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024-12-02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精选7篇)

1.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篇一

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赔偿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某,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某又因小事殴打张某,忍无可忍的张某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8日,张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某辩称:他和张某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案件分析

何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何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某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5000元。

2.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篇二

离婚协议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协议。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但是婚姻法对这类财产关系的调整毕竟是有限的,在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时婚姻法可能不能调整。在婚姻法对某些财产关系不能调整时,我们只能依据民事主体的特性适用其他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只规定了对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存在欺诈、胁迫可以再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婚姻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我们可以把其当成一种协议适用合同法对此进行调整。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条款的性质认定,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认定为是一种赠与合同。那么从民法理论来看,赠与合同是一种诺称合同,也就是说这种赠与没有欺诈、胁迫等内容,一经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做出合同即生效。并不要求通过一定的要式的方式才成立赠与行为。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我们一般看成是赠与合同的一种,与赠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赠与条款有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还是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3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赠与合同只是对财产领域的赠与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出现在离婚协议这一特殊的赠与合同的类型,我们就不能只是简单的运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实践中,面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是否可以撤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它与处理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构成了一个整体,不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有关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共同的债务进行的一种共识,离婚协议中人身关系的处理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该分开来看,两者应该分别进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与身份是否有密切的关联可以做出以下两种区分:

3.1 离婚协议中的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赠与

这类财产赠与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当事人基于此种原因签署离婚协议,此种赠与我们一般认定为是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赠与,可以看成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是否又可以赠与呢? 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与条款,当事人是不能够撤销的。首先,此种赠与并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赠与,它在一定意义上与人身关系的解除有关,也就是说它和婚姻关系的解除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离婚协议中不出现这种赠与可能不会形成双方都同意的离婚协议。再次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说,如果任意撤销,准许这种赠与的撤销,将会产生许多恶意离婚的现象,想要通过这种途径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既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又没有损失财产,这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3.2 离婚协议中与身份无关的赠与条款

此种赠与主要是指这种只是单纯的赠与,不附加离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即使不离婚也会发生这种赠与,那么这种赠与与普通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只要此种赠与不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与人身性质无关的赠与合同与普通赠与合同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是适用此有关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协议离婚要求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离婚协议,这仅仅是为离婚做了准备,并不是离婚的必备要件。离婚只要满足感情破裂的要件就可以。因此,与财产有关的纠纷并不去必然对离婚形成影响。其次,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对子女的房产赠与问题,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看,即使赠与撤销,也不去当然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直至成年,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即使撤销,并不影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父母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父母双方依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那么既然未成年子女有这个权利,那么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财产的撤销并不当然会损害子女的利益。这种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4 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请求撤销的处理情况

实践中,有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引发的纠纷很多,但是法院一般并不支持撤销,除非协议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赠与条款的撤销,否则,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因,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这种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只要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必须承担自己的这种赠与行为产生的后果的。

5 小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赠与条款,笔者认为,由于离婚协议的达成是为了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中额条款所涉及到的内容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它简单来说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是不能任意的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赠与达成了离婚的目的,我们可以认定是一种目的性的赠与行为,既然已经通过签署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的均衡,不应该支持撤销这种赠与条款。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外开放趋势的加强,人们的观念在逐渐发生着变化。离婚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成为了一种潮流,离婚率在逐年升高。目前,我国对与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离婚协议中的房产问题就成为了引起纷争的源头,学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我们婚姻法领域探讨的重点。

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篇三

编辑同志: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发现,我向他提出离婚,但他就是不肯离。在我的一再坚持下,他提出我们共同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的一间门面房归他所有他才同意离婚。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不久我就下岗了,生活出现困难,请问,我能否要求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芳

李芳朋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你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请你斟酌自己的情况,看是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后一个条件。如果你具备后一个条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而拒绝对方提出的同居补偿

编辑同志: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谭某要我补偿5万元钱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请问,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万元给谭某,故担心谭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起诉这条法律途径。但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丈夫病逝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今年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了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资助过我,养老费应当3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请问,丈夫死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哪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义务,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夫妻二人在对双方共同财产行使平等支配权时,一方应该支持和帮助对方在经济上、生活上赡养和关心照顾父母。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

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能否撤消 篇四

现在的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房产,但是离婚后,赠与人又反悔,要求撤消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这种赠与能撤消吗?

赠与人撤消赠与的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现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因而不予配合过户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我认为这种赠与不能撤消,理由有以下几点:

1、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离婚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

5.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篇五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法律快车 律师按:在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要求离婚,同时一方提出建议,把夫妻共同的房子赠与给儿子,然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办过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此份赠与到底可不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律师带你分析如下案例: 【案例】 上海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看,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浦东新区的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与离婚之后30日之内办理,产证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该房屋所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后男方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为此产生了争议。现在有几种观点,有的见认为,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撤销。有的意见认为赠与是夫妻共同表示,撤销的话也应该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儿子所有,则可能另一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承担债务和单独抚养子女。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

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6.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篇六

问:张某与五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他们都忙于事业,顾不上经营,渐渐地感情疏远了。10月,两人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彼此情分已尽,婚姻难以继续,于是签下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债务亦归各人承担。同日,王某搬离住所,不再跟张某共同生活。之后,王某忙着四处购置房产。,她在某市购买房屋两套,每套价值29万元,,她又以16万元的价格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直到2月,双方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请问上述三套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是离婚协议,原则上仅在离婚时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发生效力。但是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是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其个人财产。

7.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篇七

然而,丈夫的表现却令我大失所望。春节放假期间,他和一女网友在宾馆幽会偷欢时被我当场撞见。尽管事后丈夫痛哭流涕地哀求我原谅他,并保证从此不再上网,不玩“一夜情”,但我的爱情里容不得一点沙子,坚决要求离婚。见事情已无可挽回,丈夫也只得同意了我的要求。面临分手,我的精神痛苦至极。为了给自己找回几许安慰,我决定再向他索要一笔精神损失赔偿费,不知道这种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你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法律术语表述叫做“过错赔偿”,关于过错赔偿的条件,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离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毫无疑问,“一夜情”肯定不在前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内,唯一能够沾上边的是第(二)条,所以你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能否实现,关键在于“一夜情”是否属于同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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