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2025-01-06

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共9篇)

1.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一

编辑:劳动局医保处

发布时间:2009-07-17 08:09:12

单位劳资人员办理生育待遇业务须知

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单位女职工参保缴费一年后怀孕并且一直在职。

2、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女职工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且一直是在职的单位女职工。

二、怀孕七个月后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寸彩照一张;

3、孕妇保健手册原件;

4、有效的生育服务证原件;[注:异地生育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需填写《宜昌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此表网上可下载可自制)]

5、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女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带本年和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原件。

三、办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所需资料(新生儿出生两个月后):

1、有效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

3、孕妇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作及复印件;

(注:异地生育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需收回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表原件)

办完待遇后,请于次于十五日以后,带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待遇结算单原件到218财务室领取相关待遇。友情提示:

1、以上待遇业务均由单位劳资人员办理,若单位劳资人员因故不能来办理而由职工本人前来代办的,须由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

2、由于系统数据可能有误,为确保职工待遇审核的准确性,建议各单位劳资人员携带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办理相关待遇。若未带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的,我们以系统数据为准,单位办理人签字后,系统无法再修改待遇数据。

2.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二

一、申领时必备的三个条件:

(一)、生育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 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缴费;

(二)、是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信用卡及招商、中信、民生等银行因银联协议暂不支持);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或相应能证明为计划生育内生育的生育服务证,其原件和复印件可替代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对应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就业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有失业记录并提供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流程:

(一)、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下载《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计划内生育证明》、《委托书》,按要求填写及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二)、按上述所需材料要求备齐后,提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市属企业职工及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请到所属区社保中心申领)。

(三)、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通过银联汇款到申领账户,申领人可持对应的银联卡查询,无异议者办理完毕;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实。核实期限为申领账户到账后三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后二十天内通知申领人,并由申领人取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效:

3.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三

如下办事指南和资料提交的要求,均是针对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或有未尽事宜,可电话(63551381)或柜台咨询。如我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照新要求办理。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个月20号前。办理地点:

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生育保险待遇(35-36号)窗口。申报要求:

1、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生育、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

3、生育并发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备案。

4、提交资料时,按照以下申报资料顺序依次整理提交。发票另作他用的,请提前复印好并告知我局经办人在复印件盖章。5、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需在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并在医院结算生育、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费、遗传基因检测等相关医疗费(即:除产前检查以外的医疗费)。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每月1至20日)到生育保险待遇(35-36)号窗口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银行(个人社保卡信息)信息表电子档与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请勿手写,且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住院生育费用收据(正规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已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本条所示资料);

4、产前检查医疗正规收据、检查报告单(即彩超或化验结果)、门诊病历、处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5、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一份、《(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在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8、若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申报,还须同时提供:《遗传病症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一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已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本条所示资料);

9、代为申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费要求在医院联网结算,结算时职工提供社保卡和结婚证原件。如医院门诊不能联网结算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银行(个人社保卡信息)信息表电子档与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请勿手写,且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一份;

3、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门诊手术病历记录;

7、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复通手术)的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市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还须提供参保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三、生育并发症备案提供的资料:

生育并发症费用一般要求在医院联网结算,请按照医院提示是否进行并发症备案。

生育职工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发生并发症,如在非联网医院治疗的,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不予支付。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2、诊断医院填写并加盖医院公章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二份;

3、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

4.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四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5、本人市内建设银行活期的存折或者银行卡的复印件,银行卡须签字确认属实(由单位代办代领的可以不出具);

6、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5-4),一式三份;

7、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8、如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出具单位证明明确医院级别的证明。

5.公派留学办理公证须知[范文] 篇五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致公证申请人:

你与国家教委签订《资助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你应向本处提交下列材料,并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出国人员

2.两个保证人

3.由保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或:保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4.经出国人员本人、两个保证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资助出国协议书》一式六份。

担保方式:

1)

即: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或第三人,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抵押;或贵重物品、存单作质押。

2)

即:由两个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为乙方(出国留学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55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代为清偿能力: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1)保证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原件。

2)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见附件1)。

下列两类人不得为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保证人:

1)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

2)长期出国人员。

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王美娟

联系电话:***3***

保证人为: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教师(性别:任职部门:职称: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浙江大学学院组织人事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年月日

保证人为:非浙江大学教师用此证明:

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职工(性别:任职部门:职称: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年收入为人民币元, 其个人所得税已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人事劳资科(盖章)

经办人:(签名)

二OO年月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

出国人员:性别,出生: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性别,出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公证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申请人

出国人员:(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签名)

出国人员的保证人:(签名)

6.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六

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申领条件]

(一)干部经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离退休(职)后,向社保部门申领;

(二)工人: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应同时具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3.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提供材料]

(一)干部

1.《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2.离退休人员在工行、中行或农行开设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号(复印件);

3.参保单位编号和离退休人员个人电脑号;

4.退休人员本人到社保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处采集指纹。(附带一张近期免冠彩照)

(二)工人

根据深府办〔1996〕11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由社保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处办理工人退休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先到市社保机构机关事业保险部门领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人退休审批表》填报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档案报市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部门审批;

(2)退休工人的编制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退休工人在职时最后一次工资晋升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退休工人在工行、中行或农行开设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彩照一张(用于制作退休证);

(5)退休工人聘任有职务(职称)的(最后一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因伤病残申请提前退休、退职人员,须报送已审批的《深圳市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7)退休工人本人到市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部门采集指纹。(附带一寸彩照一张)

[申领程序]

1.每月18日前报送申领养老待遇的材料;

2.当月底领取《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或《工人退休通知

书》

3.符合条件的,经核准同意后,由社保部门于次月5日之前发

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银行存折。

[指纹采验]

1.离退休人员退休当月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并且每年都要在其

批准退休的月份(可提前1—3个月)进行一次指纹生存验证。

2.在市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深圳市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并将《认证表》在30日内(从《认证表》寄出之日算起)寄回市社保机构。

3.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退休人员,采取出具我国

7.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七

发布人: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05月12日发布 访问次数:259

一、办事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为思明区工商局注册且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外)。

二、提供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一式两份(填报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换领《手册》

企业须于每年第一季度持旧《手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表”一式两份(填报完整并加盖公章)、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办理机关办理换发新《手册》。每年四月一日起所有企业都必须使用新《手册》。

四、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追加、变更

企业须持企业报告一份(A4纸打印)说明理由,并携带《手册》、新追加员工的就业登记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8.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八

一、门诊大病病种

1、尿毒症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

3、器官移植;

4、白血病;

5、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

6、脑卒中后遗症;

7、慢性心功能不全;

8、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

9、特发性肺纤维化;

10、支气管哮喘;

11、支气管扩张症;

12、肾病综合征;

13、慢性肾功能不全;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溶血性贫血;

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8、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0、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2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22、尿崩症;

23、皮质醇增多症(库欣综合征);

24、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25、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6、系统性红斑狼疮;

27、结节性多动脉炎;

28、白塞氏病(贝赫切特病);

29、系统性硬化症;30、多发性(皮)肌炎;

31、脂膜炎;

32、癫痫;

33、帕金森氏病;

34、多发性硬化;

35、重症肌无力;

36、运动神经元病;

37、肢端坏疽;

38、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39、结核病;40、精神病;

41、干燥综合征;

42、自身免疫性肝病;

43、肝豆状核变性;

44、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

4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4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47、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

48、血友病;

49、肢端肥大症;50、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1、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缺乏症);

52、强直性脊柱炎;

53、克罗恩病;

54、戈谢氏病。

二、办理门诊大病证的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一)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申办门诊大病证,根据自己的病情,应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有关申报材料,到其参保地所在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其中,选择定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简称市内六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内六区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到其选择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所属的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市内各分局申请办理。(二)申办材料:

1.参保人申请办理“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及“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需携带材料:

⑴有住院确诊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确诊医院限定为三级医院;其他区市确诊医院为三级医院或当地二级综合医院。参保患者提供上述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并发症的客观检查材料,不需提供相关病种的长期门诊病历。⑵没有住院确诊的,参保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签约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持续两年以上系统门诊确诊病历、治疗记录、相关用药明细及相关检查材料等。2.申请办理其他慢性门诊大病病种需提供:(1)相关病种出院记录;(2)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病种经门诊治疗病历及相关用药费用明细单;(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血糖化验单、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4)一张一寸照片;(5)青岛市社会保障卡。

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四种大病要求提供:(1)相关病种出院记录;(2)相关检查检验报告:恶性肿瘤患者需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器官移植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尿毒症患者需提供三个月内三次以上肾功能检查化验单,白血病患者需提供骨髓检查报告;(3)一张一寸照片;(4)青岛市社会保障卡。

4.须依赖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参保患者,经住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提供相关的客观检查材料,可以参照“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办理门诊大病。

(三)办理流程:

1.首次办证: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参保患者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传染病、精神病、结核病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市、各区(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门诊大病窗口确认符合受理范围且初步认可申请材料完备后受理,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按政策要求核定病种及统筹金支付限额;

2.增加病种、重新办证:申请增加病种的,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对于被取消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人如确需重新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

3.审批时限:恶性肿瘤等23种特病病种可申请即时办理,增加病种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他病种为10个工作日;

4.初次办理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结核病大病病种的参保人,可以到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各定点医疗机构仅办理门诊大病定点在本院的参保患者,申办肺结核病的门诊大病患者仅限在青岛市胸科医院和青岛市中心医院办理。

门诊大病联网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零一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胸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5.城乡居民办理有限额门诊大病病种,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院或社区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

三、门诊大病患者就医流程

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凭《门诊大病医疗证》到其定点医疗机构专门窗口登记,领取本人病历档案,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联网登记,确认是否正常缴费、卡证是否相符等。

四、门诊大病资格年审

(一)年审时间及程序

《门诊大病医疗证》期满后由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网上年审。门诊大病患者每年1月份到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年审并打印门诊大病证。凡期满后无上医疗费结算信息的,系统自动终止其门诊大病资格。

五、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1.门诊大病患者一个内只能变更一次定点医疗机构。

2.需变更定带你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患者,变更前需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到拟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迁入手续。

3.门诊大病患者因病种变化,原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治疗,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前,需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办理需到其参保地所在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变更。

六、门诊大病社保经办地点及电话

9.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篇九

一、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以每年年初公布的为准。

●需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门诊治疗者需提供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处方、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治疗者需提供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做过CT、X射线、B超等检查项目的,须提供报告单原件;伤残等级为1一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职工因工死亡,需持《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通知书》、《死亡证明书》、有供养遗属的需要本人档案及供养遗属相关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工伤需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医疗费;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办理时间:每月15-20日

三、其它审批事项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企业可持《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到我局工伤科办理《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昆明市企业工伤转诊、赴外地医疗申报审批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因工伤确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需填写《昆明市企业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目录外药品使用申报审批表》,报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经常或长期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已超过政策规定的治疗期时,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意见,并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长期门诊审批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时,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复发证明及《昆明市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报我局工伤科审核。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需持昆明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结论,填写《昆明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昆明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流动就业的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1-4级伤残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长期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支付。

西山区社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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