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十四号令

2024-06-21

政府十四号令(精选6篇)

1.政府十四号令 篇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文号:第237号

颁布日期:20021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23号、国家经贸委〔1999〕185号文件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三、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国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市、县批准的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四、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省内的袋装水泥在生产企业没有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每吨1元补充征收;使用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我省标准补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五、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7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8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所辖县派出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23号、国家经贸委〔1999〕185号文件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管理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逐步实行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全部生产能力7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扩建或改建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必须按5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凡使用袋装水泥的按购买量每吨征收3元。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或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湖北宝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原省光化水泥厂)、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水泥厂、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厂等六家水泥生产企业及所属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负责征收。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市、县批准的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三)使用省内的袋装水泥在生产企业没有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每吨1元补充征收;使用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我省标准补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四)专项资金的征收可以委托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发放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预算水泥的用量代征,或委托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委托代征专项资金的,其代征手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各级征收单位凭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证明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收据。

专项资金的征收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定项投放,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推广、奖励、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事业经费开支;

(五)代征业务费开支;

(六)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定期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征收、划缴、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不符合国家和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等要求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可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数量,漏缴、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即行废止

2.政府十四号令 篇二

(2003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颁布日期>=2003.04.19/<实施日期>=2003.07.0

1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一)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省审计机关确定管辖权。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辖归属与项目法人的审计管辖一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

竣工决算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提前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接到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未能在审计项目计划中安排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告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标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就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结果。

第十七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对社会审计组织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审计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政府十四号令 篇三

第184号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亮

2013年10月27日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交通和施工扬尘造成的大气污染,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承担本辖区环境保护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治理整改等相关工作。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兼职环保人员。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现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使用、维护,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信息。

市气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专业信息。

第十七条 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具体预警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依照规定备案,完善应急装备及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燃煤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划定并逐步扩大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销企业;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

第二十六条 采取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提供达标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

第二十七条 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改建、扩建耗煤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第二十九条 市区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逐步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企业聚集区淘汰自备燃煤锅炉。

第三十条 煤炭扬尘管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行严密覆盖,防止道路遗撒;禁止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的车辆运输煤炭;

(二)储煤场要有环保验收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并公布落实;

(三)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位于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等敏感区的重点行业要建设储煤仓或全封闭式煤炭储存场所;位于非敏感区的储煤场必须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

(四)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五)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并建设冲洗水沉淀池;

(六)储煤场内必须设置喷淋洒水设备,定期喷洒,防止扬尘;

(七)遇有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

(八)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

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和车油联控的原则,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现状,科学确定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闲置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公布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右上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和过期的环保标志。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进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环保检验(以下简称环保年检)。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的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于环保检测,直接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经检验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标志;未参加环保年检的或环保年检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外地机动车凭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证明,可以在本市进行污染物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延期使用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超过排放标准的,应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更换发动机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以及依法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应重新进行环保检测。

第四十条 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合格,方可转入;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予转入。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环保标志,督促维修治理后进行环保检测,重新取得环保标志方可上路行驶。

监督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用燃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油标准。

质量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和进口车用燃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企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按规定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交通道路扬尘管理:

(一)公路工地要加强围挡,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全面覆盖,做到文明施工;

(二)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三)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

(四)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五)对城市道路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洒水降尘;

(六)及时清运道路积土、垃圾。

第四十八条 裸露地面扬尘管理:

(一)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

(二)实施绿化工程,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三)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

(四)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五)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在当天清理干净。

第四十九条 堆场扬尘管理:

(一)所有煤堆、料堆、灰堆,应采取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洒水或喷淋稳定剂、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

(二)物料输运和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三)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五十条 禁止非法河道采砂,依法取缔市区周边非法采砂企业。

第六章 烟粉尘、油烟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鼓励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材料和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五十二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第五十三条 炼油石化、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及其它工业涂装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按照要求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四条 全市储油(气)库、加油(气)站及油(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第五十五条 炼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泄漏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经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其关闭产生污染的设施。

第五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八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二)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第六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厂(场)。

在禁止范围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厂(场),应符合所在县(市)、区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六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六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储存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抽测排气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暂扣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或经检测仍不达标的,收回其机动车环保标志,处一千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关企业未按照要求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或者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故意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有权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4.政府十四号令 篇四

巴林左旗第十四届人民政府自2004年1月履行职责已近四年。本届政府组成以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旗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强旗、富民”两大任务,带领全旗各族人民抢抓机遇,克艰攻难,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我代表政府班子进行述职,请予评议。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本届政府组成以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充分调动全旗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增加城乡人民收入、财政收入为重点,强力实施“生态立旗、工业强旗、开放兴旗”三大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市化进程,使全旗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基础设施再上水平,城乡面貌明显改观,民主法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超额完成了本届政府工作目标。预计到2007末,全旗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三项指标在2003年的基础上全部实现翻番。其中,全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77亿元,比2003年增长101.3%,翻一番多;财政收入将达到3.73亿元,比2003年增长300.7%,翻两番多;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3792元,比2003年增长100.2%,翻一番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472元,比2003年增长60.3%,年均增长12.5%。全旗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一)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工业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本届政府履职以来,牢固树立大办工业的思想,全面实施“工业强旗”战略,着力引进工业项目,努力优化工业发展的环境,大力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积极构建具有巴林左旗特色、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型工业体系。经过近四年的努力,全旗工业经济速度与效益同步提高,支柱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园区建设开发步伐不断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成效显著,蒙东地区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初具规模,使工业经济呈现出经济总量增大、效益提高、发展速度加快、后劲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预计2007年末,全旗实现工业增加值16.16亿元,比2003年增长149.1%,年均增长25.6%。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4亿元,比2003年增长269.9%,年均增长38.7%;实现税金

3.2亿元,比2003年增加2.66亿元,增长492.5%,年均增长123.1%,工业在地区经济中的支柱地位进一步增强。充分抓住国家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及铅锌市价格上扬的有利时机,大力培育有色冶金、农畜产品加工、能源化工三大优势产业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07年末,全旗有色金属采选能力将达到7500吨/日;铅冶炼能力达到9万吨/年,明年可达到19万吨/年;锌焙砂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70万吨/年;笤帚苗制品加工能力达到5000万件/年;肉禽屠宰能力600万只/年;肉羊屠宰能力150万只/年;已经开工的氢氟酸项目明年投产后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发展的平台,项目吸纳能力大幅提高。以能源、重化工等为主的凤凰山工业园区、以冶炼、建材、煤炭配送为主的南塔工业园区和以农畜产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的上京工业园区从无到有并得到全面发展,现入园企业已达21户,年实现产值10亿元,实现增加值3.6亿元,实现税收6500万元,分别比2003年增加320%,421%、296%和332%,园区经济成为工业经济新的增长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展顺利,预计到2007年末,全旗四年累计建设工业项目将达到197个,完成投资31亿元,新增现价工业产值30亿元,工业经济总量进一步扩大。其中白音诺尔铅锌矿铅冶炼、白音罕山矿冶集团铅冶炼、库博红烨公司锌焙砂三期扩建、内蒙古富邦化工公司氢氟酸等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达到6个,项目建设数量之多、投资规模之大是我旗项目建设史上绝无仅有的,工业经济已经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

——农村牧区经济稳步发展。十四届人民政府始终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一核心,抓住国家加大对“三农”扶持的有利时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强化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大力加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使全旗农村牧区经济在连年遭灾的情况下仍实现稳步增长。通过连续深入开展干部大下乡活动和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或利用业余时间领办、创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及加大扶持力度等措施,以发展特色、绿色、生态和抗灾避险农牧业为重点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羊、笤帚苗产业进一步做大,瓜菜、禽、牛产业进一步做强,马鹿、肉驴产业进一步做特。预计2007年末,畜牧业占第一产业的比重达到53.6%,比2003年提高13.4个百分点;6月末家畜存栏达160.3万头只,比2003年增长70.9%,年均增长14.3%;优质绒山羊存栏达到70万只,笤帚苗种植达到40万亩;设施农业达到6000亩,肉鸡养殖量突破150万只,肉牛存栏达到7.6万头,食用菌生产规模达到10万个单位;马鹿存栏5600头,肉驴存栏16万头。农畜产品基地建设规模扩大,区域化程度提高,旱地笤帚苗作业区、山地丘陵绒山羊养殖区、沿河优质肉猪养殖区、林东周边瓜菜种植区等已经形成,绒山羊良种繁育基地、笤帚苗加工种植基地、肉禽养殖基地、设施农业瓜菜菌生产基地初具规模。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龙翔公司、健元鹿业、东源羊绒制品公司等20多家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在做强做大,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率达到38%。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到154个,农牧民经纪人发展到4140人,农牧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比重达到64%,比2003年提高30个百分点。加大农牧业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累计培训农牧民35万人次,农牧民科技素质明显提高。劳务经济快速发展,累计劳务输出26.1万人次,劳务收入达到9亿元,被评为“全国劳务输出示范县”。

——第三产业发展日趋活跃。本届政府组成以来,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振兴农村牧区经济的突破口,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成立了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了第三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纳入班子年终考核目标之中;完善了“一站式”服务体系,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税费标准,实施“阳光操作”,加大了对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出台了优惠政策,努力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高了第三产业的整体水平。商贸流通业进一步搞活。充分发挥我旗商贸服务业比较发达的优势,着力建设赤峰北部物流中心。近四年来,结合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完成市

场建设8.5万平方米,以连锁、专卖店、超市、步行街、仓储物流等为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销售网络已经形成。物流园区前期运作步伐明显加快,近期进入总体规划阶段。2007年末,白音花煤田至林东运煤专用公路的建成和铁路建设前期工作的快速推进,将使我旗有望成为白音花煤田煤炭的集散地;笤帚苗、牛、羊等交易市场已发展到5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使农村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不断发展壮大。按照整体规划、重点突破、突出辽文化特色的原则,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全旗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成功的引进了契丹旅游公司,正式启动实施了召庙旅游区开发项目;辽上京遗址、真寂之寺、辽祖州祖陵、云门寺等历史遗存的知名度不断提高,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全旗主要旅游景点全部实现油路贯通。服务业领域不断拓宽,新兴产业发展明显加快。预计到2007年末,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达10.38亿元,比2003年增长78%,年均增长15.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10.9亿元,比2003年增长89.8%;四年累计接待游客76.5万人,实现旅游收入33.8亿元,分别比2003年增长137.5%和228%。

(二)发展活力不断显现

——各项改革纵深推进。第二次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全旗撤并苏木乡镇10个,精简编制619个。认真落实粮食直补政策,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税费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顺利分离,苏木镇林业工作站、动物防疫工作站、广播电视站、司法所、土地所上划工作圆满完成。完成了信用社、粮食和供销系统企业改革,认真配合市政府推动中国有色金属集团与白音诺尔铅锌矿合作,积极推进红岭铅锌矿转制工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全部完成。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80项,减幅达70.7%。

——招商引资成果丰硕。本届政府组成以来,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改进招商引资方式,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将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纳入了科级领导班子考核体系,近四年来招商引资工作投入达1600多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达200万元,招商引资已成为经济工作的主旋律,全旗上下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继续完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对外开放环境不断优化。预计到2007年末,四年累计引进国内外资金将达到42.1亿元,引进项目256个,中外运集团、库博红烨公司、侨兴集团、山东鲁蒙水泥集团、山东富邦化工公司和源源集团等大企业纷纷到左旗投资兴业,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性、融合型经济格局正逐步形成。

(三)发展后劲日益增强

——城市面貌发生明显改观。坚持高起点规划城市、高标准建设城市、高效能管理城市、高水平经营城市,大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完成了林东镇总体规划第三轮修编报批工作,制定了《巴林左旗城镇规划管理办法》,建立了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科学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继续实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建设,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近四年来,全旗城镇建设工程总投资达到9.36亿元。其中,市政工程投资1.67亿元,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6项,路网改造

25条近23万平方米;供热管网达到41公里;污水处理厂工程、新区景观带工程、北山公园绿化等一系列工程全面竣工。实施建设工程投资7.69亿元,完成建筑工程项目93项,新增住宅面积30万平米,林东城区常住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6平方米,全旗城镇化率目前已达到29.6%。充分发挥城投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的功能,完成新区建设征地861亩,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实现土地收益3300多万元。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城镇管理,成立了城管局,修改了《林东镇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城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市容市貌有了很大改观,创造了良好的城市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大力实施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四年累计完成造林57.2万亩,水保治理54.88万亩;禁牧成果不断巩固,全旗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3.2%,被全国绿化委员会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县”,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积极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农业开发等项目,全旗累计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95万亩,完成中低产田改造17.6万亩,新建棚圈6.5万平方米,新打配机电井380眼,解决人畜饮水1.56万人、3.36万头只,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断加强。交通状况明显好转,全旗累计完成公路建设投资9.93亿元,改造建设公路680公里,省际通道竣工交付使用,林东至白音花煤田运煤公路预计年末竣工通车。农网改造一期工程已竣工,二期工程按计划进行,供电能力大幅度提高。通讯业务进一步拓展,信息网络建设明显加快,全旗固定电话用户已达3.5万户,手机用户超过9万部,小灵通用户1.6万户,分别比2003年增长25%、381%和416%。

——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大。近四年来,我们抓住国家加强重点项目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速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步伐,使全旗的经济建设始终保持接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预计到2007年末,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8.3亿元。在国家关紧项目审批闸门之前,核准立项大项目20多个,项目总投资近50亿元。加大项目库建设力度,建立了“十一五”大项目库,目前项目库储备项目共7大类290项,总投资达263.4亿元。加强了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了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其中林白铁路项目、白音罕山二期10万吨/年铅冶炼项目、10万kw/年风电项目、100万kwh/年铅酸蓄电池等项目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两基”成果不断巩固提高,学校布局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出资1000万元,购置了林东师范校舍,加快高中教育发展;林东六小建设全面启动,林东一中图书馆、林东职中职教中心竣工投入使用,四年间累计投入资金3100万元新建维修校舍2.43万平方米,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获得了“自治区级教育管理先进县”称号,近四年来全旗累计向区内外大中专院校输送新生5700人。科技事业不断进步,与浙江乐清市签定科技经济合作协议,东西科技互动共建工程正式启动。医疗卫生事业得到加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步建立,成功预防了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疾病传染;旗医院顺利通过自治区二甲医院验收;旗医院门诊楼、传染病区、中蒙医院住院楼竣工投入使用,建设改造了10所卫生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加快;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启动并规范运行,农牧民参合率达88.6%,有力的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内,人

口自然增长率7‰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为均在98%以上,进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旗县范围。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作又有新进展。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改扩建工程全部竣工。全旗苏木镇政府所在地全部实现旗乡两级有线电视联网。电视卫星转星工作顺利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进展顺利,第一次非物质文化普查和《巴林左旗文物志》编纂工作有序进行,辽上京汉城遗址防洪工程恢复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投入使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四)发展保障更加有力

——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扎实推进“民主法制村”创建活动,第六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出台了《巴林左旗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积极构建诚信左旗,信用环境进一步好转。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单位”称号。林东镇创建八星级文明城镇顺利通过自治区验收。荣获自治区级“双拥模范旗”称号。

——社保体系日趋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覆盖面达100%,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稳步推进。年年开展以“送温暖”为主题的扶贫济困活动,四年来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4150万元,大力实施移民搬迁工程、整村推进直接扶贫到户工程,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共解决了3.8万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累计救助贫困大学生700多人,发放救助金36万元。巩固城镇低保成果,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累计为41153名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2258.8万元,使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累计安置就业4639人。

——城乡社会保持稳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四年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近1.5万件次,村级财务、机构改革、企业改革等一系列多年信访积案大都得到解决,积极稳妥的解决了红岭铅锌矿、五道街拆迁问题。“四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赤峰市验收,“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编制和完善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了城市监控系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提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灾害救济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健全完善救灾救济管理体系,认真安排好灾区和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共争取农牧民建房补助资金6151万元,全面完成了全旗农村牧区13553户重建户的灾后重建任务。四年来,我旗连续遭受旱灾、风灾、雹灾,给全旗的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救灾工作中中,我们查实灾情迅速,物资储备充足,措施及时到位,有效的保证了灾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政府自身建设情况

近四年来,我们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建设有为、责任、服务、法治、廉洁型政府,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自觉接受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累计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174件、政协委员提案206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坚持依法行政,修订完善了《政府工作规则》,推进政务公开,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会议精简、文件压缩、任务目标按期完成,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改进,政府职能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迈上新台阶;严肃政务纪律,加强政务督查,狠抓效能监察,保证了政令畅通,政府全体工作人员精心谋事、潜心干事、坦荡处事、尽职办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

5.政府十四号令 篇五

(十四)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一、选择题

1.近年来,我国各地大力加强政府作风建设。某省在推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改革中,坚持了“群众导向”和“群众体验”,不仅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而且也赢得了群众实实在在的好口碑。由此可见,“最多跑一次”改革()①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落到实处的表现 ②促进了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 ③是不断增强政府服务意识的内在要求 ④是政府减少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表现

A.①③

C.②③

B.①④

D.②④

解析:选A 某省推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改革,不仅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而且也赢得了群众实实在在的好口碑。由此可见,“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落到实处的表现,是不断增强政府服务意识的内在要求,故①③入选。材料没有体现公众的参与,②不选。④错误,简政放权不是减少社会管理。

2.2017年9月,S市通过改革形成的“一口受理、一章审批、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车间流水线”模式,让企业大为受益。可见,该改革()①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度 ②精简了政府管理职能 ③优化了公共服务体系 ④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

A.①③ C.①②

B.③④

D.②④

解析:选B S市通过改革形成的“车间流水线”模式,让企业大为受益,这表明该改革优化了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③④正确且符合题意;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度在材料中未涉及,应排除①;该改革只是简化了行政程序,并未精简政府的管理职能,②说法错误。

3.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政府不能上路当“司机”,而是要管好“红绿灯”,当好“警察”。这个比喻生动地说明()A.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B.政府要转变职能但不能包办一切 C.我国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D.政府要全面加强社会建设的职能

解析:选B 政府不能上路当“司机”,而是要管好“红绿灯”,当好“警察”。这个比喻生动地说明政府要转变职能但不能包办一切,B项正确且符合题意;其它选项说法正确但都不符合题意,均应排除。

4.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这要求政府切实履行()①环境立法职能,完善法律法规 ②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职能 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职能 ④保障民主职能,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A.①④ C.①③

B.②③

D.②④

解析:选B 政府要“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就必须履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职能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防止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②③符合题意;政府不是立法机关,不履行立法职能,①不选;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④与题意不符。

5.公安部明确2017年7月1 日起采取全国范围内实施异地办理身份证,这给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带来极大方便。同时指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这表明()①政府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 ②司法机关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 ③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政府积极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水平

A.①② C.②④

B.①③

D.③④

解析:选D 政府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①错误;办理身份证的主体是公安局,不是司法机关,②不选;办理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有不良记录者不能异地办理说明公民需要履行义务,也是政府优化管理服务水平的体现,故③④正确。

6.某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35亿元,比上年增加32亿元。该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通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以及生态、水利、公路等建设项目,说明政府()A.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B.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方法 C.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 D.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

解析:选A B项错误,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C项错误,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D项错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该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通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以及生态、水利、公路等建设项目,说明政府坚持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A项正确。

7.漫画《惰政》警示政府要()

①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②强化宗旨,落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③坚持依法执政,做到权责统一 ④加强自我约束,坚持权为民所用 A.①② C.①③

B.③④

D.②④

解析:选D 漫画主要说明政府没有落实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故②④正确。漫画不反映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①与题意不符;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排除③。

8.习近平在谈到领导干部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到乡间小道”,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到条件较差和情况复杂的地方去。这样做()①有利于了解民情,作出正确决策 ②就是为了激发人民的主人翁精神 ③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态度 ④坚持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A.①② C.②③

B.①④

D.③④

解析:选B 领导干部到基层去,有利于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作出正确决策,体现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故①④符合题意;②不符合题意,排除;③说法错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属于工作方法,而不是工作态度,排除。

9.《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指出,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这一要求()①提高了各级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水平②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③减少了各级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 ④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促进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

A.①② C.③④

B.①③

D.②④

解析:选D “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这一要求与提高各级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水平无关,①不选;“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这一要求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②正确;这一要求并没有减少各级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③错误;这一要求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促进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④正确。

10.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应依托“互联网+”开展政府管理创新,破解政府管理领域难点、痛点、堵点,为创业创新保驾护航。这表明政府依托“互联网+”可以()A.防止滥用权力,树立政府形象 B.规范权力运作,提高执政能力

C.创新方式方法,践行政府宗旨 D.拓宽权力范围,增强服务水平

解析:选C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应依托“互联网+”开展政府管理创新,破解政府管理领域难点、痛点、堵点,为创业创新保驾护航。这表明政府依托“互联网+”可以创新方式方法,践行政府宗旨,故C项入选。A项在题目中没有体现。B项错误,中国共产党执政。D项“拓宽权力范围”的表述错误。

11.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政府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应该时时处处体现对群众各项权益的尊重,不可有丝毫“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粗疏和缺漏。这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①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③坚持诚心诚意为民办事 ④发挥好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A.①② C.②③

B.①④

D.③④

解析:选C 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这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诚心诚意为民办事,②③正确且符合题意;①④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应排除。

12.“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政府施政要义,在于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要把主要由政府部门“端菜”变为更多由人民群众“点菜”。实现这种转变()①政府管理应该让位于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②意味着政府需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③完成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④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

A.①② C.③④

B.①③

D.②④

解析:选D 本题考查政府的职能与责任。由政府部门“端菜”变为由人民群众“点菜”,实现这种转变意味着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②④符合题意;政府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①中“让位于人民群众”的说法错误;我国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③错误。

二、非选择题

1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为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提升文化获得感,2017年5月,文化部发布《“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提出将优秀群众文艺演出和展示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支持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传播推广和惠民演出。着力从增加优质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影响力三个方面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制约群众文艺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链环节体制机制瓶颈。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政府是如何履行文化建设职能的。

解析:解答本题,首先要从政府的宗旨、原则的角度说明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能,提升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其次,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说明,政府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最后,可以从提高文化建设能力的角度说明如何履行文化建设职能的即可。

答案: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提升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②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③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文化建设能力。(考生如有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1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强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政府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学生调用知识分析说明问题的能力,首先要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然后再与课本相关知识进行对接,在此基础上组织答案即可。

答案:①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②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提高为分享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③健全法律法规,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分享经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政府十四号令 篇六

今年以来,我们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前三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4.96亿元,同比增长6.2%,居全省第5位,高于全年预期目标0.2个百分点;

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5%,居全省第9位,扭转了去年持续负增长的局面;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9%和8.4%,均高于年度目标,经济运行总体保持企稳向好态势。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十大生态产业稳步发展。今年以来,我们把十大生态产业摆在突出位置、作为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抓手引擎,强谋划、勤调度、抓落实,1—9月十大生态产业完成增加值40.74亿元,同比增长16.5%,增速居全省第二位;

占gdp比重达到19.9%,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比重提升幅度居全省第一位,带动效应逐步显现。二是工业生产持续回暖。在发展外部环境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的情况下,我们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精准调度工业运行,加强生产要素保障,最大限度发挥企业产能。1—9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3%,比上年同期提高7.9个百分点,居全省第6位,铁、钢、电解铝、铝材等主要工业产品保持增长。三是文旅产业带动效应凸显。随着方特二期开园以及关城夜游、嘉酒文旅一体化发展等措施推进,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关城带来的强大宣传效应,前10个月我市接待旅游人数1248.7万人次、收入91.4亿元,分别增长26.5%和31.5%,带动住宿、餐饮等产业快速发展。四是农业农村工作成效明显。全市投入3亿元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污水处理、全域垃圾清运、农村厕所革命等12项重点项目进展顺利,80%以上的农户完成“三清”“三拆”工作,农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五是保障发展能力增强。我们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出台《打造“四优”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实行代办服务、容缺受理、“多评合一”等措施,企业和群众办事流程简化11.8%,办理时限缩减32%。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1—9月新增累计减税降费6.16亿,有力支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市场主体同比增长8.1%。在这里需要肯定的是,前三季度全市向上争取到位资金15.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6.9亿元,这是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交通、房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主动汇报、积极争取的结果,有力保障了全市的“三保”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必须看到,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我们经济稳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困难和挑战还有不少。一是工业经济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工业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1—9月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亏损4.8亿元,同比增亏6.6亿元,亏损企业达到23户。工业园区218家建成企业中,三分之二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加之近年来工业项目投资持续减弱,增长动能严重不足。二是财政收支压力持续加大。目前,我市的财政自给率已下降到40%左右,突出表现为财税收入逐月吃紧,前10个月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占年预算的74.5%,同比下降6.2%,短收1.8亿元。除了“三保”和偿还债务外,可用于发展的资金十分有限。三是民间投资持续下滑。尽管我们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扩大民间投资方面想了很多办法,但受市场波动大、生产成本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民间投资意愿不强,投资增速近三年来持续下降(2017年下降19.5%,2018年下降22.9%,今年前三季度又下降了6.3%)。四是营商环境不够宽松。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依然繁琐,环节多、时限长,项目从论证到落地建设,最快也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项目通过“并联审批”快速落地的成功案例,严重影响了项目开工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比如,今年的老旧小区改造,在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确定,但到5月份才下达任务,9月初才完成前期工作。因工程量大,各施工方抢工期、铺摊子,施工现场混乱,埋下了安全隐患,也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这方面的教训必须深刻汲取。总的来看,我市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会与困难同在,可以说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但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找准症结,精准施策、全力攻坚,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我们要有这个信心,更要有这个决心。

二、紧盯目标,全力冲刺,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上周,市委召开十一届十二次全委会议,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这个《意见》非常重要,对我市当前发展具有方向性、战略性、引领性的重大意义。我们政府系统要带头落实市委全会精神,聚焦“两高”“三城”“六共”的总体思路,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真抓实干、争分夺秒,高质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重点项目推进力度。针对前面常务副市长王毅同志通报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抓项目、扩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重大项目开工速度和建设进度,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一是要抓项目落地。重点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发展,做好宏晟电热超低排放改造、东兴铝业电解槽优化、鑫海城大数据中心等32个重大带动性项目的跟踪服务,确保按投资计划加快建设。要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做到应统尽统,把发展实际成效体现到统计数据上来。二是要抓谋划储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深化脱贫攻坚、补齐全面小康短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以十大生态产业为重点,积极谋划储备明年和“十四五”时期的重大项目。三是要抓精准招商。今年,我们与酒钢公司、中核四〇四联合开展招商,效果很好。下一步要在招商引资上持续用力,进一步加强与酒钢公司、中核四〇四的紧密合作,紧盯先进制造、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企业、上下游配套产业,提高招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着力破解“招商不引资”的问题。

第二,着力增强工业发展动力。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深入挖潜,工业经济有所增长,酒钢盈利能力提升,与四〇四的合作也迈出了新步伐,下一步要继续在工业转型上下功夫,着力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一是支持服务酒钢发展壮大。支持酒钢建设氢冶金研究院、矿业研究院、铝业研究院,打造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加快技术装备提升、智能化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二是保障好中核四〇四发展。中核集团在我市建立综合保障区,这是我市又一难得的发展机遇。相关部门要围绕“一馆、两基地、三中心”建设,全力搞好配套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对于近期要来我市实地考察的航天晨光、南京宝色、华兴建设、浙江久立等中核配套企业,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跟进”的原则,做好接待洽谈工作,争取开展深入合作,引进企业和非核、核非标设备、压力容器等项目落地,着力培植财源、增加税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三是加快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开发。通过以税控地、集中收储、置换转让、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工业园区土地、厂房等闲置资源,切实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率和税收贡献率。同时,要抓好停产企业复产达标,对4户停产企业,相关部门要建立台账,加强沟通,督促企业尽快复产;

对生产经营中的产品销售、原材料、能源等问题,要拿出务实有效的办法帮助解决,助推工业经济走出困境。

第三,全面推动文化旅游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今年视察关城时强调,“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嘉峪关关城是我市的金字招牌和名片,我们要以关城为核心,实施好文物保护、文化传承、文旅融合“三大工程”。文物保护方面,要全面推进长城价值及保护管理研究,对境内的43.6公里长城墙体、关堡、烽火台等进行完整系统保护,建立长城历史文化保护展示中心和遗产监测平台,同时加强对魏晋墓群、黑山岩画的保护。文化传承方面,国家已经出台长城、长征、大运河建设方案,明确由省级层面推动实施。我们要在抓紧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规划的同时,积极与省上有关部门衔接,对“建什么、怎么建”等进行充分论证,最大限度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协同推进。文旅融合方面,就是要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以关城为核心,以方特一期、二期、峪泉古街、花卉博览园等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为支撑,以自驾、低空、运动体验、房车露营地等新型旅游业态为依托的旅游格局。要加快打造精品剧目,邀请国内知名艺术家创作,形成以金戈铁马、塞外边关为主题的常态化演出,补齐“一日游”“过境游”短板。

第四,持续推进对外开放合作。对外开放是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高质量转型的必然选择。我们提出,要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枢纽作用,构建“东联、南向、西进、北拓”格局,加快通道物流经济发展。“东联、南向、西进、北拓”已经多次阐述,这里就不再多说,现在最关键的还是要在“完善交通、形成枢纽、培育企业”上下功夫。交通方面,主要是谋划实施好s06嘉酒绕城高速、s215线黑鹰山至二指哈拉公路、火车站和高铁南站客货运分离、嘉策铁路扩能改造、嘉峪关机场改扩建等重点项目,提升交通运输通达能力。枢纽方面,要围绕中新南向通道、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国际新通道建设,加快推进酒钢多式联运物流园、铁路物流基地、煤炭集散交易中心等重点项目,完善嘉峪关空港、国际港务区实施内容,更好发挥枢纽集散作用。企业培育方面,吸引国内外知名现代物流企业落户,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实施金翼电商快递物流集散中心、恒基物流仓储配套中心、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不断拓展物流产业链。这次到南京考察,江苏五星控股集团旗下的村鸟科技公司,有意在我市建立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和区块链产业园,着力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配送问题。

第五,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这两年我们在农村投入很大,农村基础设施等“硬实力”显著提升,但在“软实力”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要以“双促双增”精准帮扶行动为抓手,集中发力,把农村工作做精、做实。一是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坚持“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优”的发展思路,做精绿色食品、反季果蔬、高效制种、优良畜禽等产业,精准发展订单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同时要利用荒滩、戈壁、盐碱地等土地,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节水农业、旱作农业、戈壁设施农业,切实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二是关于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要依托酒钢及周边企业,推进农村与园区、农民与产业工人融合对接,进一步增加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要通过深化“三变”改革、发展“五小”产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文创产品开发和制作,推动农家乐和乡村民宿规范化发展,让农民在旅游发展中得到实惠。三是关于农村面貌改善。要在前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抓好厕所、垃圾、风貌“三大革命”和12项重点任务落实,切实做到“面子”和“里子”兼顾、“颜值”和“气质”并修、“硬件”与“软件”协同。要全面推进乡村治理,开展传家风、兴家邦等活动,将环境整治纳入乡规民约,引导农民形成良好习惯、树立文明乡风,真正让农村环境在“净起来”的基础上实现“美起来”“靓起来”。

第六,着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我们推动发展,最终目的是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抓住改善民生这一核心,不管财力多紧张,民生工作绝不能削弱,承诺的民生实事一件都不能落空。财政方面,既要开源,多措并举增加政府收入;

也要节流,优化支出结构,压减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把更多的支出投向民生领域。民生项目方面,要抓好南市区医院、中学新建和市医院、实验中学改扩建等重点项目,确保明年能开工的抓紧开工,能建成的投入使用。现在即将进入年末,要做好就业工作,完成好省上下达的就业计划,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杜绝岁末年初的工资拖欠问题。要深入基层开展走访,认真对待群众诉求,落实好低保、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制度,加强冬季供暖、供水、供电等日常检查和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措施,持续加力,提前谋划明年各项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大家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在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坚持“冬谋夏干”,增强前瞻性、把握主动权,提前谋划明年的各项工作。

一是目标任务要及早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近期相继召开的市委全会、十大生态产业推进会、这次政府全体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进行深入研究,梳理、认领本部门所负责的重点任务和项目,对当下能干的抓紧干,需要时间的纳入明年盘子按进度推进。政府办和研究室要抓紧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全面客观分析有关情况,高质量开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要立足实际,在科学测算、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谋划确定“跳起摸高”的发展目标,真正体现鞭策性、激励性、务实性,体现高质量转型发展、高水平全面小康的内涵和要求。要注重工作的连贯和延续,把今年计划干未干的、今年已开头未干完、今年已干完需要深化巩固的工作,列入明年工作计划,做到无缝承接、梯次推进。

二是全面小康要补齐短板。明年是全面小康建成之年,这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我市今年已经制定了我市的全面小康指标体系,包括6个大的方面和50项具体指标。现在就是要对照这一指标体系,逐一分析研究,看哪些已经完成了、哪些还有差距,抓住薄弱环节,下足“绣花功夫”,抓紧补齐短板。要按照“巩固领先指标、提升一般指标、突破弱项指标”的原则,倒排工期、拿出时限、确定责任单位,对国家有统一明确要求的硬指标硬任务要全力完成好,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是项目建设要提前谋划。现在,我们的项目建设基本到了最后的收尾期,固定资产投资的上升空间也比较有限。但回过头来看,去年10月我要求各部门提前做前期,凡是谋划早的、前期工作细致的,今年项目到位率就高,争取资金的到位率也比较高。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未雨绸缪、主动作为,利用今冬明春这短短的“歇工期”,把各项工作往前做、超前赶。一方面,要对明年项目进行认真谋划,仔细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工作,看有哪些上级政策资金可以利用、哪些项目能够实施,争取纳入到明年的项目盘子里(发改委做好统筹,在11月底前拿出明年的项目清单)。另一方面,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对于明年确定要实施的项目,从现在开始就做可研、规划、用地、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力争明年一开春就能开工建设。

四是政策研究要切实加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是最大的生产力。这些年,全国各地包括我们周边的市州都在竞相发展,大力度上项目、搞建设,这就是他们从国家政策中找到并抓住了发展机遇。所以,我们的政策研究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既要抓住摆在面上的政策,也要深挖细研找出隐性政策,切实通过用足用好政策加快补齐短板、推动高质量发展。比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用地、人才等方面,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描绘了蓝图,我市怎么融入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怎样形成我们的新格局?再比如,省政府印发的《新时代甘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五个制高点”规划》,是我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大手笔、大思路,含金量非常高,我们一定要逐条逐项梳理、反复研究,真正转化为可落地、可实施的项目。

四、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历史从来只垂青弄潮儿和实干家。面对繁重的发展任务,我们要把全部的心思和精力放在干事业上,努力为嘉峪关的发展多做一些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

一要持之以恒。抓落实贵在持之以恒,也难在持之以恒,没有什么事情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大家要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但功成必须有我”的境界,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发扬钉钉子精神,对于确定的目标、议定的事项、明确的重点,一抓到底,久久为功,务求实效。特别是在项目建设、产业发展上,只要是方向对、符合嘉峪关实际,就要一茬接着一茬干、一任接着一任干,在前人的基础上添砖加瓦、跑好接力赛。

二要精准务实。前段时间,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家都开展了深入扎实的调研。从成果交流情况看,许多问题理得比较清,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但深入分析,我们面临的很多问题,其实都是老问题,比如旅游怎么发展、物流怎么突破等等,几乎都是老生常谈、反复强调。所以说,最关键的还是要干,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突破口精准施策,集中力量攻克制约发展的短板和难题。要坚持沉在一线、干在一线,扑下身子抓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一种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工作氛围。

三要开拓视野。大家都听过“井底之蛙”、“邯郸学步”的故事,说的就是见识浅、视野窄以及生搬硬套、机械模仿。我们推动发展,一方面要高站位、宽视野、大格局,把嘉峪关放在全国、全省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审视,注重研究和把握发展大势,采他山之石,博众家之长,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举措,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实际成效。另一方面也要增强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务实管用、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工作机械、呆板和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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