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2024-07-08

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精选10篇)

1.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一

备用信用证融资合作协议

甲方(开证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一、合作双方 : 开证方(简称甲方): 具备相应的开证能力,负责开出德意志银行之SBL/C(备用信用证)。贷款方(简称乙方): 具备SBL/C之抵押贷款额度,负责将该SBL/C做为担保向贷款银行或通过接证银行贷出款项。

二、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申请德意志银行开立以接证银行所提供的条款版本的 SBL/C ;并负责开出SBL/C;乙方负责支付 SBL/C 贷款之利息费用与相关费用。

三、合作机制:甲方以投资乙方项目之名义,开出 SBL/C 作为项目贷款担保,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的贷款银行。

四、SBL/C 条件: 开证银行:德意志银行(币种为:美元,金额为:大写五千万美元,小写$50,000,000.00)。期限:一年零一天。

受益人:为乙方或贷款银行,乙方为借款受益账户公司;此账户在接证贷款银行开户时则先与甲方建立“联名共管”。

样版以贷款银行提供之 SBL/C 样版为准,SBL/C 到期是无条件承兑、不可撤销、可转让之版本。

合约总额:参考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贷款额度,甲乙双方另行协定。发送方式:以 SWIFT MT-760 开至贷款银行。

五、乙方企业必须提供之文件:

完整的企业资料,简称六证一卡,包括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资金以实际投资资金为准)企业法人的护照彩印件(A4 规格)等,所有企业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贷款银行给予乙方之 SBL/C 贷款额度信(须银行正式开出并具名签章之正式信函)。贷款银行之完整坐标。

贷款银行提供之SBL/C样版(须盖上银行签章)。

六、融资贷款后之资金分配比例:

以SBL/C 面额计,按照甲方74%、乙方26%的比例分配。乙方于贷款银行收到SWIFT MT-760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将备用信用证面额的74%划拨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七、签约: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之相关文件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在深圳签署正式合约并约定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见证。

合约签办公证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正式申办开证银行之开证额度手续进入银行对银行的发文与相互查询确认开作并促以 MT760将SBL/C开至乙方贷款银行。

八、操作程序:

甲方开证行先以SWIFT-MT-799方式向乙方接证行发出“开证通知。接证行接到上述“开证通知”并经核实后,即以SWIFT MT-799 回复开证行“准备并同意接受”SBL/C。同时,接证贷款银行向乙方(以信开 / 电开方式)开出,“不可撤销、有条件之贷款(放贷付款)指令”;

在接证贷款银行收到SWIFT MT-799发来的预开证通知书并经核定无误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放贷)付款承诺,并且此承诺书需加盖银行公章确认。

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回复的接证确认电文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以 SWIFT MT-760 方式将 SBLC 正本发到乙方接证行。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分配贷款资金后,交易完成。

九、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违约责任以本协议书之作业程序的各条款为对照,双方之任何一方未按该作业程序的条款约定执行,即视为违约,应无条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未能安排好接证行或提供的接证资料不实、甲方银行开证通知发到后未能安排接证行开出(放贷)付款(承诺)指令,属乙方违约。乙方除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除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本协议书之违约金额为SBLC面额1%款项)外,还应当无条件将SBLC按甲方指令转出。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正签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约束。

甲方:

乙方:

授权签约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 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 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 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 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 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 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

(一) 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 但总的说来, 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 (申请人) 的请求或指示, 向交易的另一方 (受益人) 出立的书面文件, 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 (或开证行) 、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申请人与担保人 (或开证行) 之间是契约关系, 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 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 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 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 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 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 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 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 因此, 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 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 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 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 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 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 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 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 但一旦开立, 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 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 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二) 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 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 (也可不开具汇票) 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付款责任, 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 条件下, 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 (或说明) 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 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履约情况展开调查, 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 两者的独立性不完全相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 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贸易合同与银行保函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 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 (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 开证行 (或委托代理行) 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 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 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 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五) 开立方式和生效的条件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 (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 (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提供银行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六) 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不仅是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 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 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 (Packing Loan) ;另外, 银行还可以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 (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

(七) 付款依据不同

银行保函与履约相联系, 其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是否被履行, 因此, 保函赔付的审查较为复杂, 往往易使担保人被牵扯到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纠纷中去。而备用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 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 开证行即验单付款, 而不去理会基础交易是否履行。

参考文献

[1]许先丛, 陈正川.金融担保法律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2]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例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3.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三

徐 颖发布时间:2008-02-22 11:38:10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引起了法律界对其定义和性质的讨论,但是各国很少在立法中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下了一个定义,即:“备用信用证,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2)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3)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其实,这种定义也只能说是描述性的,它仅仅描述了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并没有明确揭示其本质特征。所以学者们大都认为,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备用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偿付的直接允诺,即开证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人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人的偿付。

(二)法律特征

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界定的“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便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不可撤销性: ISP98 明确规定了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即“除非备用信证中另有规定或经相对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义务”。

2、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3、单据性:备用信用证项下必须有单据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与提交的其它单据是否一致,与担保中规定的是否相符。它与跟单信用证所提交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运输单据的要求不同,“单单相符”的原则对备用信用证并不是必要的。

4、强制性: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担保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的相同点

1、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都属于银行信用,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银行信用凭证,即都是开证行和担保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保证只要申请人委托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开证行或担保行便可凭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及有关单证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款项。

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一样,其开立一般都以基础合同为依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中参照了有关的基础合同,也不受基础合同条款的约束。

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在业务处理上,都只处理备用信用证或担保所规定的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而对单据的真伪、转递中的遗失或延误,以及受益人

与申请人、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概不负责。

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一样,都是为了担保申请人委托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并非为了支付。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担保均没有货物作保证,因而一般不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或办理议付。

(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两个惯例。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该惯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为世界上大多数的银行所承认和执行。二是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证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在全世界推广使用。而银行担保一般适用各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开立合约担保的示范格式》、《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还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也只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2、银行开立的担保,虽然主要是独立担保,但是由于实践中一些并不确定的做法以及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根据担保中的索偿条件,有时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可以直接凭担保书向银行索偿;有时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先向委托人索偿,只有当委托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才可凭担保向银行索偿。而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只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不必向申请人交单索偿。并且,备用信用证可以规定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交单,而银行担保不存在这种做法。

3、从信用证的类别来看,备用信用证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而银行担保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即使在担保上未注明“可撤销”的字样,也仍被视为不可撤销,因为可撤销的银行担保是不能充分起到担保作用的。

4、二者有效成立的条件不同。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

三、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在充分利用备用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对其风险加以防范。同其他结算方式一样,备用信用证并不是保证付款和履约的万灵药,同样也存在风险,有操作风险、诈骗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难以预测的国家风险等特殊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难以估计和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了解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又要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一)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主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有关的经办银行3个方面,任何一方面在实务处理中如有不慎,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会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从而造成损失。

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在实务过程中要注意有关风险,尤其在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的是:

(1)调查受益人的资信,防止其在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借故提示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这样申请人的利益便无法获得保障。因此,在对资信不佳的客户开证时,要在条款中作严格的限制;

(2)应注意备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的严谨性,严格规定受益人出具证明的格式与内容,防止因条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损失。

2、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备用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受益人,他的风险也同样存在。因而在接受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有关的条款能否办理,尤其是应注意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容易得到,例如: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或不付款由第三方所开具的证明等等。只有能够容易得到才可能考虑接受此类的信用证。同时,受益人尤其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疏忽,否则很容易引起损失。在处理实务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国内的某贸易公司C在办理一项进口业务时,因外国的出口商未能履约,请求A 银行根据纽约B银行开立的担保该外国出口商履约的备用信用证向B银行索赔。但是,B银行来电称:不接受索赔。其理由是:C公司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未注明限制在纽约银行议付。经过了解,原来备用信用证中有一个特别条款:C公司应通过A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之信用证来办理进口业务,该信用证须注明“限制在纽约B银行议付”,而C公司在开证时疏忽了该点,没有要求A银行在信用证中列明,于是造成被动而未能索回有关之违约金。该案例说明受益人在处理有关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应考虑全面,防止某些环节脱节而造成被动。

3、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对于有关的经办银行,主要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其所承担的风险远比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大,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地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而且由于大部分的备用信用证都不用提交运输单据,因此不能通过掌握货权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另外在付款时,只凭相符的但是却很简单的单据付款,很容易被资信不良的开证人和受益人骗取资金。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担保,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按国际惯例办事,作好验单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以避免损失。此外,作为通知行,按规定有责任负责核对备用信用证的印押,确认其真伪。因而要认真核实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核对印鉴或密押,尤其是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开证行以加押电报证实;作为议付行,按规

定审核单据,并以单证表面相符为凭,时间以7天为限。虽然如遭到开证行拒付,可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但仍不应有所疏忽,要注意准确、及时、合理地处理有关文件,避免因自己的耽搁而造成被动。另外因单据较为简单,尤其是在ISP98 中新增的可通过电子媒介交单的条款,更应注意单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电子媒介授权的有效性,防止一些不法份子的欺诈行为;作为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或抵押融资的银行,要注意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的审核,而且当所发放的贷款币别与作为抵押的备用信用证币别不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可以用远期外汇买卖保值的方法以避免风险。

(二)其他的风险及防范

在其他风险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风险:因战争或经济的关系,有些国家实行外汇管制,有时会发生付汇的困难;有些国家因经济问题,突然宣布停止对外付汇;有些国家是由于政治、民族的原因受其他国家抵制而不能对外付汇。还有就是银行风险,因自身支付能力的不足,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不能保持连续支付的能力或突然倒闭等等。这些风险都应该注意避免,谨慎对待。风险的产生,随之必然有纠纷的发生,甚至诉讼的出现,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国际惯例来进行调解、仲裁,进而运用法律来解决。而由于各国法律的管辖权不同,特别是有些国家没有对此立法,则又是产生风险的原因,往往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对于这一点,国际商会在新颁布的ISP98中,阐明了该惯例与法律的关系。该惯例除了要求各当事人共同遵守外,在第一部分的与法律的关系中声明:该惯例可作为适用法律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可以看出当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发生时,ISP98 不仅可以作为惯例而且还可以作为法律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些国家立法不足的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也是避免备用信用证风险的一种方法。

4.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四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证书

1.银行保证书的含义

银行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由银行作为担保人,以第三者的身份保证委托人如未对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保证书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银行保证书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栏目。基本栏目包括保证书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工程项目或其他标的物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编号和签约或签发日期等。

(2)责任条款。责任条款是银行保证书最主要的内容。

(3)保证金额。保证金额是出具保证书的银行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

(4)有效期。有效期是最迟的索赔期限,或称到期日。

(5)索偿方式。索偿方式即索偿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方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无条件和附有条件的两种保证书。事实上,不存在完全无条件的保证书,只是条件的多少,严宽程度不同而已。

3.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根据不同用途,银行保证书可分为许多种,但就其担保的职责和标的来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投标保证书

投标保证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应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

(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保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证书中所规定的金额。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履约保证书,又可分为进口保证书和出口保证书两种。

①进口保证书

进口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进口人(委托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保证在出口人按买卖合同交货后进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则由保证银行负责偿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②出口保证书

出口保证书是指银行应出口人的申请开给进口人的保证文件,明确规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货,银行负责赔偿进口人一定金额。有的保证书规定如出口方未能按买卖合同交付货物时,保证银行在收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将进口方已经支付给出口方的定金或预付款退还给进口方,并加付从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期止的利息。

除此以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一些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提货保证书等其他用途的保证书。总之,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如应对方要求,均可向银行申请开立保证书。

3.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以下三个: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即申请人,是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对方执行人和债务人。在投标保证业务项下的投标人;出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出口人;进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进口人;在还款保证书项下退还定金和预付款的收受人即出口人。

(2)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即开立保证书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并在由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立保证书,担保在保证书规定的付款条件满足时即行向受益人付款。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与委托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债权人,即当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可通过保证书取得款项的人。

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银行保证书有时还可能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等当事人。

4.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

就保证人的付款责任而言,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使用银行保证书时,保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值得注意的是,见索即偿保证书又称无条件保证书,具有独立性与非从属性两个特性,其保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2)适用情况不同

就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而言,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在使用银行保证书时,只有在委托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合同规定向债权人赔偿时,受益人才会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偿。简言之,信用证用于履约,而

保证书则在产生违约情况时才予使用。

(3)付款依据不同

就有关付款依据而言,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与基础合同无关;在一般的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的付款依据是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事实”而不是“单据”。

二、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1)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既可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又可应用于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2)备用信用证的内容

备用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除单据条款外,其他均与跟单信用证基本相同。

3.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考虑到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既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可选择适用《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URDG458),还可选

择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Practices 1998,简称ISP98)。

4.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1)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①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都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一旦开立就都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这些合同无关。

②备用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均是第一性的。

③开证行及其指定的银行均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单据)付款,即跟单的。④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①使用情况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②适用范围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则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③开证申请人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须经进口人的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④对商业票据提交的要求不同。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其中至少包括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而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以及在远期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供开证行承兑,到期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业单据,则需视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5.工商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 篇五

尊敬的商户您好:

现工商银行针对于茶叶市场商业圈作为济南试点区域对有资金需求的商家进行特批渠道放款业务。(此业务只针对茶叶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您如有资金需求请联系业务经理:陈乔***

此业务在银行基本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即为月息7.75喱。如:(一万元每月还息77.5元)。可贷金额为年销售额的20﹪;贷款期限为1—5年;如您第一次向我行提出申请,可使用一年期的还款方式;

贷款需要资料: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商户租赁合同

4.婚姻证明,户口本

5.银行六个月的流水6.居住证明

重申:此业务仅限茶叶市场个体工商户 咨询电话:

6.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六

南通冠群驰骋汽车抵押、质押贷款

申请条件、手续

额度范围:10~1000 万元

受理地区:江苏-南通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1.00% 月利率 1.20% 贷款期限:6~12 个月

放款时间:7个工作日(审批为7个工作日)产品特点:担保贷款

抵押贷款

额度较高

速度较快

贷款申请条件

有产权明晰的汽车、征信记录良好、有稳定银行流水

1、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有产权明晰的汽车做抵押、质押担保

3、有良好的银行征信记录

4、有稳定可观的银行流水

5、有稳定的本地住所

贷款所需资料

1、征信报告、近半年的银行流水

2、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产证明

3、公司三证、公司业务合同、公司经营场地的相关证件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加速贷官网

冠群驰骋始终不渝地关注中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困境,并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性资金需求解决方案,经过深入研究调研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量身打造了“冠群1+1”资金解决方案,大大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成本压力!(服务费收取比例将依据借款人资质情况而定)

7.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七

信用贷款额度不够 房子抵押来凑

对小微企业来说,小贷公司提供的信用贷款因为其手续简便、流程快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纯信用贷款因为额度较低,很难满足一些资金量需求较大的客户。现在五色土抵押贷款的房产抵押贷款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小微企业对较大资金量的需要。五色土总经理孙墩浩介绍,有经营实体、经营基本面良好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法人,他们在全城范围内的住宅、商铺,办公用房都可以用来抵押。五色土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专职估价师的评估,客户最高可获得房价6成的信贷金额,最高融资额可达5000万元。比起信用贷款18个月的借款期限,五色土的借款期限可在一年的基础上展期;如果客户资料齐全,那么最快1天内即可放款。

除了传统的商贸行业客户,一些以前难以从小贷公司获得融资的建筑、医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运输、仓库等行业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自有房产获得贷款,拓宽了他们的融资渠道。

8.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 篇八

深圳金融联小额贷款同行贷申请条件、手续

额度范围:2~30 万元

受理地区:广东-深圳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费用说明:参考月利率 2.30% 贷款期限:6~24 个月

放款时间:5个工作日(审批为3个工作日)产品特点:信用贷款

额度较高

速度较快

贷款申请条件

收入稳定、征信良好、在同业小贷公司贷款过

1、薪金贷近2个月在同业小贷公司批款4万及以上,我司可根据同业贷款材料批6-8成

2、生意贷近3个月在同业小贷公司批款8万及以上(必须考察过),我司可根据同业贷款材料批6-8成

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2、同业批款合同

3、放款流水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交租单

贷款特别说明:正规贷款成功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 同业小贷公司有批款,我司即可批款

加速贷官网

9.信用贷款资料 篇九

1、工作证明或者工作牌,工作证都可以,2、个人信用报告,3、六个月银行流水,4、房产证(有贷款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六个月银行还款流水)这个没有也可以,5、身份证。

二、普通上班贷款需要的材料:

1、工作证明或者工作牌,工作证都可以,2、个人信用报告,3、六个月银行流水,4、房产证(有贷款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六个月银行还款流水)这个没有也可以。

5、住的地方水、电、物业费发票其中一张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要中介盖章),5、身份证。

三、企业法人,个体法人贷款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2、个人信用报告,3、对公和对私各六个月银行流水,4、房产证(有贷款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六个月银行还款流水)这个没有也可以。

10.房贷车贷 无抵押信用贷款 篇十

 房屋车辆贷款:银行认可或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70%进行放款

 中小微企业贷款5——500万

 银行无抵押贷款5——30万

 代办大额信用卡5——30万

车贷房贷月利息多少,取决于贷款所采用的渠道(银行,担保公司,个人房贷);从银行贷款月利率6—7厘(即一万元一月60-70元),个人房贷月利率5-8分

无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即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有保障。

产品特点

1、无抵押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申请热线、网站、指定受理点和传真皆可轻松申请。

3、周期长-任意选择您的贷款时限,贷款周期最长可达24个月。担保公司:具体是做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起中间担保身份作用。担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银行有授信额度,必须向该行所在地分行机构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方有资格向客户及银行提供这种中间担保服务。保证金一般由担保公司机构的公司帐户划向银行的固定的企业存款,以冻结的方式存在当地分行机构。一般为该担保公司的股份里拨出一部分做为某个银行的保证金,如担保期间,发生客户违约则由向其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先支付这部分罚金先扣缴给银行。

做的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贷款,商业贷款,个人客户,二手房贷款,抵押贷款,消费贷款,车贷和房贷,等一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贷款中间担保服务,现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买卖贷款基本上是担保公司参与下来完成的,他们主要提供的业务有,联系贷款银行,贷款客户,评估公司,房屋经纪公司,卖房客户,及贷款的中间流程,比如面签客户,收集买方卖方相关资料,汇成贷款手续向银行送审报审,陪同银行面签客户,联系评估公司做评估,陪同客户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和银行人员及客户领新房本及他项权利证等,直至两年内的客户完全能正常还款给银行的手续完成之后,该笔担保才算终止。

二手车贷款申请要求(车贷)

申请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二代身份证(非本地户籍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二周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3、机动车登记证(本地车管所核发的正式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行驶证(本地车管所核发的正式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商业保险全险保单(必须在有效期内)交强险保单;

6、购车发票,车辆照片;

7、对公或对私银行流水(3—6个月)或产调(看其一);

注:车辆抵押贷款目前有GPS不押车(利息高)及押车服务模式供选择 办理二手车贷款分七步走

消费者若想通过银行申请二手车贷款业务,除了支付所需首付和具备贷款条件外,还要

通过哪些程序才能拿到这项贷款呢?记者就此咨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获悉,二手车贷通过分期模式完成,流程大体需要分七步走。

第1步购车人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的特约经销商。

第2步则是去经销商处选定拟购二手车,并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明确车型、数量、颜色等。

第3步需要购车人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资料,一般需要提供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步银行审核用户资信,银行会在贷款申请受理后通知购车借款人,若用户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果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将会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协议。二手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5步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如果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6步银行发放贷款,用户办理车辆保险、提车。

第7步客户按时还二手车款。

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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