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024-09-14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精选11篇)

1.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第四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分别设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挡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工地内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三)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八)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第八条第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拆迁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十条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当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经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搅拌设备应当安装除尘装置或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高层建筑物外墙的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绿化带围档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市场、停车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设置硬质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确保环境的整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整体爆破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止扬尘污染的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共设施的产权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高层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建设、房产、土地、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篇二

1 扬尘的来源以及造成危害的影响因素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目前,扬尘污染仍是造成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对人体健康和城市环境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空气中颗粒物含量高还会对能见度和气候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民的身体健康。所以,控制扬尘是治理太原市环境污染的一项迫切工作。

裸露地尘、物料运输和露天堆场是太原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太原市正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时期,建筑道路施工、房屋拆迁及堆料和运输车辆滴、漏、撒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扬尘不断增多,根据有关部门对太原市多个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工程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拆迁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治措施,拆迁现场扬尘四起,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尘土飞扬。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因素有以下4个方面。

1)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有效的密闭、加蓬等措施,造成运输途中沿路泄漏、散落或尘土飞扬。

2)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未作硬化处理,进出作业车辆轮胎带泥出场上路,造成道路污染、尘土飞扬。

3)建设工程未实行封闭管理,路边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渣,而且未及时清理,未采取任何防止扬尘措施。

4)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空中装卸时抛撒建筑垃圾,造成尘土飞扬。

由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致使太原市空气环境质量下降,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现象严重。从太原市2007年度各监测点可吸入颗粒物监测数据可看出(见第28页表1),太原市2007年度可吸入颗粒物最大值为0.441 mg/m3,最小值为0.015 mg/m3,全年超标个数为798个,超标率28.41%,最高一次日均值超标2.85倍。

2 控制扬尘污染及加强生态保护

太原市的城市建设需要较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控制扬尘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的规定。2008年,太原市将续建、新建、改扩建工程41项,总投资120.31亿元,其中续建16项,总投资45.79亿元,新开工-程25项,总投资74.52亿元。为使太原市中心区的公共绿地分布更加合理、更加完善,还要新建、改建一批公园(包括:太山植物园、漪汾公园、唐槐公园、古城遗址公园、体育公园、南寨公园和五一广场)。如此大的建筑工程量如不采取防治措施,将会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太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绿化用地。一是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是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可按照各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

控制扬尘污染,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首先要加大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消灭城市裸露地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尤其要提高清扫工人的素质,采取道路清洁冲洗,避免二次扬尘,还要加强城市绿化等。在建筑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墙,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建筑施工工地道路要进行临时硬化,车辆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拆迁工地必须随时拆迁、随时洒水、随时清运建筑垃圾。对暂停不能施工的工地必须进行简易绿化或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3 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控制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对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专门制定了不同的扬尘防治措施,从太原市整体情况来看,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1 加强植树造林与实行城市绿化建设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努力提高造林工作质量,巩固造林成果。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面积要分别达到30%和25%,杜绝违法占用绿地。加强城市人行步道和街巷道路硬化覆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减少扬尘量。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道路总用地占比率不低于15%。

3.2 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扬尘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在公路出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进行简易绿化。城市道路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要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地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3.3 加强对煤台、矿场、料堆、灰堆的扬尘管理

所有煤台、矿场、料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方式收集和运输。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煤台、矿场、料堆、灰堆防尘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预以处罚。

总之,太原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降低空气颗粒物浓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从而保障人体健康,确保全年大气环境环保目标实现。扬尘防治不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每个市民的责任,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扬尘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将对提高太原市整体形象,创建国家生态城市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植物栽种与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粉、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与养护、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负责煤炭、砂石、矿石、精矿、废渣、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公共场所与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境内公路(含高速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建设和养护、港口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施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施工、水利 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产、生活行为造成的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和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保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环保部门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扬尘防治措施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区进行建(构)筑物建设和拆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市环保部门提供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提请排污申报,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期间,土建工地、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生活密集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 余设置高度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应设置警示牌。

(二)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储。若工地内堆放,应当采用防尘布苫盖,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三)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

(四)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并按批准时间和路线运输。

(五)施工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洒。

(六)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应当对保洁责任区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保洁责任区范围,一般设在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

(七)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铺设钢板、混凝土、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施工工地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路面,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扫。

(八)工地内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铺设细石等材料、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九)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工程施工中,对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当及时清运。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十一)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

第十条

拆迁施工场所和活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七)、(九)、(十)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建(构)筑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城区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

(二)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

(三)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撒水等防治粉尘措施。若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应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铺设细石等材料、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修缮、装饰等施工场所与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五)、(十一)项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围挡。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工程,应采取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中的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示,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二)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运输砂石、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与通行证,并按批准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四条

城区、开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和环境卫生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城市道路、主要街道、人行天桥、广场等进行清扫保洁。

(二)停车场、车站、港口、体育馆(场)和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其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治扬尘污染。

(三)除雨雪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四)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提高机械化作业面积。

(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六)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

(七)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对矿石、泥土、煤炭、精矿、粉煤灰、废渣、生产原料、建筑材料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存储。

(二)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采取铺装、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对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临时性的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尾矿库、废渣、工业粉尘等)堆场,可构筑围墙、挖坑填埋,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

(六)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市、县、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露天采石场和取土场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废石、废渣、剥离的表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防尘网等措施。

(二)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要做到边开采、边恢复。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三)遇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露天破碎、爆破等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四)矿石破碎作业,应当在装卸、破碎点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植树树穴所出穴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屑、挡板、草皮,或做其他覆盖、围杉处理等。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草、灌木绿化或者铺装。第十八条

裸地的绿化和铺装,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城乡绿化工程,推行植树造林,实现山体绿化、农田林网化、河岸绿化或硬化,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二)对城区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五)对裸露建设用地,实施平整压实并定期喷淋。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六)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区、县环保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环保部门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环保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属于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环保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转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环保部门的转交处理通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环保部门和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环保部门负责督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落实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建(构)筑物建设施工、修缮装饰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运输车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停车场、车站、港口、体育馆(场)和 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露天采石场和取土工程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裸露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其他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4.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篇四

一、重点行业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的工作

工作计划:

1、大中型装修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严禁在室外进行施工,不能造成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将给与暂扣工具,进行处罚;

2、外立面改造工程,首先告知其到自规局进行审批,在审批后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做到施工现场围挡作业,有抑尘措施,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

二、督导、指导线性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的工作

工作计划:对规划区内的线性工程进行排查,严格做到“六个百分百”,基坑开挖、路面破除等施工时应及时洒水以防止扬尘扩散,裸露的土地要进行覆盖,对达不到要求的工地给监管单位下发转办函,督促其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对施工工地下达停工通知书,达到要求后在进行施工。

三、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管控工作

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准运制度,密闭运输和按规定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倾倒等制度;

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限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

出入口及时清扫、冲洗污染路面;

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的渣土车和车辆所属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两家渣土公司的车辆再一次进行排查,定位系统是否正常,覆盖装置是否破损,对尾气排放进行抽检,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监管,绝对不能上路。

四、其他各类面源扬尘管控工作

工作计划:

1、与沿街各商户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小铁艺、喷漆等进行取缔,加大巡查、监管力度。

5.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篇五

本工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与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

1、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孔万龙编制,项目部盖章确认后,由本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和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备案。

3、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4、项目部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

5、项目部指定现场管理员曹小良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扬尘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等。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片片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8、根据有关规定,本施工现场四周的围墙设置高不低于2.5米,用红砖砌筑,用水泥砂浆粉刷后,再用白涂料进行涂刷,并在围墙上张贴环境保护等宣传标语。

9、外脚手架作业面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10、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铺设厚度不小于20cm的钢筋混凝土路面,场地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因施工原因没有硬化的地方用黑网覆盖,使泥土不裸露。

11、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进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露体堆放。

1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设置临时堆场,堆场周围进行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3、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在6m3以上采取密闭清运,施工场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用袋装或密闭清运。

14、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用高压水枪设备冲洗干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

15、施工现场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16、对楼层、脚手架、高层平台、设备及其它物料等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采用洒水并有吸尘措施,禁止使用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严禁在楼层清理垃圾时直接倾倒地面等进行高空抛撒。

17、本工程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对进入装饰阶段后抹灰用砂浆等可以自拌,但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防尘措施。

18、工程完工30日内,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

19、从本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前,本工程涉及扬尘的施工作业等必须按本方案要求做好防范扬尘控制扬尘措施。

6.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制度 篇六

扬 尘 污 染 管 理 制 度

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铜陵市扬尘管理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公司所建设的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为主体,各参建单位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画,黑板报,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3、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持续不懈的加强监督,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必须达标的要求。

4、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工地日常行政管理序列,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检

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心态。由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具体采取下列措施:

(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与社会交通交接口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按照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土上路,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5)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6、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不得产生扬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7、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8、巡查时间及线路安排:

巡查时间: 每日上午9:00至11:00 下午14:00至17:00 巡查线路: 驻地—工程现场—工地现场周边—驻地

巡查人员: 项目参建方负责人

巡查内容: 场内外道路、冲洗设施、裸露土体洒水和覆盖、沉淀池清理

7.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 篇七

为防治打砂喷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理职责:

1、确保合理设置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理在最高管理层指定一名副经理为分管领导,主管全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建设工作。

2、及时研究、解决和检查厂打砂喷漆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3、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程序的有效运行配备资源。

4、定期组织管理工作评价。

二、分管副经理职责:

1、执行公司经理分工规定的职责,为经理负责。

2、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环保系统的各项工作负责。

3、监督检查分厂、部室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和落实情况。

4、组织或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有关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问题隐患的整改。

5、为经理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三、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1、安质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职责,监督实施落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2、生产部作为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作业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在制定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并对作业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无污染防治措施不施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施工。

3、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力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员工环保培训工作,强化员工的环境管理意识。

四、分厂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分厂(施工队)承担的施工作业项目,在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同时要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进行作业前培训。保证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2、制造一分厂预处理车间要制定打砂喷漆防污染作业规程,落实责任人对作业班组进行培训,保证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施工环境达标。

3、办公室后勤负责厂区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垃圾杂物,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五、检查考核

1、生产部和安质部在检查安全生产的同时要对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防治措施进行施工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的分厂或施工队,要 给予经济处罚。

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环境质量的,对责任分厂(施工队)罚款300元。

3、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项目未制定防治污染措施的,对责任分厂(施工队)罚款500元。

8.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调查 篇八

发布时间:2013-05-03 01:17:06来源:未知 作者:匿名

“施工扬尘点多、面广、线长,而且具有易反复、易突发的特点,治理扬尘污染仅靠突击远远不够,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探索扬尘整治的长效之路。”石家庄市环保局局长张炬说出了施工扬尘治理的难点所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从环境管理的阶段来看,当前的扬尘管理可以说是环境污染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混合的阶段。环境改善是目的,污染控制是手段。治理扬尘,就要强化控制,严格执法,严格准入。

柴发合指出,扬尘管理难度大,需要各部门的联动,但是如何联动是个重要问题。虽然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实施联动,但是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要管好扬尘,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

同时,扬尘管理手段落后,虽然多个部门管理扬尘,但是依然不能迅速发现扬尘,不能很好地监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实际上,对于扬尘的监管,完全可以利用交通系统的监控设施。环保部门可以联合交管部门,增加道路监控的扬尘监控功能,利用庞大的社会化监控手段,及时发现扬尘现象,及时处置。

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处罚等措施,但是缴费和罚款都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控制扬尘,改善环境。当前有些地方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或单位缴了罚款之后就不再治理扬尘,或者缴费免责的现象。实际上,可以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市场杠杆来管理扬尘。比如,运输车辆不达标不发放运行许可证等。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扬尘治理的一项调查报告建议,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在资质审核方面,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建设单位应该承担整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实施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与工程款相挂钩等措施。一旦企业违反扬尘管理规定,除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应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记录,重点是将企业是否重视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实行企业和单位市场退出机制,提高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有些地方的扬尘治理在严格准入方面已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今年4月,江苏岩土集团的君泰国际工地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南京市住建部门挂红牌警告。而今年6月,正因为这张“红牌”,这家企业虽然已经在建邺区新城科技园的项目中中标,也被取消资格。今年1~7月间,南京有7家企业被挂红牌,24家企业被挂黄牌,按规定,被挂红牌的工地施工方3个月内不能在南京市场参与其他项目招投标,其项目经理被要求不能到其他单位担任项目经理。

9.公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4 篇九

专项施工方案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翠园南路至万宝路连接线工程

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城市市容市貌的干净整洁,保护每一片蓝天,以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安阳形象和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把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工地文明施工水平,以良好的工地面貌,展现施工企业形象。为贯彻落实安阳蓝天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精神,围好圈、把住口、盖住帽、扫净路,不让车辆将扬尘带到工地以外的地方,特编制本施工方案,使公路道路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章,有序进行。

二、编制依据 1.合同及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

3.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3)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各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5)中华人民共各国扬尘污染环境防治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建设部15号令)(7)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5号令)

4.《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三、施工扬尘控制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扬尘控制领导小组

2、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岗位责任施工扬尘控制岗位责任

项目经理: 认真贯彻执行施工扬尘控制的有关法规、标准,对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实施组织领导职能。

技术负责人: 认真贯彻执行施工扬尘控制的有关法律、标准、制度,组织工长、工人进行施工扬尘控制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

设备负责人 :协助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搞好施工扬尘控制,向工长、工人进行施工扬尘控制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材料负责人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工长、工人安全文明、扬尘控制施工学习,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

施工负责人: 负责工程的分部分项工作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的责任,向生产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随时进行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整改。

安全环保员 :贯彻执行施工参加施工扬尘控制检查的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人进行教育,协助领导进行施工检查和宣传教育,经常到施工扬尘控制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法规、标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

保卫负责人 :搞好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施工扬尘控制工作。

专业队长班组长: 根据法规、标准、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中施工扬尘控制,发现隐患马上解决,有了问题及时向安全员、工长汇报,并参与施工扬尘控制处理。

四、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一)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来源

本项目的施工的扬尘污染,主要是指在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水泥、砂石、灰上、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建设工地工过程中,要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顶装载撒漏建筑垃圾)、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积极开展礼会舆论监督,技动群众参与监管,设立施工扬尘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邀请礼会热心人士担任施工扬尘整治义务监管员,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利举报,对违规制尘的工地项目名称、相关责任单位、处罚情况,各监督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网站、报纸、媒体等向社会曝光公示。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过程。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鉴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二)作业场地、施工便道硬化处理

l、施工现场应平面布置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场、生活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以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2、工程每个区的进出口、场内施工便道和建筑材料堆放地进行硬化处理,浇筑混凝上。安排专人经常清洁、洒水降尘。

3、在施工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工地出入口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并加湿。运输车辆带泥轮胎进行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安排保洁人员2名(佩戴标识)每日时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对路面进行洒水。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路面的湿润。

(四)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和防止车辆泥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施工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堆土位置及车辆出入口线路进行指挥。加强对渣上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跟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行运,严禁偷倒、乱倒。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五)建筑材料扬尘污染的控制

1、砂石设置专用池槽进行堆放,控制进料数量,做到随到随用,不大量囤积。堆放时做到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然后用密目网罩进行覆盖。砂石料如过于干燥,应及时进行洒水。

2、施工用的砖砌块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堆放。进场后及时进行洒水湿润,定时由专人对堆放场地进行清扫。

3、其他易飞扬物、细颗散体材料(如塑料泡沫等),必须进行严密的遮盖或存放在不透风的仓库内,运输车辆要有防止泄漏、飞扬装置,卸料时采取集中码放措,以减少污染。

(六)混凝土、砂浆拌制扬尘污染的控制在混凝上、砂浆搅拌操作间四周进行封闭围挡,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袋装水泥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时进行清扫,保持库内整洁,地面无积灰现象。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严密遮盖措施。装卸以及拌制作业时严格要求工人佩带口罩,做到轻搬轻放。混凝上、砂浆拌制时严格按石子(砂)一水泥一砂顺序进料,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搅拌机储料池前应设置三面挡水,并做好排水沟、沉淀池,定期封沉淀池进行清理。

(七)木工机械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涵洞木工加工棚按施工组织总设计要求的布置,在每个区段内落实责任制,指定作业场所环境保护责任人,负责木工棚的日常管理,保持木工棚的整洁,及时清理木屑、刨花和边角料,必要时进行洒水湿润后再清理,并装袋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定期处置。

(八)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边、生活区域内场地适当位置安装一些水龙头,使洒水皮管、洒水车能就近使用,便于操作。道路安排专人每日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需进行洒水湿润,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路面的湿润。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粉尘经分类袋装后及时地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九)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控制运输材料、垃圾和泥土等的牟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加强防尘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城、泥上的散落,污染道路利周边环境。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应通过二级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公共管网。沉淀池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一般为2~3人清理一次。

(十)砖槽切割加工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线安装施工的切割作业,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石材应优先组织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切割、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场石材切割加工应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以降低或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十一)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的控制

1、结构物内的施工垃城(暴露垃圾)清扫前先洒水湿润,运输可采用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通道运输或采用密封容器、装袋清运,并派专人进行检查、监督。严禁随意在预留洞、阳台、窗口处凌空抛洒。所清扫集中的垃圾,在现场规划场地内堆放,并适量洒水或覆盖密目网,定时清运搬离现场,以减少粉尘污染,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3、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

4、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高度,并采取遮盖措施。

(十二)生活垃圾扬尘污染的控制生活垃圾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清理,按指定地点与建筑垃圾分开堆放,并进行密闭遮挡。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出场。禁止在现场焚烧建筑垃城、废弃木料、塑料品和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十三)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十四)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鉴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十五)其他扬尘控制措施

1、土方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及时清除路面遗洒的泥上,并使路面始终保持较湿润的状态,做到不泥泞,不扬尘。土方施工期间,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数以上时,停止施工作业。

2、禁止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3、清扫路面、脚手架时,采取先洒水后清扫的方法。

4、合理安排土石方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工序。

5、野外工现场主要运输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及时洒水。

6、对于工场地平整作业造成的粉尘排放,要及时洒水。

7、土石方施工现场,经常洒水,保持无风天目测无扬尘。

8、施工过程中,所需水泥库应设防护棚,四周封闭,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水泥袋及时回收扎捆入库。

五、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制度

1、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小组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考核,项目部各人员随时检查。

2、在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小组各人员进行检查后,由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班组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州、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联合检查小组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3、项目部每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每一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月底进行考核。

七、扬尘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扬尘领导小组名单

1、组长:技术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2、副组长:扬尘治理工作的落实。

3、组员:负责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

4、组员:负责扬尘工作人员安排、检查,负责扬尘治理资料收集整理,负责进出车辆的清洗、检查。

八、对施工扬尘投诉的处理

1、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处理项目收到的投诉。

2、本项目部建立施工扬尘投诉台帐,收到投诉后,在台帐中予以记录,并根据投诉意见确定处理措施。

3、项目部处理好相关方的投诉后,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验证。

10.煤炭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篇十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2号)和《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淄生态办〔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生态文明和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构建“区域联防、部门联动、协同控制、综合治理”的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体系,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成立由市煤炭局党组书记、局长董以琦任组长,调研员朱永常、副调研员王红任副组长,市煤炭局经监科及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经监科,具体负责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任务

1.负责做好煤矿生产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2.加大建成区及周边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及“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站点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3.加强对储煤场地的粉尘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场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严禁露天存放。

4.贯彻《煤炭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5.依法搞好煤炭企业在产、运、储、销、用等各个环节的煤炭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6.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经营煤炭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应进行脱硫降灰技术处理。

7.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8.对所有存放煤炭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实施硬化或绿化。进出堆场、货场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四、时间安排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方案,并于5月8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的煤炭扬尘污染摸底、自查工作,市煤炭局将于5月12日开始对各区县煤炭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炭经营、燃煤单位、洗选加工企业、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的煤炭扬尘污染情况和防风抑尘设施进行执法检查,摸清本辖区煤炭储煤场地的位置、面积、土地性质、环保设施、联系人、使用性质,建立信息档案(详见附件1)。

2.对本辖区内的燃煤单位的煤炭质量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存档(详见附件2)。

3.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于5月8日前,将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分管负责人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摸底情况(附件

1、附件2)电子版报市煤炭局。

六、考核通报

市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县煤炭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年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

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区县、单位及时通报,并报市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考核通报和问责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11.扬尘污染防治培训讲义 篇十一

地点:项目会议室 主讲人:周进军

参加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劳务负责人

目前颗粒物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在颗粒污染物中来源于工业烟尘和粉尘的数量在逐年减少,而来源于扬尘的颗粒物在颗粒污染物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却在逐年增加,目前已成为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的首要因素。什么是扬尘?来源哪里?有什么危害?应采取哪些防治措施等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扬尘定义及来源

人们意识中的大气污染往往是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而忽略了城市扬尘。扬尘通常是指从排放源排出沉降之后再次进入大气的颗粒物,使颗粒物再次进入大气的原因一方面是风力或其他自然力的扰动;另一方面是地面或贴地面的人类活动,如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市容清扫等。

据了解,东莞的城市扬尘主要来自工地,当前我市正在大规模进行轻轨和道路等建设,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市扬尘的污染。为此,今年3月到5月,市环保局决定开展全市扬尘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对各类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以及裸露土地扬尘等进行专项整治,以有效遏止扬 尘污染,减少灰霾天气的产生,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专项整治时间表,4月份,市环保局将组织媒体前往各镇街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各镇街的抽查结果将作为2014各镇街环保责任考核中大气环境污染控制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对督促整治不落实、不到位的镇街将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和曝光。

二、扬尘的危害性

据有关研究,扬尘是东莞目前大气的主要污染因子之一,它对灰霾天气的贡献率在25%以上。漂浮在大气中的扬尘对人体危害很大,含有很多有毒成分。人类每天平均要吸入1万升空气,进入肺部的微尘可迅速被吸收,不经过肝脏解毒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分布到全身。扬尘中的重金属等溶解在血液中,会引起血液中毒;未被溶解的污染物,也可能被细胞所吸收,导致细胞结构的破坏,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尤其是肺部癌变。此外,扬尘还会沾污建筑物,使有价值的古代建筑遭受腐蚀。降落在植物叶面的扬尘会阻碍光合作用,抑制其生长。

三、监管职责分工

扬尘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分工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市民遇到扬尘污染,千万别忍着不吭声,可以拨打电话去监督投诉。其中:涉及工业 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部门是市环保局,投诉电话12369;涉及道路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部门是市城委,投诉电话12319;涉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部门是市建设局,投诉电话86689267;涉及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部门是市交通局,投诉电话87819155;涉及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部门是市水务局,投诉电话87882566。

四、扬尘防治措施

我国扬尘污染已相当严重,且尚无好转迹象,大气颗粒物中的扬尘比重将越来越大。因此,加强扬尘治理应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类扬尘的防治措施如下:

(一)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把好围挡作业关。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

2.把好建筑管理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 3 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

3.把好道路施工关。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

4.把好视频监控关。大型施工工地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防治

1.把好车辆准入关。所有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

2.把好运输监管关。坚持“三不准”原则。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 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

3.把好道路保洁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作业管理的重点区域及道路为:一是大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扬尘污染严重区域;二是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积泥污染严重道路;三是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严重道路。

4.把好垃圾清运关。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三)工业扬尘污染防治

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5 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四)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利花园D区北区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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