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共7篇)
1.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2005-04-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仸,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仸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2.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二
一、通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经办人不是法人代表时提供);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锅炉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锅炉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锅炉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锅炉检验报告(在用锅炉补办手续时提供);
8、锅炉水质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压力容器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压力容器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在用压力容器补办手续时提供)。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起重机械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五、电梯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3、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是制造企业对新增
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六、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3.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三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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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4.特种设备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须知 篇四
为使受评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现场评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评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首、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企业法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质量责任人员。企业法人如不能出席,须有委托人参加,并有确认委托人权限的委托书。
二、评审资料:
受评企业应提前做好评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现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制造许可申请受理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 5)技术人员职称证 6)焊接人员资格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8)最近2月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9)生产、工装设备、仪器仪表购置发票 10)制造场地土地产权证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记录等 12)受评单位须提前填写好由评审机构提供的《制造资源确认表》
以上材料经核实后,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受评单位公章作为见证材料。
三、评审前须向评审机构提供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1)质量保证手册
2)控制程序(制度)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3)工艺(作业)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4)记录文件目录(包括记录编号)5)申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5.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五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许可条件详见:
1、锅炉——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2、压力容器——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车用气瓶安装——省局冀质监局函【2007】194号
3、压力管道——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本;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办理流程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
3、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试生产,达到评审条件,自行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逐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不含节假日、申请单位准备时间、评审机构评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93、0311—67568460 监督电话
0311—67568096 邮
编
6.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六
2、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4份(注意:封面及主管部门意见处分别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无主管部门的要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许可类别处法定代表人要签字,分包、外协情况处质保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要一致);
3、质量手册正本1份,手册中应附程序文件目录等;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其他资质(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CCC认证等)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5、相关的分包、外协协议及分包单位相应资质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资质)各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6、到期换证单位还需提交:持证以来的工作总结、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无事故的也要说明)、原许可证复印件、机电类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还需提交业绩汇总表各1份;
特别注意:提交书面材料时,应①确保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起重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在省金质工程上录入,并提供证书的复印件1份;③上报电工等其他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④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申请需质量保证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设计资格许可需设计审核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⑤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行政许可网上申报流程:登录网站:——网上审批—— 特种设备相关许可申请——在线注册(用户名是拼音或英文)——下载客户端并安装——(下载完成)升级模板——填写客户端中的表格——上报(若不会操作请查询质监局网站首页——场景式服务)(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办理指南,如有不能解决的软件问题请拨打89708286)(企业发送电子版30分钟后,向89012163查询是否收到,确认收到后将纸质材料寄或送至窗口)。
7.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七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应从网上和书面同时进行,从网上()注册申请后,然后按不同种类设备许可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许可书面申请资料数量要求:《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他资料只要一份。
8.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3)自查报告;
(4)质量手册;
(5)升级、换证、增项:原证书复印件
8.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8.2.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申请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附加资料两部分。除气瓶及气瓶阀门、安全阀、爆破片等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要提交两部分资料外,其它产品只要提交基本资料即可。
基本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4)工厂概况;
(5)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
(6)质量手册(7)换证、增项:原证书复印件
附加资料(对气瓶及气瓶阀门、安全阀、爆破片等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1)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
(2)其它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
8.2.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工厂概况;
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
质量手册。
换证、增项:原证书复印件
其它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及补充证明材料。
8.2.3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质量手册。
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书面申请资料
8.3.3.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4)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5)质量管理手册;
(6)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7)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3.2压力管道安装书面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复印件;
(5)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3.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改造书面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4)质量手册。
(5)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4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书面申请资料
8.3.4.1无损检测机构核准书面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含正式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5)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项目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6)射线装置、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7)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4.2综合检验机构书面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含正式人员名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3.4.3型式试验机构书面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含正式人员名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换证、增项和升级:原证书复印件。
8.4.1型式试验(备案)的书面申请资料
机电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申请资料,要求同相应设备。
8.4.2部件制造许可的书面申请资料
部件制造许可,申请资料与相应设备制造许可的申请资料相同。
8.4.3境外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8.4.3.1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书面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含申请产品技术数据表1份)
(2)在当地政府依法注册或登记文件的复印件;(3)工厂概况介绍资料;
(4)拟向中国销售的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
(5)质量手册(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章要求编写);
(6)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的复印件;
(7)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
对气瓶及气瓶阀门、安全阀、爆破片等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还应提供:
产品的图纸和安全性能设计文件
8.4.3.2境外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标准书面申请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境外标准申请表一份
8.4.3.2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备案书面申请资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2)国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制造厂商业注册文件和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4)产品代理协议。
产品代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代理机构负责代理进口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
(2)代理商须承诺对所销售的产品安全性能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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