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加班管理制度

2024-10-26

请假加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

1.请假加班管理制度 篇一

考勤、请假、休假、加班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日工作7.5小时,计45小时。

2.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5月1日~9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3.员工考勤实行微电脑打卡,中层以上干部每天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一般员工每天打卡三次(上午上班、下午上、下班各一次),下午上班打卡必须12:30分以后,不允许上午下班时打下午上班卡,加班另外打卡二次(计算加班时间),员工上下班必须自己打卡,不准代打卡,否则按违反公司制度处理;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不能按时打卡,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并到办公室做临时外出登记,事后执考勤卡到办公室签卡。

4.迟到早退规定:

①.上班迟到岗(打卡)30分钟以内为迟到;

②.下班提前离岗(打卡)30分钟以内为早退。

5.旷工规定

①.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4小时);

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按旷工时间2倍扣发工资);

③.无故不到岗、不请假不到岗、未获准假不到岗、考勤异常在24小时内不主动申请签卡的均视为旷工。(签卡分为出勤异常签卡和因私签卡。出勤异常签卡适用于因公无法按时打卡;因私签卡适用于员工忘记打卡。因私签卡月度内不超过2次,超过两次按旷工处罚。)

6.考勤处罚

在一个月度内迟到一次扣薪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10元,迟到超过三次,每次视为半天旷工。

二、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除因急病或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可让同事、亲属代办之外,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者,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一般员工请假二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中层以 1

上干部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延期给假。

三、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正式员工,凭结婚证可休婚假3天(男满22周岁,女满20

周岁);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正式员工,凭结婚证可休婚假5天(男满25周岁,女满

23周岁);

3.婚假须至少提前一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婚假为带薪假,再婚的婚假无薪。(配偶不在本市的,准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办理)。

四、计划生育假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按“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丧假规定

公司正式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去世,休丧假3天,丧假为带薪假(亲属不在本市的,准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办理)。

六、工伤假规定

员工因公负伤,休假按国家有关政策参照执行,停工医疗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600元/月发放。

七、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规定

1.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半天(限女性);

2.年休假

⑴.本企业工龄1年以上10年以内的员工,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

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

本企业工龄已满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⑵.年休假提前1星期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到办公室备案,可一次休完也可

分段安排,但不得跨;

⑶.年休假为有薪假;

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本企业工龄满1年以上10年以内的员工,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者; ②.本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员工,病、事假累计50天以上者; ③.本企业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病、事假累计70天以上者;

八、加班管理规定

1.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

2. 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加班,计划内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的不算加班,确

因工作需要的,部门负责人应将事由、加班人数,报总经理审批,交办公室备案;

3.所有员工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个人申请加班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部门安排加班的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4.加班申请应在加班前办理,事后补办加班手续一律无效;

5.因工作需要延长下班时间(在2小时以内)算为拖班,员工应服从安排,主

动完成工作,拖班时间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统计,每月将累计时间报办公室,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6.普通工作日加班,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本

人基本工资3倍计发加班工资。

2.请假加班管理制度 篇二

两年前, 小张硕士毕业后, 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一家商业公司谋到一份工作。小张是个勤奋的人, 他对第一份工作格外珍惜。不久, 小张就招揽到一位有合作意愿的客户, 不过, 客户声明先要看到他的企划书再做最后定夺。小张不敢怠慢, 立即着手工作。做好企划书后, 小张准备第二天交给客户。就在快要下班时, 他最后一次审视自己的企划书, 忽然有了更好的创意, 他立即修改并重新打印一份。直到他觉得已很完美, 才收工回家。

由于小张做成了那笔生意, 月末领到了一笔可观的奖金。正当他暗自得意时, 考勤员莉萨小姐送来一张罚款单:本月你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一次, 罚款0.5澳元。小张清楚地记得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八点到八点半, 下班时间是下午五点到五点半, 他坚信自己从没有迟到早退, 要莉萨拿出证据来。莉萨翻开考勤记录, 指着其中一行告诉他:你看, 这天你在下午六点半离开公司, 比规定时间晚了一个小时, 还说没违规?小张回忆起, 那天他正是为了做企划书自愿加了班。同时, 他真正理解了公司的考勤规定的另一层意思:上午八点之前不准到公司, 下午五点半之前必须离开公司, 自愿加班也不行!小张感到很委屈, 同时也觉得这种规定很矫情。

小张的情绪被上司马丁先生觉察到了, 他开导小张:你很能干, 可是要慢慢地理解公司理念。他拍拍小张的肩膀说:“对于我们来说, 工作重要, 生活更重要。我们都担负着社会和家庭责任, 当然我们还要有时间放松自己。公司的规定就是督促我们做好这些事。”

3.从出土档案看西夏官吏请假制度* 篇三

关键词:西夏;官吏;请假制度

Abstract: The system of official asks for leave reflects the system of official management in Xixia. According to 2 copies of unearthed leaving notes in Chinese at Wuwei in Gansu province ,that is the xixia hometown ,and related research materials on asking for leave regulations about the Tiansheng Lvling(《天盛律令》), we know that the formalities is strict ,the program of which is specification , resulting modest on the leave system in Xixia.Its incentive to improve the confidence of the officials and the work efficiency powerfully. This system also has a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later.

Keywords: Xixia;Officials;The system of asking for leave

史籍记载,请假以及休假制度从汉代开始就已经实行了,而且请假的范围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南朝宋鲍照因家中房屋漏雨需修葺和老母有病无人照料而撰有2篇《请假启》。其中一篇《请假启》载:“臣启:臣居家乏治,上漏下湿,暑雨将降,有惧崩压。比欲完葺,私寡功力。板锸陶涂,必须躬役。冒欲请假三十日,伏愿天恩,赐垂矜许。手启复追悚息,谨启。”[1]到了唐代,朝廷不仅制定了《假宁令》来管理官吏的请假等事项,而且出土的请假文书如《唐永徽五年(654)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2]等也证明了唐代请假制度之严厉。作为11世纪~13世纪立国于西北边鄙的西夏,官吏请假是否也借鉴和吸收了中原唐宋的官吏请假制度?其请假的范围有哪些?请假的程序又是怎样?超过请假期限时又是如何处罚的?我们结合西夏故地出土的请假条和《天盛律令》的有关规定,对西夏官吏的请假制度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

1 请假条整理

目前出土并发现的西夏请假条只有2件,均为汉文书写,且为残件。现整理如下:

中藏G21.026-1P汉文 请假条;

中藏G21.026-2P汉文 请假条。[3]

这2件残件汉文请假条出土于甘肃武威,墨写。中藏G21.026-1P请假条残存二行,第一行:今申本卡先差司吏高践苟一名,本人告称或有……第二行:……□遣及诸处驱赶请假,今目下见……

中藏G21.026-2P请假条残存三行,第一行:……患伤寒,行履不能,本卡并死,□□□手力不……第二行:……乐人……惜……第三行:……余吏自行送之……

2 请假条研究

2.1 西夏请假条的相关内容

2.1.1 文书种类推测。从南朝宋鲍照的《请假启》来看,南朝宋时官吏请假以“启”这一上行文书种类履行请假程序,从唐代出土文书《唐永徽五年(654)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替番上事》来看则是以“牒”履行请假程序。由此可看出,各朝代请假所用上行文书种类各不相同。那么,西夏请假是以何文书种类履行请假程序的呢?由于甘肃武威出土的2份《请假条》前后残缺严重,无法知道所用文书种类。但从中藏G21.026-1P中“今申本卡先差司吏”等以及西夏上行文书种类的用途来推测,“申”或“申状”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外,“呈状”或“禀帖”也有可能。

2.1.2 基层机构“卡”之说明。从中藏G21.026-1P和中藏G21.026-1P请假条残片中的内容可知,西夏存在“卡”这样的基层建制。关于此,陈炳应已经有过简单的说明:“乡是农村的一级行政组织。卡是交通要道上收税、检查的机构。张义地处武威与青海省交界的山口,设卡是很自然的事。这两个机构及名称,我国历史上早就有了,西夏有这些机构和名称并不奇怪,但因其他西夏文献和史籍都未提及,此属首次发现,值得重视。”[4]可见,“卡”是西夏在基层交通要道上设置的用于检查过往贸易之“驮队”等而收取税费的机构。

2.1.3 最基层也存在严格的请假制度。从上揭2份西夏《请假条》来看,反映出西夏请假制度的严格和严密,就连最基层的“卡”这一机构中的官吏,有事有病等都要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否则,可能要按律惩处。

2.1.4 官吏请假的范围。从甘肃武威出土的这2份《请假条》来看,中藏G21.026-1P可能是因事而请假,中藏G21.026-2P可能是因“本卡”某人“患伤寒,行履不能”而导致最后死亡,为安葬亡故之人而请假。可见,西夏官吏的请假范围也如中原唐宋一样,有事有病等都允许请假。

2.1.5 官吏请假的程序。由上揭2份《请假条》来看,首先是官吏本人要向上司提出请假申请,“本人告称或……”由于西夏的这2份《请假条》残损严重,不知是向本卡主管官员提出请假的申请,还是向更高一级的官府提出请假申请。因为古代请假也有权限的要求,西夏也应如此,所以,西夏最基层的“卡”是否有权限请假?其次是上司的批示。由于该《请假条》残损严重,所以,无法得知这2份请假条是否得到上司的批准。但这2份汉文请假条实物档案至少印证了西夏法典规定的相关请假制度。

2.1.6 “司吏”这一职官说明。从上揭2份汉文《请假条》可知,西夏的“卡”这一交通要道上也派设有“司吏”这一职官。西夏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司吏的派遣在《天盛律令》中没有明确界定。因为,“司吏”这一职官职位很低,各司署衙门可以根据任务多少来选派,西夏法律只是宏观地进行了界定:“前述诸司都案、案头数除已明定之外,司吏以及诸堡、城、军、寨、转运司、工院、经治司、行宫三司、县末等司都案、案头、司吏者,当以职阶计,限量遣之。”[5]

军事机构中案头、司吏等所派遣的数量,《天盛律令·遣边司局分门》中有具体的规定:“诸边经略使监军司全部一律当遣五十,监军司司吏当遣四十。”并且规定,经略使及监军司派遣案头、司吏的数量必须按规定执行,否则,要治罪:“诸边经略使及监军司等案头、司吏数当依所定派遣,不许使超额。若违律时,随意寻安乐者徒一年,使退减数者徒三个月。”[6]再结合上揭2份汉文《请假条》可知,西夏的确从中央到地方的州、县、堡、寨、卡以及各种粮食仓库等司署衙门中都派设有“司吏”这一低级职官,而且根据司署衙门大小、任务多少配备数量不等的司吏。

2.1.7 “乐人”现象探析。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出现了“乐人”一词。我们推测“乐人”是专门为人唱歌、奏乐的艺人。西夏本来就十分重视歌舞,在中央政府就设有“番汉乐人院”,属末等司。[7]西夏还设有“乐官”“乐人”之职。“武威下西沟岘出土的文书中有‘西路乐府(都)勾官所,‘监乐官,‘乐人等名称,使我们有可能推测,在地方路、府、州一级设有‘乐府都勾管所,任命‘监乐官等职,负责组织、管理‘乐人,收集民间歌词、声律诸事。由此可见,在西夏时期,自上而下都有一套行政机构来组织推动音乐的发展。”[8]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的“乐人”可能是为“患伤寒”而导致死亡的人送葬奏乐的人。关于送葬中奏乐一事,不仅史籍中有记载:“送葬途中要搭设木屋,灵柩过时进行祭奠,柩行鸣一切乐器”,[9]而且西夏故地出土文书中也有记载,黑水城出土俄ИНB.NO.3775汉文《光定七年(1127)祭文》中有“铙钹引路”、[10]甘肃景泰出土西夏文《水陆法会祭文》中有“功名已就,足登官靴,白昼黑夜沉眠于甜蜜的音乐声中,如同神仙似地快乐”[11]等说明在亡人送葬和超度作法会过程中都要用到奏乐。可见,中藏G21.026-2P请假条中的“乐人”就是为患伤寒而亡故的人送葬奏乐的人。

2.1.8 提供了语言研究的素材。甘肃武威出土的西夏请假条中出现了同音代替的用字现象。如,中藏G21.026-2P请假条残片中“……患伤寒,行履不能,本卡并死……”这里的“并”可能是“病”的替字。如果真是如此的话,这给西夏汉文文书档案用字研究提供了实物依据。

2.2 西夏请假的法律规定。西夏请假休假有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天盛律令》卷10《失职宽限变告门》等相关条款中。

2.2.1 西夏有常规休假制度。西夏对官吏有必需的、常规的休假制度。官吏三年期满经考核并无住滞需要续转到另一个司署衙门时,官吏有固定的续转休假期限。但《天盛律令》并未具体规定官吏续转时需休息多长时间,只规定了续转休假期满时在规定的时间赴任,超期赴任则要受到各种处罚。[12]只有丧假是比较明确和固定的,而且以服丧时间的长短将亲属分为五等:服三年、一年、九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丧。[13]由上可知,西夏的确如中原王朝一样都有常规的休假制度。

2.2.2 请假的权限规定。西夏法律允许各级官吏有事有病等请假,而且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根据请假时日多少依次向上级司署衙门请假。

首先是京师内所属诸司官吏的请假权限问题。京师所属诸司官吏请假若超出直接上司的权限者,还要向更高一级上司奏报,直到请假成功。其程序是:“京师所属诸司大人、承旨宽限期次第者,一日起至十日于閤门司,十日以上则一律于中书等分别奏报,当以为宽限期。诸司都案二十日期间当报属司、及期□上当报中书,与中书、枢密都案□□大人酌计限期。其余案头、司吏、□所使等当报于本司中大人,应酌计给予宽限。”[14]

其次是边中诸司中各官吏的请假权限及程序。“边中正副统、刺史、监军、习判及任其余大小职位等完限期时,至二十日以内者,所属经略应酌计宽限期。有二十日以上宽限期者,则当有谕文,当以文武次第奏报中书、枢密所职管处定宽限期。”此外,官吏本人有病或亲属有病等时可再续假,但有具体的规定:“前述边中任职位人宽限期分别依前以外,其中或自身染疾病而不堪赴任上,或父母、叔姨、兄弟、妻子、子孙等病重而死生不明及已死等,则□五日期间者,于自身相共职处为宽限期。若无相共职,则当遣子告主职经略使,以十五、二十日为宽限期,当携状而限之。”[15]

最后是宗教界官吏的请假权限和程序。“国师、法师、禅师、功德司大人、副判、承旨,道士功德司大人、承旨等司中有职管事限度者一日起至十日,寺检校、僧监、众主二十日期间当报所属功德司,使定宽限度,二十日以上则当告变。国师、法师、禅师等司内不管者,径直当报中书,依所报次第限之。”[16]

综上,西夏官吏必须严格按照《天盛律令》的规定而执行,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只有特殊情况可以越级请假。西夏官吏只有得到上司核批的允许宽限时日的请假条之后,才能按照核批的固定时日休假或办理私人事项。

2.2.3 西夏官吏超过请假期限的处罚规定。西夏允许官吏有事有病请假,但若超出请假时限还不赴任上时,则要按照《天盛律令》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先是对诸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案头等超期处罚的规定:“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案头等不赴任上及超出宽限期,又得职位官敕谕文已发而不赴任等,一律超一二日罚五斤铁,三四日十斤铁,五日十三杖,六日起至十日徒三个月,十一日起至十五日徒六个月,十六日起至二十日徒一年,二十日以上至二十五日徒二年,二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徒三年,一个月以上一律当革职,官□□马勿失。”[17]由上可知,超期四日以内者,对上述官吏处以罚铁,这是从物质上给予处罚。若超期五日以上乃至一个月者,给予上述官吏十三杖、徒三个月直至革职的处罚。看来,对案头以上的官吏的处罚是十分严重的,以此来督促官吏及时赴任,不致影响司署衙门的工作。

其次是对各职司中的低级官吏司吏的处罚。西夏法律规定司吏在宽限期内不赴任上时,则要因旷工时日多少受到惩处。“司吏不赴司职时,一日起至五日笞十五,六日起至十日十杖,十一日起至十五日十三杖,十六日起至二十五日徒三个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个月徒六个月,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徒一年,三个月以上至十个月徒二年,十个月以上一律徒三年。”[18]由上可知,西夏对司吏的超期只从精神上给予处罚,而且并不是特别的严厉。当然,司吏与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和案头官相比,职低位轻,影响较轻,损失较小,所以,其处罚自然要比诸大人等要轻微,这也符合了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2.2.4 西夏官吏欺瞒请假的处罚规定。西夏允许官吏有事有病或其他重大事项时请假,但绝对禁止欺瞒请假。若发现欺瞒请假现象时要严厉处罚,“诸人自己故意于亲父母、庶母实有时谓其已死而索假期时,与当面出恶语争吵同等判断”。[19]

综上所述,西夏故地甘肃武威出土的2份汉文残片请假条即中藏G21.026-1P~2P不仅印证了西夏法律关于官吏有事有病等请假的规定以及超期不赴任上的处罚,而且还为研究西夏的基层职官建制、职官制度、乐人现象和汉文文书用字现象提供了实物证据,同时在一定程序上对后世的请休假制度和政府官员的管理有借鉴作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夏档案及档案工作”(批准号:12XTQ01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宋文(卷4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558.

[2]徐秀玲.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唐代官吏请假制度[J].兰台世界,2011(1月下):57.

[3]史金波,陈育宁.中国藏西夏文献(第16册)[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敦煌文艺出版社,20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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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2][14][15][16][17][18]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律令(卷10)[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1~379.

[9]冯承均.马可波罗行纪[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117.

[10]史金波,等.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303.

[11]孙寿岭.西夏文水陆法会祭祀文考析[C]//杜建录主编.西夏学.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第1辑):87~90.

[13]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律令(卷2)[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4~138.

[19]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律令(卷20)[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11.

4.加班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依据《劳动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计时员工。

3.职责

人事行政部会同各部门经理负责公司员工的加班管理、监督和检查。

4.管理规范

4.1 加班及调休

4.1.1员工应尽量避免加班,如有必要加班,经理级以下人员必须在事前获得部门经理的批准,经理及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或总监批准。

4.1.2加班小时最低计算单位为0.5小时。不足0.5小时的部分不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

4.1.3午餐1小时及晚餐时间0.5小时不计入加班时间。

4.1.4加班费的小时计算基数为: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1.75/8。

4.1.5标准工时制平时工作日延时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由公司支付加班费。

4.1.6综合工时制人员在季度结算周期内超过规定时间的和法定节日加班,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4.1.7不定时工时制人员(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支付加班费,平时和双休日在确保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的情况下,时间可自主安排,同时报直接领导批准,不计算加班也不计算病、事假。

4.1.8调休程序与4.1.1加班程序相同。

4.2 加班的申请程序

4.2.1所有员工必须自觉打考勤卡,考勤记录将作为人事行政部核算加班/调休的依据之一。

4.2.2员工每次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加班。

4.2.3填写“加班申请表”的员工,经批准的“加班申请表”于加班后的第二天交至人事行政部。

5.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5.2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

5.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篇五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模板

1.企业如需完成生产任务或处理紧急事故,员工须在规定之外的时间工作时,视为加班。员工加班按以下规定办理。

2.员工加班管理

(1)一般员工加班

①生产部人员加班的,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工时确定加班人数和加班工时数,各车间负责人安排加班人员,并填写加班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档。

②管理人员如需加班的,须有部门经理报行政主管批准,同意后,填写加班单。

③加班人员的加班费,由财务部门每月核准后,随工资一起发放。

(2)科长级主管加班

①主管人员加班最迟应到22:00点,实行打卡制。

②夜间加班、遇紧急且重要工作或紧急事故处理时,主管人员必须到场,亲自督导。

3.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①主管人员对员工加班情况应予以核查,如有未达到预期效果者,加班费不予发放。

②次日,主管人员应根据生产标准计算员工加班工作是否与相符,不符者,按其实际加班时间核算工时和加班工资,并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2)科长级主管

主管人员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者,致使工作延误或发生异常情况者,扣除本月奖金;同样情形发生两次及以上者,予以免职。

3.加班工时核算

(1)一般员工/

3①凡需三班倒工作者,应由部门主管以劳逸结合为原则,每周予以调换一次。②对于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应在用餐时间派1~2人看守,并应在现场就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其就餐时间可按连续加班计算。

③其他员工每天加班工时按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应扣除每天就餐半小时时间。

4.加班工资核算

(1)一般员工

①平时加班,每小时发给每小时工资34%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每小时工资╳34%╳加班小时数。

②周末和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发给每小时工资1.5倍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每小时工资╳1.5╳加班小时数。

(2)科长级主管

主管人员因发予职务工资,故不再发加班工资。车费和误餐费报销。

5.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1)公差外出已支取差旅费的;

(2)业务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从事销售工作的,均不支付加班费;

(3)门卫、夜间执勤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司机等工作情况特殊的人员。

6.加班应注意事项

(1)员工分配加班时间连续不得超过8小时;

(2)加班人员超过5人者,应派专门人员督导;

(3)不得指派临时工、试用期人员单独加班;

(4)应尽量避免法定假日安排人员加班。

7.加班请假

(1)安排加班时,员工不得故意推诿,逃避加班;/ 3

(2)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班,应提前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否则按加班时间倒扣加班费。

(3)加班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向部门主管请假,说明原因,否则,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8.其他方面

(1)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的,上班时间和午休时间与正常上班一致。

(2)加班期间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给加班人员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6.那些加班加点的日子 篇六

记得刚刚开园的第二年, 幼儿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四幼迎接甲级评审工作。新建的园区, 硬件设施都已经基本到位, 人员配备趋于完善, 但是还有许多的事情需要去准备。新岗位上的我又赶上这样的大事件, 的的确确是个挑战。幼儿园的环境既要美观又要具有教育意义, 需要我们精心的设计。我跟教师们讨论过很多次, 一次次的讨论, 一次次的调整, 直到把幼儿园环境布置得温馨、优雅、怡人。这个园区开设了三个班, 共六名老师, 除了每天三个教师进班, 有些时候还会有个别教师外出, 去参加园级或区级的各种培训等。这就产生了第二个问题:人员短缺。两个楼层的环境完全由六七个人来完成是非常困难的。后来, 园长把其他园区的空班教师派到这边帮忙, 这样我们不负众望地如期完成了任务。

回想起评甲的那段时间, 四幼的教师们真的是感受颇多的。每天大家可谓是披星戴月, 公共环境布置好, 再创设班级环境, 与此同时, 还有许多案头工作, 几乎没有空闲的时间, 每天都要很迟回家。我也同样每天没有坐下的时间, 吃饭就是休息。我一直在教师们中间一同作战, 一同讨论, 一同创设环境。评甲后, 有一天回到家, 我的父母跟我说:“你这么早回来, 我们还有些不习惯呢! ”我可爱的女儿说:“妈妈, 我好长时间都没有见过你啦! ”我想想:是的, 每天我上班的时候, 她还没醒, 我回来的时候, 她已经睡下了。

7.加班、晚班、管理制度 篇七

1、生产因生产任务繁忙须安排加班的,由部门车间主管填写好加班人员,加班时间从几点到几点等内容的《加班条》,由厂长审核签字确认。

2、车间主管填写好的《加班条》须在下午下班时将加班条交到门卫室,有白晚班安排的也须在下午下班时将《晚班安排单》交到门卫室,不按时上交门卫室的,发现一次对车间主管或带班长罚款10元。

3、安排加班的未经主管同意,擅自不加班的作旷工半天处理。

4、安排加班的人员,因病或其它及事情,需向车间主管说明原因,得到主管同意并填写好请假条、下班离厂之前交到厂部办公室文员处,加班请假的请假条;留在厂部办公室,纳入厂部相应绩效考核。

5、车间分白晚班轮班时,轮当班主管或带班长,须做好白晚班书面交接记录,并签字。没有书面交接记录或丢失交接记录本的,每次罚款过失当班管理人员20元。

6、轮值当班管理人员合理安排车间生产任务,有计划、有条理的完成生产部下达的计划任务。

7、晚班工作期间允许(夜宵或休息)半小时,但须由当班管理人员填写好车间人员夜宵或休息的时间记录,月底或次月初将晚班休息半小时的记录上交厂部办公室,当班管理人员监管不 力,一但发现没有记录的,一次罚款5元。

8、晚班工作期间夜宵或休息时间到时须及时回岗工作,超过10分钟以上的罚款5元。

9、晚班工作时间做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电脑游戏、上网、听MP3、玩手机、接听私人电话等,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元,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或辞退处理。

8.员工加班管理制度(草拟) 篇八

为了提高公司生产力,使公司发展更快捷。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作本加班制度。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劳动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因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加班指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无总经理依实际情况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加班审批

第六条 加班情形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总经理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2、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3、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五天时经总经理要求工作第六、七天的;

4、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总经理要求加班的。

(二)总经理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存档,或因紧急特殊情况可临时电话安排加班事宜。

(三)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紧急特殊情况总经理可酌情安排。

(四)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加班审批

(一)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总经理确认。

(二)总经理确认单应明确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

(三)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四)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及补休。

第八条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向总经理申请调休,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第三章 加班纪律

第九条 员工加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条 员工不得以加班名义在公司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二条 员工在加班过程中需要请假的,请假制度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本加班制度经全体员工征求意见起草后并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基本劳动制度,本制度生效后替代在前的任何与加班有关的制度、细则或规定。

9.面对加班工资纠纷你该怎样应对 篇九

不支付加班费的约定无效

揖案例铱

2009年元月3日袁杨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袁公司明确提出袁其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袁即每周工作6天袁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遥杨虹考虑工作难找袁且公司制定的叶职工劳动规则曳中也有同样内容袁加之该职位很适合自己袁待遇也不错袁只好无奈接受遥2010年元月4日袁劳动合同到期后袁杨红觉得按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5天计算袁自己一年里共为公司多工作了48天袁心中很不是滋味袁遂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袁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遥法院经审理袁判决支持了杨虹的请求遥

揖点评铱

上述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 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 每周40小时, 并明确企业最迟应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情形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属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杨虹当时虽已同意, 但系处于被动地位而接受。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此类情形, 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加班证据应妥善保存

揖案例铱

2009年元月1日袁张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遥其中约定张萌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袁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日的8时30分至17时30分袁中午12时至14时休息袁月工资为1500元遥期间袁张萌曾根据公司要求及自己认为工作需要袁于中午及周六尧周日多次加班遥2010年元月袁合同到期后袁张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袁但公司以张萌并未加班为由拒绝遥法院审理认为袁张萌虽有加班的可能袁但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加班的事实及加班的具体时间袁遂判决驳回了张萌的诉讼请求遥

揖点评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萌主张加班费, 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劳动者应当怎样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呢?关键在于平时必须妥善做好并保存加班证据。一方面, 对确已加班的, 应及时要求有关人员做好记录;另一方面, 应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进行备份;再一方面, 应完整保存或复印用人单位分配任务的书面记录。没有书面记录的, 可由分配人或在场人、知情人证明;最后, 劳动者也可以自己记录加班时间, 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只要有工友证明, 其证据效力将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没有职工签字的考勤记录。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

揖案例铱

2008年2月1日袁李康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袁约定李康从事门卫工作袁每天工作时间为4小时袁月工资为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袁即900元遥2009年6-10月间袁因另一门卫患病需住院治疗袁其所耽误的时间袁有一部分为李康加班补上袁前后共计43天遥当时袁李康担心会被解雇袁而一直未向公司提过支付加班费一事遥合同到期后袁公司面对李康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袁却以双方已经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由拒绝遥双方因而引发诉讼遥

揖点评铱

法院审理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公司应当向李康支付加班费。的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诉求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超过这一时间, 则不受法律保护。

野值班冶不同于野加班冶

揖案例铱

2009年9月1日袁江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遥约定由江菲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遥期间适逢2009年国庆长假及2010年元旦袁江菲被安排了6天值班遥2010年2月1日袁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袁江菲以那6天所从事的是其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为由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遥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袁且其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遥而江菲又认为公司所发值班津贴比正常日工资还低五元袁更何况公司应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遥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遥但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江菲的诉讼请求遥

揖点评铱

10.车间安排加班管理制度 篇十

致车间全体员工:

为规范工厂车间人员加班、调休管理规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厂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从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本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工厂车间全体员工。

1、原则上工厂不提倡员工加班,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

2、确有生产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由车间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长批准,向行政办报备方可。

3、工厂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进行执行。

4、工厂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工厂根据生产情况安排集体调休(如生产淡季集体休假、延长春节放假天数、安排员工集体活动等方式进行)。

5、工厂安排集体生产,劳动者若确有事不能参加生产的,应按照请假管理制度进行请假。未请假无故缺席及休假完毕未到岗的,均视为旷工,按照工厂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1.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 篇十一

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做好劳逸结合对于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我国劳动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1995]第174号令规定,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和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结合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以及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加点或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时,应给加班加点职工安排换休时间。

2凡是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或者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换休的,必须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关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3夜间安排职工加班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备,确保安全施工。

4夜间加班超过12点以后的,第二天应安排职工至少休息半天,确保职工有旺盛的精力投入到施工生产中去,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安全事故。

5、生产指挥人员要熟悉国家有关安全和职工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一建筑公司

驻马店分公司桂月园项目经理部

12.请假加班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加班文化泛滥的成因

(一) 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的市场无序竞争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旧的社会规范快速失去作用, 新的社会规范又还没来得及建立起来, 尚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 企业最拿手的就是让员工加班。而许多企业都注重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占有份额, 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关心不够。因此, 他们鼓励员工加班, 并把加班当作企业文化, 用以体现员工的奉献精神。

(二) 法制法规不够健全, 执法力度欠缺

休息和休假权本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并进一步规定了加班的限制, 包括职工加班需要得到工会的同意, 且不能成为经常的事情。加班还须是临时工作急需, 并要付给加班职工加班费。但现实是《劳动法》中对于限制超时加班尚没有明细可操作性条文和细则。实际执法中, 受GDP冲动的驱使, 许多地方政府对企业违法加班的惩戒也常是不了了之。

(三) 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 管理水平低下, 工作效率低

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缺乏管理效率, 员工的工作效率自然低下, 因此企业要完成目标任务, 只有靠剥削员工的剩余时间来实现。工作量分配不均, 重复劳动, 过高估计自己的生产能力, 无一不会造成多余的劳动, 导致没日没夜的加班。

(四) 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要勤奋, 强调为集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或许是国人长期以来处于穷怕了的饥渴状态中,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 “向工作要效率、要产出”成为流行的一句话。以鼓吹高度投入和无偿付出的企业文化成为业界奉行的圭臬。

二、加班文化的法律与道德边界

(一) 加班文化的法律边界

在法治社会中, 任何企业在制订加班制度时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它是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内容, 因此它具有强制性。未经与员工或工会协商一致, 企业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累计也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只有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延长工作时间才不受上述时间和条件限制: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 必须进行抢修的、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 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 需要进行抢救的以及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 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 和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除此之外, 不得随意安排职工加班。

(二) 加班文化的文化道德边界

党的十八大指出, 要多谋民生之利, 多解民生之忧, 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企业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既是违法的, 也是不道德的。

加班文化看似实现了投入产出比的最优效果, 其实陷入了将人过度物化的管理误区。人在长期压力当中会不自觉地产生厌倦、疲惫甚至抗拒心理, 无论企业给不给加班费, 这种心理与生理的自然反应都是无法消除的, 其结果必然是人均工作效率的边际效应趋于零。随着工作对人们业余生活时间的蚕食, 由此带来的越来越多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暴露出来。我们应当认识到, 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而工作的目的, 也是为了让人们享受更好的休闲和娱乐。偏离了朴素人性的“加班文化”, 这是一种本末倒置。

三、塑造合理的加班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没有法律和道德边界的加班文化必须得到有力的遏制。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当今的社会经济形势, 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际操作层面应不断完善《劳动法》, 细化法文条规, 删除或更改已经不合乎当今时代的条规, 调整与新法相矛盾的地方, 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与打击力度, 树立《劳动法》的权威。增强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 把劳动监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管理, 认真落实执法责任,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 并大胆尝试新的执法手段, 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铁面无私,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要增强劳动监察的力度, 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公布投诉电话, 接受网络投诉, 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政府要当好仲裁者和维护者

1.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社会氛围,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性局面。在这方面, 韩国政府已经走在前面。据韩联社1月7日消息, 韩国政府7日在青瓦台举行的国务会议上公布了《关于改善韩国人职场文化的工作计划》, 并决定对此进行积极宣传。该计划旨在摒弃以“加班为荣”的职场文化, 提高劳动效率,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2]。

2. 政府应更多关注一些非正规就业群体和中小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态势, 创造更多生产性就业机会, 以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 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 尤其要协调处理好政府地方税收与维护民众权益、企业效益增长与企业内部守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 以及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3.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对于过度加班, 政府应引导社会舆论至少不褒扬赞赏。社会舆论应该把握一个加班的度, 对于肆意占用员工剩余时间,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雇主, 社会舆论应该予以谴责, 并提倡透明的、公平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 切实发挥好工会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

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 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并采取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方式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积极地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支持诉讼。对于企业压制劳动者加班的行为, 工会应主动和资方协商, 了解实际情况, 对于不合法的要求, 工会应代表职工予以抵制, 必要时去的上级工会以及政府部门和舆论的支持。

(四) 是企业要转变理念, 提高管理效率

1.“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要求企业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同时, 还应负有道义层面的责任, 将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个人发展视为企业责任和企业价值实现的宝贵财富。要将人才、人力资本视为企业的第一财富, 协调企业活动中的多元利益关系,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和荣誉, 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现劳资关系合作共赢。

2. 深化企业用工体制改革, 提高管理效率。首先,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 建立或改善管理模型, 制定管理制度, 尽量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其次,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实现管理职能的自动化, 实现企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 快速、便捷地进行沟通交流。

(五) 员工应学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员工平时应认真学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认真, 对于劳动时间和劳动任务方面的条款尤其要认真与资方核对;在工作中,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讲求工作中的效率, 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对于资方不合理有害自身健康的要求应敢于拒绝;当资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 不能忍气吞声, 应敢于到政府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和法院投诉。只有职工的维权意识提高了, 敢于用实际行动来维权, 不仅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能抑制企业的违法企图。

摘要:在大力强调以人为本的新时代, 有必要反思我们的加班文化。中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 依靠拼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谋求发展的时代正在过去。当前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必须用治精神和文化道德理念来遏制加班文化的泛滥, 构筑良好的劳资关系, 让广大劳动者真正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关键词:加班文化,法治,文化道德,边界

参考文献

[1]赵永升, 纪双城, 莽九晨, 陆好, 郭西山, 丁雨晴.加班文化令全球很无奈[N].环球时报, 2012-05-11.

13.加班制度 篇十三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四、加班范围及规定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结算加班工资标准:3.5-4小时按半天计算,7-8小时按一天计算。

五、加班申请、审批、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复。

2.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六、加班分配

1.如公司计件员工需要加晚班,如有品质部或技术部任一部门同时需要加班,仓库和生产部就无需再派人值班,由技术部或品质部代值班。

2.技术部、品质部如无加班,生产部或仓库安排其中一人轮流值班。

八、员工的加班计酬标准

1.计时员工加班费标准:120元/天、60元/0.5天。

2.加晚班的晚餐补贴5元

3.如当天加班超出时间一小时以上的,并当月累计3.5-4小时的按半天计时。累计达7-8小时的按一天计时。

4.加班费在当月员工工资一同支付。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4.仓库加班管理制度 篇十四

一.目的:

为了保证在日常工作中提高效率,也为了保证部门员工的身心健康,本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细则:

1.员工须在正常作息时间里合理安排好自己的日常工作,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单位工效,不得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本部门正常作息时间为早上9:00至下午17:30分。各组组长在早上上班以后应明确好该组当天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并在当天时间里完成。

3.员工在17:30分左右,可结束当天的工作,并做好相应工作区域内的整理、清洁工作。

4.如因工作需要,各小组在正常工作时间里无法完成部门总体工作任务,各组组长需要安排人员进行加班,并向部门经理进行汇报,部门经理将安排相应的人员从事加班工作,以保证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

5.如因正常发货所产生的加班,由配货组长指定相应人选,从事加班工作,以保证货品能及时配发。由配货组长填写《加班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批,由部门经理负责上报。《加班申请单》内须写明当天加班所产生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6.如因撤柜、开柜、或物流、快递发货等产生的加班,须在加班次日将加班情况上报部门内部,由仓库主管进行记录,物流经理进行审批。所产生的加班费用在部门月度奖金里体现,现规定每小时按 元计算。

7.因部门工作的特殊性,加班时间按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不满一小时,不予计算。

8.本部门鼓励员工以目标及成果为导向的创作性、计划性地进行工作,不鼓励员工从事无意义的、事倍功半地去从事一些无效劳动;欣赏员工具有不计较的、积极的工作心态。

三.生效与解释: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部门主管负责解释。

2011-03-29

15.请假加班管理制度 篇十五

不支付加班费的约定无效

【案例】2009年元月3日, 杨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 公司明确提出, 其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 即每周工作6天, 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杨虹考虑工作难找, 且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则》中也有同样内容, 加之该职位很适合自己, 待遇也不错, 只好无奈接受。2010年元月4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 杨红觉得按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5天计算, 自己一年里共为公司多工作了48天, 心中很不是滋味, 遂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 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法院经审理, 判决支持了杨虹的请求。

【点评】上述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 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 每周40小时, 并明确企业最迟应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情形明显属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杨虹虽同意, 但系处于被动地位而接受。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此类情形,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

加班证据应妥善保存

【案例】2009年元月1日, 张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萌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日的8时30分至17时30分, 中午12时至14时休息, 月工资为1500元。期间, 张萌曾根据公司要求及自己认为工作需要, 于中午及周六、周日多次加班。2010年元月, 合同到期后, 张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但公司以张萌并未加班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 张萌虽有加班的可能, 但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加班的事实及加班的具体时间, 遂判决驳回了张萌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萌主张加班费, 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劳动者应当怎样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呢?关键在于平时必须妥善做好并保存加班证据。一方面, 对确已加班的, 应及时要求有关人员做好记录;另一方面, 应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进行备份;再一方面, 应完整保存或复印用人单位分配任务的书面记录。没有书面记录的, 可由分配人或在场人、知情人证明;最后, 劳动者也可以自己记录加班时间, 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只要有工友证明, 其证据效力将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没有职工签字的考勤记录。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案例】2008年2月1日, 李康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 约定李康从事门卫工作, 每天工作时间为4小时, 月工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即900元。2009年6~10月间, 因另一门卫患病需住院治疗, 其所耽误的时间, 有一部分为李康加班补上, 前后共计43天。当时, 李康担心会被解雇, 而一直未向公司提过支付加班费一事。合同到期后, 公司面对李康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却以双方已经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由拒绝。双方因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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