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2024-10-30

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9篇)

1.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一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2013年9月15日,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5550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目前,海关进口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法)例2-1:假设A企业2016年5月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当月提交比对系统,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三)辅导期纳税人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2-2:假设A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5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5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不得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营业费用-550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1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借:营业外支出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30000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7:B公司,2013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840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84000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例9: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15年10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563.11

(八)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10:A企业,2013年12月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32330.1

(九)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11(不存在已交税额的情况下)

1.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2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下月征收期内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20 贷:银行存款20 2.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期末借方余额为1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

例12:(存在已交税金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税额=1000*5%=50(万元)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50 贷:银行存款50 1.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80万元(80=150-20-50),说明该企业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80 11月申报后缴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80 贷:银行存款80 2.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20万元(-20=50-2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 3.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则此时“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0万元(-120=10-8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5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时能够转回的只有本期已交税额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7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般不存在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3: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一)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例14-1: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20000 核算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生技术维护时抵减应纳税额的款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参考新的纳税申报表

(十二)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和政策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即: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4-2:某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则当月计提应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万元)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 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20 贷:银行存款20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10

(十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二

一、包装物的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 第一部分包装物主要用于产品的生产中, 与原材料一样形成产品的实体, 因此一般把它等同于“原材料”来进行核算;第二部分包装物, 是为保管或保存企业别的存货而需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器具, 虽然这些包装物有“包装”的外型和功能, 但他们实质上只是一种“劳动工具”。因此, 可以视为一些具有“包装”功能的“低值易耗品”核算, 如果价值上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 还应当列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中, 对周转材料的定义为: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用于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以及企业 (建造承包商) 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一) 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

1、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

这类包装物, 因其包装功能不是太明显, 所以, 会计上将其作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 而不按照“包装物”进行核算。如:铁皮、线绳、纸、铁丝等。

2、视同工具的“包装物”。

这类包装物, 根据其价值不同, 会计上分别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 则作为“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核算。这一类包装物尽管从功能上符合“包装物”的定义, 但是, 因为它们从经济性质上又与其他会计项目相重叠, 所以, 也不按照“包装物”进行核算。

(二) 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

1、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包装物。

企业生产领用时, 包装物与其他原材料一样, 从外观形式上形成产品的实体, 从内在价值上转化为产品的制造成本。此类包装物专为某种产品而生产, 包装物与该种产品密不可分, 包装物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假如将此类包装物与其相对应的产品分割开来, 包装物则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 只能当做废品来处理。例如:白酒生产中使用的玻璃瓶, 啤酒生产中使用的易拉罐等。

2、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企业销售商品时, 在原商品上加一个外包装袋子, 既美观漂亮, 又方便顾客携带, 而且也能达到促销的目的。同时, 在销售过程中, 这个外包装袋子与商品一同出售, 也不向顾客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这类包装物的价值应转化为企业的一项“销售费用”来处理。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企业销售商品时, 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不都是免费赠送的, 也有向顾客收取费用的那一种。向顾客收取费用的包装物, 顾客有选择“要”或者“不要”的权利。如果顾客选择使用这类包装物, 则在商品价格之外单独收取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核算, 会计上等同材料销售处理, 其形成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同时作为增值税的一个纳税项目核算其“销项税额”。

4、出租的包装物。

企业对外出租的包装物, 一般是随商品销售而出租。并且, 这些包装物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包装物出租过程中, 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包装物出租方式的核算一般分为:收取押金、收取租金、结转成本、退回押金等4个环节。其中, 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5、出借的包装物。

企业出借的包装物, 一般也是与企业的商品销售有关, 并且也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出借包装物的过程中, 企业不向承借方收取任何租金。也就是说, 出借包装物是企业无偿向对方借出包装物。包装物出借方式不发生收入, 仅发生成本。而这种成本会计上一般作为促销费用, 以“销售费用”入账, 其他核算环节与出租包装物相同。

二、包装物的纳税账务处理

包装物的纳税账务处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三个方面。

(一) 包装物核算中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包装物核算中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包括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包装物、逾期未归还的包装物没收押金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应作为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等账户。

2、销售货物的同时, 出租包装物。

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 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属于应计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并计算增值税。在纳税处理时, 需特别注意的是,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具体征税时, 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然后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

3、逾期未归还的包装物, 没收押金。

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逾期没有归还, 首先, 应当将含税的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征税。没收的包装物押金, 适用的是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不适用此规定, 不论包装物押金是否归还, 一并计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税。

(二) 包装物核算中涉及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包装物核算中涉及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包括随同产品出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没收应税消费品 (不包括酒类产品) 包装物押金、啤酒和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等四方面的内容。

1、随同产品出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已经包含在产品的销售收入中, 包装物的收入与产品的收入一并计算消费税。因此, 不需要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2、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其销售成本和应交纳的消费税, 通过“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

3、没收应税消费品 (不包括酒类产品) 包装物押金。

对于酒类产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押金, 在收到时不需要纳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若包装物按期返还, 而退还押金时, 做相反的分录即可。若包装物逾期未返还, 而没收押金时,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没收押金,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押金应交纳的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按照没收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对于已经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 逾期不返还而没收的押金, 也必须计算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需将押金扣除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4、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于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现行税法要求, 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 以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的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 包装物押金应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则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或“销售费用”账户。

(三) 包装物核算中涉及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出租包装物。如果企业没有发生销售行为, 仅仅是出租包装物, 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其收入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而应当归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

(四) 包装物的纳税账务处理要点

第一, 随同货物出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已经包含在产品的销售收入中, 产品的收入与包装物的收入一并计算交纳增值税。符合交纳消费税条件时, 产品的收入与包装物的收入一并计算交纳消费税, 不需要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 随同货物出售,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产品的收入与包装物的收入分别计算交纳增值税。符合交纳消费税条件时, 产品的收入与包装物的收入分别计算交纳消费税。

第三, 随同货物出售, 出租的包装物, 按照收到包装物的租金计算交纳增值税。符合交纳消费税条件时, 计算交纳消费税。

第四,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销售行为, 仅仅是出租包装物, 只按照收到包装物的租金计算交纳营业税, 不交纳增值税。

第五, 对于酒类产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押金, 收到押金时, 不纳税;若包装物逾期未返还, 而没收押金时, 计算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 对于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而收取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 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 以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要:按照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 包装物应当归属于周转材料的范畴。本文从包装物的性质和用途出发, 将包装物的核算分为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和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包装物的纳税账务处理按照包装物核算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阐述。

3.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三

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税。但由于在实际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或提供劳务结算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以国税发

[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企业到税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办理具体手续?

按北京市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小规模企业发生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可持本企业开出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简要注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必须提供的项目资料,如购销双方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商品或劳务名称、货物的单价与数量等等,经主管税务机审核无误后可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纳税人,同时将收回的小规模企业开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贴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盖企业的章还是税务机关的章?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章应为红色印章。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只能按主管税务机关为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当期增值税征收率,确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经营性质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4%;经营性质为工业企业及修理修配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6%。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两档税率外,开具其它税率均是不允许的。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应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或6%;“税额”栏按不含税销售额依4%或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在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同时,签注填开人姓名。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被确认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一律采取用申报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六、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食堂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篇四

一、流程:

1、审核记账凭证:审核范围包括数量、单价、金额、相关人员签章等等。

2、登记现金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流入包括三部分:卡机净收入(对应现金收支表的现金结存栏)、外卖、客餐(但不包括已报集团审核,尚未支付现金的费用报销单,该部分客餐计入当期收入,但不计入当期现金流入,待审核完毕支付现金后,计入下期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包括两部分:食堂采购,外卖奖励。

注意事项:卡机净收入包括两部分:注册和续存收入及退卡支出。注册和续存收入须与收条核对,退卡支出须与收据核对,核对无误,注册和续存收入与退卡支出的差额便是卡机净收入。注册和续存收入与收条核对又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姓名不符,大部分续存人员为实际持卡人员,一小部分续存人员与实际持卡人员姓名不符。现行注册过程中人员基本上为实际持卡人,所以该部分人员基本上为原有人员,可集中进行清理,实行实名制。其次,期间不符,比如在核算当期交款,但在下期续存,须作调整,已交款未续存部分视同本期现金流入,作为本期注册和续存部分,并在下期注册和续存部分中剔除。

客餐收入为当期审核完毕、已支付现金的费用报销单,不包括已报集团审核、尚未支付现金的费用报销单,可以从总账进行查询。

液化气收入和支出:若液化气收入和支出处在同一期间,对当期 现金余额不产生影响,否则,作为调整因素考虑。

期间:尽量争取在当期期末或下棋期初核对现金余额,否则,期间也应作为调整因素考虑。

食堂盈亏表:当期收入(等于应现金收支表的消费额栏加客餐加外卖),上期库存(对应上期期末库存),本期购入、外卖奖励、期末库存,本期成本(等于上期库存加本期购入减期末库存加外卖奖励),当期盈亏(等于当期收入见当期成本),累积盈亏(等于当期盈亏加上期累计盈亏)。

5.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五

1、问:生产、销售饲料是否可以免税?是否需要办理审批?

答:凡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所列的范围,免征增值税。现在已取消该项免税审批,但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备案。

2、问: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但要提供与村委会、居委会的承包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3、问:供水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本公司主要是咨询类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吗?

答: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若纳税人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若纳税人不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问: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的小礼品,应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可视情况,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但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

6、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开具的运输货物的运费发票(电脑版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抵扣率是什么?

答:(1)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 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按支付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

7、问:一间商业企业已经开业2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总额十多万元,公司十天前变更了名称及法人,现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要什么资料?

答:非新办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含)以上的,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8、问:我公司销售汽车,如果售货价低于成本价,该如何进行报税,会计分录应如何?

答:(1)若属于正常交易,按“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2)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关联交易不按市场价结算,税务机关可作价格调整;(3)建议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问:被罚没的财产销售是否需要缴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 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10、问:某销售水公司的经营方式是:客户购买瓶装水加收一定的押金就可以使用饮水机,该押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如果一年内退回押金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一年仍不退还的,视同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问:我司是做五金工具的是一般纳税人,现我想问一下我司向别人买的或别人家向我司买的样品,那些样品费的账务应如何做?谢谢。

答:按正常的商品购销处理。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出售时,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问:收到税务机关为个体户或个人代开的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只要该运输费用是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时发生,而且符合运输发票开具要求,便可以申请抵扣。

13、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答:销售旧货的税收政策如下,请对照执行:

(1)旧货经营单位,无论销售什么旧货,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2)除旧货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3)企业销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14、问:固定资产清理,拆迁厂房产生的钢材砖头,销售出去,如何征税?

答:按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处理,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5、问:留学生有指标免征车辆购置税,现转手要补征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 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16、问: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比照财税[2002]12号文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 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问:本公司(一般纳税人)12月份应申报3000元收入,该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因会计的失误,误申报3万元的收入,2月份应如何申报?

答:你公司多缴的纳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在下月申报的销售额中作冲减,但要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8、问:报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如何处理?

答:到海关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如属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如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所得税类(19--54)

19、问:地税的营业税是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应按哪个收入申报?

答:实际收入。

20、问:建筑业和国际运输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代付款?

答:此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缴营业税的依据。

21、问: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可以包括视同销售的那部分“营业额”吗?

答: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包括的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四)-

(八)款情形,但计算的公式不包括销货退回和折让。

22、问:担保企业(不能从事金融事业、内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77号: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 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上述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3、问:公司业务人员的会议就餐,可以列入会议费或董事费列支吗?公司员工新年后第一天开工的聚餐费,应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建议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24、问:本公司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时是一次性列支了开办费。现2004年有利润,请问该如何补救以前错申报?

答: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4]3号)你公司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是偷税行为,建议迅速对本企业2003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向税务机关主 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在自查、补税、调账工作完成后,2003年仍为亏损的,申报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弥补2003的亏损。

25、问:我公司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成立,至今仍处于开办期间,仅发生了费用,尚未取得收入。请问:200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应调增本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吗?谢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以下的)标准列支。按此规定,如贵公司主管业务收入为零,则允许扣除额也为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26、问:去未计提的坏账准备今年能否补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因此,去应提未提的坏帐准备,不能结转到今补扣。

27、问:出口贴息应入什么科目?

答:出口贴息是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计入“补贴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8、问:销售汽车时一起收的代办车牌手续费是否一起征收企业所得税?开票时是否一定要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作固定资产入账?

答:是。详情可参阅财税[2003]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

29、问: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票抬头写的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入账册提折旧?

答:不能。发票顾客名称栏一定要写购买方的名称,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属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

30、问:某公司水电费当月已经抄表,但发票未到,当月按抄表的水电费结算,可以这样做吗?

答:可以。

31、问: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 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2、问:某公司如果向个人借款,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如果该借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凭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地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

33、问:向红十字会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

(1)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 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 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4、问:提围费的会计做账的科目?

答: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5、问:企业所得税2003年为核定带征,04年查账征,03年发生的亏损能在04年弥补亏损吗?

答:不能。

36、问:出差补助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 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37、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依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交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8、问:职工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有一定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 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职工福利费指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39、问: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40、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 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因为税法规定:可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的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纳税调整:如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 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1、问: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办费的时间限定期间为什么时候?

答:内资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有筹建期限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在实施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取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

42、问:企业能否税前扣除职工子女的医药费?

答:可以,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应付福利费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3、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认折旧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 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44、问: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购买者的房屋预售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核算?

答:应将这该部分预售款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终了后,对已确认的收入,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45、问:计提职工福利费后没有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46、问:我公司给3名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了内部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共3万元。请问:这3万元补偿费可否在税前全部扣除?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企业对巳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交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2)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 38号):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3)珠海市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函[2002]10号)

①企业各种补偿金的摊销年限(三年内)不作硬性规定摊销比例;

②企业自定摊销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备案。

47、问:土地使用权年限45年,公司经营期限30年,按哪一个摊销?

答:45年。

48、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时,如第一、二年有营利,第三年出现亏损,第三年是否一样算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第三年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申请弥补亏损?

答:(1)是;(2)可以。

49、问:纳税人取得厂房搬迁收入?要不要交营业税?如果是内资企业如何?又如果取得的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建怎样计税?能不能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谢谢!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可参照“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予 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处理。

50、问:涉外企业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广州)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2004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果分公司没有申报系统可以由总公司打印出来。

51、问:外商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现金形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 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即原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条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和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的优惠;如果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全部税款。

52、问:外商企业从海关进口旧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吗?

答: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是10年,若进口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 业应在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53、问:某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一批设备,该设备为免税货物,委托方帮该公司付款和加收手续费,该企业应拿什么原始凭证入账?

答:对于购进的进口设备,企业应凭境外发票、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的免税货物批文、进口报关单等作为入账凭证;对于支付的手续费,应取得服务业发票入账。

54、问:生产企业随产品一起销售的宣传画册,具有使用说明书功能的,可以抵扣吗?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1)可以。一次性领用或少量的,可计入当期制造费用;若长期领用的,可以以领用辅料形式,计入产成品成本,再分期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如果宣传品作单独宣传活动用,建议作业务宣传费列支。

进出口税收类(55--65)

55、问: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给境外A企业的时候,需要给B企业介绍费,该介绍费能入产品的成本吗?

答:凭有效发票,记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56、问:遗失外汇核销单,如何退税?

答:到外汇管理局补办,如需要开具未退税证明,可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

57、问:如果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运、退关),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1)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出口货 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如果该批货物已经退税,应先补缴原已退税款。

58、问: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期限?

答: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天内到所属主管税务征收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59、问:小规模代理一般纳税人出口,可以退税吗?

答:受托方要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报关出口的有关单证(出口发票、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交回委托方。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是生产性企业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是外贸企业的,可凭收回的单据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60、问:国内转厂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出口发票。

61、问:双软企业以E-mail形式,销售软件给境外企业,但没有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如何征税?

答:财税[2003]2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9803)实行免税,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但根据外经贸技发[2001]680号文,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 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你公司以E-mai形式自行出口,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将不被视为出口,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税。

62、问:生产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公式?

答: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详情可参阅国税发[2002]11号文件。)

63、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后,再出售,税收上有何规定?

答:在五年监管期内转售该设备的,须按规定补征已退税款。

64、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那不予退税部分何时进入成本?

答:在实务上其实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企业按购进时结转成本(销售成本),二是按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再将进项转出后转入成本。

65、问: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形式经营,在发生转厂业务时,“免、抵、退”方面应如何核算?

答:转厂业务暂实行不征不退政策,其所耗用的国内购进材料作进项转出,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不得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征管类(66--76)

66、问:请问盖有椭园形“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吗?

答:纳税人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规定的,可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作财务凭证。另外,据与珠海市财政局了解,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现应该为圆形。

67、问: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单独设账吗? 总、分支机构该如何纳税申报?如何申报纳税?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总、分支机构在一个地方,另一种情况是总、分支机构不在一个地方。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别情况而定: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申报纳税;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至于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建立帐簿的问题,如果是实行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它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建立帐簿:①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②建立独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需要单独建立帐簿,则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来确定。

68、问:因计算失误少缴税款是否属偷税?

答:因计算失误少缴税款不按偷税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 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69、问:我公司1月份多交了税款,能否在2月份应缴税款中抵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因此,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但不能擅自抵顶。实际操作中,纳税户多缴税款要求抵顶当期应缴税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顶。

70、问: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的处理?

答:开票方应到所属税务机关填表和在所在地的报纸、《中国税务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刊登遗失声明信息,并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接受《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企业财务主管应在发票联的复印件上签名和说明原因,该复印件可以作为记帐凭证。

71、问:珠海有“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吗?

答:“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有1种版式,适用于取得各类发票和专业性票据外的属增值税应税行为附带发生的其他各项收入时使用。

72、问:在外地设仓库,要办理何种手续?

答:(1)如有办理营业执照,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监管;(2)如果只是单纯储存货物,则不需办理手续;(3)如果发生销售,在外地设仓库发货,则要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73、问:收到法院判决的赔款,应如何处理?

答:(1)如属货款,则冲应收账款(如之前有交增值税的,就不用交了);(2)如属违约金,则入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74、问:异地收购农副产品如何取得收购发票抵扣?

答: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发票。

75、问:直属分局(兰埔办税厅)开具纳税证明所需资料是什么?

答: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证明申请表》,盖公章。

76、问:税务登记证何时年审?要提供什么资料?

6.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六

1 奖励或补助资金账务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 农村养殖专业户大部分无专业财务知识培训, 无法进行会计记账, 基本处于无帐状态, 大多数为小本子记流水帐, 心中有数, 对奖励或补助资金无法明确核算。 (2) 农村养殖专业户对改扩建项目记账凭证不重视, 内容不齐全, 凭证的日期、会计科目均不填写, 需要的原始凭证大多数为白条和收款收据, 无正式发票, 并且凭证不装订, 报纸一包, 成为包包帐。 (3) 农村养殖专业户帐本不规范, 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设置五花八门, 没有统一规范要求。

2 奖励或补助资金财务核算问题解决思路

(1) 生猪标准化养殖改扩建项目一经畜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项目承担者即农村养殖专业户, 除严格按照项目内容施工外, 严格审核取得的入账发票等原始凭证, 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 确保财务核算依据正确完整。 (2) 确定合适的会计核算科目和核算办法, 完善会计核算程序, 简便易行, 使农村养殖户很容易学会并能够使用, 从而规范生猪标准化养殖奖励或补助资金会计核算方法。 (3) 必须设立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奖励或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确保资金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4) 农村养殖户改扩建项目不适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也不适合企业会计。但从基本建设的角度来看, 比较符合建设单位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 能完整地体现项目改扩建过程。

3 奖励或补助资金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7.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流程 篇七

人网上报税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时没有什么特殊注意的地方,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就在于:小规模不能 抵扣进项税,要全额进成本,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般情况下,办完登记证的当月就应该申报。如果登记证办完时是接近月末,也可能被要求次月申报。

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包括有收入而没开发票,虽然这样是不合规定的),则进行零申报。就是收入为零,应纳税额也为零。

做凭证时税金直接计提

小规模纳税人识别号填税务登记证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主营项目

销售额填不含税收入金额

征收率填你公司适用税率:如为销售为主企业4%加工修理企业6%本期实际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补退税额=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必填

小规模纳税人怎样申报?

1、增值税,一般按月申报。工业企业根据:开具发票金额/(1+6%)×6%申报增值税;商业企业根据:开具发 票金额/(1+4%)×4%申报增值税。需要申报的报表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的报表应该都可以从纳税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如果需要纸质报表,可以向当地税务 机关免费索取。

2、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年底汇算清缴。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如果实行查账征收,需要报送的报表很多,并且需要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查账报告;如果实行核定征收,只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申报表》

国税,我们这边全是网上申报,是用数字证书的,进去了网站后会有提示。

地税,也是在网上申报,不同的是有专门的软件报税,地税给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增值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3、《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5、《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6、财务报表、《重点税源调查表》(列入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3、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

《消费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5、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

2、财务报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6、扣缴义务人申报

相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资料 →受理审核→受理申报

1、《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财务报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7、延期申报申请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 →受理审核→审批

《延期申报申请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 →受理审核→审批

《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审批办结。

审批权限:

(1)省辖市局分局

(2)县(市)局

9、延缴税款审批

相关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 →受理审核→市、县局审核→省辖市局审核→省局审批、《延期缴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月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3、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 20 日内办结。

审批权限:

省局、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逐级汇总(合并)申报

相关纳税人

受理申报逐级上传到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

? 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 所属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 本级纳税申报表、附表及财务会计报表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3 日办结。

一般纳税人报税程序【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报税程序:

1、月底前进项发票认证解密

2、报税前(至少在次月7日前)销项发票抄税(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一般由中介机构代办抄税)

3、打印本月开票清单

4、网上报税:

A、如有开具普通发票,要导入

B、如取得可以抵扣的“四小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增值税完税旁证),需要采 集导入

C、主表自动生成后,根据开票清单,填列申报表中的“销项明细”

D、如有进项转出、已交税金(一般发生在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等情况,需要填列

E、连同附报表格及会计报表一起网上申报、接收回执、打印盖章

5、确认纳税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纳税金

6、网上打印的资料连同开票清单、金税卡(如开票由中介机构代理,则不需要你携带了)到税务局大厅窗口进行 比对,如无误,OK!如有问题,金税卡锁死,转异常岗处理。

出口退税企业账务处理讲义【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 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 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 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 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 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 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 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 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 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 “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 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一)一般生产企业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8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 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 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12000000*13%=1560000

从应纳税额计算可知,本月应纳税大于0,则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560000-0= 156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0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2,8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进料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 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 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 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 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 %、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20,7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A、来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a、销售收入同(1)、(2)

b、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称)

c、进口料件外商要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 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 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B、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 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 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即只免不退)。进料加工贸易则不同,进料加 工企业不但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而且使用的国产料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即又免又退)。进料加工与 来料加工的加工利润计算如下: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A、进料加工:

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 3%);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B、来料加工:

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 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 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 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基 础上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印花税会计分录】

在做印花税会计分录前需要区分是否需要计提

情况一(如果说不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在缴纳完毕之后就直接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了)

那么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情况二(如果说需要计提,也就是说印花税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该记入到其他应付款)

这种情况又分计提时和缴纳时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其他应付款

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说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数额较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的时候

借记 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 写 :“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的话,那么久需要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

在上交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 写 :“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 写 : “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摊销印花税的时候

借记 写 :“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

贷记 写 :“待摊费用”科目。

8.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注意事项 篇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 计算 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不利于小 企业 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 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

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 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浙江省为83.6%,广东省为92%,四川省94.3%,全国约为80%-90%.2.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按照这一起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果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根据广东省的调查统计,2001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767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276元,月营业额为1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额只有291元,这么低的收入支付费用、维持生计都很困难。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 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实际上按这一征收率征税,税负偏重,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据调查统计,“九五”期间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16%:其中,工业为3.97%,商业为1.05%.2000年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45%,其中,制造业为3.87%,采掘业为5.44%,批发为1.13%,零售为2.12%.4.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 影响 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无关,因此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的负效应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较多,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对税收征管以及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妥善加以解决。

1.小规模纳税人队伍过于“庞大”,影响了增值税课税机制的正常运作及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不能按照两类纳税人的比例来判定增值税是否合理,但过多地扩大按“征收率”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实质上将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规范化课税之外,退到了产品税、营业税的老路上去,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面过大。从纳税情况看,80%以上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背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不愿购买其商品,或压低其价格购买,使其商品的销售受到影响,严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拓展和企业发展。由于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的方式,在需要开具发票时通过一般纳税人的税号开票、进行货款结算;有的采取支付一定手续费请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的违法行为来弥补压价的损失或便于销售。在每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或一般纳税人暂时认定转正式认定时,一些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小企业,有的四处找所谓“关系”来通过一般纳税人年审,客观上为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有的企业通过相互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报销售额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一些企业采取不断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的形式,注销原企业,重新注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使企业难以形成良好的市场品牌。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也为虚假发票的销售,为牟利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市场,给增值税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9.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篇九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该认定的不认定 将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

新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其他企业如果达到新细则规定的标准,未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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