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2024-12-26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共9篇)

1.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篇一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

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调查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的调查核实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相结合,社区、街道经常性调查和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点调查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街道、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工作。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五条 社区和街道应结合实际,对辖区家庭建立经常性调查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进行预登记。

第二章 家庭和家庭成员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

(五)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

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除

(一)、(二)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第七条 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

第八条 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

第九条

家庭成员属性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一)三无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是指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内部退养、病休、待岗人员。

(三)下岗人员,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领取下岗证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是指登记办理《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人员。

(五)退(离)休人员,是指办理退(离)休手续,领取退(离)休金的人员。

(六)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七)劳模人员,是指经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八)优抚人员,是指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九)遗属人员,是指职工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十)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十一)其他人员,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情况的人员。第十条 家庭属性按照家庭成员属性相应分为十一类,每一类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含)属于家庭成员类别属性的家庭。家庭属性类别作为轮候保障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家庭成员因考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证明(户口簿不能显示时)和门牌变更证明(户口簿标注地址和其对应房屋产权证明、承租证明地址不一致时)。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岗证、《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退(离)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证明文件、优抚人员的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遗属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都要如实调查。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

1、工资和补贴收入。指国有单位职工、集体单位职工、其他单位职工、个体经营者、个体被雇人员、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

2、其他劳动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稿费,讲课费等)以及以上部分以外的就业人员,包括没有固定性职业,在所调查期间从事社会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如从企业领取原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加工、家庭拆洗缝补、家庭托儿、保姆)以及其他未领执照的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2、辞退金 3、赔偿收入 4、失业保险金 5、赡养费 6、抚(扶)养费 7、接受馈赠收入 8、继承收入 9、提取住房公积金

10、遗属补助费

11、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

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

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

第十四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实物收入应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的调查期为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年。核定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对每月产生固定收入的项目,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对凡属一年内每月不能产生固定收入的一次性收入或多次收入的项目,应将其加增并分摊到12个月计算平均数。

第十六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每个家庭成员月收入加增除以家庭人口数。第十七条 对工薪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查核定:

(一)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经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填写《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含厂内待岗、厂内退养、病休等各类离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其他劳动收入的核定。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填写《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区街应依据劳动种类建立评估标准。

第十八条 对经营净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税务部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其收入由税务部门开具收入证明,证明其净收入情况。对税务部门不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经营净收入由被纳税人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评估确定。

(二)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9、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过渡性就业人员6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12、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

13、经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赡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0%的,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计算公式为:每一子女的月赡养费=(子女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当年月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50%。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解或判决的,按协议、调解、判决书确定。

(三)抚(扶)养费的计算。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扶)养费收入;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抚(扶)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有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认定。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五)退休金或养老金认定。凭本人养老金或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六)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街进行评估认定。

(七)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评估确定。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九)辞退金。凭用人单位辞退证明文件等予以认定。

(十)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十一)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所得收入、出售住房获得的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及其他出售财产收入,因缴纳社会保险、购房、医治大病、就学等家庭支出无剩余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按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二十二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家庭住房

第二十四条 下列住房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所拥有和承租的各类性质的房屋面积,应核定为家庭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应继承房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暂缓调查评估,待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后,按照公正、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核定房屋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或户籍地房屋,属于非违章建筑,且无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由居住人或户主进行非私有房屋和非承租房屋举证,不举证的,视为同户籍人或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或承租房屋,房屋面积由调查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平均分摊计算人均拥有或承租房屋面积。第二十八条 已进行农转非,仍拥有或居住农村房屋的,应核定为其房屋面积。房屋面积由调查人现场测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现拥有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类型、面积为准;没有载明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补偿金计入家庭收入。选择实物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内暂缓调查评估,待实际安置房屋定位后,按实际安置房屋核定面积。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核定面积。

第三十一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时,家庭每一个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情况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通过调查查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以及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查明房屋是否为家庭成员的以下居住情况:

(一)拥有的已购公有住房;

(二)拥有的私有住房;

(三)承租自管公房、直管公房;

(四)租赁房屋;

(五)借住房屋;

(六)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七)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房屋;

(八)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房屋;

(九)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调查时,家庭成员应提供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承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调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人员,由居住地的区街进行调查,调查资料移交户籍所在地;户籍地人员由户籍地的区街进行调查;人户分离人员调查档案由户籍地的区街负责建立和保管。属低保家庭的按照民政部门低保管辖的规定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经区街调查评估,并建立调查档案后,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区街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向社区民主议事会介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评估情况,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必备材料向区街提出调查申请。第三十七条

区街接到申请后,由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调查评估和公示。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成员进行入户调查评估时应3人以上。调查评估情况经区街廉租住房保障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社区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议事会应由11-17人组成。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调查评估意见,应当由社区居民小组长、申请人等列席会议。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调查评估意见的一般议程:

(一)申请人介绍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详细情况;

(二)评估小组介绍评估情况;

(三)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四)申请人回答询问;

(五)申请人退场;

(六)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2/3票同意的,社区应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档取证。与劳动保障、房管、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查阅家庭房产、收入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用等实际情况。现场查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房屋现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等证明材料。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和住房基本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共享。通过廉租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多部门信息联网,及时查阅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收入等情况。

第四十条 区街应根据辖区居民状况经常性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调查,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建立调查档案。调查档案超过一年的,要及时年审,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按照《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

2.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篇二

关键词:城乡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

1 青岛市李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情况分析

根据近五年李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配租配售的情况统计,李沧区共完成了全市1/3的保障房建设任务,这是由区域发展、历史定位以及项目推进等多方面原因所促成的。随着近两年李沧区城市建设及自身定位的发展和转型,以及已建成的这种全区域覆盖式的保障房建设制度逐渐显现出的各种问题,李沧区以前这种保障房建设趋势将逐渐改变。所以应该探讨一种新的保障房建设体系,既能完成省、市两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为我国社会主义保障房建设制度添砖加瓦,又能符合李沧区未来城市建设及发展的社会需要,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青岛市的保障房建设现状是以项目捆绑配建为主,集中建设为辅,逐步由捆绑配建向集中建设转变。从2011年全年李沧区保障房建设的情况来看,主要困难如下:

1)需要配建保障房的项目过多、过散。2011年李沧区共承建9个保障房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的保障房配建指标并不多,但都纳入了全市保障房开工建设考核。每个项目从拆迁、控规调整、土地挂牌到开工建设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新问题、新情况,而这些程序的推进过程中,需要加派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跟进保障,造成了用力分散、焦头烂额的现实情况,从而影响了保障房的整体推进进度。

2)异地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原则上所有规划了住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但特殊情况下,部分项目的保障房可以实行提取异地建设资金的政策,资金提取后用于该项目在其他项目指标的购买与补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该笔资金从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清算时直接扣取,扣取后该如何返还区政府尚未有明确规定;且提取资金项目与出让指标项目之间进度不同,往往是出让指标项目已开建甚至主体封顶,但提取资金项目因拆迁、规划等种种原因土地尚未出让,造成了异地购买的保障房资金无法落实。

3)新一年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依旧繁重。在完成2011年全年任务考核后,2012年的保障房建设指标需从头开始。目前全市已完成的保障房尚未形成健康的循环体系,造成保障房年年建,年年缺,形成了恶性循环。

2 李沧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

2012年省政府下达青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标28 160套,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23 085套(公共租赁住房8 335套、经济适用住房4 950套、限价商品住房9 800套),李沧区需承担不低于300套的建设任务,且要求新建项目应于9月底前全部开工。保障房建设关系民生,是重中之重,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省、市保障房建设指标,现针对保障房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主要建议如下:

1)在新建保障房方面,必须实现李沧区全区性集中建设。通过收购企业、集体土地作为保障房集中建设用地,并且对区域内其他开发项目全面实行提取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的办法,将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集中精力进行大面积集中建设。实行“整体开发,市场运作”的模式,针对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以及限价房进行综合规划,搭配相当比例的商业网点,成片开发,完善配套。

针对此建设模式,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a.应当对保障房项目进行细致的前期测算,与土地所有人进行谈判,以拆迁补偿的方式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整理(签订收购协议),与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做好沟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三方协议。b.经过严格测算的项目,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商业网点之间的比例应搭配合理,通过城规委会对土地性质、容积率和商住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应达到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费用与销售费用或政府代建费用持平;限价房、商业的土地出让金及销售利润与政府收购该项目土地的费用达到基本平衡;认真选择开发商或项目代建单位,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实现项目盈亏平衡甚至略有盈余。c.做好集中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及周边配套工作,要达到入住居民方便、实用、美观、舒适的居住要求;尤其在周边的医疗、教育、消费的跟进建设,把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建设成配套完善,生活方便,人文和谐的成熟社区。避免因缺少长远规划致使新的保障房小区刚刚建成就变成了城市未来的贫民窟。李沧区近三年就应以此类项目运作为主,脚踏实地,发扬“三上三要”的李沧精神,为以后李沧区保障房建设打下坚定的基础。此为保障房建设之“献血”。

2)应由李沧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以财政局、建管局、国土分局、审计局和监察局为主,李沧区三个区域建设办公室全力配合,成立保障房资金整理、监管领导小组。针对李沧区全区的特殊情况,与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沟通,通过市长办公会确定李沧区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返还方式。同时与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接,及时清算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返回李沧区;必要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前期保障房资金上不到位的情况下,借助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支持政策,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无息、低息贷款启动资金,以便确保李沧区保障房集中建设项目的先期顺利启动,后可通过代扣项目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方法偿还贷款。在李沧区内通过选地、谈判、补偿等措施储备一批集中建设用地,认真测算复核后,由各建设办公室以运作项目的方式通过市城规委调整地块性质、提高容积率、商住比等指标,同时可以根据李沧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生人口增长率,以及低保、低收入、新增就业人数等比例,测算出李沧区全区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合理保有量和增长量。监察局、审计局对项目拆迁资金、收购资金及建设资金全程跟踪审计,以确保保障房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此为保障房建设之“输血”。

3)为了避免保障房年年建、年年缺的困局,应从根本上建立保障房准入退出制度,这才能避免每年各级政府一边辛苦找地建设、一边又有大批保障房因已达到入市销售年限被转卖的尴尬局面。而且达到5年期限后的限价房、经适房只由政府收取购买时与出让时市场差价的50%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及土地紧缺的问题,因为从全局来说,土地还是稀缺资源,每年寻找一大块净地进行集中建设的方法并不能持久,李沧区迟早会像市南、市北区一样逐步转变成成熟的高密度建成区,在不远的、可以预见的将来,李沧区将再无大面积的集体土地或企业用地。而拆迁旧城进行保障房建设,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都会过高,无法长久支撑。故建议李沧区效仿北京等地新出台的保障房政策,根据社区位置,通过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每年出台各社区市场指导价,规定限价房、经适房满5年后如果销售只能卖给政府,政府按照该市场指导价收购,既避免了百姓减少了50%的出让收益,又避免保障房居民为逃避相关税费,签订阴阳合同,使政府蒙受税收和收益方面的双重损失。通过测算出李沧全区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合理保有量和增长量,可以确定出我区未来几年从保障房新建为主转变为收购为主的战略,而届时我区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足以支撑回购保障房的资金需求,并达到良性循环。以此全区战略为转折,届时可主动出击,指定部分配套不齐全的旧城或筒子楼等小区,以同样的方法以市场指导价,采取非强制性的公开收购,用以作为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房源储备,这样既避免了不合理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又可待到时间成熟适时启动该区域的旧城拆迁改造。这样既保证了避免出现拆迁钉子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又能确保控制拆迁政策和政府固定资产不流失等,同时增加了政府收益、改善了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一举三得。此为保障房建设之“造血”。

3 结语

通过以上建议,运用先期集中建设、确保建设资金、配合相关政策,然后逐步实现保障房建设的战略转移。通过保障房建设的政策落实,与城市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特色住房保障制度提供相关经验。

参考文献

[1]李允.中国大都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困境与出路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2.

[2]张祚.公共商品住房分配及空间分布问题研究[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10.

[3]于琳荣,董晓峰,郭立磊,等.公共住房运行模式新探索[J].改革与战略,2011(2):70-73.

3.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有所居

一、住房保障的概念

住房保障就是解决住宅问题,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住宅权。解决住宅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市场、社会、互助、家庭等各种方式不断满足人们对住房问题的需求,从而实现人们住房权利的过程。其中住房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社会成员,是住房保障中的重中之重。住房保障包括“住有所居”与“居者有其屋”,从词源上讲,“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有着基本相同的含义。但是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1)强调的内容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居住,并不一定是所有者;“居者有其屋”强调的是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2)涉及内容的范围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住宅权的问题,一般不涉及住宅财产权问题;“居者有其屋”既涉及住宅权问题又涉及财产权问题。(3)需求层次不同:“居者有其屋”较“住有所居”对住宅有更高的需求,需要更高的条件。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住有所居”的难题,这个难题破解之后才能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

二、解决住房问题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一,提高认识。住宅问题并不仅仅是表面的居住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人权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所以一定要提高认识,一定要政府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尽快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居住需求。第二,建立专门的房管机构。我国虽然在建设部门设置了住宅保障专门机构,但是这种设置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住宅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在中央一级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基层中也分设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三,完善住宅法规建设。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都有完善的住宅法规做后盾,法规的保障既是前提又是必须,以现在中国的国情也必须有健全法律的保障才能执行好。(2)研究具体可行的住房保障方式。第一,住房保障模式的选择。从住房补贴数量和保障范围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福利性保障模式。其保障面宽,补贴金额多,如瑞典、丹麦。二是选择性住房保障模式。其保障面窄,补贴金额少,如巴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政府财政还比较困难,更为重要的是“福利性保障”很可能会对正待完善的住房市场机制造成严重冲击,影响住房市场化进程,所以,我们应以选择性住房保障模式作为近期住房保障的目标模式。第二,加大廉租住宅建设。以目前中国的实际国情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人需要租赁房屋来达到“住有所居”尤其是大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急需政府出面保障能够租得起房屋,这就要求在廉租房的建设中政府应该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第三,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供给结构应为:为改善居住环境而需要购买的高档商品房总量不应该超过20%;另一部分是9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共有产权房”,这应成为中国商品房市场供给体系的主体,要占到房地产市场总量的75%;廉租房占住房建设总量的5%左右,以满足收入最低的困难户的需求。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大量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第四,房租管制。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廉租房还是普通出租房屋,应建立房租透明制度,由专门的住房管理机构进行价格限定,防止房租飞价上涨,防止出现买不起房子也租不起房子的问题出现。(3)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监督。21世纪是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媒体舆论以及各种方法进行监督。运用媒体监督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方法,一经发现立即曝光,法律也将对其严惩不贷。

除了上述保障方式还应加强各种配套手段的综合运用,如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扩大融资渠道,为多元开发住房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经济适用房价格偏高的地区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等。总之,一切可以帮助解决我们的“住有所居”问题的方法都可以考虑为我们所用。只有这样才能尽早的解决这个难题,让中低收入群体有家可归,有房可住,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的秩序,更好的进行经济建设,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富强、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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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篇四

1998-12-31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青岛市

文号:青房委发[1998]第1号文

发布日期:1998-12-31

执行日期:1998-12-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 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审核确认后自行安排解决;单位没有房源的,可以成本租金的标准向市房管局申请租赁住房并以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租住条件的职工。其他申请人员,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房委办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根据确认文件统一安排房源,向住户办理手续。

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从以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款收购的腾空旧房和其他空置房中解决。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按本市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条件,每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廉租住房,由原出租单位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如承租人不腾退廉租住房,自应腾退廉租住房之日起6个月内出租单位对其收取准成本租金,6个月以后收取成本租金;廉租房出租单位认为应收回住房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所在区域公有住房届时标准租金的50%执行。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祖金每年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1999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9.70元和3.50元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5.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篇五

成文日期: 2008-08-04 编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题: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 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6.住房保障论文保障性住房论文 篇六

摘要:在现阶段规制政策执行力缺失及信用违约成本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保障住房市场的公平分配需要引入罚金与刑罚作为规制的手段,并且加快完善相配套法律及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支持收入状况评定,直到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性机构。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分配公平

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住房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国民的住房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我国政府也不例外,自1998年住房实行货币化改革之后,出台了“富人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最困难的居民享受政府补贴的廉租房”政策,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在实践运行中,保障性住房市场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现状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有待加强

1997-2008 年,尽管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从 185.5 亿元增加到 982.6 亿元,增长了429%,但其占城市住房投资比例却从 12%下降到 4.45%。1998-2007 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虽然从 1700 万平方米增加到 3500 万平方米,但从 2001 年开始,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面积从绝对额上确实下降的。根据 2008 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已经建成的廉租房只有 350 万户左右,廉租房的保障面积尚不足 5‰。中央财政无法全包廉租房资金缺口,只能很有限地解决部分困难地区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按照相关政策,廉租房建设资金应以财政供应为主。然而,实际上只有少数城市可以做到。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廉租房的建设和推广远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政策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

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公积金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依照工资一定比例同时缴纳同样的份额,受制于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因此导致单位效益好、收入高且稳定的非低收入阶层受益较多,而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收益较少或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范围之外。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根据对北京、西安、太原三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了中等收入偏上家庭的需要”。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享受的保障住房本应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但实际中这部分非政策对象群体却依然享受政策保障。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混乱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与购买,为何会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呢?大多数人认为,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力是导致种种怪现象的根源。通过调查了解到按照北京目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大致可分为按类领表填表、核定总额、登记备案、网上公示持证购房六个步骤,而现有管理流程却存在诸多漏洞。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是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收入考评体系,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很多高收入人群钻了政策的空子。

(四)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及相关政策缺失

对低收入家庭采取住房保障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合理界定收入的办法,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合理的收入标准和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对于收入监督系统均尚不健全,这对审核居民收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缺乏有效的统计和监管机制是我国目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最大障碍之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六个条件之一就是涉及到收入问题。由于银行不允许查询私人账户,致使一些申请家庭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目前,虽然已采取了通过街道居委会公示、监督等方式,但严格界定还是很难做到。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不少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因收入增加或条件不符而退出廉租保障的人却寥寥无几。退出机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一个无底洞,一方面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而另一方面不该享受的人却不合理地享受了社会资源。

二、造成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收入标准评估的模糊性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千差万别,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审核的标准各异。1994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因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有的把中低收入理解为包括70%的城市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有的则理解为涵盖30%的城市中等偏下加低收入家庭(除了作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最低收入的10%家庭)。2003年以后,各地政府都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群体定位在中等偏下的30%家庭,但由于灰色收入等问题的影响,这一界定在操作上仍难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条件还不配套,要调查清楚一个人的家庭年收入并非易事。这使许多高收人的家庭或具有隐性收入的家庭也进入申请者的行列,这一现象被称为“购买对象失控”,从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遭受排挤。

(二)资格审核不严

资格审核是住房保障中公平性最容易受到扭曲的环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首先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目前资格审核程序表面看似公平,但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和税务系统的不完善,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在资格审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极易受到损害。在审核家庭收入之时,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收入,而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几乎难以计算;住房保障所需的单位收入证明可信度也很差,容易弄虚作假,这就有可能导致实际高收入者也进入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承租行列。虽然制定了保障对象的标准,但缺乏严格的审核制度;或即使建立了审核制度,但缺乏对申请人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的真实掌握,无法准确审核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造成了保障供给与保障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影响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性。

(三)监督体系上互动性与时效性不足

首先,从购买销售上来说,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坚持了住房申请者的分类体系。目前由于住房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而且惠及人群的广泛性,这样不可避免出现了经济适用房的热销。其次,受益人群也出现难以甄别的状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从而使得“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十分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在社会诚信系统未建立的条件下,购房者家庭年收入等材料

都可以通过造假等多种渠道获得。最后,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起飞阶段,人们收入水平界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大,明确界定中低收入阶层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这些原因导致经济适用房一部分流入实际上并不缺房而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的有效规制手段

(一)建立监督机制并增强惩戒力度

社会监督是保证公平性的有效手段。推行严格的审核和惩戒制度,把好住房保障最后一关。推行严格的审核和惩戒制度是保障性住房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我们应该明确界定购买对象,资格审核由多重门槛改为双重门槛,即住房条件、工种、收入、级别等条件改为依靠收入和住房条件来衡量,达到其福利保障的目的。增强惩戒力度,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增加其欺骗成本,遏制其骗购、骗租的企图。对通过弄虚作假已骗取住房保障者要通过法律及行政手段严厉惩戒,回收已购或已租住房,取消其在一定年限之内的购房或租房资格,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二)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相应的条例和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证住房货币化改革顺利实施的基础,住房法律为住房保障明确了保障目标、保障模式、保障计划、保障实施策略,这为解决城市边缘化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三)分权化治理进入和退出甄别机制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的是无力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而不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制度,因此,准确界定购买对象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得以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统一的个人收入金融管理机制,个人收入的实际数额很难确定。而且,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个人收入高、中、低的标准也难以统一。这就直接导致了无论是经济适用房制度还是廉租房制度,都无法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中低收入家庭的户数、居民拥有的房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实际的需求与供给规模等信息不同,中央政府如要全面掌握就显得勉为其难,而且这些信息还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而地方政府在这个方面有着中央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无论是信息的收集、整理,还是对信息变化的追踪和反应,地方政府都比中央政府更准确、更快捷。因此,住房保障的分权型体制能够发挥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信息优势,从而减少中央政府的信息成本。

(四)建立严格的收入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买到经济适用房或租到廉租房,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一个最基本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严格的收入考评搞清楚申请者的真实收入状况。为此,一是要建立收入考评机构。近年来税务、社会保障、民政、建设等部门都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开展家庭收入调查。

为了减少信息搜集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建立一个机构或者由某个部门承担这项工作,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家庭收入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意义不仅仅是有助于税务部门合理征税,对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银行也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建立的收入档案其对象是纳税人,但除此外还有许多不符合纳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状况需要掌握。应当统筹考虑这个问题,可采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任务衔接的办法,比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税务部门负责掌握符合纳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状况,其余家庭的收入状况由社会保障和建设等部门负责调查。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管理体系

在公共住房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由不同的机构组成,这些机构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决策层和执行层。决策层指为公共 住房专门成立的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长期发展计划,整体负责与计划、财政、金融、土地、法律、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运作。执行层来具体落实公共住房建设和运行。

结论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表明,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个长期性问题,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问题与政策缺失以及社会发展程度有关,所以我们在分析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首先在制度上规范准入与退出市场,加大惩罚力度,然后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严格的收入考评制度,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管理体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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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保障性住房选址调查研究 篇七

一、重庆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与完善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住房制度改革前解决居民住房的主要途径是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分配给个人使用,但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同年,重庆出台了《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开始出售公有住房,推进公房私有化,由此拉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2008年初重庆市主城区仅有约6.8万户家庭居住在约293万平方米的市有公房中[3]。随着重庆市危旧房改造,这些公房的建设年代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也逐步被改造。

(二)经济适用房时代

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限定价格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998年,国务院确定将福利分房转变为住房商品化的新的住房体制,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2001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开始构建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重庆市住房保障体系。在2001—2010年重庆经济适用房随着重庆经济的稳步增长,迎来了快速的发展,形成了以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为主,同时增加部分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格局。到2010年底,重庆市经济适用房竣工接近面积约1 500万平方米。

(三)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002年,重庆市出台了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2003年将廉租房纳入“八大民心工程”,通过实物配租、 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以及旧城拆迁改造安置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部分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截至2010年底,重庆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超过15万户。

(四)以公租房为建设中心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大学毕业生和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0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着力打造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庆市计划将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合并到公租房体系中,廉租房居民与公租房居民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重庆市政府计划在2020年前完成建设4 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在2011年重庆公租房开工建设量达到1 425万平方米、约21.92万套,居全国之最。至2013年重庆公租房已累计分配约24万套,惠及63万人。

二、重庆保障性住房选址现状及问题

(一)聚焦新区,但位置偏远

重庆位于市区且规模较大的公租房保障性项目有两江民居、康居西城、康庄美地、民心佳园、民安华福、城南家园, 作为保障性住房庞大工程的先期项目,其选址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典型性(如表1所示)。重庆公租房项目分布在各个区域,并主要在新区,位于重庆一二环之间。这主要由于重庆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且要求较快建设大量公租房,城市中心土地价格高,且缺少大批量的可供用地,而重庆在一二环之间土地储备丰富,地价低廉。但目前新区有待发展,相应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者仍需要到传统商圈工作和消费,而公租房项目里除了首个项目民心佳园距离在10公里里内外,其他项目距离都离传统商圈较远。重庆公租房在2011年进行了首次配租摇号,申请者不到1.5万人,公租房遭遇市场冷遇。通过潘雨红等的调查遇冷的三个最重要原因是:位置偏远、公共配套不全、租金偏高[4]。聚焦新城这种选址方式有助于推动新区人口集聚,但位置偏远。

(二)集中建设,但加剧空间分异

2010年前重庆保障性住房建设以配建方式为主,现在基本以集中建设为主,且从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上也突破一百万方。根据重庆在主城区内规划的21个公租房住区建设规模,其每一个公租房片区总建筑面积都比较大, 大多为几十万平方米,规模大的有超过100万平方米。各个片区在规划的人口和规模上,基本符合居住区的级别要求,呈现出了大型化空间分布的趋势。由表2可知,为重庆市六大重点公租房的建设情况,每个公租房项目的总建筑面积都超过100万平方米,城南家园最大,接近200万平方米,计划入住33 267户,初步估算小区入住人口大约在7万人。集中建设的模式有利于短期内解决较大部分人住房困难,但集中建设使得许多低收入群体聚集,加剧居住空间分异。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弱势群体的空间集中会造成阶层的隔离,心理落差,加剧不同阶层的社会分异。

(三)公交配套,但与居住社区不匹配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交通情况,直接关系到居住区内中低收入家庭出行的便捷性。中低收入家庭对公共交通的依赖程度高,他们的外出方式主要依靠轨道交通、公交、步行等(如下页表3所示)。重庆主要六大公租房项目,已开通数条公交线路, 并已开通或者规划建设轨道线路。重庆市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轨道交通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但从公共交通的供给量和居住人数匹配上看,公交线路数量相对较少。以重庆城南家园保障性住房为例,其选址位于茶园新区,现阶段从只有三路公交车,运行能力差,每天上下班排队等车都在15分钟以上,有时长达半小时,且随着小区入住的人数逐渐增加,不少居民希望增加不同的公交线路,特别是去江北和茶园的线路。

三、有关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建议

(一)在居住控制用地上,有时序地选址

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选址必须在居住控制用地上选址,而不应占用新老城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带、工业与居住之间的绿化隔离带以及工业用地。一方面,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讲,新老城区之间的隔离带能够有效地避免城市以摊大饼的方式无序蔓延,对于城市的健康发展极为重要。另一方面,若在这些地段建设保障性住房,居民将难以享受完善的配套及城市发展带来的好处。最为严重的是,在这些地段建设保障性住房, 某些污染源可能危害居民的生命健康。同时保障性住房选址多建设在新区,周边可借用的居住区配套,或是周边配套尚未完全开发,加上主要是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对象的消费水平有限,邮件、银行和很多商家不情愿在此设点,出现公共配套设施空置现象[5]。因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选址需要强调结合城市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时序,避免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背离,或步调相差过大而造成长期配套缺失。

(二)控制用地规模,与不同收入人群居住用地混合

混合居住模式被认为是解决不同社会阶层隔离问题、促进不同阶层居民交往的有效方法,并利于促进中、低收入人群的就业。但居住条件完全等同化,居住空间不分异是不可能的,居住混合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保障性住区与其他商品房住区混合,尤其在周边地块开发不明朗的前提下,适度混居可以确保最基层的社区中心的建设,以提供居民基本的生活配套服务。同时,保障性住区规模不能过大、过于成片集中,使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既能相对独立,又有机会交流互助[6]。

(三)公交先行,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住区模式

交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小汽车为主,如美国,小汽车拥有率和使用率都很高,另一种是以公共交通为主,如英国伦敦,小汽车拥有率很高,但使用率很低,出行主要靠公共交通。保障性住区居民就业困难、生活不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交设施,造成出行困难。重庆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优先结合公共交通,而不是等有了保障性住房才进行公共交通设施的匹配。依托通达的公共交通能降低郊区中低收入家庭出行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住区模式在能源越来越短缺的现在是必要,也是可持续的。

总而言之,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已经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是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保障性住房选址规划建设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不断完善,将更好地惠及民众。

摘要: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重庆保障性住房选址的调查,分析目前选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在居住控制用地上,有时序地选址;控制用地规模,与不同收入人群居住用地混合;公交先行,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住区模式的选址;以期优化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更好地服务民生。

8.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篇八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资金缺口较大。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给。我国人口基数大,地方政府债务高,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

进程不够均衡。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往往是城市非核心区域,开发环境相对较差。保障性住房的非盈利性,很难具有净产出。保障房的建设进行出现不均衡及相对滞后的情况。

配套设施滞后。解决居住条件后,紧随的是居民对于配套设施的需求。周边的公共设施不够完善,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水平较落后,都将影响保障房社会效益实现。

PPP模式下建设保障性住房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 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私人资本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目标的合作形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PPP模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巨大的资金缺口,提高其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同时私人资本获得稳定的现金流。该模式下,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形成有效的协议,分摊利益和风险,发挥二者优势,有效提升基础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特殊性,在其中采用PPP模式,需考虑解决以下问题:

产权关系复杂。PPP模式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后,意味着新的投资主体介入,需要考虑新的产权分配理念及资源配置方式。在房屋整个生命周期内,需要进行私有产权及多种公共产权形式的选择以实现对使用、收益、处分等物权内容的分配。

低收益性,回收期较长。由于保障性住房面对的服务群体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收益一般通过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实现。脱离市场形成价格的定价形式,使得保障性住房通常收益性较低,如果通过租金等长期方式获得报酬,则回收期较长。所以单靠项目本身的收益状况,对私有资本吸引力较低。

多个参与方,多重契约链条。PPP项目的运作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不同的契约实现交易或合作,常见有以下且不限于图1中的各参与方:

具体PPP模式的选择。引入PPP模式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根据私方参与的深入程度不同,有多种具体的合作模式供选择。如表1所示,不同模式下,两方的风险及收益分配存在差异: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PPP模式的建议

结合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和PPP模式引入后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工作。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要求,除可行性报告研究外,PPP项目识别阶段,需定量、定性进行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一方面,确定新模式 是否能够实现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等目标;另一方面计算物有所值量值,确定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此决策PPP模式的引入是否更优,也可为政府补助及优惠政策力度确定科学的定量标准。

结合项目内容选择PPP模式。针对保障性住房PPP模式,政府部门和私营方需要将责任和风险进行分担,借助于合理的组合,构建最优的合作模式。不同的PPP模式具有自身不同的特点,可以发挥不同的效用。

同时可以考虑以额外的PPP协议将保障房周围的配套设施进行打包,以补充私人资本在保障房中投入资本的效益回收,降低财政补贴比例,同时实现配套设施的完善,一举多得。

完善PPP模式的保障机制。为吸引资金投入,保障各方权益,最终实现增加公共供给,除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保障基金外,针对保障性住房收益性低,价值回收期长等特点,政府部门还应做好土地无偿划拨,适当税收减免等保障性措施。

同时,在合作的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对应协议的全面覆盖,进行明确的责权划分,确定违约责任,以形成对各方的有效法定约束力。

另外,政府应有效承担其职能,以复合性的身份和角度看待整个项目中的产权分配过程,科学地选择产权共有形式,以切实保障住户权益。

形成完善的立法及监管体系。如上所述,保障房工程中引入PPP模式后,形成复杂的多方契约关系,并涉及到三方产权的分配问题。这些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必要的立法及监管环节。

通过以上综合的论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PPP模式具有其自身优势,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利用PPP模式,可以降低政府的财政投入压力,控制私人资本的投资风险,缓解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有效地完成居住资源的市场配置和政府调节过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该模式在未来的保障房中存在巨大的潜力有待发掘。

9.保障性住房 篇九

刚才,爱国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责任状,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就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居才能乐业。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奋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2011年要“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今年,中央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安排建设资金552 亿元,比去年增加了152个亿,全省安排38万套,无论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还是考核问责,都体现出中央和省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决心。对我市来讲,当前的形势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就是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什么说时间紧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是国家在民生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已不仅仅是一项经济任务,更是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做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作出重要指示。3月2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并要求在4月15日前,所有项目完成土地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8月底前全部开工。今天,市政府明确了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和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定决心,全力以赴,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为什么说任务艰巨。住房是民生之要。近年来,虽然我们通过发展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户区,在“十一五”期间解决了3.2万多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是全市目前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距离省政府的要求、距离老百姓的期盼还相差很远,很多困难群众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好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既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也是政府职责所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顺民意、解民忧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实抓好。

为什么说责任重大。中央特别强调要把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和约束性指标。省委、省政府也把居住条件上水平,作为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的主要目标之一,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年初下达的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完不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毫不懈怠,全力推进,确保向省委、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二、要确保全面或超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十二五”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要达到20%以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总计是26443户,同时提出“力争超额20%完成”的工作目标,今天,我们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县区和部门,应该说,工作目标已经非常明确,下一步关键是抓落实。

一是要以严格的时限要求抢抓工程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保障房项目一律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要按照时限要求,抢抓进度,力争提前,绝不能拖全省后腿。要围绕责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项目到位,建设用地到位,建设资金到位。二是要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为标准保证建设质量。要着力打造占地不多配套全、面积不大质量优、租金不贵服务好的高品质保障性住房。一方面,要提升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项目设计,科学谋划项目布局,控制套型面积,确保户型合理、功能全、配套齐;另一方面,要强化项目管理。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实行全程质量监管。要严格竣工验收,重点把好配套建设和工程质量关,努力创建省级的示范工程。

三是要以规范化运行确保分配公平。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研究,做好顶层设计,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政策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要切实把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等公共资源分配好、管理好,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三、要用创新的办法有效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问题

今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较去年有大幅度的增长,意味着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我们必须要拿出更大的决心,更加富有成效的举措,努力破解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问题。

一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机制。要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强制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今后所有的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保障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廉租房、公租房各5%),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要加强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房用地的土地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地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土地变性,并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尽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争取提前开工。

二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办法。要用足用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对中央的专项资金和省政府专项奖励和省级示范工程奖励资金,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通力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确保争取到位。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保障房项目吸引力,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要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目前按不低于市场租金的70%掌握,以缩短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周期。保障房项目一律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三是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方式。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特别是要针对集中建设的小区,认真做好房屋和公用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要结合实际,科学预测我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总量,统筹安排未来几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步、良性互动。

四、要努力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一,要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完善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要坚持督查制度,跟踪问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市安居办要发挥协调、指导、督导检查作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旬报告、月通报、季调度、半年小结、年底验收的工作制度,要抓紧完善考核办法,完善督导约谈制度。年末对各县区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有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三,要坚持舆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及时宣传好的典型、好的做法,及时分析社情,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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