的思想意识和综合素质着手, 包括领导层和内控执行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自身的素质关乎着内控制度的建设科学性和具体实施的有效性。增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内控制度方面的理解和认识, 提升内控建设工作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落实内控建设的具体人员需要具备对业务流程和相关政策全面掌握的能力, 还需要具体财务、项目建设等相关管理能力才能保障内控建设的顺利开展。高素质的内控建设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践行和开展最有力的保障。

(二) 分步完善内控建设

合理、健全的内控制度在优化工作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已有制度建设情况, 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明确内部控制的阶段目标, 再根据阶段目标制定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步骤, 逐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三) 科学开展预算管理

单位需依据批准的预算有效进行收支安排, 全面调控预算落实过程。有计划地围绕预算执行开展活动, 建立完善的项目信息沟通机制, 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涌现的问题, 第一时间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针对预算执行环节的追加程序应严格审核, 提升预算的刚性。

(四) 构建合理的决算考核体系

决算与年度预算执行密切相关, 决算的可靠性和精准性关乎着绩效考评情况。。落实年度决算工作后, 需有序着手编制工作, 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可靠, 借此进行监督与共享, 促进信息交流, 提升数据的可靠性与合理性。

(五) 扩大外部监督力量

财务部门作为财务工作的基本管理部门, 主要由审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 由此可知, 审计部门在改善财务内控制度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是财务内控对于相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缺乏全面性。建议审计部门或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开展内控建设专项审计或检查, 强化内控建设。从外部着手, 扩大外部监督力量, 通过合理指导, 优化内控制度, 使其逐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构建客观、公正的信息披露体系, 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四、结语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 旨在通过内控制度来规避经济活动管理的风险, 还是全面、有效防控经济违法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因此, 内控制度建设需与时俱进, 明确内部控制端点, 清楚控制重点, 提升管理者的整体自控能力, 逐步改善管理理念, 以此来推动内控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李拥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 2014 (7) :132-133.

[2]邹俊杰.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缺失[J].经营者, 2015 (9) :69-69.

[3]于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研究[J].财会学习, 2016 (16) :23-24.

[4]张岩峰.探讨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J].财经界, 2016 (27) :70-71.

8.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八

关键词:大学教师;角色冲突;学术性;行政性

一、大学教师职业的多重角色

大学教师在在从教的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分别是社会成员、学校教师、社会化承担者的教师以及社会化承受者的个人,这四个角色在社会化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就职业本身来看,教师这一职业较别的职业来说,承担更多的社会角色。且这些角色本身由于不同的职业理想、社会期盼、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不一致性。

综观大学教师承担的这四个角色,可以看出大学教师这一职业就其他职业来说角色本身存在着相互背离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存在着多重角色的不断转换,因不同角色的内在价值选择的不同使大学教师的职业生涯存在着很多的悖论选择。

不同角色或同一角色的多重身份使教师本身表现出悖论性,其主要的悖论缘由即自己内心的教育与社会规定性的教育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二、大学教师角色的行政性与学术性的博弈

1.大学教师的学术性。大学教师文化的学术性与神圣性有内在的一致性。神圣性包括的面更广些,大学教师文化的神圣性的最主要体现就是学术性。

大学教师的学术性可以说是大学存在的根本。理想的学术观认为求知是人类的本性,是为了求知而追求学术,追求学术就是最终目的。除此之外,还应该关注学术的现实性,即学术应该放到具体的政治、经济中才能有自身的价值,实现学术所具有的应用功效。但无论如何,大学首先必须是一个学术机构且具有学术性,并且大学的学术性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之一,学术性还是一个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大学不具备这个特征,那么大学没有了灵魂,如同行尸走肉。大学教师文化的学术性就建立在大学学术性的这一基础之上。试想,大学教师文化不具备学术性,大学的学术性从何谈起?综观中国大学的发展,无论事实上大学教师在多大程度承担着大学的学术性,我们都承认我们的大学有学术性,我们的大学教师追求着学术性。如果失去了与大学相伴而生的学术性,那么就失去了大学文化的赖以生存的根基和血脉,就失去了对知识,对科学和真理的执着追求、献身精神,这样大学就会迷失方向,那理想的大学教师文化便不复存在。

2.大学教师的行政性。中国当代大学教师文化的行政性不仅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而且还受现实背景的影响。从中国古代周朝的“士”阶层,春秋战国的“游士”,直至清朝末年,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就走着一条与政治相关的路。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在隋唐科举制的产生并臻于成熟的过程中,中国古代的官学合一的体制一直贯穿始终。从读书入仕、科举选官到官学一体是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与政治之间的基本关系。隋唐的科考制度把士人与政治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制度化了。从此,读书取仕不仅是社会对他们提出的外在要求,而且成为士阶层所怀抱的普通理想。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夏就说过“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论语,子张篇》),那时“优”只是指“闲暇,即有余力”的意思,而到科举制后,“学而优则仕”已经成为读书人的毕生追求。读书就是为了进入仕途。在古代读书进而做官深深积淀在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之中。始于19世纪晚期的清朝末年中国近代大学,从建立之日起,就是为了满足少数统治阶级政治的需要,这样大学自然地也就依附于政治。“学而优则仕”的思想对大学教师职业影响也不例外。

学术性要求大学教师有独立的人格、批判精神、社会情怀等等,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角色,而其行政性要求大学教师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治支配阶层,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在大学教师多重角色上的矛盾就体现在当大学教师代表的这两个不同阶层发生了矛盾,该如何选择。一方面学术的独立性要求其站在理性的角度起到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大学教师的行政性要求他服从支配阶层的意志,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大学教师该如何抉择。现在大学教师的行政性角色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依附于政治。这样他们就放弃了学术的独立性,所以大学教师的学术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沦陷了。

三、正确对待这一角色矛盾

1.大学教师文化——学术性与行政性的悖论。大学教师文化的学术性要求大学教师是一个为了真理而奋斗的独立的人。在这层意义上说,大学教师是社会公共阶层的一部分,有独立的人格,并表现出一定的知识分子情怀。但是其行政性要求大学教师是支配阶层的代言人,即传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或者担当政府意志的代言人。同时担任这两个阶层的代言人是大学教师文化行政性与学术性博弈的焦点,因为大学教师不可能简单地从这者中择其一,而只能在这两种相悖的角色中进行权衡。

2.正确处理大学教师文化的学术性与行政性。综合上面的分析,既然不能从两个角色中选择一个,那么中国大学教师应该担当的身份应是半公共知识分子半支配阶层代言人的角色。这样做是对相对立的双重角色做出的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

一方面大学教师要有知识分子的独立人格,并很好地处理其职业冲突。理想的大学教师文化需要缔造这样的大学教师:扮演一种介于支配阶层与社会公共阶层之间的一种社会代言人角色。大學教师这一职业本身面临着多重职业角色的冲突,使其无法成为纯粹的社会阶层代言人,也无法纯粹做支配阶层的代言人。所谓的独立人格就需要大学教师正确地面对支配阶层指令的执行,还要对公共社会价值的吁求予以合理的回应,也就是说对于两方面的需求大学教师都应该选择有限担当。大学教师应该扮演的不是也不能是一种极端的社会角色,但是又必须对大学教师这一职业相冲突的两个角色进行平衡的社会角色。该角色是一种有张力的社会角色。

参考文献:

1.吴康宁,《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兼答郭兴举同志的“商榷”》,《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4

2.胡金平,《大学教师与知识分子》[J],《高等教育研究》,2005.10

9.行政管理学解析 篇九

行政法学 试卷

(课程代码 00261)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

C.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D.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8.下列做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年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等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年终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

A.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公安局建办公楼

B.某市公安局起诉保洁公司违约

C.某市公安局处罚保洁公司违反治安管理

D.某市公安局依双方签订的保洁合同给予保洁公司奖励 11.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主体 B.行政处罚实行一事不再罚原则

C.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再适用行政处罚 12.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

A.自治条例 B.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C.国际条约 D.法律解释 13.下列将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是

A.聘任 B.委任 C.选任 D.引咎辞职 14.下列属于公务员责任救济途径的是

A.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 C.控告 D.民事诉讼 15.下列不属于行政优先权内容的是

A.行政先行处置权 B.获得社会协助权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 D.行政受益权 16.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 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7.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 议±地属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土地属乙村所 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8.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法学试卷

A.合理性 B.抽象性 C.合意性 D.真实性 19.下列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是 A.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B.因违法吊销许可证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D.行政机关采取暴力形式导致损害发生

20.下列属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制度的是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时效制度 D.简易程序制度 21.下列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22.在行政责任认定中,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

A.公务员暴力执法的行为 B.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C.利害人同意的行为 D.依领导命令而为的行为 23.下列案件中,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 A.交警对张某处以50元罚款 B.公安部门对刘某处以警告处罚

C.环保管理部门对某企业作出停业整顿处理决定 D.城市管理部门对某超市处以800元罚款

24.下列有关司法审查中诉讼代理人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诉讼代理人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B.诉讼代理人能为了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C.诉讼代理人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

D.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5.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A.扣押 B.代履行 C.冻结 D.强制收购 26.下列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A.某市公安局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B.某市公安局与某计算机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C.某市土地管理部门与某房地产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开发合同 D.菜市政府与张某签订的公用征收合同 27.甲假冒乙的注册商标推销自己的同类商品,乙请求工商机关予以制止,工商机关依法作 出责令甲停止侵犯乙注册商标的裁决,该裁决是

A.权属纠纷裁决 B.损害赔偿裁决 C.行政纠纷裁决 D.侵权纠纷裁决 28.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入收取排污费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行政征收 B.行政征用 C.行政没收 D.行政征购 29.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30.张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张某。张某一直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2013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没有将《烈士证书》换发给张某。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

行政法学试卷

A.不予受理 B.予以受理

C.告知张某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D.告知张某向其子所在部队申请鹪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l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餐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图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朱涂、错涂、多涂或少涂均无分。

31.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该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2012年l2月,该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该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14年1月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厂具有原告资格

B.因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该厂对建房损失提_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C.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该厂的请求不成立

D.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 E.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32.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

A.抚恤金 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 D.自然灾害救济金 E.自然灾害救济物资

33.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种类有

A.即时生效 B.受领生效 C.公告生效 D.附条件生效 E.当事人确认生效

34.下列关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活动 B.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C.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是指所有由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活动。D.行政活动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E.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35.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C.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

D.行政主体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地位的法律表述 E.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8.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P171 39.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P117 40.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P157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41.简述行政赔偿的方式。P325  金钱赔偿: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 返还财产: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 恢复原状:使相对人受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

 其他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2.简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P180 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  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  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 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 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43.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P126 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不适当。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l小题,共l0分)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44.试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P101  模仿遵守宪法和法律;

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仿遵守社会公德;  公正廉洁、公道正派;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45. 甲市A区国税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B公司有偷逃税行为。2013年8月1日,A区国税部门作出决定,对B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并追缴所偷逃税金。8月5日B公司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B公司认为A区国税部门对公司财务没有进行详细审计,认定其偷逃税证据不足。

行政法学试卷

问:(1)若B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最迟在何时提出?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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