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共7篇)
1.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篇一
土地动态巡查岗位职责
为了建立持久的土地执法巡查监察工作,强化土地监察的职责,做好土地法规宣传,加大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把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为农场公司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健康、有序、规范土地管理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一、巡查成员监察负责全场巡查任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基层单位土地巡查工作。
二、对基层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用地情况,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巡查重点是各类基本农田的保护,民营(私营)企业强占基本农田、农场职工建房占地等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保护情况。
四、建立巡查台帐,详细记载巡查时间、内容等查处的问题、处理结果,记录完巡查台账必须签字,每月底及时上报土地动态巡查报表。
五、对职工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落实协调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答复。
2.2012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篇二
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原则,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201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结合今年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巡查职责
监察大队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辖区内土地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每季度巡查工作计划,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片区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次数等。
(二)全市划分三个片区,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包干制。片区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每两月实施一次全覆盖巡查。
(三)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每周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矿产资源办公室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负责全市矿产勘查、开采和窑厂用地、取土行为的巡查工作,制定巡查方案、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督促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矿产勘查、开采和窑厂用地、取土行为的巡查工作。
(二)每周向监察大队通报一次巡查工作情况,以便于监察大队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巡查工作情况。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辖区内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局监察大队和矿产办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次数等。
(二)开展辖区内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将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
(三)对巡查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周分别向局监察大队和矿产办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目标
1.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和依法管理土地及矿产资源。
2.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3.确保全市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各所(分局)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每月实施辖区巡查全覆盖,所长(分局长)为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周周四下午四点前将本周巡查情况报局法规监察科,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巡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早发现和力制止”上,发现问题,巡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制止,并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讲清违法后果及法律责任,同时做好现场勘察笔录,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若制止不住,及时向所长(分局长)报告,所长(分局长)接报告后应立刻与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并及时赶赴现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所长(分局长)要切实担负起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动脑筋、想办法,力求工作效果,真正做到尽能尽责,凸现“前沿哨所”的作用。
3.各所长(分局长)对已强力制止,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即刻向局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报告,报告后按执法大队指令执行。
4.对已形成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严办,局将按相关规定指定案件承办人,原则上案发镇(区)的所长(分局长)为案件第一承办人,执法大队也将指办案组协助所长(分局长)查办案件。
5.接群众举报,各所(分局)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确需执法大队直接介入的,执法大队按指令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各所(分局)派人员协助调查。
6.以上的报告尽可能以书面形式,若条件不成熟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再补充书面报告。
巡查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附件:1.**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2.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细则。
3.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篇三
XX镇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村民住
房确有困难,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交村委会核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已审核的《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送国土资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建住宅时,必须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才能动工兴建,不得违章建筑。
四、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章-http:///帮您找文章]
六、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建住宅用地关,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七、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补偿款,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体使用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实施。
八、征地款要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动用征地款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再交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实施。
九、征用款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动态巡查工作简报 篇四
一是突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端午节期间,执行执法人员轮班倒制度,确保每日巡查2个重点乡镇,针对往日的违法用地多发点做到巡查不留死角,建立执法监察台账,并详细记录好巡查时间、路线、地点、发现问题、巡查人员和处置情况。
二是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处置,实行一般案件由及时告知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牵头整改,疑难案件及时与县公安局、地方政府、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中解决,力争将违法违规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端午节期间,共巡查发现违法用地5宗,已全部制止到位,并告知地方政府及时开展下一步整改工作。
5.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五水共治工作部署,巩固提升全域剿灭劣Ⅴ类水工作成果,实现“决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切实抓好我镇小微水体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乡镇小微水体长效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XX乡镇范围内的小河、小溪、湖泊、沟、渠,农村池塘、山塘水库等与外界主要水系基本不直接连通的水体;区控以上断面所在干流以外的较大河道及城市内河等水体。重点是沿河、沿路、沿景、村庄、居民区及周边的小微水体。
二、管理目标
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小微水体保洁实施长效管理,实现水面无垃圾,水底无淤泥,水体无黑臭、颜色无异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水岸整洁,水质达标。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责任落实和动态跟踪机制
明确责任,对辖区范围内沟渠等小微水体,明确设立沟渠长,作为小微水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规范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固定在小微水体旁醒目位置处,公示内容包括小微水体名称、沟渠长、保洁人员、联系电话、沟渠长职责、监督电话、公示编号等内容。沟渠长负责各小微水体的日常巡查,每周至少开展巡查两次以上,持续跟踪小微水体保护和治理情况。要建立巡查检查联动机制,沟渠长发现对已通过验收的小微水体出现污染反弹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挂号销号制度。实行小微水体动态管理,不定时进行取水样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点位进行严管严治,做到即排、即查、即改,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非法设置排污口、无黑臭现象。
(二)建立小微水体长效巩固提升机制
合理分配职责,明确保洁标准、保洁范围、奖罚内容等,切实增强保洁人员责任意识,按城乡一体化保洁标准开展日常保洁工作,对保洁员实行分片包干制。签订合同,明确工 作职责,将小微水体与河道的保洁纳入农村卫生保洁范围,由村里指定保洁员,开展日常保洁工作,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确保整治点不反弹。建立稳定的保洁人员队伍,各村按照规定配足保洁人员。
(三)建立小微水体督查和考核机制
将小微水体考核纳入考核、激励、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中,村级建立保洁员包干责任制,采取以村委干部、村民代表日常巡查登记与保洁员之间互查互检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实施对保洁员保洁作业质量考核评比,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奖惩分明,与奖金报酬挂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小微水体复查机制,每季度由XX乡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小微水体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评估,督查小微水体保洁情况,并将督查情况编制成档。
(四)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6.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特点与要求,对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巡查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动态巡查机构,设立动态巡查应急处置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法案件的查处负总责,部门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巡查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切实保证巡查工作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报执法监察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动态巡查工和经费落实。第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编制人数配齐执法监察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巡查车辆、GPS、摄影摄像、计算机等巡查装备和器材。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并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青年志愿者的方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应当建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规划、城管、煤炭、安监、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12336”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属实的,适当给予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区域划分及巡查要求
第十二条 巡查区域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特点和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科学划分重点区域,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定期更新。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两区和开发(园)区规划区范围,国道、省道干线两侧,矿山集中区域、禁采区;二级巡查区为一般耕地保护区,城市两区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其它矿区,其它公路两侧;三级巡查区为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本行政区域进行全面巡查,一级巡查区每星期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协助国土资源所开展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国土资源所报告。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半月检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六条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范围动态巡查工作,定期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月检查一次以上,二、三级巡查区每两个月抽查一次。
第十七条 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动态巡查工作由各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承担,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重点组织对一级巡查区的巡查情况 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或督办。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动态巡查的责任区域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与巡查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重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巡查范围及面积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个巡查责任人。
第四章 巡查方法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并在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加强跟踪监管。
(一)接到国土资源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呈报后,应于3 日内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勘,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组织依法查处。
(二)违法当事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采用快捷方式迅速处置,尽快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强行取缔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局部地区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及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必要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致函。
第二十四条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12336”等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在2日内向市、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开发(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跟踪监管;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应在3日内到现场核查,确需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在5日内交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属于重大违法案件或者局部区域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专题报告,必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函。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巡查责任表、信息员名册、信息反馈和群众举报登记表、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号上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20号填报《巡查工作季度统计报表》,并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每年12月20号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巡查工作总结及《巡查工作年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巡查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监察机构提出报告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暴力阻挠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巡查责任制、巡查人员装备及经费保障、巡查工作规划计划、巡查实施、巡查台帐、报告通报、制止效果、查处案件、管理检查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重大案件”,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认定。
7.自然资源监察动态巡查方案 篇七
为切实加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长效监管机制体系建设,夯实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中的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动态巡查,是指各乡(镇)zf、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的工作制度,通过开展全面动态巡查工作有效防范、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年初要制定动态巡查计划,实行“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的三定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的职责,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是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采取行政处罚及实施强制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
因建设办和胜利办未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其辖区(主城区)内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暂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队伍负责。
(一)各单位要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在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各单位要根据案情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同时加大整治整改力度,把违法行为处理在违法建筑形成之前;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未实际使用,可拆除复耕的,由各单位组织拆除复耕到位;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确需占用的,查处到位后督促违法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在取得批准手续之前严禁复工违法建设。(三)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巡查台账登记制度。
巡查台账应当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四)各单位负责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工作。
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下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到用地竣工验收期间,按照合同或决定书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将相关监管材料、数据及时准确上传监管系统,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局。(五)各单位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抄告制度。
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立案查处或指导查处。抄告要及时全面,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时间、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实际用途等相关情况。(六)各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规模较小的违法用地及违反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对于已形成违法事实,且案情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交由市自然资源局查处。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耕地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坚定“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的现实检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耕地保护工作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实。(二)夯实责任,严肃纪律。
要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动态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镇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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