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2024-06-27

工商银行合作合同(精选11篇)

1.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篇一

公路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

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模板

2.人民银行白送工商银行几幢楼 篇二

回到上海,我与申银证券总经理吴雅伦商谈具体移交手续。吴雅伦唯一的要求是让新申银把一批真空电子股票(坊间又称其为“电真空”)接手过去,并说价格好商量。

当时,上海的股票都在静安、虹口两个证券业务部交易,股市正在悄悄趋热,我们手中又持有大量在股市低迷期通过自营买进的股票,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对每只股票的价格可以通过自营买卖的方法进行调控。根据我的安排,静安证券业务部始终把电真空的股票价格控制得很好,直至我与吴雅伦谈这批股票的转让价格时,电真空股票的每股价格只有80多元。我估计吴雅伦提出“价格可以商量”的说法,是怕我们不同意按102元的发行价接手。但令吴雅伦意外的是,我主动提出以每股105元的价格接手这批股票。我的解释是,人行对工行信托公司给予了这么大的支持,在电真空股票的价格上不能让人行吃亏,你们吃进这批股票的价格是102元,加上这段时间的资金成本应该是105元。我对他们说,不要管我们这么高价格吃进这批股票后怎么办,反正我们已经积压了不少股票,多一点少一点一个样。吴雅伦听了我的表态和解释,立即向工行领导汇报。最终,这个皆大欢喜的方案令申银证券的转让交接工作变得更加顺利。

1990年9月,我们正式接手申银证券公司,整合信托公司的证券业务,组建了专业的证券公司。由我担任总经理,与信托投资公司的黄贵显、胡瑞荃和虞志皓等十多名干部,以及静安、虹口两个证券业务部的全体员工一起走上专业证券公司的创业之路。

关于以105元的价格接手这批电真空股票,我们内部其实早有商量:那时,电真空股票的黑市价格接近100元一股,价格还有往上涨的趋势。我们判断,如能以100元的价格拿到这批股票,肯定会发笔小财。

情况不出所料,在我们接手这批股票后,电真空股价一路上扬。到1990年9月1日,也就是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转让交接仪式举办那一天,电真空的股票价格已突破每股400元,一度达到480多元。

我们一直持有这批电真空股票,直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后,才逐渐抛出,获利超出原先预期。而这批股票的抛出,对于平抑当时的股价暴涨也有贡献。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初期也设有涨停板制度,但当时不管什么股票都是一路上涨,而且几乎每天都会触及涨停板,股价指数几乎呈直线上升。为此,上交所总经理尉文渊决定全面放开股价,让股价一次性涨到位后再回落,以形成波动性行情,回到其正常的运动轨迹。我则趁机指示公司自营部门,在电真空每股价格为四五百元时逐渐减仓,实现收益。我记得当时有篇报道,说有一批大户在万国证券公司炒电真空股票,有人抛,他们买,后来发现抛单源源不断,大户们一查是申银证券公司席位上在抛,气得他们恨不得抱个炸药包来炸申银证券。气话归气话,但这就是市场的游戏规则,待我们把库存股票抛得差不多了,上海股市出现了第一次大幅度的回落。

这批从人民银行转让过来的电真空股票,给重组的申银证券带来了不少于1500万元的买卖差价。那时上海房价便宜,每平方米1000元可以买到不错的房子,1500万元则可以买几幢我们在威海路的办公楼。放到今天,一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收益,对哪家证券公司都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可不能说是小意思。那年申银证券公司尽管号称“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可是注册资本仅仅3000万元,下设营业部3个,全员40多人,那几年证券行业赚钱并不容易。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老行长龚浩成和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金德环主编的《上海证券市场十年》一书中,在叙述申银证券公司创办初期的发展情况时有这样一段:“第二个机遇就是从老申银手中接过来的市值400多万元的真空电子股票。虽然在1990年8月转让给申银的时候是105元,而市面上只卖到80多元,根本出不了手, 一个月以后,在申银证券公司开业典礼上,真空电子的黑市价格已经到了400多元,后来到480元,这又为申银证券公司赚了1500多万元。那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龚浩成行长来剪彩,看着申银证券花了400多万元在威海路上建成的办公室和营业部说:这些都是我白送你的。 ”

那天,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毛应梁也在场,他听了龚浩成的话,不免有些得意。因为那时申银证券公司已是工商银行独资的一家证券公司,子公司赚钱,老板怎么会不得意?可此后不久,一纸红头文件下来,调毛应梁接替已到退休年龄的龚浩成任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等到毛应梁再次见到我时,用他口音独特的上海话说:“小阚,搞来搞去,这幢楼还是我送给你们的。”

博主简介:前申银证券公司总裁

3.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范本精选 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

公路

借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二条 贷款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项目财产保险单;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已按第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五条 贷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七条 通讯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人: 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附件一: 承诺函

工商银行___________分行:

为了使___________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__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____________

4.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篇四

一、招聘专业及数量

招聘经济、金融、财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外语、法律、计算机等银行相关专业2010届全日制统招专科(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共60名。各地区招聘人员数量如下表所示: 工作单位 招聘人数

省行营业部(南昌市)8

赣州分行 7

宜春分行 7

上饶分行 7

吉安分行 5

抚州分行 5

九江分行 5

景德镇分行 4

萍乡分行 4

新余分行 4

鹰潭分行 41、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2、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3、大专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汉字录入速度60字/分钟以上;

5、生源所在地原则上应与应聘的工作地点一致。

四、报名时间

4月28日-5月9日下午18时。

五、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请每位应聘者下载《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招聘柜员合同工登记表》电子表格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贴上一张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并在电子表格下方附带一张4寸全身数码彩照,照片应真实清晰自然。每人须填写一个工作单位意向志愿,个人志愿将作为今后录用分配的依据。报名表格填写好后发送至:jxghzp2010@vip.163.com,邮件主题和报名表名称请直接填写应聘者学校全称和本人姓名(格式:XX学校-XX专业-XXX),未按要求填写者我行将不予接受。邮件以发送后24小时内收到回执为标志,确认发送成功。未及时收到回执的应聘者请再次尝试发送邮件。

除网上报名外,我行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同时,谢绝电话咨询。

六、考试安排

(一)我行将于2010年5月12日18时前在本网站(网址:http://.cn/)上公布笔试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请及时关注。

(二)获得笔试资格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参加笔试:

1、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以及网上下载填写的报名表;

2、在校期间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助于证明个人能力和荣誉的材料。

七、有关说明

报名应聘者请随时留意我行门户网站有关招聘的最新信息,招聘的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安排以及其他事宜我行将通过本网站公布。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人力资源部

5.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篇五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度秋季柜员合同工招聘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属一级分行,下辖1个省行营业部(沈阳)和12个二级分行、近700个营业网点,覆盖辽宁省除大连外的所有城市,是辽宁省内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我行本着“以人为本,人才强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诚挚邀请有志于工商银行事业发展的优秀青年加盟。热忱期待与您携手,共铸美好明天!

一、招聘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

二、招聘范围

本次招聘用工方式为柜员合同工,采取定向报名、定向分配方式。

柜员合同工是指在我行主要从事运行类或客服类岗位工作,并与我行签订(柜员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的工作人员。

三、招聘专业

招聘专业主要包括金融、经济、财务、会计、计算机、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四、招聘条件

1、应聘者愿意从事柜面服务工作,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优秀的思想品德,无任何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容貌端正,形象良好,语言表达能力强,具备较好的仪表气质,适合银行服务工作。

3、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在2013年8月前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本科以上必须同时取得学位证。

4、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吃苦耐劳,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五、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为省行营业部(沈阳)、本溪、盘锦。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具体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4日—9月18日。请应聘者注册并登录我行统一招聘平台(job.icbc.com.cn),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完成职位申请。请提前准备JPEG、GIF或JPG格式的电子版证件照和生活照各1张,证件照大小在30k以内,尺寸为100*140;生活照大小在80k以内,尺寸为320*240。

(二)资格审查。

我行将通过系统依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笔试名单。

(三)笔试

拟于2013年9月末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位应聘人员随时关注我行网站并保持通讯畅通。

(四)面试、体检及录用等后续工作。

由我行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

七、相关说明

(一)应聘者应对申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我行有权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家庭户口本、《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四六级等级证书、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等证书原件备审。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我行将通过招聘系统信息提示、手机短信等方式与应聘者联系。

(四)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取消或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并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6.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篇六

1995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桂林工行)与桂林市汉欣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桂林市城市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旧城改造办)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桂林工行贷给物资公司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购买出口原材料和设备,借款月利率为10.98%;借款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1995年11月28日止,如物资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人旧城改造办无条件代为偿还。物资公司亦可向桂林工行提供经桂林工行认可的实物做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桂林工行所有。

1995年2月24日,旧城改造办在前述借款合同担保方栏内签字盖章后,又与桂林工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旧城改造办愿意以其财产桂林市象山区地下商业街A段(桂房证字第03020429号),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桂房证字第03020432号)为物资公司贷款600万元作抵押担保,并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桂林工行。1995年2月25日,三方当事人将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拿到桂林市公证处作了公证。2月28日,桂林工行将600万元人民币转人物资公司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物资公司未依约还款。1996年4月18日,桂林工行向物资公司送达催贷收息通知书,物资公司未能按该通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而由桂林汉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1996年5月24日向桂林工行递交了申请延续贷款的报告和还款计划。同年8月29日,物资公司、发展公司及旧城改造办三方签订协议书,确认1996年物资公司向桂林工行借款600万元,因实际借款单位发展公司当时未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故请物资公司为其办理借款手续,现发展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借款单位应改为发展公司;600万元借款的使用权和偿还责任归发展公司,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物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8月28日,桂林工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3058405.8元(计算至1997年8月31日,以后另计),旧城改造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998年4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桂市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是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所达成的,除借款合同第十条中约定的“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这一条款违反法律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桂林工行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物资公司、旧城改造办未依约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物资公司将其应承担的责任转给发展公司,得到了债权人桂林工行的认可,因此,桂林工行要求发展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旧城改造办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旧城改造办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证据。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发展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工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3457572.57元(此利息计算至1998年3月20日止,以后依法另计)。

2、旧城改造办在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则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象山区地下商业街A段、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由桂林工行优先受偿。

旧城改造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旧城改造办用于抵押的地下商业街A段房产,所有权人系旧城改造办,房屋用途为铺面。1998年2月23日,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其曾于1993年5月和1996年11月两次在旧城改造办的报告中批复同意将地下商业街列为人防工程,目的是使旧城改造办能享受用水用电的优惠。1998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桂房办字(1998)50号文件证明“旧城改造办修建桂林市中山南路地下一条街,建设时未按人防工程建设程序报我办审批立案,我办从未确认该地下街为人防工程”。

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成立于1989年4月22日,具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1997年6月4日,该部并入桂林工行营业部。旧城改造办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

1998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桂经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借款合同除第十条“如甲方到 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旧城改造办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代偿能力,作为担保主体合格,除其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字盖章,愿意无条件代为偿还借款外,还以其享有处分权的房产与桂林工行签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虽经公证部门公证,但未依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未生效。旧城改造办、物资公司、发展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确认本案实际借款人为发展公司,由发展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桂林工行虽未参与签订该协议,其知情后对债务转让予以认可,但未放弃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经二审核实质证,旧城改造办亦承认债务转移时其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有效错误,部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市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

2、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市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3、发展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且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旧城改造办承担赔偿责任。

旧城改造办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桂民申字第371号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再审。旧城改造办仍然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经二审核实质证,旧城改造办亦承认债务转移时其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1998年7月21日的二审开庭及9月2日的质证询问中,对“本案自身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这一问题,旧城改造办的上诉请求、开庭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均表示“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在9月2日的质证询问中,旧城改造办的法定代表人仅表示“在借款合同中及原担保时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并未认可“对1996年8月29日三方债务转移协议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这一事实。

二、按照1995年借款合同判决旧城改造办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原审判决已认定1995年借款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该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二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18日,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向物资公司送达催贷收息通知书,要求物资公司接到通知十日内将600万元本息划到该部账户。物资公司未能按该通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而由发展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1996年5月24日向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递交了延续借款的报告和还款计划。对前述报告和计划,该部均未盖章签字同意。”这说明不存在借款延期的约定,从而也不存在保证期间延长的问题.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至1995年11月28日,自该日起至桂林工行1997年11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终审判决将1995年借款合同和1996年三方协议揉合起来,判决旧城改造办依1996年三方协议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终审判决认为桂林工行可以主张其认可1996年三方协议,但并非放弃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但是,1996年三方协议中约定1日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并非保证责任,三方协议关于变更债务人与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约定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桂林工行要么全部认可,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有选择地部分认可,即:不能只认可该协议中由发展公司承担责任和旧城改造办为发展公司担保的内容,但不认可该协议中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内容。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1995年借款协议与1996年三方协议虽有联系但相互独立,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不能把两个合同的责任揉合起来,让当事人承担,否则就会既违反1995年借款协议,又违反1996年三方协议。1996年三方协议中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却判决旧城改造办承担保证责任;1995年借款协议旧城改造办为物资公司担保,却判决为发展公司担保。

2008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以高检民抗(2008)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提审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认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补充查明:1994年4月24日,桂林工行向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发展公司签收时注明“97.5.4收到”,并盖章确认。1997年5月14日,桂林工行向发展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要求发展公司和担保单位旧城改造办履行义务,发展公司和旧城改造办分别在该通知书上的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处盖章。

发展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4日,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苏守信,副董事长张敦严,副总经理高光华、王日庆当时分别担任旧城改造办的主任、副主任、科长。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借款合同除第十条“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盖章,愿意无条件代为偿还借款。尽管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依约承担保证 责任,但其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在二审中也未明确认可其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且对此表示异议,原二审法院以旧城改造办在二审中关于“旧城改造办按借款合同承担二般保证责任”的表述,推定其自认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仍按借款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抗诉理由成立。

旧城改造办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5年2月24日即我国担保法发布之前,该担保行为应适用此前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应为被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期限。而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至1995年11月28日,三方协议并未更改该期限,桂林工行1997年8月28日起诉之日仍在保证期间之内。旧城改造办关于超过保证期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物资公司等虽未经债权人同意签订三方协议,将借款单位改为发展公司。桂林工行知情后连续向发展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的行为,表明其事后追认了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仅明确表示旧城改造办对发展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未对一般保证作出承诺,故桂林工行关于旧城改造办仍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桂林工行与旧城改造办签订抵押合同后虽然作了 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三方协议签订及桂林工行追认时,担保法已经实施,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的规定,双方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桂林工行与旧城改造办的抵押合同无效,且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双方应对该抵押无效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09年8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抗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发展公司偿还桂林工行借款本息。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三、发展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且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旧城改造办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桂林工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7.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 篇七

A.中国建设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查询、网上缴费、网上支付、账户转账、网上速汇通、银证业务、证券业务、外汇买卖、批量业务等功能。

B.中国工商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功能,提供了动态的演示,使人感到很方便,安全性能是最高的,另外还划分出了电话银行、企业银行、手机银行。

8.代办工商合同 篇八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刻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

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在个工作日办妥,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元),预付款元整(¥:元)。该款项不开具正式发票,在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所产生费用实报实销,票据应交给乙方。

二、乙方必须提供政策法规所需的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核名称通知书,办公场地证明、办公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社区证明等。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所需的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交给甲方,但乙方所要求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以工商局核定审批为准。为完成本合同业务,乙方自愿把身份证原件交给甲方用于本合同范围内办理业务。(在签约当天应交好以上所需材料,办证时间从材料齐全之日起)

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已交预付款,中途提出不办的,则不能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款。如乙方已交预付款,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服务内容的,则全部退回乙方所交预付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乙方有权监督其真实性及进展情况。甲方责任:甲

方需确保所办好的一切证照(手续)合法,并能通过每年年检。

2、在办理业务中,由于所提供的材料及有关程序不符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中途出现意外拖延一些时间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协商精神,任何一方严禁采取非法手段及武力方式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四、由所办业务中,由于所提供的材料及有关部门有关,凡属下列情况的乙方认可则延长办理时间:

1、乙方送材料不及时或材料不符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的;

2、合同期内政府及有关部门中途下文件不许办办理上述内容的;

3、合同期内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审批。

五、甲方将所办好的一切合法手续(或证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交给乙方后,乙方在经营中,如有违法行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办理了乙方企业一切合法手续后,乙方如超过8个工作日不来办理付款手续的,说明乙方自动放弃本营业执照及经营权,本合同乙方签字对过户营业执照要求签字的均有效,可算乙方委托他人签字过户营业执照,甲方有权处理已为乙方所办妥的全部内容,乙方的企业经营权属甲方,乙方的预付款不退。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有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办理完毕,甲方收回合同,本合同作废(本合同复印件无效)。

九、乙方不能私下与甲方业务员交易或结帐,否则造成甲方业务款丢失由乙方赔偿。

十、其它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且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9.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分析 篇九

摘要:................................................................2 关键词:网上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安全性..............................2

一、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3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系统功能和特点..................................4

(一)系统功能....................................................4

(二)系统特点....................................................4

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安全机制........................................4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银行的安全机制..........................4 1.传输安全.....................................................5 2.病毒防范.....................................................5 3.严格的授权管理...............................................5

(二)工商银行个人银行服务的安全机制..............................5 1.网站认证.....................................................5 2.客户身份认证.................................................6

(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体系的安全保障措施......................6 1.系统安全保障是工行网银安全的基础.............................6 2.客户身份识别是工行网银安全的关键.............................6 3.交易过程和业务流程控制是工行网银安全的重点...................6 4.设置权限.....................................................6 5.主观防范意思.................................................7

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问题和发展对策..................................7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问题........................................7 1.盈利模式尚未真正出现.........................................7 2.社会观念认知的影响...........................................7 3.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8 4.地区业务规模小...............................................8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对策..................................8 1.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系统.....................................8 2.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产品创新.....................................8 3.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8 4.从客户角度出发设计差异化的网上银行产品.......................9 5.建立与客户的沟通平台........................................9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分析

摘要:

在现在这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网上银行在为人们提供优势和便捷的同时,又带给了人们安全问题的困惑。

本文通过对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于对我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安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日常生活中网上交易出现的问题,总结出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发展过程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

最终通过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分析证明,网上银行系统应具备:系统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实施,系统运行控制,灾难恢复功能,事后监督机制等等,为网上银行提供全方位、立体的防御体系。

关键词:网上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安全性

为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网上银行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广大网民群众的重视。

网上银行为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商机并为众多用户带来了方便,但同时网上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问题、交易信息在商家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问题、交易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问题已成网上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分析这些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一些防范对策,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银行传统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为网上银行初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氧气”,也是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竞争优势。但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主要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争取传统客户,而将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宣传工具和稳定客户的手段。网上银行的发展缺乏科学的规划,投入高,效益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我国,老百姓对网上银行的接受是被动的,交易量、交易额和传统柜面相比所占份额很小。网上银行业务更多的是复制传统柜面业务,缺乏根据互联网特点的新的金融创新,对客户的吸引力较弱,客户对网上业务接受比较被动。同时,我国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型的产品相对较少,很多银行将网上银行作为低值业务的分流渠道,因此查询、转账、代缴费大行其道,成为各网上银行的主流业务,所不同的是形式上的包装,就产品来讲更缺乏对客户的吸引力。

随着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成为现代很重要的支付工具。网上银行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等的条件的限制可以使用户足不出户的即可办理各种理财业务,节约了银行以及客户的大量的时间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银行的成本。网上银行的账务管理功能让大家非常方便地查询账务余额、当日和历史明细等各种账户信息,并可以向银行内外账户进行转账汇款,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工资单。

银行在网上购物中担当了一个支付平台的作用,消费者不用亲自去商场采购,只要在电脑前用指尖轻敲键盘,就可以选货、下单、付款了,目前,各类购物网站都提供了主要银行的在线支付渠道,您只要选定商品,选择相应银行的支付渠道即可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后,就可等着心仪的货物送上门来,非常方便。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系统功能和特点

(一)系统功能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大银行在开通网上银行的同时,也在进一步的增强强网络的系统功能,以此来提高网上银行的工作效率。

对于工商银行这样的商业银行来说,他的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集团理财、网上结算、网上购物、金融资讯,这些系统功能的设立客户能够更好的完成网上购物,足不出户的掌握金融信息,做好自身理财。

(二)系统特点

针对电子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整体框架设计上重点考虑系统的可扩充性;对各种过渡状态的适应能力。呼应业务上的需求,侧重考虑网银在线交易系统的统一交易通道机制;个性化服务机制;通信服务机制;行特色服务支撑机制。兼顾内容平台和交易平台的统一网站页面风格策略。

由于缺乏业务的广泛性和流程的规范性,网上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客户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持怀疑态度。

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安全机制

首先,合理的、严密的业务流程设计是防范风险、提高系统安全性的重要保障.站点系统结构本生采用多重防火墙保护,从而从外部到内部均杜绝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破坏。使用CFCA的企业高级证书,采用PKI公钥体制的非对称加密,采用1024bit的RSA算法对传输信息加密,使用先进的CPU卡技术,先进的双密钥体制

证书,进行双向认证,保证信息的秘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1.传输安全

在“企业银行”的客户端和银行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所有数据都经过了两层加密。2.病毒防范

在可靠的数据传输安全机制的保障下,企业银行客户端和银行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是有特定格式的数据而不是程序,这确保了任何病毒都不可能侵入企业银行系统。

3.严格的授权管理

对于支付和发工资这类涉及资金交易的敏感业务,企业银行系统控制企业必须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经过相应的经办和授权步骤系统才会接收。

(二)工商银行个人银行服务的安全机制

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工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渠道,品牌为“金融@家”。采用国际公认的、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机关和人民银行鉴定的安全技术,以高性能的网络安全机制为基础,构建严密可靠的网上安全系统,并辅以多重业务安全控制手段,确保所有交易准确无误并且无法窃取。不仅采用目前个人网上银行通用的密码技术设置,同时还进行了高度安全的智能芯片硬件加密。这使得“金融@家” 取得了与企业网上银行同等安全级别的安全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包括“假网站”和“木马”病毒在内的各类可能的风险

1.网站认证

工商银行的网站里安装了的安全证书。有效地防止了网站被假冒。客户只要正确输入工商银行网址,链接的是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网站。

传输安全性:网上个人银行交易采用了国际通行的SSL协议加强信息传输的安全。

2.客户身份认证

客户进行网上银行操作需要输入账户和密码来确认身份。网上帐务查询需输入查询密码,转账交易要输入交易密码。进行网上消费付款需输入“网上支付”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向网上专户转账需输入转账密码。如果客户连续输错5次密码,其账户将会被银行冻结。

网上交易资金在银行主机系统内封闭流动:网上个人银行交易的转账、支付资金都是在银行主机系统内封闭流通。网上转账只能转向客户指定的建行账户,网上支付资金只能划入商户指定的结算账户,不会流向非法账户。由于银行主机系统的封闭性,任何人不可能通过网络侵入银行系统盗用资金。

(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体系的安全保障措施

1.系统安全保障是工行网银安全的基础

工行在Internet与网银服务器之间设置了第一道防火墙,在门户网站服务器和内部网络(应用服务器)之间设置了第二道防火墙。

2.客户身份识别是工行网银安全的关键

为进一步确保大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工行相继推出U盾和电子银行口令卡两项全新的安全产品。

3.交易过程和业务流程控制是工行网银安全的重点

工行网银所有账户、转账指令等敏感信息都采取128位SSL加密通讯协议进行传输,保证了客户交易信息的唯一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4.设置权限

工行规定在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没有对外转账权限,客户需凭有关证件到网点开通,还对没有申请U盾的客户设置了对外转账限额,从业务流程方面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工行网银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一旦账户资金发生

变动,客户就能在第一时间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服务,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资金变动的情况。

5.主观防范意思

实现网上银行的安全无忧,不仅要依靠银行端的安全保障,而且有赖于客户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

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问题

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银行电子网络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标准及相应的法律框架等因素的影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网上银行依托于现有银行是传统银行的网络化,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和提高;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科技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层次较高,中国工商银行其网络银行具有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功能,提供了动态的演示,使人感到很方便,安全性能是最高的,金融电子化水平在同业居领先地位,其特点主要有:全球化、无分支机构、开放性与虚拟化、智能化、创新化、运营成本低、亲和性增强。但是也有问题存在:

1.盈利模式尚未真正出现

工商网上银行的模式更多的是以交易渠道的形式存在,但作为交易渠道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从盈利的角度来讲,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能力还是很弱的。

2.社会观念认知的影响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网络化经济发展中观念和习惯转变的落后,在我国,金融企业信息化程度领先于社会平均水平,很大程度上说,客户从心理和认知上都不接受网上银行,而接受度越低,使用度也就相应降低。因此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规模

效益也就无法体现。

3.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

中国目前的法律还不完善,尤其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这对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制约。

4.地区业务规模小

网上银行使用的范围较小,我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仅局限于一些大城市里,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城市而言,网上银行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及清算金额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业务规模较小。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对策

1.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系统

在当前形势下下必须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性风险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网上银行业务使用的硬件,软件产品以及认证,加密,安全传输技术,信息包格式,用户接口标准等方面制定出严格,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同时建立风险承诺赔偿机制,消除客户对网络银行的顾虑,赢得客户的信任,为网上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产品创新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简单的技术加业务的创新方式已经过时,当前创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网上银行要趋向智能化。例如配合客户数据库管理可以在客户登录后,按照客户所属的群体的特点,在其等候服务的时候提供一些相关的广告信息或个性化的界面等等。

3.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

首先,要强化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要通过立法工作确立数

字证书,数字签名,电子合同等的法律效力强制银行负责维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后,在网上银行资金跨国流动日趋庞大的背景下,加强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寻求网络监管的最佳途径。

4.从客户角度出发设计差异化的网上银行产品

银行设计出更易于用户理解和接受的网上银行产品。在提倡多渠道整合技术的情况下,产品差异的另一个方面是当客户在网上银行操作出现问题时,可以很容易地转到呼叫中心的客户服务专员,通过网络会议或直接对话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建立与客户的沟通平台

从服务角度看,网上银行只有配合现有的传统网点,再加上专职客户经理,才能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最优质的客户服务。除了电子公告牌(BBS)在线解答等常用沟通方式以外,随着互动视频等新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应在客户有特殊需求时,通过点击在线交谈按钮就能实现客户与银行客服代表之间的实时双向沟通从而在通畅的沟通平台上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结束语

网上银行作为新经济的产物,是传统银行的发展和延伸,也是未来银行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一个重要筹码。网上银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它的业务点和网上服务问题仍在不断探索中。作为以信誉为生命的银行业,在建设网上银行时一定要把网上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周全考虑,要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整个系统应具备:系统风险评估,安全策略实施,系统运行控制,灾难恢复功能,事后监督机制等等,为网上银行提供全方位、立体的防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兴智、丁灵波.2003:《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 [2]孙森.2004:《网络银行》,中国金融出版社

[3]杨力.2006:《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4]洪国彬、范月娇.2006:《电子商务安全与管理》,电子工业出版社 [5]臧良运、纪香清.2006:《电子商务支付与安全》,电子工业出版社 [6]孟祥瑞.2005:《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清华大学出版社

[7]肖德琴.2003:《电子商务安全保密技术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8]张波.2006:《电子商务安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10.工商银行实习心得 篇十

我是XX,XX,对于此次的一个月的工商实习,我感触颇多,不仅仅是学习到了不少东西,而且还收获了很多的快乐。

刚来的时,在大堂里,什么都不懂,帮别人取号的时候都不知道怎么取,在不断地问张经理,罗经理,王经理和俩位保安爷爷,逐渐的熟悉并且流利的帮别人正确的取到号,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我又在大堂里后边的自助机上,学习到了不少的业务。到现在能流利且正确的回答出客户的不少问题全得助于不断地积累。当然,来的第一天,站了一天,到家感觉自己的脚都快废了,但是,过去一星期后,身体已经完全适应了。银行里的哥哥姐姐们都非常的好,每天都充满热情,努力工作,带给我鼓励,不会懈怠,还有从事保险行业的王姐姐,把她知道的都给我讲解,我真的非常感激。平凡的人乃是一种无过高期望但又极认真生活的一种人。首先态度是乐观的,将人生视为一种在不断奋斗中的历练,经得起人生的大起大落,能够以宽容的胸怀善待一切。总是将复杂的事简单做,简单的事重复做,重复的事快乐做,快乐的事用心做。要是想变得伟大,其实不一定要成就辉煌的功业,因为构成伟大的决定性因素,恰恰在做得比平凡者更平凡而已。

我们必须端正态度,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我还体会到我们对待每一份工作都要有责任心,不能半途而废;做事情要谨慎认真,因为业务是复杂多样的,小小的错误就会给顾客和银行带来损失。还有就是要谦虚,有什么不懂的要虚心请教,那些资历老的员工都会很热心地帮助我们。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也感受到了银行员工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下面再谈一下我对工行的一些感想,工行应该是四大银行中客户量最多的银行,每天客户基本上都面对同一个有些头疼的问题—排队客户最多的问题也是:“我这个号要等到什么时候?”“我这个号今天还能办完吗”,“我前面怎么又一百多号在等候?”,有的人等待了一上午都可能办不上业务,最后只能伤心的走了,这样我想这个问题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缓解。可以增加几个存取款一体机,外边的机子一坏大厅里就挤满了人,而且在大堂里后边的自助机真的该换了,交罚款的时候连续死好几次机真的非常耽误效率和声誉。希望领导们能想出办法解决。

11.工商银行合作合同 篇十一

合作协议

为共同应对市场挑战,提升企业知名度美誉度,扩大企业影响力,拓展拓宽企业营销渠道,增加企业产品销量,做大做强做精做实企业,经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分行与四川蜀一天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由四川蜀一天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工行融e购电商平台企业商城策划构建:天韵.惠生活 商品交易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分行紧密合作,邀请巴中及全国各行各业优秀商家,按照“名商、名品、名店”的原则入驻,开展同城生活服务市场综合配套服务,同时拓展全国市场,通过跨界整合、异业联盟、资源共享的方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入驻商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天韵.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入驻商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融e购B2B电子商务平台及天韵.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及规则,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服务。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一、术语及释义

1.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商品交易市场即甲方管理的 天韵.惠生活 商品交易市场。2.“B2B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商户、会员、商品、法律、第三方、平台业务管理规则”等术语的释义和约定见《附则》第一条。

二、合作宗旨与入驻条件

1.乙方志愿加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搭建的B2B电子商务合作平台 天韵.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同意遵守甲方平台管理规则及收费标准。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乙方依照本协议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2.甲乙双方应本着“谁签约、谁入驻”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应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平台业务管理规则开展商品管理和交易管理、配送服务及售后服务等相关活动,独立承担因上述活动产生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缴纳因相关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对乙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相关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产品上线、店面装修、推广宣传、营销策划和综合配套营销服务等。

4.甲方同意,甲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对所在商品交易市场履行下述管理职能:

(1)维护天韵.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频道首页的资讯和广告。

(2)维护天韵.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频道首页的推荐商户和商品。

(3)按照工行确定的标准积极推荐乙方入驻甲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审核并提交乙方提供的入驻资料。

(4)负责审核乙方上架的商品,并对商品销售资质和质量承担审核和管理职责。

(5)负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乙方与会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6)负责使用工行系统为乙方提供集中收银服务,甲方委托工行为乙方提供集中收银资金清分服务,即会员通过工行账户或他行账户进行线上支付并成功付款的,相应款项到达甲方账户后再按甲乙双方约定或工行规定的时间并由工行系统直接按T+0模式划转至乙方开立在工行的结算账户。

(7)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职能:

由于本商城合作模式为探索式,有很多权利及义务须在合作过程中完善,也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重新协商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资源整合、互利共赢、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落实相关事项。

5、乙方除应遵守本协议一般约定外,同时须认真履行因承担客户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6.乙方承诺积极协助甲方收集更多商户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所需资料。

7.乙方须在甲方合作方工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并同意将该账户专用于甲方的结算业务。该账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双方合作宗旨和入驻条件其他相关条款见《附则》第二条。

三、经营规则

甲乙双方经营规则见《附则》第四条。

四、支付结算规则与服务费用约定

1.甲方与工行为乙方提供商品展示平台服务及在线交易结算服务,同时为乙方提供产品上线、店面装修、综合配套营销服务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推介手续费、资金清分服务费用、营销服务费用、推广宣传、配套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为:

(1)服务保证金:为确保服务质量、服务安全,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服务保证金 元(2-5万元),在本协议终止时,如无违约及其它相关情况发生,甲方全部退还此费用,2015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免收此项费用.(2)、网络无限POS交易推介手续费,此项费用为工行巴中分行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甲方承诺首批入驻企业可按与工行签订的实际标准执行。即每笔交易费为20元封顶,低于4000元的,按0.5%计算,并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支付日期为:,支付账户名为 账号为。

(3)资金清分服务费用。甲方委托工行向乙方提供先汇总再清分至商户账户的资金入账模式,在此模式下工行将集中收银的款项向乙方清分时,乙方账户与甲方结算账户应为同城账户,甲方暂免收取乙方资金清分服务费用,若不是同城结算账户,乙方需按工行规定支付甲方清分服务费用。

(4)、营销费用按第 方案执行。无论按何方案实施,乙方必须先预交营销费用 万(2-5万),作为甲方前期推广营运资金,此费用在后边应付费用中扣减。一方案:以销售产品(合同成交价格)总金额的 %提取(7%-20%),同时甲方平台月达销售额 元,乙方给予甲方奖励营销总额的 %;二方案:以销售产品(合同成交笔数)总笔数计算,按 元/笔计算,同时甲方平台达销售额达 元(笔),乙方给予甲方奖励营销总额的 %或。三方案:其它计算方法: 如营销费用计算方法在实践过程中有需调整的必要,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商定方案,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推广宣传费用:凡乙方委托甲方在市场首页作咨询及专题广告页面、或作相关推广,另外利用互联网及其它综合媒体进行产品及公司专题宣传,需按甲方规定及统一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甲方确定,乙方作为商城首批入驻商户,可以享受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的市场首页广告免费服务。

(6)、配套服务费用:为确保市场统一性及规范性,一般情况下,乙方店面首期上线装修、产品拍摄、图片处理,文案撰写,视频制作、策划创意等均由甲方代为提供,乙方需积极配合并按市场规则支付甲方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商议,乙方市场上线装修委托甲方执行,并达到市场上线要求,一次性支付甲方费用 元(2-5万元),甲方负责培训乙方人员熟悉后期上线流程。如有需要,甲方还可以长期提供相关费用,费用另行商定。(7)、为了促进产品影响力及销量,甲方经与乙方商量同意,或由乙方提出要求及申请,市场需在节假日或重要时间点段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宣传推广,有免费、折扣、赠送、秒杀、试吃、试用、无偿体验等项目约定时,需甲方全力实施,乙方积极支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事项,可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申请甲方及工行其他金融服务须缴纳费用的,双方按照具体业务情况协商确定或者按照甲方或工行公布的费用标准办理。

8.4.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按时(每月20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提供以下账户专用于乙方支付。

该账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可授权工行从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并支付甲方每天0.1%的滞纳金。

5.乙方开通相关支付结算服务应遵守工行的业务管理规则,有关规则见《附则》第五条。

五、服务的开通

除非甲方同意予以免除,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服务仅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开通: 1.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

2.乙方提交的相关申请、证明文件已经过甲方及工行审核通过;

3.其它: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约定费用后,方能开通服务,如已先开通服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立即支付相关费用,否则,甲方可以有权委托工行停止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服务。

六、协议的生效及变更或终止

1.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长期,双方约定并确定每年签订一次协议,经双方同意,可对有争议及需重新约定的事项进行调整更改。

2、甲方乙方分别或共同遇到不可抗力,本协议可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周、营销无效、同时造成平台的负面影响及信誉受损,并受到工行不同方式的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作协议,并由乙方赔偿为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协议在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协议时,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以书面方式变更。协议变更后,乙方权益变更的应公告,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双方应继续履行对会员的承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相关规则见《附则》第六条

八、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合作过程中,通过工行融e购企业商城寻求加盟其它市场合作,违约需赔偿甲方为平台经营管理所付出的相应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及相应免责条款请参见《附则》第七条。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个别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条款

1.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调整且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2.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由工行集团委托其他市场履行本协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甲方将会提前20日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

4.本协议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5.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7.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则

第一条、术语及释义

下列概念在本协议中的释义和约定如下:

1.B2B电子商务平台: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是工商银行在B2B电子商务领域为会员提供的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信息等服务的平台。本协议中可简称为“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网址为:http://trade.icbc.com.cn。

2.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指甲方管理的集中经营一类或多类商品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市场内有一定数量从事生产和批发业务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3.商户: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销售的卖方。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所称“商户”是指经过《中国工商银行B2B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商户清单》(见附件)列示并入驻至甲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卖方交易主体。

4.会员: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的买方。

5.商品:指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会员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标的。

6.法律:指中央或地方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督、管理要求等规范性档。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8.投资银行交易撮合平台: 指中国工商银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推出的,致力于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便利的业务信息、项目信息和产品信息发布和交易的信息平台。

9.平台业务管理规则:指中国工商银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而制定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则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作宗旨和入驻条件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合作的工行巴中分行金桥支行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2.甲方视乙方为合作对象,全力支持其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乙方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委托工行优先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优质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乙方承诺向所管辖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户推荐甲方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服务项目,协助商户成为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商户。

4.甲方向乙方提供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页面展示资料,包括市场介绍、市场布局图、地理位置等信息。

5.甲方并同工行需了解熟悉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商户的经营情况,并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筛选、认证、贷后管理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6.甲方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搭建商品交易市场频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商户信息展示、品牌展示、商品交易市场介绍等组件。

7.商户申请入驻甲方B2B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2)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注册资料、授权资料及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准确性,且在合作期间,乙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如果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于该款所述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误造成的各类纠纷,乙方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维护

1.甲方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在工行安排下,拥有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2.甲方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可以暂时中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但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可以对系统功能进行改进,但应将涉及乙方的相关事项提前通知乙方。

3.乙方传输到甲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内容应当符合系统要求,承诺不包含电脑病毒等恶意程序,且文件大小在系统可容纳的范围之内。

4.乙方应自行负责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和密码,并维护自身与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连接端口的安全。乙方及商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账户或有关连接端口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但由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5.乙方的电子商务平台账户发生任何安全问题,如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等,乙方应立即有效通知甲方或工行,以便甲方及时委托工行处理或采取应对措施。

6.为维护交易安全,甲方有权对高风险交易、非法交易进行监控和判断,乙方及其商户应当配合甲方并提供甲方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交易材料证明等。

7.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工行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致使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不能正确、有效响应或响应延迟的,甲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因工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除外。

8.乙方不得使用与电子商务平台正常业务无关的任何软硬件装置,干预或试图干预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作。

9.乙方不得将从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的一切资料、信息用作非法用途。第四条、经营规则

1.乙方承诺乙方及商户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时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定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对于违反该承诺而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及其商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有义务监督管理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商户。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下述的情况下有义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及工行,并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应对措施,否则,乙方应对由此给第三方或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自身不具有或不再具有合法经营的法律实体资格、无(丧失)经营资质、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

(2)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发布、传输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其商品/服务描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等规定或标准的;

(3)乙方隐瞒事实、虚假描述产生纠纷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或商户涉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商户身份实施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的;

(4)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规则、规定,或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

(5)乙方发生申请解散、(被)申请停业整顿、被撤销、(被)申请破产、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任一情况的;

(6)乙方出现违反商品交易市场任一管理规章制度或退出商品交易市场的;(7)乙方出现其它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服务协议或侵害甲方及工行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3.乙方承诺将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及工行有权给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警示、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理,被终止服务的商品交易市场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通告,乙方承担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乙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1)涉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合作身份实施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对此做出认定);(2)被任何第三方投诉,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了证据,但甲方认为未能充分证明其不存在上述行为的;

(3)利用计算机病毒/程序等手段,非法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会员的任何信息,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危害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行的;

(4)存在甲方认定的其它不诚信行为的,或违反其它约定或规则的。4.乙方承诺对所在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自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乙方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入驻申请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1)完成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乙方资信及申请资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

(2)收集并向甲方提交商品交易市场申请资料和已签署的相关协议。5.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惠生活商品交易市场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现行及将来可能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不时修改的,应在十个工作日送达乙方),并承诺按照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承担管理职责。

6.乙方与会员之间因电子商务平台活动发生的各种纠纷,乙方应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乙方怠于行使该管理职责而造成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投诉、纠纷或遭受损失的,乙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工行根据具体情况对乙方采取限权、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7.若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电子商务平台,在甲方无违约行为前提下,乙方需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处理乙方的过渡工作,因乙方退出电子商务平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若乙方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甲方应通知乙方逾期付款事宜,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补交甲方的相关费用。

9.对于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违反所做承诺或协议约定义务、违反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等)或其它任何甲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甲方有权委托工行采取删除或屏蔽乙方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网站公示、列入黑名单、解除协议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在有理由认为乙方在具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等情形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做出要求乙方改正或停止对乙方提供服务、取消乙方资格等措施,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行为(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及实体商品交易市场中的资料及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的通知,乙方应在5个工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改正或依据本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11.甲方有权自主排列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页面的展示位置。

12.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各方发生的争议,甲方有权委托工行依据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向相关有权机构提交系统记录作为证据。

13.工行及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状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对本协议内容、收费标准或电子商务平台规则、流程等进行修改或调整;涉及收费或其它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或修改,工行将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乙方。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甲方与乙方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调整或修改的内容,可以与甲方及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本协议。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即视为乙方接受经调整或修改的协议、收费标准、规则或流程。

14.工行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二十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第五条、支付结算规则与费用约定

1.乙方承诺不利用工行提供的结算服务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2.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暗示会员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达成的交易,或达成交易后不经由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以规避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当乙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甲方有权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委托工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延迟清算等措施。

4.在甲方使用工行支付清算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差错,双方应密切配合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工行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工行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对非因双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共同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第六条、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1.知识产权

(1)乙方对于其发布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各类信息以及其派生的知识产权等,均授予甲方在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交易市场页面设计、品牌设计或相关图案及其组合仅供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范围内使用,若乙方需在合作范围外使用,需经甲方书面授权。

(3)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资料、物件(以上合称“物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利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甲方、乙方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知悉上述事项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协议对方,甲方有权:①委托工行暂停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活动及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同时要求乙方自担费用向甲方提供与该第三方协商、诉讼、和解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证明侵权不存在的各类证据、派出人员参加协商、诉讼或会谈等);②甲方有权选择与该第三方达成和解,并由乙方支付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侵权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行政处理罚款、获取该物品相应使用许可的费用、因停止使用或修改、替换侵权威胁所涉及的物品而遭受的损失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参加侵权诉讼法律程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侵权诉讼及履行生效法律裁判而需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但生效法律裁判认定乙方提供的物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2.保密条款

(1)乙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乙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甲方或电子商务平台其他会员(即“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该信息是:保密信息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甲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乙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乙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乙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保密信息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或会员信息等保密信息的安全。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会员名单、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在内的任何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法令而披露的除外)。乙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协议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乙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乙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协议,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司法、执法、监管机构(简称“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应在披露前或披露时尽最大努力为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取保密措施或保密待遇,并将披露范围严格限定在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将此事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使甲方有合理机会采取适当的申诉或保护措施。

(2)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仍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对服务中涉及的乙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披露乙方资料并免责。① 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事先获得乙方的明确授权或应允; ②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③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的要求; ④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⑤ 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悉;

(4)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5)甲乙双方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同时还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6)乙方知悉,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披露的自身资料、商品等信息有可能被其他人员获取和使用,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或保证的,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根据违约情况采取删除信息、公布违约行为、纠正违约行为、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或者终止协议,或者根据业务管理规则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方保留采取进一步防护措施的权利。

2.如果甲乙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情况证明,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投资银行交易撮合平台”展示的所有信息、文件等资料均由会员或乙方提供,信息、文件等资料提供者需要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等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银行交易撮合平台中任何一方所提供的信息、文件等资料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为投资银行交易撮合平台中任何一方就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引致的任何行动或风险事件承担责任或义务。

5.因国家法律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导致任何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的,相关义务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须及时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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