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本质

2025-01-15

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本质(精选2篇)

1.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本质 篇一

期货信托理财产品发挥信托公司、银行和期货公司的各自优势

日前厦门国际信托和上海震雷投资公司推出投资商品期货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深圳嘉资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以及招商银行合作推出了投资期货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商品期货套利1号。经过半年的运作,该产品取得了

5.3%的绝对收益率,在银行中同类风险度的理财产品中业绩名列前茅。

据了解,商品期货套利1号理财产品托管行为招商银行,发行部门为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客户主要为招商银行的高端客户,投资顾问为深圳嘉资投资公司,受托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风险顾问为金瑞期货。据记者了解,嘉资投资和金瑞期货有关联关系。

据悉,该理财产品通过期货套利的投资方式,为客户创造稳健的绝对回报为目标,该产品下档风险控制在6%以内,即跌破后该计划则终止,单个套利计划下档止损线控制在8%,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年收益率7%。

业内人士指出,招商银行与金瑞期货、嘉资投资携手合作,在当前股市和债市低迷、投资收益急剧降低的理财市场环境下,推出挂钩国内期货市场的理财产品,不仅为风险偏好偏低的客户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产品创新和银期合作开拓了新的思路。

上述期货类银行理财产品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已经有多家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银行接触,已经推出或者正在尝试推出期货理财产品。在早前股指期货消息的推动下,国民信托于2007年7月推出了名为“国民稳盈宝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资金的运用中规定:信托资金由方得(北京)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按信托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低风险套利,主要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套利,以及在该信托存续期内推出的股指期货的套利;中信建投期货担任期货经纪商。但由于在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股指期货没有推出,所以该产品并未真正投资期货市场。

2.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篇二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不同的贷款行为区分。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中,明确将委托贷款定义为: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资金以信托机构名义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资金必须先存后贷,若资金到期后不能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对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作出规定:委托存贷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此种形式的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在这些规定中,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均得到了明确。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但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所存入信托存款的放贷对象。显然,委托和信托两种贷款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即(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具有财产管理性质,它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则更多地具有类似银行业务的性质,为委托人从事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出借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借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由受托人分别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内容相一致的两份协议。而信托贷款业务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也就是说,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3)确定借款人的方式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则由受托人指定。(4)借款人在两类合同中法律关系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受托人不负风险责任。信托贷款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合意,借款人没有受合同约束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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