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议记录(精选8篇)
1.公司董事会议记录 篇一
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时间:2012年2月11日
地点:会议室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 ,记录员:______
会议内容:
一、讨论选举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讨论通过《2012年薪资调整制度》;
会议决议:
一、同意推举______为担保部负责人;
二、同意推举______为贷款部负责人;
三、同意通过《2012年薪资调整制度》。
全体董事签名:
2.公司董事会议记录 篇二
2013年9月4日, IFTF亚洲区董事会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 会议由日本毛皮协会承办。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毛皮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张淑华和毛皮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彦杰出席了这次会议, 来自IFTF总部和亚洲区、中国区的代表、香港毛皮协会、韩国毛皮协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代表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就IFTF亚洲区董事会主席 (轮流担任) 的人选、亚洲区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的分配、亚洲及世界毛皮行业的发展情况等方面的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圆满完成了所有议题, 最后确定明年亚洲区会议将分别在北京、韩国、香港召开。
3.公司董事会议记录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法 谋取公司机会 董事 忠实义务 禁止
中图分类号:C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43-02
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信义关系,董事据此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使自己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更不得利用董事的身份和职权谋取个人或公司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忠实义务是法律为了防止控制关系中可能产生的弊端和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设定的义务。
忠实义务以利益冲突为核心规制对象。依据利益冲突形态的不同,公司董事不得谋取公司财产、信息与机会的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关于谋取公司财产和信息的行为,法律采取绝对禁止的法律规制模式。原因在于,此类交易通常来说对公司有害无益,没有必要对这一范围内的利益冲突采取宽容的态度,相应地,法律规则也就较为简单。但对于谋取公司机会的行为,法律则不能采取一概禁止的做法,而需区分不同情形,妥当认定董事不得谋取公司机会义务的界限,并准许董事利用公司不愿利用和不能利用的机会。
一、关于公司董事禁止谋取公司机会的概述
“非法谋取和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机会”类型的“利益冲突”范围涵盖极广,包括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收取商业贿赂等形式。例如:[1]内部人,即公司的董事长,假设一月之内其都将公司的游艇用于自己的个人消遣。这种使用并不是董事会批准的法定报酬中的一部分。该游艇的月租金为5,000美元。公司本来可以将它出租或者用于公司的业务。很明显,内部人的行为可视为从公开公司的财务利益中公然窃取了5,000美元。
一般而言,对于这一类型中的大多数“利益冲突”行为,各国均采取绝对禁止的法律规制模式。原因在于,此类交易通常来说对于公司“有百害而无一利”,法律也就没有理由对这一范围内的利益冲突交易采取宽容的态度,因而法律规则较为简单。然而,在对待公司机会这一问题上,则不能采取一概禁止的规制方法。对此,英美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公司机会准则”;无独有偶,在大陆法系,亦有类似的规定,称之为“竞业禁止”规则。因此,本章不就以上所列举的所有行为一一探讨,只对各国法制中最具争议性的谋取公司机会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公司机会准则的含义是:公司受信人不得谋取公司拥有期待利益、财产利益或财产权利的交易机会,或从公平角度言应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从严格意义上说,公司机会不是公司的资产。但是,公司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其存在的原因和目的,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一系列的交易行为来实现。如果没有交易机会,就不会有公司的交易,更不会有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因而交易机会对公司来说意义重大,可以说,交易机会是一种不是财产的“财产”。正因如此,英国法院在裁决中经常将公司机会或公司信息作为公司的所有物(belongings),即公司的“财产”(property)或“资产”(assets)来对待。因此,董事作为公司的董事,不能任意谋取公司的交易机会,正如其不能任意侵占公司财产。但是,交易机会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财产,故不能以规范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董事谋取公司交易机会。这就为“公司机会准则”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二、公司董事禁止谋取公司机会的比较法概观
(一)英美法的公司机会准则。
1.美国法。
公司机会准则主要起源于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率先提出了判断“公司机会”的“经营范围”标准。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从事特定业务的公司来说,当其面临一个商业机会且具有实施该机会的基本知识、实际經验和能力时,只要从逻辑和本质上说,该公司具有实施该机会的经济实力,且该机会符合公司的合理需要及扩张要求,我们就可以说,该机会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该机会是公司的机会。”尔后,在1948年的Durfee v. Durfee&Canning,Inc.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机会准则的真正基础,不应当存在于任何期待或财产利益之概念中;而是存在于,“当公司的利益需要保护时,受托人利用机会这一特定事实所具有的不公正性”。从公司机会准则在美国的发展史看,“公司机会”标准从“利益或期待”标准到“公正性”标准的演变实际上是越来越严格。
(二)大陆法系的“竞业禁止”规则。
1.德国法。
德国股份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有关“竞业禁止”的内容:“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得经商,也不得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他们也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监事会的许可只能授予某些商业部门或商业公司或某种商业活动。” 在董事竞业的范围上,德国的规定最为严格。董事不准经商,意味着除了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外,不能经营任何营业,这样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可能性。不准在本公司内非为公司利益从事商业活动,实际上是禁止董事与公司间的自相交易,属于广义上的竞业禁止。禁止董事兼任,则意味着无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董事都不能到其他公司任职或者对其他公司负经营责任。德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有助于促使董事竭尽全力为公司服务,但对董事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由附加如此之多的义务,极大地限制了董事的经营能力的发挥,所以并不为其他国家认同。除此之外,因受到英美法律的影响,公司机会理论也逐渐导入德国。从判例上看,德国最高法院已经适用公司机会理论判决案件。[2]
(三)公司机会准则和竞业禁止规则的关系。
英美法上通常以“不得谋取公司机会”来规制董事在经营决策过程中的谋取公司商机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得谋取公司机会”义务的规则被称之为“公司机会准则”。而在大陆法系,则试图以“竞业禁止”的规定来达到此种目的,从效果上说,有殊途同归之用。两者相比较而言,有下列不同之处:
1.灵活程度不同。“公司机会准则”系经由英美等国家长期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所形成,其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且有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性强。而大陆法系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直接以成文法的方式进行表述,标准较之前者简单划一,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但有时不免陷于僵化。
2.涵盖范围不同。相较于不得谋取公司机会,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较窄。例如,董事将公司机会转给他人使用,并不自己用于经营,此时,董事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却构成了谋取公司机会;又如,某董事在替公司寻找商业用地时,发现了一块地段好、价格便宜的土地,于是便为自己买下该土地用于建造住宅。此时, 该董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竞业禁止义务之违反,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不得谋取公司机会义务。反之,一般而言,当一项行为属于“竞业禁止”范围时,很难证明它不构成“谋取公司机会”的行为。
3.理念不同。“谋取公司机会”更侧重于对公司商机的个别保护,它并没有严格禁止董事经营其他事业,只是不得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已。而“竞业禁止”则是从根本上杜绝董事谋取公司商机的可能性,从而达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由此也就可能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形。
两大法系不同的规制方法,很难说孰优孰劣。但笔者认为,“竞业禁止”的规制手段似过于严格,很可能削弱市场整体的竞争性,从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竞业禁止和禁止谋取公司机会两种义务称谓不同,但其基本的法理基础却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下文分析此类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类型时,将以“谋取公司机会”为分析对象,着重分析公司机会准则及相关内容。
三、国立法的评析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规定,董事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规定在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设定“竞业禁止”制度之余,同时又引进了引进了英美法系的“禁止谋取公司机会”的规定,此为新公司法一大改进之处。然而,该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内容上的重叠。正是由于公司法同时规定了“禁止谋取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却并没有区分两者适用情形的区别,亦没有规定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无形中造成了“不同规定类同效果”的结果。
(二)披露制度的缺失。在“竞业禁止”制度中,董事也可在经过股东会批准之后,利用原本属于公司的机会。这点和公司机会准则中的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情形的内容是相似的。出于维护公司商业机会仅为己用的谨慎目的,应对董事规定详细的披露义务,将是否充分披露作为判定機会是否属于公司以及董事是否合法利用公司机会的重要标准。
(三)未对禁止谋取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对董事未免过于苛刻,有损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法中应当确立上述基本规范,并不意味着公司机会准则的所有内容均应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在所有利益冲突类型中,“公司机会”的判定和利用问题最具灵活性,相较于“自相交易”和“董事报酬”而言,“公司机会”的概念最为模糊,因此对“公司机会”的规制也最为灵活。公司的经营过程纷繁复杂,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形,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来判定哪些属于公司机会。因此,更具体的规则还有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2][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165页
[3][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4.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篇四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20xx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本行28楼2801会议室(xx市xx区建设大道933号)
(三)会议期限:半天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表决
(五)会议召集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一)20xx年12月3日记载于本行股东名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行股东);
(二)本行章程中规定参会的其他人员;
(三)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第五届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
现场登记时间:20xx年12月7日上午8:30-9:15
(二)登记地点:
xx银行大楼1楼大厅(xx市xx区建设大道933号)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如下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如下资料:(1)“股权证持有卡”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原件(附件一);(3)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如下资料:(1)“股权证持有卡”复印件;(2)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股东持如下资料办理登记手续:(1)“股权证持有卡”复印件;(2)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股东非本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为便于统计股东参会情况,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填写参会回执(格式见附件三),并于12月2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回复本公司。
4.上述授权委托书等式样见附件,股东也可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索取,或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hkbchina.com)下载。
5.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于本通知发出后至20xx年12月7日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邮寄进行登记或在会议召开地点携带以上资料现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五、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xx市xx区建设大道933号)
(二)邮政编码:xxxxxx;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传真: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到达会议地点,并请出示相关证件(包括出席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机制,充分体现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办公会是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能的制度安排,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听取各方面工作汇报,检查和调研一段时间内公司主要工作情况和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要求安排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研究和安排投资和资本运作工作、预算管理的重大问题、重大的资金和费用问题,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特别处置问题,重要的组织架构、干部人事任免问题,中、高管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问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问题。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为专门会议,由董事长确定议题后,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其中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会议。
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监事会主席及其他副总经理应列席会议。
6.公司董事会议记录 篇六
李董事长在团体公司领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
(录音整理稿)
1、宏观情势 ?
这次团体公司召开的领导干部会议,是在特殊时期召开的 1 次会议。去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能源资源型企业的处境艰巨。本次会议 1 个主要的任务就是:分析当前团体所面临的情势和本身的经营状态,统 1 思想,统 1 认识,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团体内部,大力实行节支降耗的措施,获得了 1 定的成效,也得到了广大职工干部的支持。但当前的宏观经济情势仍然不容乐观,在 1 定程度上,可以说情势更差了,国民经济增速放缓(7.5%左右),经济发展困难,这样的情势很有可能将延续1 段较长时间,我们要有打持久仗的准备。
大 3 中全会马上就要召开,国家针对宏观经济 1 定会出台1 定的措施,实行全面改革。从 1978 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已 35 年了,这次 3 中全会是 1 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大会,国家将出台 1 系列的全面的改革政策,增进国家稳定发展。
对经济改革,已有代表提案,要“砍掉政府有形的手”,实现经济市场化。现在呼声最高的就是政府减政放权,实现经济市场化,另外,还有科技方面,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对我们团体本身来说,在这个特殊时期里,遇到了我们原来没有料想到的困难。去年下半年,108 大隆重召开,本以为国家会出台相干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措施,对能源型企业会有机会好转,但从现在来看,?
情势仍然严峻。
2、寄与厚望
?
我们在**的项目将逐渐开始投产,11 月份,炭素厂将全面投产,铝、电也将部份投产,带来效益。**项目,将作为在这 1 特殊时期的重点项目,对团体的未来发展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3、主要目的 ?
本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
第 1,在团体公司内部范围内,我们要统 1 思想,统 1 认识:在当前生产经营遇到这样的困难,我们应当如何面对,采取甚么措施,和团体未来的发展方向等,听取大家的想法和意见,总结归纳大家的智慧,构成共鸣,在团体上下,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干部,统 1 思想,统 1 认识。
第 2,本次会议也是为行将召开的党委团体公司扩大会议作准备。
4、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 ?
今年,在生产经营上,我们团体首次出现亏损,这在我们团体历史上也是第 1 次,即使是 2008 年金融危机,我们也没有亏损。去年 5 月份煤价开始下跌,9 月份到了谷底,冬季有所反弹,但整体情势仍然不容乐观,困难重重。下面我们将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我们当前面对的困难是甚么和产生的缘由?我们能不能克服这些困难和如何克服?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如何抓好团体党风廉政建设? ?
1.当前我们遇到的困难 ?
(1)从宏观层面讲,a、近1 个时期,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108 大已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长方式,若不改变,经济快速发展将难以保持,传统的出口导向、投资拉动对经济的影响将逐渐减弱。吴敬琏院士认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 1 个方向就是,减政放
权,实现全面的法制经济、市场经济 ?
。经济转型肯定会有阵痛,是不可避免的,转型越早越有主动权。b、国家成心识地放慢经济发展速度,保持高中速发展,可延续增长,更加看重长远长时间发展。C、10 几年的大力发展,造成产能多余,供求不平衡,供大于求。
(2)从企业本身来说,a、我们团体的范围小,没法实现范围效益,抗风险能力就小,我们最大的煤矿才 300 万吨,最小的 30 万吨。范围大,机械化程度就高,效力就高,煤矿利润就高。b、煤电行业范围不匹配,不科学,自配电比率低,我们每一年煤矿用电需115 亿度,而我们自发电才 49 亿度,这样需要从外面买电,本钱就高了。C、当煤炭效益好时,本钱相应也增加,乃至居高不下,由于效益好,我们也能承受,但当行业情势 1 产生突变,我们 1 时还难以适应、难以承受。d、机制体制问题严重,可以说较之前有严重倒退,有些基层单位裙带关系严重,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改制的决心也有所倒退,大企业通病也有存在。
2.面对困难 ?
(1)我们能不能克服困难?简单的说,我们能克服困难。a、从宏观上说,108 届 3 中全会必定会对我国今后 3⑸年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走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固然,这需要 1 个进程。带动经济发展的 3 驾马车:出口、投资和内需。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影响将逐步减弱,政府将更大力度关注民生,加大对环境、公共设施的投资力度。
b、行业宏观调控,对我们有益。C、从经济发展规律上讲,经济有上下波动,时高时低,是正常的。我们现在随处在低谷,但我们要有信心,经济会好转的。在困难时期,我们要采取措施,保持盈利,做好打持久仗的准备,不久以后,我们势必迎来曙光。作为能源资源型企业,我们要认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的项目,将成为我们团体重要的增长点。
(2)如何解决当前的问题?a、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本钱,下降本钱。从去年采取措施,“节支降耗”以来,我们各单位都做的很好,本钱有所降落,管理费用也降落较多,我们要继续坚持。b、控制 3 公消费,领导干部要做好“3 不”。C、加大工资收入与绩效挂钩,提高绩效比例。
3.党风廉政建设 ?
近期,中央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4 风”建设,杜绝“4风”——官僚主义、情势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风。现在我们团体公司有些基层单位,裙带关系严重,请各单位领导加强管理。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3 不”,做好榜样。
7.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探析 篇七
关键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措施
随着现代化公司制度的不断确立, 如何构建公司内部机制, 协调公司与董事间的利益关系, 确保董事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 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中永恒的话题。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 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 关于董事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还相对粗糙, 可操作性方面有待完善。对于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勤勉义务 (或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 , 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也进行了规定, 但是寥寥数条, 并未对其内在含义及标准进行深入探究和细化。有必要在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概述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革新, 现代化公司中董事的职权也日趋广泛。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董事的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要勤勉地、善意地、谨慎地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务, 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 处理自己的事务一般。勤勉义务是一种管理义务, 其关键之处在于“善意”、“尽责”, 董事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起源和基础, 在学术界有着多种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种, 第一种是委任关系学说, 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委任关系学说,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 公司为委任人, 董事为受任人, 委任标的是对公司财产的经营与管理, 受任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另一种学说则认为,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信托关系, 受托的一方是董事, 其为了股东的利益, 代表公司进行交易。这种信托关系说主要以英美的立法和学说为代表。信托制度是由衡平法所创立的一种财产法律制度, 我国并没有信托法传统, 故倾向于把委任关系说作为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另外, 在学术界, 还存在代理说、准信托说、信托与代理兼有说等理论。虽然各种学说视角不同, 但都对董事做出了忠实、勤勉的要求。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由于受到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不同国家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存在着很大差异,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对董事勤勉要求较宽松, 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在美国, 只要求董事不得对公司利益构成严重威胁、没有重大过失行为, 董事只需要尽到一般的勤勉义务即可。并且, 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对于董事的某些过失行为还具有保护其免受追究的作用。
第二种对董事勤勉要求一般, 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英国。在英国, 董事必须谨慎地对待公司事务。由于董事个人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差异, 对其勤勉要求也不同。对于一般的非执行董事, 法律只要求其尽到自己的努力, 但是对于专业的执行董事, 则必须苛以专业的要求。英国采用的这种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在立法上, 对于其他国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三种对董事勤勉要求非常严格, 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在这种标准之下, 不允许董事出现任何过失行为, 哪怕是轻微的过失, 董事也会应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种对董事勤勉要求介于一般和严格之间, 即, 折衷的勤勉标准, 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对于董事的重大过失, 其必须就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善意的一般过失, 则可以按照法律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我国在董事勤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勤勉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款:
(一) 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条款, 只要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甚至未将董事的主观恶性作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可见, 我国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董事苛以严格的勤勉要求。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一) 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涉及董事的勤勉义务, 但是相关规定过于零散, 一方面不容易使人形成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系统性认识, 另一方面, 不同的法律条文对董事勤勉义务相关内容的规定具有重复性, 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
此外, 就我国的商业实践而言, 我国法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性, 且内容较少, 不够完善。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针对两地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选任及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毕竟囿于适用范围, 无法给出一个普遍适用于全部类型公司董事的勤勉标准。这样的现状会导致法律制度与商业实践脱节, 不利于公司制度的总体发展。
(二) 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般而言, 董事的勤勉义务可以进行如下量化:
第一, 董事必须身体力行, 亲自履行相应职责。董事按照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董事勤勉义务中对董事的首要要求。没有特殊情况, 董事必须亲自履行职责, 公司信任董事, 相信他们的能力和品质, 并赋予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董事就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
第二, 董事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一方面必须定期参加董事会会议, 另一方面, 对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也应该有最低要求。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 其在会议结束后, 也应该就会议中所讨论的或者需要决策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 并交由相关人员记录存档。
第三, 董事必须行使好自己的监督职能。董事会拥有广泛的经营决策权, 一旦权利滥用将对公司带来极大损害。因此, 公司必须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这种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指的就是董事自行监督。在董事会中, 董事与董事之间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对公司所需要决策的问题或者是关于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决定上进行监督。但是, 董事仅仅在会议上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在工作中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关注, 给予监督。一旦发现财务纰漏、经营异常或者察觉到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重大问题, 均应及时向公司提出, 以免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 董事必须谨慎地做出经营决策。董事必须在综合市场、公司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决定。董事行使表决权的次数以及效果, 就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当然, 董事应该谨慎地对待公司的决策, 并不代表每位董事必须确保自己的决策准确无误。商业活动是一个具有风险的过程, 每个决策都会伴有风险, 对于这种不可控制性, 董事要做的只是尽量控制这种不可预知的风险, 将风险降到最低。如果由于市场不可控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董事不应为此受到责罚。
(三) 董事勤勉义务的准绳
为了符合上述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董事必须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自己的职权范围作为准绳。
首先, 董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董事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的前提在于, 了解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不能以不了解这些规定为由不去遵守, 更不能在了解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这些规定置若罔闻。董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强行性规定是对董事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 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股东会决议。每个公司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公司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可以说, 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就是公司内部的“宪法”, 一旦制订, 每位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受其约束。特别是, 公司章程一般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 董事应以此为准绳, 不得越权行事。此外, 对于一般公司而言,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虽然拥有很大的经营决策权, 但仍须听命于股东会, 并为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行事。
第三, 董事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除了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和股东会决议外, 公司对董事通常还有专门的职权要求, 一般规定于董事的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文件中, 这些也无疑是董事的行为依据。
(四) 董事勤勉义务中的专业能力要求
董事勤勉义务中的专业能力要求, 指的是作为公司的董事, 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才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 董事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专业的群体, 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首先, 董事必须具备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 若需要, 还应拥有相关资质证明, 这项要求一直是公司选聘董事时的首要考核标准, 如果董事不具备上述基本能力, 就无法胜任。
另外, 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 董事必须熟知并精通公司章程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 还应熟悉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等, 并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便于自己做出决策。
四、完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对策
董事勤勉义务的不断完善对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方面的制度体系:
第一, 关于立法的原则, 要采用宽严适度与个案司法自由裁量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宽严适度的原则是因为勤勉义务过度宽松会不利于提高董事群体的质量, 使真正有才能的人得不到充分利用, 最终的结果就是拖拽公司发展;如果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则会使董事不敢放手经营, 从长远上来看也不利于公司的创新型发展。如上文所述, 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严格的董事勤勉标准,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该董事的主观恶性如何。过于严格的标准不利于公司长足发展, 故应适当放松。宽严适中的立法还应与个案司法自由裁量权相统一, 由于每家公司经营性质、公司规模以及发展原景等均有差异, 且每位董事的专业技能、岗位职能、专业定位等也各不相同, 不可能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立法规范,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同时保障公司和董事的权益, 采取这一原则非常必要。
第二, 关于判断标准方面, 如上文所述, 我国目前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和笼统, 操作性不强。我国需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和实践教训的基础上, 对相关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 建议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 主观的判断标准就是要围绕董事的主观方面进行评判, 观察其最终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客观的判断标准则是围绕着董事的勤勉谨慎义务和相关技能要求对其进行评判。以客观判断标准为主能够兼顾到个人的实际能力的差异, 以主观判断标准为辅能够避免出现滥竽充数和不合格的董事, 提高董事的质量。
第三, 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目前只笼统地规定需要赔偿, 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赔偿标准进行量化。日本的立法经验可以值得参考, 即, 根据该董事年收入的一定倍数 (具体倍数可参考公司所处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具体岗位等) 赔偿。对赔偿标准的确定应把握的原则是:既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起到威慑、惩戒, 又不至于使其赔偿责任过重, 影响工作积极性。
第四, 加强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履职保障。公司经营充满了商业风险,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主体, 不应对其基于善意和勤勉的履职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董事难免存在轻微的疏忽, 若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 这无疑会影响其今后的工作积极性。我国公司立法起步虽晚, 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也较简单, 但是公司要求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的司法案例已经屡见不鲜, 更好地完善董事履职保障制度已经势在必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董事责任保险, 对保护董事和公司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尝试建立类似制度, 合理确定董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加强对董事的履职保障。
五、结语
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的公司体制也需要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主体, 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董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协调好公司与董事的利益关系, 完善好董事勤勉义务体系, 使每位董事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这些对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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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自力.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J].中国法学, 2008 (06) .
[4]张红, 石一峰.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J].东方法学, 2013 (01) .
8.浅析我国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篇八
关键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
一、关于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概述
董事忠实义务,指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己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公司由董事控制,是董事决策公司应采取的行动。就关于公司而做出的任何行为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一般信义地位。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产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公司对董事个人素质与品德等充分信任,董事在此关系中具有极强人身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不足与完善
1.董事忠实义务实体内容的不足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没有变化,但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①批准与披露制度不足与缺失。完全禁止董事从事违反忠实义务情形下的集中行为对董事而言是不公平,因为董事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不代表完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比如说当公司明确放弃机会或客观不能利用公司机会时,董事是可以利用该机会追求个人利益的。②董事离任后是否继续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规定空白。对于董事离任后是否承担忠实义务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议。持肯定说学者认为,为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在离任后应继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持否定说学者认为,董事忠实义务终止于董事身份终结,董事离任后所承担义务不适应董事忠实义务相关规定,而是基于合同法的“后契约义务”。董事离任后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董事竞业禁止方面,如果董事在离任后仍承担这种竞业禁止义务,虽然有利于公司的利益,但却不利于董事离任后的再就业。从而剥夺董事再就业权利,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规定。
2.违反董事忠实义务的救济方式规定不足
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归入权的程序内容不足。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公司可以行使归人权的相关事项,《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规定仅仅对公司行使归人权的情形作了规定。归人权作为形成权,亦受除斥期间限制,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其次对于归入权的计算方式也无规定,归入权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救济措施,亦缺乏有关归人权利主体、决议机关以及行使程序规定。②解任请求权与停止请求权的规定缺失。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只规定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归公司所有,并没有规定董事是否会因违反忠实义务而遭到罢免。股东基于对董事的信任、信赖将公司管理权交给董事,如果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侵害股东利益的同时亦破坏彼此信赖,造成股东投资热情减退,董事也会因为缺乏股东对其的信赖而失去对公司管理权,归入权在于弥补公司的损失,惩罚性并不突出,然而为警示那些欲违反忠实义务、滥用权力、辜负股东对其信任的董事,有时候对董事施以严厉惩罚有必要。③我国《公司法》亦应规定当发现董事实施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停止请求权,不利于公司利益行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类似于违约,即董事违反与公司约定应负担义务。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中普遍欠缺对此规定,如果加以规定对保护公司以及股东利益作用显而易见。
三、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1.董事忠实义务实体内容的完善
(1)完善和补充批准与披露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对董事设定可以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条件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然而,仅此一项限制还不能规避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此处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信息披露制度。经过信息披露,不仅增加董事透明度,防止董事权力滥用,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免除提供依据。
(2)补充和完善董事离任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董事是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极高专业素养,严格限制董事从事同一行业而逼迫其选择其他行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人才流动,造成人才流失。以书面形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详细规定禁业时限、部门规章规定董事离任后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不但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更有利于董事再就业以及经济发展。
2.违反董事忠实义务的救济方式规定的完善
(1)完善归入权的程序内容。在日本,决议机关视公司的形式而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权利行使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是股东大会确定的人。自归入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日本相似,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由董事、监事行使权利,也可能使股东,关于失效的规定和日本一样。针对我国《公司法》对归入权规定过于简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或日本有关归入权规定,如规定由监事会行使权力、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2)补充解任请求权与停止请求权的规定。首先,为避免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而破坏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信赖关系,同时为避免董事夸大理解只要是违反忠实义务就会遭到罢免而产生董事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惰心理,本文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在股东中影响恶劣的,可请求罢免其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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