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2024-12-10

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

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

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2.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一、当前干部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轻视干部档案工作, 产生档案无关工作大局, 做不做好都可以等错误倾向。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 原有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受到冲击, 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不能集中精力开展档案工作。另外, 受习惯定式的影响, 有些单位的领导和部分同志认为档案工作不如其他工作重要, 在工作中, 他们重中心工作, 轻档案工作, 在运用上尤其是在选拔干部时, 凭自己的个人印象、主观意志, 不调阅档案, 从而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分析不够客观全面, 不能很好地发挥干部档案在识人用人上的作用。在管理上, 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 档案所需经费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导致了档案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局面, 难以高质量地为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2、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严重影响干部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核心就是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可靠性, 只有真实可靠的档案信息, 才能为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当前, 有些人认为干部档案无关大局, 改改动动也无关紧要, 所以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现涂改、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党龄越填越长、学历越填填高, 假学历、假奖励多处可见。从近年来查处的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违法案件中也不难发现, 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组织人事部门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不惜铤而走险, 肆意涂改、增减档案材料, 制作假档案当上了领导干部。这些严重影响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真实性, 如不加以严惩, 后果不堪设想。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规范, 与干部工作整体严肃性相差甚远。

有些人认为, 干部档案工作只是组织人事干部的事, 事不关已, 高高挂起。在收集材料时, 部分同志不积极配合, 认为档案不齐全完全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目前, 一些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第一, 档案用纸不规范, 各种纸张大小不一, 造成档案整体装订困难, 容易破损。在形成材料时, 还用圆珠笔填写, 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第二, 每年新形成的档案材料收集入档不及时, 长时间搁置使工作量增加, 档案材料易混淆、遗失。有的档案管理人员不熟悉有关查借阅制度, 查借阅档案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极个别同志甚至提出查阅本人的档案。第三, 档案中很多材料缺漏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使档案材料不完整。第四, 档案中“三龄一历”不真实, 一本档案中出现多个不同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 严重影响档案应用效力。这些不规范, 直接影响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发展, 使之不断滞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

4、干部档案信息利用率低, 不能发挥档案应有作用。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效是衡量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只有加强信息综合分析, 提供专题信息、咨询意见、政策建议, 才能更好的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作用。但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传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 传统的干部档案工作其服务方式已无法解决需求信息面大、提供数据快捷、准确、系统等诸多方面的矛盾。现今绝大多数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的最基本方法就是查阅原始的档案材料, 翻阅纸质文本, 干部档案信息还处于单一的纸质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服务也处于一种被动的、落后的等客上门服务状态, 有的单位甚至还没有专用的档案室、阅档室, 更谈不上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电子档案, 充分实现电子数据检索。这样就使干部档案信息不能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也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于干部工作的作用。

5、干部档案管理制度不规范, 失之于宽现象严重。

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 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但由于在新的发展时期, 人员流动日益加速, 人员的隶属关系不断变化等原因, 干部档案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首先, 个别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本身有待进一步完善。档案的查借阅、转递、收集归档等规章制度不健全, 没有建立规范的干部档案管理台帐。其次, 人档脱节。在人员流动中, 少数职能单位档案意识淡漠, 造成人档分离, 弃档、“死”档和无档现象时有发生。再次, 执行制度的硬度要进一步增强。不少单位往往不能在每个环节上完全执行有关制度。比如在提供查借阅时, 不能很好地进行监督, 仍然存在极少数私自涂改的问题, 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四,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缺乏有力、有效的处理办法。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弱化了干部档案管理, 使档案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更有个别人无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轻视干部档案管理作用。

二、创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更好服务于干部事业发展。

虽说当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但是越是在这种不利于干部档案管理的大环境下, 我们档案从业人员更应该本着对党的干部事业负责、严肃干部档案管理的态度, 做好本职工作, 以促进干部档案管理事业上新台阶。

1、增强全社会的干部档案意识, 把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保密性很强, 是一项很不引人注目的、默默无闻的工作, “局外人”常常看不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项工作有所忽视。但是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确实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干部档案是个人历史的真实反映, 是各级领导干部提拔人才的依据之一, 直接服务于干部人事工作。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对干部档案的认识, 把干部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切实解决好干部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 合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领导同志要在有关重要会议上多强调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提出明确的要求, 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 增强领导的档案意识, 在多方面给予支持, 积极创造便利的条件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为档案工作排忧解难, 充分调动档案人员热爱档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 加大宣传力度。从事干部档案工作的业务人员也要经常向领导汇报情况, 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以确保干部档案工作的协调发展。

下面结合我多年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

这些特点突出表现是:

2、加大干部档案信息化进程,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也是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数据库系统, 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动态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改进工作方式, 优化工作流程, 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要保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高质量, 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管理方法, 必须实现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鉴别的规范化, 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 从手续是否完备、表述是否准确和精炼、观点是否明确等方面, 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 做到入档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日后随意更改。要进一步利用好现有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程序, 建立起内容详实、准确可靠的人员信息库。要建立干部信息适时更新制度, 使干部信息及时得到维护, 随时为领导提供最新最实的信息, 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严格干部档案管理人员配备, 并加强日常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档案管理者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保密性很强的工作, 在人员配备上应防止流动过快和过慢现象, 挑选一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现代科技知识和广泛的社会知识、有较强捕捉信息能力、年龄相对较轻的同志, 为干部档案工作增添新鲜血液和活力。如选配档案管理人员时, 要注重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 年纪轻、学历高、擅长计算机操作, 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党员干部从事档案工作。同时要注重日常学习和培训, 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素质。基层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一年要至少培训一次, 可以分期分批学习, 也可以集中邀请档案管理专家学者学习, 围绕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并通过“技术比武”等活动形势, 以达到取长补短, 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积极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在职自学, 并加强自学情况检查和督促, 从业务能力方面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

3.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用

长期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控工作,但是由于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标准不完善等原因,使得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工程项目本身的发展。但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及实施要求必须建立更加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才能够实现监督管理目标。而在信息化发展迅速的今天,当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来,建立新的、更加符合工程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更好的完成质量监督工作,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的发展方向。

一、信息化管理系统作用

1.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准确有效的掌握工程的参建单位及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对阶段验收、工程进度以及相关的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分析。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具体的监督情况,做出较为合理的监督调整,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可以较好的缓解工作人员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责任主体如监理等也可以运用网络便轻松的实现监督注册等,高效的完成了相关的监督注册工作,在进行监督资料整理及归档时,由于是信息化管理,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只要通过一定的查询系统可以详细的了解各种工程信息,这相比于传统的人工统计及记录的方式具有更高的时效性,且工作准确性高,速度快。

2.降低监督执法风险

使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还可以有效的降低监督执法风险,运用该系统能够实时的掌握工程信息动态,预先设置的管理要求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提高及警告作用,对行为主体的操作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此外,该系统会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及标准进行运行并完成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及控制点等进行提示控制和实时检查,对缺失或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环节,限制后续工作等等行为。如工程中存在整改或其他未处理完毕的事项,系统在竣工验收条件核查时会自动锁定成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条件核查。从而减少了因工作受理不及时而出现的失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帮助监督人员降低人为错误导致的监督风险。

3.还原监督历史过程

系统可以以各种形式对录入的监督记录、数据进行检索和追溯,也可以查询完整的历史活动过程信息,如任务分派时间、审批过程、工作顺序、更改记录等等,还可以查询在监督记录中上传的实物图片、引用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等等,还原历史过程,提供监督证据。确保整个监督过程有据可依、监督结果有据可查。同时,电子工程档案也可长期保存,防止丢失,并在需要时可通过快速检索方式进行查找和提取,尤其在出现质疑,对于提供正确履职的客观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分析

通常情况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都会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子系统、行政后勤管理子系统及辅助管理子系统等构成,因此在对该信息系统进行运用分析时,分析根据各子系统的运用进行具体阐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该子系统包含有多种职能,如监督登记、监督任务分配及管理、验收及违规记录等,在日常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中,首先要进行的工作就是登记,之后再依照区域等将监督工作任务进行分派,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及方案并发放质量监督书,选派专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审查质监体系。在进行监督时,还要进行日常监督工作,及时的完成监督文书的管理,如整改通知书、验收整改书等等,在施工过程中还要进行相应的材料抽查及定期大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有针对性的对工程建筑结构及材料等进行分组及抽查,并详细的记录检查结果,填写记录表格。

此外,在工程竣工后还要进行全面的验收监督工作,并备案相关检查结果。在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监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投诉信息及不良行为等,从而为各阶段的质量监测及处罚或质量评定提供参考依据等。

2.行政后勤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该子系统可以完成业务培训、技术资料管理、劳资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工程内容。在该信息系统的具体运用中可以实现所有办公文件的系统化管理,同时对物品采购,如生产采购及办仅用品采购等进行入库及提取发放等的详细记录,并对施工队伍中人员的劳资等进行科学的统计及管理等。也就是说该子系统能够全面的完成工程建设中的行政工作管理和监督,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种违规操作的产生,提高工程施工管理质量。

3.辅助管理子系统运用分析

本子系统能够实现对信息发布、权限管理等的监督。通过该子系统能够较好的监督日常工作中的数据维护工作以及权限设定工作,还可能通过系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且操作简单易懂。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展望

虽然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日常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发挥了许多作用,但在我国该系统的使用仍然属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相应的信息化系统也并未真正的发挥出其信息化的优势及重要影响,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发展潜力也很强。该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速度还可以进一步的提高,从而也就提高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另外,该系统的兼容性问题也是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提高该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可以更好的将其应用于各种监督工作中,从而有效的扩大了该系统的使用范围。除此以外,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很多细节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系统信息自动采集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记录功能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等等。在进行以上的完善及优化工作以外,广大监督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更好的促进该系统的完善及使用。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各种规模及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均被提上日程,而使用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不但可以保证其具有达标的工程质量,同时更保证了其竣工后的使用安全性。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是迎合于新形势的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手段,它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了工程质量监督中来,更好的实现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及透明化,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工作水平,相信其会在未来的工程监督领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新娜,郭汉丁,丘佳梅,焦江辉.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10):23-25.

[2]孙丽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分析[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07):56-58.

4.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一、具体做法

一是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召开活动动员大会,全体工机关干部参会,领导强调了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就活动的具体开展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在活动中要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充分保证的活动有序开展,同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写实要求和内容(将个人分工和岗位职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进展及落实情况、日常工作进行和完成的具体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参加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突发性问题及处理情况、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事项等7个方面列入日志记录内容)。会议上成立了以熊福然书记为组长,以毛德富、尚安礼、童芸为成员的专班,主要负责对每名机关干部工作写实进行审阅,并不定期地公布每次审阅情况。二是全面实施,修正不足。对写实制度进行台账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探索中不断地完善机制。三是随机抽查,确保写实。对机关干部的写实记录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并做个别访谈,以确保工作写实的真实性。四是全面总结,提升完善。一是自查自评。每位干部对自己承诺的工作

目标和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个人工作业绩总结。二是民主评议。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干部工作写实进行民主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三是评定等次。在民主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干部工作业绩记实考核等次设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在考核中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提升这种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初步成效

进一步推动了工作创新发展。写实工作制度及时回顾总结,建立了“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进度、天有日志”的工作机制,使干部把心思、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落实、求创新、促提升上,充分调动了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目前,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心一意谋发展、求真务实促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了干部作风转变。写实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起了干部自我监督、机关党组织监督的监督体系,促使每位领导干部把自己的工作实绩亮出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评议,领导干部要想“得过且过”或“混混日子”是绝对不可能的,不仅干部考核这一关通不过,广大群众也不答应。同时经常性地考察机制督促广大干部经常性检验、反省自己,及时总结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真正使考核的过程成为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成为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督促机关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进一步增强了干部教育培养的针对性。写实工作制度的落实,将干部经常性考核落了实处,干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

节能够及时暴露出来,为组织部门培养教育干部指明了方向,增强了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同时领导干部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与回顾,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足,让干部产生优胜劣汰的危机感,迫使干部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和锻炼来完善自我,提高自我,促进了干部培养教育由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

三、几点启示

实践证明,写实工作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项探索创新,是加强考察干部实事求是为人民干事的重要手段。

注重写实的真实性。只有将写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做到即时的察民意、聚民智、解民忧、帮民困。工作写实只是实实在在地把一件件小事当成党支部建设的一项工作认真处理,却真正为党建工作注入了活力。说实话,办实事,机关干部写实工作把党建工作重点放在了班子规范运作中,放在了想民所想、急民所急的行动中,放在了保障党的发展的征程中。

5.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 局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局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被评为“差”等次的部门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委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委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委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委成员发言提纲、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访监督

(一)各级党委、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 正确行使运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运管法律法规,任何领导干不得滥用职权作出或者影响下级部门作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各级党委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八)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十)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原则上不得在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批准执行的预算,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审批后执行。不得违规分配拨付各项补助经费。

(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超过额度。

(三)严格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立项审批须经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严禁擅自突破基建规模、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基建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每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变动情况予以公布。固定资产的转让、置换须依法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局长办公会确认,以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五)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建立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运行有效的政府采购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不得违规分拆标的金额、对号入座设置指标条件、以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六)严格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重大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得立项,禁止先上项目,后补手续。严格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每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三条 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内容科学、有效管用、配套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监督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监督管理科技水平,加强预警分析。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严肃处理。

6.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一、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实践及其规律

(一) 根据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 总结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发展规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党和国家在干部队伍建设中进行了许多探索, 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经验。

1.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党善于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工作出发, 针对新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 不断调整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方式, 提出干部队伍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正确的方向, 为党的政治路线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

2.根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提高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在实践中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把从严管理要求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二) 通过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 正确认识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规律

通过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 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性。一定要坚持并正确理解党管干部原则, 要用新办法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着眼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 建立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一定要加强对干部制度改革的宏观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整体推进各方面的改革;一定要与其他方面的制度改革配套进行。要与社会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户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配套进行。要把干部分类管理、下放权力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效结合起来;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解决能上能下问题与精简机构结合起来;做到配套改革, 整体推进。

(三) 根据我国古代吏治的成败经验和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教训, 总结人才成长规律规律

1.深入研究我国古代吏治的成败得失, 深化对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我国古代的吏治制度, 对当前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对吏治的重视, 对官吏的教育和培养, 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 等。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要关心干部的健康成长。干部的成长发展阶段可分为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同一干部在不同时期的特点不同;在相同成长阶段的不同类别的干部, 其特点存在差异。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其周期性, 是为了遵循规律、运用规律, 根据不同阶段干部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培养干部、选拔干部、管理干部。

把握好不同类别单位的干部群众的不同特点。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比如,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在工作职责、性质、对象、任务、标准方面有所不同, 所处组织的工作环境有较大差异, 工作中的思维定势、行为模式和工作习惯也存在较大差异, 形成了不同的群体特点和比较优势。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特点和比较优势:熟悉经济运行规律, 把握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注重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作风务实, 注重结果, 讲究效率。

2.深入研究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教训, 深化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律的认识。在西方国家,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各国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努力改善提高, 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导向, 建立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不拘一格的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培训管理体系;形成人力资源开发的立体化、多维化发展模式;完善激励机制, 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过程中, 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高度重视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丰富现有激励手段, 实现激励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努力完善选人用人机制, 推动人才管理上水平;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改革和完善现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方式。

二、建立科学的干部实绩评价体系

(一) 制定干部考核标准

1.思想政治是否可靠。就是要求干部对国家和人民的事业无限忠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置于心头, 个人利益服从人民的利益, 这是选人用人的先决条件。选准用好干部, 就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注重考核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看其在重大政治斗争、突发事件等关键时刻的表现, 看其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看其政治理论素养, 看其对待组织、对待别人、对待自己能否正确认识和评价, 看其能否经受住名、权、利的考验, 能否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然而, 在实践中最容易流于形式, 难以把握的地方。思想政治上是否靠得住, 就是要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 对祖国是否忠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热爱等。

2.工作上是否有本事。就是要求干部要具备出色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与能力。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遇到问题时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用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分析思考问题, 善于创造性开展工作, 优化完成工作职能, 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

3.工作作风上是否过得硬。考核干部的工作作风, 就是要看他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现, 这是党的作风的核心;也要看作风是否民主, 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否爱岗敬业, 是否有高度的负责;一个好的干部还要保持廉洁, 坚决抵制腐败。

4.坚持群众是否公认。在干部考核中, 不是多数群众所拥护的不可做为考核对象。

(二) 改进考核方法

全面、真实、客观地考核评价干部。要按考核任务和考核对象, 统筹兼顾, 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

1.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对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在利用不同途径和方法考核干部时, 要注意把握不同考核侧重点, 以使考核方式针对性强, 发挥最大效用。

年度考核是组织上每年开展的对领导干部在该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胜任程度等情况的考核, 并侧重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组织实施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 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 推动干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与问题, 制定整改方案, 不断改进工作, 提高能力与水平, 促进干部自身的全面发展和所从事工作的科学发展。年度考核要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规范, 在进行年度总结的基础上, 按主要领导评价和干部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要坚持自我评价、群众评价, 即多维度考核评价法。

2.完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法。民意调查的内容要按不同层次、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 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民意调查要每年定期开展, 可以结合地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实绩分析, 考核组要在准确把握干部业绩特点, 结合内外部环境和某地方或单位在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重点分析地方或单位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在考核干部的业绩时, 要健全干部考核内容, 突出工作实绩, 尤其是在促进科学发展中的实绩。要坚持以人为本, 把握人民群众的期盼, 注重考核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实际成效。要坚持全面协凋可持续的基本要求, 注重长期效益。要综合考虑干部个体的主观努力、工作基础、任职时间、客观环境等因素, 注重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看干部在其中起的作用。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逐步推进量化考核的力度信息技术与考核测评技术的发展, 为实施对干部的量化考核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 要防止考核过程中的过多主观因素的影响, 客观上也需要不断推进量化考核。从各地的考核实践来看, 对干部的实绩分析更多是运用了量化考核技术, 同时借助了相对独立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在竞争性选拔干部过程中, 比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中, 也运用了许多量化考核的技术, 这对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有重要作用。量化考核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同时, 有些素质因素不能量化, 不适宜量化考核, 要注重推进量化考核, 但不能唯量化。

(三)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是考核工作的终点。加强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才能真正实现干部考核的价值。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突出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把考核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各个方面, 努力达到通过考核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结合起来。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教育培训结合起来。要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激励结合起来。要把考核结果与诫勉谈话结合起来。

摘要:多年来, 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 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且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增加。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政策, 应认真总结并认识正确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发展规律, 借鉴我国古代吏治的成败经验和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教训, 尊重人才成长规律, 建立科学的干部实绩评价体系, 制定科学合理有效地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关键词:干部制度改革,发展规律,干部评价,体系构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2]胡锦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3]怎样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11

7.干部退休 制度建立 篇七

新中国成立时,党和政府的绝大部分干部都很年轻;到20世纪60年代,省部级干部大多也才四十七八岁,年富力强。干部年轻化问题、干部退休问题不迫切,建立干部退休制度并没有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邓小平的特别注意。后来发生“文化大革命”,党和国家的许多制度遭到破坏,建立干部退休制度更谈不到了。

1975年,在毛泽东、周恩来支持下,邓小平实际主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日常工作。王洪文不满,跑到上海跟人说:十年后再看。这对邓小平震动很大,引起他的高度警惕。严峻的政治斗争使邓小平认识到,要否定“文化大革命”,坚持斗争,发展生产,必须后继有人,必须抓紧培养年轻干部。军队要设立顾问,当顾问的同志要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的安排。

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当时邓小平还没有可能从长远制度建设方面考虑和提出干部退休问题。但要选拔年轻干部就必然触及到退休问题,设立顾问的想法就是这样来的。虽然这一想法只限于军队,而且后来也没有完全通过,但实际上为提出建立干部退休制度问题埋下了伏笔。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退休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原来领导班子的年龄就偏大,老干部陆续返回领导岗位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当时老干部大体上都是60岁左右,60岁出头的占多数,精力不够,能在办公室顶8小时的估计不到一半,有的在家里办公。要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必须后继有人,必须从组织路线上全面系统地解决干部老化、年轻干部缺乏的问题。

11月,邓小平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在总结了前几年搞顾问的经验,提出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能只靠顾问制度,重要的是要建立退休制度。并表明建立退休制度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朝气蓬勃的一个大问题。

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首次透露了自己将来退休的想法。他说,“如果党允许我今天退休,我马上就退。”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家希望邓小平当总书记、国家主席,他都拒绝了。后来他对李政道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所以要搞退休制。”

1980年:提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领导职务任期制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讨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提出废止领导职务终身制。3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说:“要有退休制度。不仅军队要有,地方也要有,国务院也要办这件事。”“国家不建立退休制度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气。有了退休制度,人人都知道自己到哪年该怎么样,这就比较好办。”

5月,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又说:“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领袖终身制的问题,我们这代人活着的时候,非解决不可。党内生活、社会生活都要肃清封建主义的影响。各种制度,都要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角度去考虑,逐步加以改革。”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时,系统谈到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邓小平指出:“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在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況,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这实际上提出了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问题。

邓小平不仅原则地提出问题,而且还具体设计了如何建立退休制度的方案,找到了建立退休制度的过渡形式——顾问委员会。

1982年后:中央顾问委员会成立,废除终身制、建立退休制转化为实践

1982年初,邓小平认为着手解决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已经成熟。他在中央政治局讨论中央机构精简问题的会议上说,这件事情必须解决,现在条件已经具备。

7月,在党的十一届七中全会和十二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强调准备提交到七中全会审议的新《党章》草案,对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但没有完全解决,退休制度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这是因为,将要设立的顾问委员会,是一种过渡性质的,而不是退休制度本身。

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十二大按照新党章的规定,选举了中央顾问委员会。随后,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当选为主任。中顾委的成立,标志着党的最高领导层实现了新老合作交替。从某种意义上说,顾问委员会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组织形式,最根本的应是建立退休制度。

由于提倡废除终身制、建立退休制都是邓小平提出的,而且通过中顾委的成立和198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这一计划得到顺利实施,邓小平在1986年时就开始考虑自己什么时候退休的问题。当时,他本人希望早退休,准备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时退下来,但一直到1986年下半年,遇到的还是一片反对声。

从1986年开始,邓小平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把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实现领导层干部年轻化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目标之一。他开始思考在退休制度建立后,需要制定什么措施、需要哪些办法,形成一系列制度,以实现领导层干部年轻化的目标。

1987年以后,邓小平以身作则,逐步实现了自己退休的愿望

1987年十三大召开前夕,中央决定同意邓小平辞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的职务,退出中央委员会和中央顾问委员会;同时还决定他留任党和国家的军委主席职务,所以称之为“半退”。此后,他坚持不再过问日常工作,并一直期待着尽早完成新老交替,实现从领导岗位完全退下来的愿望。

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同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谈话时说,“新的领导集体一建立,要一切负起责任”。他强调,“我不希望在新的政治局、新的常委会产生以后再宣布我起什么样的作用”。“现在看起来,我的分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国际上好多国家把对华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关于退休问题,邓小平已经深思熟虑。9月4日,他致信中央政治局,请求辞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11月6日至9日,十三届五中全会讨论并通过《关于同意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全会高度评价了邓小平对党和国家建立的卓著功勋,与会全体同志对他身体力行地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作出的表率,表示崇高的敬意。

1990年3——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通过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至此,邓小平完全退休。

1990年邓小平退休后,仍然关注着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1992年中顾委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任务,标志着中国干部退休制度的全面建立。

8.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篇八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与干部任免权限相一致。

一、现职干部的档案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正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在各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建立档案副本;市级机关及市直属的市管干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2、省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副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

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范围制订档案保管和代管范围。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档案的,委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二、退(离)休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包括异地安置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档案 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保管五年后,移交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分别移交市、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其中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死亡干部档案按规定整理装订后,先移交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向档案馆移交。

4、死亡干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后,原档案保管单位要建立死亡干部档案清册,以备查考。

四、其他干部的档案管理

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2、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3、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及其可能接触到的直系亲 属的档案,可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代管,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五、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后,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本部对全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切实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一、收集归档范围:

1、按规定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考察、考核等;

2、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等;

3、干部的学历和培训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等;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考成绩合格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

5、入党、入团材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退党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6、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材料;

7、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调查报告等;

8、出席党代会、人代会等代表登记表,出国及调整工资审批表,离休、退休审批表等; 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2、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对不符合书写要求的归档材料及时退回形成材料部门重新填写;

3、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后十五天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一个月内,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范

1、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明确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本部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档案室对前来查阅档案的同志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6、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调动和职务变动时,原管理档案的单位,应在调档通知到达十天内,将档案转新的主管部门。

二、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由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填写《转递干部档案通知单》。接收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经核对无误,应签名盖章,立即回执。

五、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入的档案不属本单位人员的,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滞留的档案,应根据档案中反映的最后一个经历认真查找下落,查不到下落但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到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检查干部档案的受损情况,防止虫蛀、霉烂、变质等现象;

二、检查干部档案的存放是否合适,防止过挤过松;

三、检查干部档案库房的安全,门窗是否牢固,有无潮湿、漏雨现象,有无鼠害以及防火防盗设备是否完好;

四、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计算机内存贮的干部档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维护;

五、干部档案存放位置与编号必须相符。干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应由党的组织和人事部门保管,凡保管档案的单位都应设专用档案室,配置专门档案存放及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干部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C——24°C ,相对湿度45%——65%)。

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管理干部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干部档案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五、不准用电话采集干部的有关信息,严禁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9.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保证学生干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使学生干部自身的发展,完善我系学生干部的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系部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在系学生工作领导老师的指导下,在以系学生分会主席为核心的常委带领下,开展一切学生工作。

第三条:牢记干部诠释:学生干部就是学生推选出来的代言人,职责便是真诚服务同学,时刻把同学利益放在第一位并始终以满腔的热情,良好的心态及公平、公正、公开的作风面对工作,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多用人格魅力去感化,少用命令口吻。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任免 换届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举,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民主选举产生,常委由学生工作领导老师讨论确定。其他学生干部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的形式产生,学生干部经确定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⑴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

上(含警告)处理和处分。

⑵严重违反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屡次教育不改者。

⑶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主要课程(含两门)不及格。

⑷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完成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⑸以职权谋私利,屡次教育不改者。

⑹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

⑺不服从系部管理,闹事者,不服从上级或组织安排,屡次教育不改

者。

⑻对上级或组织安排有意见,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提出意见而闹事

者。

⑼干部考核中不及格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⑴自动辞职的学生干部必须提前一个星期提交辞职报告。

⑵各部委员的提交部长,再由部长递交常委,各部长的直接提交常委,常委的提交学生工作领导老师。

⑶常委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讨论,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并及时宣布除名。

⑷学生干部在没有宣布除名前,必须遵守干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组织通

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后辞退。

第十条:学生干部的换届制度:

⑴时间:每年迎新后。

⑵先由学生工作领导老师确定常委并公示。再在常委组成的换届筹备

委员会的组织下民主选举产生各部长和委员。

⑶学生干部一旦产生,任期一年,不得无故离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一条:总则:每位学生干部给予基础分8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79分为合格;81—85分为良好;86分及以上为优秀。不

及格者辞退;优秀者作为各类评优评先的对象。

第十二条:具体扣分加分情况:

⑴学生干部应当勤奋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个人考核分2分,并对当事人予以教育。旷课每次扣个人考核

分3分。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屡次不改的予以劝退处理。

⑵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每人每次扣2分,3次以上每次扣3分,无

故缺席扣3分,3次以上每次扣5分,开会不带笔记本,不认真做好

记录,每人每次扣1—2分。不能认真传达会议精神,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扣1—10分。

⑶干部之间互相矛盾,经劝阻无效,每人扣5—10分,视其情节,给

予严重通报批评或撤销其职务。

⑷拒不参加系内活动,每人每次扣3—5分。在院、系组织的活动中

无故迟到者每次扣1—2分,缺每次扣3分。

⑸办公室值班中迟到、早退、缺席,每次分别扣2分、2分、3分,不能认真做好记录的,每人每次扣1分。

⑹校通报批评每次扣5—10分,系通报批评每次扣3—10分。

⑺开展活动必须有计划有总结并及时上交。各部门的活动计划在活动

前五天上报常委或办公室。各班的活动计划在活动前三天上报组织

部,总结在结束后两天内上交。超期的,扣负责人考核分3分。应交

活动计划或总结之日起五天内仍未补交的,视为无计划,无总结,扣

负责人考核分5分。

⑻各类需要上交的东西,未按要求上交的,视其情节,扣1—5分。

⑼遵守请假程序。例会向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需在开会之前履行手

续,最好有书面假条。否则按第⑵条处理

⑽提出创新可行的建议(注意提建议的方法),并被采纳的,能起表

率作用并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意见和要求者,在院、系组织的活动

中,积极参加,有获奖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加1—8分。

⑾校通报表扬每人加5分(书面表扬),系通报表扬加3分(书面表

扬)。其他口头表扬加1—3分

⑿获单项奖学金者,分别加6分、4分、3分。

⒀签到制度:各常委(主席、团副除外)、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必须

在每天下第二节课后到团总支、学生分会办公室签到。违规签到者每次扣2分,未签到者每次扣3分。

⒁各常委可对各部长、各委员的表现提出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加减

1—5分,各部长可对各委员的表现提出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加减1

—3分。

⒂其他情况根据具体而定。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权利:

⑴代表学生参与校、系的教育和管理,沟通校、系有关部门、有关领

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沟通班级与系部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⑵及时向系部反映学生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

⑶有权向本级或上一级团学组织等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⑷组织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倡导良好的学风和健

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系记系风。

⑸按校、系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待遇。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⑴在学习、工作和思想政治方面起表率作用。

⑵贯彻学校、系部决定和意图,做好本系学生教育、沟通和服务的工

作。

⑶坚决贯彻执行物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⑷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

者。

⑸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发动能力以及社会

交往能力,提高为同学服务的本领。

⑹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在常委的监督下由组织部具体操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考核对象为物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全体系

干(常委除外,常委由学生工作老师直接考核)和09、10级的各班

班长、团支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如其他制度与本制

度的规定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怀化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

10.论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 篇十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破产程序;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商品经济社会的生存法则,破产作为市场主体竞争失败后的一个退出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会出现的法律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现状

虽然我国破产法已经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而且在制度方面有了大致法律框架和规范,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仍然缺乏十分明确规定,仅仅出台了两个最高院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还需要十分权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第一、人民法院监督。我国破产法以法院为中心的,在破产程序中法院拥有较大权力,很多事项都由法院单独决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更换管理人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指定,管理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十分受限,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债权人会议监督。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参加的,以会议的形式存在的非常设破产管理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机构,有权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破产管理人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与报酬,有异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离不开人民法院的配合。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性机构,每年召开的次数也十分有限,这也是债权人会议最为显著的特点与缺陷。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破产法才引进了破产监督人制度。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缺失分析

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上方面加强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但是法律依据十分匮乏,直接导致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可操作性不强,现有的监督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内部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只是对破产管理人内部监督要求的一个概括性的描述,勤勉尽责具体的要求是什么,如何来衡量破产管理人是否达到了这一程度?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在新破产法中得到明确的回答,使得内部监督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存在严重缺陷。法院监督权力独大,缺乏制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拥有太大的“独自决定”的权力,而没有其他的第三方机构对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都由法院单独负责,既不合理且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导致司法腐败。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作为监管主体资格不适当。法院在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破产程序的顺利与否都与法院的监督息息相关,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并不适合同时兼任破产管理人。而且管理人的报酬问题由法院单独决定也不十分恰当。

债权人会議作为一个非常设性的机构。法律未规定其异议权,直接导致监督乏力。《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方式,使得其监督职权难以行使,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定期召集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在必要时召开,这就使得债权人会议在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况且普通债权人因受偿率偏低等原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积极性也不高,所以尽管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它并非常设性的机构且成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参差不齐,导致其监督乏力,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议

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完善内部监督。破产管理人其负担注意义务之高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能否合理、妥当地履行职责,破产法对其规定十分模糊,应对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做更明晰具体的规范。注意义务应该细化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等。同时要求破产管理人忠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排除任何其他利益。在实践中,忠实义务应该细化为破产管理人不得因其身份而从中受益;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谋取利益或允诺其他好处等。

其次,形成监督主体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明确法院监督权。《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但是,法院只是作为破产工作中的领导和指挥者,无法担当起全程监督职责。因此,法院的侧重点应放在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中的作用

充分行使债权人会议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构,通过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来维护自身利益。《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了其拥有五项职权,即债权核查权、管理人资格与费用及报酬审查权、对管理人监督权、重整和解协议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权等。债权人会议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充分行使破产法赋予的5项权利,更好的发挥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最后,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享有广泛权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故意或过失会给利害关系人以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带来损害。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破产管理人在担任特殊角色时的必要约束机制,三大责任中刑事责任作为约束机制,发挥的作用会更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破产程序公正、有效的进行。

参考文献:

[1]田蓉.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

[2]张月圆,高洁.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

[3]刘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J]. 现代商贸工业,2011.

[4]雷蕾.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J].改革与开放,2010.

[5]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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