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8-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5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

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发〔201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银行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服务大局,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有保有压,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打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所在地银监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等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抓紧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择机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摸底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督导检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牵头抓紧全面梳理辖区内银行系统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措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积极督促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加强辖区内信贷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注重配合政府加强对借款人、纳税人、债务人的监督约束,对失信者实施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增强政策合力,切实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从严把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精神,以法人为单位抓紧对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调整完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详细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制定具有明确“触发点”的风险防范化解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严防风险积累。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和发债融资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特别是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应一律上收到总行;要把信贷项目对节能和环境的影响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对国家已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国家和各地重点监控的企业(项目)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2010年6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自法人系统内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情况、特别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防“一刀切”。在对违规贷款坚决从严控制的同时,要积极加大对合规项目的合理信贷支持,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支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服务节能产业。全面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拓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森林碳汇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排放权交易,发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专门岗位和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发展趋势和信贷项目管理的深层研究。

五、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加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国家产业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动向,严密跟踪监测和分析可能提前暴露的风险,提高对有关风险的预判力和应对前瞻性。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来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进行风险分类,该降为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坚决调整到位并相应提足拨备,大力加强核销和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大持续风险提示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关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增强风险预警防控的合力。

六、加强多部门政策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风险、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和风险动态监测分析。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和披露。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监局将本意见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协调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 建立健全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机制。

省政府成立了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鲁政办发[2007]196号) , 省经贸委为副组长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杨国良副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经济运行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上下密切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保证工作联系畅通。各市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 明确工作职责, 确保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完成。

(二) 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认真履行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政策, 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提出下达各市关停淘汰计划, 公布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 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处理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日常事务, 组织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验收, 督促各市组织核查验收, 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 加强有关处室协调配合。

委内有关处室认真履行职责,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经济运行局负责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全面工作, 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综合法规处负责对关停和淘汰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协助处理有关涉法事项;技术改造处负责制定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 优化全省水泥工业结构和布局, 做好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核准与等量淘汰立窑工作的结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处负责暂停立窑水泥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省建材办发挥行业管理与协调作用, 参与水泥淘汰落后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布局提出建议, 同时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处室协调配合, 共同推进关停和淘汰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 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 抓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落实。

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96号) , 我省已将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淘汰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产业政策的落实工作, 加大对水泥立窑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暂停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等政策的实施, 严格执行环保、质监等法律法规, 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二) 下达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

省政府已与各市签订了《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根据省政府要求, 公布下达全省分年度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企业名单, 明确各市关停任务和企业关停时限。各市可在完成或不低于年度关停和淘汰任务的情况下, 经省经贸委同意后, 适当调整本市关停和淘汰计划。对限期内未关停和淘汰的产窑水泥生产企业, 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 严格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核准。

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必须在符合全省布局规划的基础上, 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市、县 (市、区) 政府和承建企业出具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对应淘汰的立窑应为2008-2010年未拆除的) , 由淘汰立窑的企业出具拆除立窑的承诺, 由属地市经贸部门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负责部门为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提出请示, 申报对应落实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 核实批复后, 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办理核准手续。鼓励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不足的市从其他地区购并拆除立窑水泥产能指标。

(四) 严格控制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粉磨粘。

凡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为粉磨站的, 必须拆除现有立窑, 以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磨机改为粉磨站生产。由企业出具书面停止立窑生产和使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证明, 附立窑完全失去生产能力的照片、工商登记经营内容变更资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向属地县 (市、区) 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经贸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 向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提出申报请示, 经审核批复后, 以粉磨站名义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新建粉磨站项目的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负责。

(五) 做好淘汰立窑水泥企业有关认定甄别工作。

凡因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涉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事项, 均由各市经贸部门提出请示, 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审核认定。凡因企业自主行为造成生产许可证超期, 15天内未提出产业政策方面申请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 省经贸委不再给予认定。

(六) 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奖励工作。

省里将对淘汰任务完成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由资源节约处、经济运行局商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拟定。

三、抓好核查验收, 确保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完成

(一) 严格核查验收标准。

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窑体全部拆除, 立窑完全丧失生产能力“的验收标准, 认真组织核查验收。

(二) 严格核查验收组织。

核查验收工作由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

(三) 严格核查验收程序。

一是拍照记录立窑拆除现场情况, 对未拆除立窑的企业主要设备现状拍照记录并说明情况。二是按照核查验收表要求, 逐座造册登记, 由核查验收组与各有关市经贸委共同确认签字后备案。三是听取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总结汇报。

(四) 核查验收的时间。

核查验收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 时间定在7月上旬和12月20日左右。

四、建立健全调度通报制度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杭政综[2011]3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2011年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杭县2011年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和《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1〕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制浆造纸企业20家,共46条生产线,总产能达14.05万吨/年,分布在临江、临城、古田、蛟洋、白砂、溪口、茶地、太拔、南阳等9个乡镇。20家造纸企业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除福建省上杭县瑞翔纸业有限公司1家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外,其余全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责令关闭、限期整改、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淘汰和发展相结合,责令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和造纸生产线,限期整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实现全县造纸生产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确保2011年完成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65万吨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在调查摸底工作阶段,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环保、工商登记等手续。

(二)限期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

1、立即组织淘汰关闭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以下非木浆、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 1.76 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 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幅宽在 2 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 80 米/分以下的白板纸和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以及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以废纸为原料的抄宽1092mm及以下造纸机组成生产纸和纸板的生产线、抄宽 1575mm 及以下生产生活用原纸和迷信纸等造纸机(白纸边除外)、年产 1 万吨及以下造纸生产线。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限于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生产,于2011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按照“原料要清除、成品要转移、料池要腾空、主要生产设施要拆除”的要求彻底淘汰关闭。对按期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造纸企业和造纸生产线,经县经贸局、工商、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后,对于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并取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造纸生产线,按每条造纸生产线给予补助15万元,对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造纸生产线按每条造纸生产线给予奖励5万元(就高不就低,即省市淘汰落后造纸产能有关补偿政策出台后,如省市补偿标准高于15万元/生产线,则按省市补偿标准补助,如省市补偿标准低于15万元/生产线,则按本县标准执行)。

2、属于关闭淘汰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淘汰关闭,按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设施必须就地拆除,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除原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等财物,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供电、供水企业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3、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从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限期整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0日起实行停产整改,并于2011年7月31日自行拆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生产线,于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整改任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安装污染物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县环保局监控平台连网,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经工商、经贸、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发现其停产期间偷产偷排,恶意违法排污的造纸企业,一经查实,一律坚决依法关闭。停产期间,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其供电、供水。

(四)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造纸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停运设施、污染物超排和偷排等行为要从严处罚。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认真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严格按照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时段排放限值规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生产废渣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

2、实行污染物在线监控。所有保留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造纸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污染物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网,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用。否则,必须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环保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保留的造纸生产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程序

(一)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排查辖区内造纸企业分布和生产、排污情况及是否存在厂内或厂外制浆池等、提出本地区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县政府。

(二)7月15日前,县政府决定淘汰关闭制浆生产线和造纸企业名单,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下达到各有关乡镇、各有关企业,并在县政府政务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权,对拟关闭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或作出行政处罚。

(三)7月31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四)8月5日前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通报淘汰整治情况;对于问题严重的个别乡镇和未按期淘汰关闭的小造纸厂或造纸生产线,由所在乡镇提出强制关闭申请报告,县经贸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立即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未完成整治的小造纸厂或造纸生产线,实施强制关闭措施。

(五)8月底前,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在县政府政务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12月底前,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1、补助对象: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按期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本县造纸企业,关闭淘汰取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造纸生产线按标准全额补助; 2011年7月31日前未拆除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组织强制执行,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强制拆除或摧毁其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并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助。

2、验收标准:

(1)、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有关执法部门注销并收回淘汰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

(2)、原材料和污染物要清除、成品半成品要转移、料池要腾空、主要生产设施和供电供水设施要拆除。厂内或厂外有沤浆池(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必须一并拆除。

3、自行安置职工。淘汰关闭造纸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4、资金筹措:淘汰关闭14家造纸企业、37条造纸生产线全部按期完成关闭淘汰任务,需补助资金555万元、奖励资金185万元,共需资金740万元,全部由县财政统筹。

(二)引导关闭企业转产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在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规划要求的条件下,转产其他项目,在用地、用电、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农林部门要引导好我县竹资源深度加工利用。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县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收回并注销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4 新增用地;县直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供电供水部门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国土、城建、林业部门依法对对有关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章搭建、毁林占地行为进行清理并严肃查处,责令折除搭建和恢复植被,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此次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级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淘汰关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责任,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财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防关闭取缔小造纸厂和淘汰的造纸生产线偷产偷排、死灰复燃,切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县经贸局:重点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小造纸”进行界定,提出拟实施关闭取缔的企业报请县政府决定。负责监督落实造纸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关停取缔企业工作进行督导。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验收标准,依法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吊销取缔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要加强对造纸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废气、废水超标外排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县工商局:对被责令停产、关闭的各类淘汰企业或生产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淘汰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无工商营业执照或已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小造纸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立案查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取缔。

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淘汰产能企业供电、供水;对取缔、关闭企业供电、供水或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电力法》 等有关规定(或协议)实施断电、断水,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章搭建、毁林占地行为严肃查处,并责令折除搭建和恢复植被,根据职责实施取缔关闭工作。

县公安局: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县专项强制取缔关闭行动,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涉嫌妨碍行政执法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县安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象的上访接待、处理和稳定工作。

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全面准确排查本辖区内的“小造纸”企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企业主体责任:所有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自觉规范生产行为和环境保护行为。淘汰关闭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淘汰关闭任务,其生产设备、设施必须就地拆除,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除原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等财物,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对顶风作案违法排污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问责

实行问责制。根据工信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属地管辖责任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和落实环境监督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县发改、经贸、环保、城乡建设、土地、林业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乡镇新、扩、改建项目的核准、审核,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乡镇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县协调小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关停小造纸生产企业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并定期通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附件:1.上杭县责令关闭造纸企业名单

2.上杭县责令关闭造纸生产线名单

3.上杭县保留造纸企业名单

主题词:环保 企业

整治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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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业局、市环保局。

有关县领导,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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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矿山建设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矿山建设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收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单位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冶金等企业和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煤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省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项目,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物证分析、培训教育、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基地,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救援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省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地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要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日趋完善,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人居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也还存在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尚需加大、收运和处理能力不足、运行监管和政策支持亟待加强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密切联系本地、本部门实际,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增添措施,扎实工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成都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基本建成“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攀枝花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资阳市13个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成都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卫服务覆盖全省城乡。

三、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措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把握分类收集和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落实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一)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积极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全省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城镇,应努力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攀枝花市、凉山州等日照丰富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太阳能;农村应积极发展沼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产品过度包装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余垃圾量。在宾馆和餐饮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2.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家庭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垃圾分类的发展目标。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逐步建立有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3.大力加强资源利用。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升级改造并形成体系;加快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再生资源利用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稳步推行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生物能源回收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已列入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成都市,要抓紧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批复的工作方案;2015年要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13个设区城市,要稳步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努力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1.编制设施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全省和各市(州)“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安排收集处理设施布局、与相关规划紧密衔接和保障设施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地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2.完善收集转运体系。各地要逐步建立与生活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同时,要按照密闭、压缩、环保、高效的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认真解决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脏、臭、噪声和遗洒问题。成都市、绵阳市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3.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川建发[2010]50号)要求,结合本地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节约集约用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流程,抓紧做好立项、环评、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对在建的项目,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运营,发挥效用。到“十二五”期末,确保完成《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点方案》(川城乡治办[2010]183号)所列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4.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切实提升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垃圾逐层填埋作业,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及时覆土、压实,消毒灭菌,控制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方法去除烟气中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均应完善各项运行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高质量、安全运行,并建立运行情况日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处置报表和监测报告。

各地要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在2011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计划,在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和改造。

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具备转运条件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运输、县(市)处理”方式。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农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区域共享”要求,采用由县统一规划、分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结合农村实际增添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

(三)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

1.执行法规,完善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各地要按照“易于识别、便于投放”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2.加强管理,严格准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防止投标单位通过不当竞争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随意降低建设和运营水平。

3.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自2011年起,考核评价每进行1次,其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合格运营以及失信不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4.加大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对地方政府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四)继续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支持力度。

1.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上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要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实行收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3.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发[2011]9号和川府发[2004]24号文件要求,落实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对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4.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高等院校、科研、企业等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的研究,重点突破二f英控制、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并研发相关技术装备,带动各地利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高等院校要探索设立城乡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行持证上岗;对垃圾处理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实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宣传入手,切实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省政府已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并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订污染制控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并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办理项目审核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工作。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的研发工作,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和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工作。财政厅及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和落实逐步提高环卫职工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国土资源厅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后的肥料登记工作。商务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省供销社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精神文明创建及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和教育实践活动,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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