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精选11篇)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付业务协议书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向其发放对象支付的资金存入其发放对象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个人存款账户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介质为龙卡通。
第三条 办理首次代付业务时,甲方应提供发放对象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和号码。对于需要在乙方新开户的发放对象,甲方应征得发放对象同意,选定乙方开户进行代理代付业务,甲方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发放对象的身份证件,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据以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办理代付业务的个人存款账户介质的交接手续时,委托单位经办人必须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须在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发放对象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介质设置密码时,采用□统一设置初始密码□随机生成密码。乙方将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和密码信息交甲方发放给其发放对象,甲方对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密码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由于甲方原因泄漏发放对象存款账户、密码等信息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向其发放对象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对于统一设置初始密码方式的,甲方发放对象初次领到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后,应及时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修改密码,以防他人冒领、盗用存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选择□柜台报盘□专线传输□其它: 模式办理代付数据文件传递。
选择柜面报盘模式办理代付业务的,应优先提供加密磁盘(非加密磁盘还需提供纸质代付清单),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磁盘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因加密磁盘数据不正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选择专线传输模式办理代付业务的,应通过专线传输加密电子数据,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加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因加密电子数据不正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采取专线传输等办理代付业务的,甲方认可乙方可直接依据甲方电子信息办理资金划转及代付业务,甲方无需提供代付清单。采取柜台报盘等方式办理代付业务的,甲方除提供磁盘数据外,还应提供代付清单等作为代付依据。
第七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营业终了前向乙方提供代付资金数据磁盘等资料,并于此前将代付资金总额付给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模式支付代付资金。
1.约定转账,甲方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 作为代付资金账户,在每月 日前将代付资金总额划入此账户内,由乙方扣收;
2.主动付款,甲方须提供支票等付款凭证到乙方主动付款。由于甲方拨付不及时、不足额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或甲方提供数据有误而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不足额及错误,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代付资金重复多次发放的,由甲方负责。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甲方代付资金在 工作日内未进行代付,乙方将甲方代付资金退回到甲方代付资金账户或双方商定的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
由于甲方发放对象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代付失败的,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办理补发,未办理补发的,乙方将资金退回甲方账户。
其他原因导致代付业务交易失败的,乙方依据失败清单与甲方进行对账核实,根据协商确定的方法或要求,重新办理代付业务或将未成功发放的代付资金退回甲方账户。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代付资金数据与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核对,存有异议的,应在 日内通知甲方。
第九条 在甲方及时足额将代付资金划入约定账户的前提下,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代付资金划入甲方发放对象个人存款账户中。由于乙方划款不及时造成代付资金发放延误,或乙方未按甲方提供数据发放而造成代付资金发放错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1.按笔计收,本地: 元/笔;异地: 元/笔;
2.按金额计收,代付金额 %(本地); %(异地); 3.。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1.甲方拨付代付资金的同时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2.甲方每次办理代付业务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3.乙方按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于每次拨付代发资金的同时从甲方 账户主动扣收手续费;
4.乙方于每月 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手续费。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的,或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手续费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资金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由此产生的汇率等损失由甲方承担。必要时,乙方有权暂停代付业务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按应收手续费每日 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差错处理。1.甲方发放代付资金的金额和日期由甲方决定,如甲方发放对象存在异议,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2.甲方提供的代付清单与磁盘数据不符时,由甲方核对一致后办理代付业务。
3.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但在实际发放代付资金之前, 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文件存在错误要求修改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可暂停发放代付资金并按甲方修改后的代付资金数据和双方商定的日期办理代付业务。
4.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并已经发放代付资金后,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数据存在错误,要求甲方发放对象退款的,应由甲方自行与其发放对象协商,经发放对象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协助办理退还手续。
5.乙方收到甲方代付资金数据资料并已经发放代付资金后,如甲方发现代付资金数据存在错误,需要补充发放代付资金,可按照代付资金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补充发放的代付资金数据,乙方可协助补充发放。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同业协会的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代付业务收费标准,并经甲方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代付资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代付业务。
第十五条 乙方不介入收付双方经济纠纷,如乙方因收付双方纠纷遭索赔或起诉,则甲方承诺自费就上述索赔或起诉为乙方答辩,并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第十六条 甲方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2.。3.。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到期前 日内,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协议期延长 年。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等发生变化,双方应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争议部分,甲乙双方仍需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二
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签署。协议金额为100亿人民币,主要支持奇瑞公司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生产企业,是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代表。奇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同跃告诉记者,2004年,受国家宏观调控和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在这关键时期,进出口银行及时为其提供了50亿人民币的信贷资金,为奇瑞从自主品牌向国际品牌的转变提供了关键支撑。自此,奇瑞公司进入了一轮快速发展时期,连续3年汽车销量年均增长近30%,2007年达38万辆,始终占据国内乘用车出口半壁江山。2008年1~10月,该公司出口已达8.13亿美元,国际综合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中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3.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规程 篇三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和完善服务行为,提高竞争能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申请代发工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政府事业单位;
2、客户需在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证明;
3、客户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会人员;
4、客户提供的员工名单与工资发放表要素完整、真实。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发工资是指由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与客户所在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并替客户开立活期账户,在工资发放日,各营业机构按照客户单位所提供的工资清单上的金额,将资金转到客户的账户。
第四条
客户单位如委托代发工资,首先要与江苏**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客户单位在代发工资日的前1天,将当月工资清单和支票、进账单及数据软盘送交江苏**农村合作银行营业机构办理转账业务。
第六条
客户单位的职工凭江苏**农村合作银行营业机构发给的存款存折到开户营业机构或实行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存取款。第七条、营业机构操作流程。
1、根据客户提供的单位信息及工资发放表,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代发工资客户信息档案及员工号等信息;
2、根据客户提供的员工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建立个人账户信息;
3、工资发放日客户签发转账支票,营业机构依据工资发放表在计算机系统中批量处理个人结算账户转存业务。如客户提供数据格式,经总行信息中心处理后自动转入员工个人结算账户。
4、员工在工资转存的当日即可办理存折补登业务,并可进行工资的支取。
五、办理代发工资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按照规定进行结息处理,销户时需支付个人利息所得税。
附件1: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甲方: 乙方:(营业机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单位员工的工资发放,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发放表。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员工开设个人结算存款账户,在工资发放的当日即可为甲方员工提供支取现金、转账支出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确保为甲方代理发放工资的核算质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四
借款人(甲方):同学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15或18位身份证号住所:毕业后的住所(两年半毕业的填现住址)工作单位及电话: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按就业单位填写,无的话空着邮政编码:按就业协议单位的邮政编码填写,无就业单位的填写住所邮政编码家庭电话: 必须填写,座机或者手机手机:本人手机
哈市联系电话:哈市同学或者朋友的座机或者手机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5号邮政编码:150090联系电话:82332018助学贷款QQ群:36934910/QQ:838000465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看贷款合同)号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用以明
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
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以展期2年且硕士2年毕业为例)
一、截止2008年 8 月 1 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共计人民币中行贷款总额元(大写);
二、甲方于2008年8月1日因毕业 原因,正式离开 哈尔
滨工业大学(所在学校)。甲方于200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自
付利息;于2010年9 月1 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甲方按月(月/季)分24期归还贷款利息,采用以下第一方式按月(月/季)分48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72月,从2008年9月1 日至2014年8月1日止(其中:从2008年9月1日至2010 年8月1日归还贷款利息;从2010年 9月 1 日至2014年 8 月 1 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学生姓名,账户号为:(存折/借记卡)***8888/60***8888。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如甲方不能履行该义务且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的,则乙方有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布甲方的违约信息或向甲方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学生姓名(并用右手食指按红色手印)乙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院系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学院负责老师签字或盖章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乙方:法定负责人: 联系人:地址:代发网点: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
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邮政储蓄网点代为发放甲方职工工资。双方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委托事宜签订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代理本单位职工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将该结算账户作为发放工资及其他款项的账户。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已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甲方须向其职工说明使用邮政储蓄存折和储蓄卡的有关注意事项。
本协议项下,甲方代理本单位职工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为: □卡折合一户□单折户□单卡户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发业务的相关工作,经办人需持甲方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乙方处办理业务。如甲方更换经办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备案。
3.在首次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甲方需提供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发人员的详细代发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金额、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甲方保证开户人均为其职工,并对职工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所提供的代发业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有误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保证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签订协议前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甲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乙方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甲方提供的所有资质
证明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甲方根据乙方通知,由指定经办人领取本协议项下职工的存折和储蓄卡,领取时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保证卡、折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如存折和储蓄卡交甲方指定经办人签收后出现职工账户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职工如发现卡或折户名有误,应及时通过甲方与乙方联系修改事宜。
6.甲方须通知职工及时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密码修改工作,并妥善保管储蓄凭证,甲方履行通知义务前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职工工资存折或储蓄卡丢失,应由本人及时向乙方网点挂失,因职工存折或储蓄卡遗失、密码泄露等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
7.甲方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甲方应于此次代发款项入账前()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人员的相关资料(需加盖甲方公章)提供给乙方,乙方据此完成代发工作。
8.甲方在每月工资发放前()个工作日将应发放的工资全额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遇节假日按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代发工资时间延后的,由甲方负责解释工作并承担责任。
9.甲方提供代发款项的资金来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提供的代发款项存在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如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款项无法入账或入账差错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需乙方配合做止付或冲正时,甲方应征得其职工的书
面同意,并将书面材料交予乙方留存。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有关委托代发业务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2.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应按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清单,于()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甲方未按时足额提供相关款项,或者相关账户被冻结、挂失等情形除外)。
3.乙方不为甲方垫付代发款项,不负责审查代发款项是否完税。
4.甲乙双方之间代收付数据交接、传输必须保证安全,委托单位以加密方式交接电子批量代发文件及纸质代发文件,在交接批量代发文件及乙方成功代发后交接代发成功明细(纸质及电子信息)时双方需签字确认。
三、争议的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代发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协议未提出任何疑义,本协议自动顺延。如一方需修改或终止协议,提出终止协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协商一致后执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地址: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风险、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对个人黄金期权业务的管理,保证业务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务对象:凡在我行开立美元或纸黄金帐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与我行叙做个人黄金期权业务。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期权业务的目的是利用国际黄金市场的波动进行保值增值,其基本原则是:自主决定,自担风险。
第二章
业务品种及范围
第四条
个人黄金期权业务,简称“黄金期权宝”,是结合国际市场黄金期权产品与中行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业务(美元金)特点,为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黄金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两个品种。
1、“买入期权”产品的内容是:客户选择中行期权报价系统中的协定黄金价格和期限,自行确定所购期权面值(以黄金XAU表示,货币代码034),在支付相应期权费(美元)后从中行买入黄金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在期权到期日客户有权按协定价格从中行买入或卖出规定面值的纸黄金。
2、“卖出期权”产品
(1)卖出黄金看涨期权的内容是:客户将自己的纸黄金作抵押,以纸黄金的金额作为期权面值,在确定期权协定价格和到期日后,向中行卖出一份黄金看涨期权。中行在向客户支付期权费(美元)后享有如下权利,即:期权到期日中行有权将客户纸黄金按协定价格转换成美元。
(2)卖出黄金看跌期权的内容是:客户以自己美元定期存单的金额作为期权面值,在确定期权协定价格和到期日后,向中行卖出一份黄金看跌期权。中行在向客户支付期权费(美元)后享有如下权利,即:期权到期日中行有权将客户定期存单上的美元按协定价格转换成纸黄金。第五条
报价期限
1、“买入黄金期权”产品
期限结构暂定与现有外汇期权宝相同。我行提供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固定协定价格的滚动双边报价。另外,每天还提供期限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分别含有三个档次协定价格的期权卖出价。期权到期前总行提供平盘机会。
2、“卖出黄金期权”产品
期限结构暂定与现有外汇两得宝相同。总行每天前向分行提供期限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分别含有三个档次协定价格的期权买入价,客户在美元存款(或纸黄金)被冻结的前提下可卖出期权给我行,但总行不提供平盘机会(大额客户除外)。
第六条
起点金额
1、客户买入黄金期权的期权面值大于(含)20盎司。
2、客户卖出黄金期权的期权面值大于(含)10盎司或等值美元。第七条
交易币种:美元/纸黄金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八条 省行个人金融部负责选择开办该业务的网点,制定前台操作流程,负责协议文本的制定,与资金业务部一起负责全辖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省行资金业务部负责期权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黄金期权实时报价及头寸平仓,负责在期权到期时决定是否行使期权,负责向运营部提供交割清单,与个人金融部共同负责产品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条 省行运营部负责省市行间的交易证实、资金清算、帐务处理,负责审核资金业务部提交的期权交割清单,以及相应的操作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 辖内分行获得开办此项业务授权的理财中心负责面向客户的柜台操作,包括与客户签署黄金期权买卖协议书,负责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并审核相应账户资料,负责协助客户完成交易,在必要时负责冻结客户资金和及时解冻,负责客户期权费用和期权收益的转帐,负责客户历史交易记录的保存,进行产品宣传和客户营销。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黄金期权业务报价管理
1、报价途径:省行每日十点之前向辖内分行下发当日个人黄金期权的参考报价,客户叙做业务时再向省行资金业务部进行询价。
2、交易时间:我行办理期权业务的时间为每个银行工作日的10:00-16:30。法定公休日及相关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期间业务停办。
3、期权行使时间:到期日的北京时间14:30。
4、期限结构:以总行报价为准。
5、对期权面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客户可提供个性化服务,即客户可自行设定协定价格和到期日,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进行交易平仓。
第十二条
期权费的收取
期权买卖成交后,客户应在交易日按照成交价向我行支付或收取期权费。我行支付期权费均以美元现钞形式支付,客户支付期权费,可选择以美元现钞或现汇支付。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
各分行通过电话进行询价,并以传真的委托书作为交易依据。第十四条
期权交易的到期处理
1、到期参考价格:以总行下发的北京时间14:30中国银行黄金宝中间价为准。
2、客户买入期权到期时,凡是对客户有利的期权分行必须代客户进行交割,其收益隔日进客户资金帐户。
3、客户卖出期权到期时,凡是对我行有利的期权必须进行交割。银行将该客户在交易日冻结的美元存款(或纸黄金)按照协定价格转换为纸黄金(或美元存款)。第十五条
期权交易的平盘
客户在叙作“买入期权”交易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客户所持期权价值发生变动,使客户所持期权发生或盈或亏的变化,客户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判断,在该期权到期以前进行平盘,以锁定盈利或亏损。期权交易平盘后,在到期日不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客户收益的计算
第十七条
客户叙做“买入期权”业务时,如果期权到期日该期权对客户有利,则中行替客户行使期权,客户的收益按以下情况计算:
1、客户买入黄金看涨期权,则客户的收益为:
期权面值*(参考价格-协定价格)
2、买入黄金看跌期权,则客户的收益为:
期权面值*(协定价格-参考价格)
3、我行将计算所得的美元收益存入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八条
客户叙做“卖出期权”业务,如果到期日期权对银行有利,银行则行使期权,客户的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客户卖出黄金看涨期权,在到期日若参考价格
a)高于协定价格,则我行行使期权,即我行按协定价格将客户的纸黄金转换成美元后存入客户资金帐户; b)低于或等于协定价格,则我行不行使期权,即我行将客户的纸黄金解冻。
2、客户卖出黄金看跌期权,在到期日若参考价格
a)低于协定价格,则我行行使期权,即我行按协定价格将客户的美元存款转换成纸黄金后存入客户资金账户。b)高于或等于协定价格,则中行不行使期权,即我行将客户的美元存款解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七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 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
第九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附件中60家个金条线重点行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可放宽至4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中高端客户可延至70周岁。
如果申请老式花园洋房、老式公寓、老式四合院以及对位于大中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超过上述年限要求的,可向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提出业务开办申请,待总行批准后叙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个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要求执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可在总行规定的定价范围内进行浮动。在符合个人贷款、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在贷款人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或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五)承租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消费信贷中心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可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追加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抵押物保险。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房屋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处当面签订有关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结算账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账户,若当地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账户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 5 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担保人书面认可,并办理相应担保变更手续。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 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根据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取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时,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如需)。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三)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有关合同文本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合同内容应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依据本办法针对借款人条件、贷款申请与审批等方面结合分行情况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制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备。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8.代发工资业务协议(共) 篇八
甲方:
乙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农信网点为甲方提供代发甲方职工工资业务,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指定乙方为代发工资业务的主办银行,乙方的()分社为代发工资业务的主办储蓄所。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主办网点开立职工个人储蓄卡存款帐户用于转入工资款和支付甲方职工工资。
每三条 职工用卡均应遵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卡章程约定。
第四条 甲方应每月日向乙方传递代发工资清单。
第五条 甲方应于每月日将工资款转到主办所,主办所于到帐次日将工资款项记入职工工资帐户。
第六条 乙方第一次代发甲方工资(或以后新增员工)时,甲方应提供员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和住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乙方收到甲方转交的银行卡(折)及其他提示性文件要保证交给持卡人,并对未交付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八条 乙方应收到甲方工资款后次日根据工资清单记帐,保证甲方职工第三日后取款。
第九条 甲方提供的职工工资清单应具有以下要素:1.职工编号;2.职工姓名;3.职工工资户帐号;4.职工工资额;5.工资额合计;6,单位财务公章及编编制人名章。(以上要素中第1,2,3点不应更改,如有新增应按职工编号顺加;如有减少当月注明,次月工资额为0。)
第十条 甲方如有职工离职,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九条 乙方不向职工提供工资构成的明细查询。
第十条 因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有误造成乙方代发工资的错误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如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对代发工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于年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9.门票代发合作协议 篇九
甲方: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作为合作伙伴,现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旅游景点门票、并由乙方代为向甲方订票客户发放事宜,双方平等协商,作出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门票,仅限向甲方指定的客户提供,乙方不得向其他任何人、第三方提供。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门票,双方以传真的方式确认收到的数量、完整度和名称。
3、甲方每次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提供领票人的身份信息及、对应门票票名及数量,乙方对领票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后行代为发放。乙方在此过程中与领票人不产生任何经济往来,不向领票人收取任何费用。
4、乙方作为甲方合作伙伴,应将景点门票在前台明显处展示,遇有住店旅客询问,应当告知其通过甲方订票渠道订票,乙方不得直接向其销售。
5、乙方在整个门票代发合作过程中,应当发放甲方提供的景点门票,不得代为发
放其他渠道取得的门票;并且整个过程中不得绑定其他形式的服务。
6、遇有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破票、客户投诉、身份不符),乙方应当第一时
间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确定解决方案。
甲方: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吴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宋正婷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园5栋6B座
盖章:盖章:
10.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篇十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10年,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合作期间甲、乙都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单独进行任何贷款活动,如果发生贷款活动,贷款个人对所贷资金负全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公司的损失由贷款人一律承担。
3、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B退伙: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8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出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5、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6、纠纷的解决 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处理公司的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签证备案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一切贷款;
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50%。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合作协议 篇十一
“人才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高层次人才圈中的信贷业务,积极扶持嘉定区内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发展,本行将面向嘉定区内相关人才推出“人才贷”信贷产品。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人才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贷”系指本行对在嘉定区内工作生活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发展及消费等指定用途,可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信用、保证或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指在嘉定区内工作生活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条 申请“人才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借款申请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属嘉定区内的科技型、创新型或创业型企业; 2.在嘉定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在嘉定实体运营,技术、项目、资金、人才等要素比较完备;
3.经营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及嘉定区产业政策;
4.企业发展市场前景较好,能够较快形成一定规模,发展壮大; 5.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良好。
(二)以个人为主体进行借款申请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为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2.有固定的居住和经营场所,收入来源稳定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能力;
3.借款人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4.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第五条 贷款用途:“人才贷”仅用于个人的创业、发展、消费和企业的经营周转。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或贷款用途不真实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严令禁止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七条 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本行利率政策,具体为:
(一)以企业为借款主体的,其利率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2.保证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3.抵押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二)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其利率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2.保证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3.抵押贷款,为基准利率上浮XX%。
第八条 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主体的资质条件、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情况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以企业为借款主体进行贷款的,其额度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2.保证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3.抵押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XX%。
(二)以个人为借款主体进行贷款的,其额度水平如下: 1.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2.保证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XXX万元; 3.抵押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XX%。第九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扶持力度,壮大本行客户群体,对各级政府(国家、市、区、镇)及部门认定的人才及所在企业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具体为;
(一)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二)为市、区人才计划、杰出青年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三)为市、区、镇级以上科技园区、孵化器等人才计划资助对象的,以个人进行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以所在企业贷款时,最高授信额度可在同等条件下提高XX%。
第四章 统一授信的程序
第十条 授信金额在各支行(部)权限以内的,由各支行(部)按照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等操作流程完成,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授信金额超过各支行(部)权限的,按照下列操作流程办理:
(一)授信调查。各支行(部)对客户的资产、资信、身份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授信额度核定方法拟定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核定授信额度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资质、年收入金额及支出、各项资产总额等。交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
(二)授信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各支行(部)上报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额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审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批准。本行贷审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行长审定。
(四)授信额度使用。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各支行(部)内部掌握。根据客户需要,可一次性全额发放统一授信额度,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可循环使用信用。各支行(部)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在最高额借款合同内,能够循环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随借随还。
第五章 贷款的流程
第十二条 首次贷款申请可以和授信一并报送,授信后的循环用信(贷款),只需报送用信(贷款)材料。
第十三条 首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
1.信用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
2.保证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和当期财务报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3.抵押贷款: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表、贷款卡、缴税证明、水费、电费缴费凭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贷款用途证明、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借款申请书、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企业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企业财务负责人户口本、企业财务负责人婚姻证明、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财务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
抵押物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资料: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二)以个人为主体的:
1.信用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2.保证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近三年和当期财务报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户口本、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3.抵押贷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资产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借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谈话记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
抵押物权人为法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同意用于借款人抵押声明。
抵押物资料: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一)核实借款人是否属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
(二)核定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情况,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准确;
(四)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有住房,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人是否有影响代偿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抵押物价值是否能覆盖贷款金额。
(五)核实借款人收入情况,了解其主要支出情况;
(六)形成调查报告材料。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一)贷款审查岗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支行(部)权限范围内的,报各支行(部)审批。
(二)各支行(部)对超权限的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本行贷审会审议。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
(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六章 授信期限内的再次用信(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再次申请用信(贷款)时,需对照客户授信基本材料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客户情况无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申请材料
(一)用信(贷款)申请书;
(二)授信批复;
(三)借款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查及审批
(一)支行(部)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用信(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批复的时效、额度及相关落实条件是否到位或发生变化,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确定无异议后在借款人提交的用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交支行(部)负责人审批。
(二)支行(部)负责人负责借款人再次用信(贷款)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再次用信(贷款)的发放
(一)用信(贷款)材料审批后,各支行(部)可与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信(贷款)发放应直接通过贷款关联账户划转借款人;
(三)对达到受托支付规定的,用信(贷款)的资金汇划按受托支付规定要求汇划。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二)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执行罚息。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及时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处罚;发现贷款有风险的,并及时处置收回贷款,以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四条 每季末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承诺存款账户进行一次检查,并将异常情况报本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出现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支行(部)要加紧催收;并按借款相关承诺,依法对其关联账户进行扣划,情世严重的依法进行诉讼清收。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部)按规定建立健全“人才贷”的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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