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8篇)
1.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一
2015届会计专业毕业生毕业作业
课题名称: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学生姓名:XX
指导教师:
XX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5年2月
内容摘要
我国于1980年9月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 经济 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 社会 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而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个人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完善税制 ;个人信用
目录
1绪论.............................................................................................................................4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错误!未定义书签。2.2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5 2.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2.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错误!未定义书签。2.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6 2.6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6 3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6 3.1历史原因: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错误!未定义书签。3.2自然原因: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7 3.3社会原因: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错误!未定义书签。3.4制度原因: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3.5直接原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错误!未定义书签。3.6关键原因: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8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9 4.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9 4.2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9 4.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错误!未定义书签。4.4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4.5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4.6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6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7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绪论
我国于1980年9月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1]。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而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下面本人就从当前个人所得税管征现状进行剖析,并谈谈一些建议和对策。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2];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3]。2.2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一位有海外生活经验的创业者在接受《青年时讯》杂志记者采访时说:“我现在愿意回来投资做公司,因为我发现这里是商人的天堂。我想 中国 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吗?好象你只要有钱成功,理所当然地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富人总是最有话语权,大家都着急和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计献策帮助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
2.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 经济 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 系统 发展 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 中国 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 企业 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 社会 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2.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2.6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 问题 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 法律 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3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3.1历史原因: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3.2自然原因: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3.3社会原因: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
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 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3.4制度原因: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 政治 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3.5直接原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 理论 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 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3.6关键原因: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就民营 企业 家而言,目前 中国 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4],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 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又如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再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促使逃税情绪的产生。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4.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5]。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收入。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等,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2)调整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就税率水平而言,应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产生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的偷税动机。按照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我国 目前 仍可实现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程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以不超过六级为好。(3)减少免税项目,扩大税基。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补贴、奖金、中奖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对残疾人和遭受 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减免优惠可通过特别扣除来解决,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4)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建议调整为1000-1500元。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多数国家分为五大类: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别扣除、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税前扣除要确保纳税人本人和所扶养对象的基本需要,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扣除标准宜由800元提高到1000-1500元。另外,对一些纳税人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予以照顾,给予特别扣除;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也可适当增加20%-50%左右。
4.2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三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 企业 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是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五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六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 法律 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七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 方法。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八是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4.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 金融 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4.4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 保障、纳税等 内容 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 计算 机 网络 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 法律 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 发展。
4.5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4.6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外 经济 往来及人员交往会大量增加,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 中国 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督促其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5结论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带头作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另一个关键就是要掌握税源情况、依法代扣代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断深化。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强化征管工作,与此同时,继续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的的重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致谢
感谢培养教育我的江南大学网络继续教育学院,江南大学浓厚的学术氛围,舒适的学习环境我将终生难忘!祝母校蒸蒸日上,永创辉煌!感谢对我倾囊赐教、鞭策鼓励的诸位恩师的谆谆训诲我将铭记在心。祝恩师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感谢论文中引文的原作者,他们都是名师大家,大师风范,高山仰止。感谢同窗好友以及更多我无法逐一列出名字的朋友,他们和我共同度过了网络学习的美好难忘的大学时光,我非常珍视和他们的友谊!祝他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最后感谢生我养我的父母,他们给予了我最无私的爱,为我的成长付出了许多许多,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惟愿他们健康长寿!再次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7参考文献
[1]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2] 殷玉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问题》《中国税务报》2001-06-04。[3] 倪静石,徐锦辉《个人所得税解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于明宣,陈虹《大陆个人所得税分类制度的 分析 与展望》河北财贸大学学报。
[5] 杨勇《公平与效率》北京今日出版社。
[6] 胡鞍钢《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居民贫富收入差距》《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2.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财产登记,诚信意识
在发展中国家, 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并不高, 我国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 而在西方的很多国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已占到30%~40%, 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 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以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 也要求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不能由此造成过大的波动, 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现行税制的不尽合理及征管方面的缺陷是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对此, 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并以其在聚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它作为一个新型的税种, 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 但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潜力尚未充分发挥, 在征管中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够完善和规范, 有“劫贫济富”的嫌疑
2007年的统计显示,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部分的税收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38.4%, 但在国民的储蓄存款中, 工薪阶层的储蓄只占13%, 87%的存款属于社会各阶层的富裕人群, 也就是说, 工薪阶层在税收上对社会的贡献大大超过了他们的负担能力, 而富裕人群对社会的贡献却显得过于微弱。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税制模式不合理, 现行的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收的模式使得属于显性收入的工薪阶层多多贡献了税收, 而属于隐性收入的富裕人群———由于隐性收入不上台面, 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纳方法难以确定真实个人收入, 因此对税收的贡献就显得微乎其微。高收入者大量逃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 还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导致了征税前提不公平和税收调节结果不公平的局面。
2. 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现行所得税法没有综合考虑征收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负担能力等问题。由于每个家庭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家庭成员的多少、所赡养的人口多少, 有无老人、儿童以及相应的医疗、教育和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差异, 这些情况导致了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 需要纳税时在费用扣除上予以考虑。但现行税法只是规定相同的定额扣除标准, 而且标准一经制定多年不变, 像今年对于在全球引发的通货膨胀就未能作适当调整。这种扣除虽然简单易行, 但会使得纳税人的负担加重, 税收的公平性、合理性难以体现。
3. 税基不够宽泛
税基是经济活动的汇总, 从中聚集税收收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税基越宽, 税制以既定的税率所能征收的收入就越多。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虽规定所有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农、林、牧、渔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将这部分人群中的高收入群体排除在了纳税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年股票转让收入超过12万元的只需向当地税务局申报, 因为无需交税, 所以丧失了相当一部分纳税群体。这些措施都使得征税范围大大缩小, 也违反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另外, 宽免和扣除进一步从税基中减少了所得, 而且, 这些扣除的税收优惠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并不能公平地被纳税人所获得。第一, 大部分纳税人不能进行项目扣除;第二, 扣除对于这些处于较高税率级次的纳税人来说要比处于较低税率级次的纳税人价值更大。原因很简单, 一项1 000元的扣除对于处于最高35%的税率级次会减少350元的税收, 而对于15%的税率级次只减少了150元的税收。
4. 征管手段落后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
由于现在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化, 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具有现代化的控管手段, 但目前我国职能部门微机联网一时难以实现, 客观上造成对个人的各种收入情报不易搜集, 再加上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 使税务部门在征管上难以到位。当然, 如果给税务部门足够的时间和资源, 一切还是可以查清楚的, 但是这样管理成本就会显得非常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
税收对政府来说造成了管理成本, 对纳税人来说造成了遵从成本, 对经济来说造成了效率成本。当纳税人改变行为以最小化其纳税义务时, 他们经常做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本不应该作出的无效率的决策。但是, 税制没有额外负担是不可能的, 额外负担产生与人们的低效率行为, 税法的额外负担或成本, 并不是与税率提高一起成比例地增加, 这意味着, 高税率有着与其不成比例的高经济成本。
5. 税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
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中国公民缺乏纳税人自豪感, 纳税意识淡薄, 反而很多人以能偷逃税为荣;而且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是纳税人, 也不知道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款。造成公民纳税意识如此淡薄的原因有纳税人主观意识上的偏颇、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不够等;另外, 由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公民缺乏社会安全感, 导致纳税积极性欠缺。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1.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 个人所得税可划分为3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根据我国对税源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 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可能一蹴而就, 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先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所谓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是指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 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 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 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 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由家庭 (夫妻) 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 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 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 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 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 以调节税负, 实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
2.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尽量确保相同的家庭的费用扣除额也是相同的。
(1) 教育福利。考虑教育事业的重要性, 对教育事业应予以促进, 从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两方面给予优惠。对教师的各项与智力劳动相关的所得给予较多的扣除, 对有子女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学费方面的扣除, 而且所有的家庭应该被允许对未来教育费用的储蓄免税。
(2) 对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激励。允许员工既可以通过雇主, 也可以用自己的税前收入去购买医疗保险, 直到其达到医疗保险的平均成本;超过一定水平的医疗费用, 能够作为分项扣除, 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医疗保险的限额应该根据每年整体通货膨胀的上升实行指数化, 其类似于税法中其他的通货膨胀调整额。
(3) 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允许年龄在65岁以上的纳税人从其传统的个人退休账户直接向有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免税捐赠;减少在捐赠财产评估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明确评估标准;纳税人应该被允许出售没有确认收益的财产, 如其全部的出售收益在出售的60天内捐赠给慈善机构, 可以获得全部慈善捐赠扣除。
(4) 住房税收优惠。纳税人被允许扣除缴纳的以纳税人的首套住房抵押贷款上的利息。为了鼓励没有对住房过度投资进行补贴的住房自有, 应限制家庭抵免的额度, 抵免限额应基于地区平均住房购买价格来确定。家庭抵免将鼓励住房自有, 但不是大住房。
(5) 通货膨胀与指数化问题。通货膨胀作为各国普遍可能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 会对所得税制度产生扭曲影响。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我们可以采取扣除额的指数化制度, 根据通货膨胀可能的影响, 对基本扣除额或免税额规定自动增加的比例或数额, 使扣除额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增加而增加。
3. 拓宽税基
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超过一定标准后的所得应列入征税对象, 但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各单位变相发放给个人的各种福利, 如实物、有价证券等比照市场价格一并计征课税;控制减免税项目, 减少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
4. 健全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征管经验。一是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 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制度、适用不同的申报表 (如蓝色申报表、绿色申报表) 以及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等, 并建立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 这样可以界定纳税人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将纳税人的财产显性化。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上个纳税年度的有关情况, 未按规定申报的要受到必要处罚。二是建立金融资产和不动产实名制度, 这需要实现银行之间的联网。三是实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 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身份证和纳税身份证号码, 两证的号码是一致的, 并终生不变。实行的税号制度, 可使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都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交税号, 如果交不出税号, 雇主或银行在发工资或支付利息时就要根据法律按照最高税率对其扣税, 纳税人必须通过申请才能领回多扣的税款, 这样可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
5. 建立诚信纳税机制
通过税务宣传, 让纳税人清楚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把诚信纳税作为其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 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 树立起良好的商业信誉。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 最好的办法是为百姓服务, 实现税银一体化。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制度运行的状况, 建议税务局开设个人所得税信息发布台, 不定时发布税务信息, 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出于信任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 不应被滥用, 不能用于非征税目的。
三、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内在联系的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收入分配向个人的倾斜, 使得一方面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平均主义被打破, 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拉大。因而无论是从适应税源结构的变化。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来看, 还是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需要来看, 个人所得税都被赋予极大的期望而受到各方面的瞩目。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力量还不具备对个人的各类收入进行综合的能力, 因此近期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 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 对其他所得仍进行分类征收。同时, 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财产实名制、税号制度、工资信用卡制和全国个人收入数据中心等相关系统, 为将来实行综合课税制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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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效应;税收征管
[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01-04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二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体现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更体现为在税收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向国际惯例靠拢。企业所得税制在公平税负、增强企业活力、规范税前扣除、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得到加强。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应分析
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
(一)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环境,促进市场平等竞争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能够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二)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一内地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因而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正是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廉价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居民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职工工资允许据实扣除,避免了原来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导致部分工资不能列支而作为所得征税的问题。同时,新税法改变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經费按计税工资计提,造成职工福利减少的状况。有利于正确计提各种福利经费,增加职工福利,减少职工与企业及政府的矛盾。另外,允许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在制度上有利于鼓励企业给职工正常增加工资,改善职工生活,减少劳资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缓和不同企业间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新税法的规定与原税制相比,内资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的3%大幅提高到12%,从制度上调动了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四)有利于优化社会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要保护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保护型企业的发展,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有些地区和企业环境污染严重,用牺牲环境的办法来发展经济,结果取得的收益远不能补偿对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这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与环境保护型企业,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消除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与经济影响的辩证分析
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取决于税基的范围及税率水平的高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同时国家参与税收分配程度的降低会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增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增长而带来税源的增加。所以应辩证的看待税率的下调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一)从短期看,企业所得税制的调整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与旧法相比提高、扩大了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降低了税率、调整了税收负担。从静态角度看,短期内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这种影响在2008年税收收入统计中得到验证。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年增速(37.9%)回落了10.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0.61%。
值得注意的是,7月份开始,企业所得税增速较上半年增速大幅回落,7月份和11月份企业所得税均出现小幅减收,12月份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42.1%。而1-6月份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912.72亿元,同比增收2319.25亿元,占全年总增收额的94.7%。
2008年下半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原因,一是外需急剧下降和成本高昂等因素导致企业效益回落明显。1-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4066亿元,同比增长4.9%,增幅同比回落31.8个百分点,比1-8月份回落14.5个百分点;二是“两法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和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带来的减收效应集中显现。新税法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由33%下调至25%,并且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新税法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目录或管理办法在下半年相继发布或实施。
2008年单月的税收收入总体上呈现逐渐回落态势(如图1所示)。第四季度税收收入出现连续负增长,并且跌幅逐月增大,10月份同比下降0.5%,11月份同比下降11%,12月份同比下降11.9%。
(二)从长期看,企业税负的下降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
不可否认税率的降低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但影响2008年7、8月份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效益增速大幅回落和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0.9%,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21.2个百分点,石化、电力、有色、石油等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9.65%、79.01%、17.95%、16.26%;因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等原因,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在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态势下,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这部分收入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对财政收入是有利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保持经济增长
2008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9.0%,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各种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际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深度扩散,基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大大增加了。从国内来看,接连受到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和压力,通货膨胀压力继续加大,煤电油运供应紧张,节能减排形势严峻,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效益大幅回落,经济下行趋势显现。经济政策的战略导向已由年初的“两防”(防通货膨胀、防经济过热)转为“一防一保”(防通货膨胀、保经济增长)。在此背景下,增加企业收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持企业资金充裕和流动性,增强企业活力是扭转企业效益下滑势头,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无疑能达到所希望的政策效果。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8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是支撑上市公司中期业绩的主要动力,是上市公司净利润提升的重要因素。根据该报信息数据中心的统计,截至8月30日,两市16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半年报。这1619家公司上半年所得税费用平均每家为1.02亿元,比2007年同期的平均数1.2573亿元减少2363.14万元,降幅为18.8%,剔除不可比因素后降幅为21.71%。从所得税占净利润的比重看,剔除不可比因素后,2008年中期为27.74%,比07年同期的39.05%下降了11.32个百分点,表明所得税减少对净利润的贡献明显增大。数据显示,08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为20.76%,比去年同期的26.81%下降了6.0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2.57%,比名义上的33%降至25%的幅度—24.24%略低。
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企业普惠制而带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经初步测算要比原税负增加15%。税负的增加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呢?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由此看来,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对我国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的分析,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数量不断下降,1993年为511.01亿元,2004年降为12.96亿元(见表1),表明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大。
资料来源:韩霖,《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策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一)新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持续下降,外商投资方式改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厉,对外商来华投资的效应已初步显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2007年3月16日),新设立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执行,不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致使外商投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加速下降,从2007年的4月份同比下降2.29%开始,截止到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最高降幅为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具体情况见表2。
(二)外商投資额继续增加,新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
与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量下降不同的是外商投资额继续增加,显示新税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2007年整体情况看,新法公布后外商投资额增幅略有回落,但幅度不大,2007年1月外商投资额同比增幅13.86%,2007年1-5月同比增幅为9.87%,增幅回落了将近4%,2007年下半年增幅又逐渐恢复到年初的水平,全年增幅波动不大。2008年1-5月外商投资额增幅迅猛抬高,同比增幅提高了40%以上,1月份同比增幅更高达109.78%。具体情况见表3。
(三)我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发生变化
从2007年1-5月于2008年1-5月外商投资的情况对比分析,对我国投资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发生变化,基本上属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及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前十位国家或地区的投资额占全国当年外资总额的比例由86.17%提高到87.37%,集中程度进一步加深(见表4)。
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签署,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税。2008年1-5月份来自香港的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增幅达到122.77%,来自香港的投资额占全国外资投资额的44.10%,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增幅,呈现单峰形状,见图1。
五、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汇总纳税问题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造成巨大的影响,产生税源转移问题。分支机构在经营地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甚至利用了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同时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如开采煤炭、石油、铁矿石等。但其税款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无任何税收收入,导致了税收转移,这显然违背了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其中北京有91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航空、银行、保险、证券行业。也就是说总分支机构云集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势必造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不当转移。对于不发达地区,在耗费了大量的环境和资源成本的同时,得到的税收收入却很少,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
针对汇总纳税带来的税源转移问题,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源转移问题,但没有得到根治,《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适用范围太窄,仅适用于少部分具有总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而处于税源转移矛盾中心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没有纳入。因此,为了新税法更好的实施,合理解决所得税在地区间的不当转移,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2.确定分享比例考虑的因素太少,影响分成效果。目前,根据《办法》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没有考虑的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以及对资源的损耗问题。应结合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常以税收优惠吸引大量投资,给予补偿。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也应在分配时给予考虑。
3.财政调库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建议将分比例分配环节由财政环节过渡到税收环节,采用横向税收分配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是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更增加了分配的透明度,使地方政府对税收事项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同时,税收分配主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利益,主要以对税源贡献大小为依据。
(二)反避税规定执行问题
为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況,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的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与补充,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反避税制度,使得反避税规范得以系统化,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进而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针对各种避税行为及特定纳税事项的调整做出规定,包括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进行税务调整等。
但在反避税工作开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转让定价信息难以准确获得
经验表明,避税地实体往往与各国居民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由于避税地保密制度的规定,信息区的困难,很难证实这一关系。加之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是实践性相当强的法律制度,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操作指南以及法定范例目前在我国还十分欠缺,查核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依然是困难的。鉴于此,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创新征管手段,引入关联假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假设纳税人与避税地实体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除非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它。这将大大增强税务机关获得信息能力和延长调查滥用避税地案件的时间,
2.对企业利用避税地逃税行为处罚过轻
对于企业提供资料方面的问题以及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和逃税的处罚在新税法和相关条例中得到肯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加收利息。这一罚则与过去相比已有进步,但是与其他国家的罚则相比仍嫌宽松,对于打击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约束力可能有限。
3.缺乏具有优秀素质的专业人员
除了法规、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外,我国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的一大问题是缺乏大量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人力资源的缺乏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着法规完善的同时征管乏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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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煤矿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思考 篇四
在××旗的××、××屯一带,煤炭资源较丰富,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渐匮乏,引来了大量的外来投资商来此开发煤炭资源,在××从事煤炭开采的小煤矿现有8户,其中××1户、××屯地区3户、××地区4户。小煤矿的开采方式为竖井开采和斜井开采,斜井开采比竖井开采安全,但成本较高,因此小煤矿多采用竖井方式开采,但竖井开采受条件限制,每个矿井年开采量最多在3万吨左右。现有小煤矿开采的均为以前国有煤炭企业的废弃矿,而国有煤矿是1958年建矿,1998年停产,开采历史长达40年,所以造成现在的小煤矿开采的均为剩余的废弃边角料,不是原始煤层,因此出煤量较少,而且随着开采历史的不断延续,使得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日益遭到致命性的破坏。[]随着我旗小煤矿的日益兴起,这在增加了本地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小煤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其真实采掘量
小煤矿采取蜂窝式采掘,没有详实的地质资料供参考,所以枯井较多,矿主大多是能开采到煤炭就采,采不到煤就放弃,这样就导致煤矿更换法人较快,而且采掘量不稳定,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的掌握企业的采掘量。
(二)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其具体销售量
一方面,受地质资源的限制,当地的煤炭资源都是类石墨,热量高而且燃烧会产生有毒气体一氧化硫,所以不能被民用,大都销往外地的钢铁厂、水泥厂等小规模工业企业,这就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根据有效凭证来核定企业的销售量。另一方面,由于受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每逢春夏翻浆季节,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经营淡季,即使有煤但因路况不好而运不出去,也造成了企业销售量的不稳定。
(三)税务机关较难核实帐务
由于小煤矿外来投资者的特殊性,小煤矿主只是以赢利为目的,纳税意识淡薄,精通财会知识的人员比较匮乏,致使小煤矿的财务核算混乱,税务机关难以查帐。
三、正在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
近几年来税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尤其是在采掘业税收政策方面涉及因素较多,因此必须加大对小煤矿的税法宣传力度,使企业更加及时地了解税收政策动态。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发挥其职能,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也才能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二)依法健全小煤矿帐务管理,加强法制监督
一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对于确无建帐能力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可以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另一方面,对于建帐确实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派驻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蹲坑,每天从下井采掘的井长手中获取工人工资分配表,因为小煤矿工人工资是计件工资,出煤按罐(一般每罐的重量不同,需实地了解而定)记提工资,打夯道按掘进距离(单位为米)计算工资,并且采煤和掘进的工资额度不同,老板是不可能每天跟工人下井的,这就需要每组下井的井长手中有份工资表,记录工人的井下工作进度和工作量,老板则根据这份工资表给工人开工资,因为涉及的是工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井长手中的工资表是最真实的,也是经过工人认可的。税务机关可以据此核对出企业每日的实际出煤量,通过对企业的每日出煤量测算出该企业一个月的出煤量。
(三)加强同企业开户银行的联系,通过帐户控制税源
由于当地的小煤矿受煤质限制,多是销往外地,每户小煤矿都有固定的销售商。所以他们之间的交易都是从帐户上往来。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每月通过定期检查企业开户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往来,从而确定企业的销售量。
(四)加强小煤矿户籍资料管理等基础征管工作
税务机关应严格核对从事煤炭采掘的企业户数,认真检查企业手中的《煤炭资源采掘证》与企业实际经营的法人姓名和采掘范围是否相符,对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变更。并定期与工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户籍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五)严格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一律按相应标准进行管理
对小煤矿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加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申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煤矿,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核定定额
为了更好的组织税收收入,今年我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每个小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对所辖的核定征收的小煤矿的税款进行了认真核定,核定的定额在去年的基础上,有大幅度的提高。
5.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所得税(本文指企业所
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增加税收收入方面,起到了日趋明显的作用。但随着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得税在征管工作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本文结合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就强化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增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着手,浅谈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现阶段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主动申报意识缺乏。
目前,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未能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
行纳税申报、财务资料整理等工作。再加上财会人员偏少、素质不高,中小企业财务兼职情况普遍,甚至存在个别财务人员承担十几家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造成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使得税务部门无力通过相关财务资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总体评估;再者,由于企业主普遍存在少纳税的心理,主动申报意识缺乏,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造成大量不实申报,随意调低收入,虚报亏损,报表真实性较差。
2、信息沟通机制缺失,税负不公日益彰响。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部门共同管理,对于地税部门而
言,由于无法通过税友2006系统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而目前通过国地税数据对比,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虽可以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但对于提高日常征管质量,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而言还需进一步改进,其次征收方式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税负不一,造成了企业间税负不公,同时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征管难度,提高了征管成本。
3、征管方式相对弱化,管理呈现“粗放化”。
首先、地税部门在所得税征管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未建立分行业动态的预警数据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对不同行业未进行差别化管理,易造成行业之间税负不公;其次、税务人员过多依赖单一的预警率和定额标准对企业经营收入进行管理,忽视了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损失确认、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运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量轻质”,征管还停留于粗放化的管理模式中,不利于企业建账建证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建议
1、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从业素质。第一、税收宣传应成为税务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对于税收的认识,增强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二、要结合各个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的管理水平。第三、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进行财会、税收等方面的辅导,及时把所得税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传达下去,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的水平。
2、细化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数据,构建动态预警管理体系。地税部门应该积极引入第三方数据(供电局用电数据、劳务部门用人信息、工资情况、国税部门增值税征收信息、土地、房产部门信息、工商部门信息等),并通过典型企业数据调查,结合行业宏观数据、历史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企业申报数据、实地采集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建立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平均利润率、成本率、平均所得税税负率等预警体系模型,合理确定分行业预警标准,并将预警数据导入税友2006系统当中,方便税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企业申报的异常情况。
3、创新纳税评估方式,完善纳税评估制度。
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所得税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各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充分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等各种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辅导纳税人自我纠正涉税问题,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4、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构建所得税税基控管体系。
汇算清缴是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所得税全年的征管 效率,最终都要通过汇算清缴来体现。首先,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根据差异化需求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过程中进行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如实填写申报表。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后,要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提醒纳税人改正,并督促纳税人将税款及时入库。其次,要做好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对企业的减免税、待弥补亏损、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需要延续管理的事项,通过建立台账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5、建立所得税分类管理制度,创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在现阶段所得税分类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适当强化核定征收管理方法,对于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核定征收企业当中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设立辅导期制度,逐步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6、强化税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所得税征管涉及面广,计算复杂,政策更新速度较快,需要税务人员在熟悉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运用税收政策、征管流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才能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日常征管工
6.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六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晓洁 日期:2009-10-16企业所得税作为现行税制中一个重要税种,不但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而且在宏观调控、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道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之一,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总量小,骨干税源严重匮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面临税源短缺、征收面单
一、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征管现状,如何培植税源,拓展税收渠道,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难题,笔者在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县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2008年我局所管辖的业户中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共31户,其中按经济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13户,集体企业1户,有限责任公司9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私营企业3户。按征收方式划分为查帐征收27户和核定征收3户,在查帐征收企业中有12户盈利,15户亏损。全年盈利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2243.7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744.14万元,降幅为27.92%,实现利润总额1609.2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43.15万元,增长率504.75%。2008年度全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报表利润为1609.2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67.51万元,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17.37万元,汇算清缴后应补企业所得税450.14万元。
二、税源情况分析
(一)2008年我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情况
2008年我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情况为:湖南省怀化电业局通道电力公司、通道县张黄电站、通道县盐业公司、通道县福利土糖厂,营业利润及应交税金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会计不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会计属于聘请的兼职人员,有的会计兼职两三家,整天忙于账务,没有多少时间学习新政策、新规定,企业老板给什么单据就做什么账表;有的会计所学的专业实际上是相近或接近会计学科,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被企业应聘为会计,可以说这部分会计人员既缺泛会计专业知识、又缺泛实际工作经验;有的会计资格证书多年未年检,特别是一部分外地来打工的会计的资格证件是真是伪更是无法检验。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的管理也没有什么手段,同时对企业会计的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宣传也未跟上。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我县目前无一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确定难。目前在查
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由于每一种征收方式的鉴定,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进行,税务机关核定出的征收方式,与企业后期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性。同时,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与地税部门不尽一致,由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鉴定的结果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影响了公平、公正的税务机关形象。第二,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同时,由于应税所得率设置的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纳税人不断扩大再生产。第三,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范围难存在争议。由于两部门存在政策执行差异和争税源问题,从而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对新办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对2009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部归属问题,但2008年之前的新办企业还是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第五,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口径和有关计算所得税的口径不一致,也加大了所得税管理的难度。
五是管理不严、缺乏有效征管手段。税务部门管理的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税部门联系不紧密。许多纳税人经营情况不好,停业或者关闭企业,退掉租用房屋一走了之,也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税收管理员查找起来非常不便;还有相当部分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开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税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就认为合法了、手续齐全了,同样不按规定到地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加之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不够,少数干部在主观上注重流转税的征收管理,放松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和管理,特别是在查处违法涉税问题时,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这些因素也促长了少数企业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纳税意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不强,多数源于对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掌握不够有直接的关系。税务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强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其重点应放在税前扣除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方面,把税法宣传、财务人员培训、纳税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真正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政策信息,理顺和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强化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利用各种企业资格证件的认定、年检等工作,严格检查和审验企业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多方面把关、多途径促进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是加强监控,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要在搞好正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行业的重点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人机结合的选案系统,对稽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建立对偷税企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制度,真正起到对各种偷税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办法,使稽查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扩大检查面,提高检查质量。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监控防范机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户数、性质、类型、行业等信息,单凭国税部门是无法全面掌握得了的,必须按照《征管法》和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等的联系与配合。
四是加强征收管理,改进征管工作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现状,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夯实企业所得税管理基础,实施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统一使用规范化文书。二是优化纳税服务。三是依据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合理确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结合国税部门的实际,统一与地税的征收方式、征管范围、核定标准,以及所得税的核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稽查力度,把汇缴检查、日常检查、抽样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处理,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建立对偷税企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制度,真正起到对各种偷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五是加强干部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树立一种“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才”的人才观,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方案,通过对管理人员实施深入的、系统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现有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岗位要求。
7.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篇七
2009-2-3 16:55【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征管措施来保障实施。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等一系列改进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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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洼县国家税务局
董海日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征管方针,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围绕纳税申报、纳税服务、征管软件的开发运用等等,先后推出了网上申报、税库银联网、一窗式、CTAIS、数据质量信息管理系统、执法管理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了征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为纳税人的办税提供了较大的方便,也为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实施管理创造了条件,使征纳双方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很快,个体、私营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不断增加,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深化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方面的问题
就我省来说,绝大多数的一般纳税人己经开通了网上申报这一形式,网上申报的优势在于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同时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负担,最主要的是明确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责任,也表明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一种信任。但目前来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却不是很高,CTAIS系统中大量的错误及垃圾数据足以证明。由于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有限,主要局限于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所以造成了申报不实的问题,主要原因:
1、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着虚假的纳税申报,利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一些不实的经济数据,从而导致CTAIS中一些经济数据的失真,从而影响整个行业乃至地区预警指标的准确率;
2、纳税人的填报错误所致,一部分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不够认真,数据填写不准确,逻辑关系不正确,都可以造成数据的失真;
3、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逻辑关系较强,比较复杂,普通的正常报一般没有问题,但有检查调整或复杂的涉税问题时填报就比较困难,容易出现错误信息;
4、是现行的网上申报系统对数据的逻辑关系监控与CTAIS并不完全一致,网上申报能通过的,导入CTAIS后有可能存在问题数据。由于系统处理权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不够及时,也影响了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在优化服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一窗式服务理念,在近几年的运行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纳税人感受到了办税的快捷与方便。但是由于新的税收政策的不断出台,各种涉税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一窗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要求。在一般纳税人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税控器具的使用、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防伪税控系统、税控器具的发行维护方面有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而这些中介机构基本都是税务机关指定,如果出现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纳税人理所当然会对税务机关出现不满情绪。就目前来看,纳税人仍然有很多业务在窗口不能一次性完成,重复性的往返依然存在,与一次性告知,一次办结仍有很大差距。
(二)、计算机网络方面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是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以计算机的信息处理作为基本手段,以其网络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税收管理。随着CTAIS系统的开发运用以来,围绕着CTAIS系统又开发运用了数个系统,这些系统的开发运用从总的方面来看是好的,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绝不能有单纯依靠计算机的思想,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计算机是重要的,但却不是万能的。我们现在运用的CTAIS系统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一些基础数据的录入方面CTAIS并不监控,能够保存上,然而在数据质量信息管理系统中却不能够通过,继而派发生成任务,层层较发给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修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改事后监控为事前监控,就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再有计算机管理是要以准确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如果数据不准确,计算机就无法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也就起不到依托的作用。目前,网络数据失真的问题比较严重,我们事后再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甄别这些数据就会得不偿失,反而是一种浪费。
(三)、重点稽查方面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务稽查打击偷、逃、骗、抗税的职能,“34字方针”中也提出要“重点稽查”,稽查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选案准确率”、“查补入库率”等一些量化指标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造成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征管法中规定的偷税处罚幅度过宽,绝大多数偷税处罚均是50%的罚款,这种处罚幅度只会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他要计算偷税的成本,如果得不偿失,他就不会去冒这个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几乎不去考虑偷税,而是想着如何能不漏税,因为他知道,一旦偷税,后果不堪设想。而国内相当一部分的纳税人恰恰相反,总是在计算如何去偷税、漏税,因为他知道,一旦露出马脚,还有自查;自查不成,还有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不成,大不了税务稽查,最多就是补税、罚款。这就是外商能在本国老老实实纳税,却在中国偷税的原因,也就是打击力度的问题。税收有税收的成本,偷税有偷税的成本,利益驱使的原因,只要有利可图,就会产生这种偷税的心理。
(四)、强化管理方面的问题
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过程,强化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和目的统一,从税务登记、税源监控、发票使用、纳税评估等等一系列的税收活动都要以强化管理来要求。现实工作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结算方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市场主体间贸易现金结算规模呈快速上升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管理漏洞,运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洗钱、逃税等金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在我国,由于信用制度的缺失,这种现金交易很难被控制。纳税人通过现金交易,一方面感觉到安全可靠,另一方面也规避了有关部门的监控,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纳税人的经营现况更加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进行调查取证。现在商业银行职能已经转变,它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围绕经营进行,如果银行不能提供令企业“满意”的现金服务,企业就会转移开户银行,虽然人行对开户及现金支取有一定的限制,但非法套现活动却屡禁不止。实际上,不只是个体工商户,众多的中小企业都大量存在着这种现金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是税收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
2、纳税遵从的问题
我们现在提倡的是纳税人的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强化对纳税人的服务这一征管理念,近几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在不断地改进、不断地加强、不断地完善中,纳税人的自主申报中有多少是真正如实地申报纳税,这个数据不得而知,从每一年全国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的统计数据中也许可知一二,但这也可能只是暴露的冰山一角。据有关资料,影响纳税遵从有几种情况,一是自我利益驱使,这类纳税人最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他们如果认为被抓住被处罚的机率很小,就会选择去逃税,反之,就会尽量的遵从;二是受益理论,一些纳税人认为他们的纳税没有换来他们所应得到的公共服务,所以对纳税产生反感,对社会公共服务不满意,造成税收不遵从;三是公平环境,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逐年拉大,基尼系数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在中国,20%的群体占有80%的市场份额和拥有80%的社会财富,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都是靠辛勤劳动、依法纳税富起来的吗?这三种情况,在我国都普遍存在,而现在我们只是单一的强调如何去进行税法宣传,如何提供纳税服务,片面的认为只要税法宣传深入人心,提供了优质的纳税服务,就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这是远远不够的。
3、发票管理的问题
发票是经济活动的法定有效凭证,是税务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增值税改革以来,发票的这种作用更显得尤为突出。现行通用的发票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很好地限制了专用发票的虚假开具,但防伪税控系统也不是十分完善,目前也只能对发票的真伪做出辨别,而对开具内容等不能辩认。普通发票问题更加突出,一是各地执行标准、版式、种类都不一样,普通发票的使用量巨大,虚开、代开、假开现象十分严重;二是存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不开发票的现象,特别是直接针对消费者的中下游产品。据测算,全国每年因发票而流失的税款已接近万亿元,这也是税收流失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三是假发票泛滥成灾,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虽然普通发票也已经纳入CTAIS管理,但发票的查询功能不强,查询条件与发票印制标识不统一,查询范围过小,比对难度大,这些都制约了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的检查。
二、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健全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制度,推行“一窗通办”乃至“一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办税。
1、对纳税人要强化自主申报的法律责任意识,纳税人要缴纳多少税,事前只有纳税人最为清楚,只要纳税人进行了如实的申报,税务机关才能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涉税信息。所以,纳税人的如实申报是税收征管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整合征管流程的各个系统,使其具有统一的数据、逻辑识别标准,突出事前管理,事前监控,鼓励发展中小纳税中介机构,实行代办纳税事宜。加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力量,使之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问题。
2、建立并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在纳税集中地区开办“一窗通办”乃至“一城通办”。重组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推进纳税服务的高效化,对纳税人的所有需求,都能通过办税大厅的服务窗口进行受理、内部传递、办结返回,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纳税人需求及评价反馈机制,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优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简化操作流程,进一步提升计算机应用水平。
整合系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的工作量,使人能从计算机中解脱出来,能够做到人管机器而不是机器管人。利用计算机系统主要解决税源监控、重点稽查、办税服务及降低税收成本为目的,充分发挥计算机所具有的自动化程度高、信息存储量大、查询和运算速度快、准确性高等优点。要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对涉及程序方面的系统操作能够按照提示流程来进行,防止出现各类错误操作,在设计时应更多地考虑到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方便,做到简便、实用而又易于操作,同时又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稽查职能,转变稽查观念,变“收入型”稽查为“打击型”稽查。
税务稽查具有打击、震慑、促进管理、增加收入的职能,而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打击、震慑的职能,一要严查,二要严打,重在处罚,处罚幅度空间不能过大,应该有严格的标准,真正能够触到偷税者的痛处(比如5倍),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并且要对一些重大稽查案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打击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一个依法、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这种威慑力,才能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中的重中之重。同时,要转变向稽查要税收的这种观念,如果说稽查查补的税款年年创新高的话,就证明我们在日常征管中的漏洞越来越大,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征管越来越难管,稽查越查越多,也越来越疲于应对。税务稽查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如果这种震慑作用能够深入人心,那么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就会自觉遵守税法,形成一个人人依法纳税、个个争先纳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社会合作意识,全方位强化税务管理
强化管理从线上看不仅仅只是征管一个方面,而是贯穿税收工作始终的一个主题;从面上看,也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的一个要求,而是整个社会各个方面协同的结果。
1、解决现金交易的问题
在全社会建立公司、个人信用制度,降低市场的现金流,规模以上经济业务严格禁止现金交易,禁止多头开户,储蓄账户与经营账户要分开,纳税人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账户,也不得通过储蓄账户办理日常经营资金收付业务。在建全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违规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要狠狠打击违反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高压态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2、建设和谐社会,提高纳税遵从度
我国的税收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让纳税人能够感受到这一点,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那种自豪感。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正面的鼓励机制,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要在税收管理中适当给予宽松的政策,调动其纳税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采取负面的惩罚机制,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不仅要在稽查、处罚上加大力度,而且在税收管理当中也要从紧,迫使其被动性遵从。加大对社会公共设施的投入,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收带来的福利保障,改善政府工作形象,真正体现政府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宗旨,加强反腐败工作,在税制上进行调解,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纳税人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生活与生产环境,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3、规范发票使用标准,完善发票网上查询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也逐步得到了完善,但是手写版发票仍然大量的存在,且问题十分突出,无论是普通手写版还是剪贴式手写版,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假开、虚开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强化发票的使用范围,只要是存在着应当开具发票的交易活动,就必须开具发票。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在发票上使用价税分离的方式,直接让纳税人能感受到税款的存在。二是一律取消手写版发票,实行电子版发票,并且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电子版发票由各省或各市分票种分别冠以代码,从发行到查验以及开票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三是完善发票的网上查询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每一个省的发票,只要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就可以查询发票的发售税务机关、开票方、受票方以及开具金额、名称等,彻底堵塞发票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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