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7篇)
1.关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 篇一
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存在问题与建议
摘 要:农村普惠金融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促进贫困减缓,既能够直接提升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非农就业机会,间接提高贫困农户收入水平。本文结合农村普惠金融减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完善普惠金融扶贫主体与风险保障机制,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积极引导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有效联结,加强贫困农村教育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等措施,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作用机制;存在问题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3.11
中图分类号: 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78-06
一、引言
世界各国至今仍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贫困问题,减缓贫困的方法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新时期我国贫困问题呈现出了诸多新趋势、新特征,传统的减贫方式渐显乏力。我国贫困人群绝大部分集中于农村,减贫事业的重点也就必然聚焦在农村。普惠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新动力,正逐渐取代传统的以财政为主的扶贫方式,成为当前农村减贫的主要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决议,强调能有效、全方位、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欠发达地区、贫困群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主张增强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并注重实现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本文将着重探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作用机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推进我国农村贫困减缓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
(一)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哲学理念
1.平等金融权利观
关于导致贫困原因的认识,大体经历了由物质资本贫乏到发展权利缺失的逐步反思过程,反贫困理念也由初期的物质给予渐变为赋予平等发展权利。普惠金融的减贫理念可以归结为“金融权利即一种人权”的思想。普惠金融减贫主张要赋予贫困者及弱势群体以平等的金融权利,让其有平等机会参与资源获取和使用,分享应有的经济成果,最终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谓金融精准扶贫脱贫就要瞄准贫困主体,赋予其平等的金融发展权利和机会,通过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缓解信息不对称,适当放宽或降低现有金融门槛,拓宽金融服务边界,让穷人和弱势群体也能够获得金融资源,进而促进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实现金融与人的发展的良性循环。只有精准到贫困者,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致贫原因,进而制定扶贫脱贫之策。
2.公平与效率协调观
当前我国贫困问题的显著特征表现为贫富差距较大、相对贫困问题严重,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涉及到公平与效率问题,某种程度上贫困的产生可以归结为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结果。普惠金融理念认为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要在效率提升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公平本质上是权利的平等分配问题,但权利分配公平并不代表平均主义,它承认个人的自然禀赋差异,着重强调个人公平的发展权利和机会,普惠金融理念将金融权利视为公平发展的目标之一。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和实现社会公平,但绝不是慈善和公益活动,也不是对“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思想的继承,而是尊重市场规律,倡导商业可持续性原则,通过市场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帮助贫困群体提升自身造血功能,并最终摆脱贫困陷阱。普惠金融并不否定市场化原则,在支持精准扶贫脱贫过程中,既要满足贫困群体需求,也要让金融服务提供者获取合理收益。
3.包容性发展观
包容性发展强调经济社会成果要惠及全部人群,普惠金融从字面来讲也可称为包容性金融,包容性是普惠金融的本质属性。一是普惠金融的服务目标的包容性,以被传统正规金融所排斥的小微企业、农户、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等为服务对象,支持这些被排斥群体摆脱贫困陷阱。二是普惠金融供给主体的包容性。普惠金融体系是一个容纳性很大的系统,满足监管要求、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能够为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供给者,都可以被纳入普惠金融体系当中,而且各供给主体之间没有主次之分,都应该享受平等的市场地位和政策扶持。三是普惠金服务方式的包容性。普惠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虽然贫困群体的金融需求首先是获得信贷支持,但也离不开支付、理财、保险等方面的基本金融服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是金融精准扶贫脱贫的应有之意。
(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通过向贫困群体提供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等普惠服务,增强其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提高直接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能够为贫苦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贫困者收入增加,具有较好地减贫作用。总体来讲,农村普惠金融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实现贫困减缓。
1.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直接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强调利用数字技术,以此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交易成本,将更多弱势群体纳入金融服务范围,直接为贫困群体提供储蓄、信贷、理财、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针对农户或贫穷者设计并提供恰当的金融产品,通过平滑消费、促进投资、积累资产、降低交易费用等方式,提高贫困农户的收入及自我发展能力,进而促使贫困减缓。储蓄和信贷两类普惠金融服务最为关键,储蓄可以保障贫困者的财产,增强其抵抗未来不确定性的能力,也可以使贫困者获得利息收入,提高其资产积累能力;提供普惠信贷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贫困者面临的信贷排斥,提升获取信贷资源的机会,利用贷款资金可以购置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进而提升增收能力。
2.?r村普惠金融减贫的间接作用机制
农村普惠金融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增强农户自身发展能力,间接作用于贫困减缓。一方面,普惠金融通过技术、制度创新,支持农村经济增长,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要素,改善农村企业资金短缺的窘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而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遇,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就业率,增加贫困农户的可持续性收入,最终实现贫困减缓。另一方面,普惠金融主张提升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教育、技能培训等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群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养、金融意识、信用观念,提高贫困者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提高获取高薪岗位的机会,从而促进贫困减缓。
三、农村普惠金融减贫存在问题
金融具有较强的商业属性,金融扶贫本身就是在践行普惠价值理念。农村金融精准扶贫在普惠性原则指导下,不再是传统扶贫模式的“大水漫灌”,而是强调扶贫对象的“瞄准滴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以尊重市场化运行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平与商业可持续性,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扶贫过程中获取适当利益,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产生。然而,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取得良好成效之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工具欠丰富
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农业多以种养殖业为主,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存取款、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外,各金融机构主要以提供小额贷款为主,贫困农户的信贷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期限多在1年,金融扶贫产品单一,扶贫项目同质化,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存在较高的隐性金融风险。随着农村减贫事业的不断发展,贫困农户出现了新特征,与农村经济新阶段、农业产业规模化相适应,资金需求呈现个性化、差异性趋势,原有的扶贫信贷额度、期限已不能适应新需求。金融扶贫机构偏好硬性资产抵押,但贫困农户恰恰缺乏财产抵押、担保品,而其软性信息又不易收集,造成农村金融扶贫的低收益、高风险,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投入动力不足、额度不高。另外,当前农村金融扶贫主要以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为主,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缺乏。
(二)农村金融扶贫制度性安排不完善
当前金融扶贫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参与,金融机构扶贫责任不明确,缺乏金融扶贫主体的制度性设计。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并不是市场自发行为,而是迫于政治压力考虑,表面上所有金融机构均参与了农村扶贫,但真正深入乡村基层、贫困农户的并不多见,长期可持续的良性市场扶贫机制尚未形成。普惠金融扶贫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获利性需求,重视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但当前农村普遍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风险补偿和农业保险机制,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范围有限,对贫困农户因疾病、残疾和死亡等导致的无法还贷情况,不给予放贷银行相应的损失补偿,影响了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各金融机构在扶贫项目和对象选择上存在较强趋同性,都不愿支持效益较低的农林牧渔项目,多倾向于支持政府增信的建档立卡户,对其他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贫困地区的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在政府强制的硬性扶贫任务要求下,短期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农村扶贫,但在缺乏长期性的激励机制设计和绩效考核下,金融机构对信贷扶贫仍然保持谨慎态度,金融扶贫效果恐将难以持续。
(三)金融支持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
我国城乡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水平,也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上,这两面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要想富,先修路”,交通、供水、供电、电信、垃圾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户脱贫致富。农村地区居民分布广、居住散,基础设施建设线长、面广、投入多、收益少,投融资难度较大,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的困境,特别是边远地区的道路交通、居民住房、人畜饮水、网络通讯等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矛盾更为突出,这些不仅是农村扶贫的重点,也是贫困地区农户脱贫致富的紧迫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典型的公益性、非竞争性项目,在农村普惠金融系统中,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参与积极性不高,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提供资金支持,但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较少,无法直接下沉到基层,扶贫公益性项目必须当地县级财政提供担保和利息补贴,但县域财政资金有限,无法有效撬动规模化信贷资源。
(四)金融扶贫的配套保障措施尚未完善
农村普惠金融扶贫关键是要保障金融扶贫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防范金融违约风险发生,对其提供的基础性金融服务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收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普遍较差,农村征信系统应用推广缓慢,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不完善,部分农户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扶贫债权维护难度大,骗贷、逃贷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放贷信心。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两权”抵押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滞后,缺少规范化的价值评估、登记和变更制度,造成抵押物处置困难,难以有效发挥担保清偿作用。农村信用中介体系不健全,涉农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政府财政的担保能力有限,商业性担保机构严重缺失。金融扶贫离不开财政支持,但农村财政扶?资金政出多门,尚未完全整合,导致财政对金融资金的撬动作用不强。金融精准扶贫的税收优惠体系尚未建立,财税优惠政策措施较少,许多金融支持的产业项目得不到政策保障,“营改增”后的地方主体税种缺少,贫困地区财政收支不均衡,导致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不能有效增加,影响了金融扶贫持续推进。
(五)扶贫小额贷款功能发挥存在限制
扶贫小额贷款主要是帮助贫困户提升自身发展能力,但农村普遍缺少有效的脱贫产业,当地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少,导致有脱贫意愿的农户无项目可做,想合作、入股而又“投资无门”。农村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贫困户对相关政策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晓。多数贫苦农户思想观念保守,倾向于不负债,缺少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即使获得贷款,也不知道如何把扶贫贷款与自身条件有效结合,将其转化为创业脱贫资金。部分贫困农户对扶贫小额贷款认识不足,将普惠信贷资金视同救济资金,没有认识到扶贫小额贷款的核心目标既是惠农更是助农脱贫,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四、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政策建议
(一)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
一是实现普惠金融与产业扶贫精准对接。农村普惠金融与农业产业是互惠互利的共生体,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绝不是单纯的资金支持,而是把金融与农业产业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增强农户增收能力,这样才能使金融减贫的效果具有可持续性。因此,要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作用,把贫困农户与获取金融支持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实际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创新扶贫信贷产品,推广“龙头企业+贫困户+信贷”、“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信贷”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二是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农户贫困原因具有多维性,要根据精准扶贫要求,瞄准贫困农户金融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扶贫信贷产品,对有劳动能力、创业意愿,但无抵押、无担保的农户发放“信贷+财政”模式的财政担保和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对带动农户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并提高其信贷额度。三是研发扶贫保险产品。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发展针对贫困农村的特色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研发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农户投保给予保费补贴。四是创新金融扶贫直接融资工具,发展支持金融扶贫的债券、票据、期货等业务。五是积极推行“金融+农村电商”扶贫。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电商企业的联系合作,推出扶贫电商信贷,优化农村电商支付结算服务,加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信贷支持,以打通农产品进城渠道。
(二)完善普惠金融扶贫主体与风险保障机制
金融精准扶贫不仅要瞄准扶贫对象,也要明确专门的金融扶贫主体,当前我国着力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金融体系,但并未明确农村普惠金融扶贫主体机构。从现有金融机构与农村紧密程度来看,农信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较多,国家可明确将其作为农村普惠金融扶贫的主要商业银行,并给予更多地监管扶持、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税收减免。对异地搬迁扶贫、生态保护扶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则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完成。建立国家层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和提供农户保证保险,同时指定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履行农村扶贫保险责任,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可在财政部设立扶贫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机构,由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能,并与各级扶贫部门做好金融扶贫信息对接事宜,金融监管部门也要提高扶贫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三)积极引导正规与非正规金融联结合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具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现象,多年的扶贫经验证明,单靠正规金融不可能完全实现农村脱贫,应把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有效联结起来,共同推进农村贫困减缓。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微型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规范化、阳光化,为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鼓励能够促进正规与非正规金融联结的NGO金融中介发展,建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金批发机制,积极探索“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农户”的金融联结模式。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在贫困农村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法制化建设,打破原有的“打、压、堵”管制误区,采取“疏、引、鼓”的管理态度,为农户参与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农户合法金融权益。
(四)加强贫困农村教育信贷支持力度
对贫困农户来说,提升其受教育水平和增强劳动技能培训,是减缓贫困的有效途径。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投入,提升他们获取收入的能力,是减缓农户贫困程度、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可行性方案。由于致贫原因具有多维性,农户教育水平可以作为普惠金融精准扶贫的瞄准工具,应专门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财政贴息的教育信贷,减轻其教育费用压力,保证贫困农户的适龄子女不会因贫辍学。另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农村贫困发生的常见现象,加大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专项扶贫保险,提升农村医疗条件和环境,增强贫困农户身体素质,也是稳定农村扶贫脱贫效果的重要手段。
(五)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普惠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贫困的农村地区交通、电信、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普惠金融扶贫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外部?h境。二是加强农村扶贫信息化管理。要将精准识别的贫困户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搭建贫困农户借贷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扶贫机构的贫困农户信贷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与资源共享。三是推进贫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贫困农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完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针对贫困农户的信用评价体系。持续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评定与建设,为普惠金融扶贫树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提高贫困农村金融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大力推广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数字技术精简中间交易环节,降低农村金融机构交易成本,提升利润空间。大力发展农村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改善贫困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缓解农村金融地理排斥。
(特约编辑: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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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 篇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我国普惠金融服务呈现网络化、移动化趋势,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网络保险等新兴普惠金融业态蓬勃发展,普惠金融服务环境整体改善显著。但是,受制于城乡二元分割结构,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考验,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与《哈佛商业评论》杂志共同撰写的《2014中国普惠金融实践报告》显示,中国有一半以上的人群未被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覆盖,金融普惠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让金融改革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所有人群,这对于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农村金融机构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带来了新的机遇。
普惠金融的理念及实践探索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率先使用的词汇。其基本理念是:全方位、可持续地为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为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和弱势行业,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基础金融服务,注重金融服务的包容性发展。
普惠金融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核心要素: 在服务对象上,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弱势
行业,包括农业、小微企业等;弱势地区,包括交通不方便和不适宜人类生活的偏远地区。在服务产品上,至少应提供包括支付结算、代理保险、小额融资等在内的基础金融服务。在供求特征上,应力求方便快捷,包括完成交易的时间快、距离客户近等;价格合理,包括合理的存贷款利率、适当减免服务资费等;优质公平,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无任何身份歧视等。在可持续性上,要建立起一整套普惠金融服务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强化政策扶持,保障金融资源的持续投入,让金融机构能够安心从事普惠金融服务、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事实上,普惠金融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欧美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为贫困群体扩展金融服务渠道,并于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向低收入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减贫热潮。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普惠金融的关注和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探索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普惠金融的困境分析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在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渗透率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普惠金融服务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主要问题有:
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金融网点覆盖
率有限,当地居民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部分边远山区或贫困地区的居民甚至无法获得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盲区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进一步丰富完善。随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现代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量涌现,其金融需求也随之变化。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和柜面服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要,亟须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打造综合化、多元化产品体系,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便捷度。
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有待健全。由于我国普惠金融配套机制的欠缺,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经营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考虑,深度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的积极性相对有限,即使部分机构出于公益目的愿意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也会因为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而在服务覆盖面、可获得性及资源投入的持续性等方面打折扣。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有待健全。
发展普惠金融的对策
我国历来重视金融对“三农”、小微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这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应继续倡导包容性发展的价值理念,加大金融创新,推进城乡基础金融服务一体化,助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同时,加
快构建普惠金融配套扶持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与供给的公平性,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现代金融的高效便捷。
注重普及化。加大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的布放力度,创新“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定时定点服务”等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便捷度,降低农民的交易和时间成本。创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物理网点覆盖率偏低的有力补充,延伸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创新“金融启蒙”运动,将金融惠民政策、金融安全知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等带进村镇、社区、务工聚集地,让群众“学金融、懂金融、会金融”,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稳定。
注重差异化。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例,该行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主体的需求,量身打造专属化、差异化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为减轻在外务工农民的负担,该行与重庆市慈善总会联合成立了“乡情慈善基金”,专门拿出1000万元,以补贴农民工通过“江渝乡情卡”进行异地汇款所产生的手续费。
注重可持续化。为保障普惠金融服务的持续推进,建议尽快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出台专门政策法规,建立普惠金融长效机制,包括优化财税政策、利率政策、风险补贴政策、批发融资政策等。同时,建立对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和激发普惠金融的参与度。健全信用体系,逐步建立能够共享交易和信用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建立广泛覆盖的信用档案,实现信用管理,为发展普惠金融奠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诚信基础。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3.发展普惠金融的贵州实践与思考 篇三
普惠金融不是慈善金融,应该具有商业可持续性。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口提供机会。作为西部省份的贵州,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统筹发展任重道远,必须依靠多方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构建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普惠金融从本质上讲,是要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所有人都能以可承担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有效参加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普惠金融首先体现了一种公平的理念;其次,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口提供机会;第三,普惠金融不应该是慈善金融,应该具有商业可持续性,这也是普惠金融区别于财政转移支付及公益资助等的重要属性。
突破难点和瓶颈
贵州是全国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人均GDP全国垫底,是全国的扶贫攻坚重点省份,也是全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瓶颈。
贵州省农信社目前是贵州最大的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全省有84家行社、2400个网点、2.5万名员工。贵州省农信社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大突破,与勇当发展普惠金融主力军是分不开的。2013年末,全省农信社近2000亿元贷款余额中,涉农贷款余额1720亿元,占比87%;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90亿元,占比65%以上。全省95%以上的农户贷款、90%以上的涉农贷款、70%以上的农村妇女创业贷款和46%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都由贵州农信发放。
一是启动农村信用工程,助推“诚信贵州”建设。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抓手,在全省广泛开展以“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并主动把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融入诚信农民建设中,既破解了农民“贷款难”的瓶颈,又推动了农村诚信建设,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
省联社从建设“诚信贵州”出发,于2011年率先在遵义市凤冈县创建全国第一个农村金融信用县,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层次。截至2013年底,在全省780万农户中,建档农户747万户,建档面95.8%,评定信用等级农户数672万户,评定信用户641万户,累计贷款支持农户687万户,全省创建信用组51095个、信用村7557个、信用乡镇524个,创建农村金融信用县10个。
自开展农村信用工程以来,贵州农信采取利率优惠政策,少收农户贷款利息21亿元,并采取方便灵活的贷款方式,为农户节省贷款手续费3亿元,有效降低了农民融资成本。同时,贵州农信在全省开展以诚信社区、诚信商圈、诚信小微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在打造城乡信用工程的基础上大力营造“信用是金、信用生金”的良好金融生态氛围,助推“诚信贵州”建设。
二是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截至2013年底,贵州农信成立95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性贷款余额1279.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65.17%,共支持150万户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发展,直接和间接带动500余万人实现就业。同时,全省妇女创业贷款余额111.21亿元,支持大学生创业贷款余额7960万元,带动了近74万人就近就业。
三是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让农民享受便捷金融服务。贵州农信通过设立固定网点、便民服务点,布设ATM、POS机、农信银自助服务终端等,在全国率先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架设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络,让城乡广大农民、社区居民、小微企业能够更好地获得金融服务。
截至2013年底,贵州农信已在全省267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机构网点,覆盖2955个行政村218万农户,实现乡乡有信用社、村村有便民服务点,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有185个乡镇便民服务点升格为固定网点。设立机构网点和便民服务点后,广大农民能够方便就近办理存取款、贷款、领取低保和涉农补贴等金融业务,每年节省往返车船费达到2.3亿元;全省农信社通存通兑免费,累计为农民节省手续费达5.2亿元。同时,在城郊商贸流通区、农村边远地区行政村或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安装农信银自助服务终端3556台、POS机8312台、ATM1290台,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快捷、便利、安全的金融服务。
四是建立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引导农民工创业就业。为解决农民工金融服务缺失问题,贵州农信树立“服务跟着农民走”的理念,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率先成立“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推出为农民工量身打造的“外出创业贷款”“返乡创业贷款”“困难帮扶贷款”等信贷品种,逐步创建了“服务点+党支部+联络员+农民工”的服务模式,为农民工提供贴身服务,走出了一条金融支农的新路子。在贵州籍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福建等省(市)设立13个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有序引导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目前,贵州农信已发放农民工创业贷款27亿元,涉及农户8万余户,带动近20余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五是推出农民工银行卡,拓宽农民工支付结算渠道。贵州农信在春节农民工返乡期间开通“农民工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率先在全国推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持卡人可在贵州省内县及县以下农信社柜台取款和查询有关情况。贵州农信为全省580万农民工提供了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六是实现涉农补贴资金省级代理发放,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贵州省联社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协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和省安排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采取省级通过农信社直接发放的方式,改变以往通过省、地、县三级财政逐级下拨资金,最后发放到涉农补贴农户的做法。全省农信社以“信合惠农一折通”为载体,代理兑付涉农补贴资金,减少了涉农补贴资金兑付的中间环节,有效防止了补贴资金的“跑冒滴漏”,保证了涉农补贴资金安全。目前,贵州农信已通过“信合惠农一折通”累计无偿代理发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补贴资金300亿元,让全省1497个乡镇740万农户及时、安全、方便地领取涉农补贴资金。
七是成立信合公益基金会,承担社会责任。2013年,贵州农信组建贵州省首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益基金会,计划未来十年从利润中捐出45亿元用于贵州的教育和生态移民扶贫事业。目前,启动“信合情?同心梦――万名中小学校长培训行动”和“诚者信合?梦圆金秋助学行动”,支持全省扶贫开发、教育“9+3”计划等。在“信合情?同心梦――万名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行动”中,无偿资助2400万元。另外,贵州信合积极与团省委共同发起“春晖行动”,开展了“春晖感恩教育”“春晖行动――我与家乡共发展”“春晖映晚晴”“温暖贫困母亲”“春晖助学”等系列主题活动。近年来,省联社共向社会捐助资金近3000万元。
纵深推进形势严峻
通过结合业务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发展,贵州信合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发展,但纵深推进普惠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部分经营网点尤其是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经营网点亏损比较严重。贵州农信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多数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人口稀少、经济总量较低,农信社业务拓展受到严重制约,加之设立网点的固定资产、人员、运维成本高,保本点难以达到,每年亏损近亿元,亏损情况比较严重。
其次,自身盈利模式单一。贵州农信目前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利差收入,收入来源结构极为单一。随着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利率市场化必将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随时可能推出,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等随之兴起,贵州农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市场竞争,依靠传统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贵州农信整体以盈补亏的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制约,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也将随之受限。
第三,业务发展风险较高。贵州农信以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为使命,由于涉农及小企业贷款小额分散,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加之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缺乏,贵州农信承担了较高的业务发展风险,发展普惠金融的能力也随之受限。
第四,国家扶持政策不完善。例如受到人民银行贷款规模限制,头寸无法投放,大量信用评级较好的农民无法得到贷款等。
需形成多方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这更加坚定了贵州农信继续将普惠金融事业发扬光大的信心和决心。但是,作为西部省份的贵州,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统筹发展任重道远,仅靠贵州农信一家之力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多方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构建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政府要“给力”。各级政府应落实有关对农信社的扶持政策,并通过政府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吸引保险、证券、担保公司等机构参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以及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供和增强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风险保障。
二是同业要合作。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是银行业共同的目标与责任,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等应加强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农信社遍布城乡的服务渠道,将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丰富的产品与服务、政策性银行实惠的政策和资金等整合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发展普惠金融注入强大“正能量”。
4.关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 篇四
摘要:小额信贷是21世纪的一种新的 农村金融市场,农民支付一定数额的贷款和规定性金融服务,它必须与一个国家扶贫政策的背景相符合,它的存在和发展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为了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主要通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小额信贷,以帮助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农村小额保险风险模型下的金融视角的分析和提出的策略包括小额信贷,并提出了防范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小额保险小额贷款模式风险的策略。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保险;普惠金融
研究思路:本文从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了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的关系,分析了普惠金融下的农村小额信贷供需关系及其失衡原因,再次对农村小额信贷可持 续发展性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创建措施及建 议供有关部门参考。1选题背景
由于富人和大的企业拥有更多的金融服务机会,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大使 命就是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这样新的渠道方式来为那些传统金融服务顾及 不到的贫困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我国小额信贷的引进是与我国扶贫攻 坚的历史任务密不可分,信贷扶贫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种重要扶贫形 式。自1986年我国开展开发式扶贫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发展区域经济来实现 帮助区域贫困人口脱贫。但由于监督不到位,无法使扶贫资金发挥应有效用,弱 化扶贫效果。同时,国外的小额信贷业务尤其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相关成功经 验说明,以小额信贷的形式不仅可把资本直接输送到贫困人群,而且可以变“输 血为造血”,有助于借款群体实现脱贫致富。这些实效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和专 家的关注,并开始尝试开展小额信贷工作,推动小额信贷在扶贫攻坚战中成为一 种直接而有效的工具。自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已经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农村经济面貌也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很多农村早已脱贫,其中不少农村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 地区的农村正向小康迈进。但不可忽视的是,尽管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农村人口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 对数仍然是一个大数目。目前,我国的扶贫方式主要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前者主 要是分款到户、补贴到人,后者主要是通过特定的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来进 行自我发展。通常我们把“救助式扶贫”比喻为“输血”,而把“开发式扶贫” 比喻为“造血”。如何向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是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 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难题与挑战。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为解决这 一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小额信贷是以农村为区域建立的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 传统银行宗旨的金融制度,它是在特定的制度和条件下,直接向目标群体提供生产经营性贷款以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信贷方式。
2、“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基本特征
这些年来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经历了从学习、借鉴、吸收等个三个过程。从时间上看,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大致包含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1年到1993 年,主要是项目小额信贷试验阶段。第二阶段为1993年到1996年,是项目小额 信贷与非政府组织操作并行的试验阶段。第三个阶段为1996年到2000年,主要 是因为政府已经意识到小额信贷对扶贫的重要意义,于是开始实施运用小额信贷 方式来进行扶贫,并在全国多数地区大力推广运用,成为一项重要措施。第四个 阶段是2000年以后,主要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民间的各类小额信贷组织,以 机构运作模式开展小额信贷。经历了上述四阶段的发展,我国出现了非政府组织 专业小额信贷、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小额信贷多元化发展 新格局。小额信贷的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总是认为小额信贷就是
3、研究目的及意义
3.1研究目的:当前我国还没有对普惠金融做出规范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匮乏,农村基础设施不足,城乡金融资源的配置及其不平衡,造成农村弱势群体金 融需求无法得到积极响应与满足,在这种环境下,只有通过优势互补和业务竞争 等措施,打破农村信用社在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一家独大的局面,实现规范 化发展小额信贷,以达到真正满足基础个体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为建设符合“三 农”特点的全面、广泛、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真正起到“补充”和“激励”作 用,达到构筑普惠金融的目标。3.2研究的意义:随着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拓展,信贷资金逐渐增多,规模逐步扩大,民间团体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多形式渗入,小额信贷出现了业务管理混乱,信贷监管不利,信贷程序不规范,风险防控手段落后等现象,进而导致小额信贷风险随之加大。为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确保小额信贷能够可持续发展。4普惠金融相关理论
普惠金融:是指一个能全方位行之有效的为社会所有人,尤其是为那些贫困以 及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其内涵包括如下三个层面:首先,普惠金融 是一种理念。只有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才能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到经济 发展中来,并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二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获 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就必须进行金融体系创新,其包括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机 构创新。三是由于大型企业和富裕的人己经获得了金融服务机会,因此构筑普惠 金融体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忽视的贫困人口纳入服务范 围中来,这也需要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提供相应服务于那些贫困人群和小微企 业。普惠金融不仅包含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扶贫的功能,而且还超越了一般金 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强调建立一个完整体系,不再忽略边缘化那些有一定扶贫性 质的金融机构。而且,普惠金融体系提出金融机构需将弱势群体、产业、地区纳 入服务对象中,并使其获得公平的服务权益,因此普惠金融体系原则上是一种和 谐金融的表现,其理念是为了满足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本质上即获 得公平的信贷机会和融资渠道使用权。但普惠金融体系并不是就等同于扶贫贷 款,扶贫贷款虽提供具有贴补性质的贷款利率,由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原因,导 致贷款的还款率低;而普惠金融更强调运营上的可持续,也就是在给贫困群体提 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需要维持自身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的金融产品除了常 规存贷款业务外,还包括保险和理财等。从二者的差异可以得出,普惠金融体系 旨在针对弱势对象日益增多的各种金融信贷需求,提供其平等享受金融服务权益 的机会,这也是目前传统金融体系所不能及的。
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的关系: 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的产生是出于一个相同目的,即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信 贷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使得他们抓住获取收入的机会以便积累资产财富并 减少在危机和困难下的风险,提高社会地位及收入水平。其中小额信贷主张客户 的针对性,即针对贫困者,强调扶贫甚至于某些情况下带有慈善的性质,目的在于解决弱势群体和贫困者的资金方面需求,比较少考虑机构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又或太过于依仗机构外部注入资金,当供给断链时便很难继续坚持信贷业务。伴随小额信贷渐渐向微型金融发展,当金融机构不仅仅提供小额信贷金融服务时,便演变成了普惠金融。普惠金融注重贷款的还款率,注重金融机构的可持续 性发展,注重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注重发挥金融功能和完善金融体系。
普惠金融与小额保险实物关系: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原理运营的,由各那些被正规金融忽略或排斥在外的农村地区和贫困 种不同的市场主体为低收入人群应对风险而提供的群体。小额保险包括公认的保险原理、服务低收入一步拓展和延伸,这一理念认同的是只有将包括穷 人群和多种主体提供三大要素,具有保费低廉、条款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融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 通俗易懂、手续简单等特点。鉴于小额保险在解决低收入群体保量帮助贫困群体降低贫困程度甚至脱贫,因而向贫 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困及低收入人群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小额保险中心等组织和一些系的建立就成为理想目标。普惠金融体系这一伟大 保险机构都在积极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构想的提出,使得为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进入 保险公司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在传统保险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分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金融 市场上的目标客户主要是城市人群中的中高收入阶产品向建立全面的具有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转变,把 层,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往往被忽略或排斥在保小型化和边缘化的微型金融机构和产品纳入到正规 险体系之外。5风险的防范措施 5.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业负担。再比如建立农户贷款保险机制。农民在贷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无法防范的,农民目前的弱势问题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和完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应建立农户贷款的风险基金保障制度和农户贷款担保机制。5.2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对农户评信结果应在村公务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发放贷款证过程中,应由信贷员送证到农户手中,严禁将农户贷款证交由村干部或农户代表代送,以防止丢失、涂改、乱收费等现象 5.3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素质建设,把不良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5.关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 篇五
“三农”提供促进其发展的金融服务而展开的。然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无法满
足“三农”对资金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机构的形成是为了填补农村金
融市场服务空白,以服务三农为重心,满足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需求的。目前,国外有很
多发展成熟的微型金融案例,如孟加拉格莱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
部、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美国社区银行等。这些成功经营案例给我国的农村新型金融
机构以启示,目前,我国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一直在寻找其合理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文章运用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统计分析等方法,在深入研究农
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其历史轨迹演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模式经验,探
索了现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得出以下结论(1)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农村金融市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制度演进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2)农村新型金
融机构的成立有效的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供给不足、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的现...更
多状;(3)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和村镇银行的发展路径选择各有特点,并出现了多种运行模式;(4)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社会认知的缺乏以及新型金融机构自身的组织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使我国新型金
融机构在运行中存在利率限制、风险控制、融资困难、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当等
多种问题亟待解决。其中融资困境是制约其发展的最主要因素;(5)我国法律政策和政府的支持对解决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不仅能够提供目前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机构较全面详细的信息,并且研究具有很好的政策意义:第一,完
善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机构创造良好的制度支持;第二,合规经营,加强自
身建设,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第三,完善监管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为其健康有序
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分析及改革探讨热
[ 作者:丰 华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968 | 更新时间:2008-11-26 | 文章录入:imste2008年 第 7 期 ]
(呼伦贝尔学院经贸分院,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摘 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民间金融的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通过完善农村政策金融体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农业保险体系对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和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等途径来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机构;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7—0012—0
2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柱。“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农村金融改革也是未来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变革,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在经历二十几年的改革后,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为基础,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各司其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种只是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的变革,是否能够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整体功能是否能够有效发挥还有待研究。针对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状况,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明确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三类新型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混淆和冲突,具体表现在:①农业发展银行在功能定位和资金来源上受到局限,其盈利水平低,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功能退化,力度弱化,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后期的政策调整使其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退化成粮棉的收购银行,而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②尽管目前农业银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为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和高额回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几年来实行商业化改革,实施了一系列限定农业贷款政策,其信贷重心正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在负债业务上,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大大提高。因此,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③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目前惟一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存在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权益不明确,信贷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责任未落实等问题。此外,服务“三农”的政策性与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商业性要求有一定的矛盾,金融产品天然的趋利性使得大量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大量流失。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
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是面向“三农”,服务三农的定位要求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而逐利动机又驱使邮政储蓄银行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运作,使大量农村资金非农化。此外,由于没有开办贷款的经验,邮储银行在经营业务初期将更倾向于审慎的原则。这将导致农民依然无法获得急需的贷款,因为最稳妥的放贷需要抵押物,但农民一般都没有可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也将成为邮储银行今后正常发展的障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在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中,社团法人则被排除在外,未真正实现将多种民间资本纳入农村金融领域的政策意图,也不利于运行绩效良好的社团拓展业务空间。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排除在外。新政缺乏配套的利率政策,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贷款数额小、成本高,风险大。资金互助社缺乏经营管理人员,资金规模制约发展,资金来源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农村保险体系尚未完善,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结构调整的需要。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大部分地区和城市没有实行地方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险补贴的政策。
1.2 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是指官方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与活动,主要有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基金会、民间集资等形式。在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农村资金的运转和调节,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户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这表明农户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但政府一直未把民间金融视为合法,加上其自身规模的限制,大大限制了民间
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建立在个人信用和关系网的基础上,其运行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社会公德来约束,在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此外,民间金融是在体制外和政府监管之外进行的,其融资活动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相抵触,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形态上看似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各个金融部门功能发挥不完善,既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符合金融日益成为经济的核心的大趋势。因此需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农村金融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
2.1.1 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政府为支持农业普遍运用的重要手段,其本质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有效结合,弥补金融市场“失灵”。首先,由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着较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应任务,因此,要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来,将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给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信用社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也应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管理,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优势。其次,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局面,合理界定它的业务范围, 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从单纯的“粮棉油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甚至是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2.1.2 加强农业银行对农村市场有效金融需求的服务。作为商业性银行的农业银行应增加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保留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机构,可以代理农村信用社汇兑结算业务,有利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汇路不通”的问题;农业银行资金力量相对雄厚,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为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规模较大的资金,为农民提供信用卡业务等现代金融服务。
2.1.3 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应尽快落实农村信用社各项改革的政策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相容,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者,增强支农实力。
首先,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与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存在矛盾,而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实行或坚持了本身差异化的准确市场定位,是否将客户定位在农产、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起眼的小客户身上,而不是与大银行去展开竞争。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立足农业、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成为县域经济金融服务的主平台,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
其次,加快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对历年累计的产权不明的资本可以明确为国有,实行委托经营或者出售,将农村信用社可以计量的出资股权化,明晰农村信用社的归属权;国家作为最大的出资人,其出资部分可以以股权形式加以确认,由省财政作为政府出资人的代表,行使其所有者的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机制,允许股价浮动,允许股权流动与退股。
再次,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村经济变化和信贷需求,更新服务理念,增加服务手段,创新金融产品,及时向农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在贷款投向上,既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加工,又要适当支持农户的投资和消费,做到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
2.1.4 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有着庞大的资金规模是邮政储蓄的优势,但要真正转变为商业银行并不容易,因此应尽快建设相应的管理体制
和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农村资金倒流城市问题,要研究制定邮政储蓄资金有偿回流农村的机制,利用网络优势,开办零售和中间业务加大支农力度,更多地在农村开展业务,并且尽可能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
2.1.5 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是能否保持竞争力的关键。目前其可以瞄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较少涉及的领域,抓住大型金融机构收缩农村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战略的时机,加快发展。适当加强与大中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特长,提高竞争力。业务经营进行灵活调整,开发和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地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2.1.6 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应在农村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保险。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应给予相应的税收等政策优惠,以刺激其继续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及涉农贷款风险。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的一体化,金融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农业银行、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等可以凭借其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开展农村保险业务,拓展农村市场,通过业务的多元化来化解和分散风险,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良好的发展。此外,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由此,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体系。
2.2 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的原因是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成本低、市场效率高、信息渠道广和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因此,关于民间金融,重点在于通过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进行规范和引导。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理健康发展, 将大量民间信用资金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运营系统当中,由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管理和监控,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金融风险,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6.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 篇六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7.河池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篇七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推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改善民生,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全区、全市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工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辖区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优化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服务效能,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
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池分行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强和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在服务乡村建设、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易地扶贫搬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池分行)
发挥大型商业银行作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下沉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村镇服务网络,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事业部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大“三农”贷款投放,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及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用。地方法人机构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支农支小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巴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分别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河池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升村镇银行县域覆盖面。(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农村信用社河池办事处)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分支机构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
积极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配合做好全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自治区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小微农业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推进乡镇、村级保险服务站建设,加大农村网点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力度,努力实现县域网点全覆盖。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针对精准扶贫需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四)完善村级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推广和完善“农金村办”模式,依托村镇行政资源,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等群体的作用,整合“政银保”资源,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三农金融服务室”,协助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金融咨询和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进村活动,把“三农金融服务室”与“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惠农支付服务点”建设有机结合,打造“农金村办”模式的升级版本,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自治区级农村金融服务进村示范点乡镇全覆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扶贫办、供销社,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持续加强金融精准扶贫力度。
加大扶贫信贷投放。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开辟贫困贷款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升贷款效率。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十大百万”扶贫产业信贷支持。继续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限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财政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对象的贷款额度,对与金融机构有一定合作基础、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的贫困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专业大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与金融机构无合作历史、收入来源不确定,但个人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在身份合法、用途合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前提下,通过担保机构担保或风险补偿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对于农村青年、妇女创业的,由担保机构担保后,按照保证金1:10的比例给每户提供5-10万元创业小额贷款;对贫困农户参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的,由公司或担保机构担保,给予10万元以内贷款。进一步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力度,支持贫困户子女上学就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扶贫办、财政局、教育局,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加大保险扶贫力度。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扶贫保险产品,不断扩大贫困地区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整合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贫困户因伤返贫风险;全面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关爱医疗保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抓好肉牛养殖保险、油茶树种植保险、核桃树种植保险等自治区险种和羊养殖保险、肉鸡养殖保险等地方特色险种试点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建立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缓解我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用好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支农融资资金,扶持“十大百万”扶贫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国投公司,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
(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
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模式,努力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存量资产。引导银行业机构按照“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优化信贷流程,适当降低授信门槛和标准,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继续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在商标质押、专利权质押、仓单质押、纳税信用信息融资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推广创新流水贷、循环自助贷款、企业业主小额信用贷等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积极推广和完善“政银担”“政银保”合作模式,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政策,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更好服务企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河池保险行业协会、有关金融机构)
(三)创新民生金融产品。
支持银行扩大小额信贷覆盖面,为广大群众、创新创业者提供信贷支持,不断拓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青年创业、妇女创业贷款等民生类金融业务。继续实施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民贸民品企业申报及贷款发放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研发养老、教育、旅游、医疗等消费金融产品。鼓励银行积极研发大额存单、理财等保值增值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引导银行业加强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推广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善电子支付手段。鼓励开发“金融+助残”创新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或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门保险产品,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河池银监分局,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金融机构)
(四)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探索开发适合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土地租赁权质押、多户联保、自助循环贷、社会信用联盟贷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前期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破解业务开办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做大全市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按照国家要求和部署,慎重稳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河池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充分利用贫困地区IPO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培育和指导实力强、有潜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购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引导证券经营机构增强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有关金融机构)
(六)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普惠金融能力。
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农村支付体系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引导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客户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融资难问题。引导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开展业务。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引导鼓励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自助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推广社保卡、医保卡等联名卡服务,将涉农、惠民补贴等各类政府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拨付。巩固助农取款(惠农支付)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引导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自助式服务。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奖补、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贫困地区的支付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推进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与应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农村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和支持涉农银行机构对信用户实施授信,根据信用户评级给予贷款价格、放贷额度、审贷流程等方面便利优惠,发放信用村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推动政务信息在金融领域的综合运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政管办、金融办,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持续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完善农村信用评定机制,加快推进“四级联创”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面达50%。探索建立“信用+信贷”联动机制,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河池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配合自治区建立涵盖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并能覆盖供求双方的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研究构建普惠金融评估考核体系,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监管政策和考核指标等工作情况,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把发展普惠金融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一项内容,纳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考核激励范围,建立监管刚性约束机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
以货币信贷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及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对考核达标机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对贫困地区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发放支农再贷款实行进一步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地区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河池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促金融资源倾斜。强化监管考核,压实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责任,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展小微和“三农”服务。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
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财力及发展水平,积极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项普惠金融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我市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金融办、扶贫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要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
六、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持续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保护宣传周等活动,在部分大中小学试行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开展信用户评定,促进公众重信用守合同。(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逐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评估、环境评估工作。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机制,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河池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供销社、残联等单位参加的河池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单位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场专项督导、督查活动,指导基层推进工作,重点对区域或机构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有效供给、基础建设、宣传教育、政策支撑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开展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和常态化督察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将普惠金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向河池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县(区)或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
鼓励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农民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和村务宣传栏等渠道,大力宣传报道我市农村普惠金融工作中的经验、成效和亮点,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三)健全监测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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