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

2025-01-27

制度是(精选11篇)

1.制度是 篇一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一.

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2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了这些新设立的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否则的话,这批没有“文凭”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联邦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就这样,在这新旧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送交委任状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事件却打乱了撤退中的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并未能将全部的法官委任状送出。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并将这些委任状都“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4与此同时,以共和党人为主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行动,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5

未能获得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所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递交委任状。与此同时,联邦党人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也在巡回法院提出了诉讼。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二.

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他非常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佛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对抗为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和总统,最高法院的权威也必须提高。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既无钱又无剑”6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前,马歇尔就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氏就此问题给予答辩,然而麦迪逊毫不理睬。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麦迪逊还会置若罔闻。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是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马歇尔个人的和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进一步降低。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拒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的猖狂“反攻倒算”面前屈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也将同样灰溜溜的。干还是不干(To be or not to be),这是一个哈默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默雷特,因为无论干不干都可能是输家。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马歇尔决定要在一个看来必败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在另一案中,马歇尔放弃了,认定新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合宪7)。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不带贬义)将问题概括为三个:

1、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

3、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是否可以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8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自己的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利向麦迪逊发出这个训令?

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9但是,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1017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宪法与《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抵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但马歇尔指出,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与宪法相背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短促突击,有利有节,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三.

马歇尔是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的。在他看来,只要选准了,一个马伯利案件就足以教训杰弗逊了。他追求的效果是,既要当面煽杰弗逊的耳光,对方还无法还手。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首先,马伯利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毕竟又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第三,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一但对手咽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鸡肋”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11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至是“违法的”(往好听里说,即所谓“创造性的”)。首先,马伯利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因为,据后来的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12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13因此,无论是依据“先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依据“禁止反悔”和“合法依赖”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将错就错。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留下的难堪。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了。

四.

如果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谴责马歇尔狡诈多端、出尔反尔、玩弄权术,说他“公事私办(对马伯利),私事公办(对杰弗逊)”,说他缺乏司法职业道德,不“把(马伯利的)权利当回事”(借用德沃金的一部书名),等等。但是,本文并不想就马伯利案本身论个是非,而是试图从此获得关于制度如何发生和形成的一些启发。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我不敢对这种观点作出一个一般性的判断,但是,马伯利案却表明,至少有些制度的发生和形成全然不是如此。为如今众多法学家、法律家赞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生完全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尽管,并且仅仅,在后来者看来,其创立在美国的语境中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我将在后面论及),是党派间争权夺利、政治家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他们的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是他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副产品。14至少在这一制度的发生中,传统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教科书上最为津津乐道的道德或正义所起的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尽管法学家经常并今天仍然那样告诉人们。在这里,起源似乎并不重要,制度实际发生的作用和意义并不因起源的神圣而增加,也不因起源的卑贱而减少。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

如果再扩大一点来考察,这一点甚至格外明显。因为被一些学者当作人类理性的制度设计之典范之一的美国宪法本身就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制度,15甚至创造这一先例的马歇尔就在此案数年前(1796年)的一个案件中,当他作为弗吉利亚州律师协会的领袖,受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论辩时还曾明确提出,“司法权威部门不可能有权对法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除非这种〖司法审查〗管辖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16“这真是一个‘命运之嘲讽’的范例,”本世纪初一位马歇尔传记的作者这样写道,“就在这场历史性的法律竞争中,马歇尔支持的理论竟然是他此前政治生涯始终反对的”。17然而,这一制度却在美国产生了,就在马歇尔手中发生了,并成为如今美国宪法制度的不可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来,特别是二战以后,当其他国家试图把这一制度当作制度来齐整地、有目的地追求或移植时,反倒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走样“,而且根本没有美国的那种权威。18这倒印证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早就指出的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的深刻命题。19之所以不相等,是因为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格森、休谟、门格尔、哈耶克都称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20

也正因为此,我认为,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利一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从严格意义上看,在马伯利一案中只是发生了司法审查的事件,为这种审查提出了某些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司法机关审查国会立法的合法性铺了路。但它创造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定性。21一个先例仅仅只是一个起点,而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所遵循且必须遵循时才成为制度。从抽象层面上看,马伯利一案并没有决定后来者必须遵循它;在习惯于关注实体问题的普通人看来,马伯利判决中最重要、最直接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或马伯利能否获得委任状,因此它并不必定只能解释为司法审查的先例。事实上,不仅在此后任职大法官的30余年里,马歇尔一直没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22而且据一些美国宪法学者的研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马伯利判决的这一深远意义也确实一直为人们所遗忘或忽略。23一直到了1857年,在声名狼藉的德里德·斯考特一案中,24联邦最高法院才再一次审查并否决了国会立法。然而,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国会的一个与废除奴隶制有关的立法(密苏里和约),并因此--用一些美国法律史学家的夸张的语言来说--引发了美国南北内战。只是到这时,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制度、一个原则才可以说真正得以确立。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倒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马伯利案的意义――借用钱锺书先生的话来说――是一种事后追认的先驱,”仿佛野孩子认父母,暴发户造家谱,或封建皇朝的大官僚诰赠三代祖宗“。25这种不限于文学或法学领域内的普遍现象表明,即使在诉诸和认同传统之中实际隐藏了诉诸者和认同者自身的强烈创造欲望和创造能力。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一个制度并不仅仅因为它是制度,就不会在具体问题上,有时甚至是重大历史问题上出错。司法审查并没有使马伯利被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而德里德·斯考特案否决废除奴隶制的国会立法,更表明司法审查制度有时――而不仅仅如同我们习惯想像的那样只是在出了坏人或好人不当使用时――也会阻碍正当且必要的社会、政治变革。26但是,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以个别事件的实质性对错为标准,而是要对一个制度作出总体上的利害权衡,而这种权衡是公众在历史中进行的。同时,这还表明,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尽管容易产生误解,但本文的目的其实并不是要贬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而只是试图通过考察历史来展现制度实际是如何发生的。因此,当我说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这并不意味着说制度形成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马伯利案之所以可能成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开端,显然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例如,美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要求一个更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美国宪法就是对此的一个回应)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意义上,司法选择得以真正确立是一种社会的公共选择;英美法形成的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对这一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传统的产物;美国当时各派都具有相当的政治力量以及基于这种力量对比之上出现了妥协,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确立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马歇尔此后长达30余年担任首席大法官以及他精心呵护最高法院的权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司法人员稳定和司法经验积累的产物;以及后代法官能从特定视角将马伯利案件开掘出来,并赋予司法审查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又是后代法官的慧眼下的再创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我们可以想到的或我们今天的想象力也无法触及的因素。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制约着但并非决定了河水流向的河床,而水流的冲刷也将不断地改变着河床。但是,必须指出,所有这些构成性因素只是在我们今天回过头来才能辨识和理解,甚至判定其为一种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必须且总是向前生活,因此,历史究竟如何发展,究竟会形成什么样的制度,又会如何形成,所有这类问题,对于身在此山中的愿意思考并具有一点反思能力的当代人来说,大约总有某种无能为力甚至是荒谬之感。

当然,这也并不必然得出我们只能且应当无所作为的结论。正如同这个司法审查制度的故事所例证的,促使人们做出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下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将来进行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27因此,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来似乎是必然的事物,我们也无法否认个体活动的创造性因素;更无法否认后来者对于传统的重新构建作用。例如,当年,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杰伊因在任期间无所事事宁肯辞职到国外当大使;1800年亚当斯也曾希望杰伊再度出山,而杰伊拒绝了这个”鸡肋",亚当斯是不得已才提名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的。28事实上,杰伊也并非等闲人物,作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三名作者之一,1800年联邦党人的总统候选人之一,他在美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和在美国宪法创制过程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马歇尔。然而,只是在马歇尔手中,才出现了马伯利诉麦迪逊,才出现了麦克洛诉马里兰州29等一系列对美国意义极其深远的案件。最后,就是从上面对马伯利案的剖析,我们也足以领略,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政治魅力、机警、不带贬义的狡猾和分寸感,以及他对司法技术的娴熟且创造性的运用,所有这些个人性因素在制度发生和形成中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这一切因素,我想,即使马歇尔本人也未必能够清楚地自我意识。

而且,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

2.制度是 篇二

最终因央视新址大火获刑两年半的质检员李书志, 给人多少有些池鱼之祸的感觉。单纯纠结于对李书志的量刑是否准确, 应该是司法界的事情。作为企业安全管理者, 笔者想起《西游记》里唐僧动辄就对孙悟空念起紧箍咒的情节。唐僧之所以能以凡体肉胎管理好可以通天的孙悟空, “紧箍咒”是法宝。而基层质检员李书志多次在周生产例会上提出施工材料无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的情况却不能发挥作用, 就是因为他缺少了一念就灵的“紧箍咒”。

如此看来, 遇到领导不顾基层安全员的提醒, 冒险继续生产等类似问题的时候, 最给力的解决途径就是让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念出安全生产的“紧箍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且, 这样的“紧箍咒”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 虽然秉公直言在所难免, 但也不必以得罪人、丢饭碗、事后获刑为代价。

我国目前在矿山等高危行业大力推行的安全标准化建设中, 关于基层安全员如何恰当应对方面, 出现了一些成熟的经验方法。尤其是南非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 其中有一些国际上通用的成型做法是我们没有尝试和普及推广过的, 比如建立员工拒绝制度, 确保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安全、健康问题的工作;允许人机工效员工抱怨, 确保员工合理化建议渠道的顺畅。基层安全员作为企业推行安全标准化的中坚力量, 掌握先进正确奏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在有理有据、科学可行的基础上再去秉公直言, 相信企业各级领导坚持执迷不悟的会越来越少, 企业中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就会处理得更加稳妥协调, 基层安全员的工作状态就会由尴尬到顺畅。

3.土地制度改革是难点,也是痛点 篇三

从2004年至今,每年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连续12年。如果硬要往前追溯,中央也曾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5年发布过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这说明“三农”问题不只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依然如此。

中央一号文件成为我国重视农村问题的专有名词,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三农”问题的严峻性,农民收入低、增收难等许多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

1975年2月至1978年2月,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室主任党国英在陕西子长县插队3年。人民公社当时的低效率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帮助他更好地理解了这一制度。

如果从199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系读博士学位算起,党国英已经研究了21年的“三农”问题。他曾说:“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农业进步是一大亮点,也支撑了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但今后中国农业现代化能否顺利推进,似乎越来越成为一件令人忧虑的事情。”

应“蓝色青岛大讲堂”和《商周刊》的邀请,党国英来青岛演讲。刚一上车,记者就将录音笔递到了他面前,采访开始。对本刊记者所提的问题,他的回答几乎不假思索,一切都熟稔在心。对于农村改革,他似乎与记者的采访一样,显得迫不及待,有很多话要说。

结构变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当下,农村最大的变化是农民的自主权有了根本性的扩大,比原来更自由了。因为没有自由,就谈不上竞争。这是农业经济效率提高、农村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给农村市场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农业技术进步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增长,而农业GDP增长的背后是要素增长。相比较于改革开放之初,土地和人口并没有太大的增长,人口的平均增长率在0.5%左右,农村稍高一点,而且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际投入的劳动力在减少。

除了土地和人口,资本的增长率也不高,但技术进步带来了农业产出的大幅增长。广义上的技术进步,指的是技术所涵盖的各种形式知识的积累与改进;狭义上的技术进步,则主要指生产工艺、中间投入品以及制造技能等方面的革新和改进。

回看过去,集体性的生产方式并不适合农业经济,包括生产、对生产的监管,以及分配的平均主义都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效率的低下,导致粮食的总产量比较少。此外,农民被过度强制,严重缺乏自由。不但市场没有发育起来,农业的技术装备也非常落后。

对比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经济专业化之后,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提高了,对传统宗法关系的依赖减少了。从《白鹿原》和《红高梁》等作品中就可以看到,农村宗法关系控制下的农民并不幸福。

对市场的依赖,意味着农民更加自由和独立。农业经济专业化则使得人们的生存条件可以更多地由自我控制,但社会结构的转变还没有完全实现,变化是一个逐步的、缓慢的过程。

此外,农业效率在提高。越来越少的农民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但与欧美国家的规模化经营相比,我们的规模化经营程度还很低,农业效率也更低。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

现在的农村跟过去不一样了,有了很多好的变化,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的成本仍然很高,竞争力很弱。从欧美国家进口的很多农产品,算上关税,价格仍然要比国内低,甚至东南亚部分国家农产品的价格也比国内低。这不仅压低了国内农产品的价格,也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地区因此还出现了“撂荒”的现象。

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上也比欧美国家弱。欧美国家通过大型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实际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这要优于国内的农业公司,而且欧盟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反观我国,合作社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作用相应就小,农民的生产仍然有一定的盲目性。欧美国家已经很多年不发生倒牛奶的事件了,在我国类似的事情却还在发生。

就全国而言,江苏农业的发展走在前列。山东农业的技术水平和物流状态比较好,但在组织形态上,山东发展的余地还很大。应该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发展家庭农场,搞多种经营,上海松江是这方面的一个典范。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则是收入问题。一般来说,农民收入只有城里人的三分之一,但他们有效的劳动时间甚至达不到城里人的三分之一。所以,就业不充分是造成农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要给农民自由,让他们自己去选择就业,并实现充分就业。

就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劳动力转移问题。要转移劳动力,就需要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让农民进城。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城农民越多,剩余的农民就越少,平均可耕作的面积就会增加,效率会提高,收入也会随之增长。

所以要腾出土地和空间,让留下来想耕种的农民耕种,加快城市发展,特别是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更好地带动就业,而就业后收入的增长又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两者互为因果。

当下,我国的居住结构和居住品质对居民需求的影响很大。在西方,人们住的大都是带院子的独栋房屋,住房开支通常会占到总开支的一半以上。虽然在我国,人们在买了楼房后,基本不会再有住房开支了,但现实是,很多人连单元楼都买不起,更何谈独栋房屋。

住房价格太高,主要是由国家政策造成的。要通过政策的调整,改变国人的住房形态,这对我国的改革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改革首要的是解放思想

十八大报告中曾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城乡一体化发展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城镇化的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当下这一改革的障碍已经不大了。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民的优惠在慢慢消失,城乡户籍差别也取消了。而要想有效推进城镇化改革,除了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进城后也留有土地,打消进城的顾虑,还要通过推行居民养老保险,使人人参保,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等级等问题。

要学习和借鉴城镇化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减少干预,增强城市发展过程中居民的自主权,适当推进基层社区自治,这是城镇化改革的核心。

随着农村结构的变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未来专业化的农民会成为中产阶层,穷人在农村生活的成本会大幅升高,会自发转移到城市居住。因为从欧美国家的经验看,穷人生活在城市的成本更低,所以更多的穷人集中在城市,会是未来城市和农村的不同景象。

目前,土地制度改革依然是农村改革的难点,也是痛点。阻碍其向前推进的主要原因是思想不够解放,有顾虑,步子迈得不够快,患得患失。所以要改变人们的观念,实行多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让公有的公有,该老百姓所有的归老百姓所有。

此外,要对相关规划进行改革,城市居民居住区的面积所占比重太小,居住区面积和公共部门的面积应该进行更合理的划分。

除了尚需解放的思想,阻碍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隐形阻力是利益集团。许多地方提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则是为了干部能有钱花,能有工资和办公经费。事实上,我们应该放活农民,给予其更多的自由和更多的土地管理权。因为只有搞活农民,才能释放更多的生产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要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要应用在其他领域,比如农村的养老院、幼儿园和小学,以及公共设施等。所谓的集体经济,应该管理的是公共集体,对生产经营活动则要放开。

4.制度是 篇四

1、地球人都知道,完善管理的目的是明确职责、通畅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达成效果、打造精锐团队。

2、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企业管理不是管理制度越多越好,沟通层次越复杂越好,流程越细越好。

我认为,管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化繁为易,简明可行,操作性操,执行性强。管理的真谛不是防范,不是约束,而是发挥,而是领导;管理不是压抑员工个性,而是在团队的轨道中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管理的原则是,实质比形式重要,效果比效率重要。

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或团队必须有一些共同的行为规范。有了这些行为规范,个人行为才能与 企业或团队行为相协调、相一致。

正因为如此,制订这些行为规范时,不要将对高管的要求当作普通成员的要求,不要将对一些专业人员的要求视为普遍要求,不要将未来或理想的要求当成现实的要求。团队行为规范之所以适用于所有成员,是因为它具有普遍性、可行性。

做不到或不现实的规范不但难以保证执行,更会影响规范的权威性,更会影响规范中可行部分的执行力,让整个规范的实施效果打折,久而久之甚至成为一约空文。

4、团队规范条款应是必须的,有商量余地可有可无的条款尽量不要捎上。条款的弹性或空话势必导致执行的不彻底,更何来令行禁止。

5、规范用文时不得模棱两可、词语生涩。用语用句越肯定、越简洁、越直白越好,这样易于成员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接受,更易于传播和执行。

6、规范或制度应以保证工作效率和效果为前提,条款太多、流程太复杂不但增加管理成本,而且会让员工的工作激情和积极性受到挫伤甚至打击(管理有监督的一面,但太过了就会成为限制),这就违背了管理的初衷了。

没有激情,没有主动,只有麻木,只有应付,那么何来效率、效果,更勿谈创意了。

7、制度或规范应被绝大部分成员认可,不然就会成为各部门、各成员间互相推诿的借口。

千万不要让制度或规范成为成员间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排斥的理由,这样不但影响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更会产生内耗、危及团队的合力。

蒋介石的得意门生杜聿明在被俘后总结国民党军队兵败的原因为“战事毁于人事,战术毁于权术”。

8、制订或执行制度时,千万不要因人而异搞特殊化。

管理一旦有了特殊化,就意味着制度开始被扭曲,管理被打折或应付式执行应运而生。

9、制度或规范虽然有其动态的一面,但并不等于朝令夕改。朝令夕改是管理和决策不力的表现,不但影响实施效果,更易形成拖拉的工作习惯。

10、人力资源部门、行政部门或管理部门同样需要懂营销。

员工和相关部门都是你研究的对象。你不了解企业和员工双方的需求,你不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规律,你如何去制订合理可行的制度或规范来,你又如何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也许制度和规范可以告诉企业成员什么不能做,但过分的制度或规范会限制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效果。

企业信仰或理想可以让成员充满激情,企业文化更可以让成员明白如何自觉地工作、如何将工作做得更好,让团队更精锐、更持续,才能实现“红旗不倒,军心凝聚”。

健康的企业氛围和企业文化不但可以让成员的行为与企业行为融为一体,与企业目标、企业步伐保持一致,更能让成员主动发挥其积极性和能力。当然,企业制度化本身是企业文化中的一部分。

5.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篇五

分类:人事代理合同 | 作者: 就业办 | 发布时间: 2008-03-20| 点击次数: 9519

一、人事代理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⒉?“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瘛⒓宓ノ徽浇邮眨善湮写淼娜瞬帕鞫蛊窘邮盏ノ蝗耸轮鞴懿棵诺慕邮蘸炖砥淙耸鹿叵导暗蛋傅淖菔中槐黄渌ノ恢匦缕赣玫奈腥耸麓砣嗽保笆北涓耸麓硎中?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

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6.药价虚高是制度设计问题 篇六

事实上, 药价虚高问题主要是制度设计问题, 而不仅仅是执行问题。那如何论证这个观点呢?不妨使用反证法。

1.单纯降药价没有解决问题。降药价是对药价虚高经过简单而直观的理解之后, 执行得越来越到位的行动措施。在此思路下,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无数招标挂网部门奋战10余年战绩斐然, 动辄给老百姓让利数十亿, 累积也不知道让利是数百亿还是数千亿还是数万亿, 而老百姓还说药价贵, 看不起病的悲剧仍在轮番上演。

2.配合纠风监察、道德教育没有解决问题。降药价的同时, 风暴式的行业整风也搞了多次, 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 长效机制也有了, 卫生系统多种道德教育与自我反省式的主动交出灰色收入常年都可以耳闻。可是过度医疗大处方依旧, 开高价药的行为未止, 使得老百姓对药价虚高的感受无法减轻。

3.基本药物政策困难重重。本来, 赋予美好希翼的基本药物制度, 在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国家大力投入, 人、财、物被彻底管控之后, 多表现为形式上的执行, 后期如何进步一推进困难重重。许多报道称基本药物招标越招越高, 要不然就是矫枉过正, 药品价格降到离谱, 品牌药消失。基本药物政策是不是会成为形式上的政策, 笔者尚不敢下定论, 但可以肯定的是, 这一政策担负不起解决药价虚高的重担。

难道药价虚高只是政策执行不力, 而没有制度设计问题吗?不是的。因为医院生存与发展模式未发生根本变化, 医院与医生营利机制未发生根本变化, 医学、医疗模式、医院及医生诊疗价值观未发生任何变化。药品只是“诊疗思路—诊疗方案—处方”的最后结果体现, 仅仅聚焦在结果的政策怎能取得效果, 又怎能让人勉强执行?因此, 基本药物政策表面看起来很好, 却在制度设计上忘记了产生良好效果的先决条件。

4.口头上的公立医院改革没有起到作用。表面上, 公立医院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其改革思路在积极探索, 但笔者尚未看到一条清晰的道路。关于公立医院改革, 现阶段, 其表现是舆论讨论得多, 各式各样的试点多, 各种研讨会多, 研讨会级别高, 但医生却是观望、寡言。这样的公立医院改革进程慢, 力度弱, 使得药价虚高问题长期存在。尚未有明确执行路径的改革思路还谈不上制度执行问题。

7.制度是 篇七

摘要:文章分析了和谐校园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介绍了历史上大学制度改革的动因,提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着重从高等学校的法规体系、内部管理、校园文化三个方面论述了现代大学制度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和谐校园;现代大学制度;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1-0137-04

邓小平指出:“制度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旧制度改革了,新制度产生了,才能一变百变、一通百通,才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持久,保持行动的统一、协调,从而减少弯路、避免重复,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而制度建设无疑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因素,发挥着引领、保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和谐校园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一)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夙愿,是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系统总结我党为促进社会和谐积累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扎实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鲜经验,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重大判断,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建设是根本。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并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作了重要论述。近年来,党和政府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进行了重大制度改革和创新,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标志着中国改革已经进入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基本目标的全面制度改革、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二)现代大学制度与和谐校园建设

大学自12世纪在欧洲出现以来,已有800多年的发展历史。1810年德国洪堡在创建柏林大学时提出了“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教学与科研统一”的办学思想。学界普遍认同,洪堡的办学思想奠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同时,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的变革,大学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教育部部长周济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演讲中,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现代大学制度要重视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强调大学办学自主与社会职责的相辅相成,追求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和谐,鼓励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密切结合。

高等学校是孕育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重要园地,是激发社会创造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源泉,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和重大理论探索中,高等学校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发挥着窗口和示范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学生涉及千家万户,高等教育社会普遍关切,高校的和谐对社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说,没有高校的和谐,就难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的大学校园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也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第十五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建设和谐校园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到今天,人们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明确把握和谐的价值理念,科学设计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制度规则,努力实现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大学办学自主与社会职责的相辅相成: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和谐、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密切结合,从而实现大学发展与社会进步协调互动、个人发展与学校发展有机融合,真正把大学校园建设成为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师生积极性创造性持续激发、各种教育要素整体优化、学校各子系统协调运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环境优美的和谐校园。

二、和谐校园建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时代命题

(一)大学制度建设的时代倾向性

处于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下的大学制度建设,其性质、倾向、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大学制度建设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时代倾向性,离开了现实的具体环境就无法把现代大学制度真正推向改革的实质阶段。历史上几次重要的大学制度改革,都带有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是以实现学术自由为动因的大学制度改革。最具代表性的是以19世纪初期德国建立柏林大学为标志,以促进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大学制度改革。我们知道,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在课程设置上带有非常明显的神学色彩,教会垄断着文化教育事业,神职人员是主要的知识掌握者,在大学里,神学院一直处于主导和最高地位。这种模式禁锢了大学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严重脱节。施莱尔马赫、洪堡、费希特等一批思想家,提出了对大学制度改革的构想,强调大学的学术性,重视学科建设与大学发展的内在联系,认为大学生存的条件在于保持大学的宁静与自由,赋予大学教师“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学生拥有求取新知识的“学习自由”。学术倾向性的大学制度建设,极大地释放了大学学术研究的潜力,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奠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雏形。

二是以满足政治需要为动因的大学制度改革。这种改革以政府的目标、国家的利益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政府的需求为主导,通过改革形成的大学制度体现出与政府的高度一致性。历史上典型的带有政治倾向性的大学制度建设当数19世纪初法国帝国大学制度的建设。20世纪50年代,中国推行的大学制度建设,也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性。大学制度

的构建由政府主导,学习前苏联的大学模式,政府的计划与领导贯穿改革始终。

三是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动因的大学制度改革。在构建大学制度时以适应与促进经济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经济因素渗透和影响到大学制度的建设。如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莫里尔法》的制定和“赠地学院”的建立,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学制度建设,大学制度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具体体现。它开启了政府运用经济资助手段影响大学发展和大学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先河,为建立美国现代大学制度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推行的大学制度改革,也带有明显的经济倾向。中国大学制度近20年来的改革发展,始终都在探索大学如何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如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大学制度建设的经济倾向性比较突出。

(二)和谐校园建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时代特征

学术、政治、经济原因推动了历史上三次重要的大学制度改革。当前,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构建和谐社会是推动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社会动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由“富强、民主、文明”这三个方面进一步拓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进一步发展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第十五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建设和谐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高校广大知识分子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围绕和谐的主题,而和谐理念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程序保证。可以说,围绕和谐校园建设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当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大课题,是大学适应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度不是与生俱来的,他是社会组织自觉构建的产物。任何制度都是特定价值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理念不同,制度也就不同。制度制定者的价值理念,对制度本身具有先导性的作用,决定了制度的灵魂。主体在科学理念引领下,科学合理地设计、选择制度规则,就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明确地把握和谐的价值理念,把促进和谐作为制度设计的价值判断,科学设计制度体系和制度规则,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教育要以学生为本,办学要以教师为本。突出人的发展,关注人的自由、幸福、尊严,尊重人的个性、人格、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用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教育发展和实现办学目标的因素,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只有在以人为本,以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为本,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才能有效促进和保障和谐校园建设。

二是要牢固把握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构建和谐校园,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四个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贯穿全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得到切实贯彻和充分体现,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现代大学制度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制度保障

从宏观层面来讲,现代大学制度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规范,其作用是协调大学与社会、大学与政府、大学与大学之间的各种关系,使其利益达到平衡,从而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从微观层面来讲,现代大学制度包括大学的组织、人员、活动等各种管理制度,其作用是规范大学自身行为,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形成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满足和保障师生员工共同利益的制度措施,从而调整利益格局,协调利益关系,调动校内力量,保障大学完成最根本的任务,履行职能。

(一)健全的法规体系是校园和谐的基础

大学既是学术研究机构,又是教育服务机构。作为学术研究机构,大学在学术研究上是独立和自由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为教育服务机构。大学既要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有必须享有履行这种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大学这种独立自主的地位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教育步入改革发展的快车道。经过三十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对大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8年,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详细规定了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基本内容,明确了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公布和实施,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大学的民主决策和依法治校,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法律法规落后时代发展要求,大学办学保障不到位,政府干预大学办学,学校民主决策执行不力等现象,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从法律层面规范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基本内容,切实保障高校独立办学的法律地位,保障

学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

(二)科学的内部管理是校园和谐的保障

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大学内部权力体制、权力运作机制和各类具体的管理制度,如教学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文化制度、学生制度等等。笔者认为,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设是加强大学内部管理,建设和谐校园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构建合理的校内收入分配制度,营造公平高效的工作氛围。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大学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把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建立现代大学收入分配制度,既要提高大学的效率,也必须让全体员工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学校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好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平衡学校内部教师与管理人员、在岗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等各种群体的利益关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迫切要求。

其次,要创新人才激励制度,永葆校园充满生机活力。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其行为方式和努力程度直接影响高等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行,高校教师作为特殊的知识分子群体,蕴含着巨大的教育和创新能量,最大限度地挖掘高校教师的潜能已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当务之急。现代大学制度涉及大学决策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评价机制等,这些问题都与教师激励政策密切关联。高校教师激励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如何制定适合学校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是永葆校园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途径。中国各高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能够起到激励作用的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对人力资源的奖励和惩罚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以及人员的福利待遇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形成了目前中国高校人力资源的激励制度。但是,在现有的激励机制中只是注重对人员的管理,而且对人才的激励也很少考虑到人的个性需求,采用的都是同一形式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度本身缺乏强有力的竞争机制。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激励要发挥作用,就必须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注意激励方向与所要实现目标方向的一致性。在满足师生员工物质需求的同时,更要重视他们的心理需要、情感需要和精神需要。把教师现阶段的发展与未来、长远发展相结合。

校园的和谐离不开管理的和谐,而大学管理和谐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就是要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化为学校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法律文件,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的管理工作。大学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民主意识浓厚,民主管理是大学管理和谐的本质要求,是和谐校园的重要特征。师生参与是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集中民智、减少矛盾、实现管理和谐的有效途径。大学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师生参与机制,构建师生参与的平台,建立疏通沟通的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审议评议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教代会制度等,认真接受和实行民主管理。大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的社会职能和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大学管理既要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又要符合自身的运行规律,科学地组织、协调学校的各种资源,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学校平稳、高效运转。

(三)健康的校园文化是校园和谐的灵魂

大学文化是大学的精神状态和文化氛围的外在表现,主要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四个层次,和谐的校园文化强调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兴,可以说,文化的和谐是大学和谐的灵魂。在和谐的文化氛围下,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在大学校园相互融合、促进,从而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风气,促进各种文化形式、文化门类、文化活动和谐共生,共同发展,促进大学更好地完成肩负的文化使命。

大学文化是由大学师生共同创造的,反映其价值取向、理想信念、团体意识、群体心态、行为规范的共同追求。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具有教育导向、激励约束、团结认同、传承创新的重要功能,对于优良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的形成,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校园文化的和谐既是校园和谐的表现,也是促进校园和谐的重要条件。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努力建设体现正确办学方向、具有浓郁学校特色、为广大师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内化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努力形成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禁笃学、与时俱进的优良教风;形成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形成崇尚科学、严谨求实、善于创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良好校风。

8.考试制度改革是教改关键 篇八

光明日报-08-15蒋极峰

展望我国高等教育近20多年的发展历程,总体成效业绩辉煌。但美中之瑕在于教学改革滞后,虽说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业绩相比滞后反差明显,令人遗憾。现代社会处于信息爆炸时代。我们处于这个时代,就不可能不受到其强烈影响,尽快尽多地接受外部信息,锻炼自己多方面的才能,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这一代人与上几代人不同的重要方面。但是老师往往看不到这个差别,习惯于用他们学生时代的学习、生活方式来教育学生,有些教师甚至认为学生应当紧跟教师讲课,不要分散精力去搞什么“能力锻炼”、“扩大知识面”之类的事情……到了三年级,同学们都逐渐选定了自己的奋斗方向,树立了自己的理想,有着自己的一番打算,但是目前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秩序,使学生非常被动,甚至丧失了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像我们现在这样被迫跟着考试指挥棒转,那么,毕业后必然造成能力极其缺乏的弊端。学生在大学里应该能自己认识自己,掌握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9.制度是 篇九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概括起来,民主集中制执行过程中有“两怕、”“四变”现象:

“两怕”:有的“班长”怕班子成员对敏感议题跑风漏气影响决策,怕充分发扬民主限制自己的权利影响权威,怕反复走程序落下“不敢拍板,不敢负责”的口实;班子成员怕经常发表意见影响“沉稳”形象,怕发表不成熟意见影响能力评价,怕提不同意见落下“不保持一致,闹不团结”的骂名影响进步。

“四变”:一是极个别基层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独断专行,一人说了算,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班子成员敢怒不敢言,使“班长变家长”。二是个别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用实用主义态度对待组织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通道变梗阻”。三是个别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自己关注的甚至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集体决策的面目出现,用形式上的民主集中制,让个人意见合法化,使“民主变味道”。四是一些班子议事质量不高,民主集中制成了“民主加集中”,先民主后集中,班子成员发表的往往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没意见”、“同意”等所谓意见,影响班子整体效能、乘数效应的发挥,使“乘法变加法”。此外,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第一,认识不到位。讲理论多,讲方法少;正面引导多,警示教育少;报刊阐释“尊重少数”多,强调民主集中辩证统一、服从多数原则少;要求尊重上级、互相补台多,倡导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思想斗争少;要求助手树立大局观念多,强调班长必须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少。

第二,机制不健全。对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党员干部都能熟记于心,正常情况下也能自如运用,但是正向命题多,反向限定不够;抽象规定多,具体规则不够,特别是监督制约机制、纠错机制不够健全,有时还得靠领导者个人的政治修养、民主意识、工作经验来把握时机、火候,不利于班子解决自身问题。

第三,程序有缺失。程序民主、方式规范是民主集中制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各地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来运行,有时会因为没有法定程序,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省略环节。这样从议题确定到表决通过,不能始终如一地形成闭合的、完整的决策链。

(二)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几条建议。

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制度建设是根本,程序民主是核心,宣传教育是基础,监督制约是保证。为此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坚实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增强执行中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增强刚性约束。建议在已有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三个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条例〈试行〉》,对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机制、范围、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操作。

3.坚持程序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一是程序。编制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且要有不可逆转、不易变通的刚性要求。二是内容。按照中发〔2008〕4号文件规定,把“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确定下来,作为必备内容。三是监督。包括常委会内部监督和全委会监督。具体讲,法定程序要有五个环节:确定议题——论证(社会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酝酿——讨论——表决(举手或投票)。对经常性工作或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可按简易程序运行:议题确定——酝酿——讨论——决定。

法定程序研究的事项,如得不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必须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可再启程序,两次通不过即行放弃。同时,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专题或在总体工作中单列,向全委会报告,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

10.制度是 篇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优越性 坚持 完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它凝结了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心血和智慧,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任何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本质。没有它,人民民主专政便无法实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当家作主权利的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

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的地位就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来,就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巩固工农联盟,团结一切爱国力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能够根据国内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状况,根据国家和人民的现实需要确定大政方针,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难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的经济结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对经济结构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社会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在一个社会里,经济制度处于基础地位。它是社会上层建筑,即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制度所借以产生并为之服务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以国家为代表经营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国家是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组织者,又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物质基础。无论从它的所有制来看,还是看它的内部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看,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多民族的国情相适应。

从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特点来看: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和小聚居局面,各民族人民互相影响,互相融合,互相团结,互相帮助。特别在中国革命斗争中,各族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结成了战斗友谊,这就为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中,才能充分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逐步缩小和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充分显示了其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首先表现在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践行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承诺;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再行产生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组织活动。从而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维护了人民的权益。正是人民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力,成了国家的主人,所以调动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使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信心,更加高昂的精神状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工作实践之中,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奋斗。同时也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的运转履职,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又维护了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当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需要加快步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决。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立法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联系群众制度,特别是利用现代电子信息和网络媒体等平台,拓宽联系群众渠道、了解民意,倾听呼声,问需于民,问政于民,使国家的方针政策真正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为有效的实现形式。

11.制度是 篇十一

1 科学分析当前林业工作形势, 切实增强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山西省地处黄河中游, 位于黄河以东、太行山以西, 是古黄河文明的发源地。新中国成立以来, 全省人民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保护森林资源, 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然而由于政策不稳、体制不活、机制不新等问题, 全省现有的553.07万hm2集体林地产出率不高, 林区发展落后, 收入低, 影响了全省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在我国2.87亿hm2林地中, 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占到1.70亿hm2, 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0%。我国1.20亿hm2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 2.87亿hm2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 也没能满足社会经济对生态产品的需求, 更没有为林农增收致富提供更多更好的条件。我国林业资源丰富, 8 000多种木本植物、2 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3万多种野生植物、1 000多种珍贵经济树种, 这些绝大部分分布在山区和林区, 林地资源的巨大潜力有待释放, 林业发展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 实现转型发展, 必须不断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将促进农民增收的突破点从粮食转向林业。

近几年来, 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等省相继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福建省农民通过林改, 把山当田耕, 把林当菜种, 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年均增长25%;浙江省2008年林业总产值达到了1 457亿元, 全省新增林业就业人数265万, 山区农民50%以上的收入来自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激发了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内在动力, 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 使农村呈现出“民富林兴、生态好转、农村和谐”的可喜局面。实践证明,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民心、合民意、增民利、惠民生, 是党和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又一生动体现。

2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要抓好组织领导, 高位推动形成合力, 这是搞好林改的基础和保障

福建、江西、云南、浙江、辽宁五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件大事, “五级书记”亲自抓, 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2009年以来, 山西省多次召开专门会议, 高位推动、全面推进、安排部署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省11市、115个农业县 (市、区) 组建了由书记或市长、县长任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及办事机构, 层层召开动员会议, 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改方案, 强化培训、落实经费、定期督导, 对工作缓慢的地区进行约谈。全省基本形成了书记、“五长”抓林改, 乡 (镇) 、村、组抓操作, 部门联动抓服务的五级工作格局。截止2010年12月底, 全省圆满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200万hm2的确权任务, 已明确产权面积达到393.80万hm2, 占全省集体林地面积71%, 其中家庭承包294.60万hm2, 均山到户率74.80%。但是,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深层次的困难和问题, 体现出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 进一部强化组织领导, 转变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不断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新措施、新方法, 在实践中实行科技林改、平安林改、和谐林改, 使改革成果长期巩固, 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3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坚持把宣传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参与林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林改办公室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 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中国绿色时报》、《山西日报》、《山西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全面开花, 刊登林改新闻, 开辟林改专栏。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在左权县还组织了林改听证对话现场直播,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市县林改宣传也有声有色, 做到了“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村村有标语、户户有资料”。2010年底在全省还开展了“十县百乡千村”林改典型推荐活动, 起到了“点亮一盏灯, 照亮一大片”的作用, 开启了林业转型发展的大幕。

4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就是要实事求是总结经验, 因地制宜制定方案

应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一山一计原则, 突出家庭承包, 科学制定林地承包方案,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到一步到位。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林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历史上遗留矛盾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 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实行“一刀切”和照搬照抄现有模式是行不通的, 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 总结经验, 创造性地提出适合本区域的改革模式和林地经营模式。2008年山西省在1市、17县 (市、区) 开展林改试点, 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少好方法, 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各地在推进林改工作中既要学习这些好方法好经验, 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以丰富和完善, 使林改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真正还山与民, 激发林农的积极性。

5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必须以科技为支撑, 开发“林权信息采集系统”

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亿万林农的切身利益, 针对改革中遇到的“三难”:一是农民真正参与难, 二是林地调绘难, 三是林权档案管理难的问题, 山西省林业厅投资600多万元, 走科技创新之路, 在全国率先开发林权信息采集管理系统, 建立林权制度改革支撑体系。此系统由省林科院组建科技支撑队伍, 成立林改专家咨询组, 解决技术难题, 最终成功地研发了以数字航片为基础的 (1:3000到1:5000) “林权信息采集系统”, 极大地提高了林改科技含量, 使林改技术操作更简便、数据采集更准确、外界调绘更高效、档案管理更先进。特别是使林农真正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确保了广大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6 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必须在法规、政策框架内进行, 巩固成果必须抓住体制和机制这个重点

林改的创新就是扬弃陈规, 在《森林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 坚持惠民利民政策, 坚持林业效益最大化原则。林改的目的是要促进林业发展、促进林区振兴、促进林农增收, 引导、扶持林农依林致富才是林改的最终目的。要实现这个目标, 必须在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进行, 在体制和机制创新上下功夫, 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管理体系。要扶持发展农民林业合作社,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和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 加大对农户造林直补到户的力度, 鼓励、引导、扶持群众依靠林地资源发展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种植业、养殖业, 增加林农收入;积极培育壮大涉农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带动, 促进林产品加工业, 延长产业链, 增加附加值。真正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撬动林业经济发展, 成为林农致富增收的保障。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能够激发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还会成为林农致富增收的重要保障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推动造林绿化事业发展、林农致富增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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