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25号
1.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25号 篇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1]66号)桂建管[2011]6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确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771-2260118、2260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预选名录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
第二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工程总承包商、工程专业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国家规定不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三)在申请前3个内,申请企业在本自治区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的工程业绩;
(四)自治区外施工企业应在广西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有固定电话、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的资格;
(三)在申请前3个内,申请企业在本自治区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的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绩;
(四)自治区外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机构应在广西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15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有和本单位办理劳动社保关系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不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3年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内在广西完成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意见书、备案证明、结算书;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结算书等);
(六)申请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自治区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诚信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前一个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第五条 确定预选承包商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分:
(一)评分分值。共设置5项内容,即:工程业绩20分、实体质量30分、施工安全20分、诚信行为20分、其它方面10分,总分100分。
(二)计分方法。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根据上述5项内容的规定,分别统计在相应项内各申请企业得分绝对数。
第二步:以该项内得分绝对数最大的企业为该项满分分值,其它企业得分绝对数除以该项满分分值对应的企业得分绝对数后再乘以该项满分值,计算出各申请企业在各项内的得分相对数。
第三步:将上述5项内容得分相对数相加,得出各申请企业总分值。分数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三)计分标准。
1、工程业绩分A(满分20分)。
以在本自治区内承接的近三年内的与所申请的类别相一致的工程产值来计分(招标代理机构另外)。认定标准为:
⑴施工企业: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进度完成产值或工程结算书。
⑵监理单位:按审定的工程 进度估算的监理单位产值或监理合同履约完成证明文件。
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评价意见必须为合格以上。代理的项目中标价(万元)6000(含)以上 2000(含)—6000 500(含)—2000 100(含)—500 每个得分 4分 2分 1分 0.5分
⑷造价咨询机构:按合同履约完成,转入法定银行账户的产值。
2、实体质量分B(满分30分)。对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进行评分,规则如下:
⑴获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10分;
⑵获自治区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5分;
⑶获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3分;
⑷因实体质量问题,被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执法文书的,每次扣2分;
⑸在质量监督检查抽测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每次每项扣1分。
3、施工安全分C(满分20分)。
对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进行评分,规则如下:
⑴获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10分;
⑵获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5分;
⑶获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每一个项目得3分;
⑷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
⑸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工整改执法文书的,每次扣2分;
⑹在安全监督检查抽测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每次每项扣1分。
4、诚信行为分D(满分20分)。
申请企业近三年在本自治区从事建筑活动中,因诚信行为由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授予自治区级、市级表彰或评为先进的,可计算分值,评分规则如下:
⑴获国家级表彰或评为先进的每次得5分;
⑵获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或评为先进的每次得4分;
⑶获设区市政府、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评为先进的每次得3分;
⑷获自治区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表彰或评为先进的每次得2分;
⑸获设区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表彰或评为先进的每次得1分。
5、其他方面分E(满分10分)。
评分规则如下:
⑴申请企业近三年在本自治区内实施的建筑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得1分;每获得一项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得2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得3分。
⑵申请企业近三年在本自治区内编制并被公布为自治区级工法的每套得1分,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得2分。
⑶申请企业近三年在本自治区内的工程每获得一项设区市级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得1分;每获得一项自治区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得2分;每获得一项国家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得3分。
⑷申请企业在本自治区近三年内承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各项工程监督执法检查中, 工程项目符合要求的,每次得2分。
⑸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设区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积极参加自治区政府、设区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受到设区市级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得1分;受到自治区级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得2分;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得3分。
⑹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设区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开展业务活动,受到设区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批评一次扣2分;受到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批评一次扣5分,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6、总评得分(ZF)
申请企业的总得分为ZF,ZF= A+B+C+D+E。
(四)各类奖罚项目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国家级有效期为三年,自治区级有效期为二年,设区市级有效期为一年,所有扣分项有效期为一年。同一企业或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扣)分,不重复记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申请企业综合排名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适时调整、充实本市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七条 本办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配套使用。
第八条 各市确有必要修改本办法计分标准和确定条件的,应在实施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25号】推荐阅读: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08-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08-29
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_129号文件08-03
工银发[2004]1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12-19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8-22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10-09
国土资发〔2012〕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09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