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24-0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共4篇)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篇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

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双方)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根据《刑法》、《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加强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应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上传者知盟网 http://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报信息。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报送双方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侵权物品的商标、标识等材料;

(三)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据、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应由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有必要和有条件进行侦查经营的,公安机关可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商定工作方案,部署查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查处商标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与公安机关进行讨论、会商。决定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材料汇总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涉及的生产、销售以及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认为应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侵权货物的移交手续,并将货物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求到场查验有关货物或收集必要的货物样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接收移交货物的,经协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需要咨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应附送侵权嫌疑货物的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案情复杂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意见仅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需要咨询商标局意见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先将有关情况上报经侦局,由经侦局向商标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就商标专用权存续状况向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人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双方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的重要情报,应随时相互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关人员和单位屡次从事假冒商标活动,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相互支持协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表彰等活动。在国际执法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经侦局、商标局对双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篇二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工商[1990]343号)

第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是国家统一经营邮政、电信业务的公用性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包括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下同)以及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省市局),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市、地、州、盟邮电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其中包括分设的邮政局、电信局,下同)应办理营业登记。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所属的城区邮电支局、邮电所和单独设立的邮政储蓄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报刊亭应当办理营业登记。其中,属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营业登记单位,可以统一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并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邮电所、报刊亭的营业登记费,按五十元人民币收取。

第四条 县邮电局(包括县级市、旗邮电局,下同)应办理营业登记。

县邮电局下属农村支局、所,以县邮电局为申请单位到县(含旗、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统一领照,免交营业登记费。

第五条 邮政运输单位利用邮政车、船的空余吨位或利用富余运力定班开展有偿运输服务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

第六条 下列单位不办理登记:

(一)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区邮电局、邮电通信生产单位,内部管理机构;

(二)邮票代售点、公用电话服务站、城乡信报站、邮政电信代办点、邮电临时服务点和流动服务车。

第七条 省市局应持邮电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分别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邮电部直属的生产邮电通信系统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须经邮电部审批;邮电部直属的其他公司、企业,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上述公司、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八条 地市局和县邮电局应持省市局审批文件分别向所在市(含州、县级以上市辖区,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九条 省市局直属的生产邮电通信系统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由省市局审批;省市局直属的其他公司、企业,由省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批。上述公司、企业经批准后分别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其他应当办理登记的单位,由其直属的上级单位审查同意,向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条 领取《营业执照》的邮电通信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邮电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经营范围分为邮政业务、电信业务、邮电服务业务。邮政、电信业务除国务院有规定外,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具体包括范围如下:

(一)邮政业务:

1.国内邮件的寄递。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特种挂号信函、邮政、包裹邮政快件、盲人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保价业务。

2.国际邮件的寄递。包括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国际快递函件、总付国际回信券、印刷品、印刷品专袋、包裹、小包、保价邮件、盲人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业务。

3、国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电子信函。

4.机要通信。包括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的寄递。

5.邮政汇兑、邮政储蓄、报刊发行和销售。

6.集邮品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和销售。

7.邮政专用信箱、邮政信息服务。

8.国务院邮电主管部门规定开办的其他邮政业务。

(二)电信业务:

1.电话业务。包括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市内电话、郊区电话、农村电话、会议电话。

2.电报、传真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用户电报、传真电报、报纸传真、船舶电报。3.数据通信业务。包括数据传输及信息服务。

4.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电召(对讲机)。

5.广播、电视和新闻信息传递业务。

6.电信线路和邮政、电信设备出租及代维业务。

7.电话号码簿、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号码簿及磁卡电话的磁卡的印刷、发行和销售。

8、国务院邮电主管部门规定开办的其他电信业务。

(三)邮电服务业务:

1.代发工资、代寄广告、代办保险和代收代兑业务。

2.信纸、信封、邮票、集邮用品和邮包包装品的出售。

3.邮购。

4.邮车、邮船货位出租业务。

审核邮电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按以上的经营项目、包括范围等用语规范核定。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系统其他从事物资、施工、工业等行业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按《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核定。

第十三条 邮电企业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邮电系统的单位经营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邮政、电信业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批,跨省经营的需报邮电部审批,凭部、省邮电部门批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十月十二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篇三

工商个字[2007]108号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在依2000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五、关于变更登记

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涉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

(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

(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

(二)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

(三)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2007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字样。如果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新“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八、关于合伙企业的监管

各地要重视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监管,特殊的普

九、关于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

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请各地自2007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不含《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2007年6月1日停止执行。

自2008年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通知》(工[2006]37号)中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废止,起用《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

《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合伙 登记 通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篇四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上述规定对经营主体适用不统一,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必然受利益作用导致违法建筑合法使用,导致工商登记被追责,不用吧,无照经营责任也非常大,困惑!

对农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商场,拍卖、法院判决取得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等特殊情形下房屋、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使用证明问题,上述规定未规定,如何适用,困惑!

83号文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能同时提供的可能性非常小,可操作性差,困惑!

房产证用途(住宅、工业、商业、写字楼)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之间的关系,困惑!

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一幢楼、一层楼、一个较大的物业单元,往往只有一个房产证,但作为物业出租方,往往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出租市场主体用作经营场所,以上情况简称为“分租”。分租工商局要不要管,困惑!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见附件2),房屋租赁应向房屋所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备案与工商登记的关系,困惑!

上一篇:电力行业触电事故案例下一篇:感恩祖国,从小做起 国旗下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